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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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玉龙纳西族自治县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改意...



现发布《玉龙纳 (略)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具体事项如下:

征求意见时间: * 日-- * 日?

联系单位:玉龙 (略)

联系人:和雪花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附件:玉龙纳 (略)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 * 章??总??则

第 * 条?? (略) 市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有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 (略)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关于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 (略) 署精神,结合玉龙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 条? (略) 称城市地下空间 (略) 在地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适用 (略) 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等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条?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地下空间普查及修(补)测、规划编制、信息管理、 (略) 管理经费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 * 条?部门职责???

(略) (略) 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略) (略) (略) 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人 (略) 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有关管理工作。

(略) (略)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 (略)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 (略)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 * 条?? (略) 会资本依法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空间。

第 * 章??规划管理

第 * 条?? (略) 分层开发利用,保证公共优先,重点发展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 (略) 、综合管廊、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地下公共设施。 
?????地下空间规划分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根据地下空间 (略) 编制,符合 (略) 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 (略) 市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 * 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略) (略) 门 (略) 乡建设、 (略) 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发展战略、竖向分层划分、功能分区、地下交通体系、城市防护体系、开发步骤、用 (略) ,禁止、限制、适宜和重点建设区域范围等有关内容。

第 * 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应当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连通方式等。

第 * 条??利用 (略) 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涉及重点建设区域或者重要地块的, (略) (略) 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 * 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 (略)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审批前应征求发改、住建、应急、水务、生态环境、 (略) (略) 门的意见。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 * 并办理,单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单独办理。

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建设范围、建设规模、竖向深度利用要求、分层开发控制要求、出入口设置、地下建筑退界、连通通道方位等内容。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地下空间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包括地下总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层数等内容并附图。

第十 * 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建设,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 * )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 (略) 建设的;

( * )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 (略) 建设的;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 (略) 变更的;

( * )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 (略) 变更的;

( * )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 * 条??建设单位应当 (略) (略) 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量技术报告等有关材料。其中,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含基线复核、施工到地下建(构)筑物结构顶面标高过程中的跟踪测量和施工完成后的竣工测量数据。

第 * 章??用地管理

第十 * 条????地下空间的使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地下空间用地可通过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取得,地下空间的使用可以单独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也可以与地表土地 * 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结建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 * 并取得。

( * )单建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1.用于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2.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同 * 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略) 、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 * )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不能独立开发利用的,可根据不同用途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属于地下交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附属的商业等非经营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给地下交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主体。

2. 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开发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根据其具体用途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 * 条??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建成地下空间 (略) 市规划的,依据发改、 (略) 门的批准文件,由项目主体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用途按照协议方式供应。

第十 * 条??由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并给予补偿,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 * 条?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

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计收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出让起始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 (略) 等情况,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 (略) 等情况,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第十 * 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年限参照地表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的有关规定,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

第 * 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 * 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 * 条??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和主体 (略)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要求报送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不得转包或者肢解分包。

第 * 十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 (略) 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地下空间工程及地下配套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并 * 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同时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水利设施、文物、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保护、防水排涝、安 (略) 、维护等方面的使用需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 (略) 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要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有关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并在施 (略) 动态监测。地下空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恢复地表原状。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略) 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防火、通风、照明等有关规范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预留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后续地下连通通道建设。

对于轨道交通的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由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第 * 十 * 条??鼓励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保护范围内或者与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与轨道 (略) 整体开发建设。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略) (略) 门移交专项档案。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做好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 (略) 于良好状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承担地下空间工程使用的安全责任, (略) (略) 门的监督检查。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单位不得违法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及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略) 为。?

第 * 章???权属登记及维护管理

第 * 十 * 条?地下工程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权 (略) 门综合验收合格后, (略) 门验收意见书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登记,按照人民防空 (略) 。

第 * 十 * 条??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 (略) 分层登记原则,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规范记载地下空间有关信息。

第 * 十条??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 (略) 转让、租赁,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用途。

第 * 十 * 条 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 (略) 于良好状态,接 (略) 门的监督检查。

地下空间开放性经 (略) 管理。城 (略) 门协调公安消防、 (略) 门督促建设单位、 (略) 做好日常维护、安全防范、编制应急预案等工作,禁止和严防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地下设施设备。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地下通道畅通,不得在通道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县政府督促投资使用 (略) 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廓)的维护管理,对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老化、漏损严重、存在隐患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 (略) 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排除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 (略) 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廓)事故防范、灾害 (略) 置能力。

第 * 十 * 条 未经规划、人民防空(涉及人防的)部门批准,不得对已验收备案的地下空间 (略) 重建、改建、扩建。

地下空间使用业主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及防火条件,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改变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政府或合法投资权益人对其依法给予补偿。

第 * 十 * 条 (略) (略) (略) 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及时汇总更新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规模、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引入远程监控等技术,实行档案登记、查询和管理制度。 (略) 门应当将各自 (略) 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地 (略) 门。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 * 章??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违反本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略) (略) 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略) 处罚。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他人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 * 十 * 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本规定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 *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 * 主体结合地面建筑 * 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 *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其中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 (略) 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也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 * 十 * 条?? (略) 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参 (略) 。

第 * 十 * 条??本规定于 * 年9 (略) 。



现发布《玉龙纳 (略)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面向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具体事项如下:

征求意见时间: * 日-- * 日?

联系单位:玉龙 (略)

联系人:和雪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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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 * 章??总??则

第 * 条?? (略) 市地下空间(以下简称地下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有关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 (略)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关于推进人民防空改革发展若干 (略) 署精神,结合玉龙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 * 条? (略) 称城市地下空间 (略) 在地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地表以下的空间。?适用 (略) 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范围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和管理。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兼顾国防、人民防空、防震减灾、文物保护、环境保护、矿产资源等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条?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将地下空间普查及修(补)测、规划编制、信息管理、 (略) 管理经费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 * 条?部门职责???

(略) (略) 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和信息管理工作,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管理工作。

(略) (略) (略) 门负责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和建(构)筑物交易、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

人 (略) 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涉及人民防空事项的有关管理工作。

(略) (略)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有关管理工作。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县级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 (略) 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 (略) 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第 * 条?? (略) 会资本依法投资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地下空间。

第 * 章??规划管理

第 * 条?? (略) 分层开发利用,保证公共优先,重点发展市政设施、公共交通设施、公 (略) 、综合管廊、应急防灾、人民防空等地下公共设施。 
?????地下空间规划分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根据地下空间 (略) 编制,符合 (略) 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 (略) 市建设规划等专业规划相衔接。

第 * 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 (略) (略) 门 (略) 乡建设、 (略) 门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空间的发展战略、竖向分层划分、功能分区、地下交通体系、城市防护体系、开发步骤、用 (略) ,禁止、限制、适宜和重点建设区域范围等有关内容。

第 * 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确定的重点建设区域,应当编制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结合地上控制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也可以单独编制。

地下空间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明确地下空间的功能定位、开发范围、开发深度、连通方式等。

第 * 条??利用 (略) 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涉及重点建设区域或者重要地块的, (略) (略) 门可以要求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中,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 * 并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或者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十条??建设单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应当依法 (略) (略) 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审批前应征求发改、住建、应急、水务、生态环境、 (略) (略) 门的意见。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与地面建筑工程 * 并办理,单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单独办理。

地下空间规划条件应当明确地下空间的使用性质、建设范围、建设规模、竖向深度利用要求、分层开发控制要求、出入口设置、地下建筑退界、连通通道方位等内容。地下空间分层开发利用的,应当明确共用出入口、通风口和排水口等设施。

地下空间用地规划许可应当包括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等内容。

地下空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包括地下总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层数等内容并附图。

第十 * 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 (略) 建设,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提出的规划许可变更申请,依法作出变更决定。

( * )因城乡规划修改而改变地块建设条件,无法按照原 (略) 建设的;

( * )因历史文化古迹保护,地质灾害防治和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需要,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造成地块范围和建设条件发生变化,无法按照原 (略) 建设的;

( * )因不可抗力因素,在建设过程中确需对原 (略) 变更的;

( * )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变化,确需对原 (略) 变更的;

( * )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确需变更原规划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 * 条??建设单位应当 (略) (略) 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申请规划核实时,应当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量技术报告等有关材料。其中,测量技术报告应当包含基线复核、施工到地下建(构)筑物结构顶面标高过程中的跟踪测量和施工完成后的竣工测量数据。

第 * 章??用地管理

第十 * 条????地下空间的使用纳入国有建设用地管理,地下空间用地可通过出让和划拨两种方式取得,地下空间的使用可以单独办理土地供应手续,也可以与地表土地 * 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发利用地下空间。

( * )结建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使用权随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 * 并取得。

( * )单建地下工程的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可采用以下方式取得:

1.用于人民防空、防震减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供应;

2. 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或者同 * 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有2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 (略) 、拍卖、挂牌等公开出让方式供应;

( * )根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不能独立开发利用的,可根据不同用途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等方式依法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1. 属于地下交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附属的商业等非经营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土地,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出让给地下交通、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主体。

2. 支持单位和个人按照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依法开发已取得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地下空间,根据其具体用途通过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十 * 条??本规定实施以前,已建成地下空间 (略) 市规划的,依据发改、 (略) 门的批准文件,由项目主体办理用地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其他用途按照协议方式供应。

第十 * 条??由于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需要,政府可以依法征收、征用地下空间并给予补偿,地下空间权利人应当积极配合,依法提供便利。

第十 * 条?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

以划拨方式提供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不再计收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款。  
 ?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有偿方式出让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其出让起始价,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 (略) 等情况,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以协议方式出让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 (略) 等情况,经集体决策,综合确定。

???第十 * 条??地下空间的使用年限参照地表土地使用权年限确定的有关规定,按照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

第 * 章??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 * 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规定、标准和规范,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先地下后地上的建设顺序,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 * 条??结建地下空间工程应当和主体 (略) 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并按照要求报送初步设计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地下室工程设计由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不得转包或者肢解分包。

第 * 十条??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 (略) 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地下空间工程及地下配套设施应当同步建设,并 * 并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完成项目相关前期工作,同时应当保证地面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人防工程、水利设施、文物、古树名木及地下管线等的安全,满足地下空间对环境保护、防水排涝、安 (略) 、维护等方面的使用需求,使用功能与出入口设计应当与地面建设相协调。

地下空间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构)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 (略) 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要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开工前将保护措施告知有关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并在施 (略) 动态监测。地下空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恢复地表原状。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 (略) 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防火、通风、照明等有关规范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有关设计规范预留接口,后建单位负责后续地下连通通道建设。

对于轨道交通的通道、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等配套设施需要与周边物业结合建设的,由轨道交通建设经营单位 (略) 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解决。

第 * 十 * 条??鼓励轨道交通规划控制范围、保护范围内或者与轨道交通地下设施相邻的其他地下空间工程,与轨道 (略) 整体开发建设。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 (略) (略) 门移交专项档案。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地下空间工程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做好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设施、 (略) 于良好状态;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火灾、水灾、爆炸及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承担地下空间工程使用的安全责任, (略) (略) 门的监督检查。

地下空间使用权人和物业服务单位不得违法拆改、变动地下空间主体及承重结构,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建(构)筑物规定用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略) 为。?

第 * 章???权属登记及维护管理

第 * 十 * 条?地下工程坚持”谁投资、谁受益、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地下空间建(构)筑物权 (略) 门综合验收合格后, (略) 门验收意见书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登记,具体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人民防空工程的登记,按照人民防空 (略) 。

第 * 十 * 条??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下建筑物 (略) 分层登记原则,地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的不动产权利登记应当在登记簿及权利证书中规范记载地下空间有关信息。

第 * 十条??允许建设单位对其投资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自营 (略) 转让、租赁,但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设计用途。

第 * 十 * 条 地下空间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加强对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程的使用管理,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维修、更新,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工程维修档案,确保工程、 (略) 于良好状态,接 (略) 门的监督检查。

地下空间开放性经 (略) 管理。城 (略) 门协调公安消防、 (略) 门督促建设单位、 (略) 做好日常维护、安全防范、编制应急预案等工作,禁止和严防任何组织和个人破坏地下设施设备。

业主或者使用单位应当确保地下通道畅通,不得在通道存储、使用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危害人身健康的各种污染。

县政府督促投资使用 (略) 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廓)的维护管理,对超过使用年限、材质老化、漏损严重、存在隐患的供水、排水、燃气、电力、通信等 (略) 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排除结构性隐患和危险源, (略) 市地下管线(综合管廓)事故防范、灾害 (略) 置能力。

第 * 十 * 条 未经规划、人民防空(涉及人防的)部门批准,不得对已验收备案的地下空间 (略) 重建、改建、扩建。

地下空间使用业主在使用或者装饰装修中不得擅自改变地下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及防火条件,不得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设施正常使用。确需改变的,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因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需要,地下建设土地使用权人应依法提供便利,并不得损坏相关设施,政府或合法投资权益人对其依法给予补偿。

第 * 十 * 条 (略) (略) (略) 门负责建立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及时汇总更新地下空间的数量、位置、规模、权属、用途等基本信息,引入远程监控等技术,实行档案登记、查询和管理制度。 (略) 门应当将各自 (略) 掌握的地下空间使用情况提供给地 (略) 门。除涉及国家安全等需保密的以外,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信息资源应当实现共享。

第 * 章??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违反本规定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的, (略) (略) 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略) 处罚。

第 * 十 * 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过程中,对他人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 * 十 * 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本规定下列词语的含义是:

( *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 * 主体结合地面建筑 * 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 *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其中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 (略) 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也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 * 十 * 条?? (略) 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参 (略) 。

第 * 十 * 条??本规定于 * 年9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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