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略) (略) 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 (略) 门) (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 * 条 (略) 政 (略) 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 * 条 河 (略) 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 * 条 (略) 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 (略) (略) 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 (略) 为实施监督。
(略) 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 (略) (略) 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略) 称 (略) 为监督,是 (略) (略) 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 (略) 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略) 称的抽查是 (略) (略) 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 (略) 政区域内 * 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 * 个工程中 * 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略) 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 (略) 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 * 条 河 (略) 乡 (略) 属的 (略) 建设工程 (略) 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及县(市、区)级监督机构、 (略) 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省辖 (略) 门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级 (略) 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 * 条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 (略) 为记 (略) 统计分析,定期公布工程质量总体情况。
第 * 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 * 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 *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 (略) 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 )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 *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 (略) 为;
( * )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 ) (略) ( (略) )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对工程 (略) 监督;
( * )依法 (略) (略) (略) 罚;
( * )接 (略) 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 (略) 理;
( *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 (略) 统计分析并公示;
(十)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人员履职 (略) 抽查。
第 * 条 对工程实施监督应当依照 (略) :
( *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在受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
5.其它文件。
( * )组成监督组
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使用功能等因素配备 * 名或 * 名以上的监督人员(至少 * 名安装专业监督人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需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
( * )制定监督计划
监督组根据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能力等,遵循差别化监督管理原则,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
监督计划内容应明确监督依据、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 (略) 为的抽查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内容;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抽测内容;对工程资料的抽查内容, (略) ( (略) )工程验收的抽查内容;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以及监督人员的姓名、专业、资格证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3.有关负责人应对监督计划的 (略) 监督检查,确保监督计划得到有效实施。
( *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 (略) (略) 监督。
(略) 为的监督遵循差别化管理原则,采取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 (略) 为监督记录。
1.建设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
(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5) (略) ( (略) )工程验收情况;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7)工程竣工验收后,在 (略) 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开竣工日期;
(8) (略)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的资格;
(2)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签发设计变更、拔术洽商文件情况,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技术问题的情况;
(3) (略) ( (略) )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 (略) 理情况; (5) (略)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3.施工单位
(1)施工单 (略) 相关质量责任人的资格、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质保体系的建 (略) 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 (略) 情况; (4)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 (略) 情况;
(5)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包括对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 (略) ) (略) 检验评定情况,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 (略) ( (略) )工程出具的质量自评报告情况;
(6) (略) 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及见证取样的送检情况;
(7)施工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及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情况;
(8)质量问题的整改及 (略) 理情况;
(9)其它质量责任 (略) 情况。
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机构的人员资格、专业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 (略) 情况;
(2)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编 (略) 情况;
(3) (略) 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 (略) 审查验收情况;
(4) (略) 位、关键 (略) 监理情况;
(5)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 (略) )工程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 (略) ( (略) ) 工程验收、出具相应监理评估报告情况;
(8)监理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及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质量责任 (略) 情况。
5.质量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的资质、计量认证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质保体系的建 (略) 情况;
(2)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情况;
(4)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数据及结论情况;
(5)影响检测 (略) 为情况;
(6)其它质量责任 (略) 情况。
( *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以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并辅以必要的工程检测手段,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监督记录:
随机抽查 (略) 位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节能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实体质量的检查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 (略) 位的重要程 (略) (略) 随机抽测。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略) 合格证、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复试报告及实体检测报告。突出抽查施工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 * ) (略) 工程验收的抽查
重点抽查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的资格、是否具备验收条件、执行验收规范情况、验收结论等。
( * )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对工程 (略) 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人员的资格、执行验收规范技术 (略) 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验收组成人员及竣工验收方案;
5.抽查施工资料;
6.抽查实体质量及观感质量;.
7.执行验收规范情况;
8.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形成记录;
9.发现有以下情况时,监督人员应责令整改,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同时载入监督报告:
(1)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组织验收的;
(2)验收组织程序不合法、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略) 国家验收规范标准的、抽查的工程实体质量与验收记录及相关文件不相符的;
(3)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分户检查验收的;
(4)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不全的;
(5) (略) ( (略) )工程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6)工程建设各责任主 (略) (略) 理完毕的。 ( *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备案机关提交监督报告,报告由项目监督人员编写,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 * 式两份, * 份存档, * 份提交备案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各 (略) 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参建各方责 (略) 为监督抽查情况;
4.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情况;
5.工程资料抽查情况;
6.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及各责任主 (略) (略) 理情况;
7.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 *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监督人员负责收集工程 (略) 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案、图片、声像等文件资料,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后向档案 (略) 移交,其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监督机构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统 * 管理本单位工程质量 监督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I.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针划;
3.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4. (略) 为抽查记录;
5.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
6.工程质量抽测记录;
7.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记录;
8.工程资料抽查记录;
9. (略) ( (略) )工程验收抽查记录;
*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II.问题的整改回复单;
* . (略) 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 .工程复工通知书;
*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的有关资料;
* .工 (略) 政处罚报告;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图案、图片、声像资料等。第 * 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进入被检查单 (略) 进行检查,同时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 * )发 (略) 为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 (略) 部停工;
( * ) (略) 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 (略) 为,对责任主 (略) 为 (略) 政处罚。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应利用计 (略) 络技术,对工程质量 (略) 科学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 (略) ,配置服务器、 (略) 、 (略) 域网、硬件防火墙、 (略) 接入设备等硬件设备,同时配置相应的操作系统及各种实用性软件资源。
( * ) 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必须满足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监督流程等业务工作需要, 同时满足监督机构、 (略) 管理需要。
( * ) “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立专职的技术管理人员。
( * ) 监督机构应根 (略) 门及上级监督机构对倍息工作的要求,确定信息传递周期,按规定时限向省建设工程 (略) 报送电子报表。
( * )监督机构应及时将 (略) 会公布:.
1.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监督动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2.对在 (略) 发现的参建各方责任 (略) (略) 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程序, (略) 向社会公布。
第 * 章 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 * 条 省 (略) 门每 * 年对 (略) * 次考核换证,对监督人 (略) * 次考核换证、 (略) * 次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 (略) 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十 * 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 )具有县级以上人 (略) 批准设立的文件, 省 (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 * )具有相应的监督人员:
省辖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 * 人,县教监督机构不少于 9人, 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 %, 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安装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相配套;
( * )有 (略) 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 * 条 监督机构 (略) 分级分类考核制:
(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专业监督机构由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统 * 组织考核;
( * )县级 (略) 在省辖 (略) 门依据本实施办法 (略) 初审后,报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考核。
第十 * 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 * )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覆盖率。
( * )参 (略) 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情况。实地考核期间,考核组从各省辖市级监督机构 (略) (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中随机抽取两项竣工工程(要求使用半年以上), 两项在建工程(要求形象进度两层以上),对工程的实物质量、参 (略) 为、工程资料和监督档案等 (略) 抽查。
( * )社会评议情况:召开由业主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 (略) 会评价意见; 评议代表省辖市不少于 * 人,县(市)不少于 * 人。
( * )内业管理情况:
1.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监督工作制度, 建设工 (略) 理制度, (略) 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等;
2.各类文件的整理保存;
3.规范、标准、图集的存放;
4.监督档案的编制、保存;
5.投诉的受理、处理, (略) 理及档案保存。
( * )人员管理、经费保障情况:
1.监督人员数量和比例;
2.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情况。
( * )机构设施情况:
1. (略) ;
2.信息化建设;
3.办公设施、仪器设备。
第十 * 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得分在 * 分以上(含 * 分)者为“合格”;得分在 * 分(含 * 分)以上, * 分以下者为“基本合格”;得分在 * 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考核会格的单位,由 (略) 门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考核基本合格者限其在 * 天内完成整改并由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再次组织考核;首次考核率合格以及考核基本会格但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单位, (略) 门责 (略) (略) 重组。
第十 * 条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 * 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 )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 * ) (略) 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从事监督或监督中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 * )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 (略) 为的;
( * )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 * )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 * %的。
第十 * 条 (略) 门将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略) 会公布考核情况, (略) 会监督。
考核档案包括:监督机构考核审批表、监督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 (略) 考核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近 * 年以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第十 * 条 监督人员必须具备 * 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心及质量管理意识。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 (略) 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 )省辖市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 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大学本科学历, 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 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 * 周岁。
( * )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 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8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 * 周岁。
( *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 * )( * )条款中 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 * 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 * )( * )条款中 1 条件限制。
第十 * 条 监督人员的任职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 * 条中( * )( * )条款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 )参加并通过省 (略) 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 * )未出具过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未出 (略) 为;
( * )所监督的工程未出现过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
第 * 十条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负责全省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各省辖 (略) 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做好监督人员考核初审工作。
第 * 十 * 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程序为:资格初审、上报及复审,考试,岗位考核,公示、公布和发证。资格初审由各省辖 (略) 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监督人员的岗位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监督人员参加每年 * 次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教育培训情况;
( * )监督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职业道德和规范监督执法情况;
( * )监督人员的岗位履责情况:主要抽查监督人员的监督记录、 (略) 监管工程的实体质量、参建 (略) 为、工程质量文件、资料等。
第 * 十 * 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并经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后,方可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包括:监督人员考核审批表、监督人员情况汇总表、监督人员相关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 * 章 监督责任
第 * 十 * 条 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直接造成重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取消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格,责令重组机构。
第 * 十 * 条 监督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或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略) 门予以通报批评;直接造成重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由 (略) (略) 分,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资格。
第 * 十 * 条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政处分。
第 * 章 其它
第 * 十 * 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发 (略) 。
第 * 章 总则
第 * 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略) (略) 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 (略) 门) (略)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 * 条 (略) 政 (略) 门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 * 条 河 (略) 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 * 条 (略) 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 (略) (略) 属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 (略) 为实施监督。
(略) 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 (略) (略) 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略) 称 (略) 为监督,是 (略) (略) 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 (略) 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略) 称的抽查是 (略) (略) 属的监督机构通过巡查 (略) 政区域内 * 个或若干个受检工程或对某 * 个工程中 * 项或若干项内容的随机检查活动。
(略) 称的抽测是指利用检测设备、仪器等工具对建筑原材料或工程 (略) 随机抽样检测或测量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 * 条 河 (略) 乡 (略) 属的 (略) 建设工程 (略) 负责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及县(市、区)级监督机构、 (略) 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省辖 (略) 门对本辖区内县(市、区)级 (略) 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 * 条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动态体系,对省辖市(省直管县)定期上报的工程报表、年度或阶段巡查情况、 (略) 为记 (略) 统计分析,定期公布工程质量总体情况。
第 * 章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 * 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包括下列内容:
( *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 (略) 有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 )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 *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 (略) 为;
( * )抽查、抽测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 ) (略) ( (略) )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 * )对工程 (略) 监督;
( * )依法 (略) (略) (略) 罚;
( * )接 (略) 理工程质量方面的举报和投诉,组织或参与对工程质量 (略) 理;
( *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 (略) 统计分析并公示;
(十)对涉及工程质量的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岗位人员履职 (略) 抽查。
第 * 条 对工程实施监督应当依照 (略) :
( *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监督手续在受理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手续时重点查验以下资料:
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3.施工、监理单位中标通知书和合同;
4.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
5.其它文件。
( * )组成监督组
监督组应根据工程的规模、复杂程度、使用功能等因素配备 * 名或 * 名以上的监督人员(至少 * 名安装专业监督人员),对于市政园林绿化等工程项目需配备相应专业的监督人员。
( * )制定监督计划
监督组根据工程类别、技术难度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质量管理能力等,遵循差别化监督管理原则,制定质量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审定后组织实施;
监督计划内容应明确监督依据、监督方式。主要包括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 (略) 为的抽查内容;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抽测内容;对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抽测内容;对工程资料的抽查内容, (略) ( (略) )工程验收的抽查内容;对竣工验收的监督内容以及监督人员的姓名、专业、资格证号、联系方式等内容。
3.有关负责人应对监督计划的 (略) 监督检查,确保监督计划得到有效实施。
( * )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 (略) (略) 监督。
(略) 为的监督遵循差别化管理原则,采取巡查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 (略) 为监督记录。
1.建设单位
(1)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手续情况; (2)按规定委托情况;
(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情况;
(4)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5) (略) ( (略) )工程验收情况; (6)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7)工程竣工验收后,在 (略) 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工程开竣工日期;
(8) (略)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2.勘察设计单位
(1)勘察设计单位及人员的资格;
(2)参加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签发设计变更、拔术洽商文件情况,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勘察、设计等技术问题的情况;
(3) (略) ( (略) )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情况;.
(4)参加有关工程 (略) 理情况; (5) (略) 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情况。
3.施工单位
(1)施工单 (略) 相关质量责任人的资格、人员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质保体系的建 (略) 情况;
(2)分包单位资质及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3)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的编 (略) 情况; (4)国家、地方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及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 (略) 情况;
(5)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包括对工程的检验批、分项、分部( (略) ) (略) 检验评定情况,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 (略) ( (略) )工程出具的质量自评报告情况;
(6) (略) 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报验及见证取样的送检情况;
(7)施工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及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情况;
(8)质量问题的整改及 (略) 理情况;
(9)其它质量责任 (略) 情况。
4.监理单位
(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机构的人员资格、专业配备及到岗履职情况,质量保证体系的建 (略) 情况;
(2)监理规划及实施细则的编 (略) 情况;
(3) (略) 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 (略) 审查验收情况;
(4) (略) 位、关键 (略) 监理情况;
(5)见证取样的实施情况;
(6)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7)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 (略) )工程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节 (略) ( (略) ) 工程验收、出具相应监理评估报告情况;
(8)监理资料的真实、及时、准确、有效及按要求填写、收集、整理情况;
(9)其它质量责任 (略) 情况。
5.质量检测单位
(1)检测单位的资质、计量认证及相关人员的资格,质保体系的建 (略) 情况;
(2)按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情况;
(3)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情况;
(4)检测报告形成的程序、数据及结论情况;
(5)影响检测 (略) 为情况;
(6)其它质量责任 (略) 情况。
( * )对工程实体质量的抽查
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应以巡查和随机抽查为主要方式,并辅以必要的工程检测手段,重点抽查以下内容并形成监督记录:
随机抽查 (略) 位作业面的施工质量。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建筑节能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的质量。实体质量的检查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监督人 (略) 位的重要程 (略) (略) 随机抽测。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 (略) 合格证、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复试报告及实体检测报告。突出抽查施工验收规范中强制性条文的实施情况。
( * ) (略) 工程验收的抽查
重点抽查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人员的资格、是否具备验收条件、执行验收规范情况、验收结论等。
( * )对工程竣工验收监督
对工程 (略) 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人员的资格、执行验收规范技术 (略) 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
2.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3.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4.验收组成人员及竣工验收方案;
5.抽查施工资料;
6.抽查实体质量及观感质量;.
7.执行验收规范情况;
8.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形成记录;
9.发现有以下情况时,监督人员应责令整改,并要求建设单位重新组织验收,同时载入监督报告:
(1)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组织验收的;
(2)验收组织程序不合法、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 (略) 国家验收规范标准的、抽查的工程实体质量与验收记录及相关文件不相符的;
(3)住宅工程未按规定实施分户检查验收的;
(4)质量控制资料不齐全或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检测报告不全的;
(5) (略) ( (略) )工程没有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6)工程建设各责任主 (略) (略) 理完毕的。 ( *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项目监督员应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 5个工作日内向工程备案机关提交监督报告,报告由项目监督人员编写,机构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 * 式两份, * 份存档, * 份提交备案机关。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2.各 (略) 国家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3.参建各方责 (略) 为监督抽查情况;
4.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和主要原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情况;
5.工程资料抽查情况;
6.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及各责任主 (略) (略) 理情况;
7.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 *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监督人员负责收集工程 (略) 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案、图片、声像等文件资料,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包括文本档案与电子档案)。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符合要求后向档案 (略) 移交,其保管期限均为长期。
监督机构应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统 * 管理本单位工程质量 监督档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和实施档案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I.工程质量监督申请表;
2.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针划;
3.工程质量监督交底记录;
4. (略) 为抽查记录;
5.工程实体质量抽查记录;
6.工程质量抽测记录;
7.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抽查记录;
8.工程资料抽查记录;
9. (略) ( (略) )工程验收抽查记录;
* .工程质量问题整改通知单; II.问题的整改回复单;
* . (略) 部停工(暂停)通知书;
* .工程复工通知书;
* .工程质量事故(问题)处理的有关资料;
* .工 (略) 政处罚报告;
*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工程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需要保存的其它文件、资料、图案、图片、声像资料等。第 * 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出示证件。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进入被检查单 (略) 进行检查,同时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
( * )发 (略) 为及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 (略) 部停工;
( * ) (略) 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 (略) 为,对责任主 (略) 为 (略) 政处罚。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管理。
应利用计 (略) 络技术,对工程质量 (略) 科学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 (略) ,配置服务器、 (略) 、 (略) 域网、硬件防火墙、 (略) 接入设备等硬件设备,同时配置相应的操作系统及各种实用性软件资源。
( * ) 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该系统必须满足质量监督管理模式、监督档案、监督流程等业务工作需要, 同时满足监督机构、 (略) 管理需要。
( * ) “建设工程监督质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应设立专职的技术管理人员。
( * ) 监督机构应根 (略) 门及上级监督机构对倍息工作的要求,确定信息传递周期,按规定时限向省建设工程 (略) 报送电子报表。
( * )监督机构应及时将 (略) 会公布:.
1.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办事程序、监督动态、工程质量相关法律法规;
2.对在 (略) 发现的参建各方责任 (略) (略) 记录,按照相关规定、程序, (略) 向社会公布。
第 * 章 监督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 * 条 省 (略) 门每 * 年对 (略) * 次考核换证,对监督人 (略) * 次考核换证、 (略) * 次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并适时开展继续教 (略) 相应的业务指导。
第十 * 条 监督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 * )具有县级以上人 (略) 批准设立的文件, 省 (略) 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
( * )具有相应的监督人员:
省辖市级监督机构不少于 * 人,县教监督机构不少于 9人, 监督人员数量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 %, 监督人员专业结构合理,建筑工程安装与土建工程专业监督人员相配套;
( * )有 (略) 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及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 * 条 监督机构 (略) 分级分类考核制:
( *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和专业监督机构由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统 * 组织考核;
( * )县级 (略) 在省辖 (略) 门依据本实施办法 (略) 初审后,报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考核。
第十 * 条 监督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 * )执行国家建设工程类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的情况;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覆盖率。
( * )参 (略) 为、建设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管情况。实地考核期间,考核组从各省辖市级监督机构 (略) (市、区)级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中随机抽取两项竣工工程(要求使用半年以上), 两项在建工程(要求形象进度两层以上),对工程的实物质量、参 (略) 为、工程资料和监督档案等 (略) 抽查。
( * )社会评议情况:召开由业主代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企业代表参加的评议会议, (略) 会评价意见; 评议代表省辖市不少于 * 人,县(市)不少于 * 人。
( * )内业管理情况:
1.规章制度的建立,包括各级各类岗位职责,监督工作制度, 建设工 (略) 理制度, (略) 理制度,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等;
2.各类文件的整理保存;
3.规范、标准、图集的存放;
4.监督档案的编制、保存;
5.投诉的受理、处理, (略) 理及档案保存。
( * )人员管理、经费保障情况:
1.监督人员数量和比例;
2.事业单位经费保障情况。
( * )机构设施情况:
1. (略) ;
2.信息化建设;
3.办公设施、仪器设备。
第十 * 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考核得分在 * 分以上(含 * 分)者为“合格”;得分在 * 分(含 * 分)以上, * 分以下者为“基本合格”;得分在 * 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考核会格的单位,由 (略) 门颁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考核证书;考核基本合格者限其在 * 天内完成整改并由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再次组织考核;首次考核率合格以及考核基本会格但整改后仍达不到合格要求的单位, (略) 门责 (略) (略) 重组。
第十 * 条 监督机构有下列情况之 * 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 * )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文件;
( * ) (略) 规范、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规定从事监督或监督中出具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
( * )监督工作中存在严重违反法律、 (略) 为的;
( * )因严重失职导致重大质量事故,影响恶劣的;
( * )监督人员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不到 * %的。
第十 * 条 (略) 门将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考核管理档案, (略) 会公布考核情况, (略) 会监督。
考核档案包括:监督机构考核审批表、监督机构人员情况汇总表、 (略) 考核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近 * 年以来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总结。
第十 * 条 监督人员必须具备 * 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和监督执法知识,熟悉掌握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强的责任心及质量管理意识。
监督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并经省 (略) 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 * )省辖市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 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高级技术职称,大学本科学历, 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 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 * 周岁。
( * )县级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
1.具有工程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 5年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或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4.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工程类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连续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 8年以上;
5.年龄不超过 * 周岁。
( * )取得注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结构工程师等工程类国家执业资格证书的,可不受本条( * )( * )条款中 1、2条件限制。连续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满 * 年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的,可不受本条( * )( * )条款中 1 条件限制。
第十 * 条 监督人员的任职条件除符合本办法第十 * 条中( * )( * )条款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 )参加并通过省 (略) 门组织的相关培训;
( * )未出具过虚假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未出 (略) 为;
( * )所监督的工程未出现过较大或重大质量事故。
第 * 十条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负责全省监督人员的考核工作。各省辖 (略) 门应根据本实施办法,做好监督人员考核初审工作。
第 * 十 * 条 监督人员考核的程序为:资格初审、上报及复审,考试,岗位考核,公示、公布和发证。资格初审由各省辖 (略) 门及相关单位组织实施。监督人员的岗位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监督人员参加每年 * 次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及相关的教育培训情况;
( * )监督人员的组织协调能力、职业道德和规范监督执法情况;
( * )监督人员的岗位履责情况:主要抽查监督人员的监督记录、 (略) 监管工程的实体质量、参建 (略) 为、工程质量文件、资料等。
第 * 十 * 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并经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进行相应的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后,方可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 * 十 * 条 (略) 省建设工程 (略) 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包括:监督人员考核审批表、监督人员情况汇总表、监督人员相关学历证书和职称证书(复印件)。
第 * 章 监督责任
第 * 十 * 条 监督机构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或在质量监督管理中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直接造成重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取消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资格,责令重组机构。
第 * 十 * 条 监督人员不按本办法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或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略) 门予以通报批评;直接造成重大及其以上工程质量事故的,由 (略) (略) 分,发证机关取消其监督资格。
第 * 十 * 条 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政处分。
第 * 章 其它
第 * 十 * 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发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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