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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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杭州市临安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市 (略) (略) 关于印发

《 (略) 市 (略) 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门、各直属单位:

《 (略) 市 (略) 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 市 (略) (略)

* 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略) 市 (略) 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为贯彻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绿色发展理念,规范和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形成耕地数量、质量、生态“ * 位 * 体”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略) 指补充耕地项目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 (略)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指标)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占补平衡指标)的土地整治类项目。

第 * 章 组织机构

第 * 条 区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全区补充耕地工作, (略) ,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办公室设在 (略) 市规划 (略) (略) 。

第 * 条 各镇(街道)为项目主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资源调查、 (略) 理、施工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监管、竣工初验、结算审核、后续管护等工作。

第 * 条 各成员单位协作做好工作,其中: (略) 门负责选址论证、立项报批、业务指导、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信息报备等工作; (略) 门负责区级技术验收和后续管护技术指导及种植情况考核等工作;国有公司负责资金筹措和拨付,向镇(街道)回购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略) 门负责项目资金保障、指标交易资金管理; (略) 门负责项目审计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略) 门各司其职,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等环节相关领域的专项审核、监督工作。

第 * 章 项目立项

第 * 条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应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 * 条按照“镇(街道)申请→ (略) 门及专家审核论证→对拟 (略) 公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略) 系统备案” (略) 申报。

第 * 条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选址要求: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国土空间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

(2)项目实施后能提高耕地集中连片度,增加有效耕地(或水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

(3)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4)原则上禁止在第 * 次土地调查(第 * 次土地调查成果启用后采用第 * 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垦造耕地;

(5)禁止在坡度 * 度以上,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6)“十 * * ”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得纳入提质改造范围;

(7)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区内,涉及林地调整垦造为耕地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 *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要求:

(1)建设用地复垦项 (略) 政村或同 * 镇(街道) (略) 政村组合申报;

(2)地块应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建设区范围内,且与村庄规划的目标定位相匹配,优先选择撤并类村庄,适当选择保留类村庄;

(3)地块位于生态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内的, (略) 门同意意见,并参考周边地类,优先复垦为林地、园地等生态用地。

(4)复垦地块选址应充分考虑图斑完整性,尽可能避免图斑破碎、增加零星图斑,确实无法避免的,应保证复垦与保留地块 * 至规整,优先选址整体搬迁复垦的零星村庄建设用地图斑;

(5)面积1亩以下复垦地块,应与周边地类保持 * 致,整治后同地类地块集中连片,不增加图斑数;面积1亩以上复垦地块,根据地块内实际地形、水源条件等情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设定规划复垦用途;

(6)单个复垦项目,至少完成1个以上整治面积大于 * 亩的地块,根据实际情况,应将周边交错耕地连片整治,有效保护耕地,提升耕地连片度,打造田园景观。

第 * 条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应充分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门与公众的意见。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 (略) 有土地的,应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同意并经 (略) 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 分之 * 以上成员同意;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涉及合法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应当 (略) 有权人的同意, (略) 补偿(安置)。

第十条 (略) 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略) 门及专家根据立项选址要求,并结合技术手段,对地块 (略) 联合审查,出具踏勘和选址立项意见。

第十 * 条 补充耕地项目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省 (略) 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应符合《 (略) 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 (略) 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等;项目预算应按照《 (略) 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 * 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略) 在地镇(街道)、 (略) 公示,充分征求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或村民代表的意见。

第十 * 条 (略) 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略) 门,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 (略) 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项目通过论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立项后由区土地整治机构、国有公司、属地镇(街道)签订指标收购 * 方协议。

第 * 章 项目实施

第十 * 条 补充耕地项目批准立项后,相关镇(街道)应将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方案、项目 (略) 在地项目区外设立告示牌, (略) 会的监督。

第十 * 条 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略) 会资本投资模式组织项目实施。

政府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 (略) 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预决算制和审计制。 (略) 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资本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应明确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具备农业开发相关资质,并取得该土地 * 年(剩余年限)以上承包经营权。项 (略) 项目管理各项制度。

第十 * 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各镇(街道) (略) 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略) 会资 (略)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施工建设。项目施工前,需组织 (略) 技术交底,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

第十 * 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质量控制、进度管理,做好原材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抗压试验等。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 (略) 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利用补充耕地项目移动巡查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施工质量的记录、监管。

第十 * 条 为切实提升耕地质量,补充耕地项目需在项目施工前书面向区土地整治机构提交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方案。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剥离的耕作层由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 (略) 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 * 条各镇(街道)应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参与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建立群众监督机制。

第 * 十条 各镇(街道)应指定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 (略) 监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 (略) 中出现的问题。

第 * 十 * 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 (略) 变更程序,改变实施范围或建设原材料的,不得组织验收。擅自超出规划设计红线的区域, * 律不纳入验收范围, (略) 指标回购。

第 * 十 * 条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 * %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报经区相关土地整治机构批准;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 * %的,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 * 十 * 条 项目应在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后,半年内动工,2年内竣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向区土地整治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 * 章 项目验收

第 * 十 * 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对项目 (略) 自检,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建成后的道路、压顶等混 (略) 检测,递交自检总结及专业检测报告,并向相关镇(街道)提出竣工申请。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情况提出监理意见,出具监理报告。

第 * 十 * 条 各镇(街道)应组织项目实施主体、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申报单 (略) 工程竣工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区土地整治机构出具工程竣工初验意见、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区级验收申请。

第 * 十 * 条 区土地整治机构受理验收申请后,对 (略) 进行核实,委托有相关资质的 (略) 工程竣工测量,按规定计算确认新增耕地面积;并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出具评定意见。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的, (略) 补充耕地项目区级技术验收。

第 * 十 * 条 符合项目验收条件的,由 (略) 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水电、财政、 (略) (略) 区级技术验收。

第 * 十 * 条 项目区级技术验收合格后,区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下达验收批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区土地整治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按原验收程序重新申报验收。

第 * 章 后续管护

第 * 十 * 条补充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相关镇(街道)负责监督项目申报单位、施工单位、耕地承包方、 (略) 、 (略) 等单位或个人落实项目后续管护, (略) 耕种。

第 * 十条项目通过验收报备后的 * 年管护期限内,前 * 年为工程质量保养期,由原建设单位承担维护责任,区土地整治机构负责保养期满“回头看”验收;后两年,由各镇(街道)落实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上报损毁修复计划,经区土地整治机构批准实施的,相关资金从补充耕地管护基金中列支; * 年后,由各镇(街道)按照耕地保护要求,利用各类耕地保护资金,继续做好补充耕地保护利用工作。因项目核查整改等特殊情况确需利用补充耕地管护资金的,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 * 十 * 条 * 年管护期限内,整治的旱地应种植农作物,水田应每年种植 * 季以上水稻作物,并留存项目种植利用情况的影像资料。后续利用管护及种植情况考核期为 * 年。补充耕地上不得种植果树林木竹等多年生经济作物。

第 * 十 * 条在 * 年管护期限内,区自 (略) 门要加强对补充耕地的跟踪监管。重点检查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对工程设施损毁严重、后续种植管护不到位的 (略) 核查通报。

(略) 建立补充耕地管护资金专户,根据年度补充耕地数量注入资金专项用于后续工程维修和补充耕地管护。注资标准: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1万元/亩,建设用地复垦2万元/亩。镇(街道)根据年度补充耕地后续管护项目立项、实施情况,向区土地整治机构申请补充耕地管护资金补助,国有公司根据区土地整治 (略) 门审核意见发放补助。

第 * 章 资金管理

(略) 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经营成本及收益、后续管护等资金,由区财政从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中予以保障, (略) 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列入年度预算。具体结算方 (略) (略) (略) 明确。

第 * 十 * 条调整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取标准。调整后的收取标准为:商服与住宅占用水田 * 万元/亩、旱地 * 万/亩、其他农用地 * 万/亩;行政划拨占用水田 * 万元/亩、旱地及其他农用地5万元/亩;村级 * (略) 政 (略) ;上述土地用途以外的出让土地占用水田 * 万元/亩、旱地及其他农用地8万元/亩。

第 * 十 * 条 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收购价格标准:水田8万元/亩,旱地、旱地改水田6万元/亩,耕地质量提升3万元/亩。另按项目区规划总面 (略) 理费1万元/亩,项目立项后,国有公司依申请支付给镇(街道)。项目实施工程量进度达到 * %,并经工程监理单位、土地整治机构确认,国有公司向镇(街道)支付 * %指标收购款;项目验收通过,并在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备案成功后,国有公司据项目实际产生指标数量, (略) 理费、指标回购进度款支付情况等向镇(街道)结算指标收购余款。

社会投资项目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收购价格标准:水田8万元/亩,旱地、旱地改水田6万元/亩,耕地质量提升3万元/亩。项目验收通过,并在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备案成功后,国有公司 * 次性向镇(街道)结算指标收购款。

增减挂钩指标收购价格标准:区统筹指标水田 * 万元/亩,旱地 * 万元/亩,其他农用地 * 万元/亩;镇(街道)使用指标水田 * 万元/亩,旱地 * 万元/亩,其他农用地7万元/亩。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严格按照进度支付指标收购资金,支付节点为:

(1)复垦项目立项,回购协议及农户搬迁协议签订后,支付 * %启动资金;

(2)房屋拆除率达 * %,支付 * %资金;

(3)房屋拆除率达 * %, (略) 结束后,支付 * %资金;

(4) (略) 拆除且安置用地获得批准时,支付 * %资金;

(5)复垦工程完工,区级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后,支付 * %资金;

(6)完成省厅项目验收报备,收购款结算。

区土 (略) 联合审核项目进度。前4个节点资金按复垦规划面积计算,后2个节点资金按实际验收面积重新计算。

第 * 十 * 条 补充耕地项目利用 (略) 补助,补助标准为:按规定实施耕作层再利用并通过验收的土壤改良项目补助0.6万元/亩。厚度以验收专家组验收实测数据为准。

设计方案含有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的,按工程造价的 * %另行补助。含沉淀池工程的,经验收合格按2万元/ (略) 补助。

第 * 十 * 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暂扣镇(街道)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 年,标准为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项目0.5万元/亩,建设用地复垦1万元/亩,保养期满 * 年回头看验收合格且连续或累计 * 年通过后续管护考核后退回;暂扣后续种植押金 * 年,标准为0.3万元/亩,连续或累计 * 年通过后续管护考核后退回。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应增加后续管护考核年限。

第 * 十 * 条 垦造耕地和旱地改水田项目后续管理及种植情况 * 年考核期内,考核合格以上的,每年奖励管护单位旱地0. * 万元/亩,水田0.1万元/亩。

第 * 十条 镇(街道)补充耕地项目指标回购资金使用范围:农户搬迁补偿及青苗补偿、土地流转、补充耕地工程建设、安置区建设、后续管护、工作经费等。其中镇(街道)在后续管护(含耕种补助、地力提升、工程修缮等)和工作经费(含工程设计、放样验线、监理、招投标、工程结算审核、会务等费用)两项中,合计提留比例不得超过总回购资金的 * %。镇(街道)回购资金使用有结余的,统筹用于当地的生态修复、耕地保护或相关新农村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 * 十 * 条 项目因故废止或失效的,镇(街道)负责退回已预付资金,并落实生态恢复工程。

第 * 章 指标管理

第 * 十 * 条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后,由 (略) 门负责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入库,产生的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纳入区土地整治指标库,实行台账制管理。区土地整治指标库由区土地整治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 * 十 * 条补充耕地项目在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备案成功取得占补平衡指标,全部划入区级账号,为区统筹指标,配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补充耕地项目在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备案成功取得增减挂钩指标后,根据签订的指标收购 * 方协议的相关约定,将补充耕地项目取得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按约定比例划入区级账号,为区统筹指标;剩余指标划入镇(街道)账号,为镇(街道)使用指标。

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区属经营性项目、区重点产业(工业)项目、专项农民建房使用区统筹指标;镇(街道)经营性项目、 * 般产业(工业)项目、乡村 (略) 项目使用属地镇(街道)自用指标。

第 * 十 * 条镇(街道)自用增减挂钩指标使用不足的,做地单位可以向区土地整治机构申请购买,购买价格为水田 * 万元/亩,旱地 * 万元/亩,其他农用地 * 万元/亩,指标交易资金统 * 上缴国库;也可以申请指标置换,置换标准:4亩占补平衡指标置换对应地类的1亩增减挂钩指标,3亩占补平衡旱地指标加上3亩旱地改水田指标置换1亩增减挂钩水田指标。

第 * 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 * 十 * 条 相关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区土地整治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 * 十 * 条 区自 (略) 门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后续管护全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 (略) 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 * 十 * 条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报备、后续管护、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 (略) 为的,按 (略) 理。

第 * 十 * 条规划设计、预算、测量、施工、监理、工程结算审核、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中介单位对出具的有关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介单位违反规定造成面积失实、资金浪费或损失等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镇(街道)负责项目监管工作。对影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或利用项目非法采矿、 (略) 为的,依法移送相 (略) 理。 (略) 门应做好土地类别、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监督检查工作,对垦造耕地工作中发生 (略) 为,依法 (略)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条各镇(街道)在申报项目立项时,要严格审查企业法人及股东人员任职情况,严禁 (略) 门工作人员、 (略) 在地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以参股、投资等任何形式参与垦造耕地项目施工。

第十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 * 年6月 (略) 。《 (略) 市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办〔 * 〕 *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 * 〕 * 号)、《 (略) 市新增水田后续管理水稻种植、地力培肥和工程质量验收办法》(临造地办〔 * 〕8号)、《 (略) 市自筹资金垦造耕地项目实施意见(试行)》(临土资字〔 * 〕 * 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略) 市 (略) (略) 关于印发

《 (略) 市 (略) 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门、各直属单位:

《 (略) 市 (略) 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略) 市 (略) (略)

* 日

(此件可公开发布)

(略) 市 (略) 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办法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为贯彻生态优先、保护优先的绿色发展理念,规范和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形成耕地数量、质量、生态“ * 位 * 体” (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略) 省土地整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略) 指补充耕地项目包括建设用地复垦、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 (略) 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以下简称增减挂钩指标)或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以下简称占补平衡指标)的土地整治类项目。

第 * 章 组织机构

第 * 条 区土地整治机构负责全区补充耕地工作, (略) ,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办公室设在 (略) 市规划 (略) (略) 。

第 * 条 各镇(街道)为项目主体,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资源调查、 (略) 理、施工设计、招投标、工程施工监管、竣工初验、结算审核、后续管护等工作。

第 * 条 各成员单位协作做好工作,其中: (略) 门负责选址论证、立项报批、业务指导、耕地质量等级评定、信息报备等工作; (略) 门负责区级技术验收和后续管护技术指导及种植情况考核等工作;国有公司负责资金筹措和拨付,向镇(街道)回购补充耕地项目实施产生的耕地占补平衡和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 (略) 门负责项目资金保障、指标交易资金管理; (略) 门负责项目审计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略) 门各司其职,负责项目立项、实施等环节相关领域的专项审核、监督工作。

第 * 章 项目立项

第 * 条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应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原则。

第 * 条按照“镇(街道)申请→ (略) 门及专家审核论证→对拟 (略) 公示→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略) 系统备案” (略) 申报。

第 * 条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项目选址要求: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国土空间整治与生态修复规划);

(2)项目实施后能提高耕地集中连片度,增加有效耕地(或水田)面积,改善耕地质量;

(3)土地权属明晰、无争议;

(4)原则上禁止在第 * 次土地调查(第 * 次土地调查成果启用后采用第 * 次土地调查)中认定的林地垦造耕地;

(5)禁止在坡度 * 度以上,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和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垦造耕地;

(6)“十 * * ”以来已经实施过土地整治的耕地不得纳入提质改造范围;

(7)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区内,涉及林地调整垦造为耕地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 *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选址要求:

(1)建设用地复垦项 (略) 政村或同 * 镇(街道) (略) 政村组合申报;

(2)地块应位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制建设区范围内,且与村庄规划的目标定位相匹配,优先选择撤并类村庄,适当选择保留类村庄;

(3)地块位于生态保护区、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内的, (略) 门同意意见,并参考周边地类,优先复垦为林地、园地等生态用地。

(4)复垦地块选址应充分考虑图斑完整性,尽可能避免图斑破碎、增加零星图斑,确实无法避免的,应保证复垦与保留地块 * 至规整,优先选址整体搬迁复垦的零星村庄建设用地图斑;

(5)面积1亩以下复垦地块,应与周边地类保持 * 致,整治后同地类地块集中连片,不增加图斑数;面积1亩以上复垦地块,根据地块内实际地形、水源条件等情况,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的原则设定规划复垦用途;

(6)单个复垦项目,至少完成1个以上整治面积大于 * 亩的地块,根据实际情况,应将周边交错耕地连片整治,有效保护耕地,提升耕地连片度,打造田园景观。

第 * 条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前应充分征求土地使用权人、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门与公众的意见。涉及国有土地的,应当征得土地使用权人的同意;涉 (略) 有土地的,应征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同意并经 (略) 社员(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 * 分之 * 以上成员同意;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涉及合法建筑物搬迁或者拆除的,应当 (略) 有权人的同意, (略) 补偿(安置)。

第十条 (略) 门会同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略) 门及专家根据立项选址要求,并结合技术手段,对地块 (略) 联合审查,出具踏勘和选址立项意见。

第十 * 条 补充耕地项目规划设计应按照国家、省 (略) 编制,工程建设标准应符合《 (略) 省土地整治项目工程建设标准》、《 (略) 省土地整治垦造水田建设标准》等;项目预算应按照《 (略) 省土地整治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进行编制。

第十 * 条项目规划设计方案 (略) 在地镇(街道)、 (略) 公示,充分征求当地镇(街道)人民政府、 (略) 或村民代表的意见。

第十 * 条 (略) 门会同财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 (略) 门,对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 (略) 论证,提出论证意见。项目通过论证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立项。立项后由区土地整治机构、国有公司、属地镇(街道)签订指标收购 * 方协议。

第 * 章 项目实施

第十 * 条 补充耕地项目批准立项后,相关镇(街道)应将项目批准文件、规划设计方案、项目 (略) 在地项目区外设立告示牌, (略) 会的监督。

第十 * 条 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略) 会资本投资模式组织项目实施。

政府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 (略) 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公告制、合同制、监理制、预决算制和审计制。 (略) 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社会资本投资的补充耕地项目,应明确项目申报单位,申报单位需具备农业开发相关资质,并取得该土地 * 年(剩余年限)以上承包经营权。项 (略) 项目管理各项制度。

第十 * 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各镇(街道) (略) 等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 (略) 会资 (略) 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略) 施工建设。项目施工前,需组织 (略) 技术交底,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

第十 * 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和预算组织施工;做好施工安全、质量控制、进度管理,做好原材质量检测和混凝土抗压试验等。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 (略) 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要利用补充耕地项目移动巡查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施工质量的记录、监管。

第十 * 条 为切实提升耕地质量,补充耕地项目需在项目施工前书面向区土地整治机构提交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方案。建设占用耕地项目剥离的耕作层由区耕作层剥离与再利用工 (略) 统筹调剂使用。

第十 * 条各镇(街道)应组织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参与项目实施的监督工作,建立群众监督机制。

第 * 十条 各镇(街道)应指定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对项目建设进度、 (略) 监督,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 (略) 中出现的问题。

第 * 十 * 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 (略) 变更程序,改变实施范围或建设原材料的,不得组织验收。擅自超出规划设计红线的区域, * 律不纳入验收范围, (略) 指标回购。

第 * 十 * 条资金预算变化幅度在 * %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报经区相关土地整治机构批准;资金预算变化幅度超过 * %的,按程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 * 十 * 条 项目应在监理单位下达开工令后,半年内动工,2年内竣工。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延期的,应向区土地整治机构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 * 章 项目验收

第 * 十 * 条 项目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对项目 (略) 自检,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对建成后的道路、压顶等混 (略) 检测,递交自检总结及专业检测报告,并向相关镇(街道)提出竣工申请。监理单位应当对项目建设情况提出监理意见,出具监理报告。

第 * 十 * 条 各镇(街道)应组织项目实施主体、设计、施工、监理及项目申报单 (略) 工程竣工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区土地整治机构出具工程竣工初验意见、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和区级验收申请。

第 * 十 * 条 区土地整治机构受理验收申请后,对 (略) 进行核实,委托有相关资质的 (略) 工程竣工测量,按规定计算确认新增耕地面积;并组织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出具评定意见。未经耕地质量等级评定或者经评定耕地质量等级未达到规划设计预设的质量等级的, (略) 补充耕地项目区级技术验收。

第 * 十 * 条 符合项目验收条件的,由 (略) 门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水电、财政、 (略) (略) 区级技术验收。

第 * 十 * 条 项目区级技术验收合格后,区土地整治机构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并下达验收批复。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区土地整治机构下发整改通知书,整改完毕后按原验收程序重新申报验收。

第 * 章 后续管护

第 * 十 * 条补充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相关镇(街道)负责监督项目申报单位、施工单位、耕地承包方、 (略) 、 (略) 等单位或个人落实项目后续管护, (略) 耕种。

第 * 十条项目通过验收报备后的 * 年管护期限内,前 * 年为工程质量保养期,由原建设单位承担维护责任,区土地整治机构负责保养期满“回头看”验收;后两年,由各镇(街道)落实工程设施管护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按年度上报损毁修复计划,经区土地整治机构批准实施的,相关资金从补充耕地管护基金中列支; * 年后,由各镇(街道)按照耕地保护要求,利用各类耕地保护资金,继续做好补充耕地保护利用工作。因项目核查整改等特殊情况确需利用补充耕地管护资金的,需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

第 * 十 * 条 * 年管护期限内,整治的旱地应种植农作物,水田应每年种植 * 季以上水稻作物,并留存项目种植利用情况的影像资料。后续利用管护及种植情况考核期为 * 年。补充耕地上不得种植果树林木竹等多年生经济作物。

第 * 十 * 条在 * 年管护期限内,区自 (略) 门要加强对补充耕地的跟踪监管。重点检查工程设施管护、耕地利用现状等情况,对工程设施损毁严重、后续种植管护不到位的 (略) 核查通报。

(略) 建立补充耕地管护资金专户,根据年度补充耕地数量注入资金专项用于后续工程维修和补充耕地管护。注资标准: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1万元/亩,建设用地复垦2万元/亩。镇(街道)根据年度补充耕地后续管护项目立项、实施情况,向区土地整治机构申请补充耕地管护资金补助,国有公司根据区土地整治 (略) 门审核意见发放补助。

第 * 章 资金管理

(略) 补充耕地项目建设、经营成本及收益、后续管护等资金,由区财政从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中予以保障, (略) 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列入年度预算。具体结算方 (略) (略) (略) 明确。

第 * 十 * 条调整补充耕地成本回收款收取标准。调整后的收取标准为:商服与住宅占用水田 * 万元/亩、旱地 * 万/亩、其他农用地 * 万/亩;行政划拨占用水田 * 万元/亩、旱地及其他农用地5万元/亩;村级 * (略) 政 (略) ;上述土地用途以外的出让土地占用水田 * 万元/亩、旱地及其他农用地8万元/亩。

第 * 十 * 条 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收购价格标准:水田8万元/亩,旱地、旱地改水田6万元/亩,耕地质量提升3万元/亩。另按项目区规划总面 (略) 理费1万元/亩,项目立项后,国有公司依申请支付给镇(街道)。项目实施工程量进度达到 * %,并经工程监理单位、土地整治机构确认,国有公司向镇(街道)支付 * %指标收购款;项目验收通过,并在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备案成功后,国有公司据项目实际产生指标数量, (略) 理费、指标回购进度款支付情况等向镇(街道)结算指标收购余款。

社会投资项目产生的占补平衡指标收购价格标准:水田8万元/亩,旱地、旱地改水田6万元/亩,耕地质量提升3万元/亩。项目验收通过,并在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备案成功后,国有公司 * 次性向镇(街道)结算指标收购款。

增减挂钩指标收购价格标准:区统筹指标水田 * 万元/亩,旱地 * 万元/亩,其他农用地 * 万元/亩;镇(街道)使用指标水田 * 万元/亩,旱地 * 万元/亩,其他农用地7万元/亩。

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严格按照进度支付指标收购资金,支付节点为:

(1)复垦项目立项,回购协议及农户搬迁协议签订后,支付 * %启动资金;

(2)房屋拆除率达 * %,支付 * %资金;

(3)房屋拆除率达 * %, (略) 结束后,支付 * %资金;

(4) (略) 拆除且安置用地获得批准时,支付 * %资金;

(5)复垦工程完工,区级专家组技术验收合格后,支付 * %资金;

(6)完成省厅项目验收报备,收购款结算。

区土 (略) 联合审核项目进度。前4个节点资金按复垦规划面积计算,后2个节点资金按实际验收面积重新计算。

第 * 十 * 条 补充耕地项目利用 (略) 补助,补助标准为:按规定实施耕作层再利用并通过验收的土壤改良项目补助0.6万元/亩。厚度以验收专家组验收实测数据为准。

设计方案含有地质灾害隐患治理工程的,按工程造价的 * %另行补助。含沉淀池工程的,经验收合格按2万元/ (略) 补助。

第 * 十 * 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暂扣镇(街道)的工程质量保证金 * 年,标准为垦造耕地、旱地改水田项目0.5万元/亩,建设用地复垦1万元/亩,保养期满 * 年回头看验收合格且连续或累计 * 年通过后续管护考核后退回;暂扣后续种植押金 * 年,标准为0.3万元/亩,连续或累计 * 年通过后续管护考核后退回。出现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相应增加后续管护考核年限。

第 * 十 * 条 垦造耕地和旱地改水田项目后续管理及种植情况 * 年考核期内,考核合格以上的,每年奖励管护单位旱地0. * 万元/亩,水田0.1万元/亩。

第 * 十条 镇(街道)补充耕地项目指标回购资金使用范围:农户搬迁补偿及青苗补偿、土地流转、补充耕地工程建设、安置区建设、后续管护、工作经费等。其中镇(街道)在后续管护(含耕种补助、地力提升、工程修缮等)和工作经费(含工程设计、放样验线、监理、招投标、工程结算审核、会务等费用)两项中,合计提留比例不得超过总回购资金的 * %。镇(街道)回购资金使用有结余的,统筹用于当地的生态修复、耕地保护或相关新农村建设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 * 十 * 条 项目因故废止或失效的,镇(街道)负责退回已预付资金,并落实生态恢复工程。

第 * 章 指标管理

第 * 十 * 条 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后,由 (略) 门负责向省自然资源厅报备入库,产生的占补平衡、增减挂钩指标纳入区土地整治指标库,实行台账制管理。区土地整治指标库由区土地整治机构负责日常管理。

第 * 十 * 条补充耕地项目在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备案成功取得占补平衡指标,全部划入区级账号,为区统筹指标,配套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使用。

补充耕地项目在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备案成功取得增减挂钩指标后,根据签订的指标收购 * 方协议的相关约定,将补充耕地项目取得的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按约定比例划入区级账号,为区统筹指标;剩余指标划入镇(街道)账号,为镇(街道)使用指标。

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项目、区属经营性项目、区重点产业(工业)项目、专项农民建房使用区统筹指标;镇(街道)经营性项目、 * 般产业(工业)项目、乡村 (略) 项目使用属地镇(街道)自用指标。

第 * 十 * 条镇(街道)自用增减挂钩指标使用不足的,做地单位可以向区土地整治机构申请购买,购买价格为水田 * 万元/亩,旱地 * 万元/亩,其他农用地 * 万元/亩,指标交易资金统 * 上缴国库;也可以申请指标置换,置换标准:4亩占补平衡指标置换对应地类的1亩增减挂钩指标,3亩占补平衡旱地指标加上3亩旱地改水田指标置换1亩增减挂钩水田指标。

第 * 章 档案资料管理

第 * 十 * 条 相关镇(街道)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区土地整治机构移交项目档案。

第 * 十 * 条 区自 (略) 门应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竣工验收、后续管护全过程的有关管理、技术等文 (略) 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真实、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 * 十 * 条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报备、后续管护、抽查复核等工作中发现弄虚作假 (略) 为的,按 (略) 理。

第 * 十 * 条规划设计、预算、测量、施工、监理、工程结算审核、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等中介单位对出具的有关技术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中介单位违反规定造成面积失实、资金浪费或损失等责任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 镇(街道)负责项目监管工作。对影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或利用项目非法采矿、 (略) 为的,依法移送相 (略) 理。 (略) 门应做好土地类别、工程质量、资金管理等监督检查工作,对垦造耕地工作中发生 (略) 为,依法 (略)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条各镇(街道)在申报项目立项时,要严格审查企业法人及股东人员任职情况,严禁 (略) 门工作人员、 (略) 在地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以参股、投资等任何形式参与垦造耕地项目施工。

第十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 * 年6月 (略) 。《 (略) 市垦造耕地项目管理办法(试行)》(临政办〔 * 〕 * 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办〔 * 〕 * 号)、《 (略) 市新增水田后续管理水稻种植、地力培肥和工程质量验收办法》(临造地办〔 * 〕8号)、《 (略) 市自筹资金垦造耕地项目实施意见(试行)》(临土资字〔 * 〕 * 号)同时废止。如遇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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