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政策文件】安徽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 * 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 * 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 * 条食品小 (略) * 坊 * 证原则,即同 * 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 * 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 * 条 (略) (略) 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 * 审查要求,统 * 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 (略) (略) 门负责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略) 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 (略) (略) 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 (略) )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 * 条设区的市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 (略) 政区域内实施, (略) (略) 备案。
(略) (略) 门应当推进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化建设,实施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 (略) 上办理, (略) (略) 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 * 章 申请与受理
第 * 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略) 取得营业执照。
第 * 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 (略) (略) 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 (略) 。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应当符合《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略) 与有毒、 (略) 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 *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 * )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 *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 * 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略)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
( * )申请书;
( * ) (略) 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 * )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 * ) (略) 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十 * 条 申请人应 (略) (略) 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 * 条 市 (略) 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 (略) 理:
(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申请事项依 (略) (略) 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略) 政机关申请。
( * )申请材料 (略) 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 (略) 更正,由申 (略) 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 次告知申请人需 (略) 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略) 补正材料的, (略) 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
第十 * 条 市 (略) 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第 * 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 * 条 市 (略) 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略) 书面审核。
书面审核应包括本办法第 * 条、第 * 条的内容。
第十 * 条 市 (略) 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组,对申请 (略) (略) 核查。现场核查时,同时核查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试生产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略) 组长负责制, (略) (略) 门工作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略) 核查记录表, (略) 核查结论,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记录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 * 条 因申请人下列 (略) 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本次核查按 (略) 核查作出结论:
( * )不 (略) 核查的;
( * )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 (略) 的;
( * )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 * )其他因申请人主观 (略) 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十 * 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 (略) 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 (略) (略) 门书面提出登记中止的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 * 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批时限。
第十 * 条 核查组应 (略) 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 (略) 核查, (略) 核查材料。
第 * 十条 (略) (略) 门应当根据申请材 (略) 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应同时与食品小作坊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 * 十 * 条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 (略) (略) 门立案调查的,应当中止登记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批时限。
第 * 十 * 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证日期为准予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 * 章 登记证管理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 (略) 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式样。 (略) (略) (略) 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 * 维码。
副本填写内容与正本 * 致。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品种明细。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ZF(“作坊”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 *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代号、4位顺序码。
第 * 十 * 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小作坊应当 (略) 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略) 会监督。
第 * 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登记证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等事项以及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 * 个工作日内向原登 (略) (略) 门(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地址迁出原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登记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重 (略) (略) (略) 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 * 十 * 条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书;
(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 * )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 * )与变更食品生产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登记的,应当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 * 个工作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 * 十条 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
(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 * )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 * )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 * 十 * 条 原登记机关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 * 十 * 条 原登记机关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的 (略) 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情况未发生变化,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证实, (略) 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申请延续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核查:
( * )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 * )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 (略) (略) (略) 罚的;
( * )在 (略) (略) 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对申请人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的,还要核查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后生产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 * 十 * 条 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为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 * 致。但是,对因迁址 (略) 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 * 十 * 条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登记机关作出延续登记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 * 致。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吊销的,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
(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 * )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手续:
( * )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 * )食品小作坊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 * )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注销的, (略) 。注销后的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 * 章和第 * 章的 (略) 。
第 * 章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后1个月内对其开展 * 次监督检查, (略) 核查中发现的问 (略) 整改。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分级管 (略) 管辖的食品小作坊实施年度日常监督检查。
第 * 十条 (略) (略) 门 (略) (略) 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便于公民、 (略) 会组织查询。
(略) (略) 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 (略) 等情况记入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略) 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频次。
第 * 十 * 条 市 (略) 门及其 (略) 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 (略) 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过程 (略) 为的举报,市 (略) 门 (略) 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 * 十 * 条 (略) (略) 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省食品小作坊 (略) 监督检查; (略) (略) 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 (略) 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 (略) 监督检查。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 (略) 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 般情况下,从业人员不超过 * 人,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 万元。
第 (略) (略) 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 * 十 * 条本办法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 * 年4 (略) 。
附件:1.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
2. (略) 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式)
3.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4.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5.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6.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书
7.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8. (略) 省食 (略) 核查表
附件1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 * 5
生产地址:发证机关:
食品类别: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年 月 日
此证有效期届满 * 个工作日前,食品小作坊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 维码位置)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副本)
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生产地址:投诉举报电话: *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证机关:
食品类别(品种明细):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年 月 日 ( * 维码位置)
此证有效期届满 * 个工作日前,食品小作坊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附件2
(略) 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条件组织生产,符合《 (略) 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规范》的要求。 * 、不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对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 、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建立进货查 (略) 食品销售台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 * 、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 (略) 的 (略) 公示。 * 、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 (略) 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 、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 (略) 检验,经检 (略) 生产、销售。每年对生产或者销售的 (略) * 次检验。 * 、持续保证生产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立即停产整改, (略) (略) (略) 门报告。 本单 (略)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 罚。 (略) 会各界予以监督。 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承诺日期: 年月日 |
市 (略) 门对食品小作坊加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食品小作坊违反以上内容的, (略) (略) (略) 举报。 (略) 门: 电话: |
附件3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略) (略) 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
负责人身份证号 | ||||||||
建筑面积 | 米2 | (略) 面积 | 米2 | |||||
总人数 | 生产人员数 | |||||||
申 报 产 品 情 况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略) 标准 | 包装形式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主 要 生 产 人 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取得健康证明情况 | |||||
附件4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延续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略) (略) 制
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类别 | 名称 | ||
原辅料 | ||||
食品添加剂 | ||||
包装材料 | ||||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略) |
(略) 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
提交的资料目录 | (略) 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略) 平面图 □ (略) 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其他允 (略) 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 |||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及《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原有效期至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
负责人身份证号 | ||||||||||
建筑面积 | 米2 | (略) 面积 | 米2 | |||||||
总人数 | 生产人员数 | |||||||||
申 报 产 品 情 况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略) 标准 | 包装形式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主 要 生 产 人 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取得健康证明 情况 | |||||||
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类别 | 名称 | ||
原辅料 | ||||
食品添加剂 | ||||
包装材料 | ||||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略) |
(略) 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
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 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地址、 (略) 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请在□内打√: □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 | |||
提交的资料目录 | (略) 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略) 平面图 □ (略) 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其他允 (略) 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
附件5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变更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略) (略) 制
依法生产情况 自上 * 次登记至今, (略) 为,请在□内打√: □ 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 (略) (略) (略) 罚 □ 在 (略) (略) 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 |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及《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原有效期至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
负责人身份证号 | ||||||
申请变更项目 | ||||||
申请变更原因 | ||||||
变更后情况的 详细描述 | ||||||
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 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地址、 (略) 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请在□内打√: □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 | |||||
提交的资料目录 | (略) 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 |||||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及《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补办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略) (略) 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原有效期至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
负责人身份证号 | ||||||
申请补办的证书 | 请在□内打√: □登记证正本 □登记证副本 | |||||
申请补办的原因 | 请在□内打√: □登记证遗失 □登记证损坏 | |||||
提交的资料目录 | (略) 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登记证损坏的) | |||||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及《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网页打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7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注销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略) (略) 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原有效期至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
负责人身份证号 | ||||||
申请注销的原因 | 请在□内打√: □终止食品生产 □营业执照被吊销 □ 登记证被撤回 □ 登记证被撤销 □登记证被吊销 | |||||
提交的资料目录 | (略) 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副本 | |||||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及《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8
(略) 省食品小作坊
现场核查记录表
食品类别:
申请人名称:
(略) 地址:
核查日期:年 月 日
说明
1.本记录表共9个核查条款,其中7个核查条款的核查结果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个核查条款的核查结果为“符合”“不符合”。
2.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判定标准”进行核查与判定,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3.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 * 时,判定 (略) 核查:
(1)有 * 项及以上核查项目为不符合的;
(2)有 * 项及以上核查项目为基本符合的。
4. (略) 向申请人宣布核查结论,由申请人在本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序号 | 核查内容 | 判定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记录 | |||
1 | (略) 与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与污染源相距较近,有防范污染的措施但个别措施效果不明显。 | 基本符合 | ||||||
未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存在污染的状况。 | 不符合 | ||||||
2 | 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生活区与生产区分隔不彻底。 | 基本符合 | ||||||
生活区与生产区未分隔,存在交叉污染。 | 不符合 | ||||||
3 | 生产加工区域清洁、卫生,光线、通风良好,无积水、裸露废弃物或者其他与生产无关杂物,无鼠类、昆虫等侵入,无饲养畜禽等。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生产加工区域不够清洁,个别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 | 基本符合 | ||||||
生产加工区域不清洁,有多项不符合规定要求。 | 不符合 | ||||||
4 |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生产设备略有不足。 | 基本符合 | ||||||
生产设备不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 不符合 | ||||||
5 | 根据需要配置满足要求的洗手、消毒、更衣、照明、通风、排水、温控、清洗、冷冻、冷藏等生产、贮存、运输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个别必要的设施不足。 | 基本符合 | ||||||
必要的设施严重不足。 | 不符合 | ||||||
6 | 根据需要配置满足要求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废弃物存放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个别必要的设施不足。 | 基本符合 | ||||||
必要的设施严重不足。 | 不符合 | ||||||
7 | 生产用水水质符合GB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生产用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 不符合 | ||||||
8 | 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个别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基本符合 | ||||||
多个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不符合 | ||||||
9 |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无检验合格报告,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不全。 | 不符合 |
现场核查共计核查项,查出: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
核查结论:□ (略) 核查□ (略) 核查
核查人员签名: 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 * 条为规范食品小作坊登记工作,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 * 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 * 条食品小 (略) * 坊 * 证原则,即同 * 个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取得 * 个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 * 条 (略) (略) 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统 * 审查要求,统 * 证书式样。
设区的市 (略) (略) 门负责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 (略) 政区域内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并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 (略) (略) 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派出机构( (略) )负责其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
第 * 条设区的市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工作的需要,依照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要求对地方特色食品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审查细则, (略) 政区域内实施, (略) (略) 备案。
(略) (略) 门应当推进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化建设,实施登记申请、受理、审查、发证、查 (略) 上办理, (略) (略) 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提高办事效率。
第 * 章 申请与受理
第 * 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略) 取得营业执照。
第 * 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按照食品类别提出。食品的分类 (略) (略) 发布的食品生产许可 (略) 。
食品小作坊生产的食品品种应当符合《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 (略) 与有毒、 (略) 和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 * )生产加工区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 * )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卫生防护设施;
( * )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第十 * 条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略)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材料:
( * )申请书;
( * ) (略) 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
( * )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及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清单;
( * ) (略) 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
第十 * 条 申请人应 (略) (略) 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在申请书等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 * 条 市 (略) 门对申请人提出的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 (略) 理:
( * )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 * )申请事项依 (略) (略) 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 (略) 政机关申请。
( * )申请材料 (略) 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 (略) 更正,由申 (略) 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 *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 次告知申请人需 (略) 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 (略) 补正材料的, (略) 受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
第十 * 条 市 (略) 门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第 * 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 * 条 市 (略) 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略) 书面审核。
书面审核应包括本办法第 * 条、第 * 条的内容。
第十 * 条 市 (略) 门应当及时组织核查组,对申请 (略) (略) 核查。现场核查时,同时核查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申请人试生产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略) 组长负责制, (略) (略) 门工作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核查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 (略) 核查记录表, (略) 核查结论,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由核查人员和申请人在核查记录表上签名或者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 * 条 因申请人下列 (略) 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本次核查按 (略) 核查作出结论:
( * )不 (略) 核查的;
( * )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 (略) 的;
( * )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 * )其他因申请人主观 (略) 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十 * 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供电、供水等客观 (略) 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申请 (略) (略) 门书面提出登记中止的申请。中止时间应当不超过 * 个工作日,中止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批时限。
第十 * 条 核查组应 (略) 核查任务之日起5个工作 (略) 核查, (略) 核查材料。
第 * 十条 (略) (略) 门应当根据申请材 (略) 核查等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时,应同时与食品小作坊签订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 * 十 * 条因申请人涉嫌食品安全 (略) (略) 门立案调查的,应当中止登记程序,中止时间不计入登记审批时限。
第 * 十 * 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发证日期为准予登记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5年。
第 * 章 登记证管理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分为正本、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略) (略) 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式样。 (略) (略) (略) 政区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的印制、发放等管理工作。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应当载明:食品小作坊名称、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投诉举报电话、发证机关、发证日期和 * 维码。
副本填写内容与正本 * 致。副本还应当载明食品品种明细。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编号由ZF(“作坊”的汉语拼音字母缩写)和 *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代号、4位顺序码。
第 * 十 * 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妥善保管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
食品小作坊应当 (略) 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承诺书, (略) 会监督。
第 * 章 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在登记证有效期内,登记证载明的食品小作坊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地址、食品类别等事项以及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化后 * 个工作日内向原登 (略) (略) 门(原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生产地址迁出原登记机关管辖范围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在原登记机关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重 (略) (略) (略) 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第 * 十 * 条 申请变更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 * )食品小作坊登记变更申请书;
(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 * )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 * )与变更食品生产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需要延续登记的,应当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 * 个工作日前,向原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第 * 十条 食品小作坊申请延续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食品小作坊登记延续申请书;
(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 * )生产加工情况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
( * )与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 * 十 * 条 原登记机关应当根据食品小作坊的延续申请,在该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 * 十 * 条 原登记机关应当对变更或者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的 (略) 审查。
申请人声明生产情况未发生变化,经日常监督管理机构证实, (略) 现场核查。
申请人的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申请延续的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核查:
( * )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的;
( * )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 (略) (略) (略) 罚的;
( * )在 (略) (略) 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的。
对申请人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的,还要核查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小作坊在生产加工情况发生变化后生产食品的检验合格报告。
第 * 十 * 条 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为登记机关作出变更登记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 * 致。但是,对因迁址 (略) 现场核查的,其换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 * 十 * 条原登记机关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有效期自登记机关作出延续登记决定之日起计算。
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延续食品小作坊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办,并提交下列材料:
(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
(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损坏的,应当提交损坏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
材料符合要求的,原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因遗失、损坏补发的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登记证编号不变,登记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 * 致。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终止食品生产,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被吊销的,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食品小作坊申请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申请;
( *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副本;
( * )与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 * 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原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注销手续:
( * )食品小作坊登记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食品小作坊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 * )食品小作坊登记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依法被吊销的;
( * )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小作坊登记事项无法实施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食品小作坊登记的其他情形。
食品小作坊登记被注销的, (略) 。注销后的登记证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 * 十 * 条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延续、补办与注销的有关程序参照本办法第 * 章和第 * 章的 (略) 。
第 * 章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对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食品小作坊登记后1个月内对其开展 * 次监督检查, (略) 核查中发现的问 (略) 整改。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险分级管 (略) 管辖的食品小作坊实施年度日常监督检查。
第 * 十条 (略) (略) 门 (略) (略) 上公布食品小作坊登记信息,便于公民、 (略) 会组织查询。
(略) (略) 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颁发、日常监督检查、抽样检验、 (略) 等情况记入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略) 会公布;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食品小作坊应当增加监督检查和抽样检验频次。
第 * 十 * 条 市 (略) 门及其 (略) 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 (略) 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过程 (略) 为的举报,市 (略) 门 (略) 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应当建立食品小作坊登记档案管理制度,将办理食品小作坊登记的有关材料、发证情况及时归档。
第 * 十 * 条 (略) (略) 可以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全省食品小作坊 (略) 监督检查; (略) (略) 门可以定期或者不定 (略) 政区域内的食品小作坊 (略) 监督检查。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 (略) 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生产加工传统、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者。 * 般情况下,从业人员不超过 * 人,或年营业收入不超过 * 万元。
第 (略) (略) 门实施食品小作坊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第 * 十 * 条本办法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 * 年4 (略) 。
附件:1.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样式)
2. (略) 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样式)
3.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
4.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延续申请书
5.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书
6.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书
7.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书
8. (略) 省食 (略) 核查表
附件1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投诉举报电话: * 5
生产地址:发证机关:
食品类别: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年 月 日
此证有效期届满 * 个工作日前,食品小作坊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 维码位置)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副本)
食品小作坊名称:登记证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生产地址:投诉举报电话: * 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证机关:
食品类别(品种明细): 年 月 日
有效期至:年 月 日 ( * 维码位置)
此证有效期届满 * 个工作日前,食品小作坊应当向原登记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附件2
(略) 省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承诺书 单位名称:; 登记证号:;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规定的条件组织生产,符合《 (略) 省食品小作坊生产规范》的要求。 * 、不生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的食品,对生产的不安全食品及时召回。 * 、对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不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 、建立进货查 (略) 食品销售台账,并按要求如实记录。 * 、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 (略) 的 (略) 公示。 * 、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 (略) 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 * 、对新投产、停产后重新生产或者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 (略) 检验,经检 (略) 生产、销售。每年对生产或者销售的 (略) * 次检验。 * 、持续保证生产条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食品安全的,立即停产整改, (略) (略) (略) 门报告。 本单 (略)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略) 罚。 (略) 会各界予以监督。 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承诺日期: 年月日 |
市 (略) 门对食品小作坊加强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该食品小作坊违反以上内容的, (略) (略) (略) 举报。 (略) 门: 电话: |
附件3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略) (略) 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
负责人身份证号 | ||||||||
建筑面积 | 米2 | (略) 面积 | 米2 | |||||
总人数 | 生产人员数 | |||||||
申 报 产 品 情 况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略) 标准 | 包装形式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主 要 生 产 人 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取得健康证明情况 | |||||
附件4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延续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略) (略) 制
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类别 | 名称 | ||
原辅料 | ||||
食品添加剂 | ||||
包装材料 | ||||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略) |
(略) 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
提交的资料目录 | (略) 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略) 平面图 □ (略) 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其他允 (略) 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 |||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及《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原有效期至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
负责人身份证号 | ||||||||||
建筑面积 | 米2 | (略) 面积 | 米2 | |||||||
总人数 | 生产人员数 | |||||||||
申 报 产 品 情 况 | 类别名称 | 品种明细 | (略) 标准 | 包装形式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预包装 □无预包装 | ||||||||||
主 要 生 产 人 员 | 姓名 | 身份证号 | 取得健康证明 情况 | |||||||
主要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类别 | 名称 | ||
原辅料 | ||||
食品添加剂 | ||||
包装材料 | ||||
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略) |
(略) 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可另附页详细说明) | ||||
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 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地址、 (略) 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请在□内打√: □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 | |||
提交的资料目录 | (略) 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 (略) 平面图 □ (略) 的产权证明、租用合同或其他允 (略) 所使用的证明复印件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
附件5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变更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略) (略) 制
依法生产情况 自上 * 次登记至今, (略) 为,请在□内打√: □ 发生过食品安全事故 □因食品安全问题受到 (略) (略) (略) 罚 □ 在 (略) (略) 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产品不合格 |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及《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原有效期至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
负责人身份证号 | ||||||
申请变更项目 | ||||||
申请变更原因 | ||||||
变更后情况的 详细描述 | ||||||
生产情况是否发生变化 | 生产的食品类别、生产地址、 (略) 和工艺流程、主要生产设备设施等事项,请在□内打√: □未发生变化□发生变化 | |||||
提交的资料目录 | (略) 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说明(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 | |||||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及《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变更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6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补办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略) (略) 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原有效期至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
负责人身份证号 | ||||||
申请补办的证书 | 请在□内打√: □登记证正本 □登记证副本 | |||||
申请补办的原因 | 请在□内打√: □登记证遗失 □登记证损坏 | |||||
提交的资料目录 | (略) 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原件(登记证损坏的) | |||||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及《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补办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网页打印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7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注销申请书
食品类别
小作坊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传真
申请日期年月日
(略) (略) 制
基 本 情 况 | 小作坊名称 | |||||
小作坊登记证编号 | 原有效期至 | |||||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编号) | ||||||
负责人身份证号 | ||||||
申请注销的原因 | 请在□内打√: □终止食品生产 □营业执照被吊销 □ 登记证被撤回 □ 登记证被撤销 □登记证被吊销 | |||||
提交的资料目录 | (略) 提供资料前的□内打√: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正本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副本 | |||||
声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及《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本申请人提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注销申请,所填写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有效(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特此声明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8
(略) 省食品小作坊
现场核查记录表
食品类别:
申请人名称:
(略) 地址:
核查日期:年 月 日
说明
1.本记录表共9个核查条款,其中7个核查条款的核查结果为“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2个核查条款的核查结果为“符合”“不符合”。
2.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判定标准”进行核查与判定,并将发现的问题具体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3.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 * 时,判定 (略) 核查:
(1)有 * 项及以上核查项目为不符合的;
(2)有 * 项及以上核查项目为基本符合的。
4. (略) 向申请人宣布核查结论,由申请人在本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序号 | 核查内容 | 判定标准 | 核查结果 | 核查记录 | |||
1 | (略) 与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与污染源相距较近,有防范污染的措施但个别措施效果不明显。 | 基本符合 | ||||||
未与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存在污染的状况。 | 不符合 | ||||||
2 | 生产加工区域与生活区有效分隔。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生活区与生产区分隔不彻底。 | 基本符合 | ||||||
生活区与生产区未分隔,存在交叉污染。 | 不符合 | ||||||
3 | 生产加工区域清洁、卫生,光线、通风良好,无积水、裸露废弃物或者其他与生产无关杂物,无鼠类、昆虫等侵入,无饲养畜禽等。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生产加工区域不够清洁,个别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 | 基本符合 | ||||||
生产加工区域不清洁,有多项不符合规定要求。 | 不符合 | ||||||
4 | 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生产设备略有不足。 | 基本符合 | ||||||
生产设备不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 不符合 | ||||||
5 | 根据需要配置满足要求的洗手、消毒、更衣、照明、通风、排水、温控、清洗、冷冻、冷藏等生产、贮存、运输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个别必要的设施不足。 | 基本符合 | ||||||
必要的设施严重不足。 | 不符合 | ||||||
6 | 根据需要配置满足要求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以及废弃物存放设施。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个别必要的设施不足。 | 基本符合 | ||||||
必要的设施严重不足。 | 不符合 | ||||||
7 | 生产用水水质符合GB *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生产用水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 不符合 | ||||||
8 | 直接从事生产加工的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个别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基本符合 | ||||||
多个人员无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 不符合 | ||||||
9 |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 符合规定要求。 | 符合 | ||||
无检验合格报告,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不全。 | 不符合 |
现场核查共计核查项,查出:项不符合,项基本符合。
核查结论:□ (略) 核查□ (略) 核查
核查人员签名: 小作坊负责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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