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 * 章 总 则
第 * 章 规划与管控
第 * 章 资源保护
第 * 章 水污染防治
第 * 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 * 章 绿色发展
第 * 章 保障与监督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 * 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略) 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 (略) 流、支流和湖泊形成 (略) 涉及的 (略) 省、 * 川省、 (略) 自治区、 (略) 省、 (略) 市、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市,以及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壮族自治区、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政区域。
第 * 条 长 (略) 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 * 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 * 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 (略) 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略) 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 (略) 、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 * 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 * 条 (略)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第 * 条 (略) 自 (略) (略) (略) 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略) 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略) 野生动 (略) 门应当每十年组织 * 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略) 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略) 门会同本级人 (略) 门对水 (略) 、 (略) 、 (略) 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第 * 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 (略) (略) 门在已 (略) 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 (略) 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十条 (略) 生 (略)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 (略) 、矿山、 (略) 、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 (略) 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第十 * 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 (略) 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 (略) 。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 (略) 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 * 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 * 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第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 (略) (略) 舆论监督。
第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 (略) 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
第十 * 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 * 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 * 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 * 条 (略) 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
(略) (略) (略) (略) 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略) 批准后实施。
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十 * 条 (略) 自 (略) (略) (略) 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 (略) ,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 (略) 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 * 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 (略) 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 * 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略) 生 (略) 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 (略) 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略) 自 (略) 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 (略) 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略) 生 (略) 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产 (略) 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 (略) 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 (略) (略) (略) 门批准。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 * 十 * 条 国家对长 (略) 流和重要 (略) 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略) ,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 * 十 * 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 (略) 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 (略) 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禁止在长 (略) 支流岸线 *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 (略) 流岸线 * 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 * 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 * 十 * 条 (略) 交 (略) (略) 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 (略) 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 (略) 区 (略) 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 (略) (略) 。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 (略) (略) 的, (略) 交 (略) (略) 农 (略) 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 * 十 * 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 (略) (略) 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的许可。
(略) (略) 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略) (略) (略) (略) 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 (略) 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第 * 章 资源保护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 (略) 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 * 十条 (略) (略) 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 (略) (略) (略) 门批准后实施。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 (略) (略) 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 (略) (略) (略) 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略) (略) 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 (略) (略) (略) (略) 门提出长 (略) 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会同本级人 (略) 门确定。
(略) (略) 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 (略) 咸淡水平衡。
长 (略) 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 (略) 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 (略) 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 * 十 * 条 国家对跨长江 (略) 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 (略) (略) 门会同本级人 (略) (略) 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 (略) 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 (略) 实时监测。
第 * 十 * 条 (略) 库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 * 十 * 条 (略) (略) (略) (略) 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 (略) 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第 * 十 * 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略) 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第 * 十条 (略) 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国家对长江流域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流域草原资源的保护,对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略) 林业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 (略) 门会同本级人 (略) 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 * 十 * 条 (略) 农 (略)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第 * 十 * 条 (略) 农 (略) 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 (略) 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D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R、鲥、 * 川白 * 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A、圆口铜鱼、多鳞白 * 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 (略) ,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 * 章 水污染防治
第 * 十 * 条 (略) 生 (略) 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 * 十 * 条 (略) 生 (略) 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 (略) (略) 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略) 生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生 (略) 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 * 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生 (略) 门备案:
( * )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 * )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 (略) 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 * )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 * 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 (略) 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 (略) 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 (略) 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 (略) (略) 理设 (略) 建设,并保 (略) , (略) (略) 理能力。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略) 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 (略) 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 (略) 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 (略) 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 * 十 * 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第 * 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 (略) 、 (略) 、矿山、尾矿库、 (略) 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 * 十 * 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 (略) 交 (略) (略) (略) 门制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会同本级人 (略) 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第 * 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 * 十 * 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 (略) 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略) 自 (略) (略) (略) 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第 * 十 * 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 (略) 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 (略) 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 (略) 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 (略) 农 (略) (略) (略) 门制定。
(略) 农 (略)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 (略) 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 (略) 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 (略) 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 * 十 * 条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 (略) 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 (略) 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第 * 十 * 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 (略) 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 (略) 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 * 峡库区、 (略) 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略) 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 (略) 、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 (略) 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 * 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第 * 十 * 条 (略) 林业和草原、农 (略) 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 (略) 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在长江流域水 (略) 、 (略) 、 (略) 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第 * 十条 (略) (略) (略) (略) 门 (略) 在地人民政府按照 * 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长江 (略) 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长江 (略) 良好生态功能。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系统,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 (略) 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 (略) 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 (略) 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提升长江流域生态脆弱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的能力。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 (略) 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略) 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第 * 章 绿色发展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 (略) ,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第 * 十 * 条 (略) 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 (略) (略) 镇化战略的实施, (略) 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 * 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 (略) 乡融合发展。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 (略) 优化调整。
第 * 十 * 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 (略) 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略) 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 (略) 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 (略) 市。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 (略) 乡人居环境质量, (略) 镇和美丽乡村。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 (略) 改造。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 (略) 市新区、各类开发区等使用建筑材料的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性能高的建筑材料,建设地下综 (略) 。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第 * 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 (略) 、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水 * 有机衔接、 (略) 直达联运,提升长江黄 (略) 道功能。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 (略) 置设施、船舶液化 (略) ,制定 (略) 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第 * 十 * 条 (略) 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 (略) 、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液化天然气 (略) 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 (略) 船舶建造, (略) 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略) 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 (略) 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 (略) 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 * 章 保障与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略) 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略) 自 (略) (略) 财政、生态 (略) 门制 (略) 会资金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政策措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 * 十 * 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 (略) 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
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略) 会 (略) 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长 (略) 政执法机关、 (略) 、 (略) (略) 长 (略) 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 (略) 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第 * 十 * 条 (略)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 (略) 考核。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 (略) 监督检查, (略) 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 (略) 为。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 (略) 为。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 * 十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对 (略) 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 (略) 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 * 十 * 条 (略) 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 (略) 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略) 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 (略)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 (略) 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 ) (略) 政许 (略) 政许可的;
( *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 * ) (略) 为或者接到举 (略) 的;
( *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略) 为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给予警告,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船 (略) (略) 的;
( * )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 (略) (略) ,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 * )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 (略) 调度规程的;
( *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略) 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 (略) 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 (略) 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 (略) 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略) 门没收渔获物、 (略) 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 (略) 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 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 (略) 政、自然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略) 得,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 )在长 (略) 支流岸线 *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 * )在长 (略) 流岸线 * 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 * 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 * )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 (略) 生产建设活动的。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 (略) 为,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略) 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 (略) (略) 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 * 十 * 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 (略) 为, (略) 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 * 十 * 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略) 称长 (略) 流,是指长江源头至长江 (略) ,流经 (略) 省、 * 川省、 (略) 自治区、 (略) 省、 (略) 市、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市的长江主河段;
( * ) (略) 称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 (略) 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 * 级支流、 * 级支流等;
( * ) (略) 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 * 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 * 万平方公里以上的 * 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 (略) 江、乌江、湘江、 (略) 、汉江和赣江等。
第 * 十 * 条 本法自 * 年3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 * 日第十 * 届全国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 * 章 总 则
第 * 章 规划与管控
第 * 章 资源保护
第 * 章 水污染防治
第 * 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 * 章 绿色发展
第 * 章 保障与监督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了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保障生态安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 * 条 在长江流域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以及长江流域各类生产生活、开发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略) 称长江流域,是指由长 (略) 流、支流和湖泊形成 (略) 涉及的 (略) 省、 * 川省、 (略) 自治区、 (略) 省、 (略) 市、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市,以及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壮族自治区、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政区域。
第 * 条 长 (略) 会发展,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长江保护应当坚持统筹协调、科学规划、创新驱动、系统治理。
第 * 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 * 指导、统筹协调长江保护工作,审议长江保护重大政策、重大规划,协 (略) 门重大事项,督促检查长江保护重要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的决策,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略) 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优化产 (略) 、维护长江流域生态安全的责任。
长江流域各级河湖长负责长江保护相关工作。
第 * 条 长江流域相关地方根据需要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规划编制、监督执法等方面建立协作机制,协同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第 * 条 (略)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农业农村和标准化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生态环境修复、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流量、生物多样性保护、水产养殖、防灾减灾等标准体系。
第 * 条 (略) 自 (略) (略) (略) 门定期组织长江流域土地、矿产、水流、森林、草原、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建立资源基础数据库,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 (略) 会公布长江流域自然资源状况。
(略) 野生动 (略) 门应当每十年组织 * 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普查,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专项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略) 会公布长江流域野生动物资源状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 (略) 门会同本级人 (略) 门对水 (略) 、 (略) 、 (略) 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开展生物多样性调查。
第 * 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应当统 (略) (略) 门在已 (略) 和监测项目基础上,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资源、水文、气象、航运、自然 (略) 络体系和监测信息共享机制。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完善生态环境风险报告和预警机制。
第十条 (略) 生 (略)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联动工作机制,与国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相衔接,加强对长江流域船舶、 (略) 、矿山、 (略) 、尾矿库等发生的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管理。
第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洪涝干旱、森林草原火灾、地质灾害、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防御、 (略) 置与恢复重建体系建设,提高防灾、减灾、抗灾、救灾能力。
第十 * 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 (略) 委员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人员对长江流域重大发展战略、政策、规划等开展科学 (略) 。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长江流域建设项目、重要基础设 (略) 相关规划等对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影响的第 * 方评估、分析、论证等工作。
第十 * 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长江流域信息共享系统。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按照规定,共享长江流域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第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应当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宣传教育,并 (略) (略) 舆论监督。
第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应当采取措施,保护长江流域 (略) 名镇名村,加强长江流域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继承和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
第十 * 条 国家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参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资源合理利用、促进绿色发展的活动。
对在长江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 * 章 规划与管控
第十 * 条 国家建立以国家发展规划为统领,以空间规划为基础,以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为支撑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充分发挥规划对推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的引领、指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 * 条 (略) 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长江保护工作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
(略) (略) (略) (略) 门编制长江流域发展规划,科学统筹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 (略) 批准后实施。
长江流域水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编制。
第十 * 条 (略) 自 (略) (略) (略) 门组织编制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科学有序统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优化国土空 (略) ,统领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任务, (略) 批准后实施。涉及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专项规划应当与长江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 * 十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用途管制。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 (略) 门依照国土空间规划,对所辖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
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应当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并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不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不得办理规划许可。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统筹长江流域水资源合理配置、统 * 调度和高效利用,组织实施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
(略) 生 (略) 门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水污染防治要求,确定长江 (略) 政区域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长江流域水质超标的水功能区,应当实施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
(略) 自 (略) 门负责统筹长江流域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和计划安排。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 (略) 政区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略) 生 (略) 门备案后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长江流域产 (略) 应当与长江流域生态系统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禁止在长江流域重点生 (略) 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重污染企业和项目向长江中上游转移。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对长江流域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长江流域新建大中型水电工程,应当经科学论证, (略) (略) (略) 门批准。
对长江流域已建小水电工程,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
第 * 十 * 条 国家对长 (略) 流和重要 (略) 严格保护,设立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保护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加强长江流域河道、湖泊保护工作。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 (略) ,实行严格的河湖保护,禁止非法侵占河湖水域。
第 * 十 * 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实施特殊管制。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 (略) 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 (略) 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制定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
禁止在长 (略) 支流岸线 *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长 (略) 流岸线 * 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 * 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第 * 十 * 条 (略) 交 (略) (略) 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 (略) 门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科学 (略) 区 (略) 区域。
禁止船舶在划 (略) (略) 。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在水生生物重要栖 (略) (略) 的, (略) 交 (略) (略) 农 (略) 门同意,并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的干扰。
严格限制在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确需整治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 * 十 * 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河道采砂规划和许可制度。长江流域河道采砂应当依 (略) (略) 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的许可。
(略) (略) 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格控制采砂区域、采砂总量和采砂区域内的采砂船舶数量。禁止在长江流域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
(略) (略) (略) (略) 门组织长江流域有关地方人民政 (略) 门开展长江流域河道非法采砂联合执法工作。
第 * 章 资源保护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水资源保护与利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 (略) 乡居民生活用水,保障基本生态用水,并统筹农业、工业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
第 * 十条 (略) (略) 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商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 (略) (略) (略) 门批准后实施。制定长江流域跨省河流水量分配方案应 (略) (略) 门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 (略) (略) (略) 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略) (略) 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依据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编制年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计划,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 (略) (略) (略) (略) 门提出长 (略) 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控制断面的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其他河湖生态流量管控指标由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会同本级人 (略) 门确定。
(略) (略) 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生态水量纳入年度水量调度计划,保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保障枯水期和鱼类产卵期生态流量、重要湖泊的水量和水位,保障长江 (略) 咸淡水平衡。
长 (略) 流、重要支流和重要湖泊上游的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应当将生态用水调度 (略) 调度规程,建立常规生态调度机制,保证河湖生态流量;其下泄流量不符合生态流量泄放要求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提出整改措施并监督实施。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推进堤防和蓄滞洪区建设,提升洪涝灾害防御工程标准,加强水工程联合调度,开展河道泥沙观测和河势调查, (略) 会发展相适应的防洪减灾工程和非工程体系,提高防御水旱灾害的整体能力。
第 * 十 * 条 国家对跨长江 (略) 科学论证,加强控制和管理。实施跨长江流域调水应当优先保障调出区域及其下游区域的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统筹调出区域和调入区域用水需求。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名录。长江流域省级 (略) (略) 门会同本级人 (略) (略) 政区域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 (略) 饮用水水源取水口,制定饮用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 (略) 实时监测。
第 * 十 * 条 (略) 库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区、水质影响控制区、水源涵养生态建设区管理要求,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地下水资源保护。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应当定期调查评估地下水资源状况,监测地下水水量、水位、水环境质量,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措施,保障地下水资源安全。
第 * 十 * 条 (略) (略) (略) (略) 门确定长江流域农业、工业用水效率目标,加强用水计量和监测设施建设;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 (略) 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
第 * 十 * 条 国家统筹长江流域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 (略) 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在长江流域重要典型生态系统的完整分布区、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及珍贵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重要栖息地、重要自然遗迹分布区等区域,依法设立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
第 * 十条 (略) 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在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区、生态状况脆弱区划定公益林,实施严格管理。国家对长江流域天然林实施严格保护,科学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流域草原资源的保护,对具有调节气候、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特殊作用的基本草原实施严格管理。
(略) 林业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林业 (略) 门会同本级人 (略) 门,根据不同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需要,发布长江流域国家重要湿地、地方重要湿地名录及保护范围,加强对长江流域湿地的保护和管理,维护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
第 * 十 * 条 (略) 农 (略)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评价体系,组织开展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评价,并将结果作为评估长江流域生态系统总体状况的重要依据。长江流域水生生物完整性指数应当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相衔接。
第 * 十 * 条 (略) 农 (略) 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计划,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 (略) 重点保护。
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开展对长江流域江豚、白?D豚、白鲟、中华鲟、长江鲟、?R、鲥、 * 川白 * 鱼、川陕哲罗鲑、胭脂鱼、?A、圆口铜鱼、多鳞白 * 鱼、华鲮、鲈鲤和葛仙米、弧形藻、眼子菜、水菜花等水生野生动植物生境特征和种群动态的研究,建设人工繁育 (略) ,组织开展水生生物救护。
禁止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
第 * 章 水污染防治
第 * 十 * 条 (略) 生 (略) 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长江流域的水污染防治、监管力度,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
第 * 十 * 条 (略) 生 (略) 门负责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补充规定;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已经规定的项目,可以作出更加严格的规定。制定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应 (略) (略) 门和有关省级人民政府的意见。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严于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水环境质量标准, (略) 生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没有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特色产业、特有污染物,或者国家有明确要求的特定水污染源或者水污染物,补充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生 (略) 门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 * 的,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略) 生 (略) 门备案:
( * )产业密集、水环境问题突出的;
( * )现有水污染物排放标 (略) 辖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要求的;
( * )流域或者区域水环境形势复杂,无法适用统 * 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省级人民 (略) 政区域的总磷污染控制方案,并组织实施。对磷矿、磷肥生产集中的长 (略) 支流,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更加严格的总磷排放管控要求,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
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总磷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对排污口和 (略) 总磷监测,依法公开监测信息。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 (略) (略) 理设 (略) 建设,并保 (略) , (略) (略) 理能力。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略) 政区域的江河、湖泊排污口开展排查整治,明确责任主体,实施分类管理。
在长江流域江河、湖泊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 (略) 门或者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对未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 (略) 理设施排污口外,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排污口。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长江流域农业生产应当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减少化肥、农药施用,推广有机肥使用, (略) 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
第 * 十 * 条 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的联防联控。
第 * 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沿河 (略) 、 (略) 、矿山、尾矿库、 (略) 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开展调查评估,并采取相应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第 * 十 * 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危险货物运输船舶污染责任保险与财务担保相结合机制。具体 (略) 交 (略) (略) (略) 门制定。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会同本级人 (略) 门加强对长江流域危险化学品运输的管控。
第 * 章 生态环境修复
第 * 十 * 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 (略) 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系统治理。 (略) 自 (略) (略) (略) 门编制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生态环境修复工程,统筹推进长江流域各项生态环境修复工作。
第 * 十 * 条 国家对长江流域 (略) 严格捕捞管理。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全面禁止生产性捕捞;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长 (略) 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 (略) 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全面禁止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具体 (略) 农 (略) (略) (略) 门制定。
(略) 农 (略)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工作, (略) 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 (略) 为。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退捕渔民的补偿、 (略) 会保障工作。
长江流域其他水域禁捕、限捕管理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第 * 十 * 条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并组织实施长 (略) 流和重要支流的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并 (略) 政区域的长江流域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长江流域河湖连通状况,恢复河湖生态流量,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
第 * 十 * 条 国家长江流域协调机制统 (略) 自然资源、水行政、生态环境、 (略) 乡建设、农业农村、交通运输、林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制定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修复规范,确定岸线修复指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保护规划、修复规范和指标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岸线修复计划,保障自然岸线比例,恢复河湖岸线生态功能。
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会同长江流域有关省级人民政府加强对 * 峡库区、 (略) 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因地制宜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禁止施用化肥、农药,科学调控水库水位,加强库区水土保持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消落区良好生态功能。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略) 门负责组织实施长江流域森林、草原、湿地修复计划,科学推进森林、草原、湿地修复工作,加大退化天然林、草原和受损湿地修复力度。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大对太湖、鄱阳湖、洞庭湖、 (略) 、滇池等重点湖泊实施生态环境修复的支持力度。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富营养化湖泊的生态环境修复,采取 (略) 规模、实施控制性水工程统 * 调度、生态补水、河湖连通等综合措施,改善和恢复湖泊生态系统的质量和功能;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全面清理投饵、投肥养殖。
第 * 十 * 条 (略) 林业和草原、农 (略) 门应当对长江流域数量急剧下降或者极度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和受到严重破坏的栖息地、天然集中分布区、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制定 (略) 动计划,修建迁地保护设施,建立野生动植物遗传资源基因库,进行抢救性修复。
在长江流域水 (略) 、 (略) 、 (略) 和洄游通道等重要栖息地应当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对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产生阻隔的涉水工程应当结合实际采取建设过鱼设施、河湖连通、生态调度、灌江纳苗、基因保存、增殖放流、人工繁育等多种措施,充分满足水生生物的生态需求。
第 * 十条 (略) (略) (略) (略) 门 (略) 在地人民政府按照 * 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要求,制定实施长江 (略) 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方案,加强对水、沙、盐、潮滩、生物种群的综合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海水入侵和倒灌,维护长江 (略) 良好生态功能。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水土流失。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地块,以自然恢复为主,按照规定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划入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永久基本农田,依法有序退出并予以补划。
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确因国家发展战略和国计民生需要建设的,应当经科学论证,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石漠化的土地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治理措施,修复生态系统,防止土地石漠化蔓延。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加快历史遗留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工作,并加强 (略) 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 (略) 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中下游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在项目、资金、人才、管理等方面,对长江流域江 (略) 头和上游地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给予支持,提升长江流域生态脆弱区实施生态环境修复和其他保护措施的能力。
国家按照政策支持、 (略) 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略) 会资本投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
第 * 章 绿色发展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长江流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要求,调整产业结构, (略) ,推进长江流域绿色发展。
第 * 十 * 条 (略) 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协同推进乡村 (略) (略) 镇化战略的实施, (略) 乡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全民覆盖、普惠共享、城乡 * 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 (略) 乡融合发展。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钢铁、石油、化工、有色金属、建材、船舶等产业升级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推动造纸、制革、电镀、印染、有色金属、农药、氮肥、焦化、原料药制造等企业实施清洁化改造。企业应当通过技术创新减少资源消耗和污染物排放。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快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会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建立开发区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并组织对各类开发区的资源能源节约集约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评估结果对开发区产业产品、节能减 (略) 优化调整。
第 * 十 * 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长江流 (略) 业和重点用水单位节水技术改造,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略) 市和节水型园区建设, (略) 业产业和企业发展,并加快建设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 (略) 市。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绿色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建设与管理, (略) 乡人居环境质量, (略) 镇和美丽乡村。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态、环保、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制宜 (略) 改造。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 (略) 市新区、各类开发区等使用建筑材料的管理,鼓励使用节能环保、性能高的建筑材料,建设地下综 (略) 。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设废弃土石渣综合利用信息平台,加强对生产建设活动废弃土石渣收集、清运、集中堆放的管理,鼓励开展综合利用。
第 * 十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区,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综合立体交通体系建设,完善 (略) 、航道等水运基础设施,推动交通设施互联互通,实现水 * 有机衔接、 (略) 直达联运,提升长江黄 (略) 道功能。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船舶污染 (略) 置设施、船舶液化 (略) ,制定 (略) 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靠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但使用清洁能源的除外。
第 * 十 * 条 (略) 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 (略) 、航道和船舶升级改造,液化天然气 (略) 船舶等清洁能源或者新能源 (略) 船舶建造, (略) 绿色设计等按照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或者政策扶持。
(略) 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长江流域 (略) 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的改造和使用按照规定给予资金补贴、电价优惠等政策扶持。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 (略) 乡居民绿色消费的宣传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居民绿色消费。
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系统推进、广泛参与、突出重点、分类施策的原则,采取回收押金、限制使用易污染不易降解塑料用品、绿色设计、发展公共交通等措施,提倡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第 * 章 保障与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大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的财政投入。
(略) 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按照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专项安排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用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 (略) 自 (略) (略) 财政、生态 (略) 门制 (略) 会资金促进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的政策措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等方面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国家鼓励金融机构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保险等金融产品,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绿色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第 * 十 * 条 国家建立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对长 (略) 流及重要支流源头和上游的水源涵养地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予以补偿。具体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
国家鼓励长江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地方人民政府之间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
(略) 会 (略) 化运作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基金;鼓励相关主体之间采取自愿协商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补偿。
第 * 十 * 条 国家加强长江流域司法保障建设,鼓励有关单位为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律服务。
长 (略) 政执法机关、 (略) 、 (略) (略) 长 (略) 为或者办理相关案件过程中,发现存 (略) 为的,应当将犯罪线索移送具有侦查、调查职权的机关。
第 * 十 * 条 (略) 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目标完 (略) 考核。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和职责分工,对长江流域各类保护、开发、 (略) 监督检查, (略) 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 (略) 为。
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权依法获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举报和控告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 (略) 为。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依法公开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和监督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便利。
第 * 十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对 (略) 政区域、生态敏感区域和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高发区域以及重大违法案件,依法开展联合执法。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省级人民政府对长江保护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 (略) 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第 * 十 * 条 (略) 应当定期向全国人民代 (略) 报告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状况及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长江流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略) 报告本级人民政府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工作等情况。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长江流域地方各级人民政 (略) 门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 (略) 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 (略) 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 * ) (略) 政许 (略) 政许可的;
( * )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等决定而未作出的;
( * ) (略) 为或者接到举 (略) 的;
( * )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略) 为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给予警告,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 )船 (略) (略) 的;
( * )经同意在水生生物重要栖 (略) (略) ,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重要水生生物干扰的;
( * )水利水电、航运枢纽等工程未将生态用水调度 (略) 调度规程的;
( * )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开放水域养殖、投放外来物种或者其他非本地物种种质资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略) 门责令限期捕回,处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农 (略) 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负面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生生物保护区内从事生产性捕捞,或者在长 (略) 流和重要支流、大型通江湖泊、长江 (略) 规定区域等重点水域禁捕期间从事天然渔业资源的生产性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 (略) 门没收渔获物、 (略) 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渔船、渔具和其他工具,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采取电鱼、毒鱼、炸鱼等方式捕捞,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收购、加工、销售前款规定的渔获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渔获物及其 (略) 得,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 * 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责令关闭。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非法侵占长江流域河湖水域,或者违法利用、占用河湖岸线的,由县级以上 (略) 政、自然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 (略) 为,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略) 得,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 * )在长 (略) 支流岸线 * 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的;
( * )在长 (略) 流岸线 * 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 * 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的;
( * )违反生态环境准入清 (略) 生产建设活动的。
第 * 十 * 条 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违反本法规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 (略) 为,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整顿,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略) 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相关许可证。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 (略) (略) 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责 (略) 为, (略) 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
第 * 十 * 条 对破坏长江流域自然资源、污染长江流域环境、损害长江流域生态 (略) 为, (略) 政处罚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 * 十 * 条 因污染长江流域环境、破坏长江流域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修复责任、赔偿损失和有关费用。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 * ) (略) 称长 (略) 流,是指长江源头至长江 (略) ,流经 (略) 省、 * 川省、 (略) 自治区、 (略) 省、 (略) 市、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省、 (略) 市的长江主河段;
( * ) (略) 称长江支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流入长 (略) 流的河流,支流可以分为 * 级支流、 * 级支流等;
( * ) (略) 称长江重要支流,是指流域面积 * 万平方公里以上的支流,其中流域面积 * 万平方公里以上的 * 级支流包括雅砻江、岷江、 (略) 江、乌江、湘江、 (略) 、汉江和赣江等。
第 * 十 * 条 本法自 * 年3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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