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蚌埠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 (略) 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 (略) 网站(http:/ 点击查看>> )全文公布, (略) 会公众意见。 (略) 如下:
* 、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 日至 * 月 * 日。
* 、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略) 立法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略) 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 * .com,电话: 点击查看>> 。
? (略)
? * 日
(略) 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 * 章总则
第 * 章规划建设
第 * 章村容村貌
第 * 章生活垃圾治理
第 * 章生活污水治理
第 * 章卫生改厕
第 * 章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 * 章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 * 章附则
第 * 章总则
第 * 条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 (略) 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 (略) 政区内的农村区域。
第 * 条 (略) 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农村规划建设、村容村貌、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卫生改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精神文 (略) 管理的活动。
第 * 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并重、 (略) 的原则。
第 * 条市、县(区)人民政府 (略) 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和相关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 (略) 门负责 (略) 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年度工作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 (略)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团委、妇联、通信、供电等单位,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略) 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实施,督促指导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居)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 * 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第 * 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群众共同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 (略) 会道德风尚。
第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 (略) 为劝导、制止。
第 *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 * 章规划建设
第十条乡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外观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略) 相关审批手续。建设 (略) 应当规范管理,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安全围挡兼顾美观。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实施。引导乡村建设风貌,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其建筑造型、高度、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优先选用《 (略) 省(皖北片区)农房设计图集》中的农房设计图纸,并按照规范建设各类附属设施。利用村(居)民住房经营餐饮、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应当配建符合技术 (略) 理需求的无 (略) (略) 理设施。
第十 * 条鼓励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安全饮水、生活垃圾治理、 (略) 理、电力、通信、道路、园林绿化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管护工作。
第十 * 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略) 有权人应当做好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设施正常使用。所有 (略) 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管理。
第十 * 条鼓励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沟塘综合整治,清理沟塘岸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杂物,保持农村沟塘水面洁净,拆除岸边违章建筑或其他侵占物,杜绝耕种现象。村(居)民应当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生活污水。
第十 * 条乡村道路应当保持路面清洁,无杂物、无破损,路肩培护完好,边坡平顺,周边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道路两侧保持良好的绿化效果。
第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乡村 (略) 为:
( * )在乡村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堆放建筑材料、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 * )利用乡村道路边沟排放 (略) 其他损坏、 (略) 为;
( * )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影响公路畅通;
( *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 )擅自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树;
( * )超限车辆在 (略) 驶;
( * )其他影响乡村 (略) 为。
第 * 章村容村貌
第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村貌干净整洁,对损害、破坏 (略) 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 (略) 所应当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涂乱贴乱画乱挂现象。 (略) 所、服务大厅标识清晰,宣传标语、制度等内容准确,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和墙体干净整洁。公开栏张贴整齐、内容准确、更换及时。
第十 * 条街道商铺、 (略) 集中规范经营,实行门前 * 包,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合理规划停车位,完善道路交通标识,对机动车、 (略) 入位停车管理。
第十 * 条 (略) 招店牌要悬挂整齐、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村容村貌。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的设置以及广告内容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张贴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审查批准,统 * 张贴在广告栏内或指定位置,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随意张贴户外广告。
第 * 十条合理规划建设电力、通信设施杆架、管线,相关设施单位做好整治和管理保护工作,逐步实现入地埋设。
第 * 十 * 条村镇主干道两侧、 (略) 不得设 (略) 点。废品收购单位、个 (略) 地管理,不得影响村容镇貌,污染周围环境。
第 * 十 * 条村(居)民要积极参与灭鼠、灭蚊、灭蝇、 (略) 所的消杀活动,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第 * 十 * 条村(居)民应当开展房前屋后绿化美化,及时清除无功能建筑,充分利用闲置空地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苗圃、小花园、小游园,实现零星地块绿化美化。
第 * 十 * 条禁止影响村容 (略) 为:
( * )随地便溺、乱扔杂物、倾倒生活污水;
( * )随意堆放粪污;
( * )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 * )在公共设施上悬挂物件,刻画、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 * ) (略) 、 (略) 晒粮;
( * )随意停放车辆和农用机械;
( * )乱搭乱建;
( * )电力、通信线路违规交越、杂乱无序;
( * )乱堆杂物、柴草及建筑垃圾;
(十)畜禽散养;
(十 * )其他影响 (略) 为。
第 * 十 * 条村(居)民 (略) 干净整洁。
第 * 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 * 十 * 条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略) 理机构分类运输 (略) (略) (略) 理。鼓励村(居)民将无害、可降解的易腐烂垃圾堆肥还田, (略) 出售可回收物。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建设,完善防雨防漏措施,符合环保要求,并保持干净整洁。
第 * 十 * 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 (略) 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村(居) (略) 、 (略) ,村(居)民为责任人;行政村(居)范围内的道路、沟塘等公共区域以及户在人不在的村(居) (略) ,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 * )集镇、 (略) ,管理者为责任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 (略) 所, (略) (略) 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旅游、餐饮、 (略) 所,经营者为责任人;车站、码头以及旅游、文化、 (略) 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 (略) 所,由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略) 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 * )公路穿越乡镇、村(居)的路段,地方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略) ,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 * 十 * 条 责 (略) 下列职责:
( * )责任人是村(居)民,应当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同时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运点。
( * )责任人是经营者或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按照分类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车辆正常作业。
垃圾保洁员(清运员)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初步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劝导。
第 * 十 * 条 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农 (略) 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 (略) 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 * 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农村生活垃圾 (略) 为:
( * )未经批 (略) 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物等至农村地区;
(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农村建筑垃圾;
(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 (略) 理设施、场所;
( * )其他影响农村生活 (略) 为。
第 * 章生活污水治理
第 * 十 * 条 按照因地制宜、梯次推进的原则,根据农村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略) (略) 理厂的乡村应当优先建设 (略) ,将生 (略) (略) (略) 理;
经济条件好、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 (略) 理设施,设施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未建 (略) 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 (略) 理设施。
第 * 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 (略) 理设施,不得实施有影响生活污水 (略) 为:
( * )农户家庭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水和工业污水直排外环境。
( * )向村庄公共区域、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排放污染废弃物;
( * )向 (略) 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等;
( * )损毁、 (略) 镇 (略) 理设施,向其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 * )其他影响生活 (略) 为。
第 * 章 卫生改厕
第 * 十 * 条农村改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统筹考虑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改厕模式。群众应积极参与农村改厕工程, (略) 清洁卫生,正确使用和维护 (略) 理设施。在新建住房时,配套建设无 (略) 。
第 * 十 * 条应当 (略) 所附近、人口集中区域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水 (略) ,保持清洁卫生,厕所 (略) (略) 理。
第 * 十 * 条 (略) 理、资源化利用原则,实行“ (略) 理”与“ (略) 理”相结合 (略) 理粪渣粪液。回收的粪渣粪液要优先作为有机肥料用于农业生产,严禁随意倾倒。
( * ) (略) 理的。 (略) 清掏, (略) 粪污资源化利用,浇菜园、果园和农田等。有条件的农户应当建设 (略) 理池,达标排放外环境。
( * ) (略) (略) 理的。鼓励粪污资源化利用企业或种植大户选取合适地点,规划建设适度规模的粪 (略) (略) 理点,用于零散农户清掏粪污后集中收存,实现资源化利用。
第 * 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 (略) (略) 为:
( * )已改厕户保留旱厕和露天粪坑;
( * )随意排放、 (略) 粪污;
( * ) (略) 用途;
( * )其他 (略) (略) 为。
第 * 章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 * 十 * 条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 * 十 * 条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可采用“大 * 格”化粪池),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粪污。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就地消纳等方 (略) 输送、异位发酵等模式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粪污。
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 (略) 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 * 十 * 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 (略) 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推广有偿制、押金制等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并 (略) 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交至农药包装 (略) 点。
第 * 十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及时捡 * 废弃不用的农用薄膜, (略) 点。
第 * 十 * 条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略) 综合利用的,应当及时收集、规范堆放,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第 * 十 * 条禁止影响农业废弃物 (略) 为:
( * ) (略) 理的畜禽养殖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或者超过土壤承受总量排放;
( * )随意丢弃、掩埋、焚烧农业生产废弃物;
( * )其他影响农业废 (略) 为。
第 * 十 * 条规模 (略) 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 (略) 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 (略) 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 (略) 理利用。
第 * 十 * 条村庄内的 (略) 圈养,养殖圈舍应当与生活区分设,养殖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临街临路临沟搭建养殖圈舍,禁止在村内道路及周边放养畜禽。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 * 章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 * 十 * 条 村(居)民 (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略) 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
第 * 十 * 条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 (略) 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 * 十 * 条村(居)委会应当建立村民理事会(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自治组织, (略) 。
第 * 十 * 条 鼓励村(居)民婚事新办,举办文明节俭、有纪念意义的婚礼,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
第 * 十 * 条鼓励村(居)民丧事简办、厚养薄葬、生态安葬、文明祭扫等。
第 * 十条村(居)民应当积极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遵 (略) 为规范;发扬邻里和睦、遵纪守法、 (略) 会公德等良好的乡风民俗,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倡导移风易俗、崇尚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 * 十 * 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推进移风易俗、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等内容应当纳入村规民约。通过群众评议、监督等方式,褒扬乡村新风,引导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行改善人居环境。村规民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保洁员的雇用和管理,保洁人员工作时的权益保障;
( * )村(居)民清扫打理 (略) 、房前 (略) 为规范;
( * )生产、生 (略) 理规范;
( * )维护农村公共 (略) 为规范,禁止 (略) 为;
( * )爱护农村人居 (略) 为规范,禁止折损树木花卉、 (略) 为;
( * )支持对治理和保护农村人居环境中的优秀典型采取奖励措施。
第 * 十 * 条村(居)委会应当充分运用“ * 组 * 会”制度、“ * 事 * 议”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公示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 (略) 等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参与整治农村人居环境。
提高村民文明卫生意识,摒弃乱扔、乱吐、乱 (略) 为,鼓励讲卫生、树新风。营造和谐、 (略) 会新风尚。
第 * 十 * 条禁止影响文明乡风 (略) 为:
( * )红白喜事铺张浪费、人情攀比,进行低俗表演、低俗婚闹、封建迷信活动,在道路、 (略) 地抛撒丧葬用品;
(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略) 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或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 * )将骨灰装棺埋葬,占用耕地、林地、宅基地修建坟墓;
( * )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随地吐痰、打喷嚏咳嗽不掩口鼻,不文明养宠,躺卧公共座椅,损坏公共设施等现象。
( * ) (略) 或聚众赌博、从事卖淫或容许他人卖淫、吸毒或容许他人 (略) 为;
( * )其他影响精神 (略) 为。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 * **年**月**日起实施。
为了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现将《 (略) 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 (略) 网站(http:/ 点击查看>> )全文公布, (略) 会公众意见。 (略) 如下:
* 、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 * 日至 * 月 * 日。
* 、提出意见的方式: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 (略) 立法科,并请在信封上注明“ (略) 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发送至: * * .com,电话: 点击查看>> 。
? (略)
? * 日
(略) 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 * 章总则
第 * 章规划建设
第 * 章村容村貌
第 * 章生活垃圾治理
第 * 章生活污水治理
第 * 章卫生改厕
第 * 章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 * 章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 * 章附则
第 * 章总则
第 * 条 为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建设美丽宜居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 (略) 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 (略) 政区内的农村区域。
第 * 条 (略) 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对农村规划建设、村容村貌、生活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卫生改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农村精神文 (略) 管理的活动。
第 * 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政府主导、村民主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建管并重、 (略) 的原则。
第 * 条市、县(区)人民政府 (略) 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负责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和相关标准。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 (略) 门负责 (略) 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制定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年度工作计划。
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经济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 (略) 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以及精神文明建设、团委、妇联、通信、供电等单位,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负责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 (略) 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具体实施,督促指导辖区内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村(居)民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
第 * 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资金,将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财政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居)民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多元投入机制。
第 * 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群众共同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营造浓厚的治理氛围, (略) 会道德风尚。
第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维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成果,并有权对损害、破坏农村人居 (略) 为劝导、制止。
第 * 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 * 章规划建设
第十条乡村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村庄规划,外观风貌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各类附属设施应当规范设置, (略) 相关审批手续。建设 (略) 应当规范管理,建筑材料堆放整齐,安全围挡兼顾美观。
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村庄规划,地上建筑物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规划实施。引导乡村建设风貌,村(居)民新建、改建、扩建住房,其建筑造型、高度、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环境相协调,优先选用《 (略) 省(皖北片区)农房设计图集》中的农房设计图纸,并按照规范建设各类附属设施。利用村(居)民住房经营餐饮、民宿等乡村旅游项目,应当配建符合技术 (略) 理需求的无 (略) (略) 理设施。
第十 * 条鼓励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安全饮水、生活垃圾治理、 (略) 理、电力、通信、道路、园林绿化等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建设、运行和管护工作。
第十 * 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 (略) 有权人应当做好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保障设施正常使用。所有 (略) 管理或者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其他机构或自然人管理。
第十 * 条鼓励村(居)民积极参与农村沟塘综合整治,清理沟塘岸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杂物,保持农村沟塘水面洁净,拆除岸边违章建筑或其他侵占物,杜绝耕种现象。村(居)民应当合理利用菜园、果园、花园就地消纳生活污水。
第十 * 条乡村道路应当保持路面清洁,无杂物、无破损,路肩培护完好,边坡平顺,周边无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道路两侧保持良好的绿化效果。
第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乡村 (略) 为:
( * )在乡村道路上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堆放建筑材料、设置障碍、挖沟引水;
( * )利用乡村道路边沟排放 (略) 其他损坏、 (略) 为;
( * )擅自移动、涂改农村公路标志或者擅自设置其他标志,影响公路畅通;
( *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 * )擅自采伐农村公路护路树;
( * )超限车辆在 (略) 驶;
( * )其他影响乡村 (略) 为。
第 * 章村容村貌
第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村容村貌干净整洁,对损害、破坏 (略) 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 (略) 所应当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无乱涂乱贴乱画乱挂现象。 (略) 所、服务大厅标识清晰,宣传标语、制度等内容准确,物品摆放有序,地面和墙体干净整洁。公开栏张贴整齐、内容准确、更换及时。
第十 * 条街道商铺、 (略) 集中规范经营,实行门前 * 包,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合理规划停车位,完善道路交通标识,对机动车、 (略) 入位停车管理。
第十 * 条 (略) 招店牌要悬挂整齐、牢固安全,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村容村貌。户外广告设施、招牌、标牌的设置以及广告内容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技术规范。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张贴的户外广告,必须经审查批准,统 * 张贴在广告栏内或指定位置,禁止任何个人或单位随意张贴户外广告。
第 * 十条合理规划建设电力、通信设施杆架、管线,相关设施单位做好整治和管理保护工作,逐步实现入地埋设。
第 * 十 * 条村镇主干道两侧、 (略) 不得设 (略) 点。废品收购单位、个 (略) 地管理,不得影响村容镇貌,污染周围环境。
第 * 十 * 条村(居)民要积极参与灭鼠、灭蚊、灭蝇、 (略) 所的消杀活动,清除病媒生物孳生环境。
第 * 十 * 条村(居)民应当开展房前屋后绿化美化,及时清除无功能建筑,充分利用闲置空地建设小菜园、小果园、小苗圃、小花园、小游园,实现零星地块绿化美化。
第 * 十 * 条禁止影响村容 (略) 为:
( * )随地便溺、乱扔杂物、倾倒生活污水;
( * )随意堆放粪污;
( * )出店经营、占道经营;
( * )在公共设施上悬挂物件,刻画、张贴和喷涂小广告;
( * ) (略) 、 (略) 晒粮;
( * )随意停放车辆和农用机械;
( * )乱搭乱建;
( * )电力、通信线路违规交越、杂乱无序;
( * )乱堆杂物、柴草及建筑垃圾;
(十)畜禽散养;
(十 * )其他影响 (略) 为。
第 * 十 * 条村(居)民 (略) 干净整洁。
第 * 章 生活垃圾治理
第 * 十 * 条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 (略) 理机构分类运输 (略) (略) (略) 理。鼓励村(居)民将无害、可降解的易腐烂垃圾堆肥还田, (略) 出售可回收物。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应当按有关标准建设,完善防雨防漏措施,符合环保要求,并保持干净整洁。
第 * 十 * 条 农村生活垃圾清扫、分类、 (略) 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 )村(居) (略) 、 (略) ,村(居)民为责任人;行政村(居)范围内的道路、沟塘等公共区域以及户在人不在的村(居) (略) ,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 * )集镇、 (略) ,管理者为责任人;道路、广场、公园、公共 (略) 所, (略) (略) 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责任人;旅游、餐饮、 (略) 所,经营者为责任人;车站、码头以及旅游、文化、 (略) 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 *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 (略) 所,由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略) 管理的,单位为责任人。
( * )公路穿越乡镇、村(居)的路段,地方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略) ,施工单位为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第 * 十 * 条 责 (略) 下列职责:
( * )责任人是村(居)民,应当配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同时将分类好的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运点。
( * )责任人是经营者或单位,应当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点,按照分类要求,配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整洁,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至集中收集点,保障生活垃圾收集车辆正常作业。
垃圾保洁员(清运员)发现单位或者个人投放生活垃圾不符合初步分类规定的,应当及时劝导。
第 * 十 * 条 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收费制度。农 (略) 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收集、 (略) 理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 * 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影响农村生活垃圾 (略) 为:
( * )未经批 (略) 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危险废物等至农村地区;
( * )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 * )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农村建筑垃圾;
(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 (略) 理设施、场所;
( * )其他影响农村生活 (略) 为。
第 * 章生活污水治理
第 * 十 * 条 按照因地制宜、梯次推进的原则,根据农村人口分布、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模式:
(略) (略) 理厂的乡村应当优先建设 (略) ,将生 (略) (略) (略) 理;
经济条件好、人口密集的乡村应当建设 (略) 理设施,设施出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未建 (略) 理设施的乡村,鼓励因地制宜建设分散式与集中式相 (略) 理设施。
第 * 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自 (略) 理设施,不得实施有影响生活污水 (略) 为:
( * )农户家庭生活污水、畜禽养殖污水和工业污水直排外环境。
( * )向村庄公共区域、河道、湖泊、湿地、水库、沟渠等排放污染废弃物;
( * )向 (略) 理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等;
( * )损毁、 (略) 镇 (略) 理设施,向其倾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
( * )其他影响生活 (略) 为。
第 * 章 卫生改厕
第 * 十 * 条农村改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的原则,统筹考虑各地自然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改厕模式。群众应积极参与农村改厕工程, (略) 清洁卫生,正确使用和维护 (略) 理设施。在新建住房时,配套建设无 (略) 。
第 * 十 * 条应当 (略) 所附近、人口集中区域因地制宜新建、改建水 (略) ,保持清洁卫生,厕所 (略) (略) 理。
第 * 十 * 条 (略) 理、资源化利用原则,实行“ (略) 理”与“ (略) 理”相结合 (略) 理粪渣粪液。回收的粪渣粪液要优先作为有机肥料用于农业生产,严禁随意倾倒。
( * ) (略) 理的。 (略) 清掏, (略) 粪污资源化利用,浇菜园、果园和农田等。有条件的农户应当建设 (略) 理池,达标排放外环境。
( * ) (略) (略) 理的。鼓励粪污资源化利用企业或种植大户选取合适地点,规划建设适度规模的粪 (略) (略) 理点,用于零散农户清掏粪污后集中收存,实现资源化利用。
第 * 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 (略) (略) 为:
( * )已改厕户保留旱厕和露天粪坑;
( * )随意排放、 (略) 粪污;
( * ) (略) 用途;
( * )其他 (略) (略) 为。
第 * 章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第 * 十 * 条 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 * 十 * 条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相应的畜禽养殖粪污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可采用“大 * 格”化粪池),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畜禽养殖粪污。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户采取以种定养、种养结合、就地消纳等方 (略) 输送、异位发酵等模式资源化利用畜禽养殖粪污。
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物应当按照 (略) 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 * 十 * 条农药生产者、经营者应 (略) 所设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装置,推广有偿制、押金制等措施引导农药使用者交回农药包装废弃物,并 (略) 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农药使用者应当妥善收集农药包装废弃物,及时交至农药包装 (略) 点。
第 * 十条农用薄膜使用者应当及时捡 * 废弃不用的农用薄膜, (略) 点。
第 * 十 * 条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秸秆综合利用工作。 (略) 综合利用的,应当及时收集、规范堆放,不得影响村容村貌。
第 * 十 * 条禁止影响农业废弃物 (略) 为:
( * ) (略) 理的畜禽养殖粪污直接排入外环境或者超过土壤承受总量排放;
( * )随意丢弃、掩埋、焚烧农业生产废弃物;
( * )其他影响农业废 (略) 为。
第 * 十 * 条规模 (略) 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 (略) 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 (略) 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 (略) 理利用。
第 * 十 * 条村庄内的 (略) 圈养,养殖圈舍应当与生活区分设,养殖设施应当保持清洁、卫生,不得临街临路临沟搭建养殖圈舍,禁止在村内道路及周边放养畜禽。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
第 * 章农村精神文明建设
第 * 十 * 条 村(居)民 (略)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略) 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抵制封建迷信和腐朽落后文化。
第 * 十 * 条村(居)民应当积极参与文明村镇、文明家庭、星级文明户、 (略) 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 * 十 * 条村(居)委会应当建立村民理事会(居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等群众自治组织, (略) 。
第 * 十 * 条 鼓励村(居)民婚事新办,举办文明节俭、有纪念意义的婚礼,抵制高额彩礼、奢华婚礼。
第 * 十 * 条鼓励村(居)民丧事简办、厚养薄葬、生态安葬、文明祭扫等。
第 * 十条村(居)民应当积极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对老年人在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关心爱护未成年人,教育未成年人遵 (略) 为规范;发扬邻里和睦、遵纪守法、 (略) 会公德等良好的乡风民俗,破除封建迷信和陈规陋习,倡导移风易俗、崇尚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
第 * 十 * 条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管护、推进移风易俗、培养良好生活习惯等内容应当纳入村规民约。通过群众评议、监督等方式,褒扬乡村新风,引导农民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行改善人居环境。村规民约应包括以下内容:
( * )保洁费的筹集和使用、保洁员的雇用和管理,保洁人员工作时的权益保障;
( * )村(居)民清扫打理 (略) 、房前 (略) 为规范;
( * )生产、生 (略) 理规范;
( * )维护农村公共 (略) 为规范,禁止 (略) 为;
( * )爱护农村人居 (略) 为规范,禁止折损树木花卉、 (略) 为;
( * )支持对治理和保护农村人居环境中的优秀典型采取奖励措施。
第 * 十 * 条村(居)委会应当充分运用“ * 组 * 会”制度、“ * 事 * 议”民主决策机制,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公示制度,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盘活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 (略) 等途径,多渠道筹措资金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参与整治农村人居环境。
提高村民文明卫生意识,摒弃乱扔、乱吐、乱 (略) 为,鼓励讲卫生、树新风。营造和谐、 (略) 会新风尚。
第 * 十 * 条禁止影响文明乡风 (略) 为:
( * )红白喜事铺张浪费、人情攀比,进行低俗表演、低俗婚闹、封建迷信活动,在道路、 (略) 地抛撒丧葬用品;
( *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 (略) 赡养、扶养老年人义务或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 * )将骨灰装棺埋葬,占用耕地、林地、宅基地修建坟墓;
( * )争吵谩骂、使用低俗语言,随地吐痰、打喷嚏咳嗽不掩口鼻,不文明养宠,躺卧公共座椅,损坏公共设施等现象。
( * ) (略) 或聚众赌博、从事卖淫或容许他人卖淫、吸毒或容许他人 (略) 为;
( * )其他影响精神 (略) 为。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 * **年**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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