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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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的通知



临发改〔 * 〕 * 号

各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 * 步推动全区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将《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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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

(略) 市 (略) 区 (略) (略) 市 (略) 区经 (略)

(略) 市 (略) (略) (略) (略) (略)

* 年 * 月 * 日

(略) 市 (略) 区 (略) * 日印发

附件:

《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年本)》、国家安全生 (略) (略) 门下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 版)》、国 (略)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 版)》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的产业发展规划,为推进集聚区的产业项目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等要求以促进化工集聚区的优质高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目录。 (略) 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 (略) 。

* 、化学品控制要求

对项目涉及 (略) 严格的分类管理,根据其敏感性(恶臭)、毒性、危险性等特 (略) 分、 (略) (略) 分。

( * ) (略) 分化学品控制要求

1. (略) 列危险化学品,指在集聚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危险化学品试剂(及 (略) 门报备后用于项目中、小试的)不受目录禁止,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其储存、使用、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3.确需使 (略) 分危险化学品的, (略) 门或 (略) 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原则上,项目应位于集聚区内。

(3)储存量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

(4)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 (略) 安全评价,明确项 (略) 于可控状态。

(5)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质及极为恶臭、剧毒、高风险物 (略) 分物质名录,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 类

物 质 名 称

禁止

部分

恶臭物质: * 硫醇、 * 硫醇、 * 硫醚、 * * 胺、 * * 胺、 * * 胺;

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列入国家明令禁止目录的物质,包括 * 氯化碳(作原料使用除外)、CFC * 、 * 基溴、多氯联苯(变压器油)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产品、国际公约需要淘汰的农药产品、落后的农药产品等; 

第 * 、 * 类监控化学品及第 * 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光气、氯化氰、氰化氢、氯化苦( * 氯硝基 * 烷);

剧毒化学品:磷化氢、膦烷、砷烷等;

毒性(致癌)物质:硫化氢、氯 * 烯;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 版)》的所有爆炸物。

列入《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 )中极度危害类的物质(苯、氯 * 烯除外)。

环境影响类: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略) 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染 料:分散黄3、分散蓝1、直接红 * 、直接蓝6、直接黑 * 、碱性红9、酸性红 * 、酸性紫 * 、溶剂黄1等 * 种染料,用于纺织品染色的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 * 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 年版)》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列入淘汰产品名录的涂料产品。

( * ) (略) 分危险化学品控制要求

(略) 列 (略) 分危险化学品,指在集聚区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

1.集聚区应坚持严格准入。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 (略) 分物质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2.新建、扩建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设在集聚区或政府规划的专门储存区域。

3.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买、储存、销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3年。

4.单位确需增加使用 (略) 分危险化学品的, (略) 门或 (略) 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储存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源等级不应超过3级并应满足个人风险、社会可接受风险及安全距离的要求)。

(3)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 (略) 安全评价,明确项 (略) 于可控状态。

(4)涉及毒性大、恶臭、安全隐患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明显的物 (略) 分物质名录,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类

物质名称

限制

部分

毒性(致癌)物质:1,2- * 氯 * 烷、氮氧化物(NOx)、硫酸 * * 酯、环氧氯 * 烷、苯、 * 氯 * 烯;

恶臭物质:吡啶、 * 硫化碳、2- * 基吡啶、2,6- * * 基吡啶、吗啉、 * 氢噻吩、苯硫酚、 * 溴化磷;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 版)》的所有剧毒化学品。

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中的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

强氧化剂:过氧 * 酸、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 * * 酮、硝酸胍、无机叠氮化物等;

活性物质:环氧 * 烷、硝酸铵(不属于爆炸品的)、硝化纤维素。

(5)涉及毒性较大、安全隐患较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较明显的物 (略) 分物质名录,控制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类

物质名称

控制

部分

毒性物质:氨气(液氨)、 * 氯 * 烯、 * 烯腈、 * 氯化钛、 * 氯 * 烯、1,1,1- * 氯 * 烷、 * 氯化磷、 * 氯氧磷、 * 氯化磷、氯化亚砜、溴素、苯胺、苯酚、氯 * 酸、 * 醛、氯苯。

活性物质:苯 * 烯、 * 醚、异 * 醚、 * 烯酸酯、 * 基 * 烯酸 * 酯、环氧 * 烷、环氧 * 烷、 * 酸 * 烯酯;过氧化( * )苯 * 酰、过氧化苯 * 酸叔 * 酯、2,2’-偶氮 * 异 * 腈、2,2’-偶氮- * -(2,4- * * 基戊腈)、 * 光气; * * 基亚砜(非危险化学品)、保险粉(连 * 亚硫酸钠)、亚氯酸钠。

注:未在列表内的物质对其敏感性、毒性及危险 (略) 综合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形成分类意见。

* 、工艺、设备控制要求

( * )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或强制淘汰的工艺技术

序号

工艺名称

1

合成氨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2

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

3

合成氨 * 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

4

硫酸间接法生产仲 * 醇

5

液氯釜式汽化工艺

6

液氯压料包装工艺

7

5-氯-2- * 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

8

釜式夹套加热液氯气化工艺

9

硝化工艺(采用微通道反应器、连续硝化工艺等先进技术的除外)

*

光气化工艺(采用 * 光气的除外)

*

过氧化工艺

*

电石生产工艺

*

反应工艺风险度4级及以上的工艺

*

废旧橡胶土法炼油工艺

*

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工艺

( * )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或强制淘汰的设备

1

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

2

* 足式离心机、敞口式离心机

3

合成氨L型HN气压缩机

4

明流式压滤机

5

非密闭抽滤设备

6

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7

敞口、直排的生产设备

8

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

9

(略) 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 (略) 理设备

*

用于贮存易燃、易爆、有毒、高温、强腐蚀等液体物料设备的玻璃管液位计

*

玻璃换热器

* 、生产装置(规模)控制要求

( * ) 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或强制淘汰的生产装置(规模)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年本)》的淘汰类生产规模,均作为本集聚区禁止入园或强制淘汰生产规模。包括:

(1) *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 *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 * 硫化碳工艺。

(3)单台产能 * 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 * 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 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 * 0 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 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 * 炔法聚氯 * 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 * 醇钠、 * 醇钾、 * 醇钠、 * 醇钾、聚氨酯、 * 醛、烧碱、生 (略) 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 1万吨/年以下 * 聚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 * 偏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 * 氯化磷、3 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 * 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 * 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 0.3 万吨/年以下氰化钠( * %氰化钠)、1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 *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 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 * 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 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 * 氯苯为原料生产 * 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 * 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 *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 * 氨基 * 苯 * 烯- * 磺酸[DSD 酸]、2-氨基-4- * 基-5-氯苯磺酸[CLT 酸]、 1-氨基-8-萘酚-3,6- * 磺酸[H 酸] * 种 (略) )。

(9) *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 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 N-氧联 * (1,2-亚 * 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 D 生产装置。

( * )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 1,1,1- * 氯 * 烷( * 基氯仿),生产 * 氯化碳(CTC)、以 * 氯化碳(CTC)为 (略) 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 * 氯杀螨醇生产装置( (略) 国际公约总体 (略) 淘汰)。

( * )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生产装置(规模)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年本)》的限制类生产规模,均作为本集聚区限制入园类项目的生产规模。包括:

(1)新建 *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 *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 *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 *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 * 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 * 烯、 * 万吨/年以下 * 烯腈、 *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 * * 酸、 * 万吨/年以下 * * 醇、 * 万吨/年以下苯 * 烯(干气制 * 苯工艺除外)、 *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 * 烯法醋酸、 *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 * 醇(CO2含量 * %以上的天然气除外), * 万吨/年以下煤制 * 醇生产装置, * 酮氰醇法 * 基 * 烯酸 * 酯、粮食法 * 酮/ * 醇、氯醇法环氧 * 烷和皂化法环氧氯 * 烷生产装置, *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 * 烯、 * 万吨/年以下聚 * 烯、 * 炔法聚氯 * 烯、起始规模小于 * 万吨/年的 * 烯氧氯化法聚氯 * 烯、 * 万吨/年以下聚苯 * 烯、 * 万吨/年以下 * 烯腈- * * 烯-苯 * 烯共聚物( ABS)、3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 * 苯胶(含 * 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 * 橡胶类、 * 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 * 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 *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 * 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 *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 (略) 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 5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 * 聚磷酸钠、 * 偏磷酸钠、 * 氯化磷、 * 硫化 * 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 * 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 3 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 1 万吨/年氰化钠(折 * %),单线产能 5 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 2 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 * 基异柳磷、 * 拌磷、特 * 磷、杀扑磷、溴 * 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 * 磺隆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 * 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 * 草胺( * 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 * )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 * 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 * )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 * )新建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 * 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 * 万吨/年的 * 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 * 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 * 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 * (略) 置设施的 * 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 * (略) 置设施的 * 氟 * 氯 * 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余为淘汰类)、全氟辛酸(PFOA), * 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 * 溴环十 * 烷(其余为淘汰类)生产装置。

( * )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 * 氯硫酚、橡胶促进剂 * 硫化 * * 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 、管理要求

1.进入化工集聚区企业(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化工集聚区安全容量的要求、环保政策及园区环境容量等方面的要求,做好相关控制方案,经进入化工集聚区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使用。

2.新改扩建项目涉及禁止类化学品、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强制淘汰生产技术的不得进入化工集聚区。已进入化工集聚区企业中,涉及禁止类化学品的产品、设备、工艺,应限期实施物料替代、设备和工艺淘汰;无法替代的产品、设备或工艺应明令实施淘汰。

3.新改扩建项目涉及限制类化学品、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生产装置(规模)的,原则上不予进入化工集聚区,由于各种原因必须进入化工集聚区的, (略) 门 (略) 论证,限定区域、数量,对安全、环保等提出控制措施,在项目实施时严格落实。

4.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控制类化学品的,根据化工集聚区环境容量、安全容量以及区域风险评估、区域规划确定的进入化工集聚区原则,严格审查。

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全区范围内化工产业项目准入参照此《目录》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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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发改〔 * 〕 * 号

各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 * 步推动全区化工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现将《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 (略) 。

(此页无正文)

附件:《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

(略) 市 (略) 区 (略) (略) 市 (略) 区经 (略)

(略) 市 (略) (略) (略) (略) (略)

* 年 * 月 * 日

(略) 市 (略) 区 (略) * 日印发

附件:

《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年本)》、国家安全生 (略) (略) 门下发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 版)》、国 (略) 《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 版)》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的产业发展规划,为推进集聚区的产业项目按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污染排放少、安全生产有保障、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利用等要求以促进化工集聚区的优质高效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目录。 (略) 涉内容,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如有变化的,按最新规 (略) 。

* 、化学品控制要求

对项目涉及 (略) 严格的分类管理,根据其敏感性(恶臭)、毒性、危险性等特 (略) 分、 (略) (略) 分。

( * ) (略) 分化学品控制要求

1. (略) 列危险化学品,指在集聚区范围内禁止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2.危险化学品试剂(及 (略) 门报备后用于项目中、小试的)不受目录禁止,可根据需要储存、使用和运输,但其储存、使用、运输条件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规定。

3.确需使 (略) 分危险化学品的, (略) 门或 (略) 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鼓励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原则上,项目应位于集聚区内。

(3)储存量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

(4)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 (略) 安全评价,明确项 (略) 于可控状态。

(5)涉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物质及极为恶臭、剧毒、高风险物 (略) 分物质名录,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 类

物 质 名 称

禁止

部分

恶臭物质: * 硫醇、 * 硫醇、 * 硫醚、 * * 胺、 * * 胺、 * * 胺;

国家明令禁止的物质:列入国家明令禁止目录的物质,包括 * 氯化碳(作原料使用除外)、CFC * 、 * 基溴、多氯联苯(变压器油)等;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农药产品、国际公约需要淘汰的农药产品、落后的农药产品等; 

第 * 、 * 类监控化学品及第 * 类监控化学品中的光气、氯化氰、氰化氢、氯化苦( * 氯硝基 * 烷);

剧毒化学品:磷化氢、膦烷、砷烷等;

毒性(致癌)物质:硫化氢、氯 * 烯;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 版)》的所有爆炸物。

列入《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 )中极度危害类的物质(苯、氯 * 烯除外)。

环境影响类:铅、镉、汞、砷、铬、镍及含铅、镉、汞、砷、铬、镍化合物(催化剂、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略) 技术产品、少量外购作为原料的除外)。

染 料:分散黄3、分散蓝1、直接红 * 、直接蓝6、直接黑 * 、碱性红9、酸性红 * 、酸性紫 * 、溶剂黄1等 * 种染料,用于纺织品染色的在还原条件下会裂解产生 * 种有害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列入《环境保护综合名录( * 年版)》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列入淘汰产品名录的涂料产品。

( * ) (略) 分危险化学品控制要求

(略) 列 (略) 分危险化学品,指在集聚区范围内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限制和控制要求:

1.集聚区应坚持严格准入。从企业规模、社会可接受风险和安全距离等方面认真审查,原 (略) 分物质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

2.新建、扩建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设在集聚区或政府规划的专门储存区域。

3.生产企业、带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购买、储存、销售或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信息并存档备查,存档期限不少于3年。

4.单位确需增加使用 (略) 分危险化学品的, (略) 门或 (略) 信息报送,并符合下列要求:

(1)项目不属于国家、省、市规定的限制类、淘汰类产业,或项目涉及国计民生。

(2)储存量原则上不应超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达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源等级不应超过3级并应满足个人风险、社会可接受风险及安全距离的要求)。

(3)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条件评估,其中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要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安全 (略) 安全评价,明确项 (略) 于可控状态。

(4)涉及毒性大、恶臭、安全隐患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明显的物 (略) 分物质名录,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类

物质名称

限制

部分

毒性(致癌)物质:1,2- * 氯 * 烷、氮氧化物(NOx)、硫酸 * * 酯、环氧氯 * 烷、苯、 * 氯 * 烯;

恶臭物质:吡啶、 * 硫化碳、2- * 基吡啶、2,6- * * 基吡啶、吗啉、 * 氢噻吩、苯硫酚、 * 溴化磷;

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 * 版)》的所有剧毒化学品。

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目录》中的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

强氧化剂:过氧 * 酸、氯酸钠、氯酸钾、过氧化 * * 酮、硝酸胍、无机叠氮化物等;

活性物质:环氧 * 烷、硝酸铵(不属于爆炸品的)、硝化纤维素。

(5)涉及毒性较大、安全隐患较大,对环境及人体健康影响较明显的物 (略) 分物质名录,控制进入化工集聚区。

分类

物质名称

控制

部分

毒性物质:氨气(液氨)、 * 氯 * 烯、 * 烯腈、 * 氯化钛、 * 氯 * 烯、1,1,1- * 氯 * 烷、 * 氯化磷、 * 氯氧磷、 * 氯化磷、氯化亚砜、溴素、苯胺、苯酚、氯 * 酸、 * 醛、氯苯。

活性物质:苯 * 烯、 * 醚、异 * 醚、 * 烯酸酯、 * 基 * 烯酸 * 酯、环氧 * 烷、环氧 * 烷、 * 酸 * 烯酯;过氧化( * )苯 * 酰、过氧化苯 * 酸叔 * 酯、2,2’-偶氮 * 异 * 腈、2,2’-偶氮- * -(2,4- * * 基戊腈)、 * 光气; * * 基亚砜(非危险化学品)、保险粉(连 * 亚硫酸钠)、亚氯酸钠。

注:未在列表内的物质对其敏感性、毒性及危险 (略) 综合评估,经专家论证后形成分类意见。

* 、工艺、设备控制要求

( * )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或强制淘汰的工艺技术

序号

工艺名称

1

合成氨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

2

焦油加工工艺中的硫酸分解工艺

3

合成氨 * 氧化碳常压变换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

4

硫酸间接法生产仲 * 醇

5

液氯釜式汽化工艺

6

液氯压料包装工艺

7

5-氯-2- * 基苯胺铁粉还原工艺

8

釜式夹套加热液氯气化工艺

9

硝化工艺(采用微通道反应器、连续硝化工艺等先进技术的除外)

*

光气化工艺(采用 * 光气的除外)

*

过氧化工艺

*

电石生产工艺

*

反应工艺风险度4级及以上的工艺

*

废旧橡胶土法炼油工艺

*

国家明令淘汰的其他工艺

( * )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或强制淘汰的设备

1

液氯钢瓶手动充装设备

2

* 足式离心机、敞口式离心机

3

合成氨L型HN气压缩机

4

明流式压滤机

5

非密闭抽滤设备

6

电热式鼓风烘干、老式热风循环干燥等干燥设备、无净化设施的热风干燥箱

7

敞口、直排的生产设备

8

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

9

(略) 理易燃易爆挥发性有机物的 (略) 理设备

*

用于贮存易燃、易爆、有毒、高温、强腐蚀等液体物料设备的玻璃管液位计

*

玻璃换热器

* 、生产装置(规模)控制要求

( * ) 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或强制淘汰的生产装置(规模)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年本)》的淘汰类生产规模,均作为本集聚区禁止入园或强制淘汰生产规模。包括:

(1) * 万吨/年及以下常减压装置,采用明火高温加热方式生产油品的釜式蒸馏装置,废旧橡胶和塑料土法炼油工艺,焦油间歇法生产沥青,2.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粗(轻)苯精制装置,5 万吨/年及以下的单套煤焦油加工装置。

(2) * 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平炉氧化法高锰酸钾,隔膜法烧碱生产装置,平炉法和大锅蒸发法硫化碱生产工艺,芒硝法硅酸钠(泡花碱)生产工艺,间歇焦炭法 * 硫化碳工艺。

(3)单台产能 * 吨/年以下和不符合准入条件的黄磷生产装置,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单线产能 * 吨/年以下普通级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生产装置,产能 1万吨/年以下氯酸钠生产装置,单台炉容量小于 * 0 千伏安的电石炉及开放式电石炉,高汞催化剂(氯化汞含量 6.5%以上)和使用高汞催化剂的 * 炔法聚氯 * 烯生产装置,使用汞或汞化合物的 * 醇钠、 * 醇钾、 * 醇钠、 * 醇钾、聚氨酯、 * 醛、烧碱、生 (略) 部抗菌剂生产装置,氨钠法及氰熔体氰化钠生产工艺。

(4)单线产能 1万吨/年以下 * 聚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 * 偏磷酸钠、0.5 万吨/年以下 * 氯化磷、3 万吨/年以下饲料磷酸氢钙、 * 吨/年以下工艺技术落后和污染严重的氢氟酸、 * 吨/年以下湿法氟化铝及敞开式结晶氟盐生产装置。

(5)单线产能 0.3 万吨/年以下氰化钠( * %氰化钠)、1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白炭黑、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钙、 *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0.3 万吨/年以下碳酸锂和氢氧化锂、2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钡、1.5 万吨/年以下普通级碳酸锶生产装置。

(6)天然气常压间歇转化工艺制合成氨、 * 氧化碳常压变化及全中温变换(高温变换)工艺、没有配套硫磺回收装置的湿法脱硫工艺,没有配套建设吹风气余热回收、造气炉渣综合利用装置的固定层间歇式煤气化装置,没有配套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装置的尿素生产设施。

(7)钠法百草枯生产工艺,敌百虫碱法敌敌畏生产工艺,小包装(1 公斤及以下)农药产品手工包(灌)装工艺及设备,雷蒙机法生产农药粉剂,以 * 氯苯为原料生产 * 氯酚(钠)装置。

(8)用火直接加热的涂料用树脂、 * 氯化碳溶剂法制取氯化橡胶生产工艺, *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盐酸酸解法皂素生产工艺及污染物排放不能达标的皂素生产装置,铁粉还原法工艺(4,4- * 氨基 * 苯 * 烯- * 磺酸[DSD 酸]、2-氨基-4- * 基-5-氯苯磺酸[CLT 酸]、 1-氨基-8-萘酚-3,6- * 磺酸[H 酸] * 种 (略) )。

(9) * 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和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1.5 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3 亿只/年以下的天然胶乳安全套,橡胶硫化促进剂 N-氧联 * (1,2-亚 * 基)-2-苯并噻唑次磺酰胺(NOBS)和橡胶防老剂 D 生产装置。

( * )氯氟烃(CFCs)、含氢氯氟烃(HCFCs,作为自身下游化工产品的原料且不对外销售的除外),用于清洗的 1,1,1- * 氯 * 烷( * 基氯仿),生产 * 氯化碳(CTC)、以 * 氯化碳(CTC)为 (略) 有产品,以 PFOA 为加工助剂的含氟聚合物生产工艺,含滴滴涕的涂料、采用滴滴涕为原料非封闭生产 * 氯杀螨醇生产装置( (略) 国际公约总体 (略) 淘汰)。

( * )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生产装置(规模)

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 年本)》的限制类生产规模,均作为本集聚区限制入园类项目的生产规模。包括:

(1)新建 * 万吨/年以下常减压、 * 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 * 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含芳烃抽提)、 * 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生产装置。

(2)新建 * 万吨/年以下石脑油裂解制 * 烯、 * 万吨/年以下 * 烯腈、 * 万吨/年以下精对苯 * * 酸、 * 万吨/年以下 * * 醇、 * 万吨/年以下苯 * 烯(干气制 * 苯工艺除外)、 * 万吨/年以下己内酰胺、 * 烯法醋酸、 * 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天然气制 * 醇(CO2含量 * %以上的天然气除外), * 万吨/年以下煤制 * 醇生产装置, * 酮氰醇法 * 基 * 烯酸 * 酯、粮食法 * 酮/ * 醇、氯醇法环氧 * 烷和皂化法环氧氯 * 烷生产装置, * 吨/年以下皂素(含水解物)生产装置。

(3)新建7万吨/年以下聚 * 烯、 * 万吨/年以下聚 * 烯、 * 炔法聚氯 * 烯、起始规模小于 * 万吨/年的 * 烯氧氯化法聚氯 * 烯、 * 万吨/年以下聚苯 * 烯、 * 万吨/年以下 * 烯腈- * * 烯-苯 * 烯共聚物( ABS)、3 万吨/年以下普通合成胶乳-羧基 * 苯胶(含 * 苯胶乳)生产装置,新建、改扩建氯 * 橡胶类、 * 苯热塑性橡胶类、聚氨酯类和聚 * 烯酸酯类中溶剂型通用胶粘剂生产装置。

(4)新建纯碱、烧碱(废盐综合利用的离子膜烧碱装置除外)、 * 万吨/年以下硫磺制酸(单项金属离子≤ * ppb 的电子级硫酸除外)、 * 万吨/年以下硫铁矿制酸、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电石(以大型先进 (略) 等量替换的除外)、单线产能 5 万吨/年以下氢氧化钾生产装置。

(5)新建 * 聚磷酸钠、 * 偏磷酸钠、 * 氯化磷、 * 硫化 * 磷、磷酸氢钙、氯酸钠、少钙焙烧工艺重铬酸钠、电解 * 氧化锰、碳酸钙、无水硫酸钠(盐业联产及副产除外)、碳酸钡、硫酸钡、氢氧化钡、氯化钡、硝酸钡、碳酸锶、白炭黑(气相法除外)、氯化胆碱生产装置。

(6)新建黄磷,起始规模小于 3 万吨/年、单线产能小于 1 万吨/年氰化钠(折 * %),单线产能 5 千吨/年以下碳酸锂、氢氧化锂,干法氟化铝及单线产能 2 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铝或中低分子比冰晶石生产装置。

(7)新建以石油、天然气为原料的氮肥,采用固定层间歇气化技术合成氨,磷铵生产装置,铜洗法氨合成原料气净化工艺。

(8)新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包括氧乐果、水胺硫磷、 * 基异柳磷、 * 拌磷、特 * 磷、杀扑磷、溴 * 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肉毒素、杀虫双、灭线磷、磷化铝,有机氯类、有机锡类杀虫剂,福美类杀菌剂,复硝酚钠(钾)、氯磺隆、胺苯磺隆、 * 磺隆等)生产装置。

(9)新建草甘膦、毒死蜱(水相法工艺除外)、 * 唑磷、百草枯、百菌清、阿维菌素、吡虫啉、 * 草胺( * 叉法工艺除外)、氯化苦生产装置。

( * )新建硫酸法钛白粉、铅铬黄、1万吨/年以下氧化铁系颜料、溶剂型涂料(鼓励类的涂料品种和生产工艺除外)、含异氰脲酸 * 缩水甘油酯(TGIC)的粉末涂料生产装置。

( * )新建染料、染料中间体、有机颜料、印染助剂生产装置(鼓励类及采用鼓励类技术的除外)。

( * )新建氟化氢(HF,企业下游深加工产品配套自用、电子级及湿法磷酸配套除外),新建初始规模小于 * 万吨/年、单套规模小于 * 万吨/年的 * 基氯硅烷单体生产装置, * 万吨/年以下(有机硅配套除外)和 * 万吨/年及以上、没有副产 * (略) 置设施的 * 烷氯化物生产装置,没有副产 * (略) 置设施的 * 氟 * 氯 * 烷生产装置,可接受用途的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其余为淘汰类)、全氟辛酸(PFOA), * 氟化硫(SF6,高纯级除外),特定豁免用途的 * 溴环十 * 烷(其余为淘汰类)生产装置。

( * )新建斜交轮胎和力车胎(含手推车胎)、锦纶帘线、3万吨/年以下钢丝帘线、再生胶(常压连续脱硫工艺除外)、橡胶塑解剂 * 氯硫酚、橡胶促进剂 * 硫化 * * 基秋兰姆(TMTD)生产装置。

* 、管理要求

1.进入化工集聚区企业(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化工集聚区安全容量的要求、环保政策及园区环境容量等方面的要求,做好相关控制方案,经进入化工集聚区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使用。

2.新改扩建项目涉及禁止类化学品、禁止进入化工集聚区,强制淘汰生产技术的不得进入化工集聚区。已进入化工集聚区企业中,涉及禁止类化学品的产品、设备、工艺,应限期实施物料替代、设备和工艺淘汰;无法替代的产品、设备或工艺应明令实施淘汰。

3.新改扩建项目涉及限制类化学品、限制进入化工集聚区的生产装置(规模)的,原则上不予进入化工集聚区,由于各种原因必须进入化工集聚区的, (略) 门 (略) 论证,限定区域、数量,对安全、环保等提出控制措施,在项目实施时严格落实。

4.新改扩建项目涉及控制类化学品的,根据化工集聚区环境容量、安全容量以及区域风险评估、区域规划确定的进入化工集聚区原则,严格审查。

本《目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全区范围内化工产业项目准入参照此《目录》 (略) 。


* 关于印发《天目医药港化工集聚区化工产业项目准入禁、限、控目录》的通知(临发改 点击查看>>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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