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新建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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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新建住宅全装修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 * 步完善住宅全装修政策,加强住宅全装修造价审查和质量管控,促进住宅全装修规范化、制度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住宅全装修应当符合“基本设施配置完备、基本使用功能具备”的基本装修标准。“基本设施配置完备、基本使用功能具备”,是指给排水、燃气、供电照明、空调、通风、通信等系统安装到位,厨卫基本设备配置到位并可正常使用,户内功能空间地面的节能保温层、保护层完成,墙面及顶棚粉刷完成, (略) 位的地面完成铺装。

住宅全装修不得违规改变空间使用功能,其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原则,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 、实行全装修的住宅项目需提供3个装修方案,即基本版、经济版、升级版。

* 、全装修住宅的装修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装修单价按 (略) :基本版每平方米不低于 * 元不高于 * 元,经济版每平方米不低于 * 元不高于 * 元,升级版每平方米不低于 * 元不高于 * 元。

* 、全装修住宅项目提供的3个装修方案均应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 * 般应选择占比高的户型制作)。交付标准样板房应严格按照对应的装修具体方案建造,不得加装交付标准以外的软装和家电、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装修材料和装饰物品,实行“ (略) 得”。

* 、全装修住宅项目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提供3个装修方案的具体方案和装修评估报告,并制作完成交付标准样板房, (略) 门申请备案。具体方案内容应包括:装修标准、装修内容、装修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材质及主要施工工法、装修预算清册等。方案中还需明确: (略) 施工阶段,如遇主要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停产或更新换代,选用的替代产品的级别和价格不得低于原产品。

交付标准样 (略) 门查验合格和公证机关公证后,全装修住宅项目方可公开预售。

* 、交付标准样板房可以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也可以异地就近设置。设置在可售房源内的,须在预售方案中明确用于制作交付标准样板房的具体房源并公示。

交付标准样板房需要移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先建成新的交付标准 (略) 公证,确保新的交付标准样板房的结构形式、空间尺寸、装修标准与原交付标准样板房 * 致。新建的交付标准样板 (略) 门备案。

* 、交付标准样板房保留期为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留存交付标准样板房的主要装修材料样品,留存期限与交付标准样板房保留期限 * 致, (略) 留存公证。

可售房源内的交付标准样板房在保留期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书面告知购房者,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购房者明确约定保留期届满后交付等事宜。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全装修住宅,须尊重购房者在3个装修方案中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得强迫或变相要求购房者选择某个装修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装修方案及装修造价。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落实住宅全装修主体责任,以住宅工程的每户为对象,组织各方主体按照《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 * /T 点击查看>> ) 、《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 * /T 点击查看>> ),对户内使用功能和完成面主要 (略) 检查、测量、检测等,确保按图施工、质量达标。全装修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分户 (略) 检测,分户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的住宅全装修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装修装饰施工阶段,要组织购房户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社 (略) 业专家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让购房户代表近距离了解施工工艺、建材使用、工 (略) 实际状况, (略) 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协 (略) 。

十 * 、本通知自 * 日起实施,试行期 * 年。

瑞 (略) (略) (略) 市 (略)

* 日




市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 * 步完善住宅全装修政策,加强住宅全装修造价审查和质量管控,促进住宅全装修规范化、制度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住宅全装修应当符合“基本设施配置完备、基本使用功能具备”的基本装修标准。“基本设施配置完备、基本使用功能具备”,是指给排水、燃气、供电照明、空调、通风、通信等系统安装到位,厨卫基本设备配置到位并可正常使用,户内功能空间地面的节能保温层、保护层完成,墙面及顶棚粉刷完成, (略) 位的地面完成铺装。

住宅全装修不得违规改变空间使用功能,其设计和施工应当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原则,减少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 、实行全装修的住宅项目需提供3个装修方案,即基本版、经济版、升级版。

* 、全装修住宅的装修面积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装修单价按 (略) :基本版每平方米不低于 * 元不高于 * 元,经济版每平方米不低于 * 元不高于 * 元,升级版每平方米不低于 * 元不高于 * 元。

* 、全装修住宅项目提供的3个装修方案均应设置交付标准样板房( * 般应选择占比高的户型制作)。交付标准样板房应严格按照对应的装修具体方案建造,不得加装交付标准以外的软装和家电、家具、灯具等设施设备、装修材料和装饰物品,实行“ (略) 得”。

* 、全装修住宅项目预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提供3个装修方案的具体方案和装修评估报告,并制作完成交付标准样板房, (略) 门申请备案。具体方案内容应包括:装修标准、装修内容、装修主要材料和设施设备的品牌、型号、材质及主要施工工法、装修预算清册等。方案中还需明确: (略) 施工阶段,如遇主要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停产或更新换代,选用的替代产品的级别和价格不得低于原产品。

交付标准样 (略) 门查验合格和公证机关公证后,全装修住宅项目方可公开预售。

* 、交付标准样板房可以在可售房源内设置,也可以异地就近设置。设置在可售房源内的,须在预售方案中明确用于制作交付标准样板房的具体房源并公示。

交付标准样板房需要移位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先建成新的交付标准 (略) 公证,确保新的交付标准样板房的结构形式、空间尺寸、装修标准与原交付标准样板房 * 致。新建的交付标准样板 (略) 门备案。

* 、交付标准样板房保留期为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购房者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2年。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留存交付标准样板房的主要装修材料样品,留存期限与交付标准样板房保留期限 * 致, (略) 留存公证。

可售房源内的交付标准样板房在保留期内销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前书面告知购房者,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与购房者明确约定保留期届满后交付等事宜。

*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全装修住宅,须尊重购房者在3个装修方案中自由选择的权利,不得强迫或变相要求购房者选择某个装修方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载明装修方案及装修造价。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落实住宅全装修主体责任,以住宅工程的每户为对象,组织各方主体按照《全装修住宅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DB * /T 点击查看>> ) 、《住宅工程分户质量检验技术规程》(DB * /T 点击查看>> ),对户内使用功能和完成面主要 (略) 检查、测量、检测等,确保按图施工、质量达标。全装修工程完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委托专业机构对分户 (略) 检测,分户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的住宅全装修工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屋装修装饰施工阶段,要组织购房户代表(由业主推荐产生)、社 (略) 业专家开展“工地开放日”活动,让购房户代表近距离了解施工工艺、建材使用、工 (略) 实际状况, (略) 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协 (略) 。

十 * 、本通知自 * 日起实施,试行期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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