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基本介绍

内容
 
发送至邮箱

《黑龙江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基本介绍



(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通过 (略) 第 * 号公布 自 * 年 * (略) )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 (略) 为,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 (略)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由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 * 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 * 方推选代表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略)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 * 条 (略) 称的集体合同(包括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技能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 * 条 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

第 * 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略) 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 (略) 宣传、帮助和指导。

企业联合会、 (略) 、工商业联合会、 (略) 、商会等组织帮助和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 * (略) 集体合同。

第 * 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 * 方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 * 章 协商代表


第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各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 * 人,用人单位 * 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 * 方的协商代表,并且双方都应当确定 * 名首席代表。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 * 分之 * 。

第 * 条 职工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在其中推选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 * 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指定的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方协商代表担任。

第十条 职工协商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的活动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不受影响。

在参加平等协商活动期间和 (略) 期间,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 * 条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

第十 * 条 (略) 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有效期满为止。

第十 * 条 协商 (略) 下列职责:

( * )进行平等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 * ) (略) 议;

( * )参加平等 (略) 理;

( * ) (略) 的其他职责。

首 (略) 以上职责外, (略) 下列职责:

( * )召集和主持协商代表会议;

( * )负责向本方公布协商情况;

( * )向对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在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十 * 条 协商 (略) 下列义务:

( * )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 * )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 )遵守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得散布或者传播协商过程中的信息。

职工协商代表应当为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的职工保守秘密。

第十 * 条 职工协商代表有下列情形之 * 的,工会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未建立工会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

( *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 )违反协商纪律,损害职工利益的;

( * )不能胜任其职责 (略) 其义务的。

第十 * 条 双方协商代表在平等协 (略) 下列准备工作:

( * )拟定议题;

( * )确定时间、地点;

( * )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意见;

( * )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共同确定记录员。

议题可以由提出协商的 * 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守秘密。

第 * 章 协商内容


第十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在下列事 (略) 平等协商:

( * )劳动报酬;

( * )工作时间;

( * )休息休假;

( * )劳动安全与卫生;

( * )补充保险和福利;

( *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 )职业技能培训;

( * )劳动合同管理;

( * )劳动定额;

(十)奖惩;

(十 * )裁员;

(十 * )集体合同期限;

(十 *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 * )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十 * 条规定的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就其中某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 * 般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等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 * 十条 因用人单位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等情形,用人单位或者职工 * 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建立和推进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 * 章 协商程序


第 * 十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 (略)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 * 方提出要约,另 * 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 *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第 * 十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应当 (略) 平等协商。

第 * 十 * 条 (略) 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 (略) :

( * )宣布会议内容和纪律;

( * ) * 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 * 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 * )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意见,进行商谈;

( * )双方意见达成 * 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略) 议由提出要约 * 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 * 十 * 条 自职工 * 方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之日起到签订集体合同之日止,为协商期间。协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 十日。

因协商发生争议超过协商期限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上级工会应当在 * 十日内给予协调。

上级工会协调后仍有争议的,按属地管辖交 (略) (略) (略) 理。 (略) (略) 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 (略) 理争议, (略) 理申请之日起 * 十日 (略) 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 * 日。

第 * 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 * 十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经协商 * 致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协商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文本上签字确认。

第 * 十 * 条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 * 分之 * 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需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订。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文本 * 式 * 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备案审查。

第 * 十 * 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短不得少于 * 年,最长不得超过 * 年。

第 * 十 * 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满前 * 十日内,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要求。

第 * 十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 (略) 。合并、分立、重组后的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经协商 * 致的,可以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 * 十 * 条 在平等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有影响生产、 (略) (略) 为。

第 * 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 * 十 * 条 乡镇、街道、社区等工会组织以及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 (略) 业工会组织可以与企业方 (略) 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 * 十 * 条 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略) 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 * 十 * 条 双方协商代表可以就下列涉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 * )最低工资标准;

( * )工资调整的幅度;

( * )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

( * )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 * )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 * ) (略) 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 * 章 集 (略) 、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 * 十 * 条 集体合同 * 经生效,集体合同 (略) 。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协商解决。

第 * 十 *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 * )双方协商 * 致的;

( * )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 * )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 (略) 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之日起十 * 日内报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依法破产、决定解散的, (略) 终止。

第 * 十 * 条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 * 章的有关规定。

第 * 十条 (略)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 (略) 提起诉讼。

第 * 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 (略) 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内容如下:

( * )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 )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略) (略) 门在十 *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略) 生效。

(略) (略) 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 * 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 * )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 * )审查意见和理由;

( * )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对 (略) 修订。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集 (略) 情况。

第 * 十 * 条 职工 * 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 * 级工会。上 * 级工会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向 (略) (略) 门反映。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 (略) 为之 * 的,由 (略) (略) 门责令其在十 * 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法定代表人 (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罚款,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 (略) 会公布:

( * )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对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 * )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 (略) 需情况和资料的;

( * )拒绝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

( * )阻挠上级工会 (略)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 * )不按照规定报送 (略) 审查的;

( * ) (略) 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本条第 * 款 * 、 * 、 * 项规定情节严重,并且逾期不改正的,由 (略) (略) 门对法定代表人 (略) * 千元以上 * 千元以下罚款,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略) 会公布。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扣发、降低协商代表的工资或者福利的,由 (略) (略) 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福利,并按应得工资、福利总和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 * 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协商代表 (略)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略) 该合同,协商代表不 (略)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略) 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 十 * 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 * 十 * 条 职 (略) 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集体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法定职责的,应 (略) 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略) 政区域内的企业分支机构和民办非 (略) 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 (略) 。

第 * 十条 本条例自 * 年 * (略) 。

关于进 * 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通过 (略) 第 * 号公布 自 * 年 * (略) )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了规范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 (略) 为,明确集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 (略) 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集体合同制度。

用人单位已经建立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由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 * 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尚未建立工会或者工会联合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 * 方推选代表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略)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规定。

第 * 条 (略) 称的集体合同(包括专项集体合同)是指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与卫生、职业技能培训、补充保险和福利等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 * 条 签订、履行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公正合法、平等协商、诚实守信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原则。

第 * 条 本条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略) 门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对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 (略) 宣传、帮助和指导。

企业联合会、 (略) 、工商业联合会、 (略) 、商会等组织帮助和督促用人单位与职工 * (略) 集体合同。

第 * 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

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签订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用人单位与职工 * 方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 * 章 协商代表


第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各方的协商代表人数不得少于 * 人,用人单位 * 方的协商代表不得多于职工 * 方的协商代表,并且双方都应当确定 * 名首席代表。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可以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但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人数的 * 分之 * 。

第 * 条 职工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工会征求职工意见后选派,首席代表应当由工会主席或者由其书面委托的本单位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职工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产生,首席代表由协商代表在其中推选产生。

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协商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第 * 条 用人单位协商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指定的负责人确定,首席代表应当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书面委托的本方协商代表担任。

第十条 职工协商代表参加平等协商的活动视为正常劳动,其工资和福利不受影响。

在参加平等协商活动期间和 (略) 期间,用人单位调整职工协商代表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 * 条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

第十 * 条 (略) 代表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但最长至集体合同有效期满为止。

第十 * 条 协商 (略) 下列职责:

( * )进行平等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 * ) (略) 议;

( * )参加平等 (略) 理;

( * ) (略) 的其他职责。

首 (略) 以上职责外, (略) 下列职责:

( * )召集和主持协商代表会议;

( * )负责向本方公布协商情况;

( * )向对方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在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第十 * 条 协商 (略) 下列义务:

( * )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 * )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 * )遵守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得散布或者传播协商过程中的信息。

职工协商代表应当为提出协商意见和建议的职工保守秘密。

第十 * 条 职工协商代表有下列情形之 * 的,工会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未建立工会的,经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可以撤销其代表资格:

( * )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 * )违反协商纪律,损害职工利益的;

( * )不能胜任其职责 (略) 其义务的。

第十 * 条 双方协商代表在平等协 (略) 下列准备工作:

( * )拟定议题;

( * )确定时间、地点;

( * )收集用人单位和职工意见;

( * )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 * )共同确定记录员。

议题可以由提出协商的 * 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指派的代表共同起草;记录员应当如实记录和保守秘密。

第 * 章 协商内容


第十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在下列事 (略) 平等协商:

( * )劳动报酬;

( * )工作时间;

( * )休息休假;

( * )劳动安全与卫生;

( * )补充保险和福利;

( *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 * )职业技能培训;

( * )劳动合同管理;

( * )劳动定额;

(十)奖惩;

(十 * )裁员;

(十 * )集体合同期限;

(十 *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十 * )需要协商的其他内容。

第十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十 * 条规定的事项签订集体合同,或者就其中某项内容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第十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 * 般应当每年就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等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第 * 十条 因用人单位利润增长、劳动生产率提高或者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提高等情形,用人单位或者职工 * 方可以提出增长工资的要求,建立和推进工资正常增长机制。

第 * 章 协商程序


第 * 十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均可以向对方以书面 (略) 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 * 方提出要约,另 * 方应当自收到要约之日起十 * 日内给予书面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协商。

第 * 十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应当 (略) 平等协商。

第 * 十 * 条 (略) 议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 (略) :

( * )宣布会议内容和纪律;

( * ) * 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 * 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

( * )双方就协商事项发表意见,进行商谈;

( * )双方意见达成 * 致的,应当形成集体合同草案。

(略) 议由提出要约 * 方的首席代表主持。

第 * 十 * 条 自职工 * 方或者用人单位提出签订集体合同的要约之日起到签订集体合同之日止,为协商期间。协商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 十日。

因协商发生争议超过协商期限未能签订集体合同的,上级工会应当在 * 十日内给予协调。

上级工会协调后仍有争议的,按属地管辖交 (略) (略) (略) 理。 (略) (略) 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 (略) 理争议, (略) 理申请之日起 * 十日 (略) 理工作。期满未结束的,可以适当延长协调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 * 日。

第 * 章 集体合同的签订


第 * 十 * 条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经协商 * 致形成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协商代表在集体合同草案文本上签字确认。

第 * 十 * 条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

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 * 分之 * 以上代表或者职工出席。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即获通过。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需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合同草案未获通过,双方协商代表应当重新协商修订。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文本 * 式 * 份报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备案审查。

第 * 十 * 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由双方协商确定,最短不得少于 * 年,最长不得超过 * 年。

第 * 十 * 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满前 * 十日内,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均可以提出续签或者重新签订的要求。

第 * 十条 用人单位合并、分立、重组后,原集体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 (略) 。合并、分立、重组后的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经协商 * 致的,可以重新签订集体合同。

第 * 十 * 条 在平等协商期间,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不得有影响生产、 (略) (略) 为。

第 * 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 * 十 * 条 乡镇、街道、社区等工会组织以及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 (略) 业工会组织可以与企业方 (略) 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 * 十 * 条 依法订立的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略) 业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 * 十 * 条 双方协商代表可以就下列涉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 * )最低工资标准;

( * )工资调整的幅度;

( * )同类工种的劳动定额标准;

( * )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 * )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 * ) (略) 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第 * 章 集 (略) 、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 * 十 * 条 集体合同 * 经生效,集体合同 (略) 。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当协商解决。

第 * 十 * 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

( * )双方协商 * 致的;

( * )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条件出现的;

( * )因不可抗力致使集体 (略) 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变更或者解除集体合同之日起十 * 日内报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 集体合同有效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依法破产、决定解散的, (略) 终止。

第 * 十 * 条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的程序适用本条例第 * 章的有关规定。

第 * 十条 (略) 、变更、解除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争议双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 (略) 提起诉讼。

第 * 章 集体合同的审查和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对用人单位报送的集体 (略) 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审查内容如下:

( * )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 * )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略) (略) 门在十 * 日内未提出异议的, (略) 生效。

(略) (略) 门对集体合同的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对集体合同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 * 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送达用人单位。审查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集体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名称、地址;

( * )收到集体合同的时间;

( * )审查意见和理由;

( * )作出审查意见的时间。

职工 * 方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审查意见书对 (略) 修订。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每年应当听取和审议集 (略) 情况。

第 * 十 * 条 职工 * 方首席协商代表应当在集体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报送上 * 级工会。上 * 级工会如果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并向 (略) (略) 门反映。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 (略) 为之 * 的,由 (略) (略) 门责令其在十 * 日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对法定代表人 (略) * 百元以上 * 千元以下罚款,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 (略) 会公布:

( * )拒绝或者拖延答复对方平等协商要求的;

( * )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平等协商、签 (略) 需情况和资料的;

( * )拒绝依法签订集体合同的;

( * )阻挠上级工会 (略) 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

( * )不按照规定报送 (略) 审查的;

( * ) (略) 生效的集体合同的。

违反本条第 * 款 * 、 * 、 * 项规定情节严重,并且逾期不改正的,由 (略) (略) 门对法定代表人 (略) * 千元以上 * 千元以下罚款,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略) 会公布。

第 * 十 * 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扣发、降低协商代表的工资或者福利的,由 (略) (略) 门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福利,并按应得工资、福利总和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职工 * 方协商代表劳动合同,协商代表 (略) 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略) 该合同,协商代表不 (略) 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 (略) 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 * 十 * 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 * 十 * 条 职 (略) 集体合同规定的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集体合同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法定职责的,应 (略) 政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略) 政区域内的企业分支机构和民办非 (略) 平等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依照本条 (略) 。

第 * 十条 本条例自 * 年 * (略) 。

关于进 * 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管理工作的通知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