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 号
现公布《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 (略) 。
总 理 李克强
* 日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 * 条,作为第 * 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 * 十 * 条第 * 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 (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公布 根据 * 日《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略) 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 (略) 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略) 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略) 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 (略) 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 * 条
建设工程勘察、 (略) 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 * 。
第 * 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和交通、 (略) 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略)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 * 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 * 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 * 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
第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 * 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 * 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略) (略) (略) 门统 * 制作。
第 * 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 (略) 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 (略) 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 (略) 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 (略) 文件规定的要求的, (略) 。
第十 * 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略) 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 *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 (略) 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 * 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 * 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 * 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 * 条
除建 (略) 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 (略) 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 * 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略) 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 * 十 * 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 * 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略)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 * 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 * 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 (略) 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 * 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 * 十 * 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 * )项目批准文件;
( * )城乡规划;
(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 * 十 * 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略) 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 * 十 * 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 (略) 、供应商。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 (略) 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 * 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 (略) 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门组织的建设工 (略) 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 * 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 * 章 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略) (略) (略) 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 (略)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略) 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 (略) 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 (略) 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或者交通、 (略) 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略) 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 * 十 *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略) 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 * 章 罚 则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条规定的,责 (略) 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 * 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略) 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 (略) 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 %以上 *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罚:
(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的;
(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略) 工程设计的;
(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略) 、供应商的;
(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设计的。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 (略) 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略) 罚,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略) (略)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 * 十 * 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政处分。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 * 十 * 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 (略) 的 (略) 。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公 (略) 。
中华人民 (略) 令
第 * 号
现公布《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 (略) 。
总 理 李克强
* 日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
(略) 决定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 * 条,作为第 * 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将第 * 十 * 条第 * 款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 (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 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公布 根据 * 日《 (略) 关于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略) 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 (略) 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略) 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 (略) 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 (略) 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 * 条
建设工程勘察、 (略) 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 * 。
第 * 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和交通、 (略) 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略)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 * 条
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 * 章 资质资格管理
第 * 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 (略) (略) (略) (略) (略) 门制定。
第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 * 条
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 * 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 (略) (略) (略) 门统 * 制作。
第 * 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 (略) 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 (略) 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 (略) 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 (略) 文件规定的要求的, (略) 。
第十 * 条
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略) 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 * )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 )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 * ) (略) 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十 * 条
发包方不得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勘察、设计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 * 条
发包方可以将整个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发包给 * 个勘察、设计单位;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分别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十 * 条
除建 (略) 分的勘察、设计外,经发包方书面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建 (略) 分的勘察、设计再分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第 * 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 (略) 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
第 * 十 * 条
承包方必须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业务。
第 * 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 (略)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程序。
第 * 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第 * 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方与承 (略) 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费、设计费的管理规定。
第 * 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编制与实施
第 * 十 * 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以下列规定为依据:
( * )项目批准文件;
( * )城乡规划;
( *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
铁路、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还应当以专业规划的要求为依据。
第 * 十 * 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和控制概算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略) 文件、主要设备材料订货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满足设备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和施工的需要,并注明建设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 * 十 * 条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和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 (略) 、供应商。
第 * 十 * 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应当由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经原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建设单位也可以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发现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有权要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勘察、 (略) 补充、修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 * 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 (略) 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门组织的建设工 (略) 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 * 十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
第 * 章 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略) (略) (略) 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略) 铁路、交通、 (略) (略) 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 (略) 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略) 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 * 十 * 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业 (略) 门、跨地区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有关地方人 (略) 属部门不得设置障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任何费用。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或者交通、 (略) 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略) 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 * 十 *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 (略) 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 * 章 罚 则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条规定的,责 (略) 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 (略) 以罚款; (略) 得的,予以没收。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未受聘于 * 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责 (略) 为, (略) 得, (略) 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 (略) 业务或者吊销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发包方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勘察、 (略) 承揽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转包的,责令改正, (略) 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 * %以上 * %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单位未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乡规划及专业规划,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罚:
( * )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勘察的;
( * )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 (略) 工程设计的;
( * )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 (略) 、供应商的;
( *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 (略) 设计的。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 (略) 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资格证书的机关决定; (略) 罚,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法定职权范围决定。
依照本条例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 (略) (略) 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 * 十 * 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政处分。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建筑和农民自建两层以下住宅的勘察、设计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 * 十 * 条
军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管理,按 (略) 的 (略) 。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公 (略)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