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洋政办发﹝2021﹞38号)中涉及耕地保护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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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洋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洋政办发﹝2021﹞38号)中涉及耕地保护的政策解读



党中央、 (略) 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扎实抓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保中华民族的“铁饭碗”,强调严守耕地红线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搞变通,十 * 亿亩耕地红线要稳住,出了问题要问责。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 * 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 * 十 * 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 * 十 * 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 * 条:国 (略) 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 (略) 自 (略) (略) 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十 *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 (略) 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 * 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略) 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略)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略) 考核。




党中央、 (略) 始终高度重视耕地保护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作出重要指示批示,指出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要扎实抓好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保中华民族的“铁饭碗”,强调严守耕地红线不能搞形式主义,不能搞变通,十 * 亿亩耕地红线要稳住,出了问题要问责。

《土地管理法》规定:

第 * 十条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 * 十 * 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 * 十 * 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十 * 条:国 (略) 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 (略) 自 (略) (略) 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第十 *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区域耕地保护负总责,其主要 (略) 政区域耕地保护的第 * 责任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略) 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分解下达,落实到具体地块。

(略)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略) 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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