《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届第 *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十次会议于 *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 日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 十 *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于 *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 * 年3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 日 [1]
政策全文
目录
第 * 章 总 则
第 * 章 规 划
第 * 章 预 防
第 * 章 治 理
第 * 章 监测和监督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条文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 (略) 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略) 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 (略) 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 * 条 水土 (略)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 * 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 (略) 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 * 条 (略) (略) 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略) (略) 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略) 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 (略)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 * 条 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 * 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 *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 (略) (略) 举报。
第 * 条 国家 (略) 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 章 规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 * 条 (略) 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 (略) 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 (略) (略) 门备案。
第十 * 条 (略)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 * 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略) 署,以 (略) 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略) 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 (略) (略) 门会同同级人 (略) 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 (略) 门批准后, (略) (略) 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 * 经批准, (略) ;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 * 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 (略) (略) 门的意见。
第 * 章 预防
第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 (略)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 * 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 * 条 水土 (略) 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 * 十条 禁止在 * 十 * 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 * 十 * 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 (略)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 * 十 * 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略) 。
第 * 十 * 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 * 十 * 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 (略) 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 (略) 门批准后, (略) (略) (略) 门监督实施。
第 * 十 * 条 在 * 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 * 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略)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 * 十 * 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 * 十 * 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略) (略) 门制定。
第 * 十 * 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 (略) (略) 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 * 十 * 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 * 十 * 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 (略) 跟踪检查,发 (略) 理。
第 * 章 治理
第 * 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 (略) 管护制度。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江 (略) 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 * 十 * 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 (略) 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 (略) (略) 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 * 的财 (略) 理。
第 * 十 * 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 * 十 * 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 * 十 * 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 (略) 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 * 十 * 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 * 十 * 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 * 十 * 条 对生 (略) 占用土地的地 (略) 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 (略) 、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 (略) 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 * 十 * 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 * )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 * )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 * )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 * )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 * )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 * 章 监测和监督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 (略) (略) 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略) (略) 门应当完善全国水 (略) 络,对全国 (略) 动态监测。
第 * 十 * 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 (略) 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 (略) 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 (略) (略) 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略) (略) 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略) :
( * )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 * )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 * )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负责对水土 (略) 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 (略) (略) (略) 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 * 十 * 条 水政监督检查 (略) 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 * ) (略) 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 (略) 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略) (略) 门批准,可以查封、扣 (略) 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 * 十 * 条 水政监督检查 (略) 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 (略) 公务。
第 * 十 * 条 (略) 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 * 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 (略) 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略) 为或者 (略) 为的 (略) 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 (略) (略) 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 (略) 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 (略) 每平方米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略) 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 (略) 为,采取补救措施, (略) 得,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 (略)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略) 罚。
第 * 十 * 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略) (略) 门按照造成水土 (略) 每平方米 * 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清理,按 (略) 每立方米十元以上 * 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 (略) 为人承担。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略) 治理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 (略) 为人承担。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 (略) 分万分之 * 的滞纳金, (略) 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 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 (略) (略) 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 * 十条 本法自 * 年3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 届第 *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十次会议于 *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
* 日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 十 *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于 * 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公布,自 * 年3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 日 [1]
政策全文
目录
第 * 章 总 则
第 * 章 规 划
第 * 章 预 防
第 * 章 治 理
第 * 章 监测和监督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条文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旱、风沙灾害,改善生态环境, (略) 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土保持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略) 称水土保持,是指对自然因素和人为活动造 (略) 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 * 条 水土 (略)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科学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针。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 * 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 (略) 会发展规划,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
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
第 * 条 (略) (略) 门主管全国的水土保持工作。
(略) (略) 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范围内依法承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略) 政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国土 (略)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
第 * 条 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第 * 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土保持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水土保持科学技术水平,推广先进的水土保持技术,培养水土保持科学技术人才。
第 *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土资源、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水土资源、造成 (略) (略) 举报。
第 * 条 国家 (略) 会力量参与水土保持工作。
对水土保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 * 章 规划
第十条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在水土流失调查结果及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划定的基础上,遵循统筹协调、分类指导的原则编制。
第十 * 条 (略) 调查结果。
省、自治区、 (略) 调查结果,公告前应当将调查 (略) (略) 门备案。
第十 * 条 (略) 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
对水土流失潜在危险较大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对水土流失严重的区域,应当划定为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区。
第十 * 条 水土保持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水土流失状况、水土流失类型区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
水土保持规划包括对流域或者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 (略) 署,以 (略) 署对水土保持专项工作或者特定区域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略) 署。
水土保持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水资源规划、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协调。
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应当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 (略) (略) 门会同同级人 (略) 门编制水土保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 (略) 门批准后, (略) (略) 门组织实施。
水土保持规划 * 经批准, (略) ;经批准的规划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规划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 * 条 有关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规划,在实施过程中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规划中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措施,并在规划报请审批前征求本级 (略) (略) 门的意见。
第 * 章 预防
第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水土保持规划,采取封育保护、自然修复等措施,组织单位和个人植树种草,扩大林草覆盖面积,涵养水源,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第十 * 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
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范围, (略) 。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的划定,应当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相衔接。
第十 * 条 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
在侵蚀沟的沟坡和沟岸、河流的两岸以及湖泊和水库的周边,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有关管理单位应当营造植物保护带。禁止开垦、开发植物保护带。
第十 * 条 水土 (略) 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的管理与维护,落实管护责任,保障其功能正常发挥。
第 * 十条 禁止在 * 十 * 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在 * 十 * 度以上陡坡地种植经济林的,应当科学选择树种,合理确定规模,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造成水土流失。
省、自治区、直 (略)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小于 * 十 * 度的禁止开垦坡度。 (略) 。
第 * 十 * 条 禁止毁林、毁草开垦和采集发菜。禁止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或者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
第 * 十 * 条 林木采伐应当采用合理方式,严格控制皆伐;对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等防 (略) 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对采伐区和集材道应当采取防止水土流失的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
在林区采伐林木的,采伐方案中应当有水土保持措施。采伐方案 (略) 门批准后, (略) (略) (略) 门监督实施。
第 * 十 * 条 在 * 度以上坡地植树造林、抚育幼林、种植中药材等,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 * 度以上的荒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 (略) 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 * 十 * 条 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 * 十 * 条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水土保持方案应当包括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和投资等内容。
水土保持方案经批准后,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补充或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办法, (略) (略) 门制定。
第 * 十 * 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 (略) (略) 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 * 十 * 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验收水土保持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
第 * 十 * 条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 (略) 跟踪检查,发 (略) 理。
第 * 章 治理
第 * 十条 国家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
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建设管理,建 (略) 管护制度。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江 (略) 头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第 * 十 * 条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 (略) 治理。
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专项水土流失预防 (略) (略) 门负责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收取使用管理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
生产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和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保持费用,按照国家统 * 的财 (略) 理。
第 * 十 * 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并在资金、技术、税收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 * 十 * 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并依法保护土地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承包治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承包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农村土地的,在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应当包括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责任的内容。
第 * 十 * 条 在水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因地制宜地采取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和保护性耕作等措施,进行坡耕地和沟道水土流失综合治理。
在风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地采取轮封轮牧、植树种草、设置 (略) 格林带等措施,建立防风固沙防护体系。
在重力侵蚀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监测、径流排导、削坡减载、支挡固坡、修建拦挡工程等措施,建立监测、预报、预警体系。
第 * 十 * 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组织单位和个人,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沼气,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化肥和农药的使用,减少水土流失引起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第 * 十 * 条 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退耕,植树种草;耕地短缺、退耕确有困难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
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下的坡耕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修建梯田、坡面水系整治、蓄水保土耕作或者退耕等措施。
第 * 十 * 条 对生 (略) 占用土地的地 (略) 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做到土石方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对废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存放地,应当采取拦挡、坡面防护、防洪排导等措施。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 (略) 、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 (略) 复垦。
在干旱缺水地区从事生产建设活动,应当采取防止风力侵蚀措施,设置降水蓄渗设施,充分利用降水资源。
第 * 十 * 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采取下列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 * )免耕、等高耕作、轮耕轮作、草田轮作、间作套种等;
( * )封禁抚育、轮封轮牧、舍饲圈养;
( * )发展沼气、节柴灶,利用太阳能、风能和水能,以煤、电、气代替薪柴等;
( * )从生态脆弱地区向外移民;
( * )其他有利于水土保持的措施。
第 * 章 监测和监督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应当加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发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在政府决策、 (略) (略) 会公众服务中的作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经费。
(略) (略) 门应当完善全国水 (略) 络,对全国 (略) 动态监测。
第 * 十 * 条 对可能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大中型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 (略) 或者委托具备水土保持监测资质的机构,对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 (略) 监测,并将监测情况定期 (略) (略) 门。
从事水土保持监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保证监测质量。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略) (略) 门应当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情况, (略) :
( * )水土流失类型、面积、强度、分布状况和变化趋势;
( * )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
( * )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情况。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负责对水土 (略) 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 (略) (略) (略) 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第 * 十 * 条 水政监督检查 (略) 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
( * )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 * ) (略) 进行调查、取证。
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拒 (略) 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 (略) (略) 门批准,可以查封、扣 (略) 为的工具及施工机械、设备等。
第 * 十 * 条 水政监督检查 (略) 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对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如实报告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水政监督检查 (略) 公务。
第 * 十 * 条 (略) 政区域之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 * 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略) 门或者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 (略) 政许可决定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略) 为或者 (略) 为的 (略) 的,或者有其他未依照 (略) (略) 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 (略) 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 (略) 每平方米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毁林、毁草开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略) 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 (略) 为,采取补救措施, (略) 得,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草原地区有前 (略) 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略) 罚。
第 * 十 * 条 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 (略) (略) 门按照造成水土 (略) 每平方米 * 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略) 分:
( * )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 * )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
( *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清理,按 (略) 每立方米十元以上 * 十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仍不清理的,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清理,所需 (略) 为人承担。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 (略) 治理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治理的,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 (略) 为人承担。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 (略) 分万分之 * 的滞纳金, (略) 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 * 倍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土流失危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 (略) (略) 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
第 * 十条 本法自 * 年3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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