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 (略) 令第 * 号公布 自 * 年5 (略) )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 条食品药 (略) 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 (略)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 * 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 * 条国家食品药品 (略) 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 (略) 门负责 (略) 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 (略) 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 *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 (略) 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 (略) 职责。
第 * 条省级以上食品药 (略) 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 (略) 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 * 章 监督检查事项
第 * 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 (略) 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 * 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略) 、禁 (略) 、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 (略) 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 (略) 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 * 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 (略) 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 (略) 置等情况。
第 * 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 (略) 会公开。
第十 * 条国家食品药品 (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食品药 (略) 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 (略) 细化、补充。
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 * 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 (略) 门应当对监督 (略)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 (略) 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 (略) 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 * 条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 (略) (略) 检查,并 (略) 抽样检验。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 (略) 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第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略) 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 (略) 项目。
第十 * 条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 (略) 检查方式为主,对 * 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 * 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 * 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 (略) 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 * 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略) 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 * 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 (略) 门的要求,开放食 (略) 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 (略) 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 * 十 *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略) 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 (略) 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 * 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 (略) 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 (略) 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 (略) 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 * 十 * 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 * 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略) 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 * 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 * )进入食品 (略) (略) 检查;
( * )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 (略) 抽样检验;
(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 *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 (略) 所;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 * 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 (略) 为的, (略) (略) 理。
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 (略) 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 * 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 (略) 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 (略) (略) 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 * 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 (略) 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 * 百 * 十 * 条第 * (略) 处理。
第 * 十 *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 (略) (略) 监督检查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 (略) 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 * 百 * 十 * 条第 * (略) 处理:
( * )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 (略) 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 * )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 *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 * )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 *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 (略) 职责的;
(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 * )其他妨碍监督 (略) 职责的。
第 * 十 *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 (略) 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 (略) 门依法移 (略) 理。
第 * 十 *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 (略) 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 (略) 门依法移 (略) 理。
第 * 十 * 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 (略) 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 (略) 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 (略) 。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 * 年5 (略) 。
国家食品药品 (略) 发布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食品药品 (略) 令第 * 号公布 自 * 年5 (略) )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为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 条食品药 (略) 门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 (略)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 * 条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属地负责、全面覆盖、风险管理、信息公开的原则。
第 * 条国家食品药品 (略) 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省级食品药 (略) 门负责 (略) 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第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在全面覆盖的基础上, (略) 政区域内随机选取食品生产经营者、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实施异地检查、交叉互查。
第 *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配合食品药 (略) 门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保障监督检查 (略) 职责。
第 * 条省级以上食品药 (略) 门应当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化建设,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应当记录、汇总、分析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信息,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 (略) 门的要求提供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数据信息。
第 * 章 监督检查事项
第 * 条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 (略) 置等情况。
除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外,保健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还包括生产者资质、产品标签及说明书、委托加工、生产管理体系等情况。
第 * 条食品销售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略) 、禁 (略) 、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和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 (略) 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 (略) 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 * 方平台提供者、食品贮存及 (略) 法律义务的情况。
第十条餐饮服务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餐饮服务提供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原料控制、加工制作过程、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及公示、设备设施维护和餐饮具清洗消毒、食 (略) 置等情况。
第 * 章 监督检查要求
第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根据食品类别、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编制年度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
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事项、检查方式、检查频次以及抽检食品种类、抽查比例等内容。检查 (略) 会公开。
第十 * 条国家食品药品 (略)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有关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的规定,制定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省级食品药 (略) 门可以根据需要,对日常监督检 (略) 细化、补充。
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 * 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 (略) 门应当对监督 (略)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专业知识以及监督检查要点的培训与考核。
第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应当由2名以上(含2名)监督检查人员参加。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由食品药 (略) 门随机选派。
监督检查 (略) 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第十 * 条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可以随机抽取日常监督检查 (略) (略) 检查,并 (略) 抽样检验。相关检查内容应当在实施检查前由食品药 (略) 门予以明确,检查人员不得随意更改检查事项。
第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略) 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 (略) 项目。
第十 * 条实施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对重点项 (略) 检查方式为主,对 * 般项目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的方式。
第十 * 条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食品安全第 * 方专业机构对自身的食品生产经营 (略) 评价,评价结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参考。
第十 * 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和检查结果记录表的要求,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 (略) 判定,确定检查结果。
监督检查结果分为符合、基本符合与不符合3种形式。
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 * 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药 (略) 门的要求,开放食 (略) 所,回答相关询问,提供相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协助 (略) 检查和抽样检验。
第 * 十 *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监督检查人员要求, (略) 检查、询问和抽样检验等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
被检查单位拒绝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上注明原因,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盖章,或者采取录音、录 (略) 记录,作为监督执法的依据。
第 * 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应当于日常监督检查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日常监督检查时间、检查结果和检查人员姓名等信息,并 (略) 所醒目位置张贴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张贴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保持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属于基本符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应当就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被检查单位 (略) 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食品药 (略) 门。
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第 * 十 * 条日常监督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 * 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 (略) 责任约谈。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 * 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被检查单位不得拒绝、阻挠、干涉:
( * )进入食品 (略) (略) 检查;
( * )对被检查单位生产经 (略) 抽样检验;
(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工具和设备;
( * )查封违法从事生产 (略) 所;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 * 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食 (略) 为的, (略) (略) 理。
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 (略) 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第 * 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 (略) 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 (略) (略) 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撕毁、涂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或者未保持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至下次日常监督检查的,由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 * 十条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 (略) 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 * 百 * 十 * 条第 * (略) 处理。
第 * 十 *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 (略) (略) 监督检查情形之 * 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 (略) 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 * 百 * 十 * 条第 * (略) 处理:
( * )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 (略) 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
( * )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证工作的;
( * )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
( * )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
( * )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 (略) 职责的;
(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 * )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 * )其他妨碍监督 (略) 职责的。
第 * 十 *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 (略) 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 (略) 门依法移 (略) 理。
第 * 十 * 条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 (略) 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 (略) 门依法移 (略) 理。
第 * 十 * 条监督检查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 (略) 为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对相关 (略) 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市、县级食品药 (略) 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的日常监督检查,可以参 (略) 。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 * 年5 (略) 。
国家食品药品 (略) 发布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