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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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 (略) (略) 令第5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 * 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略) (略) 门及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以 (略) 门) (略) 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 * 条 (略) (略) (略) 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 * 条 (略) 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略)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 (略) 为实施监督。 (略) 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略) 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略) (略) 为监督, (略) 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 (略) 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 * 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 *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 (略) 为;

  ( *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 )对工程 (略) 监督;

  ( *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 (略) 理;

  ( *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 (略) 统计分析;

  ( * )依法 (略) (略) 罚。

  第 * 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 (略) :

  ( *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 )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 )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 (略) (略) 抽查、抽测;

  ( *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 (略) 监督;

  ( *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 * 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 (略) 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 * 条 (略) 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进入被检查单 (略) 进行检查;

  ( *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略) 会公布。

  第十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政区域内监督机 (略) * 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 * 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 * 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 * %以上;

  ( * )有 (略) 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 * )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 * 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具有 (略) 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 * )具有 * 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 * )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具有 * 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 * 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应当每两年对 (略) * 次岗位考核, (略) * 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 * 条 (略) (略) (略) 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 (略) 监督抽查。

  第十 * 条 (略) 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政处分。

  第十 * 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 * 十条 本规定自 * 年9 (略)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 (略) (略) 令第5号令)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 * 条 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 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略) (略) 门及工程 质量监督机构(以 (略) 门) (略) 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 * 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 (略) 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规定。

  第 * 条 (略) (略) (略) 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 * 条 (略) 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略) 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 (略) 为实施监督。 (略) 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略) 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略) (略) 为监督, (略) 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 (略) 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 * 条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 )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 * )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 * )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 (略) 为;

  ( * )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 * )对工程 (略) 监督;

  ( * )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 (略) 理;

  ( * )定期对本地区工程 (略) 统计分析;

  ( * )依法 (略) (略) 罚。

  第 * 条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 (略) :

  ( * )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 * )制订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 * )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 (略) (略) 抽查、抽测;

  ( * )监督工程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 (略) 监督;

  ( * )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 * )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 * 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 (略) 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 * 条 (略) 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 * )进入被检查单 (略) 进行检查;

  ( * )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 * 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工程质量状况,逐步建立工程质量信用档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应当将工程质量监督中发现的涉及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质量问题及整改情况, (略) 会公布。

  第十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略) 政区域内监督机 (略) * 次考核。

  监督机构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依法对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并对工程质量监督承担监督责任。

  第十 * 条 监督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具有符合本规定第十 * 条规定的监督人员。人员数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监督人员应当占监督机构总人数的 * %以上;

  ( * )有 (略) 所和满足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等;

  ( * )有健全的质量监督工作制度,具备与质量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信息化管理条件。

  第十 * 条 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具有 (略) 专科以上学历或者工程类执业注册资格;

  ( * )具有 * 年以上工程质量管理或者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经历;

  ( * )熟悉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 * )具有 * 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职业道德。监督人员符合上述条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十 * 条 监督机构可以聘请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类专业技术人员协助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十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应当每两年对 (略) * 次岗位考核, (略) * 次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培训,并适时组织开展继续教育培训。

  第十 * 条 (略) (略) (略) 门对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的 (略) 监督抽查。

  第十 * 条 (略) 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略) 政处分。

  第十 * 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 * 十条 本规定自 * 年9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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