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清单:企业环保责任清单、行政审批流程清单

内容
 
发送至邮箱

两个清单:企业环保责任清单、行政审批流程清单



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 * 条”详解

* 、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损害应担责。

新《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应该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 * 条分别规 (略) 申报登记制度。第 * 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 (略) 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 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 (略) 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第 * 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 (略) 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如果排污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比如 (略) 出问题不及时检修、除尘设备老化不及时更换等,就可能超标超总量排污,还有可能给周边环境及生命财产造成污染损害,造成 * 定损害结果。违法排污和超标超总量排污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或限 (略) 为,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甚至拘留相关责任人,直至责令停业、关闭。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污染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1条6- * 项规定,就会构成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不仅规定了“结果犯”,同时也规定了“行为犯”,即第1条第1-5项,只 (略) 为,即使没有污染损害结果也构成犯罪。

* 、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 * 同时”要求。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1款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1项规定,建设项 (略) 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 (略) 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略) 罚。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不得超标、超总量。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企业事 (略) 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2项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略) 的, (略) 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略) 罚。

* 、规范排污方式,严禁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4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3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略) 罚。

* 、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略) 管理。

新《环境污保护法》第 * 条第2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总负责人,在单位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相 (略) 指导、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相关人员是指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员等,这些人具体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日常管理等环境保护工作。如果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单位有无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及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责任制度尽到监管义务,会直接影响单位负责人和相 (略) 罚的轻重。

* 、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 (略) 。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3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 (略)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包括国家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地方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可以依托自由检测设 (略) 开展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 (略) 检测。关于监测的内容和监测频次《国家重点 (略) 监测与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都有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监测 (略) ,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并保持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 (略) 维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条对违法规定作了相应罚则。如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 (略) 为。公安机关将拘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企业有可能被同时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责 (略) 为,罚款,还有可能受到按日连续罚款、责令采取限产、停产整治措施。

* 、积极配 (略) 门 (略) 检查。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是环 (略) 门的日常监管活动, (略) 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 (略) 情况、 (略) (略) 情况、建设项目环保 (略) 情况等。通过检查,督促排污者减少污染、消除隐患、及时解决环保问题。企业应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检查人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采样、检测等检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条对拒不接受检查或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略) 罚规定;特 (略) 检查的,有可能依照《 (略) 罚法》 (略) (略) 罚。 (略) 检查之前,曾被责令改正或限 (略) 为而又不接受检查的,即被认为拒不改正,处罚更为严厉,如按日连续罚款, (略) 罚。

* 、主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 (略) 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 (略) 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略) 《大 (略) 动计划》(国发〔 * 〕 * 号),第9点 (略) 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 (略) (略) 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 * 年, (略) 业排污强度比 * 年下降 * %以上。第 * 点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第 * 点要求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略) 市建成区、 (略) 市群、珠 * 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 * 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 (略) 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第 * 点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略) 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略) 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略) 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略) 《 (略) 动计划》(国发〔 * 〕 * 号),第1点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 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专项整 (略) 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 (略) 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 (略) 业 (略) 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 年底前, (略) 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 (略) 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 (略) 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 (略) 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第7点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 (略) 理回用;促进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税)。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 (略) 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全面如实公开排污信息, (略) 会监督。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 (略) 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 (略) 情况, (略) 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 (略)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防治污染设施 (略) 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 (略) 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 (略) 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 (略) 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略) 、 (略) 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栏、 (略) 所或者设施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 (略) 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 * 日内公开本办法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 内予以公开。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依据《 (略)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如果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十 * 、 (略) 环境风险防范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 (略) (略) 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 (略) 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 (略) (略) 门报告。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略) 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 (略) 处置预案。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对某 * 类的环境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编制重点工 (略) 处置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基本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 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及时、有 (略) 置措施,控制事态。

如果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事件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给予 (略) 罚,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分。

十 * 、依法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 (略) 理厂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 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略) 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 (略)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 (略) 不予支持。

根据 (略)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应当 (略) 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 )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 )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 )其他可 (略) 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 *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略) 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1款规定: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 (略) 为的, (略) 门举报。

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docx

废弃电 (略) 理企业资格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分).zip




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十 * 条”详解

* 、依法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损害应担责。

新《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如果造成损害,应该承担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对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 * 条分别规 (略) 申报登记制度。第 * 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 (略) 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略) 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指定单位按照国家有 (略) 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承担。第 * 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管理 (略) 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如果排污者未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危害,比如 (略) 出问题不及时检修、除尘设备老化不及时更换等,就可能超标超总量排污,还有可能给周边环境及生命财产造成污染损害,造成 * 定损害结果。违法排污和超标超总量排污可能被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处以罚款,责令改正或限 (略) 为,责令限产、停产整治,甚至拘留相关责任人,直至责令停业、关闭。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依据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污染损害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第1条6- * 项规定,就会构成污染环境罪。“两高”司法解释不仅规定了“结果犯”,同时也规定了“行为犯”,即第1条第1-5项,只 (略) 为,即使没有污染损害结果也构成犯罪。

* 、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 * 同时”要求。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1款规定,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1项规定,建设项 (略) 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 (略) 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略) 罚。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条规定,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排污,不得超标、超总量。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企业事 (略) 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同时,应当遵守分解落实到本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2项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 (略) 的, (略) 门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略) 罚。

* 、规范排污方式,严禁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4款规定,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3项规定,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略) 罚。

* 、全面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 (略) 管理。

新《环境污保护法》第 * 条第2款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是排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排污单位环境保护的总负责人,在单位内全面负责环境保护工作,对相 (略) 指导、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相关人员是指排污单位的环境监管员等,这些人具体负责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日常管理等环境保护工作。如果单位发生污染事故,单位有无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以及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是否按照责任制度尽到监管义务,会直接影响单位负责人和相 (略) 罚的轻重。

* 、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并 (略) 。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3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 (略) ,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包括国家监管的重点排污单位和地方监管的排污单位。重点排污单位可以依托自由检测设 (略) 开展监测,也可以委托其他 (略) 检测。关于监测的内容和监测频次《国家重点 (略) 监测与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相关规范性文件都有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保证监测 (略) ,确保监测数据科学、准确,并保持原始记录、委托监测相关记录、自动 (略) 维修记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条对违法规定作了相应罚则。如果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属于通过逃避监管的方 (略) 为。公安机关将拘留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负责人员,企业有可能被同时查封、扣押排污设施、设备,责 (略) 为,罚款,还有可能受到按日连续罚款、责令采取限产、停产整治措施。

* 、积极配 (略) 门 (略) 检查。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现场检查是环 (略) 门的日常监管活动, (略) 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污染源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 (略) 情况、 (略) (略) 情况、建设项目环保 (略) 情况等。通过检查,督促排污者减少污染、消除隐患、及时解决环保问题。企业应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检查人员查阅、复制相关资料、采样、检测等检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条对拒不接受检查或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 (略) 罚规定;特 (略) 检查的,有可能依照《 (略) 罚法》 (略) (略) 罚。 (略) 检查之前,曾被责令改正或限 (略) 为而又不接受检查的,即被认为拒不改正,处罚更为严厉,如按日连续罚款, (略) 罚。

* 、主动实施清洁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 (略) 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 (略) 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略) 《大 (略) 动计划》(国发〔 * 〕 * 号),第9点 (略) 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 (略) (略) 清洁生产审核,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 * 年, (略) 业排污强度比 * 年下降 * %以上。第 * 点要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第 * 点要求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 (略) 市建成区、 (略) 市群、珠 * 角区域要加快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设施天然气替代步伐,到 * 年,基本完成燃煤锅炉、工业窑炉、 (略) 的天然气替代改造任务。第 * 点推进煤炭清洁利用, (略) 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略) 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 (略) 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

(略) 《 (略) 动计划》(国发〔 * 〕 * 号),第1点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 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专项整 (略) 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 (略) 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 (略) 业 (略) 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 年底前, (略) 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 (略) 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 (略) 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 (略) 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第7点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 (略) 理回用;促进再生水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

* 、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环境保护税)。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

按照《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排污者以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补缴应当缴纳的排污费, (略) 骗取批准减缴、免缴或者缓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全面如实公开排污信息, (略) 会监督。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 (略) 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 (略) 情况, (略) 会监督。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公开下列信息:(1)基础信息,包括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生产地址、联系方式,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2)排污信息,包括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口数量和分布情况、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情况, (略)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核定的排放总量;(3)防治污染设施 (略) 情况;(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及其 (略) 政许可情况;(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6)其他应当公开的环境信息。

重点排污单位 (略) 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 (略) 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 (略) 、 (略) 的信息专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信息公开栏、 (略) 所或者设施等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予以公开。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在环 (略) 门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后 * 日内公开本办法环境信息;环境信息有新生成或者发生变更情形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 内予以公开。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依据《 (略) 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如果不公开或者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时限、内容公开环境信息,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公开,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十 * 、 (略) 环境风险防范责任。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3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 (略) (略) 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 (略) 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 (略) (略) 门报告。

按照《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略) 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应急预案包括综合环境应急预案,专项环境应 (略) 处置预案。对环境风险种类较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突发环境事件的,应编制综合环境应急预案;对某 * 类的环境风险,编制相应的专项环境应急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编制重点工 (略) 处置预案。环境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基本情况、周边环境状况、环境敏感点等;本单位的环境危险源情况分析;应急物资储备情况。 * 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有义务及时、有 (略) 置措施,控制事态。

如果企事业单位不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发生事件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的,按照相关规定,由县级人民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给予 (略) 罚,由公安机关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分。

十 * 、依法承担无过错侵权责任和举证责任, (略) 理厂群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 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 *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略) 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 (略)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 (略) 不予支持。

根据 (略) 《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污染者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应当 (略) 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 )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 * )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 * )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 * )其他可 (略) 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

《民法通则》第 *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 (略) 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1款规定: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编制时向可能受影响的公众说明情况,充分征求意见。

新《环境保护法》第 * 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 (略) 为的, (略) 门举报。

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docx

废弃电 (略) 理企业资格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部分).zip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