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夷山市公安局关于成立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工作小组的通知
武夷山市公安局关于成立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工作小组的通知
武 (略) 关于成立
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工作小组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
按照武 (略) 转发《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采〔 * 〕4号)文件的精神,采购人应当落实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 (略) 实际情况,成立武 (略) 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工作小组。
* 、组织机构
组长:李剑平 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员:林凡 警务保障室主任
张崇华 (略) 负责人
柴辉广 (略) 主任
俞华蕾 政工室人事科长
肖玉秋 警务保障室财务科长
黄晓芬 警务保障室保障科长
吕芳婷 (略) * 级警长
陈伟 (略) 中队长(公职律师)
* 、主要任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合同的订立和管理)进行审查。审查分为 * 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 (略) 审查。
( * ) * 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 (略) 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 * )重点审查。在 * 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 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 * 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 (略) 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 (略) 置措施和替代 (略) 。
5.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属于《办法》第十 * 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审查工作小组应当按照以上审 (略)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 (略) 审查,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项目 (略) 门负责人需参与审查。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和第 * 方机构参与审查。
特此通知。
武 (略)
* 日
武 (略) (略) * 日印发
武 (略) 关于成立
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工作小组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驻局纪检监察组:
按照武 (略) 转发《 (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武财采〔 * 〕4号)文件的精神,采购人应当落实采购需求管理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 (略) 实际情况,成立武 (略) 政府采购需求审查工作小组。
* 、组织机构
组长:李剑平 党委委员、副局长
成员:林凡 警务保障室主任
张崇华 (略) 负责人
柴辉广 (略) 主任
俞华蕾 政工室人事科长
肖玉秋 警务保障室财务科长
黄晓芬 警务保障室保障科长
吕芳婷 (略) * 级警长
陈伟 (略) 中队长(公职律师)
* 、主要任务
采购人应当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采购的标的及其需要满足的技术、商务要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合同的订立和管理)进行审查。审查分为 * 般性审查和重点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内 (略) 审查。
( * ) * 般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办法》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审查内容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预算、资产、财务等管理制度规定;对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说明适用理由;属于按规定需要 (略) 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 * )重点审查。在 * 般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要求供应商提供超过 2 个同类业务合同的,是否具有合理性;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将有关履约能力作为评审因素是否适当。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 * 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适当。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 (略) 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 (略) 置措施和替代 (略) 。
5.采购人或者主管预算单位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属于《办法》第十 * 条规定范围的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重点审查。
审查工作小组应当按照以上审 (略) 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 (略) 审查,采购文件应当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政府采购项目 (略) 门负责人需参与审查。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专家和第 * 方机构参与审查。
特此通知。
武 (略)
* 日
武 (略) (略)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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