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遗赠)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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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继承、遗赠)一次性告知



(略) 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继承、遗赠)

设立依据

《不 (略) 条例》

第 * 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十 * 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略) 条例实施细则》

第 * 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 * 致。

第 * 十 * 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 )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 ) (略) 、 (略) 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 * 十 * 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 )分割、合并协议;( * ) (略) (略) 生效的法律文书;(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略) 门的批准文件;( *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9.3转移登记

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 (略) 有权 * 并转移; (略) 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并转移。1 买卖、互换、赠与的;2 继承或受遗赠的;3 作价出资(入股)的;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 (略) 、 (略) 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发生转移的;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3.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本规范第9.3.1条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9.3.3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 (略) 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 (略) 、 (略) 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略) 、 (略) 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因继承、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 (略) 有权 * 并转移; (略) 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并转移。

提交材料(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不用提供)

1、 (略) 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属遗赠的提交接受遗赠公证书) (略) 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⑴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⑵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⑶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⑷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 (略) 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⑸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⑹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 (略) 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⑻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申请 (略)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 (略) 在地的不动产 (略) 继承材料查验

4、身份证明(原件);

5、完税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收费-缮证发证(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 * 点 * 分,下午1点 * 分-5点

(略) :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 * 分— * 点,下午1点 * 分-4点 * 分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 * 元/套,非住宅 * 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2、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 * 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 * 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 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 (略) 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 号)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 (略) 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 * 号

《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 ] * 号)

《国家发改委、 (略) 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 号)

(略) 国家发展改革 (略) 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 (略) 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门及地点:

(略) 市 (略) : (略) 市 (略) 路 * -8号,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略) 市 (略) (略) :银滩长江路 * - (略) 巴士候机楼 * 楼,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监督电话:

点击查看>>

温馨提示:

1.您可以通过 (略) 省政务 (略) 站进入 (略) 省不动产登记“ * 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 点击查看>> ,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 (略) ”app,选择不动产登记“ * 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 * 小时在线申请

2.各大厅均设有“ * 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区,可提供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自助打证发证服务。



(略) 市不动产登记办事指南

办理事项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继承、遗赠)

设立依据

《不 (略) 条例》

第 * 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十 * 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 )登记申请书;(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 )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 )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 )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略) 条例实施细则》

第 * 条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 * 致。

第 * 十 * 条因下列情形导致不动产权利转移的,当事人可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 * )买卖、互换、赠与不动产的;( * )以不动产作价出资(入股)的;( *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继承、受遗赠导致权利发生转移的;( *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的;( * ) (略) 、 (略) 的生效法律文书导致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的;( * )因主债权转移引起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的;( * )因需役地不动产权利转移引起地役权转移的;(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动产权利转移情形。

第 * 十 * 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 )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 )分割、合并协议;( * ) (略) (略) 生效的法律文书;( * )有批准权的人民政 (略) 门的批准文件;( * )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 )其他必要材料。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

9.3转移登记

9.3.1适用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因下列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 (略) 有权 * 并转移; (略) 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并转移。1 买卖、互换、赠与的;2 继承或受遗赠的;3 作价出资(入股)的;4 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5 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份额变化的;6 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7 (略) 、 (略) 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发生转移的;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9.3.2申请主体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属本规范第9.3.1条第2、7项情形的,可以由单方申请。

9.3.3申请材料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登记,提交的材料包括: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的材料,包括:

(1)买卖的,提交买卖合同;互换的,提交互换协议;赠与的,提交赠与合同;

(2)因继承、受遗赠取得的,按照本规范1.8.6的规定提交材料;

(3)作价出资(入股)的,提交作价出资(入股)协议;

(4)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的材料以及不动产权属转移的材料;

(5)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提交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的协议;共有份额变化的,提交份额转移协议;

(6)不动产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或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或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或合并的,还 (略) 门同意实体分割或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或合并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图、宗地界址点坐标等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

(7) (略) 、 (略) 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 (略) 、 (略) 的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5 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

6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转移的,还应当提交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7 依法需要补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税费的,应当提交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税费缴纳凭证;

8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条件

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略) 有权,因继承、遗赠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转移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其范 (略) 有权 * 并转移; (略) 有权转移,其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并转移。

提交材料(可通过共享平台获取的,不用提供)

1、 (略) 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2、不动产权证书(原件);

3、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属遗赠的提交接受遗赠公证书) (略) 生效的法律文书;

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申请登记,申请人不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⑴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身份证明;

⑵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的死亡证明,包括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略) 宣告死亡的判决书;其他能够证明被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死亡的材料等;

⑶所有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婚姻证明、收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以及村委会、居委会、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单位的证明材料,其他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⑷放弃继承的,应当在不动产登 (略) 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继承权的声明;

⑸继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继承人或转继承人可参照上述材料提供;

⑹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材料;

⑺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 (略) 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

⑻被继承人或遗赠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申请 (略) 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共 (略) 在地的不动产 (略) 继承材料查验

4、身份证明(原件);

5、完税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收费-缮证发证(电子证照)

办理时限

即时办结

办理时间

市中心: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 * 点 * 分,下午1点 * 分-5点

(略) :正常工作日上午8点 * 分— * 点,下午1点 * 分-4点 * 分

收费标准

不动产登记费:

1、住宅 * 元/套,非住宅 * 元/件,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免收登记费

2、工本费:登记机构依法向两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自第 * 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每增加 * 本证书加收证书工本费 * 元。

收费依据

《国家发改委、 (略) 关于规范房屋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 号)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养老 (略) 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 〕 * 号

《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 ] * 号)

《国家发改委、 (略) 关于不动产登记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 * 号)

(略) 国家发展改革 (略) 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 (略) 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通知(财税 * ( * )号)

(略) 门及地点:

(略) 市 (略) : (略) 市 (略) 路 * -8号,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略) 市 (略) (略) :银滩长江路 * - (略) 巴士候机楼 * 楼,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咨询电话: 点击查看>>

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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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

1.您可以通过 (略) 省政务 (略) 站进入 (略) 省不动产登记“ * 网通办”模块申请,网址:http:/ 点击查看>> ,也可以通过手机端下载“爱 (略) ”app,选择不动产登记“ * 网通办”模块申请,系统支持 * 小时在线申请

2.各大厅均设有“ * 小时不打烊”自助服务区,可提供不动产登记自助查询、自助打证发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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