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
国家文物局关于公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的决定
文物督发〔 * 〕 * 号
各省、自治区、 (略) (文化和旅游厅/局), (略) 生产建 (略) :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已经 * (略) 第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略) 。
(略)
* 日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
(试行)
第 * 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略) 办公厅关于进 * 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政部门对实施中的文物修缮、迁移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安全检查、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 * 条 (略) 门应当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协调配合,将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内容。
第 * 条 市、 (略) (略) 政区域内文物 (略) 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略) 政部门应当明确专人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人。
(略) (略) 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 (略) 安全检查,对市、 (略) 政部门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
(略) 对各省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对重 (略) 全隐患、 (略) 专项督察。
第 * 条 (略) 门对文物保护工程 (略) 安全检查、督察:
( * )安全直接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 *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 * )安全风险评估清单及对应的防控措施;
( * )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及消防通道设置情况;
( * ) (略) 文物本体及雕塑、雕刻、壁画、彩画等安全防护措施;
( * )施工方法与施工技术安全及保障情况;
( * )施工设施、设备和机具安全性能,脚手架搭建、洞口设置、临边与高空作业等安全防护情况;
( * ) (略) 用电、动火审批及安全管理情况;
( * ) (略) 、材料堆放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区域设置和分隔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十) (略) 可燃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况;
(十 * )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十 *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略) 安全警示宣传情况;
(十 * )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十 * )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第 * 条 (略) (略) 文物保护 (略) 检查、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查询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和有关档案资料;
( * ) (略) 实地检查核实,检验施工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 (略) 情况;
( * ) (略) 应急演练, (略) 置能力;
( * )组织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安全评估和检测。
第 * 条 (略) (略)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 * 条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 (略) 反馈,并及时向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发现严重危害人员和文物安全的重 (略) 全隐患,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 (略) 门, (略) 置,有效避免和减少文物损失;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 (略) 。
第 * 条 (略) 、 (略) 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情况,采取重点督察、专项督察或者联合督察等方式,开展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督察。
第十条 省、市、 (略) 门根据检查情况,建立文物保护工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清单,照单跟踪督办,督办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检查台账。
第十 * 条 对发现的违反安全 (略) 为,或者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 (略) 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 (略) 约谈;酿成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 * 条 (略) 门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督察档案,将检查记录、台账和其他检查、督察情况和资料存入档案。
第十 * 条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客观公正开展检查、督察工作,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守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
第十 * 条 本办法自公 (略) 。
文物督发〔 * 〕 * 号
各省、自治区、 (略) (文化和旅游厅/局), (略) 生产建 (略) :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试行)》已经 * (略) 第8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略) 。
(略)
* 日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办法
(试行)
第 * 条 为加强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规范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 (略) 办公厅关于进 * 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政部门对实施中的文物修缮、迁移和保护性设施建设等文物保护工程,实施安全检查、督察,适用本办法。
第 * 条 (略) 门应当 (略) 门、消防救援机构协调配合,将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纳入安全生产和消防检查内容。
第 * 条 市、 (略) (略) 政区域内文物 (略) 安全检查,及时掌握工程安全管理情况。 (略) 政部门应当明确专人作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人。
(略) (略) 政区域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 (略) 安全检查,对市、 (略) 政部门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
(略) 对各省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实施督察,对重 (略) 全隐患、 (略) 专项督察。
第 * 条 (略) 门对文物保护工程 (略) 安全检查、督察:
( * )安全直接责任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情况;
( * )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
( * )安全风险评估清单及对应的防控措施;
( * )防火、防盗、防破坏等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器材配置及消防通道设置情况;
( * ) (略) 文物本体及雕塑、雕刻、壁画、彩画等安全防护措施;
( * )施工方法与施工技术安全及保障情况;
( * )施工设施、设备和机具安全性能,脚手架搭建、洞口设置、临边与高空作业等安全防护情况;
( * ) (略) 用电、动火审批及安全管理情况;
( * ) (略) 、材料堆放区、生活区和办公区等区域设置和分隔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十) (略) 可燃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使用管理情况;
(十 * )日常安全巡查、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十 * )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护措施情况, (略) 安全警示宣传情况;
(十 * )安全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
(十 * )其他安全管理情况。
第 * 条 (略) (略) 文物保护 (略) 检查、督察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 )查询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管理情况和有关档案资料;
( * ) (略) 实地检查核实,检验施工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安 (略) 情况;
( * ) (略) 应急演练, (略) 置能力;
( * )组织专业机构实施专业安全评估和检测。
第 * 条 (略) (略)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查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 * 条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 (略) 反馈,并及时向业主单位和施工单位送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
发现严重危害人员和文物安全的重 (略) 全隐患,应当责令停工整改。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 (略) 门, (略) 置,有效避免和减少文物损失;涉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 (略) 。
第 * 条 (略) 、 (略) 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工程实施情况,采取重点督察、专项督察或者联合督察等方式,开展文物保护工程安全督察。
第十条 省、市、 (略) 门根据检查情况,建立文物保护工程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清单,照单跟踪督办,督办整改情况记入安全检查台账。
第十 * 条 对发现的违反安全 (略) 为,或者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 (略) 门应当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有关责任单 (略) 约谈;酿成安全事故造成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 * 条 (略) 门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督察档案,将检查记录、台账和其他检查、督察情况和资料存入档案。
第十 * 条 文物保护工程安全检查、督察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和标准,客观公正开展检查、督察工作,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守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
第十 * 条 本办法自公 (略)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