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杭州市临安区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杭州市临安区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根据《 (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略) 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 * 〕 * 号)《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杭民发〔 * 〕 * 号)的规定,推进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实现入住机构护理补贴精准化发放, (略) 起草了《 (略) 市 (略) 区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会意见, (略) 会意见时间为: * 日- * 日。 (略) 会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至 (略) 市 (略) 。联系人: * 存财;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传真: 点击查看>> 。
(略) 市 (略)
* 日
(略) 市 (略) 区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推进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实现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精准化发放,有效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 (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略) 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 * 〕 * 号)《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杭民发〔 * 〕 *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指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机构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中、重度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老年人家庭负担,确保老年人得到基本照料,单 (略) 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略) 全托服务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 * 项福利补贴。
第 * 条 本办法适 (略) 政区划范围内机构护理补贴核发以及管理等工作。
第 * 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 * 条 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下列 * 种情形的老年人,经申请,可予发放机构护理补贴:
( * )具有 (略) 区户籍且年龄在 * 周岁以上的;( * )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中、重度失能且在有效期内的;( * )在 (略) 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略) 全托服务的。
已经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再享受机构护理补贴。入住机构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同时享受。
第 * 条 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符合第 * 条规定 (略) 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进行全托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月 * 元的补贴,不满1个月的按每人每天 * 元计算。
第 * 章 申请程序
第 * 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凭申请人身份证原 (略) 在地或常住地的镇人民政府( (略) )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 (略) 在地的村(社区)或其入住的养老机构代为申请。
第 * 条 受理和评估。镇人民政府( (略) )接到申请后, (略) 初审。初审通过的,应当结合申请人意愿,协调安排 (略) 现场评估,按照 (略) 市统 * 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按规定确定 (略) 评估。今后评估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评估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承担,费用统 * 按玲珑片区中标单价 * 元/人/ (略) ,如遇调整按照调 (略) 。
第 * 条 审核公示。镇人民政府( (略) )根据申请材料和 (略) 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地村(居)委会或已经入住的养老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 (略) 。群众有异议的 (略) 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第 * 条 审批。 (略) 对镇人民政府( (略) )上 (略) 审批。批准通过的,从其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之日起享受机构护理补贴。未予批准的, (略) 门 (略) 在镇(街道),由镇(镇街)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入住和费用结算。审批通过的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在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后可享受机构护理补贴,专门用于抵扣床位费、护理费等养老服务相关费用。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确认,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护理补贴在收缴入住费用时先予抵扣,并按 (略) 进行结算。结算时,定点养老服务机构须提供入住合同以及收费发票存根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略) 应当做好审核。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费用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变相提高相关费用。
第 * 章 管理监督
第十 * 条 (略) 备案或许可的,法人登记地 (略) 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略) 申请作为定点养老服务机构。该机构申请准入条件参照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准入 (略) 。
(略) 审核通过后,应当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外公布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名单。
(略) 应当强化日常监管,将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和享受机构护理补贴老年人纳入统 * 的 (略) 管理。 (略) 应加强与医保、殡葬、户籍等信息核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
第十 * 条 建立机构护理补贴待遇定期复查机制,每年对享受机构护理补贴待 (略) 复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再享受机构护理补贴。特殊情况需要复查的,应当及时复查。
第十 * 条 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违反机构护理补贴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存在提供或配合提供虚假服务对象、服务 (略) 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略) 按照机构护理补贴有关规定和定点协议约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纳入机构护理补贴的负面清单并 (略) 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或者终止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则
第十 * 条 * 日起至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经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程序,足额补发机构护理补贴。
第十 * 条 本办法自 * (略) 。
为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根据《 (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略) 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 * 〕 * 号)《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杭民发〔 * 〕 * 号)的规定,推进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实现入住机构护理补贴精准化发放, (略) 起草了《 (略) 市 (略) 区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略) 会意见, (略) 会意见时间为: * 日- * 日。 (略) 会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至 (略) 市 (略) 。联系人: * 存财;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传真: 点击查看>> 。
(略) 市 (略)
* 日
(略) 市 (略) 区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
护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推进从“补供方”向“补需方”转变,实现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精准化发放,有效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根据《 (略)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 (略) 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 * 〕 * 号)《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杭民发〔 * 〕 *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指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机构护理补贴”),是为了解决中、重度失能老年人长期照护困难,减轻老年人家庭负担,确保老年人得到基本照料,单 (略) 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略) 全托服务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的 * 项福利补贴。
第 * 条 本办法适 (略) 政区划范围内机构护理补贴核发以及管理等工作。
第 * 章 补贴对象和标准
第 * 条 补贴对象。同时符合下列 * 种情形的老年人,经申请,可予发放机构护理补贴:
( * )具有 (略) 区户籍且年龄在 * 周岁以上的;( * )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评估结果为中、重度失能且在有效期内的;( * )在 (略) 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略) 全托服务的。
已经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再享受机构护理补贴。入住机构护理补贴与养老服务电子津贴不同时享受。
第 * 条 补贴标准和资金渠道。符合第 * 条规定 (略) 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进行全托服务的,给予每人每月 * 元的补贴,不满1个月的按每人每天 * 元计算。
第 * 章 申请程序
第 * 条 申请。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本人、监护人或委托代理人凭申请人身份证原 (略) 在地或常住地的镇人民政府( (略) )提出申请,本人或监护人申请有困难的, (略) 在地的村(社区)或其入住的养老机构代为申请。
第 * 条 受理和评估。镇人民政府( (略) )接到申请后, (略) 初审。初审通过的,应当结合申请人意愿,协调安排 (略) 现场评估,按照 (略) 市统 * 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按规定确定 (略) 评估。今后评估政策有变化的,从其规定。
评估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本人承担,费用统 * 按玲珑片区中标单价 * 元/人/ (略) ,如遇调整按照调 (略) 。
第 * 条 审核公示。镇人民政府( (略) )根据申请材料和 (略) 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根据实际情况在申请地村(居)委会或已经入住的养老机构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无异议 (略) 。群众有异议的 (略) 复核评估,复核评估结果为最终结果,复核评估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对象。
第 * 条 审批。 (略) 对镇人民政府( (略) )上 (略) 审批。批准通过的,从其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之日起享受机构护理补贴。未予批准的, (略) 门 (略) 在镇(街道),由镇(镇街)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入住和费用结算。审批通过的老年人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在按规定办理入住手续后可享受机构护理补贴,专门用于抵扣床位费、护理费等养老服务相关费用。经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确认,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将机构护理补贴在收缴入住费用时先予抵扣,并按 (略) 进行结算。结算时,定点养老服务机构须提供入住合同以及收费发票存根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略) 应当做好审核。
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费用中,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由个人支付给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应按照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变相提高相关费用。
第 * 章 管理监督
第十 * 条 (略) 备案或许可的,法人登记地 (略) 会办养老机构(含公建民营) (略) 申请作为定点养老服务机构。该机构申请准入条件参照养老服务电子津贴准入 (略) 。
(略) 审核通过后,应当与养老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外公布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名单。
(略) 应当强化日常监管,将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和享受机构护理补贴老年人纳入统 * 的 (略) 管理。 (略) 应加强与医保、殡葬、户籍等信息核对,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绩效。
第十 * 条 建立机构护理补贴待遇定期复查机制,每年对享受机构护理补贴待 (略) 复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再享受机构护理补贴。特殊情况需要复查的,应当及时复查。
第十 * 条 定点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违反机构护理补贴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存在提供或配合提供虚假服务对象、服务 (略) 为,造成财政资金损失的, (略) 按照机构护理补贴有关规定和定点协议约定,将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纳入机构护理补贴的负面清单并 (略) 处理,情节严重的,解除或者终止服务协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则
第十 * 条 * 日起至本办法正式实施前,已经入住定点养老服务机构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按照本文件规定的程序,足额补发机构护理补贴。
第十 * 条 本办法自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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