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阳城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阳城县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 (略)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 * 号)的精神,做好 (略) 审批管理工作,根据《 (略) 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起草的《阳 (略) 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在“阳城 (略) 站”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于 * 日 (略) (略) 。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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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略) 第 (略) 政办公区B * 室
阳城 (略)
* 日
阳 (略) 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 * 章?总 则
第 * 条?为加强和 (略) 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略) 乡规划法》《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略) 中央农村工 (略) (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 号)《 (略) (略) 关于 (略) 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 〕6号)《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 (略)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 * 号) 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 条? (略) 政区 (略) 的申请、审批等,应当遵循本细则。
第 * 条? (略) 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略) ,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 (略) 等用地。
第 * 条? (略) 审批管理坚持“ (略) 有、成员使用、 * 户 * 宅、限定标准、规划管控、房地 * 体”原则。
第 * 条? (略) 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 (略) 管理机制,加强和 (略) 审批管理。
第 * 条 (略) 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 (略) 有。国家保 (略) 有者的合法权益, (略) 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 * 章?规划管控
第 * 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 * 条? (略) 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 (略) 审批,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 * 条?乡(镇) (略)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应坚持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优先 (略) 和村内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占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报 (略) 备案;占用农用地的,经县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 (略) 、 (略) 备案。
第十条?农村村民 (略) 计划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 * 月份将下 (略) 用地计划报 (略) 、 (略) 。 (略) 应根 (略) 对各乡(镇)用地需求的审核意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第 * 章?申请审查
第十 * 条?资格权的认定,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确认的村股 (略) 成员为基础,成员家庭依法享有 (略) 资格权。
返乡创业人员、引进人才以及产权制度改革后户口迁入迁出集 (略) 在地的村民,在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理事会审查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适度赋予其资格权及限定 (略) 使用权, (略) 资格权的保留、退出、重获、加入等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 条? (略) 以户为单位计算, * 户 (略) 宅基地。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的村,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的村,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以上年的统计年鉴为准。对乡(镇)、村已有明确规定标准的,按 (略) ,但不能超过上述标准。
(略) 称户口, (略) 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 (略) (略) 家庭成员为 * 户。
第十 * 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 * 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
( *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 (略) 面积小于 * 平方米的;
( *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 (略) 的;
( * )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 *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 * ) (略) 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 条? (略) 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予批准:
( *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 * )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 (略) 协议的;
( * )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确认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略) 未退出的;
( * ) * 户多宅的;
( * )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 (略) 面积达到或者超过 * 平方米的;
( * )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 条?城镇开发边界内, (略) 式村民住宅的审批。对已取得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略) 建设的,乡(镇)、村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梳理归类、认真甄别。对于确实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整体安排连片建设居民住宅小区或村民住宅楼。
第十 * 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 * ) (略) 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 (略) 使用承诺书;
( *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 * ) (略) 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 * )房屋相邻权利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第十 * 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 日内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对 (略) 审核,重点审查申请材料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等。
第十 * 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应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略) 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佐证图片等相关材料 * 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 * 章?审批验收
第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 (略) 、 (略) 、 (略) 、综 (略) 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 * 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 (略) 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略) 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 (略) ”。
第 * 十条?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 *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申请后,应当安排乡(镇) (略) 、 (略) 、 (略) 在 * 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略) 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 (略) 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 (略) 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略) (略) 申请是否依法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会议记录、公示材料、相关协议承诺、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是否齐全。
(略) 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对 (略) 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 (略) 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 (略) 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 (略) 、 (略) 备案。
经联审不 (略) 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自 (略) 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 * 日。
第 * 十 * 条?乡(镇)、村两级应当加强档案资料管理,保证资料齐全、“ * 户 * 档”。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审批管理台账,规范 (略) 建房档案管理,及 (略) 建房审批、登记材料立卷归档。
第 * 十 * 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村两级 (略) 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组织乡、村两级完成开工查验,实地 (略) ,确定 * 至及建房位置。
第 * 十 * 条?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乡(镇)、村两级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 * 日内组织乡(镇)、村两级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 * 至等 (略) ,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 (略)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
属于建新退旧的, (略) 在 * 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
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 (略) 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略) 使用权:
( * )自批准建房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 (略) 使用权人主观因素除外);
( * )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 (略) ;
( * )不按照批准的 (略) 的;
( *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 (略) 的;
( * ) (略) 或建筑物、构筑物的;
( *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 * 章?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范 (略) 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略) 对 (略) 管理法律、 (略) (略) 监督检查。
(略) 对违反国 (略) (略) 监督检查。
(略) (略) 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和指导村民住宅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乡镇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 (略) 审批管理工作 (略) , (略) 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 (略) 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略) 审批管理“ * 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 * 十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动态巡查制 (略) 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全过程巡查和监管,重点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 (略) 监督检查, (略) (略) 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 (略) 为。
第 * 十 * 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 (略) 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要 (略) 协管员制度,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宅基地及建房申请审查、施工管理、超占面积制止、纠纷 (略) 违法用地劝阻和报告等。
第 * 十 * 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村民改建、翻建的管理,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书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改建、翻建符合当地村庄规划、风貌管控要求,符合“ * 户 * 宅”要求, (略) 位置、不突破规定面积,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 (略) 纠纷调解工作。
第 * 十 * 条?宅基地面积超标、 * 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乡(镇)人民 (略) 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 (略) 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略) 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 * 章?附 则
第 * 十 * 条?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 * 十 * 条?本细则由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细则自印 (略) ,有效期2年。
阳城 (略)
* 日
为贯彻落实《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 (略)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 * 号)的精神,做好 (略) 审批管理工作,根据《 (略) 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 (略) 起草的《阳 (略) 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在“阳城 (略) 站”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建议并于 * 日 (略)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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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 (略)
* 日
阳 (略) 审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 * 章?总 则
第 * 条?为加强和 (略) 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略) 乡规划法》《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 (略) 中央农村工 (略) (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 号)《 (略) (略) 关于 (略) 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 〕6号)《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 (略) 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晋政办发〔 * 号) 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 * 条? (略) 政区 (略) 的申请、审批等,应当遵循本细则。
第 * 条? (略) 称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略) ,是指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 (略) 等用地。
第 * 条? (略) 审批管理坚持“ (略) 有、成员使用、 * 户 * 宅、限定标准、规划管控、房地 * 体”原则。
第 * 条? (略) 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建立 (略) 管理机制,加强和 (略) 审批管理。
第 * 条 (略) 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 (略) 有。国家保 (略) 有者的合法权益, (略) 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 * 章?规划管控
第 * 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 * 条? (略) 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区 (略) 审批,还须符合相关专项规划。
第 * 条?乡(镇) (略)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应坚持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依据村庄规划或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优先 (略) 和村内空闲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占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审批报 (略) 备案;占用农用地的,经县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报 (略) 、 (略) 备案。
第十条?农村村民 (略) 计划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每年 * 月份将下 (略) 用地计划报 (略) 、 (略) 。 (略) 应根 (略) 对各乡(镇)用地需求的审核意见,统筹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
第 * 章?申请审查
第十 * 条?资格权的认定,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确认的村股 (略) 成员为基础,成员家庭依法享有 (略) 资格权。
返乡创业人员、引进人才以及产权制度改革后户口迁入迁出集 (略) 在地的村民,在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经理事会审查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确定其成员资格,适度赋予其资格权及限定 (略) 使用权, (略) 资格权的保留、退出、重获、加入等形式。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 条? (略) 以户为单位计算, * 户 (略) 宅基地。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村,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亩至2亩的村,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人均耕地在2亩以上的村,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人均耕地面积以上年的统计年鉴为准。对乡(镇)、村已有明确规定标准的,按 (略) ,但不能超过上述标准。
(略) 称户口, (略) 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 (略) (略) 家庭成员为 * 户。
第十 * 条?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 * 的,可以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
( *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且当前 (略) 面积小于 * 平方米的;
( * )符合政策规定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成为正式成员且在 (略) 的;
( * )现住房影响乡村建设相关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 * )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 * ) (略) 被依法征收,或者因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被占用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 条? (略) 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予批准:
( * )村民出卖、出租、赠与原住宅的;
( * )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 (略) 协议的;
( * )整户户口虽已合法迁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确认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略) 未退出的;
( * ) * 户多宅的;
( * )虽符合分户条件,但当前 (略) 面积达到或者超过 * 平方米的;
( * )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 * 条?城镇开发边界内, (略) 式村民住宅的审批。对已取得村民建房用地审批手续, (略) 建设的,乡(镇)、村在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梳理归类、认真甄别。对于确实符合申请资格条件的,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整体安排连片建设居民住宅小区或村民住宅楼。
第十 * 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 * ) (略) 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 * ) (略) 使用承诺书;
( * )家庭户口簿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证复印件(或其他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 * ) (略) 门免费提供的通用房屋设计图纸、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或者审核的图纸,或者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图纸。
( * )房屋相邻权利人同意建设的书面意见。
第十 * 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申请后,应当在 * 日内提交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对 (略) 审核,重点审查申请材料信息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建筑层高、外观风貌等是否符合当地相关规定,是否征求了拟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的意见等。
第十 * 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核通过后,应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略) 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村民申请、承诺书、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佐证图片等相关材料 * 并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 * 章?审批验收
第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整 (略) 、 (略) 、 (略) 、综 (略) 等相关资源力量,建立 * 个窗口受理、多个机构联 (略) 和建房联审联办制度, (略) 申请审查、批准后丈量批放、住宅建成后核查验收“ (略) ”。
第 * 十条?申请材料不完备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日内, * 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和相关要求。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申请后,应当安排乡(镇) (略) 、 (略) 、 (略) 在 * 日内完成实地审查。
(略) 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 (略) 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建房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房屋结构是否符合安全标准等,综合各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并 (略) 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略) (略) 申请是否依法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会议记录、公示材料、相关协议承诺、村集体经济组织意见等是否齐全。
(略) 实地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审查是否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的用途管制要求,建筑是否符合本地区风貌管控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是否办理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等。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对 (略) 审核,认为符合条件、材料完备的,应当在收到联审结果后5日内完成审批, (略) 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向申请人 (略) 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同时,将审批情况书面报 (略) 、 (略) 备案。
经联审不 (略) 审批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乡(镇)人民政府自 (略) 申请之日起至作出审批决定,原则上不超过 * 日。
第 * 十 * 条?乡(镇)、村两级应当加强档案资料管理,保证资料齐全、“ * 户 * 档”。乡(镇)人民政府 (略) 审批管理台账,规范 (略) 建房档案管理,及 (略) 建房审批、登记材料立卷归档。
第 * 十 * 条?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村两级 (略) 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日内组织乡、村两级完成开工查验,实地 (略) ,确定 * 至及建房位置。
第 * 十 * 条?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向乡(镇)、村两级申请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后 * 日内组织乡(镇)、村两级实地验收,检查村民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 * 至等 (略) ,是否按照设计图纸、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提交的房屋竣工验收资料是否齐全等。未按批准 (略) 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整改。
属于建新退旧的, (略) 在 * 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
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 (略) 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 (略) 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村集体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略) 使用权:
( * )自批准建房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 (略) 使用权人主观因素除外);
( * )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 (略) ;
( * )不按照批准的 (略) 的;
( * )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 (略) 的;
( * ) (略) 或建筑物、构筑物的;
( * )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 * 章?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全县范 (略) 和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略) 对 (略) 管理法律、 (略) (略) 监督检查。
(略) 对违反国 (略) (略) 监督检查。
(略) (略) 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工作,负责编制和指导村民住宅示范图集推广、农村建筑工匠培训、指导乡镇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施工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党委或者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相关机构人员参 (略) 审批管理工作 (略) , (略) 审批管理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实工作力量,安排工作经费, (略) 审批管理工作有序开展。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 (略) 审批管理“ * 公开”制度,主动公开村庄规划(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 * 十条?乡(镇)人民政府 (略) 动态巡查制 (略) 协管员制度,做好日常管理、加强对农村村民建房的全过程巡查和监管,重点对建房位置、用地面积、建筑层数、建 (略) 监督检查, (略) (略) 的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各 (略) 为。
第 * 十 * 条?村集体经济组织要 (略) 村民自治管理程序,强化村规民约的监督约束作用,要 (略) 协管员制度,具体负责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宅基地及建房申请审查、施工管理、超占面积制止、纠纷 (略) 违法用地劝阻和报告等。
第 * 十 * 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村民改建、翻建的管理,实行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书面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改建、翻建符合当地村庄规划、风貌管控要求,符合“ * 户 * 宅”要求, (略) 位置、不突破规定面积,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主体责任。
第 * 十 * 条?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织应当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负 (略) 纠纷调解工作。
第 * 十 * 条?宅基地面积超标、 * 户多宅、未批先建、违规审批等历史遗留问题,由乡(镇)人民 (略) 占用时国家及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分类认定, (略) 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略) 理,逐步调整到位。
第 * 章?附 则
第 * 十 * 条?本细则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 * 十 * 条?本细则由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细则自印 (略) ,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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