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旗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 (略) 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略)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旗实际情况,制定《 (略) 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 * 条 (略) 自治区察哈 (略) 政区域范围内零售 (略) 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 * 条 (略) 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 (略) (略) 政区域内零 (略) 规划的实施。
第 * 条 (略) 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 (略) 所。
(略) (略) 是 (略) (略) 门根据相关法律规 (略) 政许可 (略) 政区域内 (略) 布局规划。
第 * 条 零售点的设 (略) 政、科学规划、 (略) 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 (略) 等情况,采用间距调控和数量调控两种方式。
第 * 章 (略) 标准
第 * 条 城镇(科布尔镇)街道、乡镇街道、公路沿线等区域,采取以零售点之间的空间距离调 (略) 方式。
( * ) 城镇(科布尔镇)区域范围内的街道,零售点的间距在 * 米以上。
( * )乡镇/苏木政府常住人口 * 户设 * 个零售点,每增加 * 户增设 * 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距在 * 米以上。
( * )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在 * 米以上。
第 * 条 以较为稳定、相 (略) 区域(场所)为单元,采取调控零售 (略) 方式,合理确定单元内零售点数 (略) 动态调整。单元内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划第 * 条间距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 (略) 的参照项。
( *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房,根据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 (略) (不包括 * 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每 * 户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 * 户可再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间隔距离在 * 米以上, * 个小区内最多设3个零售点。
( * )除乡镇/苏 (略) 政村、自然村常住人口 * 户设 * 个零售点,每增加 * 户增设 * 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距在 * 米以上,最多不超过3个。
( * )军事单位、 (略) 、 (略) 等全封闭机构,每个单位设置1 个零售点。
( * )达到 * 星级以上,接待能力达到 * 人(以床位为标准) (略) ,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 * )综合性商贸、 (略) 以及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 (略) ,摊位总数在 * 个以上的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 * 个摊位增设卷烟零售点1个,间距在 * 米以上, (略) 最多设3个零售点。农贸、 (略) 外 (略) (略) 。 (略) * 楼为商铺, * 楼及以上为住宅的,按封闭 (略) 。
( * )经营烟酒、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 (略) 、超市、 (略) (略) ,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 (略) 1证原则,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 * )规模在 * 人 (略) 校、 (略) 、矿山,在其工作区、生活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 * 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隔距离在 * 米以上,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 * ) (略) 、 (略) 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 * )辉腾锡勒旅游景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上限为 * 个,具体规定如下。
1.黄花沟景点南入口和北入口分别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2.相对独立且较大规模(食宿 * 次性可容纳 * 名游客)的接待 (略) 1证原则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规模较小的接待点聚集区, * 个接待点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 * 个增设 * 个零售点,且间隔距离在 * 米以上, * 个聚集区最多不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 *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 * 的,间距限制减少至 * 米以上:
( * )因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拆迁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 * )具 (略) 为能力的残疾人, (略) 门核发的有效残疾证,首次办证的;
( * )具 (略) 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烈士家庭成员,持有证件(或县级以 (略) 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首次办证的;
( * )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立的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烟草制品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最短直线距离 * 米范围内,主动迁址经营,在本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 *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上述第( * )( * )项申请人只可享受 * 次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优惠政策,且只限本人经营。
第 * 条有以下情形之 * 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 * ) (略) 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 (略) 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合经营卷烟的。
( * ) (略) 所的情形:
1.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注或公示的待拆迁建筑。
( * )位于校园周边的情形:
1. (略) 位于中小学、 (略) 及进出通道口(含消防通道)向外延伸 * 米范围内的;
2. (略) (略) 、儿童游乐园等以青少年 (略) (略) 的;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 * 章 附则
第十条 (略) 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按 (略) 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 (略) 点之 (略) 距离。
通行 (略) 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 (略) 走习惯为前提,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 (略) (略) 测量。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 (略) 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 (略) 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 * 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年满十 * 周岁且具 (略) 为能力。
第十 * 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 (略) 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 * 条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 (略) 、 (略) 、 (略) 。
幼儿园, (略) 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正门、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
第十 * 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 * 条本规划由 (略) 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 (略) 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 * 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 (略) 。 * 年3月公布的《 (略) 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中烟专〔 * 〕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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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 章 总则
第 * 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 (略)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 (略) 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略) 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旗实际情况,制定《 (略) 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以下简称规划)。
第 * 条 (略) 自治区察哈 (略) 政区域范围内零售 (略) 管理适用本规划。
第 * 条 (略) 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 (略) (略) 政区域内零 (略) 规划的实施。
第 * 条 (略) 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 (略) 所。
(略) (略) 是 (略) (略) 门根据相关法律规 (略) 政许可 (略) 政区域内 (略) 布局规划。
第 * 条 零售点的设 (略) 政、科学规划、 (略) 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综合考虑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和现 (略) 等情况,采用间距调控和数量调控两种方式。
第 * 章 (略) 标准
第 * 条 城镇(科布尔镇)街道、乡镇街道、公路沿线等区域,采取以零售点之间的空间距离调 (略) 方式。
( * ) 城镇(科布尔镇)区域范围内的街道,零售点的间距在 * 米以上。
( * )乡镇/苏木政府常住人口 * 户设 * 个零售点,每增加 * 户增设 * 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距在 * 米以上。
( * )公路沿线:县级以上非封闭型公路,沿线零售点间距在 * 米以上。
第 * 条 以较为稳定、相 (略) 区域(场所)为单元,采取调控零售 (略) 方式,合理确定单元内零售点数 (略) 动态调整。单元内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划第 * 条间距标准限制,且不作为其他零 (略) 的参照项。
( * )居民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房,根据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 (略) (不包括 * 层沿街朝外经营的门面)每 * 户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 * 户可再增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且间隔距离在 * 米以上, * 个小区内最多设3个零售点。
( * )除乡镇/苏 (略) 政村、自然村常住人口 * 户设 * 个零售点,每增加 * 户增设 * 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距在 * 米以上,最多不超过3个。
( * )军事单位、 (略) 、 (略) 等全封闭机构,每个单位设置1 个零售点。
( * )达到 * 星级以上,接待能力达到 * 人(以床位为标准) (略) ,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 * )综合性商贸、 (略) 以及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 (略) ,摊位总数在 * 个以上的设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 * 个摊位增设卷烟零售点1个,间距在 * 米以上, (略) 最多设3个零售点。农贸、 (略) 外 (略) (略) 。 (略) * 楼为商铺, * 楼及以上为住宅的,按封闭 (略) 。
( * )经营烟酒、食品及日常生活用品 (略) 、超市、 (略) (略) ,为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需要, (略) 1证原则,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 * )规模在 * 人 (略) 校、 (略) 、矿山,在其工作区、生活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超过 * 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且间隔距离在 * 米以上,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 * ) (略) 、 (略) 对内经营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 * )辉腾锡勒旅游景区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上限为 * 个,具体规定如下。
1.黄花沟景点南入口和北入口分别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2.相对独立且较大规模(食宿 * 次性可容纳 * 名游客)的接待 (略) 1证原则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3.规模较小的接待点聚集区, * 个接待点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每增加 * 个增设 * 个零售点,且间隔距离在 * 米以上, * 个聚集区最多不超过3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 * 条符合下列条件之 * 的,间距限制减少至 * 米以上:
( * )因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拆迁的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 * )具 (略) 为能力的残疾人, (略) 门核发的有效残疾证,首次办证的;
( * )具 (略) 为能力的残疾军人、烈士家庭成员,持有证件(或县级以 (略) 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首次办证的;
( * )本规划实施前已设立的或因客观原因造成烟草制品零售点位于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最短直线距离 * 米范围内,主动迁址经营,在本辖区内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 *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上述第( * )( * )项申请人只可享受 * 次办理零售许可证的优惠政策,且只限本人经营。
第 * 条有以下情形之 * 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 * ) (略) 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经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 (略) 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合经营卷烟的。
( * ) (略) 所的情形:
1.流动摊点(车、棚)、活动板房以及其他临时建筑物等作为对外营业窗口的;
2.违章建筑、危房或市政规划已标注或公示的待拆迁建筑。
( * )位于校园周边的情形:
1. (略) 位于中小学、 (略) 及进出通道口(含消防通道)向外延伸 * 米范围内的;
2. (略) (略) 、儿童游乐园等以青少年 (略) (略) 的;
( *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不予设置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 * 章 附则
第十条 (略) 称“间距”是指拟申请零售点与其周边最近零售点之间按 (略) 所通道(含对外经营窗口) (略) 点之 (略) 距离。
通行 (略) 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 (略) 走习惯为前提,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 (略) (略) 测量。
申请人申请办理许 (略) 所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出(入)口的,各出(入)口应 (略) 在区域零售点间距标准。
第十 * 条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申请人必须年满十 * 周岁且具 (略) 为能力。
第十 * 条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
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 (略) 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其他规定调整的影响。
第十 * 条 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 (略) 、 (略) 、 (略) 。
幼儿园, (略) 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括正门、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
第十 * 条本规划中的“以上”、“以内”、“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第十 * 条本规划由 (略) 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 (略) 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 * 条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 (略) 。 * 年3月公布的《 (略) 自治区察哈尔右翼中 (略) 烟草制品零 (略) 规划》(中烟专〔 * 〕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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