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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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 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 (略) * 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 年3 (略) 。

部长 唐仁健
* 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 (略) 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略) 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 (略) 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 (略) 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 (略) 镇化进程和农村劳 (略) 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 (略) 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 * 条 (略) 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 (略) 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 (略) 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 * 章 流转当事人

第 * 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 (略) 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 * 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 * 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 * 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 * 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 * 章 流转方式

第十 * 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 (略) (略) 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 (略) (略) 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 (略) 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 * 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 (略) (略) 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 * 条 承包方自愿 (略)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 * 章 流转合同

第十 * 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 * 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 * 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 * 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般包括以下内容:

( *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 * )流转土地的名称、 * 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 *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 * )流转方式;

( * )流转土地的用途;

( *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 )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 * )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 (略) 理;

( * )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略) 制定。

第 * 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 * 的除外:

( * )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 *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 * )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 * )其 (略) 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 * 章 流转管理

第 * 十 * 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

第 * 十 * 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 * 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 * 十 * 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 * 十 * 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 (略) 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 * 十 * 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 (略) 或者农村 (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 (略) 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 (略) 、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 * 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 (略) 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 (略) 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 (略) 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略) 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 * 般程序如下:

( * )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 (略) 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 分之 * 以上成员或者 * 分之 *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 * )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 (略) 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 (略) 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 * )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 (略) 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略) 纠 (略) 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 (略) 或者农村 (略) 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 * 十 * 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 (略) 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 (略) 会资本 * 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 (略) 政区域实际,制定 (略) 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 * 十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 (略) 、乡(镇)人 (略) 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略) 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 (略) (略) 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略) 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 * 定期限内将 (略) (略) 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 (略) 为。

第 * 十 * 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 (略) 。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3 (略) 。 (略) * 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 (略) 令
* 年 第1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 (略) * 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 年3 (略) 。

部长 唐仁健
* 日


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以下简称土地经营权) (略) 为,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 (略) 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农村土 (略) 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遵循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不得改变 (略) 有权性质及其农业用途,确保农地农用,优先用于粮食生产,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

第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因地制宜、循序渐进,把握好流转、集中、规模经营的度,流转 (略) 镇化进程和农村劳 (略) 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 (略) 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鼓励各地建立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和保障机制。

第 * 条 (略) 负责全国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的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职责, (略) 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乡(镇)人民 (略) 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 * 章 流转当事人

第 * 条 承包方在承包期限内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经营权是否流转,以及流转对象、方式、期限等。

第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收 (略) 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 * 条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其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

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承包方的土地经营权。

第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应当为具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方式、期限、价款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流转期限届满后,受让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续约的权利。

第十 * 条 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禁止闲置、荒芜耕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十 * 条 受让方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以及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 * 条 经承包方同意,受让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及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设施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提前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约定或者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 * 章 流转方式

第十 * 条 承包方可以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出租(转包),是 (略) (略) 土地经营权,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入股,是 (略) (略) 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成为公司、 (略) 经济组织等股东或者成员,并用于农业生产经营。

第十 * 条 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将 (略) (略) 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 * 条 承包方自愿 (略)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可以采取优先股等方式降低承包方风险。公司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第 * 章 流转合同

第十 * 条 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 * 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向发包方备案。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 * 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十 * 条 承包方委托发包方、中介组织或者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者其书面委托的受托人签订。

第十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 般包括以下内容:

( * )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联系方式等;

( * )流转土地的名称、 * 至、面积、质量等级、土地类型、地块代码等;

( * )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 * )流转方式;

( * )流转土地的用途;

( *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 * )流转价款或者股份分红,以及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

( * )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 (略) 理;

( * )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

(十)违约责任。

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 (略) 制定。

第 * 十条 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 * 的除外:

( * )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

( * )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

( * )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

( * )其 (略) 为。

有以上情形,承包方在合理期限内不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发包方有权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受让方对土地和土地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 * 章 流转管理

第 * 十 * 条 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

第 * 十 * 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应当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统 * 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 * 十 * 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应当建立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 * 十 * 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应当对土地经营权流转有关文件、资料及流 (略) 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 * 十 * 条 鼓励各地建立土地经 (略) 或者农村 (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业务指导,督促其 (略) 规则,规范开展土地经营 (略) 、信息发布、合同签订、交易鉴证、权益评估、融资担保、档案管理等服务。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 * 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国家、省、市、县等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应用平台,健全土地经营 (略) 签制度,提升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信息化管理水平。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应当依法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服务,鼓励受让方发展粮食生产;鼓励和引导 (略) 会资本(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等)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 (略) 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引导受让方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防止垒大户。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 (略) 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依法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审查审核的 * 般程序如下:

( * )受让主体与承包方就流转面积、期限、 (略) 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 * 分之 * 以上成员或者 * 分之 * 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 * )受让主体按照分级审查审核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 (略) 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流转意向协议书、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证明、流转项目规划等相关材料。

(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 (略) 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 (略) 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

( * )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建立 (略) 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略) 纠 (略) 为。

鼓励承包方和受让方在土地经 (略) 或者农村 (略) 公开交易。

对整村(组)土地经营权流转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流转双方可以协商设立风险保障金。

鼓励保险机构为土地经营权流转提供流转履约保证保险等多种形式保险服务。

第 * 十 * 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 (略) 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提供服务的,可以收取适量管理费用。收取管理费用的金额和方式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和 (略) 会资本 * 方协商确定。管理费用应当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者其他公益性支出。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 (略) 政区域实际,制定 (略) 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实施细则。

第 * 十 * 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 (略) 、乡(镇)人 (略) 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 (略) 提起诉讼。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略) 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 (略) (略) 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

(略) 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承包方与发包方承包关系保持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依法在 * 定期限内将 (略) (略) 交由他人自主开展农业 (略) 为。

第 * 十 * 条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其流转管理参 (略) 。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 * 年3 (略) 。 (略) * 日发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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