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溪县民政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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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溪县民政局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



根据《关于印发 (略) 实施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金法府建办〔 * 〕5号), (略) 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公示如下:

序号

(略) (略) 政机关

行政事项名称

行政事项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出具证明的单位

备注

1

(略)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场所使用权证明

(略) 门 (略) 有者


2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场所使用权证明

(略) 门 (略) 有者


3

(略)

建 (略) 、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建 (略) 、骨灰堂审批

行政许可

立项文件

(略) 门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门( (略) 门)

4

(略)

建 (略) 、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行政许可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门( (略) 门)


5

(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证

(略) 门


残疾人证

残联组织

6

(略)

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 (略) 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或者父母 * 方死亡或失踪,另 * 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 (略) 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证明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 (略) 、 (略) 门、村(居)委会


7

(略)

收养登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收养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出具婚姻登记证件

(略) 门


收养人提交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证

(略) 门

生父母送养的,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略) 门

被收养人是残疾未成年人的,提交残疾证明(生父母 * 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

解除收养登记时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提交查档证明

(略) 门、 (略) 门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

(略) 门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 * 方 (略) 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8

(略)

收养登记(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证

(略) 门



来源: (略)


根据《关于印发 (略) 实施告知承诺证明事项目录清单的通知》(金法府建办〔 * 〕5号), (略) 实施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清单公示如下:

序号

(略) (略) 政机关

行政事项名称

行政事项类别

证明事项名称

出具证明的单位

备注

1

(略)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场所使用权证明

(略) 门 (略) 有者


2

(略)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

行政许可

场所使用权证明

(略) 门 (略) 有者


3

(略)

建 (略) 、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建 (略) 、骨灰堂审批

行政许可

立项文件

(略) 门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门( (略) 门)

4

(略)

建 (略) 、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行政许可

土(林)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略) 门( (略) 门)


5

(略)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行政给付

最低生活保障证

(略) 门


残疾人证

残联组织

6

(略)

对孤儿、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金的给付

行政给付

父母双方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 (略) 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或者父母 * 方死亡或失踪,另 * 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 (略) 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证明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司法机关、公安机关、 (略) 、 (略) 门、村(居)委会


7

(略)

收养登记( * )居住在中国内地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和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行政确认

收养人提交婚姻状况证明,在中国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出具婚姻登记证件

(略) 门


收养人提交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

办理继子女收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提交结婚证

(略) 门

生父母送养的,提交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略) 门

被收养人是残疾未成年人的,提交残疾证明(生父母 * 方为非中国内地居民送养内地子女除外)

医疗机构、残联组织

解除收养登记时提交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遗失的,提交查档证明

(略) 门、 (略) 门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离婚的出具离婚证件

(略) 门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时,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 * 方 (略) 的,提交书面委托书

村(居)民委员会、公证机关

8

(略)

收养登记( * )撤销中国公民收养登记

行政确认

收养登记证

(略)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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