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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负责人:

现将《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区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本股室人员学习文件精神。

附件: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区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略) 区产业园

* 日

覃政办〔 * 〕4号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区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

支农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 (略) 门、各直属机构:

《 (略) 区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略) 区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

支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 * 章总则

第 *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 * 大精神,进 * 步发挥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引导和鼓励农 (略)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激 (略) 会活力,完善“ * 农”投入机制,通过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我区财政支农项目建设,构建“投、建、管” * 位 * 体的支农项目建设机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 *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基本原则。突出农民为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设管理监督主体的地位,群众有积极性、能够按照“ * 事 * 议”方式实施的,也可借鉴 (略) 市已成功探索实践的“ * 组两会”、“ * 议两公开”民主议事机制,以群众直接受益为前提, (略) ,择优选项,筹补结合,规范管理,阳光操作的原则。各乡镇 (略) 门要把项目的选择权、决策权、实施权交给群众,由村集体、农民用水 (略) 组织、农民专业生产 (略) 组织、农户联户、 (略) 或农户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建设和管护,财政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各乡镇 (略) 门要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业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切入点,以统 * 规划为依托,做好项目的规划引导、组织申报、技术指导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把好关、服务好。

第 (略) 称财政支农项目,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村集体、农民用水 (略) 组织、农民专业生产 (略) 组织、农户联户、 (略) 或农户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建设和管护,财政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的支农项目。

第 * 条适用范围。除中央、自治区、市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的,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 * 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都 (略) 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方式。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的农业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1.渠系(含支渠、斗渠、农渠、毛渠)、节水灌溉、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 (略) 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2.垃圾收集、 (略) 理、 (略) 理、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等小型沼气工程、安全饮水、村组路灯等小型农村公益设施;

3.村组道路、畜禽圈舍、生产便道、污粪池、病死 (略) 理等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

4.扶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等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5.其他符合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的农业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第 * 条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整合现有资金渠道筹措资金。在政府补助的项目资金引导下,激励农民自愿投资投劳,鼓励集体经济投入, (略) 会捐赠赞助,形成支农项目稳定投入机制。在资金使用中,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形成资金合力,实现整体打造,提高使用效率。

第 * 条补助标准。中央和自治区、市对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 (略) 。没有明确规定的,由 (略) 门根据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物价因素和农民投资投劳等情况,按照单位造价的 * 定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 * 般不超过有资质设计标准单位造价的 *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 (略) 需材料、工具、机械租赁、外聘技工工资等直接工程支出。 (略) 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支农项目勘测、规划、设计、论证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 * 章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 * 条 (略) (略) 申请,乡 (略) 门申报,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申请的项目 (略) 门实施的规划或年度计划;

( * )对实施的项目,农民有积极性、愿意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有必要的条件和措施,保证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 * ) (略) 在地 * %以上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对拟建设项目在村里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村委会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地点、项目内容、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建设方式、筹资筹劳、项目完成时限、项目长效管护制度等,再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议定建设项目。

( * )乡镇政府对村级申 (略) 审核,审核申报是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否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民主议事过程是否规范,会议记录、村民参与等资料是否齐备,申报项目的村组集体或农 (略) 是否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成管护责任的能力,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同意后, (略) 门。

第 (略) 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项目,优先支持筹资筹劳积极、效益潜力明显、管护机制完善的项目。审查项目立项、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或计划、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略) 是否科学合理,提升经济、发挥整体效益;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合理;项目投资概算、财政支持环节、补助标准是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是否达标,并结合全区资金情况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略) 门 (略) 根据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方案将项目资金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村委会账户。

第 * 条有下列之 * 的,不纳入项目实施方案范围:

( * )群众不积极,不愿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的;

( * )建设项目超出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

第 * 章项目建设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在 (略) 门批复确定项目后,要严格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动员,调动农民积极性,自愿出资出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 * 条项目实施主体以村或农 (略) 为单位召开村民、社员大会,成立3至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主要负责群众的宣传发动,项目建设的工作协调,质量监督和资金监管。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实施 (略) * 要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项目,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变更和调整项目的,应按项目申报程序报 (略) 。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 (略) 全程监督,并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 * 条 项目实施。 (略) 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 (略) (略) 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方式实施项目。 (略) 需材料、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由实施主体组织采购。对投资额超过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上的项目,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审批。 (略) 门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管理、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安 (略) 指导监督,确保 (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内容与已批准的项目方案相比,对增加的不能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对减少的在项目验收及财政资金补助上予以核减。

第十 * 条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 (略) 门提交工程竣工请验报告, (略) (略) 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必须 (略) 、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验收结束要出具验收报告,并有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同意。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 (略) 门拨付补助资金的 * 项重要依据。 (略) 门及乡镇要建立项目档案,将村民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项目资金申请及兑付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十 * 条项目管护和项目公示。项目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 (略) 有。由农户负责自建自用的,其 (略) 有, (略) 管护;由村集体或者 (略) 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建设的,其产权归村集体或 (略) 有,按相关法律 (略) 核算管理。项目主体可以负责日常管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 (略) 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让项目发挥应有的效能,使农民长期受益。

(略) 公示,及时将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物资领用、出资出劳、验收结果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 (略) 会监督。

(略) 门主要职责

第十 * 条区人民政府按照“ * 事 * 议”方式,结合实际,对本区支农项目的规划审批、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在财政支农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略) 是财政支农项目资金 (略) 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下达、资金核拨、监督管理等。

区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交通、扶贫、移民、 (略) 门是财政支农 (略) 门, (略) 门指导下,制定支农项目相关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制定项目建设标准,指导项目建设,组织检查验收、资金申报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略) 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的各类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制定相关的项目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明确项目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审批方式、建设标准、验收程序等,并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建设管理、工程管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民办公助程序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对负责实施的 (略) 自我测评,并参与项目验收。

村、农 (略) 等是财政支农项目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竣工自验,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 (略) 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 * 章资金管理

第十 * 条 财政补助资金 (略) 负责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必须经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同意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支付。

第十 * (略) 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 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 * )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主体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实施主体公章或签名);

2.项目建设合同书;

3.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4.工程监理审核意见( (略) 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5.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税票;

以下为申请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提供:

6.相 (略) 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

7.向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8.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9. (略) 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略) 工程复验必须提供);

第十 * 条项目开工时,可预拨不高于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 * %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拨付额度不高于财政补助资金的 * %,项目必 (略) 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拨付资金 * %。

第十 * 条由农户自建的项目和对农民的直接补助,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验收意见提出申请,采取“ * 卡通”的方式将资金直接补助到农户;由项目实施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略) * 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委托书,委 (略) 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 (略) * 。项目涉及到村民出资、村级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先缴入村委会帐户,使用时必须经过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报村委会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 * 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做好项目资金辅助账。

第 * 章资料收集与归档

第 * 十 * 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将项目实施的相关明细原始资料移 (略) 门建档保管,项目实施主体留存复印件。主要包括:

( * )民办公助程序资料。包括村民议事记录、表决情况、委托书及影像等资料。

( * )资金管理资料。包括项目公示、项目资金整合、日常监督、项目承建合同、项目工程结算清单、工程税务发票及财政资金补助花名册等资料。

( * )项目建设管理资料。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 (略) * 选择、日常监督、项目建成后管护等资料。

( * )验收资料。包括阶段性验收或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及初验、复验、竣工决(结)算等资料。

( * )其它资料。除以上外的其它资料,包括信息宣传、组织领导、实施方案及批复等资料。

第 * 章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略) (略)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是否按民主议事程序开展项目建设,凡未按民办公助程序 (略) * 视为无效,不予拨付资金。不得将民办公助支农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增加农民负担,产生新的农村债务。

第 * 十 * 条区财政、 (略) 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没有完成项目年度实施任务,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存在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 (略) 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 (略) (略) 分条例》和有关法 (略) 政处罚。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 上级下达的财政资金已明确到项目的财政支农项目,除上级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可以参照本 (略) 建设管理。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印 (略) 。

第 * 十 * 条本办 (略) 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略) 门, (略) ,各人民团体。

(略) , (略) , (略) , (略) 。

市直驻覃各单位。

(略) (略)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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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股室负责人:

现将《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区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本股室人员学习文件精神。

附件: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区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略) 区产业园

* 日

覃政办〔 * 〕4号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区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

支农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人民 (略) 门、各直属机构:

《 (略) 区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略) 区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

支农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暂行)

第 * 章总则

第 * 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 * 大精神,进 * 步发挥支农政策的导向作用,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引导和鼓励农 (略) 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激 (略) 会活力,完善“ * 农”投入机制,通过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我区财政支农项目建设,构建“投、建、管” * 位 * 体的支农项目建设机制,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桂政办发〔 * 〕 * 号)、《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以民办公助村民自 (略) 财政支农项目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贵政办通〔 * 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基本原则。突出农民为项目的直接受益主体、自愿出资出劳主体和建设管理监督主体的地位,群众有积极性、能够按照“ * 事 * 议”方式实施的,也可借鉴 (略) 市已成功探索实践的“ * 组两会”、“ * 议两公开”民主议事机制,以群众直接受益为前提, (略) ,择优选项,筹补结合,规范管理,阳光操作的原则。各乡镇 (略) 门要把项目的选择权、决策权、实施权交给群众,由村集体、农民用水 (略) 组织、农民专业生产 (略) 组织、农户联户、 (略) 或农户作为实施主体负责建设和管护,财政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各乡镇 (略) 门要以农民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利益最直接的农业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为切入点,以统 * 规划为依托,做好项目的规划引导、组织申报、技术指导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为项目的顺利实施把好关、服务好。

第 (略) 称财政支农项目,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采用民办公助方式支持村集体、农民用水 (略) 组织、农民专业生产 (略) 组织、农户联户、 (略) 或农户作为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负责建设和管护,财政采取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方式予以支持的支农项目。

第 * 条适用范围。除中央、自治区、市对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凡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主体,以农民为直接受益对象,技术要求不高,单个项目投资额在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下的,以财政补助资金为引导的农业农村生产生活等公共基础和公共服务类设施项目(包括财政扶贫资金补助 * 万元以下的贫困村、库区移民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都 (略) 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方式。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的农业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主要包括:

1.渠系(含支渠、斗渠、农渠、毛渠)、节水灌溉、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 (略) 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2.垃圾收集、 (略) 理、 (略) 理、户用沼气、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等小型沼气工程、安全饮水、村组路灯等小型农村公益设施;

3.村组道路、畜禽圈舍、生产便道、污粪池、病死 (略) 理等小型农业生产基础设施;

4.扶贫、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等小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5.其他符合民办公助、村民自建自管的农业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第 * 条资金来源。主要通过整合现有资金渠道筹措资金。在政府补助的项目资金引导下,激励农民自愿投资投劳,鼓励集体经济投入, (略) 会捐赠赞助,形成支农项目稳定投入机制。在资金使用中,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优势互补、各计其功”的原则,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形成资金合力,实现整体打造,提高使用效率。

第 * 条补助标准。中央和自治区、市对项目资金补助标准有明确规定的, (略) 。没有明确规定的,由 (略) 门根据项目类别、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投资额度、建设规模、物价因素和农民投资投劳等情况,按照单位造价的 * 定比例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补助标准 * 般不超过有资质设计标准单位造价的 *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重点用于解 (略) 需材料、工具、机械租赁、外聘技工工资等直接工程支出。 (略) 门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资金用于支农项目勘测、规划、设计、论证等方面的费用支出。

第 * 章项目申报和审查

第 * 条 (略) (略) 申请,乡 (略) 门申报,项目申报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 )申请的项目 (略) 门实施的规划或年度计划;

( * )对实施的项目,农民有积极性、愿意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有必要的条件和措施,保证能按时完成规定的建设目标和任务。

( * ) (略) 在地 * %以上群众自愿的前提下,对拟建设项目在村里广泛征求意见后,由村委会提出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地点、项目内容、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建设方式、筹资筹劳、项目完成时限、项目长效管护制度等,再由村民(代表)会议表决议定建设项目。

( * )乡镇政府对村级申 (略) 审核,审核申报是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是否经过项目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民主议事过程是否规范,会议记录、村民参与等资料是否齐备,申报项目的村组集体或农 (略) 是否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成管护责任的能力,项目经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同意后, (略) 门。

第 (略) 门对乡镇政府上报的项目,优先支持筹资筹劳积极、效益潜力明显、管护机制完善的项目。审查项目立项、设计是否符合有关规划或计划、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略) 是否科学合理,提升经济、发挥整体效益;项目建设内容是否真实合理;项目投资概算、财政支持环节、补助标准是否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标准、工程设计是否达标,并结合全区资金情况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制定实施方案上报区人民政府审批。 (略) 门 (略) 根据区人民政府审批的方案将项目资金下达到乡镇,由乡镇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将资金拨付到村委会账户。

第 * 条有下列之 * 的,不纳入项目实施方案范围:

( * )群众不积极,不愿筹资投劳参与项目建设的;

( * )建设项目超出规定建设范围与内容的。

第 * 章项目建设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在 (略) 门批复确定项目后,要严格按照方案内容组织实施。要加强宣传动员,调动农民积极性,自愿出资出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十 * 条项目实施主体以村或农 (略) 为单位召开村民、社员大会,成立3至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主要负责群众的宣传发动,项目建设的工作协调,质量监督和资金监管。方案经批准后,项目实施 (略) * 要严格按批复方案实施项目,不得随意调整。确需变更和调整项目的,应按项目申报程序报 (略) 。村委、乡镇人民政府对项目 (略) 全程监督,并督促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时间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 * 条 项目实施。 (略) 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 (略) (略) 确定项目实施主体方式实施项目。 (略) 需材料、工具、农业生产资料等由实施主体组织采购。对投资额超过自治区确定招投标限额以上的项目,按招投标有关规定审批。 (略) 门要加强对项目设计、施工管理、技术标准、工程质量和安 (略) 指导监督,确保 (略)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内容与已批准的项目方案相比,对增加的不能纳入财政资金补助范围,对减少的在项目验收及财政资金补助上予以核减。

第十 * 条项目验收。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向 (略) 门提交工程竣工请验报告, (略) (略) 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必须 (略) 、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代表全程参与。验收结束要出具验收报告,并有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代表签字同意。验收报告和工程结算 (略) 门拨付补助资金的 * 项重要依据。 (略) 门及乡镇要建立项目档案,将村民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物资领用发放、项目资金申请及兑付等原始资料汇总归档,规范管理。

第十 * 条项目管护和项目公示。项目管护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对支农项目形成的资产,要明晰产权, (略) 有。由农户负责自建自用的,其 (略) 有, (略) 管护;由村集体或者 (略) 组织作为实施主体建设的,其产权归村集体或 (略) 有,按相关法律 (略) 核算管理。项目主体可以负责日常管护,也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 (略) 化运作,提高项目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让项目发挥应有的效能,使农民长期受益。

(略) 公示,及时将项目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使用、物资领用、出资出劳、验收结果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公示,主动 (略) 会监督。

(略) 门主要职责

第十 * 条区人民政府按照“ * 事 * 议”方式,结合实际,对本区支农项目的规划审批、指导协调、管理监督和检查验收等工作负总责。各部门要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明确责任,各司其责,严格把关。在财政支农项目实施过程中,各单位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略) 是财政支农项目资金 (略) 门,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管理、资金下达、资金核拨、监督管理等。

区发改、农业、林业、水利、畜牧、交通、扶贫、移民、 (略) 门是财政支农 (略) 门, (略) 门指导下,制定支农项目相关规划和项目管理办法。负责项目的规划、方案编制、项目计划下达,制定项目建设标准,指导项目建设,组织检查验收、资金申报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略) 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的各类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制定相关的项目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明确项目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审批方式、建设标准、验收程序等,并做好项目的规划设计、技术指导、建设管理、工程管护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项目的宣传发动、组织实施、民办公助程序指导和监督、项目建设资料收集、整理、汇总,对负责实施的 (略) 自我测评,并参与项目验收。

村、农 (略) 等是财政支农项目的实施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实施、竣工自验,确保项目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收集、整理、完善报账的基础资料,建立项目资金辅助账, (略) 提供凭证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 * 章资金管理

第十 * 条 财政补助资金 (略) 负责管理。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必须经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同意并报村委会批准后支付。

第十 * (略) 受理资金拨付申请时,应当根据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 次性告知并督促申请人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作为正式申请文件(或申请表)的附件。

( * )相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项目实施主体资金拨付申请文件或申请表(须加盖申请实施主体公章或签名);

2.项目建设合同书;

3.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建设预算表(指工程建设类项目);

4.工程监理审核意见( (略) 项目工程监理的项目);

5.项目支出有效证明材料,包括:支付原材料、工资、工程款的原始凭证和税票;

以下为申请支付工程结算款时提供:

6.相 (略) 门出具的工程验收报告;

7.向部门提交的工程竣工请验报告、工程竣工决算表;

8.经有关各方当事人签字的竣工工程移交表和竣工工程管护责任书;

9. (略) 门或其委托的其他机构出具的工程复验报告( (略) 工程复验必须提供);

第十 * 条项目开工时,可预拨不高于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 * %作为项目启动资金。工程开工后按工程进度拨付,拨付额度不高于财政补助资金的 * %,项目必 (略) 门组织验收后,方可拨付资金 * %。

第十 * 条由农户自建的项目和对农民的直接补助,由项目实施主体根据验收意见提出申请,采取“ * 卡通”的方式将资金直接补助到农户;由项目实施主体实施的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 (略) * 建设的项目,由项目实施主体出具委托书,委 (略) 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 (略) * 。项目涉及到村民出资、村级集体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先缴入村委会帐户,使用时必须经过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审核同意,报村委会批准后方可支付。

第 * 十条 项目实施主体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在乡镇政府指导下做好项目资金辅助账。

第 * 章资料收集与归档

第 * 十 * 条 项目实施完毕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将项目实施的相关明细原始资料移 (略) 门建档保管,项目实施主体留存复印件。主要包括:

( * )民办公助程序资料。包括村民议事记录、表决情况、委托书及影像等资料。

( * )资金管理资料。包括项目公示、项目资金整合、日常监督、项目承建合同、项目工程结算清单、工程税务发票及财政资金补助花名册等资料。

( * )项目建设管理资料。包括项目申报、项目评审、 (略) * 选择、日常监督、项目建成后管护等资料。

( * )验收资料。包括阶段性验收或隐蔽性工程验收记录及初验、复验、竣工决(结)算等资料。

( * )其它资料。除以上外的其它资料,包括信息宣传、组织领导、实施方案及批复等资料。

第 * 章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略) (略)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是否按民主议事程序开展项目建设,凡未按民办公助程序 (略) * 视为无效,不予拨付资金。不得将民办公助支农项目变成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增加农民负担,产生新的农村债务。

第 * 十 * 条区财政、 (略) 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督促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对没有完成项目年度实施任务,或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存在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情况的项目实施单位 (略) 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的,收回财政补助资金、取消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并按照《 (略) (略) 分条例》和有关法 (略) 政处罚。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 上级下达的财政资金已明确到项目的财政支农项目,除上级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有明确规定的支农项目外,可以参照本 (略) 建设管理。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印 (略) 。

第 * 十 * 条本办 (略) 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 (略) 门, (略) ,各人民团体。

(略) , (略) , (略) , (略) 。

市直驻覃各单位。

(略) (略) *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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