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防城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略) 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 〕 * 号)和《中共 (略) (略) 办公厅 (略)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 * 号)、《 (略)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 * 〕 *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使用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来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本级统 * 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
第 * 条 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 * 条 (略) (略) 牵 (略) 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门共同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 (略) (略) 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等部门确定年度统筹资金规模,并根据统筹资金规模编制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 (略) 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略) (略) 负责基础设施资源项目、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 (略) 性、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运维, (略) (略) 业专业应用系统的建设、运维及管理,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 条 (略) 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 (略) 等 (略) 港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 * 章 规划管理
第 * 条 (略) 门 (略) 港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以及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特点, (略) 门信息化建设需求,报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
第 * 条 (略) (略) 牵 (略) 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在综 (略) 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的基础上,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 * 条 (略) 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会同 (略) (略) 、 (略) 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略) (略) 门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市本级政务信息化 (略) 衔接。
第 * 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 * 条 对于列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须严格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才能建设。
第十条 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已纳入国家、自治区或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 (略) 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 * 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总投资 * 万元(含)以下、 * 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于国家、自治区、市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自治区、市重大战略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 (略)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十 * 条 (略) 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原 (略) 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 * 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略) (略) 门 (略) 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 * 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发展和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 (略) 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 (略) 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 (略) 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 (略) 门参建内容。
第十 * 条 对于未纳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须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 (略) 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时,提供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重点内容:信息资源规划和云资源用量需求、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政务信息共享开放系统、 (略) 理和存储系统、终端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系统、备份系统、运行维护系统等方面的建设(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开放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 (略) 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 * 条 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 (略) 滚动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 (略) (略) 门组成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小组,将具备建设条件且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纳入次年项目建设目录并编制投资年度计划,于每年 * 月底前由 (略) (略) 牵头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 * 条 (略) 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第 * 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略) 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 (略) 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 (略) 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 (略) 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 (略) 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 (略) 。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略) 密码保障系 (略) 评估。
第 * 十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 (略) 说明,对于现阶段无法实现安全可靠替代的产品或技术,应当在项目前 (略) 说明。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 (略) 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 * 十 * 条 在统 * 规划、统 * 标准的基础上,各行业专业应用系统要严格落实共建共享共用的要求,在网络层面原则 (略) 港市 (略) 或 (略) ,基础设施资源层面要依托壮美 (略) · (略) 市政务云,数据层面要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略) 市数据中台,业务层面要依托 (略) 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和共性应用系统。
第 * 十 * 条 (略) 市政务信 (略) 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 (略) 工程监理。
第 * 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 (略) (略) 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 (略) 情况,对于 (略) 的,还应 (略) 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 * 十 * 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 (略) 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抄送 (略) (略) 、 (略) 。
第 * 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 (略) 。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 (略) 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资金预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 (略) 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 (略) 门解决。
第 * 十 * 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 *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并抄送 (略) (略) :
( * )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委、 (略) 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 * )确需对原项目 (略) 完善优化的;
( * ) (略) 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按《 (略) 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 * 十 * 条 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组织验收。
市发展和改革 (略) 信办、机要保密办, (略) (略) 、 (略) 、 (略) (略) (略) (略) 业专家组 (略) ,委托第 * 方或指导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会。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略) 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 * 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略) 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 * 十 * 条 对于未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或者不符合 (略) 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 (略) 全隐患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 (略) 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 * 章 监督管理
第 * 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 (略) 门及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维,接受 (略) (略) (略) 门的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略) 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政务数据“聚通用”的要求, (略) 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略) 门 (略) 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略) 维护经费。
网 (略) 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 (略) 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 * 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 (略) 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 * 十 * 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 * 十 * 条 (略) (略) 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组织或委托第 * 方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建设、应用和运维等方面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 * 年度安排政 (略) 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 * 十 * 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 (略) 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略) 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略) 分。 (略) 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 (略) 维护经费的, (略) 门按照《 (略) (略) 分条例》等相关 (略)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 * 十 * 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 (略) (略) 、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略) 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根据《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 * 〕 * 号)和《中共 (略) (略) 办公厅 (略)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发〔 * 号)、《 (略) 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略)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 * 〕 *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使用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来源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本级统 * 电子政务基础设施、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
第 * 条 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
第 * 条 (略) (略) 牵 (略) 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门共同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项目审批。 (略) (略) 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等部门确定年度统筹资金规模,并根据统筹资金规模编制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 (略) 负责项目资金管理,组织开展财政投资评审。 (略) (略) 负责基础设施资源项目、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共性应 (略) 性、基础性、公共性、通用性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建设及运维, (略) (略) 业专业应用系统的建设、运维及管理,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 条 (略) 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 (略) 等 (略) 港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的协商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第 * 章 规划管理
第 * 条 (略) 门 (略) 港建设总体规划要求,以及信息化发展规律和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特点, (略) 门信息化建设需求,报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
第 * 条 (略) (略) 牵 (略) 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在综 (略) 门信息化项目建设需求、必要性、合规性、可行性等的基础上,编制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 * 条 (略) 发展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会同 (略) (略) 、 (略) 适时组织评估论证,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略) (略) 门规划涉及政务信息化建设的,应当与市本级政务信息化 (略) 衔接。
第 * 章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
第 * 条 对于列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须严格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才能建设。
第十条 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上包括编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等环节。
对于已纳入国家、自治区或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可以 (略) 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 * 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总投资 * 万元(含)以下、 * 万元以上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 万元(含)以下的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
对于国家、自治区、市有明确要求,或者涉及国家、自治区、市重大战略和国家安全等特殊原因,情况紧急,且前期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 (略) 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
第十 * 条 (略) 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原 (略) 节能评估、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审批,涉及新建土建工程、高耗能项目的除外。
第十 * 条 跨部门共建共享的政务信息化项目, (略) (略) 门 (略) 门工程框架设计,形成统 * 框架方案后联合报市发展和改革委。框架方案要确定 (略) 门、建设目标、主体内容, (略) 门项目与总体工程的业务流、数据流及系统接口,初步形成数据目录, (略) 门建设内容无重复交叉,实现共建共享要求。框架方案确定后,各部门按照项目管理要求 (略) 门参建内容。
第十 * 条 对于未纳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的项目,须征求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 (略) 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程序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后才能开展建设。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时,提供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重点内容:信息资源规划和云资源用量需求、应用支撑平台和应用系统、政务信息共享开放系统、 (略) 理和存储系统、终端系统、网络系统、安全系统、备份系统、运行维护系统等方面的建设(设计)。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包括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对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分析篇(章)的评估意见。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编制信息资源目录,建立信息共享开放长效机制和信息使用情况反馈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共享开放,不得将应当普遍共享开放的数据仅向特定企业、社会组织开放。
信息资源目录是审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必备条件。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的范围、 (略) 络安全情况是确定项目建设投资、运行维护经费和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 * 条 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纳入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 (略) 滚动管理。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 (略) (略) 门组成项目建设投资年度计划编制小组,将具备建设条件且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纳入次年项目建设目录并编制投资年度计划,于每年 * 月底前由 (略) (略) 牵头联合上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第十 * 条 (略) 有新建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 (略)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第 * 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责任人,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对项目全过程的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 (略) 投标、政府采购、工程监理、合同管理等制度。招标采购涉密信息系统的, (略) 保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建设过程管理、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报告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建设进度、概算控制等情况。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 (略) 管理等负总责。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 (略) 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 (略) 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 (略) 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保障信息系统 (略) 。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略) 密码保障系 (略) 评估。
第 * 十条 项目应当采用安全可靠的软硬件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 (略) 说明,对于现阶段无法实现安全可靠替代的产品或技术,应当在项目前 (略) 说明。
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以及硬件设备 (略) 能源利用效率情况是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 * 十 * 条 在统 * 规划、统 * 标准的基础上,各行业专业应用系统要严格落实共建共享共用的要求,在网络层面原则 (略) 港市 (略) 或 (略) ,基础设施资源层面要依托壮美 (略) · (略) 市政务云,数据层面要依托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 (略) 市数据中台,业务层面要依托 (略) 公共应用支撑平台和共性应用系统。
第 * 十 * 条 (略) 市政务信 (略) 工程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 (略) 工程监理。
第 * 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项目 (略) (略) 评价,并征求有关项目使用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意见,形成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在建设期内每年年底前向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提交。
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主要包括建设进度和 (略) 情况,对于 (略) 的,还应 (略) 效果及遇到的问题等。
第 * 十 * 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问题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报告,市发展和改革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项目 (略) 整改或者暂停项目建设,并将相关情况抄送 (略) (略) 、 (略) 。
第 * 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实施项目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和内容不变,项目总投资有结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结余资金退回。
项目建设的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 (略) 。
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未获批复前,原则上不予下达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对于因开展需求分析、 (略) 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购地、拆迁等确需提前安排资金预算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可 (略) 性研究报告获批复后, (略) 门解决。
第 * 十 * 条 项目投资规模未超出概算批复、建设目标不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确需调整且资金调整数额不超过概算总投资 * %,并符合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调整,同时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备案并抄送 (略) (略) :
( * )根据国家、自治区、市委、 (略) 署,确需改变建设内容的;
( * )确需对原项目 (略) 完善优化的;
( * ) (略) 建政务信息化项目业务发展需要,在已批复项目建设规划的框架下调整相关建设内容及进度的。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出调整申请,按《 (略) 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执行。
第 * 十 * 条 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建成后半年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申请市发展和改革委组织验收。
市发展和改革 (略) 信办、机要保密办, (略) (略) 、 (略) 、 (略) (略) (略) (略) 业专家组 (略) ,委托第 * 方或指导建设单位组织项目竣工验收会。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报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略) 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不能按期申请验收的,应当向市发展和改革委提出延期验收申请。
第 * 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市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并探索应用电子档案。 (略) 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项目验收。
第 * 十 * 条 对于未按要求共享开放数据资源或者重复采集数据,或者不符合 (略) 络安全要求,或者存在重 (略) 全隐患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原则 (略) 维护经费,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政务信息系统。
第 * 章 监督管理
第 * 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 (略) 门及有关单位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运维,接受 (略) (略) (略) 门的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略) 信办,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略) 、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是否符合政务数据“聚通用”的要求, (略) 采购、资金使用、密码应用、网络安全等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批复要求的,应当要求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略) 门 (略) 通报批评、暂缓安排投资计划、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略) 维护经费。
网 (略) 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安全监管,并指导监督项目建 (略) 络安全审查制度要求。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等法律法规规定,构建全方位、多层次、 * 致性的防护体系,按要求采用密码技术,并定期开展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确保政务 (略) 安全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数据安全。
第 * 十 * 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审计,促进资金使用真实、合法和高效,推动完善并监督落实相关制度政策。
第 * 十 * 条 (略) (略) 牵头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 (略) 组织或委托第 * 方对市本级政务信息化项目开展建设、应用和运维等方面的综合绩效评价工作,根据评价结果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指导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并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将评价结果作为下 * 年度安排政 (略) 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 * 十 * 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 (略) 审批、备案程序,或者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的, (略) 门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 (略) 分。 (略) 门、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截留、挪用政务信息化项目资金,或者 (略) 维护经费的, (略) 门按照《 (略) (略) 分条例》等相关 (略)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
第 * 十 * 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 (略) (略) 、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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