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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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解读



  1、制定《实施细则》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为更好地 (略) 主体的预期, (略) 主体信心,国家把近年来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进 * 步系统化、规范化,把政策提倡、工作要求和实践 (略) 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令第 * 号)。 (略) 省和 (略) 市结合辖区实际进 * 步细化优化营商环境内容,分别出台了《 (略) 省深化营商环 (略) 动方案》(中共 (略) 省委办公厅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和《 (略) 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日 (略) 市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均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提出了要求。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域, (略) 和 (略) 省早期出台了《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 〕 * 号)和《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 * 〕 * 号),提出全 (略)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域的最高法规,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涉及到区域评估并没有相关规定。另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点击查看>> )2 (略) ,目前尚未更新,未能对区域 (略) 详细指导。 (略) 自然资源厅就如何进 * 步开展区域评估印发了《关于印发< (略) 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的函》(粤自然资函〔 * 号)和《关于印发 (略) 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 * 号),这两个文件进 * 步细化和明确了区域评估的要求,也是我市编制《实施细则》重要参考文件。

  目前,在“粤港澳 (略) 示范区”双重国家战略引导下, (略) 市更应结合实际将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区域评估 (略) ,从根本上提高政府审批效率、减少企业负担和 * 定的财政支出,同时是落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实施细则》提出了我市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特定区域类别、 (略) 门或机构、区域评估相关技术要求和时效、 (略) 门职责及需单独开展评估的建设项目类型等。《实施细则》共十 * 条。

  第 * 条明确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起草的主要依据。

  第 * 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全市(含深汕特别 (略) 区)内,只要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 * 条对我市哪些范围及特定区域需要开展 (略) 了明确。位于 (略) 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高中低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开展区域评估,并阐明了区域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类型。特定区域的确定过程中,既参考了上级文件要求,也参考了历年开展单个地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大小统计情况,除明确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 (略) 外,还增加了其它需要开展区域评估的区域,此举增加了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开展区域评估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第 * 条指定区域评估的实施单位是特定 (略) 门或机构,对于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鉴于工程建设开展的紧迫性,由辖区政府指定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期间, (略) 门作为地质灾害防 (略) 门对开展区域 (略) 指导。

  第 * 、 * 、 * 、 * 条对承担区域评估工作的技术单位资质、区域评估等级、技术标准、区域评估内容和专家评审等,进行了明确要求。目前,这几项内容均有明确的规范或技术 (略) ,实际开展区域评估过 (略) 技术标准参考即可,这里不在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第 * 条区域评估开展过程中,如特定区域范围较大,仅部分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明确要求开展区域评估的基础范围是特定区域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重叠范围,并结合特定区域的规划、建设计划及地质环境条件综合确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避免过度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 是造成资金浪费; * 是频繁开展区域评估,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条落实《 (略) 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第 * 十 * 条关于“区域评估 (略) 会公开, (略) 门管理依据”的要求。进 * (略) 会公开的渠道及解决如何将区域评估成果在全市范围共享的问题,提出要求纳入市“多规合 * ”信息平台。

  第十 * 条明确了区域评估成果时效为5年,提出地质环境条件或规划重 (略) 理的要求。后者可能是在区域评估工作会经常遇到,由于地质环境条件和规 (略) 定量化表达,建议由相关领域内专家对 (略) 论证,将论证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第十 * 条明确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除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建设单位可直接用区域评估成果报 (略) 政审批工作,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区域评估报告中针对该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建议。

  第十 * 条落实《关于印发 (略) 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 * 号)对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并提出按评估结论落实防治措施,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1)中的 (略) 适当完善,其他均参照上级 (略) 。

  第十 * 条要 (略) 业部门的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责任。单个或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源头控制非常关键的工作内容, (略) 、省政府、市政府 (略) 门系列文件多次点到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略) 在,评估工作的 (略) (略) 门落实好防治措施。

  第十 * 条明确开展区域评估前,要核实拟评估区域是否曾单独开展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如核实曾开展过且评估成果位于规定的有效期内,该成果继续有效。

  第十 * 条明确《实施细则》的实施日期及 (略) 门。

  3、《实施细则》区域评估成果时效为5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关于印发 (略) 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 * 号)的要求,区域评估时效期原则上与区域规划期保持 * 致。考虑可能会出现特定区域内规划长期保持不变,区域评估成果 * 直无法更新,根据地质灾害的变化趋势分析,其发生主要受强降雨、人类工程活动等影响,是 * 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对尚未开发建设的特定区域要定期更新区域评估成果;另外,从经济角度分析,频繁更新区域评估成果,也会造成资金浪费。综合上述因素分析,结合 (略) 地区地质灾害特点,确定每5年更新 * 次区域评估成果较合理。

  4、特定区域的地质环境条件或规划重大调整情况下是否需重新开展区域评估?

  如果区域评估成果有效期尚未结束,而特定区域的地质环境条件或规划重大调整情况的,是否需要重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对于之前提出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地形、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条件改变很大)或规划重大调整(规划定位、 (略) 、用地的主导功能改变很大)的特定区域,需要重新开展区域评估,如何判定属于很大,存在 * 定的难度,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决定取消此模糊性表达,根据工程建设情况,邀请地质、岩土、规划、预算、 (略) 分领 (略) 论证,依据论证结果判定是否需要重新开展区域评估。

  5、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方面的相关要求有哪些?

  《实施细则》明确了承担区域评估的技术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级资质。区域评估应当按照 * 级评估开展,适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和《 (略) 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区域 (略) 地质灾害调查及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范围内的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6、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有哪些?

  根据《关于印发 (略) 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 * 号)的要求,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1)重点工程或大型以上建设工程, (略) 、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桥梁工程(总长度> * m)、隧道工程(长度> * m)、水库(库容>1.0× * m3);

  2)特殊项目, (略) 、放射性设施、 (略) 、液化石油气(煤气) (略) (容积>1.0× * m3)、 (略) 理工程、 (略) 、构筑物(高度> * m);

  3)生命线工程,包括输水管道、输气(油)管道、输变电工程。

  7、开展区域评估前,开展的单个地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否有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要求,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 (略) 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申请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 (略) 性研究 (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 (略) 性研究 (略) 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市、 (略) 门不 (略) 性研究报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出让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 (略) 门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 (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于单个地块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或受到其威胁的情况,地质灾害相关法规已经明确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开展区域评估前,要核实拟评估区域是否曾单独开展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如核实曾开展过且评估成果位于规定的有效期内,该成果继续有效,不需要再次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1、制定《实施细则》背景和必要性是什么?

  为更好地 (略) 主体的预期, (略) 主体信心,国家把近年来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措施、经验做法进 * 步系统化、规范化,把政策提倡、工作要求和实践 (略) 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出台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略) 令第 * 号)。 (略) 省和 (略) 市结合辖区实际进 * 步细化优化营商环境内容,分别出台了《 (略) 省深化营商环 (略) 动方案》(中共 (略) 省委办公厅 (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和《 (略) 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 日 (略) 市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均对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下简称“区域评估”)工作提出了要求。针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域, (略) 和 (略) 省早期出台了《 (略) 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 * 〕 * 号)和《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略) 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 * 〕 * 号),提出全 (略) 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令第 * 号)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域的最高法规,其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提出了明确要求,但涉及到区域评估并没有相关规定。另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点击查看>> )2 (略) ,目前尚未更新,未能对区域 (略) 详细指导。 (略) 自然资源厅就如何进 * 步开展区域评估印发了《关于印发< (略) 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工作指引>的函》(粤自然资函〔 * 号)和《关于印发 (略) 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 * 号),这两个文件进 * 步细化和明确了区域评估的要求,也是我市编制《实施细则》重要参考文件。

  目前,在“粤港澳 (略) 示范区”双重国家战略引导下, (略) 市更应结合实际将优化营商环境中的区域评估 (略) ,从根本上提高政府审批效率、减少企业负担和 * 定的财政支出,同时是落实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2、《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实施细则》提出了我市区域评估适用范围、特定区域类别、 (略) 门或机构、区域评估相关技术要求和时效、 (略) 门职责及需单独开展评估的建设项目类型等。《实施细则》共十 * 条。

  第 * 条明确了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起草的主要依据。

  第 * 条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全市(含深汕特别 (略) 区)内,只要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均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 * 条对我市哪些范围及特定区域需要开展 (略) 了明确。位于 (略) 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划定的高中低易发区内的工程建设项目需开展区域评估,并阐明了区域评估中的地质灾害类型。特定区域的确定过程中,既参考了上级文件要求,也参考了历年开展单个地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范围大小统计情况,除明确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 (略) 外,还增加了其它需要开展区域评估的区域,此举增加了建设单位或管理机构开展区域评估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第 * 条指定区域评估的实施单位是特定 (略) 门或机构,对于尚未成立管理机构的,鉴于工程建设开展的紧迫性,由辖区政府指定实施单位负责开展区域评估工作。期间, (略) 门作为地质灾害防 (略) 门对开展区域 (略) 指导。

  第 * 、 * 、 * 、 * 条对承担区域评估工作的技术单位资质、区域评估等级、技术标准、区域评估内容和专家评审等,进行了明确要求。目前,这几项内容均有明确的规范或技术 (略) ,实际开展区域评估过 (略) 技术标准参考即可,这里不在做具体的规定和要求。

  第 * 条区域评估开展过程中,如特定区域范围较大,仅部分区域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范围内,明确要求开展区域评估的基础范围是特定区域与地质灾害易发区的重叠范围,并结合特定区域的规划、建设计划及地质环境条件综合确定。规定本条的目的是避免过度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 是造成资金浪费; * 是频繁开展区域评估,延长工作时间。

  第十条落实《 (略) 经济特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第 * 十 * 条关于“区域评估 (略) 会公开, (略) 门管理依据”的要求。进 * (略) 会公开的渠道及解决如何将区域评估成果在全市范围共享的问题,提出要求纳入市“多规合 * ”信息平台。

  第十 * 条明确了区域评估成果时效为5年,提出地质环境条件或规划重 (略) 理的要求。后者可能是在区域评估工作会经常遇到,由于地质环境条件和规 (略) 定量化表达,建议由相关领域内专家对 (略) 论证,将论证结果作为判定依据。

  第十 * 条明确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除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情况外,其他情况下,建设单位可直接用区域评估成果报 (略) 政审批工作,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区域评估报告中针对该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及建议。

  第十 * 条落实《关于印发 (略) 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 * 号)对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并提出按评估结论落实防治措施,仅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对(1)中的 (略) 适当完善,其他均参照上级 (略) 。

  第十 * 条要 (略) 业部门的落实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管责任。单个或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源头控制非常关键的工作内容, (略) 、省政府、市政府 (略) 门系列文件多次点到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略) 在,评估工作的 (略) (略) 门落实好防治措施。

  第十 * 条明确开展区域评估前,要核实拟评估区域是否曾单独开展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如核实曾开展过且评估成果位于规定的有效期内,该成果继续有效。

  第十 * 条明确《实施细则》的实施日期及 (略) 门。

  3、《实施细则》区域评估成果时效为5年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关于印发 (略) 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 * 号)的要求,区域评估时效期原则上与区域规划期保持 * 致。考虑可能会出现特定区域内规划长期保持不变,区域评估成果 * 直无法更新,根据地质灾害的变化趋势分析,其发生主要受强降雨、人类工程活动等影响,是 * 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因此对尚未开发建设的特定区域要定期更新区域评估成果;另外,从经济角度分析,频繁更新区域评估成果,也会造成资金浪费。综合上述因素分析,结合 (略) 地区地质灾害特点,确定每5年更新 * 次区域评估成果较合理。

  4、特定区域的地质环境条件或规划重大调整情况下是否需重新开展区域评估?

  如果区域评估成果有效期尚未结束,而特定区域的地质环境条件或规划重大调整情况的,是否需要重新开展区域评估工作,对于之前提出的地质环境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地形、水文地质条件变化或人类工程活动对地质环境条件改变很大)或规划重大调整(规划定位、 (略) 、用地的主导功能改变很大)的特定区域,需要重新开展区域评估,如何判定属于很大,存在 * 定的难度,经过多次反复讨论,决定取消此模糊性表达,根据工程建设情况,邀请地质、岩土、规划、预算、 (略) 分领 (略) 论证,依据论证结果判定是否需要重新开展区域评估。

  5、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方面的相关要求有哪些?

  《实施细则》明确了承担区域评估的技术单位应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级资质。区域评估应当按照 * 级评估开展,适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和《 (略) 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区域 (略) 地质灾害调查及现状评估的基础上,对评估范围内的拟建工程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和建议。

  6、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有哪些?

  根据《关于印发 (略) 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操作规程的函》(粤自然资函〔 * 号)的要求,以下工程建设项目需单独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1)重点工程或大型以上建设工程, (略) 、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桥梁工程(总长度> * m)、隧道工程(长度> * m)、水库(库容>1.0× * m3);

  2)特殊项目, (略) 、放射性设施、 (略) 、液化石油气(煤气) (略) (容积>1.0× * m3)、 (略) 理工程、 (略) 、构筑物(高度> * m);

  3)生命线工程,包括输水管道、输气(油)管道、输变电工程。

  7、开展区域评估前,开展的单个地块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否有效?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略) 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要求,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或者在地质灾害(隐患)威 (略) 建设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建设工程项目,申请以划拨或者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申请 (略) 性研究 (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 (略) 性研究 (略) 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市、 (略) 门不 (略) 性研究报告。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出让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能形成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 (略) 门在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 (略)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对于单个地块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或受到其威胁的情况,地质灾害相关法规已经明确要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在开展区域评估前,要核实拟评估区域是否曾单独开展过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如核实曾开展过且评估成果位于规定的有效期内,该成果继续有效,不需要再次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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