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

内容
 
发送至邮箱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

















委托单位: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1前言1

1.1项目由来1

1.2评估范围1

1.3工作程序2

2编制依据3

2.1国家环保政策、法规3

2.2江苏省环保政策、法规5

2.3南京环保政策、法规6

2.4技术导则与规范7

2.5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9

2.6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政策10

2.7其他文件11

3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标准12

3.1功能区划12

3.2环境质量标准17

4区域规划概述37

4.1规划目标37

4.2产业定位37

4.3规划范围38

4.4产业规划38

4.5基础设施规划41

5分析判定相关情况44

5.1产业政策分析44

5.2环境准入48

5.3审查意见分析55

5.4三线一单分析56

5.5相关政策文件分析60

6环境现状调查71

6.1自然环境概况71

6.2环境质量现状74

6.3区域发展现状106

6.4区域污染源调查113

6.5经开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情况118

7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20

7.1生态保护红线120

7.2环境质量底线120

7.3资源利用上限124

7.4环境准入清单124

8结论与成果应用129

8.1结论129

8.2成果应用131


1 前言

1.1项目由来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位于南京市东北郊,紧临中国内河第一大港南京港新生圩外贸港区和南京长江二桥,距市区5公里,地理位置图详见图1.1-1。经开区成立于1992年9月18日,1993年11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2002年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复面积:13.37km2,四至范围:东起仙新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起太新路、新港大道,南至栖霞大道。2004年又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宁[2004]34号文批准,将仙新路东侧2.16km2作为扩展区,实际开发面积为2.86km2。根据《市政府关于仙林副城新港-炼油片区NJDBa010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NJDBa010-16、17、18、20规划管理单元图则的批复》(宁政复[2016]17号),该地块绝大部分用地性质、面积等规划控制指标已获南京市政府批复。

2014年11月,经开区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该规划整合了开发区东侧片区6.73km2范围,规划总面积22.97km2,东至炼油西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至太新路、新港大道,南至栖霞大道、沪宁铁路线。重点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2016年,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取得了原环境保护部审查意见(环审[2016]103号)。

根据《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280号)要求,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应“按审批的规划区范围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部分开发区(园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经开区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试点名单。故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委托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在充分收集资料、现场踏勘、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

1.2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2016年7月通过原环境保护部审查的《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经开区规划四至范围,东至炼油西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至太新路、新港大道,南至栖霞大道、沪宁铁路线,总面积为22.97km2

1.3工作程序

1、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审批的规划区范围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区域评估工作方案。

2、组织方案实施

评估方案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依据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各类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开展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内容和结果负责。

3、成果审查备案

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审查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评估报告审查通过后,需及时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将完善后的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4、开展成果应用

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将备案后的评估报告公开,相关成果供入园区的建设单位使用,公开的方式和成果应用的相关内容须在工作方案里明确。

2 编制依据

2.1国家环保政策、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4号,2019年4月24日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2012年7月1日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8日修正;

  1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3.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2012年8月7日;

  14.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

  15.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9]第29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6.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11月22日;

  17.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7号,2017年6月30日起施行;

  18.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5号,2019年6月30日;

  19.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2012年5月23日;

  20.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018年7月3日发布;

  21. 《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2号,2020年6月24日发布;

  22.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16日发布;

  23.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发布;

  24. 《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2016年7月15日;

  25.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2017年9月14日;

  26. 《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2015年12月30日;

  27.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2016年10月26日;

  28.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2017年11月15日;

  29.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2019年6月26日;

  30.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9日;

  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

  32.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2019年9月6日;

  33. 《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97号,2019年11月6日。

2.2江苏省环保政策、法规

  1.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3.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4.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5. 《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6.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正,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7. 《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2012年3月15日;

  8. 《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2018年8月31日;

  9. 《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文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2013年3月15日;

  10. 《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2018年8月7日;

  11.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2015年11月23日;

  12.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发布;

  13. 《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2017年6月9日;

  14. 《关于做好2019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9]216号,2019年9月25日施行;

  15.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2012年8月24日发布,2012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12月15日修改并实施;

  16. 《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6]96号,2016年7月22日发布;

  17.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2018年9月30日;

  18.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号,2016年12月27日;

  19.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2015年12月28日;

  20.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2014年5月14日;

  21.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2. 《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172号,2020年5月17日;

  23.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新增水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6]106号),2016年9月7日。

2.3南京环保政策、法规

  1.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2月21日通过,2019年5月1日施行;

  2.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2012年1月14日公布,2017年7月21日修正;

  3.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2017年6月27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施行;

  4.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6月27日通过,2018年7月27日修正;

  5. 《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49号令,2006年8月28日通过;

  6.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2015年12月14日;

  7.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值目录(2018年版)》,宁委办57号,2018年6月29日;

  8. 《关于大力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加快改善环境质量的决定》,2017年2月1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9. 《市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234号,2016年10月27日;

  10. 《关于印发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三项工作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污防攻坚指办[2020]50号,2020年6月2日;

  11.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2018年2月28日发布,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12.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环境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7]23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4日;

  13.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打好固废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4号,2019年2月28日;

  14. 《2020年南京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宁委办发电[2020]8号,2020年3月19日;

  15. 《关于转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长江办发[2019]36号。

2.4技术导则与规范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环境保护部,2016年12月8日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30-2019),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13日发布,2020年3月1日施行;

  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30日发布,2018年12月1日实施;

  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9月30日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

  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23日发布,2010年4月1日施行;

  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环境保护部,2016年1月7日发布,2016年1月7日施行;

  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环境保护部,2011年4月8日发布,2011年9月1日施行;

  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9月13日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

  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环境保护部,2011年2月11日发布,2011年6月1日实施;

  10.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14日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

  11. 《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3月7日发布,2018年3月27日实施;

  12. 《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991-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25日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

  13. 《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992-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25日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

  14.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81号,2017年12月27日;

  15.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环境保护部,2015年12月24日发布,2016年1月1日施行;

  16.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

  17.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十部门公告[2015]5号,2015年2月27日;

  18.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43号,2017年9月1日;

  1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0.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2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2.5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

  1. 《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环生态[2016]151号,2016年10月27日;

  2.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2016年11月24日;

  3.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国发[2010]46号,2010年12月21日;

  4. 《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2016年9月;

  5.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2017年7月17日;

  6.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水体[2017]142号,2017年10月19日;

  7.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2020年1月8日

  8.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6月9日;

  9. 《江苏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17]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4日;

  10. 《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江苏省环保厅,2018年6月12日;

  11. 《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2.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国函[2016]19号,2016年7月3日;

  13. 《南京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宁政发[2016]254号,2017年6月21日;

  14. 《南京市环境总体规划纲要(2016-2030年)》,2017年12月29日;

  15.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7]16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2日;

  16.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34号,2014年1月27日;

  17. 《南京市栖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8. 《南京市栖霞区总体规划(2010-2030)》,2012年12月;

2.6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政策

  1.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22号,2018年12月10日;

  2.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04]第22号,2016年6月28日;

  3.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7号,2018年12月26日;

  4. 《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6〕575号,2016年10月14日;

  5. 《省政府关于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8]144号,2018年12月1日;

  6. 《江苏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6-2030年)》,苏政办发[2017]48号,2017年3月26日发布;

  7. 《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苏经信科技[2018]329号,2018年5月11日;

  8.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09]76号,2009年5月14日;

  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4号,2017年3月29日;

  10.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95号,2017年4月18日;

  11. 《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宁环办[2017]128号,2017年7月6日;

  12. 《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14号,2016年12月24日;

  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1月16日;

  14. 《南京市“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2017年2月2日;

  15.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2.7其他文件

  1. 《南京经济开发区升级国家级开发区批复》,国办函[2002]21号;

  2.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核意见;

  3.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 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标准

3.1功能区划

3.1.1主体功能区划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国发[2010]46号),长江三角洲地区为国家层面的优化开发区域,包括上海市和江苏省、浙江省的部分地区。根据《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1-2020)》(苏政发[2014]20号),江苏省的优化开发区区域指长三角(北翼核心区),也是国家层面的优化开发区域,包括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的大部分地区及南通、扬州、泰州的城区。根据《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宁政发[2017]166号),南京的优化开发区域主要主要包括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的全部,雨花台区雨花街道、赛虹桥街道、铁心桥街道、西善桥街道,栖霞区尧化街道、迈皋桥街道、燕子矶街道、马群街道、仙林街道,江宁区东山街道、淳化街道、秣陵街道、麒麟街道,浦口区泰山街道、沿江街道以及六合区大厂街道。经开区位于燕子矶街道和栖霞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

故根据国家、江苏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经开区为国家层面和江苏省层面的优化开发区域,见图3.1-1;根据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经开区属于南京层面的优化开发区域,见图3.1-2。

3.1.2环境功能区划

(1)大气环境

根据《南京市环境总体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宁政办发[2017]68号)中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经开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二类区。

(2)地表水环境

根据《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新增水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6]106号),经开区规划涉及水系中,长江(南京燕子矶镇-南京九乡河口)水质要求为II类水体,主要功能为工业、渔业用水。兴武沟为区域内小河,未对其进行功能区划,兴武沟主要功能为景观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参照V类水体标准执行。

(3)声环境

根据《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宁政发[2014]34号),经开区兴武路以西至规划边界、栖霞大道以南至规划边界属于声环境2类区,经开区其他区域为声环境3类区;交通干线两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铁路干线两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b类标准,详情见图3.1-3。

(4)地下水

经开区及周边区域目前暂无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

3.1.3生态功能区划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经开区规划范围内未涉及生态红线,经开区周边的生态红线区域主要为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西侧2.8km)、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东侧3.5km、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4.12km)、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5km)、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位于经开区西侧2.88km)、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位于经开区西南2.9km)、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南侧4.16km),详见表3.1-1和图3.1-4。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公报》(苏政发[2020]1号)经开区不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划范围,周边主要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为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2.92km)和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2.81km),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西侧2.8km)、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东侧3.5km、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4.12km)、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5km)、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位于经开区西侧2.88km)、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位于经开区西南2.9km)、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南侧4.16km)详见表3.1-2和图3.1-5。

表3.1-1 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序号

所在行政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名称

类型

地理位置

区域面积

(平方公里)

本项目与其位置关系

市级

县级

方位

距离

1

南京

栖霞区

南京栖霞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

南京栖霞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范围

10.19

约3.5km

2

南京

栖霞区

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

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范围

7.08

西

约2.8km

3

南京

栖霞区

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之间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1.86

西

约4.12km

4

南京

栖霞区

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

2.77

约5km

5

南京

栖霞区

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6.90

西南

约2.9km

6

南京

栖霞区

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域范围为:八卦洲洲头至二桥桥位上游排水灌渠入江口(N32°9"50.36",E118°48"57.14")水域,总长约5公里。陆域范围为:水域与相应的长江防洪堤之间陆域范围

4.78

西

约2.88km

7

南京

玄武区

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

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范围

30.08

约4.16km


表3.1-2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序号

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

县(市、

区)

主导生态功能

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本项目与其位置关系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

总面积

方位

距离(生态保护红线)

距离(生态管控区域)

1

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

南京市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含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等)

/

10.19

/

10.19

约3.5km

/

2

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

南京市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含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等)

/

7.08

/

7.08

西

约2.8km

/

3

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南京市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之间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的部分

1.86

1.42

3.28

西

约4.12km

约2.92km

4

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南京市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

从九乡河入江口至七乡河入江口,宽度1000米。其中,陆域为以自然防洪堤为界,纵深至陆地500米区域,水域为以自然防洪堤为界,纵深至水500米区域(不包括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部分)

2.77

4.53

7.30

约5km

约2.81km

5

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

南京市区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

/

6.90

/

6.90

西南

2.90km

/

6

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

南京市区

水源水质保护

水域范围为:八卦洲洲头至二桥桥位上游排水灌渠入江口(32°9"50.36"N,118°48"57.14"E)水域,总长约5公里。陆域范围为:水域与相应的长江防洪堤之间陆域范围

/

4.78

/

4.78

西

约2.88km

/

7

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南京市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范围

/

30.08

/

30.08

约4.16km

/

3.2环境质量标准

3.2.1环境质量标准

3.2.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原规划环评中SO2、NO2、TSP、PM10、PM2.5、O3、氟化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硫化氢、氨、苯、二甲苯、丙酮、甲醛、氯、氯化氢、硫酸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已被替代);甲苯参照执行前苏联大气环境标准;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501-2007)中厂界浓度限值。

本次跟踪评价经开区及评价范围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二类区,本次评价SO2、NO2、CO、O3、PM2.5、PM10、氟化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硫化氢、氨、苯、甲苯、二甲苯、丙酮、甲醛、氯化氢、硫酸、甲醇、TVOC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标准值详见表3.2.1.1-1。

表3.2.1.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本次跟踪评价

原规划环评

变化情况

浓度限值(mg/m3

标准来源

浓度限值(mg/m3

标准来源

1

SO2

1h平均

0.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生态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29号)

0.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不变

24h平均

0.15

0.15

不变

年平均

0.06

0.06

不变

2

NO2

1h平均

0.2

0.2

不变

24h平均

0.08

0.08

不变

年平均

0.04

0.04

不变

3

CO

1h平均

10

10

不变

24h平均

4

4

不变

4

O3

1h平均

0.20

0.20

不变

日最大8h平均

0.16

0.16

不变

5

PM2.5

24h平均

0.075

0.075

不变

年平均

0.035

0.035

不变

6

PM10

24h平均

0.15

0.15

不变

年平均

0.07

0.07

不变

7

氟化物

1h平均

0.02

0.02

不变

24h平均

0.007

0.007

不变

8

甲苯

1h平均

0.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

0.6

前苏联大气环境标准

标准变化,浓度限值降低(严格)

9

1h平均

0.11

2.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10

二甲苯

1h平均

0.2

0.3

11

硫化氢

1h平均

0.01

0.01

标准变化,浓度限值不变

12

1h平均

0.2

0.2

13

丙酮

1h平均

0.8

0.8

14

甲醛

1h平均

0.05

0.05

15

氯化氢

1h平均

0.05

0.05

24h平均

0.015

0.015

16

硫酸

1h平均

0.3

0.3

24h平均

0.1

0.1

17

[1]

1h平均

/

0.1

本次跟踪评价减少的污染物因子

24h平均

/

0.03

18

甲醇

1h平均

3

/

/

本次跟踪评价新增的污染物因子

24h平均

1

/

/

19

TVOC

8h平均

0.6

/

/

20

非甲烷总烃

一次值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501-2007)

标准变化,浓度限值不变

注:原规划环评涉及氯排放的企业已于2017年拆迁,且原规划环评环境质量监测氯气为未检出,故本次跟踪评价不再对氯污染物进行评价。


3.2.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及《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新增水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6]106号),长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兴武大沟为区域内小河,尚未对其进行功能区划,兴武大沟主要功能为景观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参照Ⅴ类水体标准执行。

本次跟踪评价与原规划环评涉及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相同,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和Ⅴ类标准,根据经开区主导产业项目的产污特点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本次跟踪评价补充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化物、苯、二甲苯、粪大肠菌群(个/L)等因子,具体标准值见表3.2.1.2-1。


表3.2.1.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

序号

项目名称

Ⅱ类

Ⅴ类

标准来源

1

pH(无量纲)

6~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2

COD

≤15

≤40

3

高锰酸盐指数

≤4

≤15

4

氨氮

≤0.5

≤2.0

5

总氮[1]

≤0.5

≤2.0

6

总磷

≤0.1

≤0.4

7

石油类

≤0.05

≤1.0

8

氟化物(以F-计)

≤1

≤1.5

9

挥发酚

≤0.002

≤0.1

10

氰化物

≤0.05

≤0.2

11

硫化物

≤0.1

≤1.0

12

六价铬

≤0.05

≤0.1

13

≤1.0

≤1.0

14

≤1.0

≤2.0

15

粪大肠菌群(个/L)[1]

≤2000

≤40000

1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

≤0.2

≤0.3

17

氯化物(以Cl-计)[1]

≤250

≤250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

18

[1]

≤0.01

≤0.01

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

19

甲苯

≤0.7

≤0.7

20

二甲苯[1]

≤0.5

≤0.5

21

≤0.02

≤0.02

注:[1]本次跟踪评价补充因子。


3.2.1.3声环境质量标准

本次跟踪评价与原规划环评声环境功能区划一致,根据《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宁政发[2014]34号),经开区及评价范围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3类、4类标准,标准值详见表3.2.1.3-1。

表3.2.1.3-1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适用区域

时段

标准来源

昼间

夜间

2类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类

工业区

65

55

4类

4a类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70

55

4b类

主要铁路两侧

70

60


3.2.1.4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原规划环评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已被GB/T14848-2017替代);本次跟踪评价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分类标准,补充石油类、总磷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分类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见表3.2.1.4-1。

表3.2.1.4-1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mg/L)

序号

项目名称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标准来源

1

pH(无量纲)

6.5≤pH≤8.5

5.5≤pH<6.5

8.5<pH≤9.0

pH<5.5或pH>9.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2

总硬度

≤150

≤300

≤450

≤650

>650

3

溶解性总固体

≤300

≤500

≤1000

≤2000

>2000

4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

≤1.0

≤2.0

≤3.0

≤10

>10

5

氨氮

≤0.02

≤0.10

≤0.50

≤1.5

>1.5

6

硝酸盐(以N计)

≤2.0

≤5.0

≤20

≤30

>30

7

亚硝酸盐(以N计)

≤0.01

≤0.1

≤1.0

≤4.8

>4.8

8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

≤0.001

≤0.001

≤0.002

≤0.01

>0.01

9

氰化物

≤0.001

≤0.01

≤0.05

≤0.1

>0.1

10

硫酸盐

≤50

≤150

≤250

≤350

>350

11

氯化物

≤50

≤150

≤250

≤350

>350

12

氟化物

≤1.0

≤1.0

≤1.0

≤2.0

>2.0

13

铬(六价)

≤0.005

≤0.01

≤0.05

≤0.1

>0.1

14

≤0.005

≤0.005

≤0.01

≤0.1

>0.1

15

≤0.0001

≤0.0001

≤0.001

≤0.002

>0.002

16

≤0.001

≤0.001

≤0.01

≤0.05

>0.05

17

≤0.1

≤0.2

≤0.3

≤2.0

>2.0

18

≤0.05

≤0.05

≤0.1

≤1.5

>1.5

19

≤0.0001

≤0.001

≤0.005

≤0.01

>0.01

20

≤0.002

≤0.002

≤0.02

≤0.1

>0.1

21

≤0.01

≤0.05

≤1.0

≤1.5

>1.5

22

≤100

≤150

≤200

≤400

>400

23

≤0.05

≤0.5

≤1.0

≤5.0

>5.0

24

苯(μg/L)

≤0.5

≤1.0

≤10.0

≤120

>120

25

甲苯(μg/L)

≤0.5

≤140

≤700

≤1400

>1400

26

二甲苯(μg/L)

≤0.5

≤100

≤500

≤1000

>1000

2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不得检出

≤0.1

≤0.3

≤0.3

>0.3

28

总大肠菌群(MPN[1]/100mL或CFU[2]/100mL)

≤3.0

≤3.0

≤3.0

≤100

>100

29

菌落总数(CFU[2]/mL)

≤100

≤100

≤100

≤1000

>1000

30

石油类

≤0.05

≤0.05

≤0.05

≤0.5

≤1.0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1

总磷

≤0.02

≤0.1

≤0.2

≤0.3

≤0.4

注:[1]MPN表示最可能数;[2]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


3.2.1.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原规划环评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试行)(GB15618-1995)已被《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替代,本次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建设用地中锌质量标准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中的风险筛选值;氟化物参照执行《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表1中住宅用地筛选值650mg/kg,具体见表3.2.1.5-1。

表3.2.1.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单位:mg/kg

污染物项目

筛选值

管制值

标准来源

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

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

重金属和无机物

20

60

120

14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20

65

47

172

铬(六价)

3.0

5.7

30

78

2000

18000

8000

36000

400

800

800

2500

8

38

33

82

150

900

600

2000

挥发性有机物

四氯化碳

0.9

2.8

9

36

氯仿

0.3

0.9

5

10

氯甲烷

12

37

21

120

1,1-二氯乙烷

3

9

20

100

1,2-二氯乙烷

0.52

5

6

21

1,1-二氯乙烯

12

66

40

200

顺-1,2-二氯乙烯

66

596

200

2000

反-1,2-二氯乙烯

10

54

31

163

二氯甲烷

94

616

300

2000

1,2-二氯丙烷

1

5

5

47

1,1,1,2-四氯乙烷

2.6

10

26

100

1,1,2,2-四氯乙烷

1.6

6.8

14

50

四氯乙烯

11

53

34

183

1,1,1-三氯乙烷

701

840

840

840

1,1,2-三氯乙烷

0.6

2.8

5

15

三氯乙烯

0.7

2.8

5

15

1,2,3-三氯丙烷

0.05

0.5

0.5

5

氯乙烯

0.12

0.43

1.2

4.3

1

4

10

40

氯苯

68

270

200

1000

1,2-二氯苯

560

560

560

560

1,4-二氯苯

5.6

20

56

200

乙苯

7.2

28

72

280

苯乙烯

1290

1290

1290

1290

甲苯

1200

1200

1200

1200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

163

570

500

570

邻二甲苯

222

640

640

640

半挥发性有机物

硝基苯

34

76

190

760

苯胺

92

260

211

663

2-氯酚

250

2256

500

4500

苯并[a]蒽

5.5

15

55

151

苯并[a]芘

0.55

1.5

5.5

15

丙苯[b]荧蒽

5.5

15

55

151

苯并[k]荧蒽

55

151

550

1500

?

490

1293

4900

12900

二苯并[a,h]蒽

0.55

1.5

5.5

15

茚并[1,2,3-cd]芘

5.5

15

55

151

25

70

255

700

石油烃类

石油烃(C10-C40

826

4500

5000

9000

pH≤5.5,锌≤200;

5.5<pH≤6.5,锌≤200;

6.5<pH≤7.5,锌≤250;

pH>7.5,锌≤300;

参照GB15618-2018标准中锌的风险筛选值

氟化物

650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

3.2.1.6底泥环境质量标准

原规划环评未涉及底泥环境质量标准,本次跟踪评价补充底泥环境质量标准,底泥中污染物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相关标准值,详见表3.2.1.6-1。


表3.2.1.6-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单位:mg/L

污染物项目

风险筛选值

标准来源

pH≤5.5

5.5<pH≤6.5

6.5<pH≤7.5

pH>7.5

水田

0.3

0.4

0.6

0.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

其他

0.3

0.3

0.3

0.6

水田

0.5

0.5

0.6

1.0

其他

1.3

1.8

2.4

3.4

水田

30

30

25

20

其他

40

40

30

25

果园

150

150

200

200

其他

50

50

100

100

水田

80

100

140

240

其他

70

90

120

170

水田

250

250

300

350

其他

150

150

200

250

200

200

250

300

60

70

100

190

污染物项目

风险管制值

标准来源

pH≤5.5

5.5<pH≤6.5

6.5<pH≤7.5

pH>7.5

1.5

2.0

3.0

4.0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3

2.0

2.5

4.0

6.0

200

150

120

100

400

500

700

1000

800

850

1000

1300


3.2.2污染物排放标准

3.2.2.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原规划环评要求工业企业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江苏省已于2021年5月发布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本次跟踪评价综合性排放标准执行(DB32/4041-2021),同时根据经开区主导产业项目的产污特点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补充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电池行业、半导体行业等行业性排放标准,经开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1、综合性排放标准

经开区内无行业排放标准的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SO2、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NMHC)、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甲醛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标准相关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详见表3.2.2.1-1~3。

表3.2.2.1-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1

颗粒物

20

1

车间排气筒出口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出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

2

SO2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

200

/

其他

200

1.4

3

氮氧化物

(以NO2计)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

200

/

其他

100

0.47

4

非甲烷总烃(NMHC)[1]

60

3

5

1

0.1

6

甲苯

10

0.2

7

二甲苯

10

0.72

8

苯系物

25

1.6

9

硫酸雾

5

1.1

10

氯化氢

10

0.18

11

氟化物

3

0.072

12

甲醛

5

0.1

注:[1]NMHC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表3.2.2.1-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类型

污染物项目

特别排放限值(mg/m3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厂区内VOCs

NMHC

(非甲烷总烃)

6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表3.2.2.1-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厂界标准值(mg/m3

标准来源

排气筒高度(m)

15

20

30

40

50

4.9

8.7

20

35

/

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硫化氢

0.33

0.58

1.3

2.3

/

0.06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00

/

/

20000

40000

20


2、行业性排放标准

经开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1)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

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详见表3.2.2.1-4~5。

表3.2.2.1-4 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项目

浓度限值(mg/m3

速率限值(kg/h)[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0.5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出口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

甲苯与二甲苯

15

0.8

苯系物

20

1.0

非甲烷总烃

40

1.8

TVOC

60

2.0

颗粒物

10

0.6

SO2

200

/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NOX

200

/

二噁英类[2]

0.1ng-TEQ/m3

/

注:[1]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符合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2]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表3.2.2.1-5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浓度

(mg/m3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非甲烷总烃

6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2)医药制造业

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GB/T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和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C278)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生物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生物医药研发机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详见表3.2.2.1-6~9。

表3.2.2.1-6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DB32/4042-2021)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工艺废气

发酵尾气

1

颗粒物

药尘

生物制药

10

1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

中药制造

20

15

其他

15

15

其他颗粒物

20

15

2

非甲烷总烃(NMHC)[1]

60

60

3

TVOC

100

100

4

苯系物

30

/

5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00

6

1

7

甲苯

20

8

甲醛

5

9

氯化氢

10

10

10

11

甲醇

50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污水站废气

12

非甲烷总烃(NMHC)[1]

60

13

硫化氢

5

14

20

15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00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

热氧化处理装置排气筒

16

SO2

100

17

NOx

200

18

二噁英类[2]

0.1ng-TEQ/m3

注:[1]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处理效率应≥80%。当同一车间有不同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时,应合并计算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

[2]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表3.2.2.1-7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及企业边界控制要求(DB32/4042-2021)

污染物项目

监控点限值(mg/m3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非甲烷总烃(NMHC)

6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甲醛

0.2

任何1h平均浓度值

企业边界

氯化氢

0.2

任何1h平均浓度值

0.4

任何1h平均浓度值

臭气浓度(无量纲)

20

最大一次浓度


表3.2.2.1-8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工艺废气

污水处理站废气

1

颗粒物

2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2

非甲烷总烃(NMHC)

60

60

3

TVOC

100

/

4

硫化氢

/

5

5

/

20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6

SO2

200

7

NOx

200

8

二噁英类[1]

0.1ng-TEQ/m3

注:[1]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表3.2.2.1-9 生物制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mg/m3

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mg/m3

标准来源

1

颗粒物

10

生产装置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

《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

2

氯化氢

10

0.20

3

甲醇

60

1.00

4

甲醛

5

0.05

5

臭气浓度(无量纲)

1500

20

6

甲苯

25

0.60

7

二甲苯

40

0.30

8

4

0.12

9

非甲烷总烃(NMHC)

80

4.0



(3)半导体行业

半导体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部分指标列于表3.2.2.1-10。

表3.2.2.1-10 半导体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mg/m3

标准来源

1

颗粒物

20

/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

2

硫酸雾

5.0

1.2

3

氯化氢

10

0.2

4

氟化物(以F计)

1.5

/

5

氮氧化物

50

/

6

10

1.0

7

1.0

0.4

8

苯系物

25

/

9

甲醛

5.0

0.2

10

非甲烷总烃

50

2.0

11

TVOC

100

/


(4)电池行业

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部分指标列于表3.2.2.1-11。

表3.2.2.1-11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mg/m3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

铅蓄电池

镉镍/氢镍电池

锂离子/锂电池

太阳电池

1

硫酸雾

/

5

/

/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0.3

2

铅及其化合物

/

0.5

/

/

/

0.001

3

汞及其化合物

0.01

/

/

/

/

0.00005

4

镉及其化合物

/

/

0.2

/

/

0.000005

5

镍及其化合物

/

/

1.5

/

/

0.02

6

沥青烟

10

/

/

/

/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7

氟化物

/

/

/

/

3.0

0.02

8

氯化氢

/

/

/

/

5.0

0.15

9

氯气

/

/

/

/

5.0

0.02

10

氮氧化物

/

/

/

/

30

0.12

11

非甲烷总烃

/

/

/

50

/

0.3

12

颗粒物

30

30

30

30

30

2.0

注:所有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锅炉

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苏环办[2018]299号),2019年8月1日起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8年8月1日起,对于国家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新受理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经开区内企业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相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19]62号)文件要求执行50mg/m3,详见表3.2.2.1-12。

表3.2.2.1-12 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

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颗粒物

30

20

烟囱或烟道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

100

50

氮氧化物

200

50[1]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注:[1]标准来源于《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相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19]62号)。


(6)炉窑

经开区内企业工业炉窑执行江苏省地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详见表3.2.2.1-13。

表3.2.2.1-1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

排放限值

(mg/m3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颗粒物

2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2

二氧化硫

80

氮氧化物

180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1级

氟化物(以F 计)

6.0

铅及其化合物

金属熔炼炉

0.70

其他炉窑

0.10

汞及其化合物

金属熔炼炉

0.05

其他炉窑

0.01

铍及其化合物

0.010

沥青烟

5a/20b

苯并(a)芘

0.0003

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

工业炉窑安装位置

标准来源

总悬浮颗粒物

8.0

金属熔炼炉

有厂房生产车间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

5.0

其他炉窑

5.0

各种工业炉窑

无完整厂房生产车间


(7)饮食业油烟

经开区内餐饮行业及企业食堂等执行油烟排放标准,详见表3.2.2.1-14。

表3.2.2.1-14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规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

类型

基准灶头数

小型

≥1,<3

2.0

60

中型

≥3,<6

75

大型

≥6

85


3.2.2.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区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与原规划环评一致,本次跟踪评价经开区企业废水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接管排入高科污水处理厂,高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尾水排放标准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详见表3.2.2.2-1。高科污水处理厂尾水经兴武大沟排入长江。

表3.2.2.2-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L,pH无量纲)

污染物

接管标准

尾水排放标准

高科污水处理厂

高科污水处理厂

pH

6~9

6~9

COD

≤500

≤50

SS

≤400

≤10

NH3-N

≤45

≤5(8)[1]

TN

≤70

≤15

TP

≤8

≤0.5

动植物油

≤100

≤1

BOD5

≤350

≤10

石油类

≤20

≤1

总铜

≤2.0

≤0.5

总锌

≤5.0

≤1.0

≤0.5

≤0.1

甲苯

≤0.5

≤0.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20

≤0.5

挥发酚

≤2.0

≤0.5

氰化物

≤0.5

≤0.5

硫化物

≤1.0

≤1.0

六价铬

≤0.5

≤0.05

总镉

≤0.1

≤0.01

标准来源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

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高科污水处理厂部分尾水回用于开发区绿化、道路喷洒、厂区绿化及厂内污泥压缩间滤布清洗,中水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应标准,具体见表3.2.2.2-2。

表3.2.2.2-2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指标

单位

冲厕、车辆冲洗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

标准来源

pH值

无量纲

6.0~9.0

6.0~9.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30

--

无不快感

无不快感

浊度

NTU

≤5

≤1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mg/L

≤10

≤10

氨氮

mg/L

≤5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0.5

≤0.5

mg/L

≤0.3

无要求

mg/L

≤0.1

无要求

溶解性总固体

mg/L

≤1000(2000)[1]

≤1000(2000)[1]

溶解氧

mg/L

≥2.0

≥2.0

总氯

mg/L

≥1.0(出厂),0.2(管网末端)

≥1.0(出厂),0.2[2](管网末端)

大肠埃希氏菌

(MPN/100mL或CFU/100mL)

[3]

[3]

氯化物(Cl-

mg/L

≤350

≤35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2选择性控制项目及限值

硫酸盐(SO42-

mg/L

≤500

≤500

注:[1]括号内指标值为沿海及本地水源中溶解性固体含量较高的区域的指标;

[2]用于城市绿化时,不应超过2.5mg/L;

[3]大肠埃希氏菌不应检出。


2、行业性排放标准

本次跟踪评价根据经开区主导产业项目的产污特点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补充医药制造业、电池行业、半导体行业等行业性排放标准,经开区内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同时应满足高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1)医药制造业

生物制药行业废水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具体见表1.7.2-17;中药类制药行业废水排放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具体见表3.2.2.2-3~4。

表3.2.2.2-3(a) 生物制药行业第一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类别范围

排放限值(mg/L)

标准来源

1

总汞

所有单位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0.005

《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1

2

烷基汞

0.00003

3

总镉

0.01

4

总铬

0.15

5

六价铬

0.05

6

总砷

0.05


表3.2.2.2-3(b) 生物制药行业第二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类别范围

序号

污染物

间接排放限值(mg/L)

标准来源

一、发酵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

1

pH值(无量纲)

6-9

《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间接排放限值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3

悬浮物(SS)

12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6

总有机碳(TOC)

180

7

氨氮

35

8

总氮

60

9

总磷

8

10

挥发酚

1.0

11

总锌

5.0

12

甲醛

3.0

13

甲醇

15

14

三氯甲烷

1.0

15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8.0

16

1,2-二氯乙烷

1.0

17

0.5

18

甲苯

0.5

19

二甲苯总量a

1.0

20

1,2-二氯苯

1.0

21

总氰化物

0.3

22

氯苯

0.15

23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24

总硒

0.1

二、提取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

1

pH值(无量纲)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3

悬浮物(SS)

12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6

总有机碳(TOC)

180

7

氨氮

35

8

总氮

60

9

总磷

8

10

动植物油

100

11

挥发酚

1.0

12

总锌

5.0

13

甲醛

3.0

14

三氯甲烷

1.0

15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8.0

16

甲苯

0.5

17

二甲苯总量a

1.0

18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19

总硒

0.1

三、制剂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

1

pH值(无量纲)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3

悬浮物(SS)

12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6

总有机碳(TOC)

180

7

氨氮

35

8

总氮

60

9

总磷

8

10

挥发酚

1.0

11

甲醛

3.0

12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13

总硒

0.1

四、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

1

pH值(无量纲)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3

悬浮物(SS)

12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6

总有机碳(TOC)

180

7

氨氮

35

8

总氮

60

9

总磷

8

10

动植物油

100

11

挥发酚

1.0

12

总锌

5.0

13

甲醛

3.0

14

甲醇

15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5

16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8.0

17

甲苯

0.5

18

二甲苯总量a

1.0

19

乙腈

5.0

20

总余氯(以Cl 计)b

2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22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23

总硒

0.1

五、生物医药研发机构

1

pH值(无量纲)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3

悬浮物(SS)

12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6

总有机碳(TOC)

180

7

氨氮

35

8

总氮

60

9

总磷

8

10

动植物油

100

11

挥发酚

1.0

12

总锌

5.0

13

甲醛

3.0

14

甲醇

15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5

16

三氯甲烷

1.0

1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8.0

18

1,2-二氯乙烷

1.0

19

0.5

20

甲苯

0.5

21

二甲苯总量a

1.0

22

1,2-二氯苯

1.0

23

乙腈

5.0

24

总氰化物

0.3

25

氯苯

0.15

26

总余氯(以Cl计)b

27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28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29

总硒

0.1

a、二甲苯总量是指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和对二甲苯三种物质测定浓度之和。

b、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间接排放时,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mg/L-8mg/L。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具体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3限值


表3.2.2.2-4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L)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1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口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SS

50

4

BOD5

20

5

CODcr

100

6

动植物油

5

7

氨氮

8

8

总氮

20

9

总磷

0.5

10

总有机碳

25

11

总氰化物

0.5

12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13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4

总砷

0.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3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一致


(2)半导体行业

半导体行业废水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具体见表3.2.2.2-5。


表3.2.2.2-5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间接排放限值(mg/L)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1

总镉(按Cd计)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间接排放限值

2

总铬(按Cr计)

0.5

3

六价铬(按Cr6+计)

0.1

4

总砷(按As计)

0.2

5

总铅(按Pb计)

0.2

6

总镍(按Ni计)

0.5

7

总银(按Ag计)

0.3

8

氟化物(按F计)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铜(按Cu计)

0.3

10

总锌

1.0

11

硫化物(按S计)

1.0

12

总氰化物(按CN-计)

0.2

13

pH(无量纲)

6.0~9.0

14

悬浮物(SS)

250

15

化学需氧量(COD)

300

16

氨氮

20

17

总氮

35

18

总磷

3.0

19

石油类

5.0

2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0

21

总有机碳(TOC)

9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具体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2限值


(3)电池行业

电池行业废水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具体见表3.2.2.2-6。

表3.2.2.2-6 电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

间接排放限值(mg/L)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

2

化学需氧量

150

3

悬浮物

140

4

总磷

2.0

5

总氮

40

6

氨氮

30

7

氟化物(以F计)

8.0

太阳电池

8

总锌

1.5

锌猛/锌银/锌空气电池

9

总锰

1.5

10

总汞

0.005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11

总银1

0.2

12

总铅

0.5

铅蓄电池

13

总镉

0.02

铅蓄电池

0.05

镉镍/氢镍电池

14

总镍

0.5

15

总钴2

0.1

锂离子/锂电池

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

具体执行GB30484-2013表2限值

1:总银为锌银电池监测项目。

2:以钴酸锂为正极锂电池监测总钴;其他类型锂离子/锂电池不监测总钴。


3.2.2.3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3377-2008)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具体见表3.2.2.3-1和3.2.2.3-2。

表3.2.2.3-1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单位:dB(A)

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标准来源

昼间

夜间

2

60

50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3

65

55

4

70

55


表3.2.2.3-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单位:dB(A)

功能类别

标准值dB(A)

依据

昼 间

夜 间

2

60

5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65

55

4

70

55


建筑施工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具体限值见表3.2.2.3-3。

表3.2.2.3-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单位:dB(A)

时段

标准来源

昼间

夜间

70

55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3.2.2.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区域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固废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

4 区域规划概述

经开区通过最大限度整合资源、打造平台、重构制度、优化环境,加快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全面打造创新企业孵化、创新技术研发、创新产业集聚的重要基地。经开区于2014年11月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

4.1规划目标

适应区域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依托本地区的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以港口为依托,国际经贸为先导,以先进技术产业为基础,兴办出口创汇企业为重点,坚持科工贸相结合,加快产业链升级,节能减排及企业低碳化改造,把经开区建设成现代化、多功能、环境优美的工业新区和开放型的经济中心。

经开区将重点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科技服务等产业,加快工业区向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转型。

4.2产业定位

产业定位:整个经开区工业用地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不设置三类工业用地。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

经开区鼓励类工业项目具体要求:

1、鼓励类

(1)光电信息

鼓励发展光电显示、半导体照明和太阳能光伏领域。

(2)生物医药

鼓励医药生物技术、现代中药及天然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的产业发展。

(3)高端装备制造

鼓励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风力装备、数控机床、港口机械等先进专用装备制造业。

(4)商务办公等社会服务业

为经开区企事业单位职工,而配套建设的社会教育、信托投资、酒店餐饮、娱乐休闲以及居住商贸等。

(5)科技服务

以物联网、新医药、环保科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作为重点,全力打造科技信息、科技设施、科技贸易、科技金融和企业孵化器五大子系统,从而实现集聚高端人才,引进高端项目,孵化高端成果,带动高端产业这一目标。

(6)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材料产业

发展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鼓励类的产业。

4.3规划范围

经开区规划范围:东至炼油西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至太新路、新港大道,南至栖霞大道、沪宁铁路线,规划面积22.97km2,经开区规划范围图见图4.3-1。

4.4产业规划

根据经开区现有的产业基础以及东区总体资源禀赋条件,通过对世界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促进政策深入的分析和把握,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加快推进向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转变,经开区对未来产业规划以及布局进行了科学的研究论证,重点发展光电显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科技服务、商务办公五大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同时分别制定了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招商方向。

  1. 光电信息产业

(1)光电显示领域:依托“中国南京液晶谷”,加快建设高世代TFT-LCD面板等新型显示产业项目,重点引进玻璃基板、彩色滤光片、偏光板、半导体芯片、LED背光源、液晶材料、触控面板等关键零部件和核心配套项目,大力拓展液晶电视、液晶显示器、笔记本电脑、电脑一体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框、电子书阅读器、GPS导航仪、智能手机等终端应用产品项目,积极培育有机发光显示(OLED)、激光显示等新产品以及新技术项目。

(2)半导体照明领域:依托“南京低碳产业园”,以LED应用带动LED产业的增长,积极引进拥有LED材料、LED外延片、LED芯片、LED背光源、LED显示屏、LED生产及研发检测设备等领域核心技术的厂商,打造LED外延片的生产、LED芯片的制备、LED芯片的封装、测试以及LED产品应用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形成新的优势产业。

(3)太阳能光伏领域:瞄准高端领域以及关键环节,重点面向具有领先转换效率以及前沿工艺技术的太阳能电池与组件、太阳能集成系统与设备、太阳能产业化应用等领域招商。

  1. 生物医药产业

加快推进“南京医药产业园”的开发建设以及“南京生物医药科技工业园”的提档升级,积极构筑与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的联合协同自主创新支撑体系,扶植培育生物制药、化学新药、现代中药、生物试剂、医用材料、医疗器械等六大类产品集群以及现代医药物流产业,大力发展生物工程、健康服务等新领域和新技术。全面整合医药产业的研发孵化、生产制造、仓储物流、市场销售等环节,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完善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其中,规划重点扶植和培育的六大医药产品集群重点招商项目如下:

(1)生物制药:重点发展治疗性抗体、合成肽疫苗、核酸药物基因工程、蛋白质药物等新药品种;

(2)化学新药:重点发展针对治疗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老年性疾病等新药品种;

(3)现代中药:重点扶持金陵药业、南京同仁堂、白敬宇制药开发现代中药产品;

(4)生物试剂:重点发展低成本分子生物学诊断试剂、免疫诊断试剂、生化诊断酶试剂、分子影像诊断试剂、高通量生物芯片等试剂产品;

(5)医用材料:重点发展干细胞、器官再造、外科整形、生物替代材料等高新技术医用材料;

(6)医疗器械:重点发展超声诊疗仪、数字化光学与微波医疗仪器、数字化高能射线装置等先进实用医疗器械。

  1. 高端装备制造业

(1)汽车及零部件领域:以零部件产业集群为基础,重点面向专用车、商用车、改装车、特种车、汽车零部件、汽车电子等领域招商,围绕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周边产业配套,加快推进一批在手重大项目落户建设,以构筑有自身特色优势的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2)工程机械装备领域:重点面向混凝土机械、筑养路机械、挖掘机械、桩工机械、工程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土方机械、高空消防机械、环保机械、物料搬运机械以及特种专用车辆、专用底盘、发动机、液压件等主机、零部件等领域招商,着重突破液压控制系统、关键性零部件、专用配套动力等技术瓶颈,提升自主创新水平。

(3)轨道交通装备领域:重点面向高速列车、城市轻轨、地铁车辆等关键零部件及配套设备领域招商,着重提升牵引传动和控制、电气总成及电源、自动门、连接器、通信、空调等系统的研发配套,提升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及本地化配套水平。

(4)新型电气装备领域:重点引进清洁高效发电设备、余热锅炉、电站环保设备、高参数阀门、叶片等项目,加快发展高压、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大型高效节能变压器、断路器、全封闭组合开关、特种及专用(复合)电缆、高强度高等级电气绝缘子、智能化电器等项目,形成新型电气装备产业集群。

(5)风力装备领域:重点面向风电机组、风电叶片、制动系统、传统系统、升降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塔筒塔架、安全系统、测风设备、密封技术、紧固技术、模拟技术、安装设备等领域招商。

(6)数控机床领域:重点发展大型、精密、高效(速)、高性能数控金属切削加工机床、加工中心和柔性制造单元及系统等,加快发展数控系统及高档刀架、刀库、直线导轨副、高速高精度滚动元件等相关功能部件。

(7)港口机械领域:以综合物流枢纽建设为发展契机,重点面向港口吊机、固定式起重机、防爆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垃圾处理集装箱、港口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等领域招商。

(8)专用装备领域:以经开区光电显示、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生物医药、粮油食品等产业领域为导向,积极延伸引进相关电子制造设备、医药制造设备、粮油食品加工设备等专用装备制造业项目。

  1. 商务办公领域

经开区拟重点推出宜程中北、新港大道以南二期地块、许家村一、二期地块、创智科技园二期地块,规划设计创业大厦、星级酒店、城市综合体等一批科技创业和商业服务空间,进一步推动转型升级、品质提升和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努力构建功能完善的城市服务体系,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 科技服务产业

充分依托经开区雄厚的产业基础以及仙林大学城丰富的科研资源,积极打造“南京环保科技产业园”、“南京低碳产业园”等科技服务业平台,以物联网、新医药、环保科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作为重点,全力打造科技信息、科技设施、科技贸易、科技金融和企业孵化器五大子系统,从而实现集聚高端人才,引进高端项目,孵化高端成果,带动高端产业这一目标。

以物联网、新医药、环保科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作为主线,重点面向以下具体项目进行培育以及引进:1、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2、为研发、制造直接服务的培训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运营中心以及配套基地;3、科技交流、科技评估、技术咨询、技术鉴定、技术转移、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4、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5、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6、高科技项目孵化以及投融资。

  1. 其它产业

针对经开区现已入驻的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产业,规划发展方向为:维持现有入驻企业规模,今后新入驻项目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及其它现行的政策中鼓励类。

4.5基础设施规划

4.5.1交通规划

园区内道路系统包括铁路,地铁,主干路,次干路。

(1)铁路:规划保留4条铁路线,包括2条客运专线铁路(沪宁城际铁路、仙西联络线),2条普速铁路(沪宁铁路、宁芜铁路)。同时保留城北环线。

(2)地铁:规划地铁6号线自西向东穿过开发区南部片区;规划地铁14号线自南向北穿过开发区东部片区。规划地铁6号线开发区内起点为绕城公路,至恒谊站与14号线换乘,同时预留至栖霞山通道,走向沿恒广路、南农路方向,进入地铁存车场。地铁14号线开发区内从仙新路起点,往北过江。开发区内地铁全部采用地下的敷设方式。

(3)道路:开发区内道路分为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目前开发区内道路已建设成熟。

4.5.2给水规划

根据上位规划要求,本规划区用水主要由城北水厂提供,城北水厂远期规模50万立方米/日,主要水源为长江。经预测,本规划区需区域自来水厂提供的供水总量约为18万立方米/日。

4.5.3环保规划

4.5.3.1环境保护对策

(1)大气环境

——推广清洁燃料,提高燃气普及率。

——扩大热网覆盖范围。

(2)水环境

——加强水污染源的控制,防止引起新的污染,实现污染总量控制。

——加强现有污染河流的治理,主要采取清淤、引进新鲜清水换水等方法。

——加强水资源管理。

——加快经开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保证经开区内企业废水全部接管处理,达标排放。

(3)声环境

——以治理交通噪声为重点,完善道路网络,加快噪声达标区建设。

4.5.3.2污水工程规划

(1)排水体制及污水集中处理率

经开区内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高科污水处理厂收水管网已覆盖整个区域,能确保经开区范围内污水接管率为100%。污水量指标采用地均指标计,经预测经开区内实际需要处理的污水量为1.7万立方米/日。目前,经开区污水设计处理规模为4万立方米/日,无需扩建。

本轮规划期内,高科污水处理厂将完成提标改造,提标后污水处理厂出水中基本控制项目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在优化开发区产业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节能减排,降低对受纳水体的影响。

4.5.3.3雨水工程规划

经开区内现已建设雨水提升泵房3座,能力分别为4m3/s、5m3/s、10m3/s,铺设300~2000mm的雨水管道管径总长132.8km,满足经开区抗涝和正常雨水排放要求。

目前经开区内雨水工程已建设到位,规划保留现有建设规模,局部完善。

4.5.3.4燃气工程规划

经开区天然气高压管道接自东阳门站,中压天然气气源主要来自柳塘高中压调压站,输配管网系统均采用中压-低压二级管网,居住用户采用柜式或箱式调压相结合的调压方式。预测燃气总量为2154万标准立方米/年。

目前经开区内燃气工程已建设到位,规划保留现有建设状态。

4.5.3.5供热工程规划

经开区内供热由南京华能热电提供,目前经开区内管网已铺设成熟,并已覆盖经开区整个区域,无需拓展。

4.5.3.6环境卫生规划

保留经开区已设置的1个中型垃圾转运站,结合公厕和环卫工人休息室等布置,垃圾中转站与相邻建筑间距应大于10米,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大于5米。现有中转站规模满足经开区日常垃圾存储和清运要求,无需增建或扩建。

5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5.1产业政策分析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本次评估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产业规划相关内容,分析经开区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5.1.1光电信息行业

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主要涉及光电显示、半导体照明和太阳能光伏领域等,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分析见表5.1-1。

表5.1-1 光电信息行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分析情况

序号

判定依据

分析情况

备注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开区内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 二十八、信息产业。

/

2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所列内容。

/

3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经开区内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二十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4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开区内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的所列内容。

/

5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经开区内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

/

6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经开区内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鼓励类十九、信息产业;十八、轻工 18、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

/

7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

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限制、淘汰类目录内容。

/

8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经开区内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

/

9

《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

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中限制、淘汰和禁止类目录内容。

/

10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禁止和限制类目录所列内容。

/

11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

对照《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的行业项目”。经开区入区企业均在经开区范围内,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中“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要求。

/


5.1.2生物医药

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主要涉及生物制药、化学新药、现代中药、生物试剂、医用材料、医疗器械等领域,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分析见表5.1-2。

表5.1-2 生物医药行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分析情况

序号

判定依据

分析情况

备注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十三、医药。

/

2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许可准入类25、未经过许可或检验,不得从事药品、生物制品的销售或进出口;27、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或保健用品的生产与进口。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建设项目在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药品、生物制品的销售或进出口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与进口。

/

3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十一)医药制造业;(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

4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的所列内容。

/

5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

/

6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鼓励类十一、医药。

/

7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限制、淘汰类目录内容。

/

8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

/

9

《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

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中限制、淘汰和禁止类目录内容。

/

10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对照《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禁止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除外),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涉及化学新药中肿瘤类药物、心血管病及糖尿病等药物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要求不相符。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涉及其他领域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禁止和限制类目录所列内容。

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涉及化学新药中肿瘤类药物、心血管病及糖尿病等药物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为禁止类。

11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

对照《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的行业项目”。经开区入区企业均在经开区范围内,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中“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要求。

/


5.1.3高端装备制造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主要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风力装备、数控机床、港口机械、专用装备等领域。经开区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分析见表5.1-3。

表5.1-3 高端装备制造行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初判情况

序号

判定依据

分析情况

备注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属于鼓励类十六、汽车;轨道交通装备属于鼓励类十五、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数控机床属于鼓励类十四、机械;

工程机械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风力装备、港口机械、专用装备领域不属于中限制类、淘汰类所列内容。

/

2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所列内容。

/

3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对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属于(十九)汽车制造业;数控机床属于(十七)通用设备制造业;新型电气装备属于(二十一)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专用装备属于(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

4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的所列内容。

/

5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领域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

/

6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属于鼓励类十四、汽车;轨道交通装备属于鼓励类十三、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数控机床属于鼓励类十二、机械;

工程机械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风力装备、港口机械、专用装备领域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所列内容。

/

7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限制、淘汰类目录内容。

/

8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领域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

/

9

《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

经开区高端设备制造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中限制、淘汰和禁止类目录内容。

/

10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对照《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限制风能原动设备制造,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风力装备领域属于风能原动设备制造,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要求不相符。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其他领域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禁止和限制类目录所列内容。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风力装备领域属于风能原动设备制造属于限制类。

11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

对照《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的行业项目”。经开区入区企业均在经开区范围内,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中“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要求。

/


5.2环境准入

本次评估主要分析经开区主导产业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宁委办发[2018]57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等环境准入要求,具体见表5.2-1至表5.2-4。

表5.2-1 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分析

序号

环境准入相关政策

环境准入要求

分析情况

1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

工业类项目行业准入:调整产业结构,从源头遏制高耗能、重污染项目建设。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以下行业项目:市级管辖权限的采矿业(不含“12其他采矿业”);纺织业中的棉印染精加工、毛染整精加工、麻染整精加工、丝印染整精加工、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造纸和纸制品业中的纸浆造纸;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中的原油加工、人造原油制造、炼焦;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烧碱、纯碱,化学合成肥料,电石;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水泥、石灰和石膏(脱硫石膏除外),沥青防水卷材,平板玻璃;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的炼钢、炼铁、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的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晶硅和非晶硅提纯、铸锭、切片;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燃煤火力发电(不含热电联产);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项目。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等,经开区内各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项目,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工业类项目行业准入要求相符。

工业类项目区域准入:1、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为研发配套的组装加工项目除外);2、四大片区(金陵石化及周边地区、梅山地区、大厂地区和长江二桥至三桥沿岸)不得新(扩)建工业项目(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除患和油品升级改造项目除外)及货运码头;3、除南京化工园区外,其他区域不得新(扩、改)建化工生产项目(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除患和油品升级改造和为区域配套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气体分装、无化学反应的工业气体制造项目除外);4、除六合洪山表面处理中心外,其他区域不得新(扩)建电镀项目;5、全市范围内不得新(扩)建燃烧原(散)煤、重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装置。

经开区入区项目均位于经开区内,符合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要求;经开区不属于禁止新(扩)建工业项目的四大片区;经开区不涉及化工生产及电镀产业,不建设燃烧原(散)煤、重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装置。因此经开区各主导行业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相符。


表5.2-2 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宁委办发[2018]57号)分析

序号

环境准入相关政策

环境准入要求

分析情况

2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宁委办发[2018]57号)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标准,南京市全市禁止和限制新建(扩建)92项制造业行业项目。医药制造业中禁止(南京化工园区除外)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业中限制风能原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禁止拖拉机制造,禁止充永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永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汽车制造业中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禁止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中禁止多晶硅制造,禁止锁氢电池制造,铅蓄电池制造中禁止铅酸电池,锌钻电池制造中禁止含泵类糊式锌钻电池,其他电池制造中禁止含永类扣式碱钻电池、含泵类锌—空气电池、含采类锌—氧化银电池生产,电光源制造中禁止白炽灯和高压汞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禁止影视录放设备制造。

栖霞区在执行全市层面禁限措施基础上,区内禁止和限制新增制造业行业占比为27.26%左右,较全市层面至少提高4个百分点,新增23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电子电路制造中限制印刷电路板制造。

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涉及化学新药中肿瘤类药物、心血管病及糖尿病等药物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属于禁止类;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风力装备领域属于风能原动设备制造,属于限制类;其他主导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禁止和限制类目录所列内容。


表5.2-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分析

序号

环境准入要求

分析情况

1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4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5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

6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7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化工产业、不建设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8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不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9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10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表5.2-4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分析

环境准入要求

分析情况

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

(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四)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五)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

二、区域活动

(六)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七)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塘、望虞河、秦淮新河、城南河、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扬河、潘家河、蟛蜞港、泰州引江河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1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源地保护、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沿江重化产能转型升级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长江干支流两岸排污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和企业依法淘汰取缔。

经开区不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对长江干支流两岸排污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违法企业依法淘汰取缔。

(八)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尾矿库建设。

(九)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燃煤发电项目建设。

(十)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合规园区名录》执行。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

经开区属于《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合规园区名录》中所列合规园区,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钢铁、石化、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建设。

(十一)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

(十二)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无化工集中区,不涉及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

(十三)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

经开区不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十四)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

经开区不在太湖流域范围。

三、产业发展

(十五)禁止新建、扩建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项目。

(十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医药中间体化工项目。

(十七)禁止新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

(十八)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不涉及焦化项目。

(十九)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二十)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5.3审查意见分析

主导行业与经开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分析。

根据《关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环审[2016]103号,2016年7月25日),其审查意见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表5.3-1 与《关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环审[2016]103号分析

序号

判定依据

分析情况

备注

1

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南京城市发展方向,突出集约发展、绿色发展以及城市与产业协调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优化《规划》的发展定位、规模和功能布局等,加强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积极促进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等。

/

2

加快推进区内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实施方案,逐步淘汰现有不符合区域发展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推进技术研发型、创新型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开发区产业的循环化水平。

经开区入园项目均需符合产业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

/

3

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经开区入园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

4

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经开区入园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

/

5

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考虑区内污染物排放、生态恢复与建设、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等事宜。建立健全区域风险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区内重要风险源的管控。

经开区入园项目加强对风险源的管控。

/

6

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环境监测体系。根据开发区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重点企业分布、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种类和状况、环境敏感目标分布等情况,建立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明确环保投资、实施时限、责任主体等。做好开发区内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并根据监测结果适时优化、调整规划。

经开区入园项目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

7

完善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及中水回用二期工程建设;采取尾水回用等有效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强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经开区入园项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

5.4三线一单分析

5.4.1生态红线规划分析

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经开区周边的国家级生态红线主要为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西侧2.8km)、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东侧3.5km、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4.12km)、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5km)、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位于经开区西侧2.88km)、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位于经开区西南2.9km)、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南侧4.16km)。

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经开区周边的国家级生态红线主要为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西侧2.8km)、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东侧3.5km)、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4.12km)、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5km)、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位于经开区西侧2.88km)、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位于经开区西南2.9km)、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南侧4.16km)。经开区周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要为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2.92km)和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2.81km)。

综上,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入经开区企业均位于经开区范围内,与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距离均大于与经开区边界的距离,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相关要求。

5.4.2环境质量底线分析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超标因子主要为O3,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评价区域为不达标区。南京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印发了《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宁政发[2019]7号),大气环境质量将持续改善。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兴武沟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长江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水质标准。南京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印发了《南京市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9-2020年)》(宁政发[2019]98号),地表水环境质量将进一步改善。

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昼间区域声环境为二级(较好)水平。

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D2点氯化物、溶解性固体、锰,D4点锰、氨氮,D7点锰、氨氮,D9点氨氮,D10点锰、氨氮;D13点氨氮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V类标准,其余测点各因子水质均符合IV类及以上标准。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各测点因子除铬外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锌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中的风险筛选值。

经开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可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可得到合理处置,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因此经开区内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5.4.3资源利用上线分析

经开区内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资源主要为水、电、天然气、蒸汽等。经开区为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可以满足各类用水、用电、天然气及供热需求。经开区应严格控制开发规模,并提高入区企业的生态化门槛,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水耗企业,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可以满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5.4.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分析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进行说明,具体见表5.4-1。

表5.4-1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分析

序号

判定依据

分析情况

备注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开区内主导行业属于鼓励类,不属于中限制类、淘汰类所列内容。

/

2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区内主导行业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

/

3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对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经开区内主导行业属于外商鼓励投资产业。

/

4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的所列内容。

/

5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领域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

/

6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属于鼓励类;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所列内容。

/

7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限制、淘汰类目录内容。

/

8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领域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

/

9

《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中限制、淘汰和禁止类目录内容。

/


10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对照《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限制风能原动设备制造,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风力装备领域属于风能原动设备制造,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要求不相符。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其他领域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禁止和限制类目录所列内容。

/

11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

对照《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领域不属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的行业项目”。经开区入区企业均在经开区范围内,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中“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要求。

/

注:详细分析见5.1、5.2章节

综上所述,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除了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风力装备领域属于限制类以外,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其他领域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新建(扩建)的禁止、限制类项目。

5.5相关政策文件分析

5.5.1《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其中高端设备制造行业部分项目涉及涂装,特别是汽车零部件生产,需参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中“(三)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中要求进行治理。

表5.5.1 具体情况一览表

具体内容

分析情况

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重点区域汽车制造底漆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工程机械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体分涂料。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

固化等涂料。

区内主导产业入园项目需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减少VOCs排放

加快推广紧凑式涂装工艺、先进涂装技术和设备。……汽车金属零配件企业鼓励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集装箱制造一次打砂工序钢板处理采用辊涂工艺。……工程机械制造要提高室内涂装比例,鼓励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技术。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静电喷涂等技术。

区内主导产业入园项目涂装工艺鼓励推广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等工艺

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

区内主导产业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均进行了收集处理,收集和处理效率均可达90%以上,能够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区内主导产业项目喷涂废气已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根据企业废气产生情况,采取了适宜的废气处理工艺。

经开区涉及相关排放的企业,均有排气筒进行排放、收集,并且处理效率均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因此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

5.5.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江苏省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苏政发[2018]122号、《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2号

经开区主导产业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江苏省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苏政发[2018]122号、《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2号,分析情况见表5.5.2。

表5.5.2具体情况一览表

具体内容

分析情况

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

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重点区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不在优化产业布局范围内,符合相应要求

减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提高过剩产能的淘汰标准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不属于两高行业长产能

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均在经开区范围内,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要求,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范围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废气废水均采取相应措施,可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

深化VOCs治理专项行动:完善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与综合管理系统,建成能够统一管理VOCs主要污染源排放、治理、监测、第三方治理单位等信息的综合平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VOCs源解析工作,识别本地重点高活性VOCs物质;2019年制定出台全省重点控制的VOCs名录和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9年底前,凡列入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均应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地方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估、委托第三方抽取一定比例VOCs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确保治理见成效。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排30%以上。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均进行了收集处理,收集和处理效率均可达90%以上,能够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2020年,全省高活性溶剂和助剂类产品使用减少20%以上。

经开区主导行业入园项目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采用水性涂料替代现有溶剂型涂料,符合相应要求。

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化工行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LDAR技术,并及时报送实施情况评估及LDAR数据、资料。化工园区应建立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应用工作稳定发挥实效。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区内主导行业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均进行了收集处理,收集和处理效率均可达90%以上,符合相关要求。


经开区主导行业不涉及新增产能的“两高”行业,并且经开区企业没有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并且对VOCs排放符合文件要求。

5.5.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

经开区主导产业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分析情况见表5.5.3。

表5.5.3经开区具体情况一览表

具体内容

项目情况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区内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生产项目,不涉及十大重点行业;区内工业废水均需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区内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不属于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符合相关产业定位。

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

经开区入园项目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5.5.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

经开区主导产业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分析情况见表5.5.4。

表5.5.4经开区具体情况一览表

具体内容

项目情况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区内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开区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5.5.5《2020年南京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通知》宁委办发电[202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三项工作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污防攻坚指办[2020]50号

经开区主导产业对照《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南京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通知》宁委办发[202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三项工作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污防攻坚指办[2020]50号分析情况见表5.5.5。

表5.5.5经开区具体情况一览表

分类

具体内容

分析情况

大气

进一步调优产业结构:加强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及差别化环境准入,推动落后产能稳妥腾退,坚决反对“一刀切”;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

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加快推进主导产业优化升级。

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防止已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实施动态排查机制。

实施共性工厂建设和集中处理,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不属于限制、淘汰和禁止类,符合相应要求。

进一步严控工业污染: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强化工艺污染全过程控制强化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实施重点企业VOCs综合整治。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实施锅炉清单管理,对锅炉实施清单化管理并实施动态更新;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治理工业炉窑,落实南京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对工业炉窑实施清单化管理,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均进行了收集处理,能够满足相关排放标准。经开区主导行业入园项目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采用水性涂料替代现有溶剂型涂料,符合相应要求。经开区针对锅炉、炉窑进行相应的排查和整改。

土壤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力构建具有南京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提升主导产业规模,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发展新型电子信息、绿色智能汽车、高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与节能环保新材料等四大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人工智能和未来网络等未来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区内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相应的要求。

淘汰落后产能,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明确的目标任务,依法依规推动能耗、环保、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产能和生产不合格、淘汰类产品的产能关停退出。

区内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相应的要求。

完善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开展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排查园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和涉水企业纳管情况建设绘制完整的管网图。

经开区高科污水处理厂有完善的污水设施能够满足园区的需求。

增强工业污水处置能力:提高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

经开区入园项目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



5.5.6《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分析

  1. 《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环评[2016]114号)分析,具体分析情况见表5.5.6。

表5.5.6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审批情况一览表


审批原则

建设项目情况

1

本原则适用于汽车整车制造及电动汽车除电池生产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具有完整涂装工艺(含前处理、喷漆、烘干等)的改装汽车、车身零部件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

2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产新设企业的项目。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不涉及传统燃油汽车的生产新设。

3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经开区入区项目均位于经开区内,符合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要求。

4

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扩建汽车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改建项目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等要求。

经开区入园项目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5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经开区入园项目污染物排放均需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6

对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机溶剂等液态化学品的储存、运输采取密闭措施。焊接车间弧焊设备采用焊接烟尘收集净化装置。涂装车间采用集中自动输调漆系统并密闭作业,喷漆室、流平室及烘干室采取封闭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喷漆室配备高效漆雾净化装置,流平室、烘干室以及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室、调漆间等应配备高效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总装车间补漆室配套有机废气净化设施,整车检测下线工位设汽车尾气收集装置。

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铸件毛坯生产车间,熔化、制芯、造型、砂处理和清理等工部产生烟(粉)尘的设备或工位均应配套烟(粉)尘收集净化措施,制芯工部制芯设备、选型工部浇注工位、铝件压铸设备均应配套有机废气净化措施,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零部件机械加工车间产生油雾的设备采取油雾收集净化措施,喷漆工位配套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发动机试验车间(工位)配套尾气净化设施。

燃油供应系统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各燃烧类处理设施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经开区入园项目对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机溶剂等液态化学品的储存、运输采取密闭措施。

7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涂装车间含重金属废水(液)应单独收集处理,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涂装车间脱脂等表面处理废液、电泳槽清洗废液、喷漆废水和机械加工车间废切削液、废清洗液应进行预处理。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经开区入园项目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

8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磷化渣、废漆渣、废溶剂、生产废水(液)物化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废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机械加工车间应配套废切屑沥干设施。冲压废料、废动力电池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回收或综合利用。

经开区入园项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9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优化厂区总平面布置,对冲压车间、发动机试验间、空压站等高噪声污染源采取减振、隔声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振动影响。必要时试车跑道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经开区入园项目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优化厂区总平面布置,对冲压车间、发动机试验间、空压站等高噪声污染源采取减振、隔声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振动影响。

10

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要求;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经开区入园项目污染物排放均需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11

提出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关注油库、化学品库泄漏的环境风险。

经开区入园项目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12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经开区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

13

关注苯系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影响。新建、扩建项目选址布局应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建环境敏感目标等规划控制要求;改建项目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影响。

经开区新建、扩建项目选址布局应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建环境敏感目标等规划控制要求。

14

提出了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求。

经开区入园项目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要求。

15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经开区入园项目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环评[2016]114号)分析,具体分析情况见表5.5.7。

表5.5.7制药建设项目审批情况一览表


审批原则

建设项目情况

1

本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包括医药中间体)、生物生化制品、有提取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医药制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2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医药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等相关要求。

经开区入园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医药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等相关要求。

3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新建、扩建、搬迁的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设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经开区入区项目均位于经开区内,符合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要求。

4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经开区入园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5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经开区入园项目污染物排放均需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6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实验室废水、动物房废水等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灭菌、灭活预处理;毒性大、难降解及高含盐等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项目,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纳管要求。直排外环境的废水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经开区入园项目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7

优化生产设备选型,密闭输送物料,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并处理车间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发酵和消毒尾气、干燥废气、反应釜(罐)排气等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相应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应根据国家VOCs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动物房应封闭,设置集中通风、除臭设施。产生恶臭的生产车间应设置除臭设施,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

经开区入园项目优化生产设备选型,密闭输送物料,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并处理车间产生的无组织废气。

8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有关要求。

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污泥,须进行灭活预处理。中药渣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对未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动植物提取残渣、制药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应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在鉴别结论出来之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

经开区入园项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9

有效防范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在厂区与下游饮用水水源地之间设置观测井,并定期实施监测、及时预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经开区入园项目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10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经开区入园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11

重大环境风险源合理布局,提出了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车间、罐区、库房等区域因地制宜地设置容积合理的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提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建立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经开区入园项目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12

对生物生化制品类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的处置应考虑生物安全性因素。

存在生物安全性风险的抗生素制药废水,应进行预处理以破坏抗生素分子结构。通过高效过滤器控制颗粒物排放,减少生物气溶胶可能带来的风险。涉及生物安全性风险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经开区入园项目对生物生化制品类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的处置应考虑生物安全性因素。

13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对搬迁项目的原厂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识别,提出开展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及环境修复建议。

经开区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

14

关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进一步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经开区入园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

15

提出了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运营期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经开区入园项目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要求。

16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经开区入园项目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6环境现状调查

6.1自然环境概况

6.1.1地理位置

经开区位于南京城东北部,长江南岸,东经118°51′,北纬32°10′。经开区紧邻国内最大的内河外贸港——南京新生圩港和最大的内河集装箱港——南京龙潭港,紧靠南京长江二桥南岸,距南京禄口国际机场40公里,通过绕城高速公路和长江二桥,将南京市周围10条高速公路及国道连为一体,形成立体交叉的现代化运输网络。

6.1.2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经开区地形受长江古河道变迁的影响分为三大块。

一是乌龙山以北地区,该区地形较为平坦,标高5.0-8.0m之间,系长江漫滩相冲淤而成。土壤从上至下可分为四层:素填土、粉质粘土、淤泥粉质粘土及夹粉土。

二是乌龙山公园,该区为山地,平均高程50m。山体可见岩石出露,含有岩石裂隙承压水,水质优良。该山体植被良好,风景宜人。

三是乌龙山以南地区,该区为丘陵,标高20-32m不等,局部地区标高达40m左右。

南京市地貌特征属宁镇扬丘陵地区,地形比较复杂,低山、丘陵和谷地平原相间展布,其间低山丘陵区约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在分布上主要有三个区带:老山及余脉,北东-南西走向,断续分布在浦口区内和六合区内,由较古老的石灰岩组成,最高峰龙洞山,海拔442m;宁镇山脉,北东-南西向弧行展布,在南京与镇江之间,由一系列褶皱山系组成,最高峰紫金山,海拔448m;茅东山脉,近南北向,南段分布于溧水、高淳二县境内,主要由芳山、湫湖山、东芦山等,主要由砂岩组成,最高峰丫髻山(溧阳),海拔410m。丘陵岗地之间,均发育有规模不等的河谷平原及河湖平原,地面高程一般在10~20m之间,近地表广泛堆积冲积相亚粘土,主要有长江河谷平原、滁河河谷平原、秦淮河河谷平原。广大丘岗地区地面标高20~130m,表层大面积分布下蜀组粘性土。

南京地区在大地构造上位于下扬子断块中部。基底为浅变质岩系,自晚元古代至古生代盖层发育较全,构造运动特征主要表现为升降式的振荡运动。自中生代开始,活动加剧,侏罗纪发生了燕山运动,是本区一次强烈的构造变动,奠定了本区地质构造的基本轮廓。燕山运动晚期主要表现为断裂活动,并伴随岩浆侵入和火山喷发。新生代以来喜山运动形成了一些平缓的褶皱和凹陷,早更新世伴随有断裂与岩浆活动,中更新世以后,活动减弱,并趋于相对稳定。

经开区介于中朝准地台和华南加里东断褶带两个不同的大地构造单元之间,是一条有着特殊地质发展历史的重要过渡带。是一条有着特殊地址发展历史的重要过渡带。

经开区地质构造主要有:龙-仓复背斜、南京-龙潭断裂(F2)、南京-镇江沿江断裂(F4)。

(1)龙-仓复背斜

沿长江南岸断续展布,由幕府山,栖霞山,龙潭等复背斜组成,轴向北东-近东西向。由于燕山期侵入岩的占据和侏罗系-白垩系地层的覆盖,走向上不连续,北(北西)翼被沿江断裂断失,只出露南翼。

(2)南京-龙潭断裂(F2):该断裂以往称为杨坊山—长林村逆掩断裂,自市区山西路向北东经玄武湖北、阳山、东阳至宝华山后延出区外,总体走向72°左右,其西南端为南京—淳化断裂所截,西南段被板仓岩体占据,区内长约20km,断面倾向南东,倾角25~50°,断带宽十几米~几十米,断带内可见岩层挤压破碎,强烈硅化及褪色现象,是区内一条很重要的控水断裂。

(3)南京-镇江沿江断裂(F4):属长江断裂带的一部分,总体走向近东西向,断层面北倾,倾角陡,正断层性质,从南京幕府山经燕子矶、栖霞山、龙潭延伸至镇江焦山。其北侧为苏北,南侧为下扬子隆起,断裂破碎带宽度较大,自数公里至数十公里不等,变称长江破碎带。

6.1.3水系及水文特征

经开区以北1公里处为长江(南京燕子矶镇-南京九乡河口)江段,本江段为感潮江段,年平均流量约28600m3/s。枯水期与常年水量比为0.89∶1,平均潮差0.57m,最大潮位差1.56m。洪水期最大流速3.39m/s,平水期流速1.0m/s,平均流速1.1-1.4m/s。水面比降高水位时为万分之零点二,低水位时为万分之零点三。

经开区西南为兴武沟。兴武沟自南向北流入长江。兴武沟长约3.5km,宽20m左右,水深1-2.5m。枯水期水流基本静止。兴武沟是经开区内的主要排水沟。经开区高科污水处理厂出水即通过兴武沟排入长江。

经开区水系分布情况见图6.1-1。

栖霞区有丰富的地下水资源,仙鹤门-东阳溶洞裂隙水富水带位于栖霞区中部低山丘陵地区,其西起仙鹤门,东至东阳镇,为宽3km,长约15km的狭长区域。

仙鹤门-东阳富水带由于受到南、北、东三面隔水边界的阻挡,地下水由青龙山、汤山、天王山等南部山区的侧向径流及降雨渗透补给,补给水从四周较高的位置流向中心较低的位置,这为地下水储存、富集造成有利条件。埋藏深的地下水缓慢地由西南向北东流动,最后以泉群形式溢出地表,该富水地带面积49平方公里,天然资源为332.4万m3/年,开采资源3.5万m3/日,单井涌水量一般大于2000m3/日。富水区除向斜边缘含水岩层零星出露外,其余均被第四系松散层覆盖,厚度30-100m,以下蜀组粘土、亚粘土为主,具有较好的隔水性,因而仙鹤门地下水源地属埋藏型承压岩溶水水源地。

经开区环境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主要分布孔隙潜水和微承压水,除局部地段基岩出露地区外,孔隙潜水含水层在区均有分布;微承压水含水层仅分布于长江漫滩区。区内大部分富水性较差,单井涌水量不超过100m3/天。北侧受长江影响,富水性稍好,单井涌水量为100~300m3/天。

区内地下水受地形影响总体流向以西南流向东北,水力梯度较大,约为0.002。

(1)潜水

区内潜水水位埋深较浅,大部分区域地下水埋深在1~3m之间;潜水含水层岩性以亚粘土夹砂。

(2)承压水

丰水期承压水头1.5~2.0m之间,略具有微承压性。深层地下水主要接受上层越流补给及北部侧向径流补给,人工开采为其主要排泄方式,水位动态受人工开采制约和影响。

6.1.4气候气象特征

南京地区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适中。降雨量四季分配不均。冬半年(10~3月)受寒冷的极地大陆气团影响,盛行偏北风,降雨较少;夏半年(4~9月)受热带或副热带海洋性气团影响,盛行偏南风,降水丰富。尤其在春夏之交的5月底至6月,由于“极锋”移至长江流域一线而多“梅雨”。夏末秋初,受沿西北向移动的台风影响而多台风雨,全年无霜期222~224天,年日照时数1987~2170小时。根据近20年气象资料统计,南京地区主要的气象气候特征见表6.1-1。

表6.1.1 南京地区主要气象气候特征

编号

项目

数量及单位

1

气温

年平均气温

16.5℃

极端最高气温

38.0℃

极端最低气温

-6.6℃

2

湿度

年平均相对湿度

72%

3

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

1178.3mm

4

气压

年平均气压

1013.9mb

5

风速

年平均风速

2.4m/s

多年实测极大风速

8.3m/s

6

风向

主导风向

E

风向频率

13.1%


6.2环境质量现状

6.2.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6.2.1.1区域达标判断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根据实况数据统计,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为304天,同比增加49天,达标率为83.1%,同比上升13.2个百分点。其中,达到一级标准天数为97天,同比增加42天;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为62天(其中,轻度污染56天,中度污染6天),主要污染物为O3和PM2.5。各项污染物指标监测结果:PM2.5年均值为31μg/m3,达标,同比下降22.5%;PM10年均值为56μg/m3,达标,同比下降18.8%;NO2年均值为36μg/m3,达标,同比下降14.3%;SO2年均值为7μg/m3,达标,同比下降30.0%;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1.1mg/m3,达标,同比下降15.4%;O3日最大8小时值超标天数为44天,超标率为12.0%,同比减少6.9个百分点。

表6.2-1 达标区判定一览表

污染物

年评价指标

现状浓度

(μg/m3

标准值

(μg/m3

占标率

(%)

达标情况

2020年

S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7

60

11.7

达标

N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36

40

90

达标

PM10

年平均质量浓度

56

70

80

达标

PM2.5

年平均质量浓度

31

35

88.6

达标

O3

90百分位8h均值

/

160

/

不达标

CO(mg/m3

95百分位日均值

1.1

4

27.5

达标


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为不达标区。

6.2.1.2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选取距离规划区边界约20.2km处的迈皋桥国控点(站点编号320100068,118.803°E,32.1083°N)的2020年监测数据作为评价区域基本污染物质量现状的评价依据,详见表6.2-2。

表6.2-2 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监测点名称

污染物

年评价指标

现状浓度

(μg/m3

标准值

(μg/m3

占标率%

超标频率

%

达标

情况

迈皋桥

SO2

24h平均第98百分位数

15

150

10

0

达标

年平均

7.3

60

12.17

/

达标

NO2

24h平均第98百分位数

70

80

87.5

0

达标

年平均

35.9

40

89.75

/

达标

PM10

24h平均第95百分位数

119

150

79.33

0

达标

年平均

53.1

70

75.86

/

达标

PM2.5

24h平均第98百分位数

97

75

129.33

4.18

超标

年平均

31.5

35

90

/

达标

CO

24h平均第95百分位数

1.3

4

32.5

0

达标

O3

日最大8h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

165

160

103.125

11.46

超标

注:[1]超标频率=全年超标天数/全年有效天数;

[2]CO浓度单位为mg/m3


可知,评价区域SO2、NO2、PM10和CO达标,PM2.5和O3未达标。PM2.524小时平均第98百分位数浓度占标率为129.33%,超标率为4.18%;O3日最大8小时平均保证率浓度占标率为103.125%,超标率为11.46%。

6.2.1.3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1)测点布设:共布设6个大气监测点,详见表6.2-3和图6.2-1。

表6.2-3 大气监测布点及监测项目一览表

编号

监测点位名称

方位

与上一轮规划环评监测点位关系

监测因子

G1

开发区管委会

区内

一致

甲醇、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氨、硫酸雾、丙酮、氟化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硫化氢、TVOC及监测期间的气象要素

G2

原国际纸业有限公司

区内

一致

G3

八卦洲

区外

一致

G4

新合村

区外

新增

G5

新尧新城

区外

一致

G6

燕子矶新城

区外

一致

(2)监测因子:氯化氢、硫化氢、氨、氟化物、硫酸雾、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甲醇、丙酮、非甲烷总烃、TVOC及监测期间的气象要素。

(3)监测时间和频次:2021年10月8日~10月14日,连续7天,硫化氢、氨、苯、甲苯、二甲苯、丙酮、甲醛、非甲烷总烃监测小时值,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甲醇监测小时值和日均值,TVOC监测8小时均值。小时值每天采样4次(2:00、8:00、14:00、20:00),日均值每天采样一次,8小时均值每天采样一次(2:00-10:00)。采样监测同时记录风向、风速、气压、气温等常规气象要素。

(4)监测方法: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出版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分析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5)监测期气象数据

表6.2-4 环境空气现场气象参数

采样时间

环境温度℃

大气压kPa

相对湿度%

风速m/s

风向

天气状况

2021.10.8

00:00-00:00(次日)

18.8-24.2

100.0-100.5

60.1-63.3

2.2-3.1

西

2021.10.9

00:00-00:00(次日)

20.6-29.8

100.2-100.4

58.9-63.3

2.1-2.9

西南

2021.10.10

00:00-00:00(次日)

20.4-31.1

100.2-100.5

57.8-63.8

2.1-3.1

2021.10.11

00:00-00:00(次日)

17.6-25.0

100.0-100.4

59.1-62.4

1.8-2.4

多云

2021.10.12

00:00-00:00(次日)

18.6-27.8

100.0-100.3

58.1-62.5

2.1-2.9

西南

2021.10.13

00:00-00:00(次日)

18.4-27.4

100.1-101.4

57.1-64.5

2.0-3.1

西南

多云

2021.10.14

00:00-00:00(次日)

20.4-27.6

100.0-101.3

58.5-63.5

2.0-2.5

东南

(6)监测结果及评价:

①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评价范围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二类区,SO2、NO2、CO、O3、PM2.5、PM10、氟化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硫化氢、氨、苯、甲苯、二甲苯、丙酮、甲醛、氯化氢、硫酸、甲醇、TVOC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质量现状采用单项标准指数法,即:

Iij=Cij/Csj

式中:Iij:第i种污染物在第j点的标准指数;

Cij:第i种污染物在第j点的监测平均值,mg/Nm3

CSj:第i种污染物的评价标准,mg/Nm3

②评价结果

监测结果见表6.2-5。

表6.2-5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结果(mg/m3

测点编号

G1

G2

G3

G4

G5

G6

达标情况

名称

开发区管委会

原国际纸业有限公司

八卦洲

新合村

新尧新城

燕子矶新城

氯化氢

小时浓度

范围

0.02L

0.02L

0.02L

0.02L

0.02L

0.02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日均浓度

范围

0.02L

0.02L

0.02L

0.02L

0.02L

0.02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氟化物

小时浓度

范围

0.0008-0.001

0.0008-0.001

0.0008-0.001

0.0008-0.001

0.0008-0.001

0.0008-0.001

达标

占标率(%)

4-5

4-5

4-5

4-5

4-5

4-5

超标率(%)

0

0

0

0

0

0

日均浓度

范围

0.00064-0.00074

0.00062-0.00077

0.00057-0.00076

0.00062-0.00073

0.00063-0.00078

0.00058-0.00076

达标

占标率(%)

9.1-10.6

8.9-11

8.1-10.9

8.9-10.4

9-11.1

8.3-10.9

超标率(%)

0

0

0

0

0

0

硫酸雾

小时浓度

范围

0.043-0.045

0.043-0.046

0.043-0.046

0.046-0.048

0.046-0.048

0.046-0.048

达标

占标率(%)

14.3-15

14.3-15.3

14.3-15.3

15.3-16

15.3-16

15.3-16

超标率(%)

0

0

0

0

0

0

日均浓度

范围

0.028-0.03

0.027-0.03

0.029-0.031

0.029-0.031

0.029-0.031

0.027-0.031

达标

占标率(%)

28-30

27-30

29-31

29-31

29-31

27-31

超标率(%)

0

0

0

0

0

0

甲醇

小时浓度

范围

0.4L

0.4L

0.4L

0.4L

0.4L

0.4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日均浓度

范围

0.4L

0.4L

0.4L

0.4L

0.4L

0.4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硫化氢

小时浓度

范围

0.002-0.004

0.002-0.004

0.002-0.004

0.002-0.004

0.002-0.004

0.002-0.004

达标

占标率(%)

20-40

20-40

20-40

20-40

20-40

20-40

超标率(%)

0

0

0

0

0

0

小时浓度

范围

0.01L

0.01L

0.01L

0.01L

0.01L

0.01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小时浓度

范围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甲苯

小时浓度

范围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二甲苯

小时浓度

范围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丙酮

小时浓度

范围

0.00047L

0.00047L

0.00047L

0.00047L

0.00047L

0.00047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甲醛

小时浓度

范围

0.00028L

0.00028L

0.00028L

0.00028L

0.00028L

0.00028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非甲烷总烃

小时浓度

范围

0.34-0.48

0.37-0.48

0.34-0.49

0.32-0.49

0.36-0.48

0.33-0.48

达标

占标率(%)

17-24

18.5-24

17-24.5

16-24.5

18-24

16.5-24

超标率(%)

0

0

0

0

0

0

TVOC

八小时均值浓度

范围

0.0092-0.033

0.0044-0.026

0.0032-0.027

0.0026-0.021

0.0024-0.025

0.0023-0.03

达标

占标率(%)

1.5-5.5

0.7-4.3

0.5-4.5

0.4-3.5

0.4-4.2

0.4-5

超标率(%)

0

0

0

0

0

0

注:L表示未检出。

6.2.1.4环境空气达标方案

2020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

1、目标指标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持续改善确保环境空气质怔优良天数比例达72%,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39微克/立方米;力争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3%,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38微克/立方米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削减28%、24.1%、24.4%全面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水平。

2、主要内容

1)进一步调优产业结构

①加强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及差别化环境准入,推动落后产能稳妥腾退,坚决反对“一刀切”;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扯联动的“三挂钩”机制,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

②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落实《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加快推进主导产业优化升级。

③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防止已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实施动态排查机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2)进一步调优能源结构

①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完成省下达的减煤任务,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在50%以内,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力争提高到55%以上,严肃查处虚假上报耗煤数据现象。

②加强煤质监管。实施煤质与供热价格挂钩机制,定期对重点燃煤企业煤质实施抽检,不符合要求的,调减供热价格。

③淘汰老旧燃煤机组。

④提高天然气占比。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43亿立方米,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9%以上。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我市供气市场,开展输储设施建设和贸易合作,通过管道、车载LNG等运输方式.增加气源供应。

⑤发展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光伏、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6%。

3)进一步调优用地结构

①加强裸土整治。整治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河道河床及主次于道两侧裸土全市渣土弃置场、建成区所有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硬化等方式,除必要施工作业外,实现全市区域无裸土。

②加强秸杆焚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杆禁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禁烧措施,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秤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加强秸杆综合利用。全面推进秸秤综合利用,完善秸秤机械化还田、收储、规模化利用等环节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秸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③减少化肥、农药用量。编制农业源氨排放清单,实施种植业等主要污染源或污染环节氨排放水平监测监控,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高效施肥技术和模式,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有机无机肥结合、基肥追肥统筹。建立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技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推广环境友好型科学轮作模式,开展耕地轮作休耕。。

④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制定统一的餐饮企业整治标准。非商用建筑内依法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⑤加强餐饮源头管控。严查餐饮项目“无照无证”、“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引导新建餐饮项目合理选址,对选址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餐饮项目,不予核发(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⑥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禁放区域严格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强化节日期间和日常禁放监管,落实有效禁放措施。加强源头销售经营的查处力度。

4)实施重大专项行动

①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扩大、细化应急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名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降低PM2.5浓度为着力点,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区(园区),督促企业制定落实具体措施。

②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和工序减排措施全覆盖。

③加强应急响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

④健全调度机制。严格落实省级预警要求,及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不利影响;健全应急指挥调度机制.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综合运用用电监控、重点源在线监控、网格化监测系统、走航监测、遥感遥测等手段,强化指挥调度,科学、精准、依法应对重污染天气。

⑤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基于绩效分级采取差异化管控,对钢铁、焦化、炭素、铜冶炼、陶瓷、玻璃、石灰窑、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抖、油墨等重点行业,确定A、B、C级企业,A级企业自行采取应急管控措施,C级企业采取更多应急管控措施;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柴油货车停运等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政企沟通协商落实有效管控措施,实现污染缩时削峰;重污染天气期间条件适宜时,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⑥全面优化管控豁免。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强化15个重点行业实施绩效评价豁免,指导重大民生保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豁免,联合开展建设施工类项目豁免.鼓励其他行业差异化减排豁免,培育生产技术工艺先进、治污水平高、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杆企业和工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和差别化管理工地“应免尽免”并实施动态管理全市豁免企业数世较2019年增加50%以上,豁免工地数量达工地总数的50%以上。

⑦开展区域联防联控。落实《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参与环境协同监管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积极做好进博会、国家公祭日等国家活动空气质量保障。落实《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推进都市圈城市大气联防联控,共享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重点大气污染源信息;协同开展污染物减排、机动车及油品监管、秸秆禁烧、扬尘防治等工作;共商应急管控方案,落实管控措施,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共同开展城市污染天气监测及协同防治研究工作。

6.2.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监测断面设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高科污水处理厂和铁北污水处理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均在高科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两座污水处理厂尾水均经过兴武沟排入长江。根据区域污水处理厂尾水去向和周围水系情况,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表水评价范围内共布设4个地表水监测断面,详见表6.2-6和图6.2-2。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一条垂线,垂线上采样点取混合样。

表6.2-6 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

编号

河流

断面名称

监测项目

W1

兴武沟

兴武沟入江口前500米

pH、COD、高锰酸盐指数、SS、氨氮、总氮、总磷、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六价铬、镍、铜、锌、氟化物、苯、甲苯、二甲苯、氯化物、粪大肠菌群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同时测量各断面的流量、河宽、河深、流速、水温等水文参数

W2

长江

兴武沟入江口上游500米

W3

兴武沟入江口下游1000米

W4

兴武沟入江口下游3000米


(2)监测因子:pH、COD、高锰酸盐指数、SS、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硫化物、氯化物、苯、甲苯、二甲苯、六价铬、镍、铜、锌、粪大肠菌群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同时测量各断面的流量、河宽、河深、流速、水温等水文参数。

(3)监测时间和频次:2021年10月8日~10月10日,连续监测3天,每天采样二次,长江涨落潮时刻各一次。

(4)监测分析方法:水质监测采样及分析方法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要求进行。

(5)监测结果及评价:

①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长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兴武沟参照执行Ⅴ类标准。

采用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模式,在各项水质参数评价中,对某一水质参数的现状浓度采用多次监测的平均浓度值,单因子污染指数计算公式为:

Sij= Cij/Csj

式中:Sij:第i种污染物在第j点的标准指数;

??????Cij:第i种污染物在第j点的监测平均浓度值,mg/L;

??????CSj:第i种污染物的地表水水质标准值,mg/L;

pH为:


????????????????????????????????pHj≤7.0

????????????????????????


pHj>7.0??


式中:SpHj:为水质参数pH在j点的标准指数;

??????pHj:为j点的pH值;

??????pHsu:为地表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pH值上限;

??????pHsd:为地表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pH值下限;

②评价结果:监测结果见表6.2-7。

表6.2-7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及评价(单位:mg/L,pH无量纲,粪大肠杆菌数MPN/L)

断面

名称

监测项目

pH

COD

高锰酸盐指数

SS

氨氮

总氮

总磷

石油类

氟化物

挥发酚

氰化物

硫化物

氯化物

甲苯

间,对二甲苯

邻二甲苯

六价铬

粪大肠杆菌数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W1

最小值

7.4

16

3.4

7

0.496

1.36

0.11

0.02

0.5

0.0061

0.004L

0.005L

58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342

0.00444

0.0316

<200

0.18

最大值

7.6

18

3.8

9

0.511

1.42

0.13

0.03

0.54

0.0062

0.004L

0.005L

62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44

0.00683

0.0402

<200

0.22

平均值

7.52

16.67

3.62

8

0.504

1.39

0.117

0.028

0.52

0.0062

/

/

60

/

/

/

/

/

0.00408

0.00589

0.0346

<200

0.2

Ⅴ类标准

6~9

40

15

150

2

2

0.4

1

1.5

0.1

0.2

1

250

0.01

0.7

0.5

0.5

0.1

0.02

1

2

40000

0.3

污染指数

0.26

0.42

0.24

0.05

0.252

0.695

0.2925

0.028

0.35

0.062

/

/

0.24

/

/

/

/

/

0.204

0.00589

0.0173

/

0.67

超标率%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W2

最小值

7.6

11

2

11

0.179

0.32

0.08

0.02

0.44

0.0003L

0.004L

0.005L

19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108

0.00371

0.00854

220

0.14

最大值

7.9

13

2.3

15

0.192

0.35

0.09

0.03

0.46

0.0003L

0.004L

0.005L

23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125

0.0047

0.0117

240

0.18

平均值

7.73

12

2.15

13

0.187

0.33

0.082

0.025

0.45

/

/

/

21.5

/

/

/

/

/

0.00113

0.00421

0.01012

228

0.15

Ⅱ类标准

6~9

15

4

25

0.5

0.5

0.1

0.05

1

0.002

0.05

0.1

250

0.01

0.7

0.5

0.5

0.05

0.02

1

1

2000

0.2

污染指数

0.365

0.8

0.5375

0.52

0.374

0.66

0.82

0.5

0.45

/

/

/

0.086

/

/

/

/

/

0.0565

0.00421

0.01012

0.114

0.75

超标率%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W3

最小值

7.7

11

2.6

15

0.183

0.26

0.07

0.02

0.42

0.0009

0.004L

0.005L

20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06

0.00294

0.00349

9200

0.14

最大值

7.9

14

2.8

19

0.196

0.29

0.09

0.03

0.43

0.001

0.004L

0.005L

22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093

0.00334

0.0064

9200

0.17

平均值

7.78

13.17

2.65

17.33

0.19

0.28

0.08

0.028

0.423

0.00095

/

/

21.2

/

/

/

/

/

0.00077

0.00313

0.00498

9200

0.15

Ⅱ类标准

6~9

15

4

25

0.5

0.5

0.1

0.05

1

0.002

0.05

0.1

250

0.01

0.7

0.5

0.5

0.05

0.02

1

1

2000

0.2

污染指数

0.39

0.878

0.6625

0.6932

0.38

0.56

0.8

0.56

0.423

0.475

/

/

0.0848

/

/

/

/

/

0.0385

0.00313

0.00498

4.6

0.75

超标率%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00

0

W4

最小值

7.6

11

2.2

14

0.206

0.37

0.07

0.02

0.38

0.0004

0.004L

0.005L

19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026

0.00119

0.00094

490

0.14

最大值

7.8

13

2.4

19

0.22

0.39

0.08

0.03

0.42

0.0004

0.004L

0.005L

24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109

0.00391

0.00419

560

0.18

平均值

7.73

12.17

2.3

16.67

0.213

0.38

0.078

0.028

0.403

0.0004

/

/

22.2

/

/

/

/

/

0.00064

0.00252

0.00254

535

0.16

Ⅱ类标准

6~9

15

4

25

0.5

0.5

0.1

0.05

1

0.002

0.05

0.1

250

0.01

0.7

0.5

0.5

0.05

0.02

1

1

2000

0.2

污染指数

0.365

0.81

0.575

0.6668

0.426

0.76

0.78

0.56

0.403

0.2

/

/

0.0888

/

/

/

/

/

0.032

0.00252

0.00254

0.2675

0.8

超标率%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注:L表示未检出。

由图表可知:

1、兴武沟:监测断面水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

2、长江:W3监测断面粪大肠杆菌数监测值超标,超标率为100%,其他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水质标准。

6.2.3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持平,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3.8%,同比上升5.4个百分点。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昼间区域声环境为二级(较好)水平。

(1)测点布设:布设31个噪声监测点位,详见图6.2-3。

(2)监测项目:Leq(A)。

(3)监测时间和频次:2021年10月11日~10月12日,连续监测2天,昼夜各一次。

(4)监测方法:监测方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的声级计进行监测。

(5)监测结果及评价:

①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根据《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宁政发[2014]34号),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3类、4类标准。

根据2021年10月11日~10月12日的监测结果对照评价标准进行本地区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②评价结果:监测结果见表6.2-8。

表6.2-8 区域环境噪声现状监测结果?? 单位:dB(A)

采样日期

采样点

等效声级值dB(A)

执行标准

超标值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2021.10.11

N1

55

44

70

55

0

0

N2

56

44

65

55

0

0

N3

57

43

65

55

0

0

N4

56

43

65

55

0

0

N5

54

41

65

55

0

0

N6

56

41

65

55

0

0

N7

57

41

70

55

0

0

N8

57

43

65

55

0

0

N9

55

42

65

55

0

0

N10

56

42

65

55

0

0

N11

55

42

65

55

0

0

N12

56

42

65

55

0

0

N13

56

44

65

55

0

0

N14

56

44

65

55

0

0

N15

59

44

65

55

0

0

N16

64

45

70

55

0

0

N17

58

44

65

55

0

0

N18

54

44

65

55

0

0

N19

64

45

70

55

0

0

N20

65

45

70

55

0

0

N21

57

42

65

55

0

0

N22

57

43

65

55

0

0

N23

58

44

65

55

0

0

N24

56

42

65

55

0

0

N25

65

45

70

55

0

0

N26

52

43

65

55

0

0

N27

56

43

65

55

0

0

N28

56

43

65

55

0

0

N29

65

45

70

55

0

0

N30

56

44

65

55

0

0

N31

58

44

65

55

0

0

2021.10.12

N1

56

44

70

55

0

0

N2

55

42

65

55

0

0

N3

57

42

65

55

0

0

N4

55

43

65

55

0

0

N5

54

44

65

55

0

0

N6

56

41

65

55

0

0

N7

56

43

70

55

0

0

N8

57

44

65

55

0

0

N9

55

42

65

55

0

0

N10

56

44

65

55

0

0

N11

56

43

65

55

0

0

N12

55

42

65

55

0

0

N13

56

44

65

55

0

0

N14

55

43

65

55

0

0

N15

58

44

65

55

0

0

N16

64

45

70

55

0

0

N17

58

43

65

55

0

0

N18

56

43

65

55

0

0

N19

64

45

70

55

0

0

N20

63

45

70

55

0

0

N21

56

43

65

55

0

0

N22

56

43

65

55

0

0

N23

57

43

65

55

0

0

N24

55

44

65

55

0

0

N25

65

45

70

55

0

0

N26

56

44

65

55

0

0

N27

57

42

65

55

0

0

N28

57

44

65

55

0

0

N29

65

45

70

55

0

0

N30

56

44

65

55

0

0

N31

57

43

65

55

0

0

备注:2021年10月11日昼间多云、北风、风速2.1-2.3m/s;夜间多云、北风、风速2.2-2.6m/s。

现状监测结果表明,经开区各监测点位昼夜噪声监测值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4类区标准要求。

6.2.4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测点布设:布设7个地下水水质水位监测点(D1~D7),另外测7个地下水水位监测点(D8~D14),详见表6.2-9和图6.2-1。

(2)监测因子:

①K+、Na+、Ca2+、Mg2+、CO32-、HCO3-、Cl-、SO42-的浓度;

②基本因子: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镍、铜、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杆菌群、细菌总数;

③特征因子:总磷、锌、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④地下水位、水温。

(3)监测时间和频次:年2021年10月10日,监测1天,每天1次。

表6.2-9 地下水监测点及监测项目一览表

编号

监测点位名称

方位

监测因子

D1

南京宝日钢丝制品有限公司

区内

D2

江南永新光电

区内

D3

华新有色合金北侧地块

区内

D4

恩梯恩精密机电北侧地块

区内

D5

可隆特种纺织品公司

区内

D6

白敬宇制药

区内

D7

乐金显示(南京)有限公司

区内

D8

迈尧路与迈化路交叉口

区外

D9

尧顺家园

区外

D10

甘家巷

区外

D11

中国石化金陵分公司炼油运行部

区外

D12

小漓江路与兴漓路交叉口

区外

D13

南京石油南京中油金翔石油公司

区外

D14

太新路与南京八卦洲长江大桥交叉口

区外


(4)监测分析方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5)监测及评价结果:见表6.2-10、6.2-11。

表6.2-10 地下水水位、水温信息表

编号

埋深(m)

水位(m)

水温(℃)

D1

0.9

20.1

16.1

D2

1.1

28.1

16.5

D3

1

31.4

16.3

D4

0.8

36.2

17

D5

1.2

29.8

16.8

D6

1

7.1

16

D7

1.3

34.3

16.5

D8

1.1

15.6

16.5

D9

0.9

25.3

16.9

D10

1.3

15

16

D11

1.4

31.8

17.1

D12

1.6

6.4

17.2

D13

1.3

5.3

16.6

D14

1.5

8.8

16.3

表6.2-11 地下水水质监测及评价结果表(单位:mg/L,pH无量纲,总大肠菌群MPN/100mL,细菌总数CFU/mL)

监测项目

点位

D1

D2

D3

D4

D5

D6

D7

钙离子

监测结果

40

77.9

122

55.9

34.9

38.6

78.2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钾离子

监测结果

1.84

1.53

2.54

1.69

1.76

2.86

1.78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镁离子

监测结果

8.24

15.9

30.9

8.7

8.72

8.33

15.5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钠离子

监测结果

6.14

18.5

38.1

24.9

8.45

6.07

25.9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3.07

9.25

19.05

12.45

4.23

3.04

12.95

碳酸根离子(以CO32-计)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碳酸氢根离子(以HCO3-计)

监测结果

128

249

449

113

112

126

230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氯离子

监测结果

7.84

14

24.1

21.9

9.08

7.67

19.7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硫酸根离子

监测结果

7.44

37.6

87.2

76

17.6

7.39

66.8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pH

监测结果

7.3

7.5

7.2

7.3

7.5

7.3

7.5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氨氮

监测结果

0.07

0.487

0.466

0.294

0.156

0.193

0.484

质量分类

II

III

III

III

III

III

III

占标率%

14

97.4

93.2

58.8

31.2

38.6

96.8

总硬度

监测结果

134

267

437

176

125

130

274

质量分类

I

II

III

II

I

I

II

占标率%

29.78

59.33

97.11

39.11

27.78

28.89

60.89

耗氧量

监测结果

2.26

2.52

2.92

2.84

2.16

2.2

2.84

质量分类

III

III

III

III

III

III

III

占标率%

75.33

84

97.33

94.67

72

73.33

94.67

硝酸盐

监测结果

ND

ND

ND

0.6

ND

ND

0.4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2

亚硝酸盐

监测结果

0.003

0.003

0.007

0.142

0.006

0.002

0.064

质量分类

I

I

I

III

I

I

II

占标率%

0.3

0.3

0.7

14.2

0.6

0.2

6.4

挥发酚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六价铬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溶解性总固体

监测结果

210

387

641

340

238

216

440

质量分类

I

II

III

II

I

I

II

占标率%

21

38.7

64.1

34

23.8

21.6

44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监测结果

0.00154

0.00154

0.00162

0.00121

0.00166

0.00174

0.00164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1.54

1.54

1.62

1.21

1.66

1.74

1.64

监测结果

0.022

0.025

0.0243

0.019

0.0258

0.0251

0.0254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7.33

8.33

8.1

6.33

8.6

8.37

8.47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监测结果

0.00236

0.00246

0.00241

0.00173

0.00252

0.00248

0.00252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0.236

0.246

0.241

0.173

0.252

0.248

0.252

监测结果

0.00338

0.00368

0.00365

0.00295

0.00357

0.00374

0.00363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0.338

0.368

0.365

0.295

0.357

0.374

0.363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监测结果

0.00447

0.0064

0.00597

0.00419

0.00646

0.0061

0.00614

质量分类

I

III

III

I

III

III

III

占标率%

44.7

64

59.7

41.9

64.6

61

61.4

硫酸盐

监测结果

10

37

86

78

22

11

62

质量分类

I

I

II

II

I

I

II

占标率%

4

14.8

34.4

31.2

8.8

4.4

24.8

氯化物

监测结果

11

14

21

22

11

12

18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4.4

5.6

8.4

8.8

4.4

4.8

7.2

氰化物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监测结果

0.094

0.108

0.109

0.095

0.1

0.097

0.11

质量分类

II

III

III

II

II

II

III

占标率%

31.33

36

36.33

31.67

33.33

32.33

36.67

氟化物

监测结果

0.46

0.48

0.49

0.93

0.46

0.51

0.65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46

48

49

93

46

51

65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甲苯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间,对-二甲苯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邻-二甲苯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石油类

监测结果

0.02

0.03

0.03

0.02

0.02

0.03

0.03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40

60

60

40

40

60

60

总磷

监测结果

0.18

0.19

0.19

0.18

0.19

0.14

0.15

质量分类

III

III

III

III

III

III

III

占标率%

90

95

95

90

95

70

75

总大肠菌群

监测结果

42

<2

13

<2

<2

<2

<2

质量分类

IV

I

IV

I

I

I

I

占标率%

1400

66.67

433.33

66.67

66.67

66.67

66.67

菌落总数

监测结果

850

930

730

810

580

880

750

质量分类

IV

IV

IV

IV

IV

IV

IV

占标率%

850

930

730

810

580

880

750

注:“ND”表示未检出,涉及项目检出限为:碳酸根离子5mg/L;硝酸盐0.2mg/L;挥发酚0.0003mg/L;六价铬0.004mg/L;汞0.00004mg/L;镍0.00006mg/L;砷0.00012mg/L;镉0.00005mg/L;氰化物0.002mg/L;苯0.0004mg/L;甲苯0.0003mg/L;间,对-二甲苯0.0005mg/L,邻-二甲苯0.0002mg/L等。


由图表可知,各测点中D1点、D3点总大肠菌群,D1点、D2点、D3点、D4点、D5点、D6点、D7点菌落总数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其余测点各因子水质均符合III类及以上标准。

6.2.5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测点布设:共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详见表6.2-12和图6.2-1。

(2)监测因子:

①pH;

②重金属和无机物: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

③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

④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⑤石油烃类:石油烃(C10~C40);

⑥氟化物;

(3)监测时间和频次:2021年10月8日,监测1次。

表6.2-12 土壤监测点及监测项目一览表

编号

监测点位名称

方位

取样类别

监测因子

T1

新港大道南侧260米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2

江南永新光电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3

华新有色合金北侧地块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4

恩梯恩精密机电北侧地块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5

可隆特种纺织品公司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6

白敬宇制药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7

恒久路北侧150米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8

伊丹树脂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9

仙新东路东侧180米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10

乐金显示(南京)有限公司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11

燕子矶新城

区外

表层样

①、②、③、④、⑤、⑥

T12

新合村

区外

表层样

①、②、③、④、⑤、⑥

(4)监测分析方法:按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有关规定执行。

(5)监测结果及评价:监测结果见表6.2-13。

表6.2-13(a) 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单位:mg/kg,pH无量纲)

监测因子

T1

T2

T3

T4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pH

7.08

6.94

6.9

7.64

8.06

7.87

7.23

7.68

7.76

7.97

8.05

7.97

13.2

10.1

9.54

8.59

10.3

8.82

8.9

9.45

9.46

8.14

9.65

8.33

0.067

0.058

0.058

0.172

0.148

0.067

0.072

0.076

0.059

0.132

0.047

0.118

0.04

0.03

0.03

0.16

0.09

0.03

0.03

0.05

0.03

0.04

0.03

0.02

24.4

19.2

22.5

42.4

33.6

31

27.5

31.6

23.7

28.6

26.3

32.9

36

37

73

39

39

40

38

38

35

33

35

21

42

29

33

61

37

30

35

34

27

27

26

18

六价铬

ND

ND

ND

1

ND

ND

ND

ND

ND

1

1

ND

氟化物

660

694

474

627

662

692

590

668

704

659

642

616

石油烃(C10-C40

17

17

15

44

42

22

30

26

37

26

20

16

氯甲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二氯甲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反式-1,2-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二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顺式-1,2-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仿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1-三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四氯化碳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三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2-三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四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1,2-四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乙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间,对-二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邻-二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2,2-四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3-三氯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4-二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胺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2-氯酚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硝基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a)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b)荧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k)荧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a)芘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茚并(1,2,3-cd)芘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二苯并(ah)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表6.2-13(b) 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单位:mg/kg,pH无量纲)

监测因子

T5

T6

T7

T8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pH

7.77

7.62

7.47

7.95

8.06

8.08

7.74

7.8

7.85

7.52

7.21

6.99

9.54

9.21

8.68

8.82

8.92

8.22

9.52

6.38

7.49

8.37

8.12

8.36

0.044

0.046

0.096

0.081

0.123

0.039

0.06

0.063

0.196

0.099

0.079

0.019

0.02

0.01

0.03

0.05

0.04

0.07

0.04

0.04

0.02

0.15

0.11

0.1

27.1

24

25.5

34.1

43.6

40.3

38.1

22.8

38.9

50.3

21

21.4

39

33

33

37

35

46

41

45

41

36

33

35

28

24

21

29

29

62

28

30

26

33

21

24

六价铬

0.6

ND

ND

1.2

0.5

ND

ND

ND

ND

ND

ND

ND

氟化物

677

678

668

696

700

719

640

650

655

586

529

544

石油烃(C10-C40

27

28

25

24

23

29

23

20

21

20

22

20

氯甲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二氯甲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反式-1,2-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二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顺式-1,2-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仿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1-三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四氯化碳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三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2-三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四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1,2-四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乙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间,对-二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邻-二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2,2-四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3-三氯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4-二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胺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2-氯酚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硝基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a)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b)荧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k)荧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a)芘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茚并(1,2,3-cd)芘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二苯并(ah)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表6.2-13(c) 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单位:mg/kg,pH无量纲)

监测因子

T9

T10

T11

T12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0-0.2m

0-0.2m

pH

7.13

7.26

7.24

8.19

8.49

8.63

8.34

8.28

7.88

8.75

8.93

9.81

10.3

10.6

9.26

10.6

0.107

0.047

0.093

0.052

0.16

0.131

0.048

0.2

0.02

0.03

0.03

0.03

0.02

0.03

0.03

0.05

26.2

25.5

36.4

50.8

33.3

46.4

46.4

42.9

38

45

44

48

44

45

40

37

28

31

29

29

31

31

25

32

六价铬

ND

ND

ND

1.1

ND

ND

1.4

ND

氟化物

598

694

751

671

687

673

644

590

石油烃(C10-C40

20

17

16

17

17

19

20

21

氯甲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二氯甲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反式-1,2-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二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顺式-1,2-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仿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1-三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四氯化碳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三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2-三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四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1,2-四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乙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间,对-二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邻-二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2,2-四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3-三氯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4-二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胺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2-氯酚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硝基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a)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b)荧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k)荧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a)芘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茚并(1,2,3-cd)芘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二苯并(ah)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注:“ND”表示未检出,涉及项目检出限(单位:mg/kg):六价铬为0.5、氯甲烷为1.0×10-3、氯乙烯为1.0×10-3、1,1-二氯乙烯为1.0×10-3、二氯甲烷为1.5×10-3、反-1,2-二氯乙烯为1.4×10-3、1,1-二氯乙烷为1.2×10-3、顺-1,2-二氯乙烯为1.3×10-3、氯仿为1.1×10-3、1,1,1-三氯乙烷为1.3×10-3、四氯化碳为1.3×10-3、苯为1.9×10-3、1,2-二氯乙烷为1.3×10-3、三氯乙烯为1.2×10-3、1,2-二氯丙烷为1.1×10-3、甲苯为1.3×10-3、1,1,2-三氯乙烷为1.2×10-3、四氯乙烯为1.4×10-3、氯苯为1.2×10-3、1,1,1,2-四氯乙烷为1.2×10-3、乙苯为1.2×10-3、间,对二甲苯为1.2×10-3、邻二甲苯为1.2×10-3、苯乙烯为1.1×10-3、1,1,2,2-四氯乙烷为1.2×10-3、1,2,3-三氯丙烷为1.2×10-3、1,4-二氯苯为1.5×10-3、1,2-二氯苯为1.5×10-3、苯胺为0.1、2-氯酚为0.06、硝基苯为0.09、萘为0.09、苯并(a)蒽为0.1、?为0.1、苯并(b)荧蒽为0.2、苯并(k)荧蒽为0.1、苯并(a)芘为0.1、茚并(1,2,3-cd)芘为0.1、二苯并(a,h)蒽为0.1。

由上表可知,本次所测氯甲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1,2-二氯乙烯、1,1-二氯乙烷、顺-1,2-二氯乙烯、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甲苯、1,1,2-三氯乙烷、四氯乙烯、氯苯、1,1,1,2-四氯乙烷、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1,4-二氯苯、1,2-二氯苯、苯胺、2-氯酚、硝基苯、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均未检出,区域其他各因子监测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符合《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标准中的工业/商服用地土壤筛选值。

6.2.6底泥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监测项目:pH、铬、铜、铅、镉、镍、汞、锌、砷。

(2)监测频次:2021年10月8日,采样一次。

(3)监测点位:根据区域污水处理厂尾水去向和周围水系情况,共布设4个底泥监测点,详见表6.2-14和图6.2-2。

表6.2-14 底泥监测布点情况表

序号

编号

河流名称

监测点布设位置

监测项目

1

Ds1

兴武沟

入江口前500米

pH、镉、汞、砷、铜、铅、铬、锌、镍

2

Ds2

长江

兴武沟入江口上游500米

3

Ds3

兴武沟入江口下游1000米

4

Ds4

兴武沟入江口下游3000米

(4)监测方法: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5)监测结果:监测结果见表6.2-15

表6.2-15 底泥现状监测结果(单位:mg/kg,pH无量纲)

监测因子

Ds1

Ds2

Ds3

Ds4

pH

8.24

8.24

8.43

8.31

浓度

151

153

139

160

占标率%

50.33

51.00

46.33

53.33

浓度

0.151

0.176

0.216

0.158

占标率%

4.44

5.18

6.35

4.65

浓度

113

113

108

118

占标率%

45.2

45.2

43.2

47.2

浓度

12.4

9.35

10.2

9.31

占标率%

49.6

37.4

40.8

37.24

浓度

49

47

44

52

占标率%

49

47

44

52

浓度

55

51

52

56

占标率%

28.95

26.84

27.37

29.47

浓度

48.6

32.7

60.4

36.6

占标率%

28.59

19.24

35.53

21.53

浓度

0.2

0.17

0.17

0.17

占标率%

33.33

28.33

28.33

28.33

监测结果表明,所测底泥中各因子监测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风险筛选值标准要求。

6.3区域发展现状

6.3.1经开区用地现状

经开区用地现状见表6.3-1,详情见图6.3。

表6.3-1 经开区用地现状表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

2020年用地

面积(平方公里)

R

居住用地

0.5933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0.1490

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0.5981

M

工业用地

10.9524

W

物流仓储用地

0.5718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2.6737

U

公用设施用地

0.1592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0.9967

H

其它建设用地

1.0768

合计建设用地

18.519

E

非建设用地

4.4510

合计

22.97

6.3.2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经开区经过多年建设,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管网(含雨水管网)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已基本完善。

6.3.2.1供热

根据南京市要求,2014年已经完成南京市第二热电厂关停工作,目前对经开区进行集中供热的单位为华能南京燃机发电有限公司和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两家单位的蒸汽对经开区实施进行供热。华能南京燃机发电有限公司依托2台200MW9E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配套2台183~233t/h余热锅炉对经开区实施集中供热,单机额定供热量为120t/h;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依托2台103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对经开区实施集中供热,单机供热能力约为150t/h。2020年全年经开区实际供热量为138.7万吨。经开区集中供热的,主干管采用双管架复线并行敷设,恒广路、恒竞路、恒飞路、乌龙山路、仙新路、栖霞大道等道路均架设供热管网,供热主干管对接栖霞大道、恒广路、仙新路、栖霞山片区、乌龙山路的现状供热干管,管长2×14.6公里,保证了经开区的集中供热,无分散式锅炉。

经开区供热管网现状见图6.3-1。

6.3.2.2供气

经开区天然气管网已覆盖全区,输配管网系统均采用中压-低压二级管网,气源主要来自柳塘高中压调压站。中压燃气管线由高中压调压站引出,结合现状燃气管道,沿尧新路、栖霞大道、恒竞路、恒飞路等敷设燃气管,管径为DN300~DN500。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18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深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的相关要求。

6.3.2.3供水

经开区用水水源来自城北水厂提供,城北水厂供水规模50万立方米/日,主要水源为长江。

目前经开区给水管网已全面铺盖到位,管网覆盖312国道、栖霞大道、新港大道、尧新大道、仙新路等道路。

6.3.2.4排水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主要依托南京高科水务有限公司新港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新港污水处理厂)。新港污水处理厂主要服务于新港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收水范围北至长江、南至栖霞大道、东至炼西路、西至二桥高速,面积约22.46km2,收水管网已覆盖整个区域,可确保开发区范围内污水接管率100%。

(1)建设情况

①一期、二期工程

新港污水处理厂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2号,排口位于兴武大沟入江口约1800m,岸边排放,设计处理规模为4万m3/日。污水处理厂于2002年开始分期建设,一期规模2万m3/日,于2003年获得环评批复(宁环建[2003]29号),2004年通过验收(宁环验[2004]30号)。一期工程实施后,由于南京市污泥安全处置能力有限,为解决污泥处置问题,报经南京市环保局同意(宁环函[2011]41号),新港污水厂处理厂在厂区内部利用既存符合暂存要求的SBR池将污泥进行厂内暂存处理,同时委托了环评单位对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变更后全厂污水处理能力变为3.5万m3/日(一期2万m3/日,二期1.5万m3/日),于2015年通过验收(宁环验[2015]6号),验收中同意了污水厂对污泥暂存池做出的修编说明。同年,新港污水处理厂取得了新建2个污泥暂存池项目的环评批复(宁开委环表复字[2015]20号),实际建设1个污泥暂存池并通过验收(宁开委环验字[2015]33号)。一期、二期工程总体工艺流程包括一级处理、SBR生化处理、污泥处理三部分,设计尾水水质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②提标改造工程建设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国家《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精神,《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宁开委土环字[2016]81号)要求新港污水处理厂在2016年底前启动污水处理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

提标改造工程具体包括:将原有SBR生化处理工艺改为A2/O工艺,并增设高密度澄清池、滤布滤池和消毒作为深度处理,尾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兴武沟,同时将污水处理规模恢复为原环评的4万吨/日。

2017年4月24日,《南京高科水务有限公司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环评批复(宁开委环建字[2017]2号)。2018年6月12日,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后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见图3.1.5.1-1,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现场见图3.1.5.1-2。

图6.3.2.4-1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后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图

图6.3.2.4-2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现场图

③管网建设

新港污水处理厂收水管网已覆盖整个区域,能确保开发区范围内污水接管率为100%。开发区结合道路建设同步埋设污水管道,管径DN300-DN1500mm,根据区内企业分布、道路走向合理划分汇水区域。

开发区内有3座污水提升泵站,流量分别为68m3/h、89m3/h、400m3/h,同时在兴武路乌龙山脚下新建了1座雨污水泵站,流量500m3/h,开发区污水管网现状见图3.1.5.1-3。

④中水回用

新港污水处理厂部分尾水进行再加氯后回用于开发区绿化、道路喷洒、厂区绿化及厂内污泥压缩间滤布清洗,中水回用水质可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相应标准要求,中水回用规模为1250m3/d。

(2)运行情况

①运行现状

目前,新港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为4万m3/d,尾水经兴武沟排入长江,出水水质能够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2020年,新港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新港污水处理厂正常进水约3.84万m3/d,部分时间超负荷运行,具体情况见表3.1.5.1-1。

表6.3.2.4-1新港污水处理厂进水量统计表

时间

日处理量(万m3

设计日处理量(万m3

运行负荷

1月

36991.13

40000

92.48%

2月

27071.80

40000

67.68%

3月

35088.86

40000

87.72%

4月

40274.83

40000

100.69%

5月

38174.89

40000

95.44%

6月

40877.50

40000

102.19%

7月

41394.52

40000

103.49%

8月

40903.94

40000

102.26%

9月

39598.28

40000

99.00%

10月

38386.26

40000

95.97%

11月

40143.93

40000

100.36%

12月

40436.20

40000

101.09%

全年

38423.48

40000

96.06%

②运行效果分析

新港污水处理厂进口和排口2020年1月~12月监测结果见表3.1.5.1-2和表3.1.5.1-3。

表6.3.2.4-2新港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口监测数据

时间

pH

COD(mg/L)

氨氮(mg/L)

TP(mg/L)

TN(mg/L)

1月

7.61

437.32

8.60

1.33

11.36

2月

7.94

447.39

2.33

1.31

10.12

3月

7.51

408.24

9.06

1.63

12.98

4月

7.41

410.39

5.73

1.94

14.69

5月

7.34

391.81

9.00

2.06

15.69

6月

7.06

267.21

7.30

1.67

12.31

7月

6.92

185.44

9.97

1.48

10.27

8月

7.32

320.77

11.16

1.75

12.06

9月

8.09

204.46

10.96

2.18

15.05

10月

7.86

201.88

10.88

2.04

16.22

11月

7.81

276.93

13.25

2.04

15.69

12月

7.35

276.73

16.46

1.88

17.50

全年

7.52

318.66

9.59

1.77

13.66

标准

6~9

500

35

3

/

达标情况

达标

备注:pH、COD、氨氮数据来源为在线监测数据,TP、TN数据来源为新港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数据。

表6.3.2.4-2新港污水处理厂出口在线监测数据

时间

pH(无量纲)

COD(mg/L)

氨氮(mg/L)

TP(mg/L)

TN(mg/L)

1月

7.22

48.49

0.41

0.04

5.23

2月

7.47

18.53

0.06

0.03

5.20

3月

6.87

20.24

0.10

0.03

6.86

4月

6.60

18.65

0.15

0.04

6.15

5月

6.61

42.77

0.10

0.03

5.86

6月

6.61

31.22

0.52

0.02

6.41

7月

6.71

13.24

0.10

0.03

5.37

8月

6.90

20.04

0.14

0.03

5.24

9月

7.39

28.99

0.13

0.05

5.87

10月

7.21

29.72

0.16

0.05

5.32

11月

7.30

20.70

0.17

0.05

4.47

12月

7.21

18.33

0.09

0.03

4.72

全年

7.03

26.28

0.18

0.03

5.57

标准

6~9

50

5

0.5

15

达标情况

达标

根据2020年监测数据,新港污水处理厂进水能够满足《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管网系统污水接纳标准》,处理后排放污水中的pH、化学需氧量、氨氮、TP、TN等污染物的浓度能够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的要求。各项污染物去除率分别为化学需氧量约92%、氨氮约98%、总磷约98%、总氮约59%,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评中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的去除率要求分别为77.3%、66.7%、83.3%、50%,因此,各项污染物去除率均能满足要求。综上,污水处理厂目前的运行情况较为良好。

6.3.2.5中水回用工程

中水回用工程为经开区高科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工程,污水处理工艺为A2/O+高密度澄清池+滤布滤池+消毒(紫外消毒+次氯酸钠消毒),设计处理能力为4万m3/d,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能够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标准,可作为中水直接回用。目前经开区暂未对中水进行回用,建议后期制定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计划与方案,进一步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

6.3.2.6雨污水管网工程

经开区22.97km2范围内雨水、污水管网已全部铺设到位。

经开区结合道路建设同步埋设污水管道,管径DN300-DN1500mm,根据区内企业分布、道路走向合理划分汇水区域。目前经开区已有3座污水提升泵站,流量分别为68m3/h、89m3/h、400m3/h,同时在兴武路乌龙山脚下新建了1座雨污泵站,流量500m3/h。经开区污水管网现状见图6.3-2。

南京经开区结合道路建设同步埋设雨水管道,根据河流、道路走向合理划分汇水区域,布置雨水管道,以重力流方式就近排入水体,通过兴武沟排入长江。经开区内现已建设雨水提升泵房3座,能力分别为4m3/s、5m3/s、10m3/s,铺设雨水管道管径为D300~D2000mm,总长度为132.8km。经开区雨水管网现状见图6.3-3。

6.3.2.7固废处置设施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状及余量

①生活垃圾产生量

2020年经开区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7421吨,无害化处理量为17421吨,无害化处理率100%。

②环卫设施规划

经开区已设置的1个中型垃圾转运站,占地0.5公顷,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当天进行装车并送往处置单位处理,无余量,最大暂存量约50吨,2020年全年垃圾转运站共转运垃圾2014次。现有中转站规模满足经开区日常垃圾存储和清运要求。

  1. 固体废物种类及来源

经开区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和生活。固体废弃物主要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污水厂污泥和生活垃圾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经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相关单位统一进行处理,危险废物须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6.3.2.8交通

南京经开区距离南京市中心10公里。区内货运铁路与华东地区最大的尧化门编组站相连并辐射全国,长江二桥、长江四桥两条过江通道以及绕城高速、绕越高速两条环城高速使经开区与外部快速连通。

(1)铁路:区内有4条铁路线,包括2条客运专线铁路(沪宁城际铁路、仙西联络线),2条普速铁路(沪宁铁路、宁芜铁路)。同时保留城北环线。

(2)地铁:在建地铁6号线自西向东穿过经开区南部片区,地铁6号线经开区内起点为新港开发区站,经兴智路站再到新生圩站。

(3)道路:经开区内道路分为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快速路为50-60米,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为40米—60米,次干道道路红线宽24-4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7-24米。

四横为:新港大道、恒通大道、恒广路、栖霞大道。

三纵为:尧新大道-尧新路、仙新路、南炼西路。

6.3.3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1、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经开区现有光电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轻工、新型材料、仓储、集中式等企业,其中光电信息企业站主导地位。

2、入区项目环保管理情况

(1)环评情况:

经开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很好,入区企业全部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三同时”验收情况

经开区入驻企业已建投产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执行率为100%。

6.4区域污染源调查

(1)经开区污染物排放具体情况见表6.4-1。

表6.4-1 经开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类别

污染物

2020年现状(t/a)

规划环评批复量(t/a)

余量(t/a)

废气

SO2

18.44

140.6

122.16

NOX

108.45

86.51

-21.94

颗粒物

71.65

147.28

75.63

HCl

2.59

1.63

-0.96

VOCs

113.31

165

51.69

1.588

0.23

-1.358

硫酸

0.0524

0.57

0.5176

丙酮

0.0597

0.11

0.0503

氟化物

0.1846

0.55

0.3654

甲醛

0.3873

0

-0.3873

0.000209

0.51

0.509

甲苯

0.2347

0.51

0.2753

二甲苯

0.67

0.51

-0.16

废水

COD

254.9988

309.38

54.3812

氨氮

1.8188

30.94

29.1212

TP

0.3016

3.09

2.7884

经开区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氨、甲醛、二甲苯超出原规划环评批复总量。水污染物排放未超出原规划批复总量。

(2)固废产生情况分析

经开区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各种原材料的废边角料、电子废物、废油渣、废酸等。其中一般工业固废尽可能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送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危险固废委托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通过以上固废防治措施,经开区固体废物实现零排放。

(3)推荐的VOCs治理技术

表6.4-2 推荐的VOCs治理技术

序号

VOCs治理技术

适用风量

适用浓度

使用行业

1

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

大风量

低浓度或浓度不稳定

表面涂装、涂料油墨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

2

沸石转轮吸附浓缩+RTO

大风量

低、中浓度

表面涂装、电子产品制造、包装印刷

3

水喷淋+RTO

小、中风量

中、高浓度

医药制造

4

水喷淋+活性炭吸附

小、中风量

低、中浓度

使用水性涂料油墨的涂装和印刷行业

5

催化燃烧

小、中风量

中、高浓度

表面涂装、家具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

6

活性炭吸附浓缩+冷凝

小风量

中、高浓度

油气回收

7

碱水喷淋+高压静电

中、大风量

低浓度

化学纤维制造

8

水喷淋+生物滤池

大风量

低浓度

废水处理、危废处

9

活性炭吸附

小、中风量

低、中浓度

各行业通用(不推荐单独使用)









表6.4-3??VOCs治理技术简介

活性炭吸附

利用活性炭等吸附剂巨大的比表面积吸附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装置结构简单、易于维修、投资相对低。常见适用于较低浓度VOCs气体或臭味去除,吸附饱和后需立即更换,更换下来的失效活性炭需合规处置。

沸石转轮吸附浓缩

由沸石、粘结剂、助剂等材料烧结而成的一种蜂窝状圆盘型吸附装置。
沸石转轮吸附浓缩采用吸附-脱附-浓缩焚化等流程,适合于大风量、低浓度场合。主要由废气预处理系统、分子筛转轮浓缩吸附系统、脱附系统、冷却干燥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等组成。VOC有机废气通过前置过滤器后,通过浓缩转轮装置的处理区。在处理区VOCs被吸附剂吸附去除,净化后的空气从浓缩转轮的处理区间排出。吸附于浓缩转轮中的有机废气VOCs,在再生区经热风处理而被脱附,浓缩到5-15倍的程度。

催化氧化
(CO/RCO)

VOCs经过催化床,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氧化分解反应。借助催化剂,可使有机废气在较低的起燃温度条件下,发生无焰燃烧,并氧化分解为CO2和H2O。废气经管道由风机送入热交换器,将废气加热到催化燃烧所需要的起燃温度,再通过催化剂床层使之燃烧,由于催化剂的存在,催化燃烧的起燃温度约为250-300℃,大大低于直接燃烧法的燃烧温度650-800℃。适合工业常见各种VOCs排放行业和工艺,相对使用范围广,针对不同VOCs组分,需要设置不同的燃烧温度。含尘、漆雾废气在燃烧前必须进行预处理。

热力氧化(TO/RTO)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将VOCs燃烧分解为CO2和水等物质。适用于各种有机化合物的净化,适当的温度和足够的停留时间可使VOCs得到较完全的分解,通常氧化分解效率可达95%以上。通常用于有机成分复杂,不含高回收价值有机物或含有高沸点难回收化合物的情况。是目前应用最成熟、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有机废气净化方法。
分为直燃式热氧化(TO)和蓄热式热氧化(RTO),TO利用热交换器从烟气中回收热量用于预热废气,RTO采用陶瓷蓄热床,氧化分解后气体将自身携带的大量热量传递并储蓄在蓄热床中,进入氧化器的气体可从其中获得热量,RTO的热回收效率比TO高很多,可达到95%。

冷凝法

冷凝是利用废气成分中凝结温度的不同而将较易冷凝的成分分离出来。
通常适用于处理低风量,VOCs浓度在5000ppmv以上的废气,但冷凝法处理出口的VOCs往往不一定能达到标准限值的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常需跟其他技术进行组合使用。

吸收法(喷淋)

由废气和洗涤液接触将VOCs从废气中移走,之后再用化学药剂将VOCs中和、氧化或其它化学反应破坏。适用于带有粉尘的废气或高温高湿、易溶于水的VOC废气的处理或预处理。有后续废水处理问题,颗粒物浓度高会导致塔堵塞。

生物法

生物法是利用微生物将有机成分作为碳源和能源,并将其分解为 CO2和H2O。生物法处理设备简单,运行费用低,无二次污染,易于管理,但去除效率不高,适用于低浓度有机废气和异味处理。





6.5经开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情况

2020年经开区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根据环境风险指数计算结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水、大气环境风险指数表征见表6.5-1。

表6.5-1 环境风险指数表征

/

水环境风险

大气环境风险

综合环境风险

类别+指数值+等级+构成

R水42.8-RH-S39V65M31

R气42.9-RH-S26V80M38

R综合41.3-RH-S32V63M35

6.5.1现有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1、区域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分管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配合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开发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包括对开发区企业污染物排放、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形成开发区的环境管理体系。

2、政府、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经开区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18年12月26日获得备案,备案号32010020180010L。

6.5.2现有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经开区已发布10余项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准入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监管制度、雨水及清下水监管制度、企业污水排放制度、危险废物处理收集制度、废气控制排放制度、污染源监控制度等。依据这些制度和相关文件要求,有效地对经开区环保工作进行管理。

6.5.2.1环境应急专家队伍

为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能力,建立健全覆盖面广、专业性较强的环境应急处置队伍体系,经开区成立了应急指挥中心,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应急指挥中心成员,由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有关副主任、社会事业局、企业服务局、城管局、宣传局、经发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通信部门、城建指挥部、医疗部门、监测单位以及企业(或事业)单位环境安全部门组成。经开区形成了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为核心,地方政府(上级)、企业(或事业)单位(下级)和应急中心三级联动的应急救援体系,并成立了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6.5.2.2企业与区域各类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与数量

经开区内配备了专门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防护服、防化手套、消防安全帽、吸油棉、应急药箱等。区内企业也配备了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主要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生化防护服、防护手套、吸油棉、灭火器等。

6.5.2.3环境应急资金投入情况

经开区平均每年环境应急资金投入约20万,具体根据当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进行相应调整。

6.5.2.4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经开区形成了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中心为核心,地方政府(上级)、企业(或事业)单位(下级)和应急中心三级联动的区内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经开区暂未与周边行政区域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时主要依靠南京市政府进行统一协调。

6.5.3现有应急监测能力

经开区在新港大道84号设立了南京新港环境监测站,从事经开区及托管街道范围内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委托监测和投诉监测等工作。

经开区设置了1个环境空气例行监测点位(开发区空气自动站),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昼夜连续监测,实施空气质量日报。行昼夜连续监测,实施空气质量日报。监测因子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

7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7.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经开区周边的国家级生态红线主要为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西侧2.8km)、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东侧3.5km、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4.12km)、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5km)、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位于经开区西侧2.88km)、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位于经开区西南2.9km)、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南侧4.16km)。具体见表3.1-1和图3.1-1。

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经开区周边的国家级生态红线主要为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西侧2.8km)、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东侧3.5km)、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4.12km)、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5km)、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位于经开区西侧2.88km)、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位于经开区西南2.9km)、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南侧4.16km)。经开区周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要为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2.92km)和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2.81km)。具体见表3.1-2和图3.1-2。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7.2环境质量底线

7.2.1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因子主要为O3和PM2.5,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评价区域为不达标区。南京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印发了《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宁政发[2019]7号),大气环境质量将持续改善。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兴武沟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长江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水质标准。南京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印发了《南京市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9-2020年)》(宁政发[2019]98号),地表水环境质量将进一步改善。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持平,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3.8%,同比上升5.4个百分点。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昼间区域声环境为二级(较好)水平。

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D2点氯化物、溶解性固体、锰,D4点锰、氨氮,D7点锰、氨氮,D9点氨氮,D10点锰、氨氮;D13点氨氮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V类标准,其余测点各因子水质均符合IV类及以上标准。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各测点因子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锌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中的风险筛选值。

7.2.2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本次评价提出经开区入区项目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具体见表7.2-1。

表7.2-1 经开区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表

环境要素

环境功能区划

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大气环境

二类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生态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29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CH245-71)

地表水环境

长江

Ⅱ类水体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V类标准,SS参照执行《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兴武沟

参照Ⅴ类水标准执行

声环境

经开区兴武路以西至规划边界、栖霞大道以南至规划边界属于声环境2类区,经开区其他区域为声环境3类区;交通干线两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铁路干线两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b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3类和4类标准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分类标准,石油类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分类标准

土壤环境

/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中锌质量标准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中的风险筛选值;氟化物参照执行《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表1中住宅用地筛选值650mg/kg。


7.2.3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本次评价提出经开区入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具体见表7.2-2。


表7.2-2 经开区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表

环境要素

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废气

经开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天津市地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经开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经开区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生物制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江苏省地标《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半导体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江苏省地标《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经开区内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相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19]62号)文件要求执行50mg/m3

经开区工业炉窑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江苏省地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

废水

高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尾水排放标准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

经开区内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同时应满足高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中药类制药行业废水排放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生物制药行业废水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半导体行业废水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电池行业废水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3377-2008)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建筑施工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固体废物

区域危险固废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一般固废的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


7.3资源利用上限

水资源: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给水规划,经开区水资源需求量约18万m3/d,经开区内水资源利用不应突破该水资源需求量要求。

土地资源: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用地规划,经开区规划占地2296.5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2260.28公顷(工业用地1282.84公顷,仓储用地4.99公顷,市政公用设施用地41.87公顷,道路广场用地402.67公顷,商业服务设施用地57.71公顷,绿地用地431.58公顷)。经开区应严格控制开发规模,不得随意突破,同时加强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绿化防护建设。

能源: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供热规划,经开区内供热由南京华能热电提供,且经开区内管网已覆盖整个区域,可以满足供热需求。经开区内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锅炉,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

7.4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环审[2016]103号),本次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的基础上,结合分析判定相关情况,提出如下环境准入清单。

1、产业准入要求

(1)经开区应禁止引进与产业定位不相符的建设项目,同时应禁止引进以下行业和项目:①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明令禁止淘汰的建设项目;②不满足相关产业政策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③不符合区域环保法规、政策的建设项目;④不符合清洁生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⑤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不完善的建设项目。

(2)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具体项目引进在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宁委办发[2018]57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等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环审[2016]103号),还需满足以下区域产业准入要求:

1)优先引入行业

①光电信息:新型电子元器件(不含印刷电路板);半导体、光电子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玻璃基板、彩色滤光片、偏光板、半导体芯片、LED背光源、液晶材料、触控面板等关键零部件及关键材料;智能移动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发光二极管(LED)及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与组件、太阳能集成系统与设备、太阳能产业化应用等。

②生物医药:重大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等;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与生产;生物试剂;高新技术医用材料;超声诊疗仪、数字化光学与微波医疗仪器、数字化高能射线装置等先进实用医疗器械等。

③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工程机械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高档数控机床、专用装备等。

④商务办公:科技创业、商业服务空间等城市服务体系等。

⑤科技服务:以物联网、新医药、环保科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作为重点,全力打造科技信息、科技设施、科技贸易、科技金融和企业孵化器五大子系统等。

2)限制引入行业

①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印刷电路板制造、风能原动设备制造等。

②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的项目。

③高耗能项目和过剩产业扩张项目。

3)禁止引入行业

①光电信息:影视录放设备制造;纯电镀加工类项目。

②生物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医药中间体;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永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农药;病毒疫苗类;建设使用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材料的实验室及项目;生物医药不得有化学合成工段。

③高端装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拖拉机制造;消防器材制造;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多晶硅制造;锁氢电池,铅酸电池,含泵类糊式锌钻电池、含永类扣式碱钻电池、含泵类锌-空气电池、含采类锌-氧化银电池生产;白炽灯和高压汞灯等。

④大中型机械制造(特指含磷化涂装,喷漆喷塑、电镀等表面处理工艺);污染严重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上游企业(单晶、多晶硅棒生产及单晶、多晶硅电池片生产等);稀土材料等污染严重的新材料行业。

⑤化工、石化、医药、能源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及先进有色金属材料除外)、采掘、造纸、制革、橡胶项目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等。

⑥项目达不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外资项目达不到国际先进水平。

4)其他产业准入要求:

①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材料产业维持现有入住企业规模,今后适当引入属于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中鼓励类项目。

②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外资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③为控制区域NOx、PM2.5、PM10浓度,经开区应严格控制NOx、颗粒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入区。

④严禁专业电镀、有替代工艺的含氰电镀、恶臭以及高毒性、高危险性、高污染性等建设项目入区;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较多的项目入区。

⑤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⑥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中禁止类或淘汰类项目。

2、空间管制要求

1)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邻近经开区周边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及生活区的工业用地,禁止引进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无组织污染严重的项目,距离生态红线区域、居住用地100m范围内不布置含喷涂、酸洗等排放异味气体的生产工序和危化品仓库。

2)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3)交通干道、轨道交通两侧应设置足够的绿化隔离带。

4)禁止不能满足环评测算出的环境防护距离,或环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的项目入区。

经开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详见表7.4-1。

表7.4-1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类别

要求

产业定位

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

优先引入

①光电信息:新型电子元器件(不含印刷电路板);半导体、光电子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玻璃基板、彩色滤光片、偏光板、半导体芯片、LED背光源、液晶材料、触控面板等关键零部件及关键材料;智能移动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发光二极管(LED)及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与组件、太阳能集成系统与设备、太阳能产业化应用等。

②生物医药:重点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等;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与生产;生物试剂;高新技术医用材料;超声诊疗仪、数字化光学与微波医疗仪器、数字化高能射线装置等先进实用医疗器械等。

③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工程机械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高档数控机床、专用装备等。

④商务办公:科技创业、商业服务空间等城市服务体系等。

⑤科技服务:以物联网、新医药、环保科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作为重点,全力打造科技信息、科技设施、科技贸易、科技金融和企业孵化器五大子系统等。

限制引入

①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印刷电路板制造、风能原动设备制造等。

②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的项目。

③高耗能项目和过剩产业扩张项目。

禁止引入

①光电信息:影视录放设备制造;纯电镀加工类项目。

②生物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医药中间体;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永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农药;病毒疫苗类;建设使用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材料的实验室及项目;生物医药不得有化学合成工段。

③高端装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拖拉机制造;消防器材制造;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多晶硅制造;锁氢电池,铅酸电池,含泵类糊式锌钻电池、含永类扣式碱钻电池、含泵类锌-空气电池、含采类锌-氧化银电池生产;白炽灯和高压汞灯等。

④大中型机械制造(特指含磷化涂装,喷漆喷塑、电镀等表面处理工艺);污染严重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上游企业(单晶、多晶硅棒生产及单晶、多晶硅电池片生产等);稀土材料等污染严重的新材料行业。

⑤化工、石化、医药、能源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及先进有色金属材料除外)、采掘、造纸、制革、橡胶项目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等。

⑥项目达不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外资项目达不到国际先进水平。

空间管制要求

1)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邻近经开区周边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及生活区的工业用地,禁止引进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无组织污染严重的项目,距离生态红线区域、居住用地100m范围内不布置含喷涂、酸洗等排放异味气体的生产工序和危化品仓库。

2)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3)交通干道、轨道交通两侧应设置足够的绿化隔离带。

4)禁止不能满足环评测算出的环境防护距离,或环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的项目入区。

总量控制要求

规划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140.6吨/年、氮氧化物86.51吨/年、颗粒物147.28吨/年、VOCs165吨/年;氯化氢1.63吨/年、氨0.23吨/年、硫酸0.57吨/年、丙酮0.11吨/年、甲醛0吨/年、甲苯0.51吨/年、二甲苯0.51吨/年。

规划废水污染物:COD309.38吨/年、氨氮30.94吨/年、总磷3.09吨/年。


8结论与成果应用

8.1结论

8.1.1经开区规划概况

经开区位于南京市东北郊,紧临中国内河第一大港南京港新生圩外贸港区和南京长江二桥。经开区发展目标为:适应区域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依托本地区的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以港口为依托,国际经贸为先导,以先进技术产业为基础,兴办出口创汇企业为重点,坚持科工贸相结合。经开区将重点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设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加快工业区向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转型。

本次评价经开区范围为东至炼油西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至太新路、新港大道,南至栖霞大道、沪宁铁路线,规划总用地22.97平方公里。

8.1.2经开区环境质量现状

(1)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根据实况数据统计,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为304天,同比增加49天,达标率为83.1%,同比上升13.2个百分点。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为不达标区。

(2)地表水环境质量

现状监测结果表明:兴武沟监测断面各项监测指标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要求,长江南京段各监测断面的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要求。

(3)声环境质量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持平,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3.8%,同比上升5.4个百分点。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昼间区域声环境为二级(较好)水平。

(4)土壤环境质量

各测点因子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锌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中的风险筛选值。

(5)地下水环境质量

由图表可知,各测点中D1点、D3点总大肠菌群,D1点、D2点、D3点、D4点、D5点、D6点、D7点菌落总数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其余测点各因子水质均符合III类及以上标准。

8.1.3经开区区域发展现状

经开区的开发建设采用整体规划、分期实施、重点推动、滚动发展的策略,共分为:一期区域、二期区域、三期区域、东部扩展区域。近年来,经开区经济总量不断提升,综合建设水平列全省开发区前列。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占经开区工业比重进一步提升,现代物流等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速。

8.1.4污染源调查

根据经开区相关数据统计可知,经开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地方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仍有余量为后期入驻项目服务。

8.1.5经开区基础设施现状

目前经开区污水工程(雨污分流已完善)、供水工程、中水回用工程、供热工程、供气工程、环境卫生、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备,满足现状及今后发展需要。

8.1.6三线一单及初筛分析

(1)与生态红线相符性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经开区规划范围内未涉及生态红线。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公报》(苏政发[2020]1号)经开区不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划范围和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2)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

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域,超标因子为PM2.5、PM10、O3。根据《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通过颗粒物(PM10、PM2.5)减排措施,大大减少PM10、PM2.5排放量,同时根据补充监测结果,各类污染物小时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浓度参照限值,因此经开区有环境容量容纳各污染物增加量。

(3)与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

项目运营过程中耗电量、耗水量和工业蒸汽均在在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负荷范围内,不超出资源利用上线。

(4)与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

对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经开区现有项目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准入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经开区没有属于其中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提及的项目。

8.2成果应用

经开区管委会应将备案后的评估报告在经开区或区政府网站公开,相关成果供入区的建设单位使用。

8.2.1资料共享

对于入区的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报告中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调查、自然环境概况、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现有同类企业先进经验等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以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8.2.2简化环评编制内容

区内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可适当简化,编制依据、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调查、自然环境概况等相关内容和数据可以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

(1)编制依据直接引用

项目环评报告编制涉及的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政府管理文件、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排放标准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2)现状评价直接引用

项目环评报告中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报告,具体包括:①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地质、水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生态、土壤、海洋、放射性及辐射等调查内容);②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③区域污染源调查等。

(3)初筛分析可在区域评估成果基础上简化

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经过分析符合经开区产业定位、产业布局和用地规划的,初筛分析内容可在区域评估成果基础上简化。相关内容不再逐一展开比对分析。具体包括:①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②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的相符性;③项目建设与与省市各项管理工作要求的相符性;④经开区环境基础设施依托可行性;⑤经开区环境承载力及影响可接受性,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合理性及可达性等。

(4)充分利用其他评估成果

项目环评报告中现状调查及环境影响预测涉及的,与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地质、水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生态、土壤等相关内容,要充分利用经开区同步开展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安全性区域评估成果,数据和成果可以引用其他区域评估成果。

(5)参考开发区同类企业各项经验成果

进一步调查区内典型企业的污染源,梳理其污染治理技术、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经验等,为后续入区企业提供参考,作为论证本企业建设项目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等的依据。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

















委托单位: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目 录

1前言1

1.1项目由来1

1.2评估范围1

1.3工作程序2

2编制依据3

2.1国家环保政策、法规3

2.2江苏省环保政策、法规5

2.3南京环保政策、法规6

2.4技术导则与规范7

2.5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9

2.6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政策10

2.7其他文件11

3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标准12

3.1功能区划12

3.2环境质量标准17

4区域规划概述37

4.1规划目标37

4.2产业定位37

4.3规划范围38

4.4产业规划38

4.5基础设施规划41

5分析判定相关情况44

5.1产业政策分析44

5.2环境准入48

5.3审查意见分析55

5.4三线一单分析56

5.5相关政策文件分析60

6环境现状调查71

6.1自然环境概况71

6.2环境质量现状74

6.3区域发展现状106

6.4区域污染源调查113

6.5经开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情况118

7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20

7.1生态保护红线120

7.2环境质量底线120

7.3资源利用上限124

7.4环境准入清单124

8结论与成果应用129

8.1结论129

8.2成果应用131


1 前言

1.1项目由来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位于南京市东北郊,紧临中国内河第一大港南京港新生圩外贸港区和南京长江二桥,距市区5公里,地理位置图详见图1.1-1。经开区成立于1992年9月18日,1993年11月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2002年3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复面积:13.37km2,四至范围:东起仙新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起太新路、新港大道,南至栖霞大道。2004年又根据南京市人民政府宁[2004]34号文批准,将仙新路东侧2.16km2作为扩展区,实际开发面积为2.86km2。根据《市政府关于仙林副城新港-炼油片区NJDBa010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NJDBa010-16、17、18、20规划管理单元图则的批复》(宁政复[2016]17号),该地块绝大部分用地性质、面积等规划控制指标已获南京市政府批复。

2014年11月,经开区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该规划整合了开发区东侧片区6.73km2范围,规划总面积22.97km2,东至炼油西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至太新路、新港大道,南至栖霞大道、沪宁铁路线。重点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2016年,经开区管理委员会委托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同年7月取得了原环境保护部审查意见(环审[2016]103号)。

根据《省商务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发区区域评估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商开发[2019]280号)要求,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应“按审批的规划区范围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方案”。根据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在部分开发区(园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经开区列入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试点名单。故经开区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7月委托江苏润环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工作,在充分收集资料、现场踏勘、环境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评估报告》。

1.2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2016年7月通过原环境保护部审查的《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经开区规划四至范围,东至炼油西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至太新路、新港大道,南至栖霞大道、沪宁铁路线,总面积为22.97km2

1.3工作程序

1、编制工作方案

按照审批的规划区范围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区域评估工作方案。

2、组织方案实施

评估方案经市生态环境局确认后,依据生态环境部已发布的各类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开展评估工作,编制评估报告,并对评估内容和结果负责。

3、成果审查备案

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园区管委会组织审查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专家审查意见。评估报告审查通过后,需及时修改完善评估报告,将完善后的评估报告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4、开展成果应用

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将备案后的评估报告公开,相关成果供入园区的建设单位使用,公开的方式和成果应用的相关内容须在工作方案里明确。

2 编制依据

2.1国家环保政策、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7]第74号,2019年4月24日修订;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六号,2018年10月26日修正;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2017年6月27日修正;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4月29日修订,2020年9月1日施行;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修订,2012年7月1日施行;

  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2018年12月29日修正;

  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1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8年4月28日修正;

  12.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3. 《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98号,2012年8月7日;

  14. 《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环发[2012]77号,2012年7月3日;

  15.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9]第29号,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16.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2019年11月22日;

  17.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7号,2017年6月30日起施行;

  18.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25号,2019年6月30日;

  19.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2012年5月23日;

  20.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2018年7月3日发布;

  21. 《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2号,2020年6月24日发布;

  22. 《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2015年4月16日发布;

  23. 《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2016年5月28日发布;

  24. 《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2016年7月15日;

  25. 《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7]121号,2017年9月14日;

  26. 《关于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联动工作的意见》,环发[2015]178号,2015年12月30日;

  27.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2016年10月26日;

  28. 《关于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制衔接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7]84号,2017年11月15日;

  29.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2019年6月26日;

  30. 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2015年1月9日;

  3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2014年12月29日;

  32. 《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2019年9月6日;

  33. 《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97号,2019年11月6日。

2.2江苏省环保政策、法规

  1.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

  2. 《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3. 《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4. 《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修改,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5. 《江苏省循环经济促进条例》,2015年9月25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6. 《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修正,2017年7月1日起实行;

  7. 《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2012年3月15日;

  8. 《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2018年8月31日;

  9. 《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文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2013年3月15日;

  10. 《关于加快全省化工钢铁煤电行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18]32号,2018年8月7日;

  11.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8号,2015年11月23日;

  12.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国土资源厅,2013年8月发布;

  13. 《省政府关于发布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苏政发[2017]71号,2017年6月9日;

  14. 《关于做好2019年污染源自动监控联网管理的通知》苏环办[2019]216号,2019年9月25日施行;

  15. 《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苏环规[2012]2号,2012年8月24日发布,2012年10月1日施行,2017年12月15日修改并实施;

  16. 《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6]96号,2016年7月22日发布;

  17.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8]122号,2018年9月30日;

  18.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6]169号,2016年12月27日;

  19.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2015年12月28日;

  20.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2014年5月14日;

  21.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8年1月15日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2. 《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苏政办函[2020]172号,2020年5月17日;

  23. 《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新增水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6]106号),2016年9月7日。

2.3南京环保政策、法规

  1. 《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2月21日通过,2019年5月1日施行;

  2. 《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修正),2012年1月14日公布,2017年7月21日修正;

  3. 《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7年修正),2017年6月27日通过,2017年10月1日施行;

  4. 《南京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2018年6月27日通过,2018年7月27日修正;

  5. 《南京市促进清洁生产实施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249号令,2006年8月28日通过;

  6.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2015年12月14日;

  7.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值目录(2018年版)》,宁委办57号,2018年6月29日;

  8. 《关于大力治理大气、水、土壤污染加快改善环境质量的决定》,2017年2月17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9. 《市政府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6]234号,2016年10月27日;

  10. 《关于印发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三项工作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污防攻坚指办[2020]50号,2020年6月2日;

  11. 《南京市长江岸线保护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322号,2018年2月28日发布,2018年4月10日起施行;

  12.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水环境提升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宁政发[2017]23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4日;

  13.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打好固废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14号,2019年2月28日;

  14. 《2020年南京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宁委办发电[2020]8号,2020年3月19日;

  15. 《关于转发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长江办发[2019]36号。

2.4技术导则与规范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1-2016),环境保护部,2016年12月8日发布,2017年1月1日施行;

  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总纲》(HJ230-2019),生态环境部,2019年12月13日发布,2020年3月1日施行;

  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7月30日发布,2018年12月1日实施;

  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9月30日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

  5.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声环境》(HJ2.4-2009),环境保护部,2009年12月23日发布,2010年4月1日施行;

  6.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6),环境保护部,2016年1月7日发布,2016年1月7日施行;

  7.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生态影响》(HJ19-2011),环境保护部,2011年4月8日发布,2011年9月1日施行;

  8.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9月13日发布,2019年7月1日实施;

  9.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制药建设项目》(HJ611-2011),环境保护部,2011年2月11日发布,2011年6月1日实施;

  10.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10月14日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

  11. 《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3月7日发布,2018年3月27日实施;

  12. 《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991-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25日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

  13. 《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992-2018),生态环境部,2018年12月25日发布,2019年3月1日实施;

  14.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81号,2017年12月27日;

  15. 《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标准》(HJ274-2015),环境保护部,2015年12月24日发布,2016年1月1日施行;

  16.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

  17.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十部门公告[2015]5号,2015年2月27日;

  18. 《建设项目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43号,2017年9月1日;

  19.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技术导则》(HJ2035-2013);

  20. 《防治城市扬尘污染技术规范》(HJT393-2007);

  2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

2.5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划

  1. 《全国生态保护“十三五”规划纲要》,环生态[2016]151号,2016年10月27日;

  2. 《“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2016年11月24日;

  3. 《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国发[2010]46号,2010年12月21日;

  4. 《长江经济带发展规划纲要》,2016年9月;

  5. 《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规财[2017]88号,2017年7月17日;

  6. 《关于印发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环水体[2017]142号,2017年10月19日;

  7.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2020年1月8日

  8.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江苏省人民政府,2018年6月9日;

  9. 《江苏省“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苏政办发[2017]3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4日;

  10. 《江苏省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实施规划》,江苏省环保厅,2018年6月12日;

  11. 《南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2. 《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国函[2016]19号,2016年7月3日;

  13. 《南京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宁政发[2016]254号,2017年6月21日;

  14. 《南京市环境总体规划纲要(2016-2030年)》,2017年12月29日;

  15.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的通知》,宁政发[2017]166号,南京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22日;

  16. 《市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14]34号,2014年1月27日;

  17. 《南京市栖霞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18. 《南京市栖霞区总体规划(2010-2030)》,2012年12月;

2.6与园区主导产业相关的政策

  1. 《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18]22号,2018年12月10日;

  2.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国发[2004]第22号,2016年6月28日;

  3.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打造新能源汽车产业地标行动计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8]97号,2018年12月26日;

  4. 《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汽车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6〕575号,2016年10月14日;

  5. 《省政府关于推动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8]144号,2018年12月1日;

  6. 《江苏省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2016-2030年)》,苏政办发[2017]48号,2017年3月26日发布;

  7. 《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实施意见》,苏经信科技[2018]329号,2018年5月11日;

  8.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电子信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纲要的通知》,苏政发[2009]76号,2009年5月14日;

  9.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十三五”工业和信息化发展规划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74号,2017年3月29日;

  10.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振兴实体经济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宁政办发[2017]95号,2017年4月18日;

  11. 《南京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核算技术办法(试行)》宁环办[2017]128号,2017年7月6日;

  12. 《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14号,2016年12月24日;

  1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2009年1月16日;

  14. 《南京市“十三五”科技创新规划》;2017年2月2日;

  15.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

2.7其他文件

  1. 《南京经济开发区升级国家级开发区批复》,国办函[2002]21号;

  2.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核意见;

  3.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3 环境功能区划及环境标准

3.1功能区划

3.1.1主体功能区划

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2010-2020)》(国发[2010]46号),长江三角洲地区为国家层面的优化开发区域,包括上海市和江苏省、浙江省的部分地区。根据《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2011-2020)》(苏政发[2014]20号),江苏省的优化开发区区域指长三角(北翼核心区),也是国家层面的优化开发区域,包括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的大部分地区及南通、扬州、泰州的城区。根据《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宁政发[2017]166号),南京的优化开发区域主要主要包括玄武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的全部,雨花台区雨花街道、赛虹桥街道、铁心桥街道、西善桥街道,栖霞区尧化街道、迈皋桥街道、燕子矶街道、马群街道、仙林街道,江宁区东山街道、淳化街道、秣陵街道、麒麟街道,浦口区泰山街道、沿江街道以及六合区大厂街道。经开区位于燕子矶街道和栖霞街道行政区划范围内。

故根据国家、江苏省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经开区为国家层面和江苏省层面的优化开发区域,见图3.1-1;根据南京市主体功能区实施规划,经开区属于南京层面的优化开发区域,见图3.1-2。

3.1.2环境功能区划

(1)大气环境

根据《南京市环境总体规划纲要(2016-2030年)》(宁政办发[2017]68号)中大气环境功能区划,经开区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二类区。

(2)地表水环境

根据《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新增水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6]106号),经开区规划涉及水系中,长江(南京燕子矶镇-南京九乡河口)水质要求为II类水体,主要功能为工业、渔业用水。兴武沟为区域内小河,未对其进行功能区划,兴武沟主要功能为景观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参照V类水体标准执行。

(3)声环境

根据《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宁政发[2014]34号),经开区兴武路以西至规划边界、栖霞大道以南至规划边界属于声环境2类区,经开区其他区域为声环境3类区;交通干线两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铁路干线两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b类标准,详情见图3.1-3。

(4)地下水

经开区及周边区域目前暂无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

3.1.3生态功能区划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经开区规划范围内未涉及生态红线,经开区周边的生态红线区域主要为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西侧2.8km)、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东侧3.5km、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4.12km)、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5km)、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位于经开区西侧2.88km)、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位于经开区西南2.9km)、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南侧4.16km),详见表3.1-1和图3.1-4。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公报》(苏政发[2020]1号)经开区不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划范围,周边主要的生态空间管控区为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2.92km)和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2.81km),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为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西侧2.8km)、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东侧3.5km、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4.12km)、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5km)、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位于经开区西侧2.88km)、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位于经开区西南2.9km)、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南侧4.16km)详见表3.1-2和图3.1-5。

表3.1-1 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序号

所在行政区域

生态保护红线名称

类型

地理位置

区域面积

(平方公里)

本项目与其位置关系

市级

县级

方位

距离

1

南京

栖霞区

南京栖霞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

南京栖霞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范围

10.19

约3.5km

2

南京

栖霞区

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

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范围

7.08

西

约2.8km

3

南京

栖霞区

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之间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1.86

西

约4.12km

4

南京

栖霞区

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饮水水源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

2.77

约5km

5

南京

栖霞区

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

湿地公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的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

6.90

西南

约2.9km

6

南京

栖霞区

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水域范围为:八卦洲洲头至二桥桥位上游排水灌渠入江口(N32°9"50.36",E118°48"57.14")水域,总长约5公里。陆域范围为:水域与相应的长江防洪堤之间陆域范围

4.78

西

约2.88km

7

南京

玄武区

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

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范围

30.08

约4.16km


表3.1-2 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

序号

生态空间保护区域名称

县(市、

区)

主导生态功能

范围

面积(平方公里)

本项目与其位置关系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范围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面积

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面积

总面积

方位

距离(生态保护红线)

距离(生态管控区域)

1

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

南京市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含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等)

/

10.19

/

10.19

约3.5km

/

2

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

南京市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含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等)

/

7.08

/

7.08

西

约2.8km

/

3

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南京市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之间的水域和陆域范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未纳入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的部分

1.86

1.42

3.28

西

约4.12km

约2.92km

4

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南京市区

水源水质保护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500米,向对岸500米至本岸背水坡之间的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范围内的陆域范围。二级保护区:一级保护区以外上溯1500米、下延500米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与相对应的本岸背水坡堤脚外100米的陆域范围

从九乡河入江口至七乡河入江口,宽度1000米。其中,陆域为以自然防洪堤为界,纵深至陆地500米区域,水域为以自然防洪堤为界,纵深至水500米区域(不包括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部分)

2.77

4.53

7.30

约5km

约2.81km

5

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

南京市区

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范围(包括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等)

/

6.90

/

6.90

西南

2.90km

/

6

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

南京市区

水源水质保护

水域范围为:八卦洲洲头至二桥桥位上游排水灌渠入江口(32°9"50.36"N,118°48"57.14"E)水域,总长约5公里。陆域范围为:水域与相应的长江防洪堤之间陆域范围

/

4.78

/

4.78

西

约2.88km

/

7

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

南京市区

自然与人文景观保护

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范围

/

30.08

/

30.08

约4.16km

/

3.2环境质量标准

3.2.1环境质量标准

3.2.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原规划环评中SO2、NO2、TSP、PM10、PM2.5、O3、氟化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硫化氢、氨、苯、二甲苯、丙酮、甲醛、氯、氯化氢、硫酸执行《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已被替代);甲苯参照执行前苏联大气环境标准;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501-2007)中厂界浓度限值。

本次跟踪评价经开区及评价范围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二类区,本次评价SO2、NO2、CO、O3、PM2.5、PM10、氟化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一级、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硫化氢、氨、苯、甲苯、二甲苯、丙酮、甲醛、氯化氢、硫酸、甲醇、TVOC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标准值详见表3.2.1.1-1。

表3.2.1.1-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平均时间

本次跟踪评价

原规划环评

变化情况

浓度限值(mg/m3

标准来源

浓度限值(mg/m3

标准来源

1

SO2

1h平均

0.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生态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29号)

0.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

不变

24h平均

0.15

0.15

不变

年平均

0.06

0.06

不变

2

NO2

1h平均

0.2

0.2

不变

24h平均

0.08

0.08

不变

年平均

0.04

0.04

不变

3

CO

1h平均

10

10

不变

24h平均

4

4

不变

4

O3

1h平均

0.20

0.20

不变

日最大8h平均

0.16

0.16

不变

5

PM2.5

24h平均

0.075

0.075

不变

年平均

0.035

0.035

不变

6

PM10

24h平均

0.15

0.15

不变

年平均

0.07

0.07

不变

7

氟化物

1h平均

0.02

0.02

不变

24h平均

0.007

0.007

不变

8

甲苯

1h平均

0.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

0.6

前苏联大气环境标准

标准变化,浓度限值降低(严格)

9

1h平均

0.11

2.4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79)

10

二甲苯

1h平均

0.2

0.3

11

硫化氢

1h平均

0.01

0.01

标准变化,浓度限值不变

12

1h平均

0.2

0.2

13

丙酮

1h平均

0.8

0.8

14

甲醛

1h平均

0.05

0.05

15

氯化氢

1h平均

0.05

0.05

24h平均

0.015

0.015

16

硫酸

1h平均

0.3

0.3

24h平均

0.1

0.1

17

[1]

1h平均

/

0.1

本次跟踪评价减少的污染物因子

24h平均

/

0.03

18

甲醇

1h平均

3

/

/

本次跟踪评价新增的污染物因子

24h平均

1

/

/

19

TVOC

8h平均

0.6

/

/

20

非甲烷总烃

一次值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2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501-2007)

标准变化,浓度限值不变

注:原规划环评涉及氯排放的企业已于2017年拆迁,且原规划环评环境质量监测氯气为未检出,故本次跟踪评价不再对氯污染物进行评价。


3.2.1.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苏政复[2003]29号)及《省政府关于江苏省地表水新增水功能区划方案的批复》(苏政复[2016]106号),长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兴武大沟为区域内小河,尚未对其进行功能区划,兴武大沟主要功能为景观用水,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参照Ⅴ类水体标准执行。

本次跟踪评价与原规划环评涉及的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相同,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和Ⅴ类标准,根据经开区主导产业项目的产污特点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本次跟踪评价补充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化物、苯、二甲苯、粪大肠菌群(个/L)等因子,具体标准值见表3.2.1.2-1。


表3.2.1.2-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单位:mg/L

序号

项目名称

Ⅱ类

Ⅴ类

标准来源

1

pH(无量纲)

6~9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

2

COD

≤15

≤40

3

高锰酸盐指数

≤4

≤15

4

氨氮

≤0.5

≤2.0

5

总氮[1]

≤0.5

≤2.0

6

总磷

≤0.1

≤0.4

7

石油类

≤0.05

≤1.0

8

氟化物(以F-计)

≤1

≤1.5

9

挥发酚

≤0.002

≤0.1

10

氰化物

≤0.05

≤0.2

11

硫化物

≤0.1

≤1.0

12

六价铬

≤0.05

≤0.1

13

≤1.0

≤1.0

14

≤1.0

≤2.0

15

粪大肠菌群(个/L)[1]

≤2000

≤40000

16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

≤0.2

≤0.3

17

氯化物(以Cl-计)[1]

≤250

≤250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2

18

[1]

≤0.01

≤0.01

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3

19

甲苯

≤0.7

≤0.7

20

二甲苯[1]

≤0.5

≤0.5

21

≤0.02

≤0.02

注:[1]本次跟踪评价补充因子。


3.2.1.3声环境质量标准

本次跟踪评价与原规划环评声环境功能区划一致,根据《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宁政发[2014]34号),经开区及评价范围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3类、4类标准,标准值详见表3.2.1.3-1。

表3.2.1.3-1声环境质量标准单位dB(A)

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适用区域

时段

标准来源

昼间

夜间

2类

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60

50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3类

工业区

65

55

4类

4a类

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

70

55

4b类

主要铁路两侧

70

60


3.2.1.4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

原规划环评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已被GB/T14848-2017替代);本次跟踪评价地下水环境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分类标准,补充石油类、总磷参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分类标准,地下水环境质量分类及质量分类指标见表3.2.1.4-1。

表3.2.1.4-1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mg/L)

序号

项目名称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标准来源

1

pH(无量纲)

6.5≤pH≤8.5

5.5≤pH<6.5

8.5<pH≤9.0

pH<5.5或pH>9.0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2

总硬度

≤150

≤300

≤450

≤650

>650

3

溶解性总固体

≤300

≤500

≤1000

≤2000

>2000

4

耗氧量(CODMn法,以O2计)

≤1.0

≤2.0

≤3.0

≤10

>10

5

氨氮

≤0.02

≤0.10

≤0.50

≤1.5

>1.5

6

硝酸盐(以N计)

≤2.0

≤5.0

≤20

≤30

>30

7

亚硝酸盐(以N计)

≤0.01

≤0.1

≤1.0

≤4.8

>4.8

8

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

≤0.001

≤0.001

≤0.002

≤0.01

>0.01

9

氰化物

≤0.001

≤0.01

≤0.05

≤0.1

>0.1

10

硫酸盐

≤50

≤150

≤250

≤350

>350

11

氯化物

≤50

≤150

≤250

≤350

>350

12

氟化物

≤1.0

≤1.0

≤1.0

≤2.0

>2.0

13

铬(六价)

≤0.005

≤0.01

≤0.05

≤0.1

>0.1

14

≤0.005

≤0.005

≤0.01

≤0.1

>0.1

15

≤0.0001

≤0.0001

≤0.001

≤0.002

>0.002

16

≤0.001

≤0.001

≤0.01

≤0.05

>0.05

17

≤0.1

≤0.2

≤0.3

≤2.0

>2.0

18

≤0.05

≤0.05

≤0.1

≤1.5

>1.5

19

≤0.0001

≤0.001

≤0.005

≤0.01

>0.01

20

≤0.002

≤0.002

≤0.02

≤0.1

>0.1

21

≤0.01

≤0.05

≤1.0

≤1.5

>1.5

22

≤100

≤150

≤200

≤400

>400

23

≤0.05

≤0.5

≤1.0

≤5.0

>5.0

24

苯(μg/L)

≤0.5

≤1.0

≤10.0

≤120

>120

25

甲苯(μg/L)

≤0.5

≤140

≤700

≤1400

>1400

26

二甲苯(μg/L)

≤0.5

≤100

≤500

≤1000

>1000

27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不得检出

≤0.1

≤0.3

≤0.3

>0.3

28

总大肠菌群(MPN[1]/100mL或CFU[2]/100mL)

≤3.0

≤3.0

≤3.0

≤100

>100

29

菌落总数(CFU[2]/mL)

≤100

≤100

≤100

≤1000

>1000

30

石油类

≤0.05

≤0.05

≤0.05

≤0.5

≤1.0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1

总磷

≤0.02

≤0.1

≤0.2

≤0.3

≤0.4

注:[1]MPN表示最可能数;[2]CFU表示菌落形成单位。


3.2.1.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原规划环评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标准》(试行)(GB15618-1995)已被《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替代,本次跟踪评价区域范围建设用地土壤环境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标准;建设用地中锌质量标准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中的风险筛选值;氟化物参照执行《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表1中住宅用地筛选值650mg/kg,具体见表3.2.1.5-1。

表3.2.1.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 单位:mg/kg

污染物项目

筛选值

管制值

标准来源

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

第一类用地

第二类用地

重金属和无机物

20

60

120

140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

20

65

47

172

铬(六价)

3.0

5.7

30

78

2000

18000

8000

36000

400

800

800

2500

8

38

33

82

150

900

600

2000

挥发性有机物

四氯化碳

0.9

2.8

9

36

氯仿

0.3

0.9

5

10

氯甲烷

12

37

21

120

1,1-二氯乙烷

3

9

20

100

1,2-二氯乙烷

0.52

5

6

21

1,1-二氯乙烯

12

66

40

200

顺-1,2-二氯乙烯

66

596

200

2000

反-1,2-二氯乙烯

10

54

31

163

二氯甲烷

94

616

300

2000

1,2-二氯丙烷

1

5

5

47

1,1,1,2-四氯乙烷

2.6

10

26

100

1,1,2,2-四氯乙烷

1.6

6.8

14

50

四氯乙烯

11

53

34

183

1,1,1-三氯乙烷

701

840

840

840

1,1,2-三氯乙烷

0.6

2.8

5

15

三氯乙烯

0.7

2.8

5

15

1,2,3-三氯丙烷

0.05

0.5

0.5

5

氯乙烯

0.12

0.43

1.2

4.3

1

4

10

40

氯苯

68

270

200

1000

1,2-二氯苯

560

560

560

560

1,4-二氯苯

5.6

20

56

200

乙苯

7.2

28

72

280

苯乙烯

1290

1290

1290

1290

甲苯

1200

1200

1200

1200

间二甲苯+对二甲苯

163

570

500

570

邻二甲苯

222

640

640

640

半挥发性有机物

硝基苯

34

76

190

760

苯胺

92

260

211

663

2-氯酚

250

2256

500

4500

苯并[a]蒽

5.5

15

55

151

苯并[a]芘

0.55

1.5

5.5

15

丙苯[b]荧蒽

5.5

15

55

151

苯并[k]荧蒽

55

151

550

1500

?

490

1293

4900

12900

二苯并[a,h]蒽

0.55

1.5

5.5

15

茚并[1,2,3-cd]芘

5.5

15

55

151

25

70

255

700

石油烃类

石油烃(C10-C40

826

4500

5000

9000

pH≤5.5,锌≤200;

5.5<pH≤6.5,锌≤200;

6.5<pH≤7.5,锌≤250;

pH>7.5,锌≤300;

参照GB15618-2018标准中锌的风险筛选值

氟化物

650

《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

3.2.1.6底泥环境质量标准

原规划环评未涉及底泥环境质量标准,本次跟踪评价补充底泥环境质量标准,底泥中污染物镉、汞、砷、铜、铅、铬、锌、镍参照执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中相关标准值,详见表3.2.1.6-1。


表3.2.1.6-1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单位:mg/L

污染物项目

风险筛选值

标准来源

pH≤5.5

5.5<pH≤6.5

6.5<pH≤7.5

pH>7.5

水田

0.3

0.4

0.6

0.8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1

其他

0.3

0.3

0.3

0.6

水田

0.5

0.5

0.6

1.0

其他

1.3

1.8

2.4

3.4

水田

30

30

25

20

其他

40

40

30

25

果园

150

150

200

200

其他

50

50

100

100

水田

80

100

140

240

其他

70

90

120

170

水田

250

250

300

350

其他

150

150

200

250

200

200

250

300

60

70

100

190

污染物项目

风险管制值

标准来源

pH≤5.5

5.5<pH≤6.5

6.5<pH≤7.5

pH>7.5

1.5

2.0

3.0

4.0

《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表3

2.0

2.5

4.0

6.0

200

150

120

100

400

500

700

1000

800

850

1000

1300


3.2.2污染物排放标准

3.2.2.1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原规划环评要求工业企业工艺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江苏省已于2021年5月发布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本次跟踪评价综合性排放标准执行(DB32/4041-2021),同时根据经开区主导产业项目的产污特点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补充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电池行业、半导体行业等行业性排放标准,经开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1、综合性排放标准

经开区内无行业排放标准的企业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SO2、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NMHC)、苯、甲苯、二甲苯、苯系物、硫酸雾、氯化氢、氟化物、甲醛等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中相关标准相关要求,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详见表3.2.2.1-1~3。

表3.2.2.1-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1

颗粒物

20

1

车间排气筒出口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出口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DB32/4041-2021)

2

SO2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

200

/

其他

200

1.4

3

氮氧化物

(以NO2计)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固定式内燃机发动机制造测试工艺

200

/

其他

100

0.47

4

非甲烷总烃(NMHC)[1]

60

3

5

1

0.1

6

甲苯

10

0.2

7

二甲苯

10

0.72

8

苯系物

25

1.6

9

硫酸雾

5

1.1

10

氯化氢

10

0.18

11

氟化物

3

0.072

12

甲醛

5

0.1

注:[1]NMHC污染物控制设施总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满足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表3.2.2.1-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类型

污染物项目

特别排放限值(mg/m3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厂区内VOCs

NMHC

(非甲烷总烃)

6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表3.2.2.1-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污染物

最高允许排放速率(kg/h)

无组织排放厂界标准值(mg/m3

标准来源

排气筒高度(m)

15

20

30

40

50

4.9

8.7

20

35

/

1.5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硫化氢

0.33

0.58

1.3

2.3

/

0.06

臭气浓度

(无量纲)

2000

/

/

20000

40000

20


2、行业性排放标准

经开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1)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

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详见表3.2.2.1-4~5。

表3.2.2.1-4 汽车零部件制造行业表面涂装作业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

项目

浓度限值(mg/m3

速率限值(kg/h)[1]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0.5

0.2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出口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

甲苯与二甲苯

15

0.8

苯系物

20

1.0

非甲烷总烃

40

1.8

TVOC

60

2.0

颗粒物

10

0.6

SO2

200

/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NOX

200

/

二噁英类[2]

0.1ng-TEQ/m3

/

注:[1]污染治理设施去除效率≥90%时,等同于符合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2]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表3.2.2.1-5 厂区内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浓度

(mg/m3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非甲烷总烃

6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表面涂装(汽车零部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966-2021)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2)医药制造业

制药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GB/T4754-2017中规定的医药制造业(C27)中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和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C278)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生物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生物医药研发机构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详见表3.2.2.1-6~9。

表3.2.2.1-6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DB32/4042-2021)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工艺废气

发酵尾气

1

颗粒物

药尘

生物制药

10

15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

中药制造

20

15

其他

15

15

其他颗粒物

20

15

2

非甲烷总烃(NMHC)[1]

60

60

3

TVOC

100

100

4

苯系物

30

/

5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00

6

1

7

甲苯

20

8

甲醛

5

9

氯化氢

10

10

10

11

甲醇

50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污水站废气

12

非甲烷总烃(NMHC)[1]

60

13

硫化氢

5

14

20

15

臭气浓度(无量纲)

1000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

热氧化处理装置排气筒

16

SO2

100

17

NOx

200

18

二噁英类[2]

0.1ng-TEQ/m3

注:[1]当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中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2kg/h时,处理效率应≥80%。当同一车间有不同排气筒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时,应合并计算非甲烷总烃初始排放速率;

[2]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表3.2.2.1-7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及企业边界控制要求(DB32/4042-2021)

污染物项目

监控点限值(mg/m3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非甲烷总烃(NMHC)

6

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

在厂房外设置监控点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042-2021)

20

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

甲醛

0.2

任何1h平均浓度值

企业边界

氯化氢

0.2

任何1h平均浓度值

0.4

任何1h平均浓度值

臭气浓度(无量纲)

20

最大一次浓度


表3.2.2.1-8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工艺废气

污水处理站废气

1

颗粒物

20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

2

非甲烷总烃(NMHC)

60

60

3

TVOC

100

/

4

硫化氢

/

5

5

/

20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废气

燃烧(焚烧、氧化)装置排气筒

6

SO2

200

7

NOx

200

8

二噁英类[1]

0.1ng-TEQ/m3

注:[1]燃烧含氯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


表3.2.2.1-9 生物制药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mg/m3

无组织排放监控限值(mg/m3

标准来源

1

颗粒物

10

生产装置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

《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

2

氯化氢

10

0.20

3

甲醇

60

1.00

4

甲醛

5

0.05

5

臭气浓度(无量纲)

1500

20

6

甲苯

25

0.60

7

二甲苯

40

0.30

8

4

0.12

9

非甲烷总烃(NMHC)

80

4.0



(3)半导体行业

半导体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部分指标列于表3.2.2.1-10。

表3.2.2.1-10 半导体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限值(mg/m3

标准来源

1

颗粒物

20

/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

2

硫酸雾

5.0

1.2

3

氯化氢

10

0.2

4

氟化物(以F计)

1.5

/

5

氮氧化物

50

/

6

10

1.0

7

1.0

0.4

8

苯系物

25

/

9

甲醛

5.0

0.2

10

非甲烷总烃

50

2.0

11

TVOC

100

/


(4)电池行业

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部分指标列于表3.2.2.1-11。

表3.2.2.1-11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

排放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mg/m3

锌锰/锌银/锌空气电池

铅蓄电池

镉镍/氢镍电池

锂离子/锂电池

太阳电池

1

硫酸雾

/

5

/

/

/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0.3

2

铅及其化合物

/

0.5

/

/

/

0.001

3

汞及其化合物

0.01

/

/

/

/

0.00005

4

镉及其化合物

/

/

0.2

/

/

0.000005

5

镍及其化合物

/

/

1.5

/

/

0.02

6

沥青烟

10

/

/

/

/

生产设备不得有明显的无组织排放存在

7

氟化物

/

/

/

/

3.0

0.02

8

氯化氢

/

/

/

/

5.0

0.15

9

氯气

/

/

/

/

5.0

0.02

10

氮氧化物

/

/

/

/

30

0.12

11

非甲烷总烃

/

/

/

50

/

0.3

12

颗粒物

30

30

30

30

30

2.0

注:所有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排放氯气的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5)锅炉

根据《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苏环办[2018]299号),2019年8月1日起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8年8月1日起,对于国家排放标准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新受理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经开区内企业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相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19]62号)文件要求执行50mg/m3,详见表3.2.2.1-12。

表3.2.2.1-12 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污染物

限值(mg/m3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燃油锅炉

燃气锅炉

颗粒物

30

20

烟囱或烟道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氧化硫

100

50

氮氧化物

200

50[1]

烟气黑度(林格曼黑度,级)

≤1

烟囱排放口

注:[1]标准来源于《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相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19]62号)。


(6)炉窑

经开区内企业工业炉窑执行江苏省地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详见表3.2.2.1-13。

表3.2.2.1-13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污染物

排放限值

(mg/m3

污染物排放

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颗粒物

20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表2

二氧化硫

80

氮氧化物

180

烟气黑度

林格曼黑度1级

氟化物(以F 计)

6.0

铅及其化合物

金属熔炼炉

0.70

其他炉窑

0.10

汞及其化合物

金属熔炼炉

0.05

其他炉窑

0.01

铍及其化合物

0.010

沥青烟

5a/20b

苯并(a)芘

0.0003

污染物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mg/m3

工业炉窑安装位置

标准来源

总悬浮颗粒物

8.0

金属熔炼炉

有厂房生产车间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

5.0

其他炉窑

5.0

各种工业炉窑

无完整厂房生产车间


(7)饮食业油烟

经开区内餐饮行业及企业食堂等执行油烟排放标准,详见表3.2.2.1-14。

表3.2.2.1-14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规模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mg/m3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率(%)

类型

基准灶头数

小型

≥1,<3

2.0

60

中型

≥3,<6

75

大型

≥6

85


3.2.2.2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区域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与原规划环评一致,本次跟踪评价经开区企业废水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接管排入高科污水处理厂,高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尾水排放标准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详见表3.2.2.2-1。高科污水处理厂尾水经兴武大沟排入长江。

表3.2.2.2-1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位:mg/L,pH无量纲)

污染物

接管标准

尾水排放标准

高科污水处理厂

高科污水处理厂

pH

6~9

6~9

COD

≤500

≤50

SS

≤400

≤10

NH3-N

≤45

≤5(8)[1]

TN

≤70

≤15

TP

≤8

≤0.5

动植物油

≤100

≤1

BOD5

≤350

≤10

石油类

≤20

≤1

总铜

≤2.0

≤0.5

总锌

≤5.0

≤1.0

≤0.5

≤0.1

甲苯

≤0.5

≤0.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20

≤0.5

挥发酚

≤2.0

≤0.5

氰化物

≤0.5

≤0.5

硫化物

≤1.0

≤1.0

六价铬

≤0.5

≤0.05

总镉

≤0.1

≤0.01

标准来源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

注:[1]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高科污水处理厂部分尾水回用于开发区绿化、道路喷洒、厂区绿化及厂内污泥压缩间滤布清洗,中水回用水质执行《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中相应标准,具体见表3.2.2.2-2。

表3.2.2.2-2 城市杂用水水质标准

指标

单位

冲厕、车辆冲洗

城市绿化、道路清扫、消防、建筑施工

标准来源

pH值

无量纲

6.0~9.0

6.0~9.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1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

色度,铂钴色度单位

≤15

≤30

--

无不快感

无不快感

浊度

NTU

≤5

≤10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mg/L

≤10

≤10

氨氮

mg/L

≤5

≤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

≤0.5

≤0.5

mg/L

≤0.3

无要求

mg/L

≤0.1

无要求

溶解性总固体

mg/L

≤1000(2000)[1]

≤1000(2000)[1]

溶解氧

mg/L

≥2.0

≥2.0

总氯

mg/L

≥1.0(出厂),0.2(管网末端)

≥1.0(出厂),0.2[2](管网末端)

大肠埃希氏菌

(MPN/100mL或CFU/100mL)

[3]

[3]

氯化物(Cl-

mg/L

≤350

≤350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20)表2选择性控制项目及限值

硫酸盐(SO42-

mg/L

≤500

≤500

注:[1]括号内指标值为沿海及本地水源中溶解性固体含量较高的区域的指标;

[2]用于城市绿化时,不应超过2.5mg/L;

[3]大肠埃希氏菌不应检出。


2、行业性排放标准

本次跟踪评价根据经开区主导产业项目的产污特点及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补充医药制造业、电池行业、半导体行业等行业性排放标准,经开区内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同时应满足高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

(1)医药制造业

生物制药行业废水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具体见表1.7.2-17;中药类制药行业废水排放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具体见表3.2.2.2-3~4。

表3.2.2.2-3(a) 生物制药行业第一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序号

污染物

适用范围/类别范围

排放限值(mg/L)

标准来源

1

总汞

所有单位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0.005

《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1

2

烷基汞

0.00003

3

总镉

0.01

4

总铬

0.15

5

六价铬

0.05

6

总砷

0.05


表3.2.2.2-3(b) 生物制药行业第二类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类别范围

序号

污染物

间接排放限值(mg/L)

标准来源

一、发酵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

1

pH值(无量纲)

6-9

《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2间接排放限值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3

悬浮物(SS)

12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6

总有机碳(TOC)

180

7

氨氮

35

8

总氮

60

9

总磷

8

10

挥发酚

1.0

11

总锌

5.0

12

甲醛

3.0

13

甲醇

15

14

三氯甲烷

1.0

15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8.0

16

1,2-二氯乙烷

1.0

17

0.5

18

甲苯

0.5

19

二甲苯总量a

1.0

20

1,2-二氯苯

1.0

21

总氰化物

0.3

22

氯苯

0.15

23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24

总硒

0.1

二、提取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

1

pH值(无量纲)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3

悬浮物(SS)

12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6

总有机碳(TOC)

180

7

氨氮

35

8

总氮

60

9

总磷

8

10

动植物油

100

11

挥发酚

1.0

12

总锌

5.0

13

甲醛

3.0

14

三氯甲烷

1.0

15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8.0

16

甲苯

0.5

17

二甲苯总量a

1.0

18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19

总硒

0.1

三、制剂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

1

pH值(无量纲)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3

悬浮物(SS)

12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6

总有机碳(TOC)

180

7

氨氮

35

8

总氮

60

9

总磷

8

10

挥发酚

1.0

11

甲醛

3.0

12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13

总硒

0.1

四、生物工程类制药企业(含生产设施)

1

pH值(无量纲)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3

悬浮物(SS)

12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6

总有机碳(TOC)

180

7

氨氮

35

8

总氮

60

9

总磷

8

10

动植物油

100

11

挥发酚

1.0

12

总锌

5.0

13

甲醛

3.0

14

甲醇

15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5

16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8.0

17

甲苯

0.5

18

二甲苯总量a

1.0

19

乙腈

5.0

20

总余氯(以Cl 计)b

21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22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23

总硒

0.1

五、生物医药研发机构

1

pH值(无量纲)

6-9

2

色度(稀释倍数)

60

3

悬浮物(SS)

120

4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0

5

化学需氧量(CODCr

500

6

总有机碳(TOC)

180

7

氨氮

35

8

总氮

60

9

总磷

8

10

动植物油

100

11

挥发酚

1.0

12

总锌

5.0

13

甲醛

3.0

14

甲醇

15

15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5

16

三氯甲烷

1.0

17

可吸附有机卤化物(AOX)

8.0

18

1,2-二氯乙烷

1.0

19

0.5

20

甲苯

0.5

21

二甲苯总量a

1.0

22

1,2-二氯苯

1.0

23

乙腈

5.0

24

总氰化物

0.3

25

氯苯

0.15

26

总余氯(以Cl计)b

27

粪大肠菌群数(MPN/L)

500

28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29

总硒

0.1

a、二甲苯总量是指间二甲苯、邻二甲苯和对二甲苯三种物质测定浓度之和。

b、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间接排放时,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mg/L-8mg/L。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具体执行《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表3限值


表3.2.2.2-4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限值(mg/L)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1

pH

6~9

企业废水总排口

《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表2

2

色度(稀释倍数)

50

3

SS

50

4

BOD5

20

5

CODcr

100

6

动植物油

5

7

氨氮

8

8

总氮

20

9

总磷

0.5

10

总有机碳

25

11

总氰化物

0.5

12

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

0.07

13

总汞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14

总砷

0.5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m3/t)

300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排放监测位置一致


(2)半导体行业

半导体行业废水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具体见表3.2.2.2-5。


表3.2.2.2-5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间接排放限值(mg/L)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1

总镉(按Cd计)

0.05

车间或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口

《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1间接排放限值

2

总铬(按Cr计)

0.5

3

六价铬(按Cr6+计)

0.1

4

总砷(按As计)

0.2

5

总铅(按Pb计)

0.2

6

总镍(按Ni计)

0.5

7

总银(按Ag计)

0.3

8

氟化物(按F计)

15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9

总铜(按Cu计)

0.3

10

总锌

1.0

11

硫化物(按S计)

1.0

12

总氰化物(按CN-计)

0.2

13

pH(无量纲)

6.0~9.0

14

悬浮物(SS)

250

15

化学需氧量(COD)

300

16

氨氮

20

17

总氮

35

18

总磷

3.0

19

石油类

5.0

20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

1.0

21

总有机碳(TOC)

90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具体执行《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表2限值


(3)电池行业

电池行业废水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具体见表3.2.2.2-6。

表3.2.2.2-6 电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序号

污染物

间接排放限值(mg/L)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标准来源

1

pH值

6~9

企业废水总排放口

《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2

2

化学需氧量

150

3

悬浮物

140

4

总磷

2.0

5

总氮

40

6

氨氮

30

7

氟化物(以F计)

8.0

太阳电池

8

总锌

1.5

锌猛/锌银/锌空气电池

9

总锰

1.5

10

总汞

0.005

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

11

总银1

0.2

12

总铅

0.5

铅蓄电池

13

总镉

0.02

铅蓄电池

0.05

镉镍/氢镍电池

14

总镍

0.5

15

总钴2

0.1

锂离子/锂电池

单位产品基准排放量

具体执行GB30484-2013表2限值

1:总银为锌银电池监测项目。

2:以钴酸锂为正极锂电池监测总钴;其他类型锂离子/锂电池不监测总钴。


3.2.2.3噪声排放标准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3377-2008)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具体见表3.2.2.3-1和3.2.2.3-2。

表3.2.2.3-1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单位:dB(A)

边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

时段

标准来源

昼间

夜间

2

60

50

《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3

65

55

4

70

55


表3.2.2.3-2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单位:dB(A)

功能类别

标准值dB(A)

依据

昼 间

夜 间

2

60

50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3

65

55

4

70

55


建筑施工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具体限值见表3.2.2.3-3。

表3.2.2.3-3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单位:dB(A)

时段

标准来源

昼间

夜间

70

55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3.2.2.4固体废物贮存、处置

区域一般固废暂存场所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固废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6号)、《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

4 区域规划概述

经开区通过最大限度整合资源、打造平台、重构制度、优化环境,加快构建和完善以项目为载体,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全面打造创新企业孵化、创新技术研发、创新产业集聚的重要基地。经开区于2014年11月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

4.1规划目标

适应区域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依托本地区的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以港口为依托,国际经贸为先导,以先进技术产业为基础,兴办出口创汇企业为重点,坚持科工贸相结合,加快产业链升级,节能减排及企业低碳化改造,把经开区建设成现代化、多功能、环境优美的工业新区和开放型的经济中心。

经开区将重点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科技服务等产业,加快工业区向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转型。

4.2产业定位

产业定位:整个经开区工业用地以一类、二类工业用地为主,不设置三类工业用地。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

经开区鼓励类工业项目具体要求:

1、鼓励类

(1)光电信息

鼓励发展光电显示、半导体照明和太阳能光伏领域。

(2)生物医药

鼓励医药生物技术、现代中药及天然药物、新型医疗器械的产业发展。

(3)高端装备制造

鼓励发展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风力装备、数控机床、港口机械等先进专用装备制造业。

(4)商务办公等社会服务业

为经开区企事业单位职工,而配套建设的社会教育、信托投资、酒店餐饮、娱乐休闲以及居住商贸等。

(5)科技服务

以物联网、新医药、环保科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作为重点,全力打造科技信息、科技设施、科技贸易、科技金融和企业孵化器五大子系统,从而实现集聚高端人才,引进高端项目,孵化高端成果,带动高端产业这一目标。

(6)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材料产业

发展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中鼓励类的产业。

4.3规划范围

经开区规划范围:东至炼油西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至太新路、新港大道,南至栖霞大道、沪宁铁路线,规划面积22.97km2,经开区规划范围图见图4.3-1。

4.4产业规划

根据经开区现有的产业基础以及东区总体资源禀赋条件,通过对世界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促进政策深入的分析和把握,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国家生态工业园区,加快推进向循环经济、低碳经济的转变,经开区对未来产业规划以及布局进行了科学的研究论证,重点发展光电显示、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科技服务、商务办公五大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同时分别制定了产业发展规划及重点招商方向。

  1. 光电信息产业

(1)光电显示领域:依托“中国南京液晶谷”,加快建设高世代TFT-LCD面板等新型显示产业项目,重点引进玻璃基板、彩色滤光片、偏光板、半导体芯片、LED背光源、液晶材料、触控面板等关键零部件和核心配套项目,大力拓展液晶电视、液晶显示器、笔记本电脑、电脑一体机、平板电脑、数码相框、电子书阅读器、GPS导航仪、智能手机等终端应用产品项目,积极培育有机发光显示(OLED)、激光显示等新产品以及新技术项目。

(2)半导体照明领域:依托“南京低碳产业园”,以LED应用带动LED产业的增长,积极引进拥有LED材料、LED外延片、LED芯片、LED背光源、LED显示屏、LED生产及研发检测设备等领域核心技术的厂商,打造LED外延片的生产、LED芯片的制备、LED芯片的封装、测试以及LED产品应用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形成新的优势产业。

(3)太阳能光伏领域:瞄准高端领域以及关键环节,重点面向具有领先转换效率以及前沿工艺技术的太阳能电池与组件、太阳能集成系统与设备、太阳能产业化应用等领域招商。

  1. 生物医药产业

加快推进“南京医药产业园”的开发建设以及“南京生物医药科技工业园”的提档升级,积极构筑与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及“江苏生命科技创新园”的联合协同自主创新支撑体系,扶植培育生物制药、化学新药、现代中药、生物试剂、医用材料、医疗器械等六大类产品集群以及现代医药物流产业,大力发展生物工程、健康服务等新领域和新技术。全面整合医药产业的研发孵化、生产制造、仓储物流、市场销售等环节,从而实现最大限度完善产业链、提升价值链。其中,规划重点扶植和培育的六大医药产品集群重点招商项目如下:

(1)生物制药:重点发展治疗性抗体、合成肽疫苗、核酸药物基因工程、蛋白质药物等新药品种;

(2)化学新药:重点发展针对治疗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老年性疾病等新药品种;

(3)现代中药:重点扶持金陵药业、南京同仁堂、白敬宇制药开发现代中药产品;

(4)生物试剂:重点发展低成本分子生物学诊断试剂、免疫诊断试剂、生化诊断酶试剂、分子影像诊断试剂、高通量生物芯片等试剂产品;

(5)医用材料:重点发展干细胞、器官再造、外科整形、生物替代材料等高新技术医用材料;

(6)医疗器械:重点发展超声诊疗仪、数字化光学与微波医疗仪器、数字化高能射线装置等先进实用医疗器械。

  1. 高端装备制造业

(1)汽车及零部件领域:以零部件产业集群为基础,重点面向专用车、商用车、改装车、特种车、汽车零部件、汽车电子等领域招商,围绕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周边产业配套,加快推进一批在手重大项目落户建设,以构筑有自身特色优势的汽车零部件产业集群。

(2)工程机械装备领域:重点面向混凝土机械、筑养路机械、挖掘机械、桩工机械、工程起重机械、建筑起重机械、土方机械、高空消防机械、环保机械、物料搬运机械以及特种专用车辆、专用底盘、发动机、液压件等主机、零部件等领域招商,着重突破液压控制系统、关键性零部件、专用配套动力等技术瓶颈,提升自主创新水平。

(3)轨道交通装备领域:重点面向高速列车、城市轻轨、地铁车辆等关键零部件及配套设备领域招商,着重提升牵引传动和控制、电气总成及电源、自动门、连接器、通信、空调等系统的研发配套,提升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领域自主创新能力及本地化配套水平。

(4)新型电气装备领域:重点引进清洁高效发电设备、余热锅炉、电站环保设备、高参数阀门、叶片等项目,加快发展高压、超高压、特高压交直流大型高效节能变压器、断路器、全封闭组合开关、特种及专用(复合)电缆、高强度高等级电气绝缘子、智能化电器等项目,形成新型电气装备产业集群。

(5)风力装备领域:重点面向风电机组、风电叶片、制动系统、传统系统、升降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塔筒塔架、安全系统、测风设备、密封技术、紧固技术、模拟技术、安装设备等领域招商。

(6)数控机床领域:重点发展大型、精密、高效(速)、高性能数控金属切削加工机床、加工中心和柔性制造单元及系统等,加快发展数控系统及高档刀架、刀库、直线导轨副、高速高精度滚动元件等相关功能部件。

(7)港口机械领域:以综合物流枢纽建设为发展契机,重点面向港口吊机、固定式起重机、防爆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垃圾处理集装箱、港口起重机械、运输机械等领域招商。

(8)专用装备领域:以经开区光电显示、半导体照明、太阳能光伏、生物医药、粮油食品等产业领域为导向,积极延伸引进相关电子制造设备、医药制造设备、粮油食品加工设备等专用装备制造业项目。

  1. 商务办公领域

经开区拟重点推出宜程中北、新港大道以南二期地块、许家村一、二期地块、创智科技园二期地块,规划设计创业大厦、星级酒店、城市综合体等一批科技创业和商业服务空间,进一步推动转型升级、品质提升和产业城市融合发展,努力构建功能完善的城市服务体系,促进全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1. 科技服务产业

充分依托经开区雄厚的产业基础以及仙林大学城丰富的科研资源,积极打造“南京环保科技产业园”、“南京低碳产业园”等科技服务业平台,以物联网、新医药、环保科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作为重点,全力打造科技信息、科技设施、科技贸易、科技金融和企业孵化器五大子系统,从而实现集聚高端人才,引进高端项目,孵化高端成果,带动高端产业这一目标。

以物联网、新医药、环保科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作为主线,重点面向以下具体项目进行培育以及引进:1、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新产品开发设计中心、科研中试基地、实验基地建设;2、为研发、制造直接服务的培训中心、结算中心、采购中心、销售中心、运营中心以及配套基地;3、科技交流、科技评估、技术咨询、技术鉴定、技术转移、技术监督、知识产权等科技服务;4、科研支撑条件共建共享服务;5、产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6、高科技项目孵化以及投融资。

  1. 其它产业

针对经开区现已入驻的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产业,规划发展方向为:维持现有入驻企业规模,今后新入驻项目应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及其它现行的政策中鼓励类。

4.5基础设施规划

4.5.1交通规划

园区内道路系统包括铁路,地铁,主干路,次干路。

(1)铁路:规划保留4条铁路线,包括2条客运专线铁路(沪宁城际铁路、仙西联络线),2条普速铁路(沪宁铁路、宁芜铁路)。同时保留城北环线。

(2)地铁:规划地铁6号线自西向东穿过开发区南部片区;规划地铁14号线自南向北穿过开发区东部片区。规划地铁6号线开发区内起点为绕城公路,至恒谊站与14号线换乘,同时预留至栖霞山通道,走向沿恒广路、南农路方向,进入地铁存车场。地铁14号线开发区内从仙新路起点,往北过江。开发区内地铁全部采用地下的敷设方式。

(3)道路:开发区内道路分为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目前开发区内道路已建设成熟。

4.5.2给水规划

根据上位规划要求,本规划区用水主要由城北水厂提供,城北水厂远期规模50万立方米/日,主要水源为长江。经预测,本规划区需区域自来水厂提供的供水总量约为18万立方米/日。

4.5.3环保规划

4.5.3.1环境保护对策

(1)大气环境

——推广清洁燃料,提高燃气普及率。

——扩大热网覆盖范围。

(2)水环境

——加强水污染源的控制,防止引起新的污染,实现污染总量控制。

——加强现有污染河流的治理,主要采取清淤、引进新鲜清水换水等方法。

——加强水资源管理。

——加快经开区污水管网建设,提高污水处理能力,保证经开区内企业废水全部接管处理,达标排放。

(3)声环境

——以治理交通噪声为重点,完善道路网络,加快噪声达标区建设。

4.5.3.2污水工程规划

(1)排水体制及污水集中处理率

经开区内实施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排水体制,高科污水处理厂收水管网已覆盖整个区域,能确保经开区范围内污水接管率为100%。污水量指标采用地均指标计,经预测经开区内实际需要处理的污水量为1.7万立方米/日。目前,经开区污水设计处理规模为4万立方米/日,无需扩建。

本轮规划期内,高科污水处理厂将完成提标改造,提标后污水处理厂出水中基本控制项目将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在优化开发区产业布局的基础上,进一步节能减排,降低对受纳水体的影响。

4.5.3.3雨水工程规划

经开区内现已建设雨水提升泵房3座,能力分别为4m3/s、5m3/s、10m3/s,铺设300~2000mm的雨水管道管径总长132.8km,满足经开区抗涝和正常雨水排放要求。

目前经开区内雨水工程已建设到位,规划保留现有建设规模,局部完善。

4.5.3.4燃气工程规划

经开区天然气高压管道接自东阳门站,中压天然气气源主要来自柳塘高中压调压站,输配管网系统均采用中压-低压二级管网,居住用户采用柜式或箱式调压相结合的调压方式。预测燃气总量为2154万标准立方米/年。

目前经开区内燃气工程已建设到位,规划保留现有建设状态。

4.5.3.5供热工程规划

经开区内供热由南京华能热电提供,目前经开区内管网已铺设成熟,并已覆盖经开区整个区域,无需拓展。

4.5.3.6环境卫生规划

保留经开区已设置的1个中型垃圾转运站,结合公厕和环卫工人休息室等布置,垃圾中转站与相邻建筑间距应大于10米,绿化隔离带宽度应大于5米。现有中转站规模满足经开区日常垃圾存储和清运要求,无需增建或扩建。

5 分析判定相关情况

5.1产业政策分析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本次评估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产业规划相关内容,分析经开区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主导产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

5.1.1光电信息行业

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主要涉及光电显示、半导体照明和太阳能光伏领域等,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分析见表5.1-1。

表5.1-1 光电信息行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分析情况

序号

判定依据

分析情况

备注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开区内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 二十八、信息产业。

/

2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所列内容。

/

3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经开区内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二十二)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4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开区内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的所列内容。

/

5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经开区内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

/

6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经开区内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鼓励类十九、信息产业;十八、轻工 18、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

/

7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

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限制、淘汰类目录内容。

/

8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经开区内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

/

9

《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

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中限制、淘汰和禁止类目录内容。

/

10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禁止和限制类目录所列内容。

/

11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

对照《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的行业项目”。经开区入区企业均在经开区范围内,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中“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要求。

/


5.1.2生物医药

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主要涉及生物制药、化学新药、现代中药、生物试剂、医用材料、医疗器械等领域,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分析见表5.1-2。

表5.1-2 生物医药行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分析情况

序号

判定依据

分析情况

备注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十三、医药。

/

2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许可准入类25、未经过许可或检验,不得从事药品、生物制品的销售或进出口;27、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医疗器械或保健用品的生产与进口。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建设项目在取得许可后方可从事药品、生物制品的销售或进出口和医疗器械的生产与进口。

/

3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属于《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中(十一)医药制造业;(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

4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的所列内容。

/

5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

/

6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中鼓励类十一、医药。

/

7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限制、淘汰类目录内容。

/

8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经开区内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

/

9

《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

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中限制、淘汰和禁止类目录内容。

/

10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对照《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禁止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除外),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涉及化学新药中肿瘤类药物、心血管病及糖尿病等药物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要求不相符。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涉及其他领域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禁止和限制类目录所列内容。

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涉及化学新药中肿瘤类药物、心血管病及糖尿病等药物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为禁止类。

11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

对照《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经开区光电信息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的行业项目”。经开区入区企业均在经开区范围内,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中“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要求。

/


5.1.3高端装备制造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主要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工程机械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风力装备、数控机床、港口机械、专用装备等领域。经开区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分析见表5.1-3。

表5.1-3 高端装备制造行业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相符性初判情况

序号

判定依据

分析情况

备注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属于鼓励类十六、汽车;轨道交通装备属于鼓励类十五、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数控机床属于鼓励类十四、机械;

工程机械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风力装备、港口机械、专用装备领域不属于中限制类、淘汰类所列内容。

/

2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所列内容。

/

3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对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属于(十九)汽车制造业;数控机床属于(十七)通用设备制造业;新型电气装备属于(二十一)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专用装备属于(十八)专用设备制造业。

/

4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的所列内容。

/

5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领域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

/

6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汽车及零部件属于鼓励类十四、汽车;轨道交通装备属于鼓励类十三、城市轨道交通装备;数控机床属于鼓励类十二、机械;

工程机械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风力装备、港口机械、专用装备领域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所列内容。

/

7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限制、淘汰类目录内容。

/

8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领域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

/

9

《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

经开区高端设备制造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中限制、淘汰和禁止类目录内容。

/

10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对照《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限制风能原动设备制造,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风力装备领域属于风能原动设备制造,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要求不相符。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其他领域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禁止和限制类目录所列内容。

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风力装备领域属于风能原动设备制造属于限制类。

11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

对照《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的行业项目”。经开区入区企业均在经开区范围内,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中“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要求。

/


5.2环境准入

本次评估主要分析经开区主导产业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宁委办发[2018]57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和《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等环境准入要求,具体见表5.2-1至表5.2-4。

表5.2-1 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分析

序号

环境准入相关政策

环境准入要求

分析情况

1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

工业类项目行业准入:调整产业结构,从源头遏制高耗能、重污染项目建设。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以下行业项目:市级管辖权限的采矿业(不含“12其他采矿业”);纺织业中的棉印染精加工、毛染整精加工、麻染整精加工、丝印染整精加工、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造纸和纸制品业中的纸浆造纸;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中的原油加工、人造原油制造、炼焦;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的烧碱、纯碱,化学合成肥料,电石;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中的水泥、石灰和石膏(脱硫石膏除外),沥青防水卷材,平板玻璃;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的炼钢、炼铁、黑色金属铸造、铁合金;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中的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稀有稀土金属冶炼;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的晶硅和非晶硅提纯、铸锭、切片;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燃煤火力发电(不含热电联产);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行业项目。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等,经开区内各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项目,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工业类项目行业准入要求相符。

工业类项目区域准入:1、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为研发配套的组装加工项目除外);2、四大片区(金陵石化及周边地区、梅山地区、大厂地区和长江二桥至三桥沿岸)不得新(扩)建工业项目(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除患和油品升级改造项目除外)及货运码头;3、除南京化工园区外,其他区域不得新(扩、改)建化工生产项目(节能减排、清洁生产、安全除患和油品升级改造和为区域配套的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气体分装、无化学反应的工业气体制造项目除外);4、除六合洪山表面处理中心外,其他区域不得新(扩)建电镀项目;5、全市范围内不得新(扩)建燃烧原(散)煤、重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装置。

经开区入区项目均位于经开区内,符合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要求;经开区不属于禁止新(扩)建工业项目的四大片区;经开区不涉及化工生产及电镀产业,不建设燃烧原(散)煤、重油、石油焦等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和装置。因此经开区各主导行业与《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相符。


表5.2-2 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宁委办发[2018]57号)分析

序号

环境准入相关政策

环境准入要求

分析情况

2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宁委办发[2018]57号)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4754-2017)标准,南京市全市禁止和限制新建(扩建)92项制造业行业项目。医药制造业中禁止(南京化工园区除外)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业中限制风能原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业中禁止拖拉机制造,禁止充永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永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汽车制造业中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禁止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中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中禁止多晶硅制造,禁止锁氢电池制造,铅蓄电池制造中禁止铅酸电池,锌钻电池制造中禁止含泵类糊式锌钻电池,其他电池制造中禁止含永类扣式碱钻电池、含泵类锌—空气电池、含采类锌—氧化银电池生产,电光源制造中禁止白炽灯和高压汞灯;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禁止影视录放设备制造。

栖霞区在执行全市层面禁限措施基础上,区内禁止和限制新增制造业行业占比为27.26%左右,较全市层面至少提高4个百分点,新增23项。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中电子电路制造中限制印刷电路板制造。

经开区生物医药行业涉及化学新药中肿瘤类药物、心血管病及糖尿病等药物属于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属于禁止类;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风力装备领域属于风能原动设备制造,属于限制类;其他主导行业涉及领域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禁止和限制类目录所列内容。


表5.2-3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分析

序号

环境准入要求

分析情况

1

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省级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不符合《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通道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2

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4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5

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

6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7

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化工产业、不建设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

8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不建设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9

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

10

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表5.2-4 与《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分析

环境准入要求

分析情况

一、河段利用与岸线开发

(一)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港口布局规划和《江苏省沿江沿海港口布局规划(2015-2030年)》《江苏省内河港口布局规划(2017-2035年)》以及我省有关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禁止建设未纳入《长江干线过江通道布局规划》的过长江干线通道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港口码头建设项目。

(二)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严格执行《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三)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的决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目,以及网箱养殖、旅游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四)严格执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禁止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江苏省湿地保护条例》,禁止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挖沙、采矿,以及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

(五)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长江干支流基础设施项目应按照《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岸线保护等要求,按规定开展项目前期论证并办理相关手续。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

二、区域活动

(六)禁止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及地质灾害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

(七)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和京杭大运河(南水北调东线江苏段)、新沟河、新孟河、走马塘、望虞河、秦淮新河、城南河、德胜河、三茅大港、夹江(扬州)、润扬河、潘家河、蟛蜞港、泰州引江河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长江干支流1公里按照长江干支流岸线边界(即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范围边界)向陆域纵深1公里执行。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水源地保护、岸线利用项目清理整治、沿江重化产能转型升级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对长江干支流两岸排污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违法违规工业园区和企业依法淘汰取缔。

经开区不新建、扩建化工项目,对长江干支流两岸排污行为实行严格监管,对违法企业依法淘汰取缔。

(八)禁止在距离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尾矿库建设。

(九)禁止在沿江地区新建、扩建未纳入国家和省布局规划的燃煤发电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燃煤发电项目建设。

(十)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合规园区名录按照《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合规园区名录》执行。高污染项目应严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行。

经开区属于《江苏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合规园区名录》中所列合规园区,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钢铁、石化、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建设。

(十一)禁止在取消化工定位的园区(集中区)内新建化工项目。

(十二)禁止在化工集中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无化工集中区,不涉及具有爆炸特性化学品的项目。

(十三)禁止在化工企业周边建设不符合安全距离规定的劳动密集型的非化工项目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设施项目。

经开区不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十四)禁止在太湖流域一、二、三级保护区内开展《江苏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禁止的投资建设活动。

经开区不在太湖流域范围。

三、产业发展

(十五)禁止新建、扩建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新增产能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尿素、磷铵、电石、烧碱、聚氯乙烯、纯碱项目。

(十六)禁止新建、改建、扩建高毒、高残留以及对环境影响大的农药原药项目,禁止新建、扩建农药、医药和染料中间体化工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医药中间体化工项目。

(十七)禁止新建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合成氨、对二甲苯、二硫化碳、氟化氢、轮胎等项目。

(十八)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禁止新建独立焦化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不涉及焦化项目。

(十九)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二十)禁止新建、扩建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明确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以及明令淘汰的安全生产落后工艺及装备项目。


5.3审查意见分析

主导行业与经开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分析。

根据《关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环审[2016]103号,2016年7月25日),其审查意见主要内容摘要如下:

表5.3-1 与《关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环审[2016]103号分析

序号

判定依据

分析情况

备注

1

根据国家、区域发展战略,结合南京城市发展方向,突出集约发展、绿色发展以及城市与产业协调发展的理念,进一步优化《规划》的发展定位、规模和功能布局等,加强与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协调和衔接,积极促进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推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提升。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等。

/

2

加快推进区内产业转型升级,制定实施方案,逐步淘汰现有不符合区域发展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推进技术研发型、创新型产业发展,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和开发区产业的循环化水平。

经开区入园项目均需符合产业定位和环境保护要求。

/

3

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经开区入园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污染治理技术,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污染物排放和资源利用率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

4

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量,切实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经开区入园项目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挥发性有机物(VOCs)、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的排放

/

5

组织制定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统筹考虑区内污染物排放、生态恢复与建设、环境风险防范、环境管理等事宜。建立健全区域风险防范体系和生态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区内重要风险源的管控。

经开区入园项目加强对风险源的管控。

/

6

建立健全长期稳定的环境监测体系。根据开发区功能分区、产业布局、重点企业分布、特征污染物的排放种类和状况、环境敏感目标分布等情况,建立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明确环保投资、实施时限、责任主体等。做好开发区内大气、水、土壤等环境的长期跟踪监测与管理,并根据监测结果适时优化、调整规划。

经开区入园项目定期进行环境监测。

/

7

完善区域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及中水回用二期工程建设;采取尾水回用等有效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加强固体废弃物的集中处理处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经开区入园项目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理。

/

5.4三线一单分析

5.4.1生态红线规划分析

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经开区周边的国家级生态红线主要为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西侧2.8km)、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东侧3.5km、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4.12km)、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5km)、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位于经开区西侧2.88km)、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位于经开区西南2.9km)、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南侧4.16km)。

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经开区周边的国家级生态红线主要为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西侧2.8km)、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东侧3.5km)、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4.12km)、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5km)、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位于经开区西侧2.88km)、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位于经开区西南2.9km)、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南侧4.16km)。经开区周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要为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2.92km)和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2.81km)。

综上,对照《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入经开区企业均位于经开区范围内,与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距离均大于与经开区边界的距离,不在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内,符合《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相关要求。

5.4.2环境质量底线分析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超标因子主要为O3,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评价区域为不达标区。南京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印发了《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宁政发[2019]7号),大气环境质量将持续改善。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兴武沟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长江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水质标准。南京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印发了《南京市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9-2020年)》(宁政发[2019]98号),地表水环境质量将进一步改善。

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昼间区域声环境为二级(较好)水平。

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D2点氯化物、溶解性固体、锰,D4点锰、氨氮,D7点锰、氨氮,D9点氨氮,D10点锰、氨氮;D13点氨氮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V类标准,其余测点各因子水质均符合IV类及以上标准。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各测点因子除铬外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锌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中的风险筛选值。

经开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废水、废气、噪声可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可得到合理处置,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因此经开区内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5.4.3资源利用上线分析

经开区内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资源主要为水、电、天然气、蒸汽等。经开区为国家级开发区,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可以满足各类用水、用电、天然气及供热需求。经开区应严格控制开发规模,并提高入区企业的生态化门槛,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水耗企业,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可以满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5.4.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分析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环评对照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进行说明,具体见表5.4-1。

表5.4-1与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分析

序号

判定依据

分析情况

备注

1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经开区内主导行业属于鼓励类,不属于中限制类、淘汰类所列内容。

/

2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

区内主导行业项目不在其禁止准入类和限制准入类中。

/

3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

对照《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经开区内主导行业属于外商鼓励投资产业。

/

4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领域不属于《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中的所列内容。

/

5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领域不在《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中。

/

6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

对照《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属于鼓励类;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所列内容。

/

7

《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本)中限制、淘汰类目录内容。

/

8

《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领域不在《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中。

/

9

《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领域不属于《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中限制、淘汰和禁止类目录内容。

/


10

《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

对照《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限制风能原动设备制造,经开区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风力装备领域属于风能原动设备制造,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要求不相符。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其他领域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中禁止和限制类目录所列内容。

/

11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

对照《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领域不属于“全市范围内禁止新(扩)建的行业项目”。经开区入区企业均在经开区范围内,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中“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或工业集中区”要求。

/

注:详细分析见5.1、5.2章节

综上所述,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除了高端装备制造业涉及风力装备领域属于限制类以外,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涉及其他领域不属于《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新建(扩建)的禁止、限制类项目。

5.5相关政策文件分析

5.5.1《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其中高端设备制造行业部分项目涉及涂装,特别是汽车零部件生产,需参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中“(三)工业涂装VOCs综合治理”中要求进行治理。

表5.5.1 具体情况一览表

具体内容

分析情况

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重点区域汽车制造底漆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乘用车中涂、色漆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或水性涂料,加快客车、货车等中涂、色漆改造……工程机械制造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粉末和高固体分涂料。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粉末、水性、辐射

固化等涂料。

区内主导产业入园项目需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减少VOCs排放

加快推广紧凑式涂装工艺、先进涂装技术和设备。……汽车金属零配件企业鼓励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集装箱制造一次打砂工序钢板处理采用辊涂工艺。……工程机械制造要提高室内涂装比例,鼓励采用自动喷涂、静电喷涂等技术。电子产品制造推广使用静电喷涂等技术。

区内主导产业入园项目涂装工艺鼓励推广采用粉末静电喷涂技术等工艺

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燥等VOCs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

区内主导产业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均进行了收集处理,收集和处理效率均可达90%以上,能够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区内主导产业项目喷涂废气已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根据企业废气产生情况,采取了适宜的废气处理工艺。

经开区涉及相关排放的企业,均有排气筒进行排放、收集,并且处理效率均达到相应排放标准,因此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

5.5.2《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江苏省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苏政发[2018]122号、《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2号

经开区主导产业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江苏省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苏政发[2018]122号、《关于印发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0]32号,分析情况见表5.5.2。

表5.5.2具体情况一览表

具体内容

分析情况

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推动实施一批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

重污染企业搬迁工程;重点区域城市钢铁企业要切实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推动转型升级。重点区域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现有化工园区整治力度……。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不在优化产业布局范围内,符合相应要求

减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提高过剩产能的淘汰标准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不属于两高行业长产能

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根据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标准。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式、台账式、网格化管理。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均在经开区范围内,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要求,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范围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废气废水均采取相应措施,可满足达标排放的要求

深化VOCs治理专项行动:完善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核算与综合管理系统,建成能够统一管理VOCs主要污染源排放、治理、监测、第三方治理单位等信息的综合平台。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VOCs源解析工作,识别本地重点高活性VOCs物质;2019年制定出台全省重点控制的VOCs名录和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2019年底前,凡列入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名录的企业,均应自查VOCs排放情况、编制“一企一策”方案,地方环保部门组织专家开展企业综合整治效果的核实评估、委托第三方抽取一定比例VOCs重点监管企业进行核查,确保治理见成效。到2020年全省重点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排30%以上。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均进行了收集处理,收集和处理效率均可达90%以上,能够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以减少苯、甲苯、二甲苯等溶剂和助剂的使用为重点,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和产品的替代。2020年,全省高活性溶剂和助剂类产品使用减少20%以上。

经开区主导行业入园项目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采用水性涂料替代现有溶剂型涂料,符合相应要求。

加强工业企业VOCs无组织排放管理:推动企业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强化生产工艺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化工行业全面应用“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企业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实施LDAR技术,并及时报送实施情况评估及LDAR数据、资料。化工园区应建立LDAR管理平台,定期调度企业LDAR实施情况,通过企业自查、第三方及环保部门核查等方式,确保LDAR技术应用工作稳定发挥实效。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区内主导行业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均进行了收集处理,收集和处理效率均可达90%以上,符合相关要求。


经开区主导行业不涉及新增产能的“两高”行业,并且经开区企业没有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并且对VOCs排放符合文件要求。

5.5.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

经开区主导产业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分析情况见表5.5.3。

表5.5.3经开区具体情况一览表

具体内容

项目情况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区内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生产项目,不涉及十大重点行业;区内工业废水均需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才能进入污水处理厂。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

区内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不属于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符合相关产业定位。

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

经开区入园项目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5.5.4《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

经开区主导产业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发[2015]175号,分析情况见表5.5.4。

表5.5.4经开区具体情况一览表

具体内容

项目情况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未利用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发现土壤污染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有关企业采取防治措施。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强化空间布局管控。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结合区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区内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除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要事先制定残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处置方案。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按计划逐步淘汰普通照明白炽灯。提高铅酸蓄电池等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逐步退出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生产工艺和技术。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经开区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

5.5.5《2020年南京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通知》宁委办发电[202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三项工作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污防攻坚指办[2020]50号

经开区主导产业对照《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2020年南京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的通知》宁委办发[2020]8号,关于印发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等三项工作2020年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污防攻坚指办[2020]50号分析情况见表5.5.5。

表5.5.5经开区具体情况一览表

分类

具体内容

分析情况

大气

进一步调优产业结构:加强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及差别化环境准入,推动落后产能稳妥腾退,坚决反对“一刀切”;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

推动产业优化升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加快推进主导产业优化升级。

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防止已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实施动态排查机制。

实施共性工厂建设和集中处理,

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不属于限制、淘汰和禁止类,符合相应要求。

进一步严控工业污染:严格控制污染排放,强化工艺污染全过程控制强化工业污染全过程控制,全面实现达标排放(实施特别排放限值)实施重点企业VOCs综合整治。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

实施锅炉清单管理,对锅炉实施清单化管理并实施动态更新;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

治理工业炉窑,落实南京市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对工业炉窑实施清单化管理,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产生的有机废气均进行了收集处理,能够满足相关排放标准。经开区主导行业入园项目推进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原辅材料,采用水性涂料替代现有溶剂型涂料,符合相应要求。经开区针对锅炉、炉窑进行相应的排查和整改。

土壤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保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力构建具有南京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提升主导产业规模,加快新旧动能转换加快发展新型电子信息、绿色智能汽车、高端智能装备、生物医药与节能环保新材料等四大先进制造业,积极培育软件和信息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人工智能和未来网络等未来产业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区内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相应的要求。

淘汰落后产能,打好工业污染防治攻坚战:根据省级主管部门明确的目标任务,依法依规推动能耗、环保、安全、技术不符合标准的产能和生产不合格、淘汰类产品的产能关停退出。

区内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符合相应的要求。

完善工业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开展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整治专项行动,排查园区内污水管网建设和涉水企业纳管情况建设绘制完整的管网图。

经开区高科污水处理厂有完善的污水设施能够满足园区的需求。

增强工业污水处置能力:提高重点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率和中水回用率,提升水资源利用效率

经开区入园项目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



5.5.6《关于印发水泥制造等七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分析

  1. 《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环评[2016]114号)分析,具体分析情况见表5.5.6。

表5.5.6汽车及零部件项目审批情况一览表


审批原则

建设项目情况

1

本原则适用于汽车整车制造及电动汽车除电池生产之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具有完整涂装工艺(含前处理、喷漆、烘干等)的改装汽车、车身零部件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

2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产新设企业的项目。

经开区主导行业项目不涉及传统燃油汽车的生产新设。

3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经开区入区项目均位于经开区内,符合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要求。

4

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扩建汽车项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例不低于80%;改建项目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和《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HJ2537)等要求。

经开区入园项目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产生量等指标达到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5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经开区入园项目污染物排放均需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6

对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机溶剂等液态化学品的储存、运输采取密闭措施。焊接车间弧焊设备采用焊接烟尘收集净化装置。涂装车间采用集中自动输调漆系统并密闭作业,喷漆室、流平室及烘干室采取封闭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喷漆室配备高效漆雾净化装置,流平室、烘干室以及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室、调漆间等应配备高效有机废气净化装置。总装车间补漆室配套有机废气净化设施,整车检测下线工位设汽车尾气收集装置。

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铸件毛坯生产车间,熔化、制芯、造型、砂处理和清理等工部产生烟(粉)尘的设备或工位均应配套烟(粉)尘收集净化措施,制芯工部制芯设备、选型工部浇注工位、铝件压铸设备均应配套有机废气净化措施,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零部件机械加工车间产生油雾的设备采取油雾收集净化措施,喷漆工位配套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发动机试验车间(工位)配套尾气净化设施。

燃油供应系统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各燃烧类处理设施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经开区入园项目对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处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机溶剂等液态化学品的储存、运输采取密闭措施。

7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涂装车间含重金属废水(液)应单独收集处理,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涂装车间脱脂等表面处理废液、电泳槽清洗废液、喷漆废水和机械加工车间废切削液、废清洗液应进行预处理。根据环境保护目标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等,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经开区入园项目需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

8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磷化渣、废漆渣、废溶剂、生产废水(液)物化处理产生的污泥及废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及运输应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机械加工车间应配套废切屑沥干设施。冲压废料、废动力电池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回收或综合利用。

经开区入园项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9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优化厂区总平面布置,对冲压车间、发动机试验间、空压站等高噪声污染源采取减振、隔声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振动影响。必要时试车跑道应采取隔声降噪措施。

经开区入园项目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优化厂区总平面布置,对冲压车间、发动机试验间、空压站等高噪声污染源采取减振、隔声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振动影响。

10

废气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要求;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执行。

经开区入园项目污染物排放均需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11

提出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关注油库、化学品库泄漏的环境风险。

经开区入园项目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12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经开区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

13

关注苯系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影响。新建、扩建项目选址布局应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建环境敏感目标等规划控制要求;改建项目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影响。

经开区新建、扩建项目选址布局应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建环境敏感目标等规划控制要求。

14

提出了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提出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求。

经开区入园项目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要求。

15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经开区入园项目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1.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试行)》(环办环评[2016]114号)分析,具体分析情况见表5.5.7。

表5.5.7制药建设项目审批情况一览表


审批原则

建设项目情况

1

本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包括医药中间体)、生物生化制品、有提取工艺的中成药制造、中药饮片加工、医药制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

2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医药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等相关要求。

经开区入园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医药行业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等相关要求。

3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规划等的相关要求。

新建、扩建、搬迁的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设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产业定位、园区规划、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经开区入区项目均位于经开区内,符合新(扩)建工业生产项目必须进入经多级政府认定的开发园区要求。

4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经开区入园项目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5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暂停审批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经开区入园项目污染物排放均需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

6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

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实验室废水、动物房废水等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灭菌、灭活预处理;毒性大、难降解及高含盐等废水应单独收集、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一并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项目,在厂内进行预处理,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应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纳管要求。直排外环境的废水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排放标准要求。

经开区入园项目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

7

优化生产设备选型,密闭输送物料,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并处理车间产生的无组织废气。发酵和消毒尾气、干燥废气、反应釜(罐)排气等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相应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对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较大的项目,应根据国家VOCs治理技术及管理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减少VOCs排放。动物房应封闭,设置集中通风、除臭设施。产生恶臭的生产车间应设置除臭设施,恶臭污染物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要求。

经开区入园项目优化生产设备选型,密闭输送物料,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并处理车间产生的无组织废气。

8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和《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的有关要求。

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污泥,须进行灭活预处理。中药渣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对未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动植物提取残渣、制药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应进行危险废物鉴别,在鉴别结论出来之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

经开区入园项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处理处置。

9

有效防范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在厂区与下游饮用水水源地之间设置观测井,并定期实施监测、及时预警,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安全。

经开区入园项目根据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10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经开区入园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降噪措施。

11

重大环境风险源合理布局,提出了合理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车间、罐区、库房等区域因地制宜地设置容积合理的事故池,确保事故废水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提出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建立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

经开区入园项目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12

对生物生化制品类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的处置应考虑生物安全性因素。

存在生物安全性风险的抗生素制药废水,应进行预处理以破坏抗生素分子结构。通过高效过滤器控制颗粒物排放,减少生物气溶胶可能带来的风险。涉及生物安全性风险的固体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置。

经开区入园项目对生物生化制品类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的处置应考虑生物安全性因素。

13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对搬迁项目的原厂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识别,提出开展污染调查、风险评估及环境修复建议。

经开区改、扩建项目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

14

关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进一步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提出有效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设置居民区、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经开区入园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

15

提出了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施工期和运营期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等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经开区入园项目制定施工期和运行期废气、废水、噪声以及周边环境质量的自行监测计划,明确网点布设、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和信息公开要求。

16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经开区入园项目按规定开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6环境现状调查

6.1自然环境概况

6.1.1地理位置

经开区位于南京城东北部,长江南岸,东经118°51′,北纬32°10′。经开区紧邻国内最大的内河外贸港——南京新生圩港和最大的内河集装箱港——南京龙潭港,紧靠南京长江二桥南岸,距南京禄口国际机场40公里,通过绕城高速公路和长江二桥,将南京市周围10条高速公路及国道连为一体,形成立体交叉的现代化运输网络。

6.1.2地形地貌、地质构造

经开区地形受长江古河道变迁的影响分为三大块。

一是乌龙山以北地区,该区地形较为平坦,标高5.0-8.0m之间,系长江漫滩相冲淤而成。土壤从上至下可分为四层:素填土、粉质粘土、淤泥粉质粘土及夹粉土。

二是乌龙山公园,该区为山地,平均高程50m。山体可见岩石出露,含有岩石裂隙承压水,水质优良。该山体植被良好,风景宜人。

三是乌龙山以南地区,该区为丘陵,标高20-32m不等,局部地区标高达40m左右。

南京市地貌特征属宁镇扬丘陵地区,地形比较复杂,低山、丘陵和谷地平原相间展布,其间低山丘陵区约占总面积的三分之二,在分布上主要有三个区带:老山及余脉,北东-南西走向,断续分布在浦口区内和六合区内,由较古老的石灰岩组成,最高峰龙洞山,海拔442m;宁镇山脉,北东-南西向弧行展布,在南京与镇江之间,由一系列褶皱山系组成,最高峰紫金山,海拔448m;茅东山脉,近南北向,南段分布于溧水、高淳二县境内,主要由芳山、湫湖山、东芦山等,主要由砂岩组成,最高峰丫髻山(溧阳),海拔410m。丘陵岗地之间,均发育有规模不等的河谷平原及河湖平原,地面高程一般在10~20m之间,近地表广泛堆积冲积相亚粘土,主要有长江河谷平原、滁河河谷平原、秦淮河河谷平原。广大丘岗地区地面标高20~130m,表层大面积分布下蜀组粘性土。

南京地区在大地构造上位于下扬子断块中部。基底为浅变质岩系,自晚元古代至古生代盖层发育较全,构造运动特征主要表现为升降式的振荡运动。自中生代开始,活动加剧,侏罗纪发生了燕山运动,是本区一次强烈的构造变动,奠定了本区地质构造的基本轮廓。燕山运动晚期主要表现为断裂活动,并伴随岩浆侵入和火山喷发。新生代以来喜山运动形成了一些平缓的褶皱和凹陷,早更新世伴随有断裂与岩浆活动,中更新世以后,活动减弱,并趋于相对稳定。

经开区介于中朝准地台和华南加里东断褶带两个不同的大地构造单元之间,是一条有着特殊地质发展历史的重要过渡带。是一条有着特殊地址发展历史的重要过渡带。

经开区地质构造主要有:龙-仓复背斜、南京-龙潭断裂(F2)、南京-镇江沿江断裂(F4)。

(1)龙-仓复背斜

沿长江南岸断续展布,由幕府山,栖霞山,龙潭等复背斜组成,轴向北东-近东西向。由于燕山期侵入岩的占据和侏罗系-白垩系地层的覆盖,走向上不连续,北(北西)翼被沿江断裂断失,只出露南翼。

(2)南京-龙潭断裂(F2):该断裂以往称为杨坊山—长林村逆掩断裂,自市区山西路向北东经玄武湖北、阳山、东阳至宝华山后延出区外,总体走向72°左右,其西南端为南京—淳化断裂所截,西南段被板仓岩体占据,区内长约20km,断面倾向南东,倾角25~50°,断带宽十几米~几十米,断带内可见岩层挤压破碎,强烈硅化及褪色现象,是区内一条很重要的控水断裂。

(3)南京-镇江沿江断裂(F4):属长江断裂带的一部分,总体走向近东西向,断层面北倾,倾角陡,正断层性质,从南京幕府山经燕子矶、栖霞山、龙潭延伸至镇江焦山。其北侧为苏北,南侧为下扬子隆起,断裂破碎带宽度较大,自数公里至数十公里不等,变称长江破碎带。

6.1.3水系及水文特征

经开区以北1公里处为长江(南京燕子矶镇-南京九乡河口)江段,本江段为感潮江段,年平均流量约28600m3/s。枯水期与常年水量比为0.89∶1,平均潮差0.57m,最大潮位差1.56m。洪水期最大流速3.39m/s,平水期流速1.0m/s,平均流速1.1-1.4m/s。水面比降高水位时为万分之零点二,低水位时为万分之零点三。

经开区西南为兴武沟。兴武沟自南向北流入长江。兴武沟长约3.5km,宽20m左右,水深1-2.5m。枯水期水流基本静止。兴武沟是经开区内的主要排水沟。经开区高科污水处理厂出水即通过兴武沟排入长江。

经开区水系分布情况见图6.1-1。

栖霞区有丰富的地下水资源,仙鹤门-东阳溶洞裂隙水富水带位于栖霞区中部低山丘陵地区,其西起仙鹤门,东至东阳镇,为宽3km,长约15km的狭长区域。

仙鹤门-东阳富水带由于受到南、北、东三面隔水边界的阻挡,地下水由青龙山、汤山、天王山等南部山区的侧向径流及降雨渗透补给,补给水从四周较高的位置流向中心较低的位置,这为地下水储存、富集造成有利条件。埋藏深的地下水缓慢地由西南向北东流动,最后以泉群形式溢出地表,该富水地带面积49平方公里,天然资源为332.4万m3/年,开采资源3.5万m3/日,单井涌水量一般大于2000m3/日。富水区除向斜边缘含水岩层零星出露外,其余均被第四系松散层覆盖,厚度30-100m,以下蜀组粘土、亚粘土为主,具有较好的隔水性,因而仙鹤门地下水源地属埋藏型承压岩溶水水源地。

经开区环境水文地质条件较简单,主要分布孔隙潜水和微承压水,除局部地段基岩出露地区外,孔隙潜水含水层在区均有分布;微承压水含水层仅分布于长江漫滩区。区内大部分富水性较差,单井涌水量不超过100m3/天。北侧受长江影响,富水性稍好,单井涌水量为100~300m3/天。

区内地下水受地形影响总体流向以西南流向东北,水力梯度较大,约为0.002。

(1)潜水

区内潜水水位埋深较浅,大部分区域地下水埋深在1~3m之间;潜水含水层岩性以亚粘土夹砂。

(2)承压水

丰水期承压水头1.5~2.0m之间,略具有微承压性。深层地下水主要接受上层越流补给及北部侧向径流补给,人工开采为其主要排泄方式,水位动态受人工开采制约和影响。

6.1.4气候气象特征

南京地区属北亚热带季风气候,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适中。降雨量四季分配不均。冬半年(10~3月)受寒冷的极地大陆气团影响,盛行偏北风,降雨较少;夏半年(4~9月)受热带或副热带海洋性气团影响,盛行偏南风,降水丰富。尤其在春夏之交的5月底至6月,由于“极锋”移至长江流域一线而多“梅雨”。夏末秋初,受沿西北向移动的台风影响而多台风雨,全年无霜期222~224天,年日照时数1987~2170小时。根据近20年气象资料统计,南京地区主要的气象气候特征见表6.1-1。

表6.1.1 南京地区主要气象气候特征

编号

项目

数量及单位

1

气温

年平均气温

16.5℃

极端最高气温

38.0℃

极端最低气温

-6.6℃

2

湿度

年平均相对湿度

72%

3

降水

年平均降水量

1178.3mm

4

气压

年平均气压

1013.9mb

5

风速

年平均风速

2.4m/s

多年实测极大风速

8.3m/s

6

风向

主导风向

E

风向频率

13.1%


6.2环境质量现状

6.2.1大气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6.2.1.1区域达标判断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根据实况数据统计,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为304天,同比增加49天,达标率为83.1%,同比上升13.2个百分点。其中,达到一级标准天数为97天,同比增加42天;未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为62天(其中,轻度污染56天,中度污染6天),主要污染物为O3和PM2.5。各项污染物指标监测结果:PM2.5年均值为31μg/m3,达标,同比下降22.5%;PM10年均值为56μg/m3,达标,同比下降18.8%;NO2年均值为36μg/m3,达标,同比下降14.3%;SO2年均值为7μg/m3,达标,同比下降30.0%;CO日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1.1mg/m3,达标,同比下降15.4%;O3日最大8小时值超标天数为44天,超标率为12.0%,同比减少6.9个百分点。

表6.2-1 达标区判定一览表

污染物

年评价指标

现状浓度

(μg/m3

标准值

(μg/m3

占标率

(%)

达标情况

2020年

S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7

60

11.7

达标

NO2

年平均质量浓度

36

40

90

达标

PM10

年平均质量浓度

56

70

80

达标

PM2.5

年平均质量浓度

31

35

88.6

达标

O3

90百分位8h均值

/

160

/

不达标

CO(mg/m3

95百分位日均值

1.1

4

27.5

达标


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为不达标区。

6.2.1.2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选取距离规划区边界约20.2km处的迈皋桥国控点(站点编号320100068,118.803°E,32.1083°N)的2020年监测数据作为评价区域基本污染物质量现状的评价依据,详见表6.2-2。

表6.2-2 基本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监测点名称

污染物

年评价指标

现状浓度

(μg/m3

标准值

(μg/m3

占标率%

超标频率

%

达标

情况

迈皋桥

SO2

24h平均第98百分位数

15

150

10

0

达标

年平均

7.3

60

12.17

/

达标

NO2

24h平均第98百分位数

70

80

87.5

0

达标

年平均

35.9

40

89.75

/

达标

PM10

24h平均第95百分位数

119

150

79.33

0

达标

年平均

53.1

70

75.86

/

达标

PM2.5

24h平均第98百分位数

97

75

129.33

4.18

超标

年平均

31.5

35

90

/

达标

CO

24h平均第95百分位数

1.3

4

32.5

0

达标

O3

日最大8h滑动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数

165

160

103.125

11.46

超标

注:[1]超标频率=全年超标天数/全年有效天数;

[2]CO浓度单位为mg/m3


可知,评价区域SO2、NO2、PM10和CO达标,PM2.5和O3未达标。PM2.524小时平均第98百分位数浓度占标率为129.33%,超标率为4.18%;O3日最大8小时平均保证率浓度占标率为103.125%,超标率为11.46%。

6.2.1.3其他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

(1)测点布设:共布设6个大气监测点,详见表6.2-3和图6.2-1。

表6.2-3 大气监测布点及监测项目一览表

编号

监测点位名称

方位

与上一轮规划环评监测点位关系

监测因子

G1

开发区管委会

区内

一致

甲醇、氯化氢、非甲烷总烃、氨、硫酸雾、丙酮、氟化物、甲醛、苯、甲苯、二甲苯、硫化氢、TVOC及监测期间的气象要素

G2

原国际纸业有限公司

区内

一致

G3

八卦洲

区外

一致

G4

新合村

区外

新增

G5

新尧新城

区外

一致

G6

燕子矶新城

区外

一致

(2)监测因子:氯化氢、硫化氢、氨、氟化物、硫酸雾、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甲醇、丙酮、非甲烷总烃、TVOC及监测期间的气象要素。

(3)监测时间和频次:2021年10月8日~10月14日,连续7天,硫化氢、氨、苯、甲苯、二甲苯、丙酮、甲醛、非甲烷总烃监测小时值,氯化氢、氟化物、硫酸雾、甲醇监测小时值和日均值,TVOC监测8小时均值。小时值每天采样4次(2:00、8:00、14:00、20:00),日均值每天采样一次,8小时均值每天采样一次(2:00-10:00)。采样监测同时记录风向、风速、气压、气温等常规气象要素。

(4)监测方法:按原国家环保总局出版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分析方法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5)监测期气象数据

表6.2-4 环境空气现场气象参数

采样时间

环境温度℃

大气压kPa

相对湿度%

风速m/s

风向

天气状况

2021.10.8

00:00-00:00(次日)

18.8-24.2

100.0-100.5

60.1-63.3

2.2-3.1

西

2021.10.9

00:00-00:00(次日)

20.6-29.8

100.2-100.4

58.9-63.3

2.1-2.9

西南

2021.10.10

00:00-00:00(次日)

20.4-31.1

100.2-100.5

57.8-63.8

2.1-3.1

2021.10.11

00:00-00:00(次日)

17.6-25.0

100.0-100.4

59.1-62.4

1.8-2.4

多云

2021.10.12

00:00-00:00(次日)

18.6-27.8

100.0-100.3

58.1-62.5

2.1-2.9

西南

2021.10.13

00:00-00:00(次日)

18.4-27.4

100.1-101.4

57.1-64.5

2.0-3.1

西南

多云

2021.10.14

00:00-00:00(次日)

20.4-27.6

100.0-101.3

58.5-63.5

2.0-2.5

东南

(6)监测结果及评价:

①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评价范围所在区域环境功能区划为二类区,SO2、NO2、CO、O3、PM2.5、PM10、氟化物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29号);硫化氢、氨、苯、甲苯、二甲苯、丙酮、甲醛、氯化氢、硫酸、甲醇、TVOC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参考限值;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

大气质量现状采用单项标准指数法,即:

Iij=Cij/Csj

式中:Iij:第i种污染物在第j点的标准指数;

Cij:第i种污染物在第j点的监测平均值,mg/Nm3

CSj:第i种污染物的评价标准,mg/Nm3

②评价结果

监测结果见表6.2-5。

表6.2-5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结果(mg/m3

测点编号

G1

G2

G3

G4

G5

G6

达标情况

名称

开发区管委会

原国际纸业有限公司

八卦洲

新合村

新尧新城

燕子矶新城

氯化氢

小时浓度

范围

0.02L

0.02L

0.02L

0.02L

0.02L

0.02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日均浓度

范围

0.02L

0.02L

0.02L

0.02L

0.02L

0.02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氟化物

小时浓度

范围

0.0008-0.001

0.0008-0.001

0.0008-0.001

0.0008-0.001

0.0008-0.001

0.0008-0.001

达标

占标率(%)

4-5

4-5

4-5

4-5

4-5

4-5

超标率(%)

0

0

0

0

0

0

日均浓度

范围

0.00064-0.00074

0.00062-0.00077

0.00057-0.00076

0.00062-0.00073

0.00063-0.00078

0.00058-0.00076

达标

占标率(%)

9.1-10.6

8.9-11

8.1-10.9

8.9-10.4

9-11.1

8.3-10.9

超标率(%)

0

0

0

0

0

0

硫酸雾

小时浓度

范围

0.043-0.045

0.043-0.046

0.043-0.046

0.046-0.048

0.046-0.048

0.046-0.048

达标

占标率(%)

14.3-15

14.3-15.3

14.3-15.3

15.3-16

15.3-16

15.3-16

超标率(%)

0

0

0

0

0

0

日均浓度

范围

0.028-0.03

0.027-0.03

0.029-0.031

0.029-0.031

0.029-0.031

0.027-0.031

达标

占标率(%)

28-30

27-30

29-31

29-31

29-31

27-31

超标率(%)

0

0

0

0

0

0

甲醇

小时浓度

范围

0.4L

0.4L

0.4L

0.4L

0.4L

0.4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日均浓度

范围

0.4L

0.4L

0.4L

0.4L

0.4L

0.4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硫化氢

小时浓度

范围

0.002-0.004

0.002-0.004

0.002-0.004

0.002-0.004

0.002-0.004

0.002-0.004

达标

占标率(%)

20-40

20-40

20-40

20-40

20-40

20-40

超标率(%)

0

0

0

0

0

0

小时浓度

范围

0.01L

0.01L

0.01L

0.01L

0.01L

0.01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小时浓度

范围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甲苯

小时浓度

范围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二甲苯

小时浓度

范围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0.0015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丙酮

小时浓度

范围

0.00047L

0.00047L

0.00047L

0.00047L

0.00047L

0.00047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甲醛

小时浓度

范围

0.00028L

0.00028L

0.00028L

0.00028L

0.00028L

0.00028L

达标

占标率(%)

/

/

/

/

/

/

超标率(%)

0

0

0

0

0

0

非甲烷总烃

小时浓度

范围

0.34-0.48

0.37-0.48

0.34-0.49

0.32-0.49

0.36-0.48

0.33-0.48

达标

占标率(%)

17-24

18.5-24

17-24.5

16-24.5

18-24

16.5-24

超标率(%)

0

0

0

0

0

0

TVOC

八小时均值浓度

范围

0.0092-0.033

0.0044-0.026

0.0032-0.027

0.0026-0.021

0.0024-0.025

0.0023-0.03

达标

占标率(%)

1.5-5.5

0.7-4.3

0.5-4.5

0.4-3.5

0.4-4.2

0.4-5

超标率(%)

0

0

0

0

0

0

注:L表示未检出。

6.2.1.4环境空气达标方案

2020年南京市人民政府制定了《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

1、目标指标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整体持续改善确保环境空气质怔优良天数比例达72%,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39微克/立方米;力争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73%,PM2.5年均浓度下降至38微克/立方米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量较2015年分别削减28%、24.1%、24.4%全面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水平。

2、主要内容

1)进一步调优产业结构

①加强环境准入。严格执行“三线一单”及差别化环境准入,推动落后产能稳妥腾退,坚决反对“一刀切”;强化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扯联动的“三挂钩”机制,严控新增污染物排放项目。

②推进产业优化升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落实《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加快推进主导产业优化升级。

③开展“散乱污”企业整治“回头看“。防止已整治的“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依照国家和省制定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实施动态排查机制,发现一起,整治一起。

2)进一步调优能源结构

①削减煤炭消费总量。完成省下达的减煤任务,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在50%以内,电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重力争提高到55%以上,严肃查处虚假上报耗煤数据现象。

②加强煤质监管。实施煤质与供热价格挂钩机制,定期对重点燃煤企业煤质实施抽检,不符合要求的,调减供热价格。

③淘汰老旧燃煤机组。

④提高天然气占比。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43亿立方米,占能源消费比重提高到9%以上。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原则上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鼓励各类资本进入我市供气市场,开展输储设施建设和贸易合作,通过管道、车载LNG等运输方式.增加气源供应。

⑤发展可再生能源。因地制宜发展太阳能光伏、风能、地热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6%。

3)进一步调优用地结构

①加强裸土整治。整治土方作业区、长期闲置土地、临时渣土堆场、河道河床及主次于道两侧裸土全市渣土弃置场、建成区所有裸露地面采取覆盖、绿化、硬化等方式,除必要施工作业外,实现全市区域无裸土。

②加强秸杆焚烧管控。强化各级政府秸杆禁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禁烧措施,在夏收和秋收阶段开展秸秤禁烧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露天焚烧造成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加强秸杆综合利用。全面推进秸秤综合利用,完善秸秤机械化还田、收储、规模化利用等环节的扶持政策,大力推进秸杆肥料化、能源化、饲料化、基料化、原料化等多种形式利用,秸杆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③减少化肥、农药用量。编制农业源氨排放清单,实施种植业等主要污染源或污染环节氨排放水平监测监控,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有机肥替代化肥等高效施肥技术和模式,推进农机农艺融合、有机无机肥结合、基肥追肥统筹。建立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制度,宣传和普及安全用药技术,严格执行安全间隔期。推广环境友好型科学轮作模式,开展耕地轮作休耕。。

④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制定统一的餐饮企业整治标准。非商用建筑内依法禁止建设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项目。餐饮经营单位和单位食堂应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有效运行。

⑤加强餐饮源头管控。严查餐饮项目“无照无证”、“占道经营”、“露天烧烤”;引导新建餐饮项目合理选址,对选址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餐饮项目,不予核发(换发)食品经营许可证。

⑥落实烟花爆竹禁放。禁放区域严格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强化节日期间和日常禁放监管,落实有效禁放措施。加强源头销售经营的查处力度。

4)实施重大专项行动

①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实施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扩大、细化应急管控措施、工程项目名单;以减少重污染天气,降低PM2.5浓度为着力点,落实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聚焦重点领域,将攻坚目标、任务措施分解落实到区(园区),督促企业制定落实具体措施。

②修订完善应急预案。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做到涉气企业和工序减排措施全覆盖。

③加强应急响应。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开展环境空气质量中长期趋势预测工作。

④健全调度机制。严格落实省级预警要求,及时实施应急响应措施,切实降低重污染天气不利影响;健全应急指挥调度机制.聚焦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问题,综合运用用电监控、重点源在线监控、网格化监测系统、走航监测、遥感遥测等手段,强化指挥调度,科学、精准、依法应对重污染天气。

⑤完善应急减排措施。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明确不同应急等级条件下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基于绩效分级采取差异化管控,对钢铁、焦化、炭素、铜冶炼、陶瓷、玻璃、石灰窑、炼油和石油化工、制药、农药、涂抖、油墨等重点行业,确定A、B、C级企业,A级企业自行采取应急管控措施,C级企业采取更多应急管控措施;在黄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对钢铁、建材、化工、矿山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柴油货车停运等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政企沟通协商落实有效管控措施,实现污染缩时削峰;重污染天气期间条件适宜时,组织实施人工降雨。

⑥全面优化管控豁免。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强化15个重点行业实施绩效评价豁免,指导重大民生保障和战略性新兴产业豁免,联合开展建设施工类项目豁免.鼓励其他行业差异化减排豁免,培育生产技术工艺先进、治污水平高、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标杆企业和工地;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和差别化管理工地“应免尽免”并实施动态管理全市豁免企业数世较2019年增加50%以上,豁免工地数量达工地总数的50%以上。

⑦开展区域联防联控。落实《长三角地区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计划,参与环境协同监管和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积极做好进博会、国家公祭日等国家活动空气质量保障。落实《南京都市圈一体化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推进都市圈城市大气联防联控,共享城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和重点大气污染源信息;协同开展污染物减排、机动车及油品监管、秸秆禁烧、扬尘防治等工作;共商应急管控方案,落实管控措施,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共同开展城市污染天气监测及协同防治研究工作。

6.2.2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监测断面设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有高科污水处理厂和铁北污水处理厂,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均在高科污水处理厂服务范围内。两座污水处理厂尾水均经过兴武沟排入长江。根据区域污水处理厂尾水去向和周围水系情况,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地表水评价范围内共布设4个地表水监测断面,详见表6.2-6和图6.2-2。

河流监测断面设置一条垂线,垂线上采样点取混合样。

表6.2-6 地表水水质监测断面

编号

河流

断面名称

监测项目

W1

兴武沟

兴武沟入江口前500米

pH、COD、高锰酸盐指数、SS、氨氮、总氮、总磷、硫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石油类、六价铬、镍、铜、锌、氟化物、苯、甲苯、二甲苯、氯化物、粪大肠菌群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同时测量各断面的流量、河宽、河深、流速、水温等水文参数

W2

长江

兴武沟入江口上游500米

W3

兴武沟入江口下游1000米

W4

兴武沟入江口下游3000米


(2)监测因子:pH、COD、高锰酸盐指数、SS、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氟化物、挥发酚、氰化物、硫化物、氯化物、苯、甲苯、二甲苯、六价铬、镍、铜、锌、粪大肠菌群数、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同时测量各断面的流量、河宽、河深、流速、水温等水文参数。

(3)监测时间和频次:2021年10月8日~10月10日,连续监测3天,每天采样二次,长江涨落潮时刻各一次。

(4)监测分析方法:水质监测采样及分析方法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要求进行。

(5)监测结果及评价:

①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根据《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长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兴武沟参照执行Ⅴ类标准。

采用单项水质参数评价模式,在各项水质参数评价中,对某一水质参数的现状浓度采用多次监测的平均浓度值,单因子污染指数计算公式为:

Sij= Cij/Csj

式中:Sij:第i种污染物在第j点的标准指数;

??????Cij:第i种污染物在第j点的监测平均浓度值,mg/L;

??????CSj:第i种污染物的地表水水质标准值,mg/L;

pH为:


????????????????????????????????pHj≤7.0

????????????????????????


pHj>7.0??


式中:SpHj:为水质参数pH在j点的标准指数;

??????pHj:为j点的pH值;

??????pHsu:为地表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pH值上限;

??????pHsd:为地表水水质标准中规定的pH值下限;

②评价结果:监测结果见表6.2-7。

表6.2-7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统计及评价(单位:mg/L,pH无量纲,粪大肠杆菌数MPN/L)

断面

名称

监测项目

pH

COD

高锰酸盐指数

SS

氨氮

总氮

总磷

石油类

氟化物

挥发酚

氰化物

硫化物

氯化物

甲苯

间,对二甲苯

邻二甲苯

六价铬

粪大肠杆菌数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W1

最小值

7.4

16

3.4

7

0.496

1.36

0.11

0.02

0.5

0.0061

0.004L

0.005L

58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342

0.00444

0.0316

<200

0.18

最大值

7.6

18

3.8

9

0.511

1.42

0.13

0.03

0.54

0.0062

0.004L

0.005L

62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44

0.00683

0.0402

<200

0.22

平均值

7.52

16.67

3.62

8

0.504

1.39

0.117

0.028

0.52

0.0062

/

/

60

/

/

/

/

/

0.00408

0.00589

0.0346

<200

0.2

Ⅴ类标准

6~9

40

15

150

2

2

0.4

1

1.5

0.1

0.2

1

250

0.01

0.7

0.5

0.5

0.1

0.02

1

2

40000

0.3

污染指数

0.26

0.42

0.24

0.05

0.252

0.695

0.2925

0.028

0.35

0.062

/

/

0.24

/

/

/

/

/

0.204

0.00589

0.0173

/

0.67

超标率%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W2

最小值

7.6

11

2

11

0.179

0.32

0.08

0.02

0.44

0.0003L

0.004L

0.005L

19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108

0.00371

0.00854

220

0.14

最大值

7.9

13

2.3

15

0.192

0.35

0.09

0.03

0.46

0.0003L

0.004L

0.005L

23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125

0.0047

0.0117

240

0.18

平均值

7.73

12

2.15

13

0.187

0.33

0.082

0.025

0.45

/

/

/

21.5

/

/

/

/

/

0.00113

0.00421

0.01012

228

0.15

Ⅱ类标准

6~9

15

4

25

0.5

0.5

0.1

0.05

1

0.002

0.05

0.1

250

0.01

0.7

0.5

0.5

0.05

0.02

1

1

2000

0.2

污染指数

0.365

0.8

0.5375

0.52

0.374

0.66

0.82

0.5

0.45

/

/

/

0.086

/

/

/

/

/

0.0565

0.00421

0.01012

0.114

0.75

超标率%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W3

最小值

7.7

11

2.6

15

0.183

0.26

0.07

0.02

0.42

0.0009

0.004L

0.005L

20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06

0.00294

0.00349

9200

0.14

最大值

7.9

14

2.8

19

0.196

0.29

0.09

0.03

0.43

0.001

0.004L

0.005L

22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093

0.00334

0.0064

9200

0.17

平均值

7.78

13.17

2.65

17.33

0.19

0.28

0.08

0.028

0.423

0.00095

/

/

21.2

/

/

/

/

/

0.00077

0.00313

0.00498

9200

0.15

Ⅱ类标准

6~9

15

4

25

0.5

0.5

0.1

0.05

1

0.002

0.05

0.1

250

0.01

0.7

0.5

0.5

0.05

0.02

1

1

2000

0.2

污染指数

0.39

0.878

0.6625

0.6932

0.38

0.56

0.8

0.56

0.423

0.475

/

/

0.0848

/

/

/

/

/

0.0385

0.00313

0.00498

4.6

0.75

超标率%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100

0

W4

最小值

7.6

11

2.2

14

0.206

0.37

0.07

0.02

0.38

0.0004

0.004L

0.005L

19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026

0.00119

0.00094

490

0.14

最大值

7.8

13

2.4

19

0.22

0.39

0.08

0.03

0.42

0.0004

0.004L

0.005L

24

0.0004L

0.0003L

0.0005L

0.0002L

0.004L

0.00109

0.00391

0.00419

560

0.18

平均值

7.73

12.17

2.3

16.67

0.213

0.38

0.078

0.028

0.403

0.0004

/

/

22.2

/

/

/

/

/

0.00064

0.00252

0.00254

535

0.16

Ⅱ类标准

6~9

15

4

25

0.5

0.5

0.1

0.05

1

0.002

0.05

0.1

250

0.01

0.7

0.5

0.5

0.05

0.02

1

1

2000

0.2

污染指数

0.365

0.81

0.575

0.6668

0.426

0.76

0.78

0.56

0.403

0.2

/

/

0.0888

/

/

/

/

/

0.032

0.00252

0.00254

0.2675

0.8

超标率%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注:L表示未检出。

由图表可知:

1、兴武沟:监测断面水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

2、长江:W3监测断面粪大肠杆菌数监测值超标,超标率为100%,其他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水质标准。

6.2.3声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持平,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3.8%,同比上升5.4个百分点。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昼间区域声环境为二级(较好)水平。

(1)测点布设:布设31个噪声监测点位,详见图6.2-3。

(2)监测项目:Leq(A)。

(3)监测时间和频次:2021年10月11日~10月12日,连续监测2天,昼夜各一次。

(4)监测方法:监测方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使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的声级计进行监测。

(5)监测结果及评价:

①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

根据《南京市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宁政发[2014]34号),声环境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3类、4类标准。

根据2021年10月11日~10月12日的监测结果对照评价标准进行本地区声环境质量现状评价。

②评价结果:监测结果见表6.2-8。

表6.2-8 区域环境噪声现状监测结果?? 单位:dB(A)

采样日期

采样点

等效声级值dB(A)

执行标准

超标值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昼间

夜间

2021.10.11

N1

55

44

70

55

0

0

N2

56

44

65

55

0

0

N3

57

43

65

55

0

0

N4

56

43

65

55

0

0

N5

54

41

65

55

0

0

N6

56

41

65

55

0

0

N7

57

41

70

55

0

0

N8

57

43

65

55

0

0

N9

55

42

65

55

0

0

N10

56

42

65

55

0

0

N11

55

42

65

55

0

0

N12

56

42

65

55

0

0

N13

56

44

65

55

0

0

N14

56

44

65

55

0

0

N15

59

44

65

55

0

0

N16

64

45

70

55

0

0

N17

58

44

65

55

0

0

N18

54

44

65

55

0

0

N19

64

45

70

55

0

0

N20

65

45

70

55

0

0

N21

57

42

65

55

0

0

N22

57

43

65

55

0

0

N23

58

44

65

55

0

0

N24

56

42

65

55

0

0

N25

65

45

70

55

0

0

N26

52

43

65

55

0

0

N27

56

43

65

55

0

0

N28

56

43

65

55

0

0

N29

65

45

70

55

0

0

N30

56

44

65

55

0

0

N31

58

44

65

55

0

0

2021.10.12

N1

56

44

70

55

0

0

N2

55

42

65

55

0

0

N3

57

42

65

55

0

0

N4

55

43

65

55

0

0

N5

54

44

65

55

0

0

N6

56

41

65

55

0

0

N7

56

43

70

55

0

0

N8

57

44

65

55

0

0

N9

55

42

65

55

0

0

N10

56

44

65

55

0

0

N11

56

43

65

55

0

0

N12

55

42

65

55

0

0

N13

56

44

65

55

0

0

N14

55

43

65

55

0

0

N15

58

44

65

55

0

0

N16

64

45

70

55

0

0

N17

58

43

65

55

0

0

N18

56

43

65

55

0

0

N19

64

45

70

55

0

0

N20

63

45

70

55

0

0

N21

56

43

65

55

0

0

N22

56

43

65

55

0

0

N23

57

43

65

55

0

0

N24

55

44

65

55

0

0

N25

65

45

70

55

0

0

N26

56

44

65

55

0

0

N27

57

42

65

55

0

0

N28

57

44

65

55

0

0

N29

65

45

70

55

0

0

N30

56

44

65

55

0

0

N31

57

43

65

55

0

0

备注:2021年10月11日昼间多云、北风、风速2.1-2.3m/s;夜间多云、北风、风速2.2-2.6m/s。

现状监测结果表明,经开区各监测点位昼夜噪声监测值均能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3类、4类区标准要求。

6.2.4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测点布设:布设7个地下水水质水位监测点(D1~D7),另外测7个地下水水位监测点(D8~D14),详见表6.2-9和图6.2-1。

(2)监测因子:

①K+、Na+、Ca2+、Mg2+、CO32-、HCO3-、Cl-、SO42-的浓度;

②基本因子:pH、氨氮、硝酸盐、亚硝酸盐、挥发性酚类、氰化物、砷、汞、铬(六价)、总硬度、铅、氟、镉、铁、锰、镍、铜、溶解性总固体、高锰酸盐指数、硫酸盐、氯化物、总大肠杆菌群、细菌总数;

③特征因子:总磷、锌、苯、甲苯、二甲苯、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④地下水位、水温。

(3)监测时间和频次:年2021年10月10日,监测1天,每天1次。

表6.2-9 地下水监测点及监测项目一览表

编号

监测点位名称

方位

监测因子

D1

南京宝日钢丝制品有限公司

区内

D2

江南永新光电

区内

D3

华新有色合金北侧地块

区内

D4

恩梯恩精密机电北侧地块

区内

D5

可隆特种纺织品公司

区内

D6

白敬宇制药

区内

D7

乐金显示(南京)有限公司

区内

D8

迈尧路与迈化路交叉口

区外

D9

尧顺家园

区外

D10

甘家巷

区外

D11

中国石化金陵分公司炼油运行部

区外

D12

小漓江路与兴漓路交叉口

区外

D13

南京石油南京中油金翔石油公司

区外

D14

太新路与南京八卦洲长江大桥交叉口

区外


(4)监测分析方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5)监测及评价结果:见表6.2-10、6.2-11。

表6.2-10 地下水水位、水温信息表

编号

埋深(m)

水位(m)

水温(℃)

D1

0.9

20.1

16.1

D2

1.1

28.1

16.5

D3

1

31.4

16.3

D4

0.8

36.2

17

D5

1.2

29.8

16.8

D6

1

7.1

16

D7

1.3

34.3

16.5

D8

1.1

15.6

16.5

D9

0.9

25.3

16.9

D10

1.3

15

16

D11

1.4

31.8

17.1

D12

1.6

6.4

17.2

D13

1.3

5.3

16.6

D14

1.5

8.8

16.3

表6.2-11 地下水水质监测及评价结果表(单位:mg/L,pH无量纲,总大肠菌群MPN/100mL,细菌总数CFU/mL)

监测项目

点位

D1

D2

D3

D4

D5

D6

D7

钙离子

监测结果

40

77.9

122

55.9

34.9

38.6

78.2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钾离子

监测结果

1.84

1.53

2.54

1.69

1.76

2.86

1.78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镁离子

监测结果

8.24

15.9

30.9

8.7

8.72

8.33

15.5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钠离子

监测结果

6.14

18.5

38.1

24.9

8.45

6.07

25.9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3.07

9.25

19.05

12.45

4.23

3.04

12.95

碳酸根离子(以CO32-计)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碳酸氢根离子(以HCO3-计)

监测结果

128

249

449

113

112

126

230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氯离子

监测结果

7.84

14

24.1

21.9

9.08

7.67

19.7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硫酸根离子

监测结果

7.44

37.6

87.2

76

17.6

7.39

66.8

质量分类

/

/

/

/

/

/

/

占标率%

/

/

/

/

/

/

/

pH

监测结果

7.3

7.5

7.2

7.3

7.5

7.3

7.5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氨氮

监测结果

0.07

0.487

0.466

0.294

0.156

0.193

0.484

质量分类

II

III

III

III

III

III

III

占标率%

14

97.4

93.2

58.8

31.2

38.6

96.8

总硬度

监测结果

134

267

437

176

125

130

274

质量分类

I

II

III

II

I

I

II

占标率%

29.78

59.33

97.11

39.11

27.78

28.89

60.89

耗氧量

监测结果

2.26

2.52

2.92

2.84

2.16

2.2

2.84

质量分类

III

III

III

III

III

III

III

占标率%

75.33

84

97.33

94.67

72

73.33

94.67

硝酸盐

监测结果

ND

ND

ND

0.6

ND

ND

0.4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2

亚硝酸盐

监测结果

0.003

0.003

0.007

0.142

0.006

0.002

0.064

质量分类

I

I

I

III

I

I

II

占标率%

0.3

0.3

0.7

14.2

0.6

0.2

6.4

挥发酚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六价铬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溶解性总固体

监测结果

210

387

641

340

238

216

440

质量分类

I

II

III

II

I

I

II

占标率%

21

38.7

64.1

34

23.8

21.6

44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监测结果

0.00154

0.00154

0.00162

0.00121

0.00166

0.00174

0.00164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1.54

1.54

1.62

1.21

1.66

1.74

1.64

监测结果

0.022

0.025

0.0243

0.019

0.0258

0.0251

0.0254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7.33

8.33

8.1

6.33

8.6

8.37

8.47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监测结果

0.00236

0.00246

0.00241

0.00173

0.00252

0.00248

0.00252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0.236

0.246

0.241

0.173

0.252

0.248

0.252

监测结果

0.00338

0.00368

0.00365

0.00295

0.00357

0.00374

0.00363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0.338

0.368

0.365

0.295

0.357

0.374

0.363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监测结果

0.00447

0.0064

0.00597

0.00419

0.00646

0.0061

0.00614

质量分类

I

III

III

I

III

III

III

占标率%

44.7

64

59.7

41.9

64.6

61

61.4

硫酸盐

监测结果

10

37

86

78

22

11

62

质量分类

I

I

II

II

I

I

II

占标率%

4

14.8

34.4

31.2

8.8

4.4

24.8

氯化物

监测结果

11

14

21

22

11

12

18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4.4

5.6

8.4

8.8

4.4

4.8

7.2

氰化物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监测结果

0.094

0.108

0.109

0.095

0.1

0.097

0.11

质量分类

II

III

III

II

II

II

III

占标率%

31.33

36

36.33

31.67

33.33

32.33

36.67

氟化物

监测结果

0.46

0.48

0.49

0.93

0.46

0.51

0.65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46

48

49

93

46

51

65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甲苯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间,对-二甲苯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邻-二甲苯

监测结果

ND

ND

ND

ND

ND

ND

ND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

/

/

/

/

/

/

石油类

监测结果

0.02

0.03

0.03

0.02

0.02

0.03

0.03

质量分类

I

I

I

I

I

I

I

占标率%

40

60

60

40

40

60

60

总磷

监测结果

0.18

0.19

0.19

0.18

0.19

0.14

0.15

质量分类

III

III

III

III

III

III

III

占标率%

90

95

95

90

95

70

75

总大肠菌群

监测结果

42

<2

13

<2

<2

<2

<2

质量分类

IV

I

IV

I

I

I

I

占标率%

1400

66.67

433.33

66.67

66.67

66.67

66.67

菌落总数

监测结果

850

930

730

810

580

880

750

质量分类

IV

IV

IV

IV

IV

IV

IV

占标率%

850

930

730

810

580

880

750

注:“ND”表示未检出,涉及项目检出限为:碳酸根离子5mg/L;硝酸盐0.2mg/L;挥发酚0.0003mg/L;六价铬0.004mg/L;汞0.00004mg/L;镍0.00006mg/L;砷0.00012mg/L;镉0.00005mg/L;氰化物0.002mg/L;苯0.0004mg/L;甲苯0.0003mg/L;间,对-二甲苯0.0005mg/L,邻-二甲苯0.0002mg/L等。


由图表可知,各测点中D1点、D3点总大肠菌群,D1点、D2点、D3点、D4点、D5点、D6点、D7点菌落总数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其余测点各因子水质均符合III类及以上标准。

6.2.5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测点布设:共布设12个土壤监测点,详见表6.2-12和图6.2-1。

(2)监测因子:

①pH;

②重金属和无机物:砷、镉、铬(六价)、铜、铅、汞、镍;

③挥发性有机物:四氯化碳、氯仿、氯甲烷、1,1-二氯乙烷、1,2-二氯乙烷、1,1-二氯乙烯、顺-1,2-二氯乙烯、反-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1,2-二氯丙烷、1,1,1,2-四氯乙烷、1,1,2,2-四氯乙烷、四氯乙烯、1,1,1-三氯乙烷、1,1,2-三氯乙烷、三氯乙烯、1,2,3-三氯丙烷、氯乙烯、苯、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乙苯、苯乙烯、甲苯、间二甲苯+对二甲苯、邻二甲苯;

④半挥发性有机物:硝基苯、苯胺、2-氯酚、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

⑤石油烃类:石油烃(C10~C40);

⑥氟化物;

(3)监测时间和频次:2021年10月8日,监测1次。

表6.2-12 土壤监测点及监测项目一览表

编号

监测点位名称

方位

取样类别

监测因子

T1

新港大道南侧260米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2

江南永新光电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3

华新有色合金北侧地块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4

恩梯恩精密机电北侧地块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5

可隆特种纺织品公司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6

白敬宇制药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7

恒久路北侧150米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8

伊丹树脂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9

仙新东路东侧180米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10

乐金显示(南京)有限公司

区内

柱状样

①、②、③、④、⑤、⑥

T11

燕子矶新城

区外

表层样

①、②、③、④、⑤、⑥

T12

新合村

区外

表层样

①、②、③、④、⑤、⑥

(4)监测分析方法:按国家环保局颁发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和《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有关规定执行。

(5)监测结果及评价:监测结果见表6.2-13。

表6.2-13(a) 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单位:mg/kg,pH无量纲)

监测因子

T1

T2

T3

T4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pH

7.08

6.94

6.9

7.64

8.06

7.87

7.23

7.68

7.76

7.97

8.05

7.97

13.2

10.1

9.54

8.59

10.3

8.82

8.9

9.45

9.46

8.14

9.65

8.33

0.067

0.058

0.058

0.172

0.148

0.067

0.072

0.076

0.059

0.132

0.047

0.118

0.04

0.03

0.03

0.16

0.09

0.03

0.03

0.05

0.03

0.04

0.03

0.02

24.4

19.2

22.5

42.4

33.6

31

27.5

31.6

23.7

28.6

26.3

32.9

36

37

73

39

39

40

38

38

35

33

35

21

42

29

33

61

37

30

35

34

27

27

26

18

六价铬

ND

ND

ND

1

ND

ND

ND

ND

ND

1

1

ND

氟化物

660

694

474

627

662

692

590

668

704

659

642

616

石油烃(C10-C40

17

17

15

44

42

22

30

26

37

26

20

16

氯甲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二氯甲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反式-1,2-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二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顺式-1,2-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仿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1-三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四氯化碳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三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2-三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四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1,2-四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乙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间,对-二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邻-二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2,2-四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3-三氯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4-二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胺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2-氯酚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硝基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a)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b)荧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k)荧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a)芘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茚并(1,2,3-cd)芘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二苯并(ah)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表6.2-13(b) 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单位:mg/kg,pH无量纲)

监测因子

T5

T6

T7

T8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pH

7.77

7.62

7.47

7.95

8.06

8.08

7.74

7.8

7.85

7.52

7.21

6.99

9.54

9.21

8.68

8.82

8.92

8.22

9.52

6.38

7.49

8.37

8.12

8.36

0.044

0.046

0.096

0.081

0.123

0.039

0.06

0.063

0.196

0.099

0.079

0.019

0.02

0.01

0.03

0.05

0.04

0.07

0.04

0.04

0.02

0.15

0.11

0.1

27.1

24

25.5

34.1

43.6

40.3

38.1

22.8

38.9

50.3

21

21.4

39

33

33

37

35

46

41

45

41

36

33

35

28

24

21

29

29

62

28

30

26

33

21

24

六价铬

0.6

ND

ND

1.2

0.5

ND

ND

ND

ND

ND

ND

ND

氟化物

677

678

668

696

700

719

640

650

655

586

529

544

石油烃(C10-C40

27

28

25

24

23

29

23

20

21

20

22

20

氯甲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二氯甲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反式-1,2-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二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顺式-1,2-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仿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1-三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四氯化碳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三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2-三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四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1,2-四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乙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间,对-二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邻-二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2,2-四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3-三氯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4-二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胺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2-氯酚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硝基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a)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b)荧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k)荧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a)芘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茚并(1,2,3-cd)芘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二苯并(ah)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表6.2-13(c) 土壤环境监测结果(单位:mg/kg,pH无量纲)

监测因子

T9

T10

T11

T12

0-0.5m

0.5-1.5m

1.5-3.0m

0-0.5m

0.5-1.5m

1.5-3.0m

0-0.2m

0-0.2m

pH

7.13

7.26

7.24

8.19

8.49

8.63

8.34

8.28

7.88

8.75

8.93

9.81

10.3

10.6

9.26

10.6

0.107

0.047

0.093

0.052

0.16

0.131

0.048

0.2

0.02

0.03

0.03

0.03

0.02

0.03

0.03

0.05

26.2

25.5

36.4

50.8

33.3

46.4

46.4

42.9

38

45

44

48

44

45

40

37

28

31

29

29

31

31

25

32

六价铬

ND

ND

ND

1.1

ND

ND

1.4

ND

氟化物

598

694

751

671

687

673

644

590

石油烃(C10-C40

20

17

16

17

17

19

20

21

氯甲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二氯甲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反式-1,2-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二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顺式-1,2-二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仿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1-三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四氯化碳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三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2-三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四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1,2-四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乙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间,对-二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邻-二甲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乙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1,2,2-四氯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3-三氯丙烷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4-二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1,2-二氯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胺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2-氯酚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硝基苯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a)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b)荧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k)荧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苯并(a)芘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茚并(1,2,3-cd)芘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二苯并(ah)蒽

ND

ND

ND

ND

ND

ND

ND

ND

注:“ND”表示未检出,涉及项目检出限(单位:mg/kg):六价铬为0.5、氯甲烷为1.0×10-3、氯乙烯为1.0×10-3、1,1-二氯乙烯为1.0×10-3、二氯甲烷为1.5×10-3、反-1,2-二氯乙烯为1.4×10-3、1,1-二氯乙烷为1.2×10-3、顺-1,2-二氯乙烯为1.3×10-3、氯仿为1.1×10-3、1,1,1-三氯乙烷为1.3×10-3、四氯化碳为1.3×10-3、苯为1.9×10-3、1,2-二氯乙烷为1.3×10-3、三氯乙烯为1.2×10-3、1,2-二氯丙烷为1.1×10-3、甲苯为1.3×10-3、1,1,2-三氯乙烷为1.2×10-3、四氯乙烯为1.4×10-3、氯苯为1.2×10-3、1,1,1,2-四氯乙烷为1.2×10-3、乙苯为1.2×10-3、间,对二甲苯为1.2×10-3、邻二甲苯为1.2×10-3、苯乙烯为1.1×10-3、1,1,2,2-四氯乙烷为1.2×10-3、1,2,3-三氯丙烷为1.2×10-3、1,4-二氯苯为1.5×10-3、1,2-二氯苯为1.5×10-3、苯胺为0.1、2-氯酚为0.06、硝基苯为0.09、萘为0.09、苯并(a)蒽为0.1、?为0.1、苯并(b)荧蒽为0.2、苯并(k)荧蒽为0.1、苯并(a)芘为0.1、茚并(1,2,3-cd)芘为0.1、二苯并(a,h)蒽为0.1。

由上表可知,本次所测氯甲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反-1,2-二氯乙烯、1,1-二氯乙烷、顺-1,2-二氯乙烯、氯仿、1,1,1-三氯乙烷、四氯化碳、苯、1,2-二氯乙烷、三氯乙烯、1,2-二氯丙烷、甲苯、1,1,2-三氯乙烷、四氯乙烯、氯苯、1,1,1,2-四氯乙烷、乙苯、间,对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1,1,2,2-四氯乙烷、1,2,3-三氯丙烷、1,4-二氯苯、1,2-二氯苯、苯胺、2-氯酚、硝基苯、萘、苯并(a)蒽、?、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苯并(a)芘、茚并(1,2,3-cd)芘、二苯并(a,h)蒽均未检出,区域其他各因子监测浓度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氟化物符合《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标准中的工业/商服用地土壤筛选值。

6.2.6底泥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1)监测项目:pH、铬、铜、铅、镉、镍、汞、锌、砷。

(2)监测频次:2021年10月8日,采样一次。

(3)监测点位:根据区域污水处理厂尾水去向和周围水系情况,共布设4个底泥监测点,详见表6.2-14和图6.2-2。

表6.2-14 底泥监测布点情况表

序号

编号

河流名称

监测点布设位置

监测项目

1

Ds1

兴武沟

入江口前500米

pH、镉、汞、砷、铜、铅、铬、锌、镍

2

Ds2

长江

兴武沟入江口上游500米

3

Ds3

兴武沟入江口下游1000米

4

Ds4

兴武沟入江口下游3000米

(4)监测方法:按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5)监测结果:监测结果见表6.2-15

表6.2-15 底泥现状监测结果(单位:mg/kg,pH无量纲)

监测因子

Ds1

Ds2

Ds3

Ds4

pH

8.24

8.24

8.43

8.31

浓度

151

153

139

160

占标率%

50.33

51.00

46.33

53.33

浓度

0.151

0.176

0.216

0.158

占标率%

4.44

5.18

6.35

4.65

浓度

113

113

108

118

占标率%

45.2

45.2

43.2

47.2

浓度

12.4

9.35

10.2

9.31

占标率%

49.6

37.4

40.8

37.24

浓度

49

47

44

52

占标率%

49

47

44

52

浓度

55

51

52

56

占标率%

28.95

26.84

27.37

29.47

浓度

48.6

32.7

60.4

36.6

占标率%

28.59

19.24

35.53

21.53

浓度

0.2

0.17

0.17

0.17

占标率%

33.33

28.33

28.33

28.33

监测结果表明,所测底泥中各因子监测浓度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风险筛选值标准要求。

6.3区域发展现状

6.3.1经开区用地现状

经开区用地现状见表6.3-1,详情见图6.3。

表6.3-1 经开区用地现状表

用地代码

用地性质

2020年用地

面积(平方公里)

R

居住用地

0.5933

A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0.1490

B

商业服务设施用地

0.5981

M

工业用地

10.9524

W

物流仓储用地

0.5718

S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2.6737

U

公用设施用地

0.1592

G

绿地与广场用地

0.9967

H

其它建设用地

1.0768

合计建设用地

18.519

E

非建设用地

4.4510

合计

22.97

6.3.2经开区基础设施建设现状

经开区经过多年建设,污水处理厂、给排水管网(含雨水管网)和道路等基础设施已基本完善。

6.3.2.1供热

根据南京市要求,2014年已经完成南京市第二热电厂关停工作,目前对经开区进行集中供热的单位为华能南京燃机发电有限公司和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两家单位的蒸汽对经开区实施进行供热。华能南京燃机发电有限公司依托2台200MW9E级燃气—蒸汽联合循环供热机组配套2台183~233t/h余热锅炉对经开区实施集中供热,单机额定供热量为120t/h;华能南京金陵发电有限公司依托2台1030MW超超临界燃煤发电机组对经开区实施集中供热,单机供热能力约为150t/h。2020年全年经开区实际供热量为138.7万吨。经开区集中供热的,主干管采用双管架复线并行敷设,恒广路、恒竞路、恒飞路、乌龙山路、仙新路、栖霞大道等道路均架设供热管网,供热主干管对接栖霞大道、恒广路、仙新路、栖霞山片区、乌龙山路的现状供热干管,管长2×14.6公里,保证了经开区的集中供热,无分散式锅炉。

经开区供热管网现状见图6.3-1。

6.3.2.2供气

经开区天然气管网已覆盖全区,输配管网系统均采用中压-低压二级管网,气源主要来自柳塘高中压调压站。中压燃气管线由高中压调压站引出,结合现状燃气管道,沿尧新路、栖霞大道、恒竞路、恒飞路等敷设燃气管,管径为DN300~DN500。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18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地下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垂直净距、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深度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中的相关要求。

6.3.2.3供水

经开区用水水源来自城北水厂提供,城北水厂供水规模50万立方米/日,主要水源为长江。

目前经开区给水管网已全面铺盖到位,管网覆盖312国道、栖霞大道、新港大道、尧新大道、仙新路等道路。

6.3.2.4排水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处理主要依托南京高科水务有限公司新港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新港污水处理厂)。新港污水处理厂主要服务于新港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收水范围北至长江、南至栖霞大道、东至炼西路、西至二桥高速,面积约22.46km2,收水管网已覆盖整个区域,可确保开发区范围内污水接管率100%。

(1)建设情况

①一期、二期工程

新港污水处理厂位于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2号,排口位于兴武大沟入江口约1800m,岸边排放,设计处理规模为4万m3/日。污水处理厂于2002年开始分期建设,一期规模2万m3/日,于2003年获得环评批复(宁环建[2003]29号),2004年通过验收(宁环验[2004]30号)。一期工程实施后,由于南京市污泥安全处置能力有限,为解决污泥处置问题,报经南京市环保局同意(宁环函[2011]41号),新港污水厂处理厂在厂区内部利用既存符合暂存要求的SBR池将污泥进行厂内暂存处理,同时委托了环评单位对项目建设、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变更情况进行了补充说明,变更后全厂污水处理能力变为3.5万m3/日(一期2万m3/日,二期1.5万m3/日),于2015年通过验收(宁环验[2015]6号),验收中同意了污水厂对污泥暂存池做出的修编说明。同年,新港污水处理厂取得了新建2个污泥暂存池项目的环评批复(宁开委环表复字[2015]20号),实际建设1个污泥暂存池并通过验收(宁开委环验字[2015]33号)。一期、二期工程总体工艺流程包括一级处理、SBR生化处理、污泥处理三部分,设计尾水水质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

②提标改造工程建设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和国家《关于加强长江黄金水道环境污染防控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环资[2016]370号)精神,《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年度实施方案》(宁开委土环字[2016]81号)要求新港污水处理厂在2016年底前启动污水处理一级A提标改造工程。

提标改造工程具体包括:将原有SBR生化处理工艺改为A2/O工艺,并增设高密度澄清池、滤布滤池和消毒作为深度处理,尾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后排放兴武沟,同时将污水处理规模恢复为原环评的4万吨/日。

2017年4月24日,《南京高科水务有限公司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获得环评批复(宁开委环建字[2017]2号)。2018年6月12日,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后污水处理工艺流程图见图3.1.5.1-1,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现场见图3.1.5.1-2。

图6.3.2.4-1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后污水处理厂工艺流程图

图6.3.2.4-2新港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工程建设现场图

③管网建设

新港污水处理厂收水管网已覆盖整个区域,能确保开发区范围内污水接管率为100%。开发区结合道路建设同步埋设污水管道,管径DN300-DN1500mm,根据区内企业分布、道路走向合理划分汇水区域。

开发区内有3座污水提升泵站,流量分别为68m3/h、89m3/h、400m3/h,同时在兴武路乌龙山脚下新建了1座雨污水泵站,流量500m3/h,开发区污水管网现状见图3.1.5.1-3。

④中水回用

新港污水处理厂部分尾水进行再加氯后回用于开发区绿化、道路喷洒、厂区绿化及厂内污泥压缩间滤布清洗,中水回用水质可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中相应标准要求,中水回用规模为1250m3/d。

(2)运行情况

①运行现状

目前,新港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为4万m3/d,尾水经兴武沟排入长江,出水水质能够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2020年,新港污水处理厂进水口在线监测数据显示,新港污水处理厂正常进水约3.84万m3/d,部分时间超负荷运行,具体情况见表3.1.5.1-1。

表6.3.2.4-1新港污水处理厂进水量统计表

时间

日处理量(万m3

设计日处理量(万m3

运行负荷

1月

36991.13

40000

92.48%

2月

27071.80

40000

67.68%

3月

35088.86

40000

87.72%

4月

40274.83

40000

100.69%

5月

38174.89

40000

95.44%

6月

40877.50

40000

102.19%

7月

41394.52

40000

103.49%

8月

40903.94

40000

102.26%

9月

39598.28

40000

99.00%

10月

38386.26

40000

95.97%

11月

40143.93

40000

100.36%

12月

40436.20

40000

101.09%

全年

38423.48

40000

96.06%

②运行效果分析

新港污水处理厂进口和排口2020年1月~12月监测结果见表3.1.5.1-2和表3.1.5.1-3。

表6.3.2.4-2新港污水处理厂污染物进口监测数据

时间

pH

COD(mg/L)

氨氮(mg/L)

TP(mg/L)

TN(mg/L)

1月

7.61

437.32

8.60

1.33

11.36

2月

7.94

447.39

2.33

1.31

10.12

3月

7.51

408.24

9.06

1.63

12.98

4月

7.41

410.39

5.73

1.94

14.69

5月

7.34

391.81

9.00

2.06

15.69

6月

7.06

267.21

7.30

1.67

12.31

7月

6.92

185.44

9.97

1.48

10.27

8月

7.32

320.77

11.16

1.75

12.06

9月

8.09

204.46

10.96

2.18

15.05

10月

7.86

201.88

10.88

2.04

16.22

11月

7.81

276.93

13.25

2.04

15.69

12月

7.35

276.73

16.46

1.88

17.50

全年

7.52

318.66

9.59

1.77

13.66

标准

6~9

500

35

3

/

达标情况

达标

备注:pH、COD、氨氮数据来源为在线监测数据,TP、TN数据来源为新港污水处理厂自行监测数据。

表6.3.2.4-2新港污水处理厂出口在线监测数据

时间

pH(无量纲)

COD(mg/L)

氨氮(mg/L)

TP(mg/L)

TN(mg/L)

1月

7.22

48.49

0.41

0.04

5.23

2月

7.47

18.53

0.06

0.03

5.20

3月

6.87

20.24

0.10

0.03

6.86

4月

6.60

18.65

0.15

0.04

6.15

5月

6.61

42.77

0.10

0.03

5.86

6月

6.61

31.22

0.52

0.02

6.41

7月

6.71

13.24

0.10

0.03

5.37

8月

6.90

20.04

0.14

0.03

5.24

9月

7.39

28.99

0.13

0.05

5.87

10月

7.21

29.72

0.16

0.05

5.32

11月

7.30

20.70

0.17

0.05

4.47

12月

7.21

18.33

0.09

0.03

4.72

全年

7.03

26.28

0.18

0.03

5.57

标准

6~9

50

5

0.5

15

达标情况

达标

根据2020年监测数据,新港污水处理厂进水能够满足《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污水管网系统污水接纳标准》,处理后排放污水中的pH、化学需氧量、氨氮、TP、TN等污染物的浓度能够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排放标准的要求。各项污染物去除率分别为化学需氧量约92%、氨氮约98%、总磷约98%、总氮约59%,提标改造工程项目环评中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的去除率要求分别为77.3%、66.7%、83.3%、50%,因此,各项污染物去除率均能满足要求。综上,污水处理厂目前的运行情况较为良好。

6.3.2.5中水回用工程

中水回用工程为经开区高科污水处理厂污水再生利用系统工程,污水处理工艺为A2/O+高密度澄清池+滤布滤池+消毒(紫外消毒+次氯酸钠消毒),设计处理能力为4万m3/d,出水水质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能够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相应标准,可作为中水直接回用。目前经开区暂未对中水进行回用,建议后期制定污水处理厂尾水回用计划与方案,进一步提高中水回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

6.3.2.6雨污水管网工程

经开区22.97km2范围内雨水、污水管网已全部铺设到位。

经开区结合道路建设同步埋设污水管道,管径DN300-DN1500mm,根据区内企业分布、道路走向合理划分汇水区域。目前经开区已有3座污水提升泵站,流量分别为68m3/h、89m3/h、400m3/h,同时在兴武路乌龙山脚下新建了1座雨污泵站,流量500m3/h。经开区污水管网现状见图6.3-2。

南京经开区结合道路建设同步埋设雨水管道,根据河流、道路走向合理划分汇水区域,布置雨水管道,以重力流方式就近排入水体,通过兴武沟排入长江。经开区内现已建设雨水提升泵房3座,能力分别为4m3/s、5m3/s、10m3/s,铺设雨水管道管径为D300~D2000mm,总长度为132.8km。经开区雨水管网现状见图6.3-3。

6.3.2.7固废处置设施

1、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现状及余量

①生活垃圾产生量

2020年经开区生活垃圾清运量为17421吨,无害化处理量为17421吨,无害化处理率100%。

②环卫设施规划

经开区已设置的1个中型垃圾转运站,占地0.5公顷,每日产生的生活垃圾当天进行装车并送往处置单位处理,无余量,最大暂存量约50吨,2020年全年垃圾转运站共转运垃圾2014次。现有中转站规模满足经开区日常垃圾存储和清运要求。

  1. 固体废物种类及来源

经开区固体废物主要来源于工业生产和生活。固体废弃物主要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污水厂污泥和生活垃圾等。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经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相关单位统一进行处理,危险废物须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6.3.2.8交通

南京经开区距离南京市中心10公里。区内货运铁路与华东地区最大的尧化门编组站相连并辐射全国,长江二桥、长江四桥两条过江通道以及绕城高速、绕越高速两条环城高速使经开区与外部快速连通。

(1)铁路:区内有4条铁路线,包括2条客运专线铁路(沪宁城际铁路、仙西联络线),2条普速铁路(沪宁铁路、宁芜铁路)。同时保留城北环线。

(2)地铁:在建地铁6号线自西向东穿过经开区南部片区,地铁6号线经开区内起点为新港开发区站,经兴智路站再到新生圩站。

(3)道路:经开区内道路分为高速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个等级。快速路为50-60米,主干道道路红线宽度为40米—60米,次干道道路红线宽24-40米,支路道路红线宽7-24米。

四横为:新港大道、恒通大道、恒广路、栖霞大道。

三纵为:尧新大道-尧新路、仙新路、南炼西路。

6.3.3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1、产业结构现状分析

经开区现有光电信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轻工、新型材料、仓储、集中式等企业,其中光电信息企业站主导地位。

2、入区项目环保管理情况

(1)环评情况:

经开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实施很好,入区企业全部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2)“三同时”验收情况

经开区入驻企业已建投产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执行率为100%。

6.4区域污染源调查

(1)经开区污染物排放具体情况见表6.4-1。

表6.4-1 经开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

类别

污染物

2020年现状(t/a)

规划环评批复量(t/a)

余量(t/a)

废气

SO2

18.44

140.6

122.16

NOX

108.45

86.51

-21.94

颗粒物

71.65

147.28

75.63

HCl

2.59

1.63

-0.96

VOCs

113.31

165

51.69

1.588

0.23

-1.358

硫酸

0.0524

0.57

0.5176

丙酮

0.0597

0.11

0.0503

氟化物

0.1846

0.55

0.3654

甲醛

0.3873

0

-0.3873

0.000209

0.51

0.509

甲苯

0.2347

0.51

0.2753

二甲苯

0.67

0.51

-0.16

废水

COD

254.9988

309.38

54.3812

氨氮

1.8188

30.94

29.1212

TP

0.3016

3.09

2.7884

经开区大气污染物氮氧化物、氯化氢、氨、甲醛、二甲苯超出原规划环评批复总量。水污染物排放未超出原规划批复总量。

(2)固废产生情况分析

经开区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各种原材料的废边角料、电子废物、废油渣、废酸等。其中一般工业固废尽可能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置;生活垃圾送垃圾填埋场进行无害化处置;危险固废委托专业处置单位进行安全处置。通过以上固废防治措施,经开区固体废物实现零排放。

(3)推荐的VOCs治理技术

表6.4-2 推荐的VOCs治理技术

序号

VOCs治理技术

适用风量

适用浓度

使用行业

1

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

大风量

低浓度或浓度不稳定

表面涂装、涂料油墨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

2

沸石转轮吸附浓缩+RTO

大风量

低、中浓度

表面涂装、电子产品制造、包装印刷

3

水喷淋+RTO

小、中风量

中、高浓度

医药制造

4

水喷淋+活性炭吸附

小、中风量

低、中浓度

使用水性涂料油墨的涂装和印刷行业

5

催化燃烧

小、中风量

中、高浓度

表面涂装、家具制造、橡胶制品制造、泡沫塑料制造

6

活性炭吸附浓缩+冷凝

小风量

中、高浓度

油气回收

7

碱水喷淋+高压静电

中、大风量

低浓度

化学纤维制造

8

水喷淋+生物滤池

大风量

低浓度

废水处理、危废处

9

活性炭吸附

小、中风量

低、中浓度

各行业通用(不推荐单独使用)









表6.4-3??VOCs治理技术简介

活性炭吸附

利用活性炭等吸附剂巨大的比表面积吸附废气中的有机污染物。装置结构简单、易于维修、投资相对低。常见适用于较低浓度VOCs气体或臭味去除,吸附饱和后需立即更换,更换下来的失效活性炭需合规处置。

沸石转轮吸附浓缩

由沸石、粘结剂、助剂等材料烧结而成的一种蜂窝状圆盘型吸附装置。
沸石转轮吸附浓缩采用吸附-脱附-浓缩焚化等流程,适合于大风量、低浓度场合。主要由废气预处理系统、分子筛转轮浓缩吸附系统、脱附系统、冷却干燥系统和自动控制系统等组成。VOC有机废气通过前置过滤器后,通过浓缩转轮装置的处理区。在处理区VOCs被吸附剂吸附去除,净化后的空气从浓缩转轮的处理区间排出。吸附于浓缩转轮中的有机废气VOCs,在再生区经热风处理而被脱附,浓缩到5-15倍的程度。

催化氧化
(CO/RCO)

VOCs经过催化床,在催化剂的作用下发生氧化分解反应。借助催化剂,可使有机废气在较低的起燃温度条件下,发生无焰燃烧,并氧化分解为CO2和H2O。废气经管道由风机送入热交换器,将废气加热到催化燃烧所需要的起燃温度,再通过催化剂床层使之燃烧,由于催化剂的存在,催化燃烧的起燃温度约为250-300℃,大大低于直接燃烧法的燃烧温度650-800℃。适合工业常见各种VOCs排放行业和工艺,相对使用范围广,针对不同VOCs组分,需要设置不同的燃烧温度。含尘、漆雾废气在燃烧前必须进行预处理。

热力氧化(TO/RTO)

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将VOCs燃烧分解为CO2和水等物质。适用于各种有机化合物的净化,适当的温度和足够的停留时间可使VOCs得到较完全的分解,通常氧化分解效率可达95%以上。通常用于有机成分复杂,不含高回收价值有机物或含有高沸点难回收化合物的情况。是目前应用最成熟、适用范围最广的一种有机废气净化方法。
分为直燃式热氧化(TO)和蓄热式热氧化(RTO),TO利用热交换器从烟气中回收热量用于预热废气,RTO采用陶瓷蓄热床,氧化分解后气体将自身携带的大量热量传递并储蓄在蓄热床中,进入氧化器的气体可从其中获得热量,RTO的热回收效率比TO高很多,可达到95%。

冷凝法

冷凝是利用废气成分中凝结温度的不同而将较易冷凝的成分分离出来。
通常适用于处理低风量,VOCs浓度在5000ppmv以上的废气,但冷凝法处理出口的VOCs往往不一定能达到标准限值的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常需跟其他技术进行组合使用。

吸收法(喷淋)

由废气和洗涤液接触将VOCs从废气中移走,之后再用化学药剂将VOCs中和、氧化或其它化学反应破坏。适用于带有粉尘的废气或高温高湿、易溶于水的VOC废气的处理或预处理。有后续废水处理问题,颗粒物浓度高会导致塔堵塞。

生物法

生物法是利用微生物将有机成分作为碳源和能源,并将其分解为 CO2和H2O。生物法处理设备简单,运行费用低,无二次污染,易于管理,但去除效率不高,适用于低浓度有机废气和异味处理。





6.5经开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情况

2020年经开区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报告》,根据环境风险指数计算结果,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水、大气环境风险指数表征见表6.5-1。

表6.5-1 环境风险指数表征

/

水环境风险

大气环境风险

综合环境风险

类别+指数值+等级+构成

R水42.8-RH-S39V65M31

R气42.9-RH-S26V80M38

R综合41.3-RH-S32V63M35

6.5.1现有环境风险防控能力

1、区域环境应急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分局分管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配合开发区环保局负责开发区日常环境管理工作,包括对开发区企业污染物排放、污染控制设施运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的执行等方面进行监督和管理,形成开发区的环境管理体系。

2、政府、企业应急预案和应急演练开展情况

经开区编制了《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18年12月26日获得备案,备案号32010020180010L。

6.5.2现有环境应急管理能力

经开区已发布10余项管理制度,包括项目准入制度、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环境监管制度、雨水及清下水监管制度、企业污水排放制度、危险废物处理收集制度、废气控制排放制度、污染源监控制度等。依据这些制度和相关文件要求,有效地对经开区环保工作进行管理。

6.5.2.1环境应急专家队伍

为提升突发环境事件处置的能力,建立健全覆盖面广、专业性较强的环境应急处置队伍体系,经开区成立了应急指挥中心,包括总指挥、副总指挥和应急指挥中心成员,由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和有关副主任、社会事业局、企业服务局、城管局、宣传局、经发局、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分局、消防大队、通信部门、城建指挥部、医疗部门、监测单位以及企业(或事业)单位环境安全部门组成。经开区形成了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中心为核心,地方政府(上级)、企业(或事业)单位(下级)和应急中心三级联动的应急救援体系,并成立了相应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6.5.2.2企业与区域各类环境应急物资的储备种类与数量

经开区内配备了专门的应急物资,主要包括防护服、防化手套、消防安全帽、吸油棉、应急药箱等。区内企业也配备了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主要包括正压式空气呼吸器、生化防护服、防护手套、吸油棉、灭火器等。

6.5.2.3环境应急资金投入情况

经开区平均每年环境应急资金投入约20万,具体根据当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及应急处置进行相应调整。

6.5.2.4环境应急联动机制

经开区形成了以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中心为核心,地方政府(上级)、企业(或事业)单位(下级)和应急中心三级联动的区内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经开区暂未与周边行政区域建立环境应急联动机制,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时主要依靠南京市政府进行统一协调。

6.5.3现有应急监测能力

经开区在新港大道84号设立了南京新港环境监测站,从事经开区及托管街道范围内的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监测、委托监测和投诉监测等工作。

经开区设置了1个环境空气例行监测点位(开发区空气自动站),采用自动监测系统进行昼夜连续监测,实施空气质量日报。行昼夜连续监测,实施空气质量日报。监测因子包括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臭氧。

7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7.1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苏政发[2018]74号),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经开区周边的国家级生态红线主要为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西侧2.8km)、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东侧3.5km、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4.12km)、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5km)、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位于经开区西侧2.88km)、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位于经开区西南2.9km)、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南侧4.16km)。具体见表3.1-1和图3.1-1。

根据《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苏政发[2020]1号),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经开区周边的国家级生态红线主要为南京幕燕省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西侧2.8km)、南京栖霞山国家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东侧3.5km)、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4.12km)、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5km)、八卦洲(主江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备用)(位于经开区西侧2.88km)、南京八卦洲省级湿地公园(位于经开区西南2.9km)、南京紫金山国家级森林公园(位于经开区南侧4.16km)。经开区周边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主要为长江燕子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西侧2.92km)和龙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位于经开区东侧2.81km)。具体见表3.1-2和图3.1-2。

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生态保护为重点,原则上不得开展有损主导生态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

7.2环境质量底线

7.2.1环境质量现状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环境空气质量超标因子主要为O3和PM2.5,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评价区域为不达标区。南京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印发了《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宁政发[2019]7号),大气环境质量将持续改善。

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兴武沟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Ⅴ类水质标准;长江各监测断面水质监测因子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Ⅱ类水质标准。南京市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印发了《南京市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2019-2020年)》(宁政发[2019]98号),地表水环境质量将进一步改善。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持平,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3.8%,同比上升5.4个百分点。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昼间区域声环境为二级(较好)水平。

根据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D2点氯化物、溶解性固体、锰,D4点锰、氨氮,D7点锰、氨氮,D9点氨氮,D10点锰、氨氮;D13点氨氮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V类标准,其余测点各因子水质均符合IV类及以上标准。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现状监测结果可知,各测点因子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锌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中的风险筛选值。

7.2.2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本次评价提出经开区入区项目的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具体见表7.2-1。

表7.2-1 经开区环境质量标准要求表

环境要素

环境功能区划

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大气环境

二类区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生态环保部公告2018年第29号)、《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附录D浓度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苏联居民区大气中有害物质的最大容许浓度(CH245-71)

地表水环境

长江

Ⅱ类水体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V类标准,SS参照执行《地表水资源质量标准》(SL63-94)

兴武沟

参照Ⅴ类水标准执行

声环境

经开区兴武路以西至规划边界、栖霞大道以南至规划边界属于声环境2类区,经开区其他区域为声环境3类区;交通干线两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a类标准;铁路干线两侧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4b类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3类和4类标准

地下水

/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分类标准,石油类参照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分类标准

土壤环境

/

《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建设用地中锌质量标准参照《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中的风险筛选值;氟化物参照执行《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811-2011)表1中住宅用地筛选值650mg/kg。


7.2.3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本次评价提出经开区入区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具体见表7.2-2。


表7.2-2 经开区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表

环境要素

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废气

经开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排放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天津市地标《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排放限值,恶臭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二级标准。

经开区内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经开区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生物制药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江苏省地标《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半导体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江苏省地标《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电池行业大气污染物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经开区内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其中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限值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相关要求的通知》(宁环办[2019]62号)文件要求执行50mg/m3

经开区工业炉窑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执行江苏省地标《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19)。

废水

高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A等级标准,尾水排放标准均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

经开区内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有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相应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同时应满足高科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要求。中药类制药行业废水排放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6-2008);生物制药行业废水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生物制药行业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32/3560-2019);半导体行业废水排放执行江苏省地标《半导体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47-2020);电池行业废水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

噪声

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执行《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3377-2008)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建筑施工场界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表1规定的排放限值。

固体废物

区域危险固废贮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修改单、《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19)、《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一般固废的暂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修改单。


7.3资源利用上限

水资源: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给水规划,经开区水资源需求量约18万m3/d,经开区内水资源利用不应突破该水资源需求量要求。

土地资源: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用地规划,经开区规划占地2296.5公顷,其中城市建设用地2260.28公顷(工业用地1282.84公顷,仓储用地4.99公顷,市政公用设施用地41.87公顷,道路广场用地402.67公顷,商业服务设施用地57.71公顷,绿地用地431.58公顷)。经开区应严格控制开发规模,不得随意突破,同时加强区内生态环境保护和绿化防护建设。

能源: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中供热规划,经开区内供热由南京华能热电提供,且经开区内管网已覆盖整个区域,可以满足供热需求。经开区内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锅炉,推行天然气、电力及可再生能源等清洁能源。

7.4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环审[2016]103号),本次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的基础上,结合分析判定相关情况,提出如下环境准入清单。

1、产业准入要求

(1)经开区应禁止引进与产业定位不相符的建设项目,同时应禁止引进以下行业和项目:①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明令禁止淘汰的建设项目;②不满足相关产业政策文件要求的建设项目;③不符合区域环保法规、政策的建设项目;④不符合清洁生产标准要求的建设项目;⑤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不完善的建设项目。

(2)经开区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具体项目引进在满足《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年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苏政办发[2013]9号)和关于修改《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年本)》部分条目的通知(苏经信产业[2013]183号)、《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2015年)》、《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3年本)》、《江苏省产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和禁止目录》(苏办发[2018]32号)、《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宁政发[2015]251号)、《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宁委办发[2018]57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第89号)、《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江苏省实施细则(试行)(苏长江办发[2019]136号)等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和《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2014-202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环审[2016]103号),还需满足以下区域产业准入要求:

1)优先引入行业

①光电信息:新型电子元器件(不含印刷电路板);半导体、光电子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玻璃基板、彩色滤光片、偏光板、半导体芯片、LED背光源、液晶材料、触控面板等关键零部件及关键材料;智能移动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发光二极管(LED)及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与组件、太阳能集成系统与设备、太阳能产业化应用等。

②生物医药:重大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等;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与生产;生物试剂;高新技术医用材料;超声诊疗仪、数字化光学与微波医疗仪器、数字化高能射线装置等先进实用医疗器械等。

③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工程机械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高档数控机床、专用装备等。

④商务办公:科技创业、商业服务空间等城市服务体系等。

⑤科技服务:以物联网、新医药、环保科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作为重点,全力打造科技信息、科技设施、科技贸易、科技金融和企业孵化器五大子系统等。

2)限制引入行业

①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印刷电路板制造、风能原动设备制造等。

②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的项目。

③高耗能项目和过剩产业扩张项目。

3)禁止引入行业

①光电信息:影视录放设备制造;纯电镀加工类项目。

②生物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医药中间体;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永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农药;病毒疫苗类;建设使用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材料的实验室及项目;生物医药不得有化学合成工段。

③高端装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拖拉机制造;消防器材制造;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多晶硅制造;锁氢电池,铅酸电池,含泵类糊式锌钻电池、含永类扣式碱钻电池、含泵类锌-空气电池、含采类锌-氧化银电池生产;白炽灯和高压汞灯等。

④大中型机械制造(特指含磷化涂装,喷漆喷塑、电镀等表面处理工艺);污染严重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上游企业(单晶、多晶硅棒生产及单晶、多晶硅电池片生产等);稀土材料等污染严重的新材料行业。

⑤化工、石化、医药、能源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及先进有色金属材料除外)、采掘、造纸、制革、橡胶项目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等。

⑥项目达不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外资项目达不到国际先进水平。

4)其他产业准入要求:

①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材料产业维持现有入住企业规模,今后适当引入属于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中鼓励类项目。

②建设项目必须达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外资项目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③为控制区域NOx、PM2.5、PM10浓度,经开区应严格控制NOx、颗粒物排放量大的企业入区。

④严禁专业电镀、有替代工艺的含氰电镀、恶臭以及高毒性、高危险性、高污染性等建设项目入区;禁止无组织排放废气较多的项目入区。

⑤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

⑥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中禁止类或淘汰类项目。

2、空间管制要求

1)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邻近经开区周边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及生活区的工业用地,禁止引进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无组织污染严重的项目,距离生态红线区域、居住用地100m范围内不布置含喷涂、酸洗等排放异味气体的生产工序和危化品仓库。

2)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3)交通干道、轨道交通两侧应设置足够的绿化隔离带。

4)禁止不能满足环评测算出的环境防护距离,或环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的项目入区。

经开区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详见表7.4-1。

表7.4-1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类别

要求

产业定位

主要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商务办公和科技服务产业,适当发展现代物流、轻工和新型能源及材料等无污染或低污染型产业

优先引入

①光电信息:新型电子元器件(不含印刷电路板);半导体、光电子器件;半导体照明设备、光伏太阳能设备;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玻璃基板、彩色滤光片、偏光板、半导体芯片、LED背光源、液晶材料、触控面板等关键零部件及关键材料;智能移动终端产品及关键零部件;薄膜场效应晶体管LCD(TFT-LCD)、发光二极管(LED)及有机发光二极管(OLED)等新型显示器件生产专用设备;半导体照明衬底、外延、芯片、封装及材料等;先进的各类太阳能光伏电池与组件、太阳能集成系统与设备、太阳能产业化应用等。

②生物医药:重点疾病防治疫苗、抗体药物、基因治疗药物、细胞治疗药物等;中药创新药物的研发与生产;生物试剂;高新技术医用材料;超声诊疗仪、数字化光学与微波医疗仪器、数字化高能射线装置等先进实用医疗器械等。

③高端装备制造:汽车零部件、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工程机械装备、轨道交通装备、新型电气装备、高档数控机床、专用装备等。

④商务办公:科技创业、商业服务空间等城市服务体系等。

⑤科技服务:以物联网、新医药、环保科技、研发设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等作为重点,全力打造科技信息、科技设施、科技贸易、科技金融和企业孵化器五大子系统等。

限制引入

①激光视盘机生产线(VCD系列整机产品)、印刷电路板制造、风能原动设备制造等。

②污染治理措施达不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等要求的项目。

③高耗能项目和过剩产业扩张项目。

禁止引入

①光电信息:影视录放设备制造;纯电镀加工类项目。

②生物医药: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医药中间体;充汞式玻璃体温计、血压计生产装置、银永齐齿科材料、新建2亿支/年以下一次性注射器、输血器、输液器生产装置;农药;病毒疫苗类;建设使用传染性或潜在传染性材料的实验室及项目;生物医药不得有化学合成工段。

③高端装备制造: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拖拉机制造;消防器材制造;4档及以下机械式车用自动变速箱;多晶硅制造;锁氢电池,铅酸电池,含泵类糊式锌钻电池、含永类扣式碱钻电池、含泵类锌-空气电池、含采类锌-氧化银电池生产;白炽灯和高压汞灯等。

④大中型机械制造(特指含磷化涂装,喷漆喷塑、电镀等表面处理工艺);污染严重的太阳能光伏产业上游企业(单晶、多晶硅棒生产及单晶、多晶硅电池片生产等);稀土材料等污染严重的新材料行业。

⑤化工、石化、医药、能源工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端装备用特种合金及先进有色金属材料除外)、采掘、造纸、制革、橡胶项目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等。

⑥项目达不到同行业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外资项目达不到国际先进水平。

空间管制要求

1)经开区范围内不涉及《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和《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中的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邻近经开区周边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及生活区的工业用地,禁止引进废气污染物排放量大、无组织污染严重的项目,距离生态红线区域、居住用地100m范围内不布置含喷涂、酸洗等排放异味气体的生产工序和危化品仓库。

2)禁止在长江干支流1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3)交通干道、轨道交通两侧应设置足够的绿化隔离带。

4)禁止不能满足环评测算出的环境防护距离,或环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的项目入区。

总量控制要求

规划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140.6吨/年、氮氧化物86.51吨/年、颗粒物147.28吨/年、VOCs165吨/年;氯化氢1.63吨/年、氨0.23吨/年、硫酸0.57吨/年、丙酮0.11吨/年、甲醛0吨/年、甲苯0.51吨/年、二甲苯0.51吨/年。

规划废水污染物:COD309.38吨/年、氨氮30.94吨/年、总磷3.09吨/年。


8结论与成果应用

8.1结论

8.1.1经开区规划概况

经开区位于南京市东北郊,紧临中国内河第一大港南京港新生圩外贸港区和南京长江二桥。经开区发展目标为:适应区域产业结构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依托本地区的区位、资源和产业优势,以港口为依托,国际经贸为先导,以先进技术产业为基础,兴办出口创汇企业为重点,坚持科工贸相结合。经开区将重点发展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设备制造、新材料等产业,加快工业区向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转型。

本次评价经开区范围为东至炼油西路,西至二桥连接线,北至太新路、新港大道,南至栖霞大道、沪宁铁路线,规划总用地22.97平方公里。

8.1.2经开区环境质量现状

(1)大气环境质量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根据实况数据统计,建成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的天数为304天,同比增加49天,达标率为83.1%,同比上升13.2个百分点。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为不达标区。

(2)地表水环境质量

现状监测结果表明:兴武沟监测断面各项监测指标能够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V类标准要求,长江南京段各监测断面的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要求。

(3)声环境质量

根据2020年南京市环境质量公报:全市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8个。昼间噪声达标率为99.1%,同比持平,夜间噪声达标率为93.8%,同比上升5.4个百分点。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昼间区域声环境为二级(较好)水平。

(4)土壤环境质量

各测点因子均符合《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建设用地筛选值,锌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标准中的风险筛选值。

(5)地下水环境质量

由图表可知,各测点中D1点、D3点总大肠菌群,D1点、D2点、D3点、D4点、D5点、D6点、D7点菌落总数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其余测点各因子水质均符合III类及以上标准。

8.1.3经开区区域发展现状

经开区的开发建设采用整体规划、分期实施、重点推动、滚动发展的策略,共分为:一期区域、二期区域、三期区域、东部扩展区域。近年来,经开区经济总量不断提升,综合建设水平列全省开发区前列。光电信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占经开区工业比重进一步提升,现代物流等服务业发展进一步提速。

8.1.4污染源调查

根据经开区相关数据统计可知,经开区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及地方特征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指标,仍有余量为后期入驻项目服务。

8.1.5经开区基础设施现状

目前经开区污水工程(雨污分流已完善)、供水工程、中水回用工程、供热工程、供气工程、环境卫生、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备,满足现状及今后发展需要。

8.1.6三线一单及初筛分析

(1)与生态红线相符性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经开区规划范围内未涉及生态红线。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公报》(苏政发[2020]1号)经开区不涉及生态空间管控区划范围和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

(2)与环境质量底线相符性

根据《2020年度江苏省生态环境状况公报》,南京市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域,超标因子为PM2.5、PM10、O3。根据《南京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通过颗粒物(PM10、PM2.5)减排措施,大大减少PM10、PM2.5排放量,同时根据补充监测结果,各类污染物小时值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浓度参照限值,因此经开区有环境容量容纳各污染物增加量。

(3)与资源利用上线相符性

项目运营过程中耗电量、耗水量和工业蒸汽均在在城市供电、供水、供气、供热负荷范围内,不超出资源利用上线。

(4)与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

对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暂行规定的通知》(宁政发[2015]251号),经开区现有项目符合南京市建设项目准入暂行规定的要求;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江苏工业和信息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9年版)》、《南京市制造业新增项目禁止和限制目录(2018年版)》,经开区没有属于其中的禁止和限制目录提及的项目。

8.2成果应用

经开区管委会应将备案后的评估报告在经开区或区政府网站公开,相关成果供入区的建设单位使用。

8.2.1资料共享

对于入区的建设项目,区域评估报告中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调查、自然环境概况、基础设施建设、开发区现有同类企业先进经验等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以减轻企业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8.2.2简化环评编制内容

区内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可适当简化,编制依据、环境质量现状、污染源调查、自然环境概况等相关内容和数据可以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成果。

(1)编制依据直接引用

项目环评报告编制涉及的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政府管理文件、技术导则、技术指南、排放标准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报告相关内容。

(2)现状评价直接引用

项目环评报告中现状调查与评价相关内容直接引用区域评估报告,具体包括:①自然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包括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地质、水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生态、土壤、海洋、放射性及辐射等调查内容);②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③区域污染源调查等。

(3)初筛分析可在区域评估成果基础上简化

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经过分析符合经开区产业定位、产业布局和用地规划的,初筛分析内容可在区域评估成果基础上简化。相关内容不再逐一展开比对分析。具体包括:①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规模、性质和工艺路线等与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相关规划、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及审查意见的符合性;②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的相符性;③项目建设与与省市各项管理工作要求的相符性;④经开区环境基础设施依托可行性;⑤经开区环境承载力及影响可接受性,项目排放总量指标合理性及可达性等。

(4)充分利用其他评估成果

项目环评报告中现状调查及环境影响预测涉及的,与地形地貌、气候与气象、地质、水文、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声、生态、土壤等相关内容,要充分利用经开区同步开展的地质灾害、水土保持、洪水影响、地震安全性、气候安全性区域评估成果,数据和成果可以引用其他区域评估成果。

(5)参考开发区同类企业各项经验成果

进一步调查区内典型企业的污染源,梳理其污染治理技术、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防控经验等,为后续入区企业提供参考,作为论证本企业建设项目拟采取措施的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可靠性、满足环境质量改善和排污许可要求的可行性等的依据。



    
查看详情》
相关推荐
 

招投标大数据

查看详情

收藏

首页

最近搜索

热门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