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九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九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规范 (略) 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推进乡村 (略) 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 * 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 * 日起,至 * 日止,若有修改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反映。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并说明理由,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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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江 (略) 耕保与征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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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 条??为了规范 (略) 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推进乡村 (略) 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以下简称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 * 条??(部门职责) (略) 门 (略) 改革和管理工作, (略) 分配、使用、流转、 (略) 等管理制度, (略) 用地标准, (略) (略) 、 (略) 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 (略) 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 (略) 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略) 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 (略) 用 (略) ,满 (略) 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略) 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略) (略) 门负责全市农村住房的技术服务,负责牵头“ * 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
公安、财政、交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电力、卫健、 (略) 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 * 条??(县市主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编制的统筹与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定期对村民住房建设开展督查。
县(市、区)人民 (略) 市重点管控区域外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 * 条??(乡镇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 (略) 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推行 * 个窗口对外受理、 (略) (略) , (略) 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指导村级 (略) 民主管理程序,探索 (略) 协管员。
第 * 条??(村级主体) (略)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略) 和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查、批准和监管等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评议等方 (略) 和村 (略) (略) 规范。及时发现、报告、制止、 (略) 理违 (略) 为,并向乡(镇)人民 (略) 门报告。
第 * 条??(规划编制)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规划引领、 (略) ;保护耕地、保护环境; * 户 * 宅、节约集约;注重风貌、彰显特色”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保障村民住房建设 (略) 。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市、区)自 (略) 门应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 (略) 需经费应纳入县、乡(镇)年度工作财政预算。
对已有村庄规划且符合当地实际的,需引导村民 (略) 建设。
对不符合村庄发展实际、不能有效指导村庄建设发展的村庄规划应抓紧修编。
对分散型、小规模和目前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完善农房建设管理要求, (略) ,满足农村住房建设需求。
在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建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第 * 条 ?(规划要求)村民住房建设坚持生态 (略) 、环境 (略) 与邻里 (略) 。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聚集。尽量使 (略) 和村内空闲地建设农房,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要以“ * 调”为基础划好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建筑高度等规划管控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第 * 条 ?(重点管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 (略) 市发展需要和村民住房建设需求,划定重点建设管控区域,制定相应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政策。
村民住房建设重点建设管控区域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 (略) 门结合实际划定,报同级人民政 (略) 会公布。
第十条??(科学选址)县级自 (略) 门指导村民建房避开在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地面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选址建房,鼓励村民适当避开交通沿线选址建房。要充分利 (略) 、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重要交通廊道沿线应加强景观环境控制,加大建筑退让。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 * 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
禁止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强化山地丘陵区削坡建房的安全管理。
不得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批准建房。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 * (略) 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等,或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 (略) 为。
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 (略) 重点保护和修缮。
第十 * 条??(规划审批)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严格按批 (略) 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应当明确建房的地点、 * 至范围、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等要求。
多(高)层公寓式小区和规划农村集中点需实施统 * 建设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依据:《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 * 条??(规划服务)市、县、乡 * 级应当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开招聘全职或兼职乡村规划师。村规划师应全面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户型标准图集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和监管全过程
第十 * 条??(用地标准) (略) 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需依法落实“ * 户 * 宅”要求, (略) 宅基地用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村民 * 户 (略) 宅基地, (略) (含厨房、厕所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
( * ) (略) 和村内空闲地,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
( * )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
( * )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
村民住房的建筑层数不超过 * 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 平方米。
第十 * 条??(用地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落实省、市、县相关审批要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 (略) 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 (略) 居。
第十 * 条??(保障措施)村民住房 (略) 计划管理。县(市、区)人民政 (略) 村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保障合法合理的村民住房用地需求。宅基地管理与户籍管理要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不得强制村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第十 * 条??(建设审批)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村民建房,应由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文 (略) 门联审联批后,方可办理村民住房建设许可。涉及占用林地、河道或公路沿线的村民住房建设,应符合林业、水利、公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建房户免费提供村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建房户选择使用,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 * 条??(建筑要求)传统村落中新建村民住房要与传统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营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庄环境。鼓励结合发展民宿、旅游等产业,进 * 步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
第十 * 条??(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 (略)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应当建立农村房屋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建设、 (略) 政程序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有人管、有条件管、有办法管。全方位实施职、责、权 * 体化模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充 (略) * 。
第十 * 条??(危房管理)村民住房属于危旧房的,村民可 (略) 维修加固,但不得有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增加建筑面积、搭建构筑物等影响 (略) 为。经县(市、区) (略) 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必须拆除重建或拆 (略) 置。
第 * 十条??(未批先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 (略) 建设的,由县(市、区) (略)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略) 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 (略) 门依法强制拆除。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 (略) 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 * 十 * 条??(非法占地)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少批多建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受委托的 (略) (略) 罚,责令停止违法建房, (略)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农 (略) 门按照 (略) 指导监督。
易地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 (略) 的,按照非 (略) 理。
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 (略) 的,依法依规给 (略) 分,所建房屋 * 律拆除。
第 * 十 * 条??(违法审批) (略) 门及乡(镇)人民政府 (略) 职责,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乱收费的,或者存在审批不及时受理、应批不批的或者对农村住 (略) 为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 (略) 不力、以罚代管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混乱,违法建房多发的,依法依规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本管理办法自公 (略) 。
为了规范 (略) 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推进乡村 (略) 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起草了《 * 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从 * 日起,至 * 日止,若有修改意见,请在公示期内书面或电话反映。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并说明理由,反映人需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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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 * 江 (略) 耕保与征地管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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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市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 条??为了规范 (略) 和住房建设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保障村民的居住权益,推进乡村 (略) 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和扩建住房(以下简称村民住房建设)及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 * 条??(部门职责) (略) 门 (略) 改革和管理工作, (略) 分配、使用、流转、 (略) 等管理制度, (略) 用地标准, (略) (略) 、 (略) 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 (略) 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 (略) 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略) 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 (略) 用 (略) ,满 (略) 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略) 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略) (略) 门负责全市农村住房的技术服务,负责牵头“ * 类重点对象”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负责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和管理。
公安、财政、交通、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电力、卫健、 (略) 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 * 条??(县市主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村规划编制的统筹与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村民住房建设的农用地转用审批工作,定期对村民住房建设开展督查。
县(市、区)人民 (略) 市重点管控区域外农村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
第 * 条??(乡镇主责)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核批准, (略) 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推行 * 个窗口对外受理、 (略) (略) , (略) 和农房乡镇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指导村级 (略) 民主管理程序,探索 (略) 协管员。
第 * 条??(村级主体) (略) 协助乡(镇)人民政府 (略) 和村民住房建设的审查、批准和监管等工作,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开展村民评议等方 (略) 和村 (略) (略) 规范。及时发现、报告、制止、 (略) 理违 (略) 为,并向乡(镇)人民 (略) 门报告。
第 * 条??(规划编制)村民住房建设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规划引领、 (略) ;保护耕地、保护环境; * 户 * 宅、节约集约;注重风貌、彰显特色”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保障村民住房建设 (略) 。
乡(镇)人民政府 (略) (市、区)自 (略) 门应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规划 (略) 需经费应纳入县、乡(镇)年度工作财政预算。
对已有村庄规划且符合当地实际的,需引导村民 (略) 建设。
对不符合村庄发展实际、不能有效指导村庄建设发展的村庄规划应抓紧修编。
对分散型、小规模和目前没有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完善农房建设管理要求, (略) ,满足农村住房建设需求。
在历史文化名村、中国传统村落、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范围内建房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划要求。
第 * 条 ?(规划要求)村民住房建设坚持生态 (略) 、环境 (略) 与邻里 (略) 。鼓励新建农房向基础设施完善、自然条件优越、公共服务设施齐全、景观环境优美的村庄聚集。尽量使 (略) 和村内空闲地建设农房,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要以“ * 调”为基础划好村庄建设边界,明确建筑高度等规划管控要求,保护历史文化和乡村风貌。
第 * 条 ?(重点管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实际, (略) 市发展需要和村民住房建设需求,划定重点建设管控区域,制定相应的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政策。
村民住房建设重点建设管控区域范围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自 (略) 门结合实际划定,报同级人民政 (略) 会公布。
第十条??(科学选址)县级自 (略) 门指导村民建房避开在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地面塌陷区和地下采空区选址建房,鼓励村民适当避开交通沿线选址建房。要充分利 (略) 、村内空闲地和未利用地,不占或者少占耕地。重要交通廊道沿线应加强景观环境控制,加大建筑退让。
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 * 级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
禁止在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山洪地质灾害危险区削坡建房,强化山地丘陵区削坡建房的安全管理。
不得利用山体切坡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标准后方可批准建房。
禁止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 * (略) 建筑施工、挖坑取土、采石取砂等,或因硬化固化地面影响古树名木 (略) 为。
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已登记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零散分布在农村的具有传统建筑风貌、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等历史文 (略) 重点保护和修缮。
第十 * 条??(规划审批)村民住房建设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严格按批 (略) 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应当明确建房的地点、 * 至范围、用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层数等要求。
多(高)层公寓式小区和规划农村集中点需实施统 * 建设的,按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要求依法依规办理规划许可、用地审批、施工许可等有关手续。(依据:《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 * 条??(规划服务)市、县、乡 * 级应当建立乡村规划师制度。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公开招聘全职或兼职乡村规划师。村规划师应全面参与村庄规划编制、户型标准图集制定、农村住房建设审批和监管全过程
第十 * 条??(用地标准) (略) 的安排与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需依法落实“ * 户 * 宅”要求, (略) 宅基地用地标准,不得随意改变。村民 * 户 (略) 宅基地, (略) (含厨房、厕所等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的标准:
( * ) (略) 和村内空闲地,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
( * )占用耕地的,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
( * )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不得超过 * 平方米。
村民住房的建筑层数不超过 * 层,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 平方米。
第十 * 条??(用地审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严格落实省、市、县相关审批要求。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 (略) 宅基地的地区,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采取措施, (略) 居。
第十 * 条??(保障措施)村民住房 (略) 计划管理。县(市、区)人民政 (略) 村民住房建设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安排、使用和农用地转用报批审核制度,保障合法合理的村民住房用地需求。宅基地管理与户籍管理要衔接,不得设立互为前置的申请条件。不得强制村民搬迁和上楼居住。
第十 * 条??(建设审批)涉及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的村民建房,应由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建、文 (略) 门联审联批后,方可办理村民住房建设许可。涉及占用林地、河道或公路沿线的村民住房建设,应符合林业、水利、公路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建房户免费提供村民住房设计通用图集,供建房户选择使用,并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 * 条??(建筑要求)传统村落中新建村民住房要与传统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营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村庄环境。鼓励结合发展民宿、旅游等产业,进 * 步加强传统村落和传统民居保护与利用。
第十 * 条??(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 (略) (市、区)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应当建立农村房屋设计、审批、施工、验收、使用等全过程管理制度,规范村庄设计与农房设计、建设、 (略) 政程序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做到有人管、有条件管、有办法管。全方位实施职、责、权 * 体化模式,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确保房屋质量安全。探索建立乡村建设工匠培养和管理制度,加强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充 (略) * 。
第十 * 条??(危房管理)村民住房属于危旧房的,村民可 (略) 维修加固,但不得有改变房屋主体结构、增加建筑面积、搭建构筑物等影响 (略) 为。经县(市、区) (略) 门指定的房屋鉴定机构鉴定属D类危房必须拆除重建或拆 (略) 置。
第 * 十条??(未批先建)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 (略) 建设的,由县(市、区) (略)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略) 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违法建筑;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拆除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 (略) 门依法强制拆除。
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划 (略) 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第 * 十 * 条??(非法占地)村民未经批准建房、少批多建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等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受委托的 (略) (略) 罚,责令停止违法建房, (略) 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县级以上农 (略) 门按照 (略) 指导监督。
易地新建房屋竣工后,不按规定拆除原有房屋、 (略) 的,按照非 (略) 理。
涉及国家公职人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违法 (略) 的,依法依规给 (略) 分,所建房屋 * 律拆除。
第 * 十 * 条??(违法审批) (略) 门及乡(镇)人民政府 (略) 职责,村民住房建设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乱收费的,或者存在审批不及时受理、应批不批的或者对农村住 (略) 为巡查不到位、报告不及时、 (略) 不力、以罚代管的,依法依规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因管理不到位,造成农村住房建设秩序混乱,违法建房多发的,依法依规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十 * 条??本管理办法自公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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