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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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 (略) 省进 * 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点击查看>> 9: * 浏览次数:来源: (略) 省卫健委

赣人口发〔 * 〕1号

(略) 省人口 (略) (略)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略) 省进 * 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略) :

自 * 年开始,我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发放特别扶助金。 * 年,我省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根据省政府赣府发〔 * 〕6号文件精神,为进 * 步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自 * 年起,我省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次提高扶助标准,并扩大扶助范围,且列为 * 年省政府民生工程。为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 (略) 省进 * 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 (略) 。

(略) 省人口 (略) (略) 省财政厅

* 日

(略) 省进 * 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 * 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 、主要内容

( * )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略) 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 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 * 周岁;

(3)只生育 * 个子女或合法收养 * 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略) 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 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 * 周岁;

(3)只生育 * 个子女或合法收养 * 个子女;

(4)现 * 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 * 级(含 * 级)以上。

( * )特别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 * 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 * 至 * 周岁的,每人每月 * 元;

(2) * 至 * 周岁的,每人每月 * 元;

(3) * 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 * 元。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 * 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 * 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 )特别扶助工作程序

1、资格确认。

特别 (略) 年审制。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 * 个步骤。

——个人申报。每年1月 * 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 (略) 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每年2月 * 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扶助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略) 计生办审核,对不符合扶助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扶助对象,本年度因情况变化退出扶助条件的,村(居)委会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表2,下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略) 计生办。

——乡级初审。每年3月 * 日前,乡(镇)人民政府 (略) 计生办对村级上 (略) 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材料报县 (略) 门审批。

——县级审批。每年3月 * 日前,县 (略) 门对乡(镇)人民政府 (略) 计生办上 (略) 审查,确认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省市备案。每年4月 * 日前,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之后,县 (略) 门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案情况表(附表3)、年度花名册(附表4)和年度汇总表(附表5)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设区市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 (略) 备案。

2、信息录入、变更与上报

每年4月 * 日前,对 * 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个案信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时间要求,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每年8月 * 日前,县 (略) 门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扶助金 * 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 月 * 日前县代理发放机构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附表6)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县 (略) 门。

在特别扶助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应终止向该对象发放扶助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 (略) 理。

3、资格变更和退出。

(1)变更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因年龄变更,需进入上 * 个年龄段的,以女方年龄为界定;男方无配偶的,以本人年龄为界定。

(2)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 * 的,退出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①扶助对象死亡的;

②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③户口迁出本省的;

④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夫妻 * 方因故退出扶助的,另 * 方不受影响。变更或退出特别扶助的,从下 * 个自然年度起计算。

* 、政策衔接

( * )不同年龄段的政策衔接。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进入新年龄段扶助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按新年龄段的标准重新确认和发放,每个对 (略) 两个年龄段的扶助金。

( * )与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对既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略) 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特别扶助制度, (略) 奖励扶助制度。

( * )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可同时享受其他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普惠性政策待遇。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家庭收入核算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计入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 、基本原则

( * )统 * 做法。全省统 * 开展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申报、上报、资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以确保政策统 * 、操作 * 致。

( * )公平公正。按照资格条件和确认程序,认真做好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做到政策的公开透明,结果的公平公正,确保“应扶尽扶”。

( * )直补到人。特别扶助金的发放由代理发放机构以个人帐户的形式,直接划拨到个人储畜帐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特别扶助金,严禁以扣代罚等各种 (略) 为。

( * )分工负责。 (略) 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略) 门负责资格确认,公安、民政、 (略) 门积极配合; (略) 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 (略) 门负责监督。

* 、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 * )资金来源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1) * 至 * 周岁的每人每月 * 元,资金由省财 (略) 财政按3:7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负担 * 元,县财政负担 * 元。

(2) * 至 * 周岁的每人每月 * 元,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3) * 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 * 元,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每人每月 * 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

( * )资金发放

1、特别扶助金按照省财政 (略) 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文 (略) 管理,统 * 要求,建立扶助对象“ * 卡通”个人帐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 (略) 门通过财政 (略) 补贴资金 * 卡通发放。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 * 年发放 * 次。

2、 (略) 门根据人 (略) 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 (略) 代理机构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个人 * 卡通帐户。

3、扶助对象凭储蓄折(卡)及有效身份证件随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 * )资金管理

1、特 (略) 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扶助对象个人帐户。代理机构将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 (略) 门。

2、 (略) 门负责特别扶助金的资 (略) 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3、 (略) 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供有关资金需求情况、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扶助金到账情况。

* 、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 *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 (略) 门要高度重视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周密安排。要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 * ) (略) 门职责。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 * 权分离” (略) 机制, (略) 、公平公正。人口 (略) 门负责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略) 门负责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略) 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内容,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纪检监察、 (略) 门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 (略) 责任追究。

( * )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力量对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公开、公示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 (略)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 (略) 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 (略) 门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数字或骗取、挪用、克扣、截留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 (略)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本方案自印 (略) ,《 (略) 省人口 (略) (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略)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口字〔 * 〕 * 号)同时废止。

来源: (略) (略)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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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人口发〔 * 〕1号

(略) 省人口 (略) (略) 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 (略) 省进 * 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口计生委(局)、 (略) :

自 * 年开始,我省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城乡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发放特别扶助金。 * 年,我省提高了特别扶助金标准。根据省政府赣府发〔 * 〕6号文件精神,为进 * 步解决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自 * 年起,我省对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再次提高扶助标准,并扩大扶助范围,且列为 * 年省政府民生工程。为推进这项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 (略) 省进 * 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 (略) 。

(略) 省人口 (略) (略) 省财政厅

* 日

(略) 省进 * 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

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切实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实际困难,进 * 步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认真实施省政府民生工程,促进计划生育家庭和谐幸福,特制定本方案。

* 、主要内容

( * )特别扶助对象条件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略) 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 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 * 周岁;

(3)只生育 * 个子女或合法收养 * 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略) 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子女家庭的夫妻。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 日以后出生,且户籍在本省内;

(2)女方年满 * 周岁;

(3)只生育 * 个子女或合法收养 * 个子女;

(4)现 * 个子女被依法鉴定为伤、病残达到 * 级(含 * 级)以上。

( * )特别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死亡、女方年满 * 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以女方年龄段为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1) * 至 * 周岁的,每人每月 * 元;

(2) * 至 * 周岁的,每人每月 * 元;

(3) * 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 * 元。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含收养子女)伤、病残、女方年满 * 周岁且未再生育也未再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按每人每月 * 元的标准发放特别扶助金。

( * )特别扶助工作程序

1、资格确认。

特别 (略) 年审制。资格确认程序分为个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初审、县级审批、省市备案 * 个步骤。

——个人申报。每年1月 * 日前,按照自愿申报原则,由 (略) 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申报,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附表1,下称《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死亡证明》或《残疾人证》)。

——村级评议。每年2月 * 日前,村(居)委会对本年度新申报对象和上年度的扶助对象,都要逐户逐项上门核实,核实后签署评议意见。符合扶助条件的,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 (略) 计生办审核,对不符合扶助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对上年度扶助对象,本年度因情况变化退出扶助条件的,村(居)委会向申报人或其家人说明原因,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退出审批表》(附表2,下称《退出审批表》),报乡(镇)人民政府 (略) 计生办。

——乡级初审。每年3月 * 日前,乡(镇)人民政府 (略) 计生办对村级上 (略) 初审,初审通过的《申报表》、《退出审批表》等材料报县 (略) 门审批。

——县级审批。每年3月 * 日前,县 (略) 门对乡(镇)人民政府 (略) 计生办上 (略) 审查,确认本年度特别扶助对象资格。

——省市备案。每年4月 * 日前,扶助对象资格确认之后,县 (略) 门将以家庭为单位的个案情况表(附表3)、年度花名册(附表4)和年度汇总表(附表5)报设区市人口计生委,设区市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 (略) 备案。

2、信息录入、变更与上报

每年4月 * 日前,对 * 周岁以上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个案信息,按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时间要求,录入“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管理信息系统”。

每年8月 * 日前,县 (略) 门向代理发放机构提供当年扶助对象花名册并督促代理发放机构及时将扶助金 * 次性划拨到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 月 * 日前县代理发放机构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发放情况花名册》(附表6)以纸质和电子文档形式反馈给县 (略) 门。

在特别扶助金划拨到个人账户之前,发现特别扶助对象信息有误,不符合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应终止向该对象发放扶助金,填写《退出审批表》,并及时在“特别扶助管理信息系统”中 (略) 理。

3、资格变更和退出。

(1)变更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因年龄变更,需进入上 * 个年龄段的,以女方年龄为界定;男方无配偶的,以本人年龄为界定。

(2)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 * 的,退出扶助资格,停止发放扶助金。

①扶助对象死亡的;

②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

③户口迁出本省的;

④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夫妻 * 方因故退出扶助的,另 * 方不受影响。变更或退出特别扶助的,从下 * 个自然年度起计算。

* 、政策衔接

( * )不同年龄段的政策衔接。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扶助对象进入新年龄段扶助标准的,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按新年龄段的标准重新确认和发放,每个对 (略) 两个年龄段的扶助金。

( * )与奖励扶助制度的政策衔接。对既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 (略) 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农村对象,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的原则,执行特别扶助制度, (略) 奖励扶助制度。

( * )与其他相关政策的衔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可同时享受其他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普惠性政策待遇。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家庭收入核算时,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计入扶助对象的家庭收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不冲抵其他方面的优惠和补助。

* 、基本原则

( * )统 * 做法。全省统 * 开展有关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条件确认、申报、上报、资金管理和发放等工作,以确保政策统 * 、操作 * 致。

( * )公平公正。按照资格条件和确认程序,认真做好扶助对象的确认工作,做到政策的公开透明,结果的公平公正,确保“应扶尽扶”。

( * )直补到人。特别扶助金的发放由代理发放机构以个人帐户的形式,直接划拨到个人储畜帐户。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特别扶助金,严禁以扣代罚等各种 (略) 为。

( * )分工负责。 (略) 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 (略) 门负责资格确认,公安、民政、 (略) 门积极配合; (略) 门负责资金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负责资金发放;监察、 (略) 门负责监督。

* 、资金来源、发放和管理

( * )资金来源

1、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

(1) * 至 * 周岁的每人每月 * 元,资金由省财 (略) 财政按3:7比例分担,其中省财政负担 * 元,县财政负担 * 元。

(2) * 至 * 周岁的每人每月 * 元,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3) * 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 * 元,资金由省财政负担。

2、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

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每人每月 * 元,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负担。

( * )资金发放

1、特别扶助金按照省财政 (略) 补贴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文 (略) 管理,统 * 要求,建立扶助对象“ * 卡通”个人帐户,实行专帐核算和直接拨付的办法, (略) 门通过财政 (略) 补贴资金 * 卡通发放。特别扶助金以年为单位计算, * 年发放 * 次。

2、 (略) 门根据人 (略) 门提供的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和补贴标准, (略) 代理机构直接拨付到扶助对象个人 * 卡通帐户。

3、扶助对象凭储蓄折(卡)及有效身份证件随时到代理发放机构支取扶助金。

( * )资金管理

1、特 (略) 专款专用、专帐核算,资金拨付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到扶助对象个人帐户。代理机构将个人账户和拨付资金的情况及时反馈给同级财政、 (略) 门。

2、 (略) 门负责特别扶助金的资 (略) 排、拨付和监督管理,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将扶助金及时划转到个人账户。

3、 (略) 门负责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提供有关资金需求情况、及时掌握并监督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及扶助金到账情况。

* 、组织管理、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

( * )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口计生、 (略) 门要高度重视特别扶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领导,分工负责,周密安排。要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

( * ) (略) 门职责。建立和完善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与监督评估“ * 权分离” (略) 机制, (略) 、公平公正。人口 (略) 门负责做好特别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的建立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略) 门负责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略) 监督管理。代理发放机构要按代理服务协议内容,确保扶助金及时、足额划拨到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纪检监察、 (略) 门负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相关规定的, (略) 责任追究。

( * )加强监督检查。省财政厅、省人口计生委将组织力量对扶助金的管理和发放情况定期监督检查。各地要建立公开、公示和群众举报制度,利用 (略) 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 (略) 会影响的,要追究有关 (略) 门的责任。对弄虚作假、虚报数字或骗取、挪用、克扣、截留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 (略) ,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 、本方案自印 (略) ,《 (略) 省人口 (略) (略)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略) 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人口字〔 * 〕 * 号)同时废止。

来源: (略) (略) 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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