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浙金沅馨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桐规划资源监(202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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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浙金沅馨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案(桐规划资源监(2021)19号)



经查, * 年4月份起, (略) (略) 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瑶琳镇 (略) 村的集体土地 (略) 存梁区。 (略) 存梁区于 * 年6月份建成,现场已建 * 个钢筋棚,部分地面硬化。 (略) 委托桐庐协和土地 (略) 测绘,实际违法用地面积 * 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

经规划确认“根据《瑶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点击查看>> 年)》( * 调整完善版),该地块符合规划面积 * 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 *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示范区基本农田)。”

本局认为, (略) (略) (略) 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条第 * 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 * 十 * 条第 * 款和第 * 款关于“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批准。”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自 * 年1 (略) 的《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 元以下”以及《桐庐 (略) 政处罚裁量基准》,决 (略) 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 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架棚1幢,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

3.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架棚1幢,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钢架棚1幢,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共计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平方米土地(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 * 元罚款,计罚款 * . * 元( * 仟 * 佰 * * 元整)人民币;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 * 元罚款,计罚款 * 0. * 元( * 万 * 仟 * 佰 * * 元整)人民币,合计罚款 * 0. * 元( * 万 * 仟 * 佰元整)。

当事人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 * (略) 处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到 (略) (略) ( (略) 财政资金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 * 十日内,向 (略) 人 (略) 政复议,也可以在 * 个月内依法向桐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略) 。


(略) 规划 (略)

* 日




经查, * 年4月份起, (略) (略) 在未经依法批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占用瑶琳镇 (略) 村的集体土地 (略) 存梁区。 (略) 存梁区于 * 年6月份建成,现场已建 * 个钢筋棚,部分地面硬化。 (略) 委托桐庐协和土地 (略) 测绘,实际违法用地面积 * 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

经规划确认“根据《瑶琳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点击查看>> 年)》( * 调整完善版),该地块符合规划面积 * 平方米,不符合规划面积 * 平方米(规划用途为示范区基本农田)。”

本局认为, (略) (略) (略) 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条第 * 款关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第 * 十 * 条第 * 款和第 * 款关于“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批准。”的规定,属于非法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关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 十 * 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自 * 年1 (略) 的《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 (略) 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 * 元以下”以及《桐庐 (略) 政处罚裁量基准》,决 (略) 政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 * 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架棚1幢,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

3.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钢架棚1幢,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钢架棚1幢,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共计建筑占地面积 * 平方米,建筑面积 * 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

4.对非法占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平方米土地(农用地)处以每平方米 * 元罚款,计罚款 * . * 元( * 仟 * 佰 * * 元整)人民币;对非法占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 平方米基本农田,处以每平方米 * 元罚款,计罚款 * 0. * 元( * 万 * 仟 * 佰 * * 元整)人民币,合计罚款 * 0. * 元( * 万 * 仟 * 佰元整)。

当事人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 * (略) 处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到 (略) (略) ( (略) 财政资金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略) 罚款。

(略) 罚决定, (略) 罚决定书之日起 * 十日内,向 (略) 人 (略) 政复议,也可以在 * 个月内依法向桐 (略) 起诉。 (略) 罚决定的,我局将 (略) (略) 。


(略) 规划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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