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桂平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一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桂平市自然资源局关于桂平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一期)项目临时用地的批复
(略) 市产 (略) :
贵公司报来关于 (略) 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 期)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 * ﹞7号)、《 (略) 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 (略) 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 ﹞ * 号)及《 (略)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略) 投资项目审批“ * 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 * ﹞ *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 、同意贵公司 (略) 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 期)项目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位于 (略) 市厚?乡延寿村,土地总占地面积为2. * 公顷(有林地:2. * 公顷)。 (略) 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 期)的临时用地项目,主要用 (略) 。
* 、根据《 (略) 壮族自治区 (略) 关于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 (略) 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 * 号)规定严禁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 (略) 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贵单位在建设中,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实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使用期限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贵公司 (略) 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租赁协议规定期限内,恢复土地原貌。
(略)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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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市产 (略) :
贵公司报来关于 (略) 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 期)项目《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略) 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桂国土资规﹝ * ﹞7号)、《 (略) 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 (略) 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通知》(桂国土资发﹝ * ﹞ * 号)及《 (略)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略) 投资项目审批“ * 个简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桂政发﹝ * ﹞ * 号)有关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 、同意贵公司 (略) 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 期)项目的临时用地,临时用地位于 (略) 市厚?乡延寿村,土地总占地面积为2. * 公顷(有林地:2. * 公顷)。 (略) 市龙门工业区综合配套设施建设( * 期)的临时用地项目,主要用 (略) 。
* 、根据《 (略) 壮族自治区 (略) 关于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 (略) 问题的通知》(桂国土资办〔 * 号)规定严禁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采 (略) 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贵单位在建设中,不得改变批准用途,不得出售、抵押或转让,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略) 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实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年。自批复之日起计算。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在使用期限期满前2个月内,持申请书等有关材料重新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贵公司 (略) 拆除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及时清理废弃物,并按租赁协议规定期限内,恢复土地原貌。
(略) (略)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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