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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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进 * 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 〕8 号)、《关于进 * 步加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政扶发〔 * 〕7 号)及《 (略)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 * 〕 *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含用于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 (略) 扶贫等支出方向的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第 * 条 (略) “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省市备案”的管理程序。

  具体流程为: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村从项目库选择项目申报→乡(镇)审核→ (略) 门评审→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方案呈报备案→下达项目计划→ (略) 公示→项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及评价→县级报账及拨款→项目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 * 章 项目库建设

  第 * 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脱贫攻坚政策要求,对照户脱贫、村出列、县摘帽标准,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村、贫困户实际需求选择。

  ( * )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

  ( * )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 * )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 (略) 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 * )围绕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对扶贫小额信贷给予贴息。

  ( * )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 * 条 (略) 负面清单管理,坚持做到“ * 个不得纳入”, (略) 修建项目(含村委会办公楼修建项目)不得纳入、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含县级中小学、幼儿园等建设项目)不得纳入、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扶贫旅游公路建设项目)不得纳入、绿化亮化工程项目不得纳入、与脱贫攻坚无关项目不得纳入。

  第 * 条 (略) “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程序。

  ( * )村申报。村两委 (略) 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 * )乡审核。乡(镇)对申报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 (略) 审核,并在乡镇 (略) (略) 门。

  ( * )县审定。 (略) 门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 (略) 审查, (略) 业标准、工程设计、实施内容、投资概 (略) 把关,审查通过的项目反馈县扶贫办。县扶贫办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年度任务、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库的审定, (略)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 * 天。

  第 * 条 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 (略) 动态调整,原则上在每年 (略) * 次集中微调。

  第 * 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 * 条 (略) 门按照年度资金投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必须优先安排到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并向革命老区贫困村、深度贫困村、高贫困发生率村、偏远村倾斜,禁止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第 * 条 村两委 (略) 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提出项目预选方案,再由村民代表审议通过后上报。

  ( * )申报的项目应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确需申报的项目,应先按规定程序在项目库动态调整时调整入库。

  ( * )申报的项目应经过前期论证、勘察和初步设计,编制有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申报表,确实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申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 * )项目申报表要有村两委、 (略) 、乡镇联村专班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签字认可。

  第十条 乡(镇)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工作任务、扶贫政策要求,对村申报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 (略) 审查核实,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附审核说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 (略) 门。

  第十 * 条 (略) 门在收到乡(镇)项目申报文件后, (略) 业专家和相关人 (略) 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出具评审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报送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 * 条 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项目,纳入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同时由扶贫、发展改革、民宗、 (略) 门将年度项目安排情 (略) 门备案,由财政 (略) 门下达项目计划。

  第 * 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额度、扶持对象等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按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 * 条 (略)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县级报账制、公告公示制。

  第十 * 条 项目村、项目乡(镇)要成立项目建设工作专班,明确项目建设具体责任人。工作专班对 (略) 全程服务、指导和监督,为项目建设创 (略) 条件。

  第十 * 条 项目中属于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 (略)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资格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项目实施资格条件。

  第十 * 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应严格规范合同管理。

  ( * )工程类项目对建设内容及质量、合同价款及结算、开工及竣工时间、质量保证金缴纳及返还、 (略) 理等内容必须明确。

  ( * )通过龙头企业、农 (略) 、 (略) 、能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方式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必须 (略) 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在扶贫协议书中明确具体帮扶措施、帮扶责任,确保投入的扶贫资金产生实效和贫困村、贫困户利益得到保障。

  ( * )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优质经营主体实施资金入股的项目,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股权比例、收益分配方式、股金退出条件等内容。入股 (略) “ * 权分置”,即所有权归村集体,使用权归经营主体,收益权归贫困户。收益分配采取“保底分红”或“按股分红” (略) ,采用“保底分红”方式分配的,每年分配给贫困农户的红利不得低于股金的5%,采用“按股分红”方式分红的, (略) (略) 利润分配。

  第十 * 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承建单位或者供应商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标准,在项目资金申请县级报账前向项目村缴纳。缺陷责任期 * 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2 年。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在批复当年实施完毕。

  第 * 十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 (略) 乡(镇)负责制。

  ( * )验收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村在自查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 (略) 、乡镇联村专班、乡镇农村集体 * (略) 、勘察设计、施工、质检、监理单位人员以及受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竣工验收小组对项目 (略) 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可以函 (略) 门、 (略) 门代表参与。

  ( *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程序规范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目村和项目户受益情况、 (略) 或履约情况、项目公告公示情况、项目档案及后续管理情况等。

  ( * )验收方式。实施到户的产业项目按照到 (略) 随机抽查方式入户验收,抽查率不得低于 * %。 (略) 现场逐 * 、全面检查验收。

  ( * )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验收小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责令建设单位迅速组织整改。

  第 * 十 * 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审计。

  第 * 十 * 条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略) 门 (略) 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 (略) ,绩效评价结果公开通报,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依据。

  第 * 十 * 条 (略) 县级报账制,资 (略) 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 * )乡(镇)人民政府是报账主体,负责报账资料的收集、审查和报送。

  ( * ) (略) 门对 (略) 最终审核,将审定项目资金直达中标人或通过“ * 卡(折)通”方式直补到农户,并向乡(镇)、村提供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

  ( * )县、乡(镇)、村 * 级应分别建立完整的项目台账,并对 (略) 财务核算。

  第 * 十 * 条 项目竣工形成资产的,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 (略) 。项目资产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经营的,应明确委托经营期限、项目收益分配、 (略) 置方式等内容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及时向县扶贫办报送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和扶贫对象受扶持等情况,由县扶贫办组织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 * 十 * 条 (略) 门承担项目档案管理的主要责任,应对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项目管理全过程可追溯可回查。项目档案以单个项目为单元, * 项 * 档,县、乡(镇)、村 * 级留存并确定专人管理。项目档案应涵盖申报、审批、实施、验收、报账、结算等各环节,主要包括:立项会议记录及申报文件、批复文件、勘测设计及实施方案、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资料、合同协议、监督检查记录、竣工验收单、项目受益农户花名册、项目审计报告、报账付款凭据、公告公示及项目建设图片、后期管护制度等。

  第 * 章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 * 十 * 条 项 (略) 门按照 (略) 监管责任。

  ( * ) (略) 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检查,指 (略) 门开展绩效评价。

  ( * ) (略) 门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略) 公示等工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及时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 (略) (略) 扶贫办。

  (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审核上报、建设监管、乡镇级公告公示,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资金报账,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略) 审查。

  ( * )村负责项目的申报、具体实施、村级公告公示,组织项目初验,收集、整理、完善项目报账资料,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最终负责。

  ( * ) (略) 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确保项目真正起到“真扶贫、扶真贫”的效果。

  第 * 十 * 条 (略) 公示制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 (略) 公示。公告公示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容应便于群众知晓和理解,便 (略) 会监督、舆论监督。第 * 十 * 条 (略) 门要做好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监管要贯穿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可采用委托中 (略) 组织相结 (略) ,并做好痕迹记录。

  第 * 十条 (略) 门、项目乡(镇)、项目村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和上 (略) 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略) 理。

  第 * 十 * 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凡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门提出,按规定扣除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在1-3 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 * )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 * 年内未启动实施的,或 * 个月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

  ( * )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且限期内未整改达标的;

  ( * )在专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存在严 (略) 为的。

  第 * 十 * 条 严格开展项目管理问责,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项目管理不善造成投资浪费损失等违 (略) 为, (略)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 * 年7 月 * 日县扶贫开 (略) 印发的《 (略)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略) 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 (略) 。

  第 * 十 * 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 (略) 负责解释。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进 * 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更好地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 〕8 号)、《关于进 * 步加强专项扶贫项目管理的指导意见》(鄂政扶发〔 * 〕7 号)及《 (略) 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鄂政办发〔 * 〕 * 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中央、省、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主要用于支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含用于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 (略) 扶贫等支出方向的资金)所支持的项目。

  第 * 条 (略) “群众参与、村级申报、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省市备案”的管理程序。

  具体流程为: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村从项目库选择项目申报→乡(镇)审核→ (略) 门评审→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项目方案呈报备案→下达项目计划→ (略) 公示→项目组织实施→项目验收及评价→县级报账及拨款→项目信息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 * 章 项目库建设

  第 * 条 入库项目应符合国家和省脱贫攻坚政策要求,对照户脱贫、村出列、县摘帽标准,充分征求群众意见和建议,针对致贫原因和贫困村、贫困户实际需求选择。

  ( * )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民族手工业和乡村旅游业等。

  ( * )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包括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支持贫困对象实施危房改造、易地扶贫搬迁等。

  ( * )围绕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对贫困家庭劳 (略) 接受职业教育、参加实用技术和技能培训给予补助。

  ( * )围绕帮助扶贫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对扶贫小额信贷给予贴息。

  ( * )围绕编制、审核扶贫项目规划,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第 * 条 (略) 负面清单管理,坚持做到“ * 个不得纳入”, (略) 修建项目(含村委会办公楼修建项目)不得纳入、县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含县级中小学、幼儿园等建设项目)不得纳入、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含扶贫旅游公路建设项目)不得纳入、绿化亮化工程项目不得纳入、与脱贫攻坚无关项目不得纳入。

  第 * 条 (略) “村申报、乡审核、县审定”程序。

  ( * )村申报。村两委 (略) 在认真分析本村致贫原因、资源禀赋、资金保障和脱贫需求的基础上,广泛征求意见,组织召开村两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提出立项意见,确定村级申报项目,并在村内予以公示后上报。

  ( * )乡审核。乡(镇)对申报入库项目的真实性、必要性以及建设内容、资金概算、预期效益、贫困群众参与情况和带 (略) 审核,并在乡镇 (略) (略) 门。

  ( * )县审定。 (略) 门对乡镇报送项目的科学性、合规性、 (略) 审查, (略) 业标准、工程设计、实施内容、投资概 (略) 把关,审查通过的项目反馈县扶贫办。县扶贫办结合脱贫攻坚规划、年度任务、资金计划,汇总后合理确定项目库储备规模。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库的审定, (略) 。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 * 天。

  第 * 条 项目库的项目根据贫困人口需求、政策调整变化、脱贫攻坚进 (略) 动态调整,原则上在每年 (略) * 次集中微调。

  第 * 章 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第 * 条 (略) 门按照年度资金投向计划和工作重点,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必须优先安排到贫困村和贫困人口,并向革命老区贫困村、深度贫困村、高贫困发生率村、偏远村倾斜,禁止用在少数地方搞“盆景式扶贫”。

  第 * 条 村两委 (略) 根据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扶贫对象需求,提出项目预选方案,再由村民代表审议通过后上报。

  ( * )申报的项目应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中择优选择。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申报,确需申报的项目,应先按规定程序在项目库动态调整时调整入库。

  ( * )申报的项目应经过前期论证、勘察和初步设计,编制有项目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申报表,确实具备科学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申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 *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施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评审。

  ( * )项目申报表要有村两委、 (略) 、乡镇联村专班负责人和群众代表签字认可。

  第十条 乡(镇)结合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年度工作任务、扶贫政策要求,对村申报项目的必要性、真实性、 (略) 审查核实,对审核通过的项目,附审核说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 (略) 门。

  第十 * 条 (略) 门在收到乡(镇)项目申报文件后, (略) 业专家和相关人 (略) 论证或者实地勘察,出具评审意见,并将符合要求的项目报送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研究审定。

  第十 * 条 县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项目,纳入全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同时由扶贫、发展改革、民宗、 (略) 门将年度项目安排情 (略) 门备案,由财政 (略) 门下达项目计划。

  第 * 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投资额度、扶持对象等内容组织开展项目实施,不得擅自调整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变更的,按项目管理程序报批。

  第十 * 条 (略)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质量和安全保证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县级报账制、公告公示制。

  第十 * 条 项目村、项目乡(镇)要成立项目建设工作专班,明确项目建设具体责任人。工作专班对 (略) 全程服务、指导和监督,为项目建设创 (略) 条件。

  第十 * 条 项目中属于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应当按照招投标、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 (略) 。招标人应对投标人或供应商的资格严格审查,确保其具备项目实施资格条件。

  第十 * 条 财政专项扶贫项目应严格规范合同管理。

  ( * )工程类项目对建设内容及质量、合同价款及结算、开工及竣工时间、质量保证金缴纳及返还、 (略) 理等内容必须明确。

  ( * )通过龙头企业、农 (略) 、 (略) 、能人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方式实施的产业发展项目,必须 (略) 的利益联结机制,直接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在扶贫协议书中明确具体帮扶措施、帮扶责任,确保投入的扶贫资金产生实效和贫困村、贫困户利益得到保障。

  ( * )选择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乐于扶贫助困且诚信守约的优质经营主体实施资金入股的项目,必须在合同或协议中明确股权比例、收益分配方式、股金退出条件等内容。入股 (略) “ * 权分置”,即所有权归村集体,使用权归经营主体,收益权归贫困户。收益分配采取“保底分红”或“按股分红” (略) ,采用“保底分红”方式分配的,每年分配给贫困农户的红利不得低于股金的5%,采用“按股分红”方式分红的, (略) (略) 利润分配。

  第十 * 条 工程质量保证金由承建单位或者供应商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的标准,在项目资金申请县级报账前向项目村缴纳。缺陷责任期 * 般为1 年,最长不超过2 年。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原则上应在批复当年实施完毕。

  第 * 十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 (略) 乡(镇)负责制。

  ( * )验收组织。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村在自查自验合格的基础上,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竣工验收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村两委、 (略) 、乡镇联村专班、乡镇农村集体 * (略) 、勘察设计、施工、质检、监理单位人员以及受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竣工验收小组对项目 (略) 检查验收,并签署验收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验收可以函 (略) 门、 (略) 门代表参与。

  ( * )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程序规范情况、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目村和项目户受益情况、 (略) 或履约情况、项目公告公示情况、项目档案及后续管理情况等。

  ( * )验收方式。实施到户的产业项目按照到 (略) 随机抽查方式入户验收,抽查率不得低于 * %。 (略) 现场逐 * 、全面检查验收。

  ( * )对验收未通过的项目,验收小组应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时限要求,责令建设单位迅速组织整改。

  第 * 十 * 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项目审计。

  第 * 十 * 条 项目资金绩效评价 (略) 门 (略) 组织相关单位或者委托第 (略) ,绩效评价结果公开通报,并作为分配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依据。

  第 * 十 * 条 (略) 县级报账制,资 (略) 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

  ( * )乡(镇)人民政府是报账主体,负责报账资料的收集、审查和报送。

  ( * ) (略) 门对 (略) 最终审核,将审定项目资金直达中标人或通过“ * 卡(折)通”方式直补到农户,并向乡(镇)、村提供资金拨付凭证复印件。

  ( * )县、乡(镇)、村 * 级应分别建立完整的项目台账,并对 (略) 财务核算。

  第 * 十 * 条 项目竣工形成资产的,应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 (略) 。项目资产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经营的,应明确委托经营期限、项目收益分配、 (略) 置方式等内容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 * 十 * 条 (略) 门应及时向县扶贫办报送资金分配、项目实施和扶贫对象受扶持等情况,由县扶贫办组织项目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

  第 * 十 * 条 (略) 门承担项目档案管理的主要责任,应对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项目管理全过程可追溯可回查。项目档案以单个项目为单元, * 项 * 档,县、乡(镇)、村 * 级留存并确定专人管理。项目档案应涵盖申报、审批、实施、验收、报账、结算等各环节,主要包括:立项会议记录及申报文件、批复文件、勘测设计及实施方案、招投标或政府采购资料、合同协议、监督检查记录、竣工验收单、项目受益农户花名册、项目审计报告、报账付款凭据、公告公示及项目建设图片、后期管护制度等。

  第 * 章 项目的监督与检查

  第 * 十 * 条 项 (略) 门按照 (略) 监管责任。

  ( * ) (略) 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安排、拨付、监督检查,指 (略) 门开展绩效评价。

  ( * ) (略) 门负责项目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评价、 (略) 公示等工作,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及时将年度项目实施情况 (略) (略) 扶贫办。

  (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项目的审核上报、建设监管、乡镇级公告公示,组织项目验收,实施项目资金报账,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 (略) 审查。

  ( * )村负责项目的申报、具体实施、村级公告公示,组织项目初验,收集、整理、完善项目报账资料,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最终负责。

  ( * ) (略) 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相互配合,相互协作,齐抓共管,确保项目真正起到“真扶贫、扶真贫”的效果。

  第 * 十 * 条 (略) 公示制度,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结果、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安排情况、年度资金项目计划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 (略) 公示。公告公示的方式、时间、地点、内容应便于群众知晓和理解,便 (略) 会监督、舆论监督。第 * 十 * 条 (略) 门要做好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工作。监管要贯穿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可采用委托中 (略) 组织相结 (略) ,并做好痕迹记录。

  第 * 十条 (略) 门、项目乡(镇)、项目村应当自觉接受、主动配合财政、审计、纪委监委和上 (略) 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略) 理。

  第 * 十 * 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凡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门提出,按规定扣除或收回财政补助资金,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在1-3 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 * )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后, * 年内未启动实施的,或 * 个月内没有完成建设任务的;

  ( * )项目验收或绩效评价不合格,且限期内未整改达标的;

  ( * )在专项检查或审计中发现存在严 (略) 为的。

  第 * 十 * 条 严格开展项目管理问责,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项目管理不善造成投资浪费损失等违 (略) 为, (略) ,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印 (略) 。 * 年7 月 * 日县扶贫开 (略) 印发的《 (略)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略) 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 (略) 。

  第 * 十 * 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办 (略)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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