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 * 日 (略)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略) 。
部长 李小鹏
* 日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略) 决定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 、删去第 * 十 * 条中的“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 、将第 * 十 * 条中的“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略) 项目的 (略) 罚”修改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公 (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 年6 (略) 发布 根据 *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 (略)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略) 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 * 条 公路建设 (略) 统 * 领导,分级管理。
(略) 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 * 章 (略) 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 * 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 * )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 (略) ;
( * )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 (略) ;
( * )监督 (略) 秩序;
( * )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 * )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 * )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 (略) 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略) 公 (略) 为。
第 * 条 (略) 对全国公路 (略) 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 (略) 建设 (略) 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 (略) 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 (略) 门依据 (略) 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略) 政区域内的国 (略) 建设项目、 (略) 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 (略) 级人民政 (略) 门按照有关 (略) 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 *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 * )进入被检查单 (略) 进行检查;
( * )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 (略) (略) 理。
第 * 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 * 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 (略) 。
政府投资公路 (略) 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 (略) 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 * 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 (略) :
( * )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 *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略) 性研究, (略) 性研究报告;
( * )根 (略) 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 *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略) ;
(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 (略) 门申报施工许可;
( * )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 * )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 * )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略) 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 (略) 。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 (略) :
( * )根据规划, (略) 性研究报告;
( * ) (略) 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 * )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 (略) 门核准;
( * )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 (略) 门审查;
( * )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略) ;
(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 (略) 门申报施工许可;
( * )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 * )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略) 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 (略) 、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略) 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略) 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 (略) 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略) 审批手续。
第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 (略) 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略) 门备案。 (略) 门在 * 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 (略) 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 (略) 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 (略) 试运营的, (略) 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 (略) 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 * 章 (略) 的监督管理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依据职责,负责对 (略) 的监督管理, (略) (略) 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 (略) 记 (略) 会公布。
第十 * 条 (略) (略) 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 (略) 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 (略) 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 (略) 。
(略) 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 (略) 实行地方保护,不得 (略) 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 (略) 。
第十 * 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略)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略) 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 * 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 (略) 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 * 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 (略) 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 * 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略) 、 (略) 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略) 下 * 道工序施工。
第 * 十 * 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略) 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 (略) 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 * 十 * 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 * 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 * 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 (略) 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 (略) 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 (略) 理 * 般工程质量事故; (略) 会同省级人民政 (略) (略) 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 (略) 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 * 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 (略) 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 (略) 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 * 十 * 条 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 (略)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 * ) (略) 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 * ) (略) 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 * )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 * )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 * )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 * )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 * )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 * )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 * )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 * )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 * )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 (略) 门;
( * )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 * )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 * )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 * 章 社会监督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会公开发布 (略) 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 (略) 理等信息,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公路 (略) 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 (略) 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 (略) 监督。
第 * 十 * 条 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 * 章 罚 则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条规定,拒绝或 (略) 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略) 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略)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略) 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略)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 (略)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略) 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 * 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略)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略) 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 (略) 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 (略) 得,对勘察、设计、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 * %以上 * %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 (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略) 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略) 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 (略) 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略) 罚,对直接责任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 (略) 罚;情节严重的, (略)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略) 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 (略) 贿、索贿、 (略) 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政 (略) 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条 本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8 (略) 。 (略) * 日公布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8号)同时废止。
《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 * 日 (略) 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 (略) 。
部长 李小鹏
* 日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
(略) 决定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 、删去第 * 十 * 条中的“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 、将第 * 十 * 条中的“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 (略) 项目的 (略) 罚”修改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
本决定自公 (略) 。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 * 年6 (略) 发布 根据 * (略) 《关于修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 (略) 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略) 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竣(交)工验收和后评价全过程的活动。
第 * 条 公路建设 (略) 统 * 领导,分级管理。
(略) 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
第 * 章 (略) 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 * 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 * )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 (略) ;
( * )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 (略) ;
( * )监督 (略) 秩序;
( * )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 * )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 * )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 (略) 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 * ) (略) 公 (略) 为。
第 * 条 (略) 对全国公路 (略) 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 (略) 建设 (略) 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 (略) 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 (略) 门依据 (略) 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略) 政区域内的国 (略) 建设项目、 (略) 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 (略) 级人民政 (略) 门按照有关 (略) 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 * )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 * )进入被检查单 (略) 进行检查;
( * )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 (略) (略) 理。
第 * 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 * 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 (略) 。
政府投资公路 (略) 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 (略) 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 * 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 (略) :
( * )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 * )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略) 性研究, (略) 性研究报告;
( * )根 (略) 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 * )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 )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略) ;
(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 (略) 门申报施工许可;
( * )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 * )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 * )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略) 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 (略) 。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 (略) :
( * )根据规划, (略) 性研究报告;
( * ) (略) 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 * )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 (略) 门核准;
( * )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 (略) 门审查;
( * )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 * ) (略) ;
(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 (略) 门申报施工许可;
( * )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 * )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略) 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 (略) 、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 (略) 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 (略) 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 (略) 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略) 审批手续。
第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 (略) 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略) 门备案。 (略) 门在 * 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 (略) 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 (略) 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 (略) 试运营的, (略) 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 (略) 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
第 * 章 (略) 的监督管理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依据职责,负责对 (略) 的监督管理, (略) (略) 为。对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 (略) 记 (略) 会公布。
第十 * 条 (略) (略) 准入管理。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或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项目建设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 (略) 有关规定的要求。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依 (略) 门许可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 (略) 。
(略) 必须开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 (略) 实行地方保护,不得 (略) 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进入 (略) 。
第十 * 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略) 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略) 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 * 十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 (略) 其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 * 章 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立、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略)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 (略) 门的委托依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 * 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 (略) 、 (略) 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与安全要求的工程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略) 下 * 道工序施工。
第 * 十 * 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条件,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 (略) 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 (略) 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或阻挠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 * 十 * 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当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第 * 十 * 条 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在 * 小时内按项目管理隶属关系 (略) 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 (略) 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 (略) 理 * 般工程质量事故; (略) 会同省级人民政 (略) (略) 理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特别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和安全 (略) 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 * 章 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对于使用财政性资 (略) 排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 (略) 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 * 十 * 条 对于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要依法对资金到位情况、 (略)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 * ) (略) 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等有关管理规定;
( * ) (略) 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 * )资金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及时到位;
( * )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 * )是否在控制额度内按规定使用建设管理费,按规定的比例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非法扩大建设成本的问题;
( * )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帐管理;
( * )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 * )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 * )按规定审核、汇总、编报、批复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
( * )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 * )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与调整、财务决算;
( * )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 (略) 门;
( * )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 * )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 * )督促项目法人及时按规定办理财产移交手续,规范资产管理。
第 * 章 社会监督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会公开发布 (略) 管理、工程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 (略) 理等信息,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公路 (略) 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 (略) 会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工程质量举报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 (略) 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或质量监督机构检举和投诉。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 (略) 监督。
第 * 十 * 条 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 * 章 罚 则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条规定,拒绝或 (略) 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条规定,越权审批、核准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略) 罚;造成严重后果的, (略)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略) 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略) 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 (略)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略) 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 * 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项目法人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略)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略) 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条规定,承包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的,责 (略) 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工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监理酬金1倍以上2 倍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略) 得的,予以没收。承包单位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改正, (略) 得,对勘察、设计、 (略) 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 * %以上 * %以下的罚款; (略) 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 (略)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职责、不承担质量监督责任的, (略) 门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或者给予警告。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工作人员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略) 门或者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 (略) 罚,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资金拨付;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给予警告;对情节严重的监理单位,还可给予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 (略) 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 (略) 罚,对直接责任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非法扩大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 (略) 罚;情节严重的, (略) 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项目,可 (略) 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 (略) 政处分。
第 * 十 * 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有关人员, (略) 贿、索贿、 (略) 为,损害国家、单位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政 (略) 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略)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条 本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8 (略) 。 (略) * 日公布的《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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