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城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阳城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提升农房品质和农村生活条件是国家乡村 (略) 伟大战略重要环节,为建立我县农村房屋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真正解决农房建设无规可依的问题,根据《 (略) 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晋政办发〔 *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 (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略) 县人 (略) 站全文公布,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于 * 日 (略) (略) (略) 。
????通讯地址: (略) 新阳东街 * 号 *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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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
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 * 号)要求以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循本细则。
第 * 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原则,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第 * 条??本细则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
( *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建筑物。包括:1.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包含厨房)及用于居住服务配套的门楼、围墙、厕所等设施。2.村集 (略) 、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建筑。
( * )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 * 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强化房屋建筑标准的贯彻实施,完善相关政策,下沉管理力量,对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统 * 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 * 条?? (略) (略) 负责指导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对 (略) 培训和信用管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编制我县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通用图册,免费供建房人选用;通过政府年度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为各乡(镇)人 (略) 属的规 (略) 技术指导,帮助其解决管理活动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购买的服务 (略) (略) 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需求统筹管理使用。
(略)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 * 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村自建低层 (略) 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 (略) 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强化房屋建筑标准的贯彻实施,完善相关政策,履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专门设 (略) ,具体实施农村房屋建设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农村自建低层 (略) 监督管理和服务,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 (略) 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
第 * 条?? (略) 应当在乡(镇)人民政 (略) 指导下,制定包含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相关手续;对农村房屋建设中 (略) 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 (略) 报告。
第 * 条?? (略) (略) 要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技能的个体工匠,包括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瓦工、水暖工、抹灰工、电工等。
农村建筑工匠可以单独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等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农房建 (略) (农房建设合伙企业)、 (略) 、 (略) 、 (略) 等,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和监理项目。
鼓励房屋建筑企 (略) ,参与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
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 (略) (略) 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 (略) (略) 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测试后 (略) (略) 统 * 颁发《 (略) 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定期(每年1次)对农村 (略) 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同时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 (略) 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 (略) 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信用管理。
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深基坑和高支模危险性较大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不得承揽传统建筑的营造、维修和装饰业务。
农房建 (略) 、 (略) 、 (略) 、 (略) 、房屋建筑企业 (略) 的注册工作, (略) (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登记注册。 (略) (略) 做好农房建 (略) 、 (略) 、 (略) 、 (略) 、房屋建筑企业 (略) 等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 (略) 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必须遵循“先设计或选用标准图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 * 章??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第十 * 条??? (略) (略) 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给予指导。乡(镇)人民政 (略) 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略) 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 * 条??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开工前 * 个月报乡(镇)人民政 (略) 登记,在完成竣工验收后 * 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 (略) 存档。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 (略) 的监督管理。
第十 * 条?? (略) 政区域内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设计、施工、监理服务机构:
( * )建房人应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农房设计:
1.市、 (略) (略) 门免费提供的“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
2. (略) 乡建 (略) 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建筑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修改的通用设计图或者绘制的设计图;
3.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绘制的设计施工图;
4.依法成立的农房建 (略) 、 (略) 、 (略) 、 (略) 等绘制的设计施工图;
5.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绘制的设计施工图。
( * )建房人应该在以下企业中选择施工单位:
1.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2.依法成立的农房建 (略) ;
3.依 (略) ;
4.依法 (略) ;
5.房屋建筑企业依法 (略) 。
( * )建房人应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1.有资质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
2.依法成 (略) ;
3. (略) 乡建 (略) 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5. (略) (略) 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监理服务机构。
第十 * 条??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本着便民、为民、利民服务的思想, (略) 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内、 * 层以下、跨度小于5米的房屋建筑适用于农村建房简易程序,由建房人提供合格的施工图纸报乡(镇)人民政 (略) 备案后可由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 (略) 施工。
第十 * 条??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第十 * 条规定的从业范围内,采用多种形式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可以单独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也可以灵活采用“设计、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方式同时承揽多项业务。
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承揽设计、监理业务的个人 (略)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 * 条??建房人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开工前,必须确定设计图纸,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统 * 参照省住建厅、 (略) 制定的 (略) 省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试行) (略) ),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见附件1),报乡(镇)人民政 (略) 登记。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建房人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 (略) 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当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见附件2)报乡(镇)人民政 (略) 。
第十 * 条??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应当依照本细则,按 (略) 程序。
第 * 章??农村其他房屋
第十 * 条??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 (略) 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 * 条?? (略) (略) 负责对农村其他房屋 (略) 管理,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 (略) 对农村其他房 (略) 管理责任,必须对项目是否具备 (略) 现场查验,对 (略) 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 (略) (略) 门报告。
第 * 十条??建设方对农村其他房屋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 (略) 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 (略) 竣工验收, (略) (略) 进行报备,及时 (略) (略)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 * 十 * 条??农村其他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略) 房屋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设计、施 (略) 安全负责,承担终身责任。
第 * 章??服务和管理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 (略) 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 (略) 为和安全隐患, (略) 理:
( * )对单位、企业、个人未办理土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制止并移送 (略) (略) (略) 置。
( * )对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 (略) 为,涉及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由乡(镇) (略) 置;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移 (略) (略) 处置。
( * )对擅自变更 (略) 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 (略) 门处置。
( * )对房屋存在 * 般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 (略) 应当指导房屋使用人修缮;对房屋存在重 (略) 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 * 十 * 条??大力推广装配式技术,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农村房屋建筑必须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本土材料。
第 * 十 * 条??农村房屋建筑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 (略) 有权人应当提供由第 * 方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的技术鉴定报告,报乡(镇)人民政 (略) 审核后,依法提出 (略) (略) 等有权机关审核办理。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略) 为之 * 的,根据《 (略) 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之规定,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 * )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开工、竣工资料拒不受理,或者 (略) 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的;
( * )未按规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 * ) (略) 监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 *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 (略) 为。
第 * 十 * 条??建 (略) 为之 * 的,根据《 (略) 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 ) (略) 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
( * )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
( * ) (略) 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 * 十 * 条??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 (略) 为之 * 的,根据《 (略) 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 * )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 *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
( * )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
( * )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 * )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 * )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竣工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建筑违章建筑的, (略) 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略) 政区域内承揽任何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 * 章??附 则
第 * 十 * 条?? (略) 、 (略) (略) (略) 根据需要对依法成立的农房建 (略) 、 (略) 、 (略) 、 (略) 、房屋建筑企 (略) 等,按照有关财税减免等政策给予扶持。
第 * 十 * 条??本细则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条??本实施细则自 * (略) ,有效期两年。
附件:1.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
??????2.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
提升农房品质和农村生活条件是国家乡村 (略) 伟大战略重要环节,为建立我县农村房屋建设长效管理机制,真正解决农房建设无规可依的问题,根据《 (略) 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晋政办发〔 * 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我局起草了《 (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略) 县人 (略) 站全文公布,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于 * 日 (略)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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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
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规范我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管理,切实提高农村房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 * 号)要求以及有关房屋建筑标准和规范,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遵循本细则。
第 * 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活动及管理服务,应当坚持房屋安全、成本经济、功能现代、风貌乡土、绿色环保的原则,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提升乡村风貌。
第 * 条??本细则中,农村房屋建筑分两类:
( * )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指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内、两层以下(含两层)、跨度小于6米的建筑物。包括:1.农民自建自住的房屋(包含厨房)及用于居住服务配套的门楼、围墙、厕所等设施。2.村集 (略) 、警务室、卫生室、便民服务点、农产品加工作坊的房屋建筑及其配套建筑。
( * )农村其他房屋。指上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农村房屋建筑。
第 * 条??县人民政府领导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强化房屋建筑标准的贯彻实施,完善相关政策,下沉管理力量,对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统 * 领导和监督管理。
第 * 条?? (略) (略) 负责指导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工作,对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服务,对 (略) 培训和信用管理;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编制我县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通用图册,免费供建房人选用;通过政府年度购买服务的方式,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提供监理服务,为各乡(镇)人 (略) 属的规 (略) 技术指导,帮助其解决管理活动中的相关技术问题,购买的服务 (略) (略) 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按需求统筹管理使用。
(略) 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房屋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 * 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对农村自建低层 (略) 监督管理和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 (略) 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强化房屋建筑标准的贯彻实施,完善相关政策,履行农村房屋建设管理的主体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专门设 (略) ,具体实施农村房屋建设相关管理和服务工作。对农村自建低层 (略) 监督管理和服务,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农村其他房屋 (略) 现场管理和日常巡查。
第 * 条?? (略) 应当在乡(镇)人民政 (略) 指导下,制定包含农村房屋建设自治管理内容的村规民约;协助村民办理农村房屋建设相关手续;对农村房屋建设中 (略) 为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 (略) 报告。
第 * 条?? (略) (略) 要加强对农村房屋建设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
农村建筑工匠是指具备农村房屋建筑设计、施工和监理技能的个体工匠,包括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木工、瓦工、水暖工、抹灰工、电工等。
农村建筑工匠可以单独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鼓励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等从业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农房建 (略) (农房建设合伙企业)、 (略) 、 (略) 、 (略) 等,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施工和监理项目。
鼓励房屋建筑企 (略) ,参与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活动。
农村建筑工匠的培训、监督和管理工作 (略) (略) 具体负责,乡(镇)人民政 (略) (略) 政区域农村建筑工匠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农村建筑工匠经培训测试后 (略) (略) 统 * 颁发《 (略) 省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定期(每年1次)对农村 (略) 继续教育培训考核,同时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 (略) 会公布,并将工匠信息录入 (略) 省智慧建筑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信用管理。
农村建筑工匠不得承揽未依法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涉及深基坑和高支模危险性较大的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的设计、监理项目,不得承揽传统建筑的营造、维修和装饰业务。
农房建 (略) 、 (略) 、 (略) 、 (略) 、房屋建筑企业 (略) 的注册工作, (略) (略)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登记注册。 (略) (略) 做好农房建 (略) 、 (略) 、 (略) 、 (略) 、房屋建筑企业 (略) 等企业的信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建筑 (略) 房屋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必须遵循“先设计或选用标准图再施工”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 * 章??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第十 * 条??? (略) (略) 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给予指导。乡(镇)人民政 (略) 负责对农村自建低层房屋 (略) 管理,做好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对施工过程实施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 * 条??建房人是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实施主体,对房屋建设和使用负首要责任。建房人必须选择符合要求的设计图、施工方和监理方,在开工前 * 个月报乡(镇)人民政 (略) 登记,在完成竣工验收后 * 个月内将验收信息报乡(镇)人民政 (略) 存档。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 (略) 的监督管理。
第十 * 条?? (略) 政区域内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设计、施工、监理服务机构:
( * )建房人应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农房设计:
1.市、 (略) (略) 门免费提供的“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
2. (略) 乡建 (略) 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建筑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修改的通用设计图或者绘制的设计图;
3.有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绘制的设计施工图;
4.依法成立的农房建 (略) 、 (略) 、 (略) 、 (略) 等绘制的设计施工图;
5.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绘制的设计施工图。
( * )建房人应该在以下企业中选择施工单位:
1.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
2.依法成立的农房建 (略) ;
3.依 (略) ;
4.依法 (略) ;
5.房屋建筑企业依法 (略) 。
( * )建房人应该通过以下方式选择监理单位:
1.有资质的建筑施工监理单位;
2.依法成 (略) ;
3. (略) 乡建 (略) 业执业资格的注册师或者具有建设工程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
4.经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
5. (略) (略) 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购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监理服务机构。
第十 * 条??根据我县实际情况,本着便民、为民、利民服务的思想, (略) 政区域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取得用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建筑面积在 * 平方米以内、 * 层以下、跨度小于5米的房屋建筑适用于农村建房简易程序,由建房人提供合格的施工图纸报乡(镇)人民政 (略) 备案后可由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的 (略) 施工。
第十 * 条??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在第十 * 条规定的从业范围内,采用多种形式承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可以单独承揽设计、施工、监理单项业务,也可以灵活采用“设计、施工”+监理、“设计、监理”+施工方式同时承揽多项业务。
承揽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和承揽设计、监理业务的个人 (略) 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等,对承揽的房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十 * 条??建房人在农村自建低层房屋项目开工前,必须确定设计图纸,与施工方、监理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统 * 参照省住建厅、 (略) 制定的 (略) 省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施工合同(试行) (略) ),约定房屋保修期限和相关责任,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见附件1),报乡(镇)人民政 (略) 登记。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国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图要求、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后,建房人必须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 (略) 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建房人应当填写《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见附件2)报乡(镇)人民政 (略) 。
第十 * 条??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改建、扩建、翻建项目,应当依照本细则,按 (略) 程序。
第 * 章??农村其他房屋
第十 * 条??农村其他房屋建筑活动 (略) 工程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建筑许可、工程发包与承包、工程监理、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监督管理要求。
第十 * 条?? (略) (略) 负责对农村其他房屋 (略) 管理,依法依规做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 (略) 对农村其他房 (略) 管理责任,必须对项目是否具备 (略) 现场查验,对 (略) 现场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劝阻 (略) (略) 门报告。
第 * 十条??建设方对农村其他房屋建设项目负首要责任, (略) 法定程序和管理制度,依法申领施工许可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 (略) 竣工验收, (略) (略) 进行报备,及时 (略) (略) 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 * 十 * 条??农村其他房屋建筑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主体必须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相关建筑活动, (略) 房屋建筑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承担的建设工程设计、施 (略) 安全负责,承担终身责任。
第 * 章??服务和管理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 (略) 应当建立农村房屋建筑活动巡查制度,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 (略) 为和安全隐患, (略) 理:
( * )对单位、企业、个人未办理土地审批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擅自开工建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制止并移送 (略) (略) (略) 置。
( * )对违反设计、施工、监理有关 (略) 为,涉及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的,由乡(镇) (略) 置;涉及农村其他房屋的,应当立即制止并移 (略) (略) 处置。
( * )对擅自变更 (略) 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 (略) 门处置。
( * )对房屋存在 * 般安全隐患的,乡(镇)人民政 (略) 应当指导房屋使用人修缮;对房屋存在重 (略) 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房屋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 * 十 * 条??大力推广装配式技术,推广应用建筑墙体保温和太阳能光热、光伏等绿色建筑技术。
农村房屋建筑必须选用合格的建筑材料,鼓励使用新型节能环保材料、本土材料。
第 * 十 * 条??农村房屋建筑确需改变使用用途的, (略) 有权人应当提供由第 * 方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的技术鉴定报告,报乡(镇)人民政 (略) 审核后,依法提出 (略) (略) 等有权机关审核办理。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工作 (略) 为之 * 的,根据《 (略) 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之规定,由有权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 (略) 分:
( * )对符合条件的建房人开工、竣工资料拒不受理,或者 (略) 开工登记、竣工资料建档的;
( * )未按规定向建房人提供管理或者技术服务,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 * ) (略) 监督管理或者日常巡查责任,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财产损失的;
( *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反 (略) 为。
第 * 十 * 条??建 (略) 为之 * 的,根据《 (略) 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予以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 * ) (略) 开工登记,擅自开展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筑活动的;
( * )未按规定组织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将农村自建低层房屋投入使用的;
( * ) (略) 房屋安全技术鉴定,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的。
第 * 十 * 条??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建设 (略) 为之 * 的,根据《 (略) 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建筑设计施工监理管理服务办法(试行)》之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工,限期整改:
( * )由不符合从业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接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业务的;
( * )未按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的;
( * )未按工程建设有关标准、规范、操作规程实施农村自建低层房屋设计、施工、监理活动的;
( * )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
( * )不接受监督管理或者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 * )未按照本细则规定竣工验收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或者个人参与建筑违章建筑的, (略) 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略) 政区域内承揽任何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业务。
第 * 章??附 则
第 * 十 * 条?? (略) 、 (略) (略) (略) 根据需要对依法成立的农房建 (略) 、 (略) 、 (略) 、 (略) 、房屋建筑企 (略) 等,按照有关财税减免等政策给予扶持。
第 * 十 * 条??本细则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条??本实施细则自 * (略) ,有效期两年。
附件:1.农村自建低层房屋开工登记表
??????2.农村自建低层房屋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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