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南县原亚麻厂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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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县原亚麻厂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征收片区被征收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 (略) 人民政府决定对甘 (略) 东侧(具体位置以规划确定的动迁范围线为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 * 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略) (略) 论证, (略) 会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 、项目名称
甘 (略) 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
* 、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 (略) 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甘南 (略)
* 、征收范围
甘 (略) 东侧地段(东至巷道,西至滨河大道, (略) 南路, (略) 路,具体位置以规划确定的动迁范围线为准)。被征收房屋状况: (略) 东侧棚户区拟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共涉及 * 户,其中有证住宅 * 户,建筑面积 * 4. * 平方米, (略) 家属房 * 户,实测面积 * . * 平方米,无证住宅(房照遗失或无产权证) * 户,实测面积 * . * 平方米。附属物总面积(包括仓房、门斗、圈舍)共计 * 1. * 平方米。
* 、补偿方式
( * )有证房屋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该片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由 (略) 选择。
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在该片区回 (略) 置小区规划设计允许的前提下,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选择产权调换,否则应根据规定优先选择货币补偿。
( * )未经 (略) 理方式
1.符合确认标准的无证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确认无证住宅房屋标准:
① * 日以前建造(以航拍图记载为准);
②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 * 厘米;
③房屋座落位置与居住人持有的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相 * 致并形成独立家庭;
④未出租或转借他人;
⑤仅用于居住;
⑥为居住人唯 * 住房。
2.对不能认定无证住宅房屋,但在 * 日前建造(以航拍图记载为准)并符合“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 * 厘米”的无证住宅,可按原房屋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3.违建的认定和补偿
该片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前, (略) 对片区内存在违建的住户及 (略) 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住户 (略) 门。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 )产权证载明面积与实际测量 (略) 理方式
1. * 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 (略) 住宅,其实际测量面积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 (略) 分按有证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3 (略) 分,按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但其超过产权证 (略) 分,不能作为安置房屋面积和计发搬迁补偿的依据。
2.有证房屋实际测量面积小于产权证标注的面积时,根据房屋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建筑结构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被征收人按重置价格将房屋面积差价款交纳 (略) 门后,该有证房屋可根据不动产权证载明的 (略) 补偿和安置。
( * )住宅改为非住宅(住改非)的补偿方式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前已实际经营 * 个月以上,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其实际 (略) 分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 (略) 补偿。 (略) 发布之前已停产停业的住改非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 )分户及 (略) 理方式
(略) 理方式。
1.自然分户的确认及安置
(1)被 (略) 符合分户条件的是指:房 (略) 上具有各自单独的进户房门,形成能够独立膳食和居住且互不影响的,独立的生活空间。
(2)被征收人的人口结构形成两个独立家庭在2年以上的应符合下列情形: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居民户口(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座落位置相 * 致),房屋居住人在此房屋居住及户口落户2年以上。
只具有 * 个居民户口,但户口中的家庭成员较多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家庭在2年以上的。
与被征收人自然分户的其他独立家庭居住人,在此房屋居住2年以上并且没有其他住房。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分户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上调标准户型,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 (略) 分按成本价格结算差价款。
(4)照顾对象分户后,可享 (略) 增 (略) 分不投资的优惠政策。
2.超大面积分户的确认和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 平方米的,首先以被征收房屋1 (略) 分安置 * 套建筑面积 * 平方米的高层住宅;被征收房屋剩 (略) 分再就近上靠 (略) 安置 * 套安置用房,其增加 (略) 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 是 (略) 理方式。
1. (略) 房屋为同 * 产权人,且提交自愿合并安置书面申请的,可并户安置。
2.并户安 (略) 房屋建筑面积相加之和后,再按规定上靠、上调标准户型。
* 、房屋权属的认定
( * )有证房屋权属的认定
(略) (略) 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均需要出示不 (略) 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登记证明。
( * )有规划批件无产权证房屋的认定
(略) 有有规划批件的房屋,房屋建设规划批 (略) 门提供书面证明,另外持规划批件的房屋分两种情况认定,规划批件上标注为住 (略) 门核实有效的,该房屋可认定为有证住宅;规划批件上标注为仓房的被征收房屋,该房屋只能认定为附属物,不能按“征 * 还 * ” (略) 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
( * )“小蓝本”式房屋执照的认定
该片区内凡是被征收人提供“小蓝本”式房屋执照的,被征收人应出具自愿承担 * 切法律责任承诺书,再由甘 (略) 认定并出具最终意见,最后由 (略) 办理房屋产权证相关手续。
( * ) (略) 执照的认定
该片区内凡是被征收人提 (略) 执照的,被征收人应出具自愿承担 * 切法律责任承诺书,再由甘南镇政 (略) 综合判定,最后由 (略) 根据判定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 * )无档案房照的认定
该片区内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无法在 (略) 门查到档案的,被征收人应首先出具自愿承担 * 切法律责任承诺书, (略) (略) 综合判定,最后由 (略) 根据判定结果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手续。
( * )有证房屋灭失(倒塌)的处理方式
片区内有证房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导致灭失(倒塌)的,根据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结构和用途,确定倒塌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屋产权人将房屋灭 (略) 分按照确定的重置价格 (略) 门交纳房屋价值款后,倒塌房屋可按照 (略) 补偿。
* 、补偿规定
( * )货币补偿规定
1.私产有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室内装修补偿,按征收法规规定, (略) 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 (略) 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略) 门对选定过程和选定结果予以公证,选定结果在房屋征 (略) 公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补偿价格。原房建筑面积低于 * 平方米的(包含 * 平方米),上浮 * %;原房建筑面积超过 * 平方米,低于 * 平方米的(包含 * 平方米),上浮 * %;原房建筑面积超过 * 平方米的,上浮 * %。
(2)附属设施补偿:有线电视,每户 * 元。电话,每部迁移费 * 元。 (略) 电,每千瓦 * 元。燃气设施,每户 * 元。果树等其他附属物、附属设施补偿按政府 (略) 。
(3)自接偏厦、门斗等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 * 元补偿。
(4)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前已实际经营 * 月以上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实际用于经营 (略) 分,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住宅房屋价值给予增加 * %的补偿,原房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实际用于经营 (略) 分可按非住宅补偿标准计发 * 次性搬迁费、 * 个月 * 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和搬迁奖励。
2.符合确认标准的无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符合确认标准的无证住宅房屋按其结构的重置价格上浮 * %予以补偿。其他补偿项目和标准与私产有证房相同。
3.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室内装修补偿,按征收法规规定, (略) 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评估补偿标准。
(2)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与住宅房屋之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相同。
4.公产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原房屋补偿总额 * %给予使用人,5%给予产权人。其他补偿项目、标准和有证房屋的标准相同。
( * )产权调换补偿规定
1.巷内住宅房屋
(1)安置地点
该片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地点为本小区回迁高层安置楼内。
(2)安置面积的确定原则
私产有证 (略) “征 * 还 * ”,不结算差价;符合确认标准的无证 (略) “征 * 还 * ”,不结算差价。上述房屋按原房建筑面积或按 * %折算的建筑面积就近靠标准户型,并且还可以上调 * 个户型。 (略) 增加 (略) 分按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略) 增加 (略) 分按安置用房的成本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规划新建安置用房还有剩余面积的,可允许再增加安置面积,其增加 (略) (略) 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公产房屋被征收人,公产房屋按评定的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5%交给产权人后可按私产有证房屋安置原则予以安置和补偿。
(3)高层住宅标准户型: * 平方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4)安置用房楼层的确定原则。 (略) 被征收人自选安置用房楼层顺序号依据签约时间、交纳投资款时间和搬迁时间综合排序确定,具体操作原则如下:签约时间排序是指在签约期限 (略) (略) 预签约的,签订协议时间赋值均为1号,超过签约期 (略) (略) 预签约的,按时间先后顺序向后顺延排序赋值,且同 * 天预签约登记的签约时间赋值相同。交纳投资款时间排序是指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需要交纳上靠、上调增加面积款的,被征收人 (略) 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账户交纳房屋上靠、上调增加面积款的时间先后顺序,(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的计算,早于指定时间的视为无效交款排序);被征收人无需交纳房屋增加面积款的,交款时间排名赋值均为1号。搬迁时间排序是 (略) 门通知被征收人可以搬家之后,按照 (略) 排序,同 * 天搬迁的排序赋值相同。
2.临街住宅房屋( (略) 南路、滨 (略) 路的房屋)
(1)安置地点
与住宅房屋安置地点相同。
(2)安置面积的确定原则
临街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确定原则与普通住宅房屋安置原则相同,但对其房屋按评估机构评定临街价格与 (略) 找差补偿。
3.非住宅房屋(商服)
(1)安置地点
非住宅房屋(商服)依据规划要求在本小区内提供安置用房。
(2)安置办法
原 (略) “征 * 还 * ”,结算结构差价,安置面积超 (略) (略) 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
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商服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 (略) 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与新安置房屋本体工程造价结算差价;
4.住改非房屋
(1)安置地点
与住宅房屋安置地点相同。
(2)安置办法
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前已实际经营 * 月以上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实际用于经营 (略) 分,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住宅房屋价值给予增加 * %的补偿,原房按住宅房屋安置标准予以安置;实际用于经营 (略) 分可按非住宅补偿标准计发 * 次性搬迁费、 * 个月 * 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和搬迁奖励。
( * )保障性补偿规定
被 (略) 市居民户口满两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 的, (略) 门应当将被征收人确定为照顾对象:
(略) 前已 (略) 门颁发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
按下列标准给予保障性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上靠标准户型后, (略) 分免收增加面积款。
( * )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规定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 * 次搬迁费;选择房屋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住宅搬迁补偿标准按原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最低不得少于 * 元;非住宅搬迁补偿,原办公性质的,按每平方米 * 元计发,原商服性质的,按每平方米 * 元计发,原生产加工性质的,按每平方米 * 元计发。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以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标准,按月对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原办公性质的,按每平方米 * 元计发,原商服性质的,按每平方米 * 元计发,原生产加工性质的,按每平方米 * 元计发。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 * 般不超过 * 个月;安置非住宅用房的,其过渡期限 * 般不超过 * 个月。过渡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超 (略) 分上浮 * %计发临时安置费。
(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并且连续经营 * 年以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区分情形,依据过渡期,按下列标准对被征收人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 (略) 门 (略) 得额和 (略) 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 (略) 得额÷ * 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
2.被征收人不 (略) 门出 (略) 得额和 (略) 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 (略) 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的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分情形,按本条第1项或第2项标准计发 * 个月 * 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略) 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 )奖励计发方式
(略) 发布之日起 * 日内完成搬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住宅:奖励标准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最低不得少于 * 元。
2.非住宅:奖励标准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最低不得少于 * 0元。
3.住改非:认定为“住改非”的住宅房屋,其实 (略) 分奖励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计算,未实 (略) 分奖励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计算,总奖励数额最低不得少于 * 0元。
* 、签约期限
(略) 发布之日起 * 日内。
* 、强制搬迁
( * ) (略) 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 (略) 有人不明确的, (略) 门报请 (略) 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略) 。
( *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 * 天内依法向 (略) 市人 (略) 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略) 市 (略) (略) 政诉讼。
(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 (略) 政复议 (略) 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略) 人民政府依法 (略) (略) 。
*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略) 。
十、公示期限及联系方式
公示期限 * 天( * 日—9月9日)。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建议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此方案。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建议书投送地点:甘南 (略) ( (略) * 楼)或 (略) 办公室(第 * 小学斜对面)
电子邮箱: * * .com

(略) 人民政府
* 日



征收片区被征收人:
因城市建设需要, (略) 人民政府决定对甘 (略) 东侧(具体位置以规划确定的动迁范围线为准)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 (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略) 令第 * 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补偿方案, (略) (略) 论证, (略) 会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 、项目名称
甘 (略) 东侧棚户区改造项目。
* 、房屋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主体: (略) 人民政府
征收实施单位:甘南 (略)
* 、征收范围
甘 (略) 东侧地段(东至巷道,西至滨河大道, (略) 南路, (略) 路,具体位置以规划确定的动迁范围线为准)。被征收房屋状况: (略) 东侧棚户区拟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共涉及 * 户,其中有证住宅 * 户,建筑面积 * 4. * 平方米, (略) 家属房 * 户,实测面积 * . * 平方米,无证住宅(房照遗失或无产权证) * 户,实测面积 * . * 平方米。附属物总面积(包括仓房、门斗、圈舍)共计 * 1. * 平方米。
* 、补偿方式
( * )有证房屋补偿方式
1.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该片区住宅房屋征收补偿采取货币补偿、产权调换两种,由 (略) 选择。
2.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
在该片区回 (略) 置小区规划设计允许的前提下,非住宅房屋的补偿方式可选择产权调换,否则应根据规定优先选择货币补偿。
( * )未经 (略) 理方式
1.符合确认标准的无证住宅房屋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产权调换。
确认无证住宅房屋标准:
① * 日以前建造(以航拍图记载为准);
②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 * 厘米;
③房屋座落位置与居住人持有的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相 * 致并形成独立家庭;
④未出租或转借他人;
⑤仅用于居住;
⑥为居住人唯 * 住房。
2.对不能认定无证住宅房屋,但在 * 日前建造(以航拍图记载为准)并符合“独立开门,檐高在2.2米以上,墙体厚度不低于 * 厘米”的无证住宅,可按原房屋的重置价格予以补偿。
3.违建的认定和补偿
该片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前, (略) 对片区内存在违建的住户及 (略) 认定,并将认定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关住户 (略) 门。对于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对于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 * )产权证载明面积与实际测量 (略) 理方式
1. * 年以前批小建大的有证 (略) 住宅,其实际测量面积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的面积3 (略) 分按有证房屋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超出房屋产权证标注面积3 (略) 分,按原房屋的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但其超过产权证 (略) 分,不能作为安置房屋面积和计发搬迁补偿的依据。
2.有证房屋实际测量面积小于产权证标注的面积时,根据房屋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建筑结构确定被征收房屋的重置价格,被征收人按重置价格将房屋面积差价款交纳 (略) 门后,该有证房屋可根据不动产权证载明的 (略) 补偿和安置。
( * )住宅改为非住宅(住改非)的补偿方式
房屋产权证载明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前已实际经营 * 个月以上,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其实际 (略) 分可以参照非住宅房屋 (略) 补偿。 (略) 发布之前已停产停业的住改非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 )分户及 (略) 理方式
(略) 理方式。
1.自然分户的确认及安置
(1)被 (略) 符合分户条件的是指:房 (略) 上具有各自单独的进户房门,形成能够独立膳食和居住且互不影响的,独立的生活空间。
(2)被征收人的人口结构形成两个独立家庭在2年以上的应符合下列情形:
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居民户口(独立居民户口标注的地址与被征收房屋座落位置相 * 致),房屋居住人在此房屋居住及户口落户2年以上。
只具有 * 个居民户口,但户口中的家庭成员较多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家庭在2年以上的。
与被征收人自然分户的其他独立家庭居住人,在此房屋居住2年以上并且没有其他住房。
(3)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分户后的房屋建筑面积上靠、上调标准户型,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原房 (略) 分按成本价格结算差价款。
(4)照顾对象分户后,可享 (略) 增 (略) 分不投资的优惠政策。
2.超大面积分户的确认和安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 * 平方米的,首先以被征收房屋1 (略) 分安置 * 套建筑面积 * 平方米的高层住宅;被征收房屋剩 (略) 分再就近上靠 (略) 安置 * 套安置用房,其增加 (略) 分按多层住宅房屋的成本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 是 (略) 理方式。
1. (略) 房屋为同 * 产权人,且提交自愿合并安置书面申请的,可并户安置。
2.并户安 (略) 房屋建筑面积相加之和后,再按规定上靠、上调标准户型。
* 、房屋权属的认定
( * )有证房屋权属的认定
(略) (略) 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均需要出示不 (略) 门出具的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登记证明。
( * )有规划批件无产权证房屋的认定
(略) 有有规划批件的房屋,房屋建设规划批 (略) 门提供书面证明,另外持规划批件的房屋分两种情况认定,规划批件上标注为住 (略) 门核实有效的,该房屋可认定为有证住宅;规划批件上标注为仓房的被征收房屋,该房屋只能认定为附属物,不能按“征 * 还 * ” (略) 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
( * )“小蓝本”式房屋执照的认定
该片区内凡是被征收人提供“小蓝本”式房屋执照的,被征收人应出具自愿承担 * 切法律责任承诺书,再由甘 (略) 认定并出具最终意见,最后由 (略) 办理房屋产权证相关手续。
( * ) (略) 执照的认定
该片区内凡是被征收人提 (略) 执照的,被征收人应出具自愿承担 * 切法律责任承诺书,再由甘南镇政 (略) 综合判定,最后由 (略) 根据判定结果办理相关手续。
( * )无档案房照的认定
该片区内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产权证书无法在 (略) 门查到档案的,被征收人应首先出具自愿承担 * 切法律责任承诺书, (略) (略) 综合判定,最后由 (略) 根据判定结果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相关手续。
( * )有证房屋灭失(倒塌)的处理方式
片区内有证房屋因年久失修等原因导致灭失(倒塌)的,根据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结构和用途,确定倒塌房屋的重置价格。房屋产权人将房屋灭 (略) 分按照确定的重置价格 (略) 门交纳房屋价值款后,倒塌房屋可按照 (略) 补偿。
* 、补偿规定
( * )货币补偿规定
1.私产有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室内装修补偿,按征收法规规定, (略) 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 (略) 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略) 门对选定过程和选定结果予以公证,选定结果在房屋征 (略) 公示。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以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为基数,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补偿价格。原房建筑面积低于 * 平方米的(包含 * 平方米),上浮 * %;原房建筑面积超过 * 平方米,低于 * 平方米的(包含 * 平方米),上浮 * %;原房建筑面积超过 * 平方米的,上浮 * %。
(2)附属设施补偿:有线电视,每户 * 元。电话,每部迁移费 * 元。 (略) 电,每千瓦 * 元。燃气设施,每户 * 元。果树等其他附属物、附属设施补偿按政府 (略) 。
(3)自接偏厦、门斗等建筑物每平方米给予 * 元补偿。
(4)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前已实际经营 * 月以上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实际用于经营 (略) 分,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住宅房屋价值给予增加 * %的补偿,原房按住宅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实际用于经营 (略) 分可按非住宅补偿标准计发 * 次性搬迁费、 * 个月 * 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和搬迁奖励。
2.符合确认标准的无证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符合确认标准的无证住宅房屋按其结构的重置价格上浮 * %予以补偿。其他补偿项目和标准与私产有证房相同。
3.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和室内装修补偿,按征收法规规定, (略) 门组织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由评估机构评估补偿标准。
(2)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与住宅房屋之附属设施和附属物补偿标准相同。
4.公产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项目和标准
原房屋补偿总额 * %给予使用人,5%给予产权人。其他补偿项目、标准和有证房屋的标准相同。
( * )产权调换补偿规定
1.巷内住宅房屋
(1)安置地点
该片区住宅房屋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地点为本小区回迁高层安置楼内。
(2)安置面积的确定原则
私产有证 (略) “征 * 还 * ”,不结算差价;符合确认标准的无证 (略) “征 * 还 * ”,不结算差价。上述房屋按原房建筑面积或按 * %折算的建筑面积就近靠标准户型,并且还可以上调 * 个户型。 (略) 增加 (略) 分按安置房屋的本体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 (略) 增加 (略) 分按安置用房的成本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被征收人的安置房屋上调户型后,规划新建安置用房还有剩余面积的,可允许再增加安置面积,其增加 (略) (略) 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未享受房改政策的公产房屋被征收人,公产房屋按评定的房屋货币补偿总额的5%交给产权人后可按私产有证房屋安置原则予以安置和补偿。
(3)高层住宅标准户型: * 平方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 平方米。
(4)安置用房楼层的确定原则。 (略) 被征收人自选安置用房楼层顺序号依据签约时间、交纳投资款时间和搬迁时间综合排序确定,具体操作原则如下:签约时间排序是指在签约期限 (略) (略) 预签约的,签订协议时间赋值均为1号,超过签约期 (略) (略) 预签约的,按时间先后顺序向后顺延排序赋值,且同 * 天预签约登记的签约时间赋值相同。交纳投资款时间排序是指被征收人选择产权置换时需要交纳上靠、上调增加面积款的,被征收人 (略) 门规定的时间内向指定的账户交纳房屋上靠、上调增加面积款的时间先后顺序,(以实际到达指定账户时间的计算,早于指定时间的视为无效交款排序);被征收人无需交纳房屋增加面积款的,交款时间排名赋值均为1号。搬迁时间排序是 (略) 门通知被征收人可以搬家之后,按照 (略) 排序,同 * 天搬迁的排序赋值相同。
2.临街住宅房屋( (略) 南路、滨 (略) 路的房屋)
(1)安置地点
与住宅房屋安置地点相同。
(2)安置面积的确定原则
临街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面积确定原则与普通住宅房屋安置原则相同,但对其房屋按评估机构评定临街价格与 (略) 找差补偿。
3.非住宅房屋(商服)
(1)安置地点
非住宅房屋(商服)依据规划要求在本小区内提供安置用房。
(2)安置办法
原 (略) “征 * 还 * ”,结算结构差价,安置面积超 (略) (略) 价格交纳增加面积款;
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用途为商服用房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新安置房屋建 (略) 分,按被征收房屋重置价格与新安置房屋本体工程造价结算差价;
4.住改非房屋
(1)安置地点
与住宅房屋安置地点相同。
(2)安置办法
住宅改为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范围封闭前已实际经营 * 月以上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对实际用于经营 (略) 分,依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定的住宅房屋价值给予增加 * %的补偿,原房按住宅房屋安置标准予以安置;实际用于经营 (略) 分可按非住宅补偿标准计发 * 次性搬迁费、 * 个月 * 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费和搬迁奖励。
( * )保障性补偿规定
被 (略) 市居民户口满两年并符合下列条件之 * 的, (略) 门应当将被征收人确定为照顾对象:
(略) 前已 (略) 门颁发的《城市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主要成员残疾,致使丧失劳动能力并无生活来源的。
按下列标准给予保障性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增加3平方米补偿款。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上靠标准户型后, (略) 分免收增加面积款。
( * )搬迁及临时安置补偿规定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发给 * 次搬迁费;选择房屋安置的,发给两次搬迁费;住宅搬迁补偿标准按原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最低不得少于 * 元;非住宅搬迁补偿,原办公性质的,按每平方米 * 元计发,原商服性质的,按每平方米 * 元计发,原生产加工性质的,按每平方米 * 元计发。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自被征收人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以原住宅房屋产权证载明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标准,按月对被征收人计发临时安置费;非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费补偿,原办公性质的,按每平方米 * 元计发,原商服性质的,按每平方米 * 元计发,原生产加工性质的,按每平方米 * 元计发。安置高层住宅房屋的,其过渡期限 * 般不超过 * 个月;安置非住宅用房的,其过渡期限 * 般不超过 * 个月。过渡期限超过规定期限的,超 (略) 分上浮 * %计发临时安置费。
( *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规定
被征收房屋用途为商服或生产加工性质的非住宅房屋并且连续经营 * 年以上,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区分情形,依据过渡期,按下列标准对被征收人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人能 (略) 门 (略) 得额和 (略) 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确定的职工人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 (略) 得额÷ * 个月+上年度职工月工资总额
2.被征收人不 (略) 门出 (略) 得额和 (略) 门交纳劳动保险统筹基金的职工人数, (略) 发布前,实际用于经营且能够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证照手续的,按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明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的标准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3.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区分情形,按本条第1项或第2项标准计发 * 个月 * 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房屋搬迁验收之日起至通知进户之日止,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略) 发布前已停产停业的非住宅房屋,对被征收人不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 * )奖励计发方式
(略) 发布之日起 * 日内完成搬迁的,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住宅:奖励标准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最低不得少于 * 元。
2.非住宅:奖励标准按原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最低不得少于 * 0元。
3.住改非:认定为“住改非”的住宅房屋,其实 (略) 分奖励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计算,未实 (略) 分奖励标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 元计算,总奖励数额最低不得少于 * 0元。
* 、签约期限
(略) 发布之日起 * 日内。
* 、强制搬迁
( * ) (略) 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 (略) 有人不明确的, (略) 门报请 (略) 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 (略) 。
( *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 * 天内依法向 (略) 市人 (略) 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 (略) 市 (略) (略) 政诉讼。
( *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 (略) 政复议 (略) 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 (略) 人民政府依法 (略) (略) 。
*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略) 。
十、公示期限及联系方式
公示期限 * 天( * 日—9月9日)。在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方案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请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建议并附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证明,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此方案。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建议书投送地点:甘南 (略) ( (略) * 楼)或 (略) 办公室(第 * 小学斜对面)
电子邮箱: * * .com

(略) 人民政府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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