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太仓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机构遴选的通知
关于开展太仓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机构遴选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 * 步推进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 * 〕 * 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 * 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 * 〕 *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 (略) 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太政规〔 * 〕2号)、《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 * 〕 * 号)、《关于明确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条件的通知(试行)》(苏人保医〔 * 〕 * 号)、《关于明确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内容的通知(试行)》(苏医保待医〔 * 〕 * 号)、《关于开展 (略) 市区 * 年度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基〔 * 〕 * 号)规定,现就 (略) 市 * 年度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 、申请时间
* 日至 * 日上午9: * — * : * ,下午 * : * — * : * 。逾期不再受理。
* 、申请条件
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 * )注册登记在 (略) 市,能够从事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且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备案)的养老机构,或在 (略) 市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登记的能够提供居家生活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上述机构须在受理期结束日期 * 日前,取得相关证照并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 * )证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有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内容,且有 (略) 所。
( * )护理服务 (略) 业规范,应当是受聘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医生、护士,以及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等执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人员数量应与机构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供给水平相匹配。聘用的护理服务人员 * 人(含)以上(其中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护士须2人及以上,其余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应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人员配备、服务设施配 (略) 络建设等符合规定要求。
( * )居家上门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护理要求、值班制度、 (略) 理等。
( * )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 (略) 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不予受理情形
居家护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 * )不符合《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 * 〕 * 号)、《关于明确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条件的通知(试行)》(苏人保医〔 * 〕 * 号)有关规定的;
( * )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
( * ) (略) 政处罚责任的;
( *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 *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长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 (略) (略) 罚法律责任的;
( * )因严重违反长护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 (略) 违约责任的;
( * )法定代表人、主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护理机构被解除长护协议,未满5年的;
( * )法定代表人、主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 、受理地点
(略) 门 | 地址 | 咨询电话 |
(略) 市长期护理保 (略) | (略) 市 (略) 路 * 号 (略) (略) (略) |
* 、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家护理机构自愿向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提出申请:
( * )材料受理
居家护理机构需向商保机构递交《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申请表(居家护理机构)》(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及 (略) 列的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申请材料内容不齐的,商保机构应 * 次性告知机构补充,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商保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 )材料审核
?商保机构通过资料审查、查询信息系统等形式,对居家护理机构的申报材 (略) 审核,对居家护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 (略) 评估。
( * )评估评审
对已受理的居家护理机构,商保机构应在申请受理期结束后的 * 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评估和集中评审。评估评审结合居家护理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配备、服务能力等开展竞争性遴选,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的评分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商保机构根据评估评审结果确定拟新增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名单(评分低于 * 分的不予纳入),并报 (略) 市医疗保 (略) 备案确认。
( * )社会公示
(略) 门将拟新增的定点机构名单在“ (略) (略) ”微信公众号以及中 (略) (在<http:/ 点击查看>>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点击“重点政务信息”→点击“科教文卫”,“医疗卫生、人口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中查看)上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长护险定点条件的,不予纳入长护险定点。
( * )协议签约
?公示无异议后,商保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市医疗保 (略) 向社会公布定点护理机构名单。
* 、其他事项
( * )本次申请纳入长护定点的居家护理机构,以申请时间为准,须保持有关资质的稳定性。凡上述“申请流程” * 个环节中任 * 环节,与申请递交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不 * 致的,视作该机构自动放弃本次长护定点申请。
( * )居家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机构虚构、篡改材 (略) 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长护定点申请。?
( * )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 (略) 会监督,监督电话: 点击查看>> ( (略) 市医疗保 (略) )。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 * 致的, (略) 。
附件1: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申请表(居家护理机构)
(略) 市医疗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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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 * 步推进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苏府〔 * 〕 * 号)、《市政府印发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第 * 阶段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 * 〕 * 号)、《市政府关于印发 (略) 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基本政策和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太政规〔 * 〕2号)、《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 * 〕 * 号)、《关于明确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条件的通知(试行)》(苏人保医〔 * 〕 * 号)、《关于明确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项目内容的通知(试行)》(苏医保待医〔 * 〕 * 号)、《关于开展 (略) 市区 * 年度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医基〔 * 〕 * 号)规定,现就 (略) 市 * 年度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 、申请时间
* 日至 * 日上午9: * — * : * ,下午 * : * — * : * 。逾期不再受理。
* 、申请条件
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应具备以下条件:
( * )注册登记在 (略) 市,能够从事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且已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备案)的养老机构,或在 (略) 市已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工商登记的能够提供居家生活护理服务的其他服务机构。上述机构须在受理期结束日期 * 日前,取得相关证照并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
( * )证照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须有居家养老、照护服务内容,且有 (略) 所。
( * )护理服务 (略) 业规范,应当是受聘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的执业医生、护士,以及参加养老护理员、医疗护理员、健康照护等执业培训合格的人员。人员数量应与机构自身服务能力和服务供给水平相匹配。聘用的护理服务人员 * 人(含)以上(其中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工作3年以上的执业护士须2人及以上,其余居家护理服务人员应与居家护理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人员配备、服务设施配 (略) 络建设等符合规定要求。
( * )居家上门服务工作制度健全: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护理要求、值班制度、 (略) 理等。
( * )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 (略) 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 、不予受理情形
居家护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予受理定点申请:
( * )不符合《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苏人保医〔 * 〕 * 号)、《关于明确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护理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条件的通知(试行)》(苏人保医〔 * 〕 * 号)有关规定的;
( * )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申请材料的;
( * ) (略) 政处罚责任的;
( * )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
( * )因违法违规被解除长护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 (略) (略) 罚法律责任的;
( * )因严重违反长护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 (略) 违约责任的;
( * )法定代表人、主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护理机构被解除长护协议,未满5年的;
( * )法定代表人、主要(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 、受理地点
(略) 门 | 地址 | 咨询电话 |
(略) 市长期护理保 (略) | (略) 市 (略) 路 * 号 (略) (略) (略) |
* 、申请流程
符合申请条件的居家护理机构自愿向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商保机构”)提出申请:
( * )材料受理
居家护理机构需向商保机构递交《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申请表(居家护理机构)》(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及 (略) 列的其他相关书面材料。申请材料内容不齐的,商保机构应 * 次性告知机构补充,逾期不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申请机构提出申请并且材料齐全且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商保机构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 * )材料审核
?商保机构通过资料审查、查询信息系统等形式,对居家护理机构的申报材 (略) 审核,对居家护理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信 (略) 评估。
( * )评估评审
对已受理的居家护理机构,商保机构应在申请受理期结束后的 * 个工作日内完成实地评估和集中评审。评估评审结合居家护理机构的财务状况、人员配备、服务能力等开展竞争性遴选,具体评分标准详见《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协议管理的评分标准》(附件2,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商保机构根据评估评审结果确定拟新增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名单(评分低于 * 分的不予纳入),并报 (略) 市医疗保 (略) 备案确认。
( * )社会公示
(略) 门将拟新增的定点机构名单在“ (略) (略) ”微信公众号以及中 (略) (在<http:/ 点击查看>> 首页“政府信息公开”→点击“重点政务信息”→点击“科教文卫”,“医疗卫生、人口政策、措施及实施情况”中查看)上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有异议且查实不符合长护险定点条件的,不予纳入长护险定点。
( * )协议签约
?公示无异议后,商保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由市医疗保 (略) 向社会公布定点护理机构名单。
* 、其他事项
( * )本次申请纳入长护定点的居家护理机构,以申请时间为准,须保持有关资质的稳定性。凡上述“申请流程” * 个环节中任 * 环节,与申请递交时单位名称、单位地址、法定代表人不 * 致的,视作该机构自动放弃本次长护定点申请。
( * )居家护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如实填报相关执(营)业信息与申报资料,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如发现机构虚构、篡改材 (略) 为的,视作自动放弃本次长护定点申请。?
( * )居家护理机构申请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协议管理工作的过程和结果公开, (略) 会监督,监督电话: 点击查看>> ( (略) 市医疗保 (略) )。
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 * 致的, (略) 。
附件1: (略) 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机构申请表(居家护理机构)
(略) 市医疗保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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