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门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含音像记录)清单》的通知
关于印发《三门县应急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含音像记录)清单》的通知
* 门 (略)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含音像记录)清单 | ||||
执法类别 | 执法环节 | 记录形式 | 记录要素 | 记录设备 |
行政许可 | ⒈ 申请 | 文字记录 | 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
⒉ 受理 | 文字记录 | 申请事项依法 (略) 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 (略) 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告知的, (略) 书面告知,并有文字记录, (略) 告知的,应当在 * 日内 *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略) 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 ||
⒊ 审查 | 文字记录 | (略) 政许可申请, (略) 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告知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略) 书面记录,记录情况应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字或者盖章,听取意见的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转送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 (略) 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2名以上 (略) 核查,并记录人员的名单及核实情况。 (略) 勘验的, (略) 勘验的人员签字并出具勘验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 (略) 听证的,或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 (略) 听证,听证要有机构和人员专门记录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纪要或者记录。 | ||
音像记录 | 现场核查的, (略) 审查的过程,包括许可 (略) 地设置要求、流程要求等。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⒋ 决定 | 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 | 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需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当 (略) 政许可的, (略) 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送达回证上应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审查, (略) 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略) 政许可证件。 (略)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 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⒌ 送达 | 文字记录 | 直接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政许可书、行政 (略) 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 (略) 。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 (略) 送达的方式和载体, (略) ,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
音像记录 |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略) 罚 | ⒈ 受理 | 文字记录 | 记录执法程序启动原因、案件来源(检查、巡查、投诉举报、批办、移送)、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 |
⒉ 立案 | 文字记录 | * 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 (略) 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 (略) 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 ||
⒊ 调查取证 |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 书面记录下列重点内容,对 (略) 全过程记录,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 * )询问当事人情况; ( * )询问证人情况; (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 *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 * )抽样取证情况; (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 * )委托 (略) 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 * )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结果报告, (略) 理意见, (略) 罚机关审查。 | 监控视频设备(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音像记录 | 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全程记录下列内容: ( * ) (略) 的环境; ( * )当事人、证人、 (略) 有关人员的体 (略) 举止; ( * )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 * )执法 (略) 所、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等采取措施的情况; ( * )现场调查取证、 (略) 登记保存( (略) 、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 ( * )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 (略) 执法活动。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⒋ 审查 | 文字记录 | 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 (略) 政 (略) 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略) 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 (略) 政处罚决定。 2、 (略) 为轻微,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 (略) 罚机 (略) 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立案。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略) 政处罚。 (略) 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大执法决定需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略) 审核,记录审核意见。情节复杂或 (略) 为 (略) 政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 ||
⒌ 告知 | 文字记录 | (略) 罚决定的,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 (略)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 (略) 辅助记录,形成听证笔录。 | ||
音像记录 |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要记录告知过程。 | 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⒍ 决定 | 文字记录 | (略) 罚决定书。 | ||
⒎ 送达 | 文字记录 | 直接送达的, (略) 罚决定 (略) 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 (略) 。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 (略) 送达的方式和载体, (略) ,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
音像记录 |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略) 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⒏ 执行 | 文字记录 | (略) 罚决定作出 (略) 情况。实行罚缴分离, (略) 收缴情形由 (略) 收缴, * (略) 收取,出具统 * 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 (略) (略) 罚决定的, (略) 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 (略) (略) 情况。 | ||
⒐ 结案 | 文字记录 | (略) (略) 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 (略) 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 ||
行政强制 | ⒈ 立案 | 文字记录 | * 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 (略) 为人、 (略) 政强制措施、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 (略) 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情况紧急, (略) (略) 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 十 (略) 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 (略) 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⒉ (略) 政强制措施 | 文字记录 | (略) 笔录,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告知 (略) 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现场笔录 (略) 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略) 的,邀 (略) , (略) 政执 (略) 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音像记录 | 记录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或者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 (略) 所的全过程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⒊ 催告 | 文字记录 | 制作催告书, (略) 罚人信息、催告内容、被处罚人的权利和义务。 | ||
⒋ 决定 | 文字记录 | (略) (略) 决定书,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略) 的理由和依据; (略) 的方式和时间;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⒌ (略) | 文字记录 | (略) (略) 的情况。 (略) 的,由 (略) 监督的工作人员、 (略) 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 (略) 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
音像记录 | 记录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或者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 (略) 所的全过程;记录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略) 的全过程。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⒍ (略) (略) | 文字记录 | (略) 申请书, (略) 罚人信息、被处罚的内容、 (略) 的内容。 | ||
行政检查 | ⒈ (略) | 音像记录 | (略) 、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 (略) 录音录像或拍摄。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⒉ 现场检查 | 文字记录 | (略) 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 (略) 检查情况, (略) 有关书证。 | ||
音像记录 | (略) (略) (略) 景, (略) 进行拍照。 依法责令当事 (略) 为的,应当记 (略) 为改正情况,必 (略) 音像记录。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⒊ 检查反馈 | 文字记录 | 记录有关整改意见。 | ||
音像记录 | 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⒋ 复查 | 文字记录 | 记录整改情况。 | ||
音像记录 | (略) (略) (略) 景, (略) 进行拍照。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门 (略)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含音像记录)清单 | ||||
执法类别 | 执法环节 | 记录形式 | 记录要素 | 记录设备 |
行政许可 | ⒈ 申请 | 文字记录 | 记录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 |
⒉ 受理 | 文字记录 | 申请事项依法 (略) 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书面凭证; 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 (略) 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告知的, (略) 书面告知,并有文字记录, (略) 告知的,应当在 * 日内 * 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 (略) 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 ||
⒊ 审查 | 文字记录 | (略) 政许可申请, (略) 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出具的告知书。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应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 (略) 书面记录,记录情况应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字或者盖章,听取意见的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转送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 (略) 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2名以上 (略) 核查,并记录人员的名单及核实情况。 (略) 勘验的, (略) 勘验的人员签字并出具勘验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 (略) 听证的,或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 (略) 听证,听证要有机构和人员专门记录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纪要或者记录。 | ||
音像记录 | 现场核查的, (略) 审查的过程,包括许可 (略) 地设置要求、流程要求等。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⒋ 决定 | 文字记录、 音像记录 | 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予以书面记录;需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当 (略) 政许可的, (略) 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送达回证上应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审查, (略) 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略) 政许可证件。 (略) 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权利。 | 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⒌ 送达 | 文字记录 | 直接送达的,行政许可决定书、 (略) 政许可书、行政 (略) 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 (略) 。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 (略) 送达的方式和载体, (略) ,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
音像记录 |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 执法记录仪、照相机(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略) 罚 | ⒈ 受理 | 文字记录 | 记录执法程序启动原因、案件来源(检查、巡查、投诉举报、批办、移送)、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包括案发时间、案发地点、主要违法事实等)、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 | |
⒉ 立案 | 文字记录 | * 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 (略) 为人、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及法律责任、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 (略) 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 ||
⒊ 调查取证 |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 | 书面记录下列重点内容,对 (略) 全过程记录,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 ( * )询问当事人情况; ( * )询问证人情况; ( *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 ( * )现场检查(勘验)情况; ( * )抽样取证情况; ( *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 ( * )委托 (略) 检验、检测、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 ( * )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 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结果报告, (略) 理意见, (略) 罚机关审查。 | 监控视频设备(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音像记录 | 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全程记录下列内容: ( * ) (略) 的环境; ( * )当事人、证人、 (略) 有关人员的体 (略) 举止; ( * )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 ( * )执法 (略) 所、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等采取措施的情况; ( * )现场调查取证、 (略) 登记保存( (略) 、告知身份、出示执法证、告知检查过程环节); ( * )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 (略) 执法活动。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⒋ 审查 | 文字记录 | 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1、 (略) 政 (略) 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 (略) 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 (略) 政处罚决定。 2、 (略) 为轻微,依 (略) 政处罚的, (略) 罚; (略) 罚机 (略) 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立案。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 (略) 政处罚。 (略) 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 重大执法决定需要本单位负责法制工作的机 (略) 审核,记录审核意见。情节复杂或 (略) 为 (略) 政处罚,由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 ||
⒌ 告知 | 文字记录 | (略) 罚决定的, (略) 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 (略)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用 (略) 辅助记录,形成听证笔录。 | ||
音像记录 | 口头告知当事人的,要记录告知过程。 | 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⒍ 决定 | 文字记录 | (略) 罚决定书。 | ||
⒎ 送达 | 文字记录 | 直接送达的, (略) 罚决定 (略) 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 留置送达的,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 (略) 。 委托、转交送达的,应记录委托、转交原因,由送达人、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 邮寄送达的,保留邮政快递单加盖邮戳,记录邮寄的时间、地点、寄件人姓名、收件人姓名或名称。 公告送达的, (略) 送达的方式和载体, (略) ,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 ||
音像记录 | 直接送达的,除自然人本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主要负责人直接签收外,其他情况要对送达过程录音录像。对留置送达过程录音录像,详细记录送达文书的内容、留置原因、留置地点、在场人员等内容。 (略) 方式送达的,应当采取音像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⒏ 执行 | 文字记录 | (略) 罚决定作出 (略) 情况。实行罚缴分离, (略) 收缴情形由 (略) 收缴, * (略) 收取,出具统 * 制发的罚款收据。 当事 (略) (略) 罚决定的, (略) 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 (略) (略) 情况。 | ||
⒐ 结案 | 文字记录 | (略) (略) 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 (略) 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 ||
行政强制 | ⒈ 立案 | 文字记录 | * 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 (略) 为人、 (略) 政强制措施、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 (略) 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情况紧急, (略) (略) 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 * 十 (略) 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 (略) 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⒉ (略) 政强制措施 | 文字记录 | (略) 笔录,记录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的情况,告知 (略) 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的情况,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的情况。 现场笔录 (略) 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略) 的,邀 (略) , (略) 政执 (略) 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音像记录 | 记录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或者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 (略) 所的全过程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⒊ 催告 | 文字记录 | 制作催告书, (略) 罚人信息、催告内容、被处罚人的权利和义务。 | ||
⒋ 决定 | 文字记录 | (略) (略) 决定书,记录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略) 的理由和依据; (略) 的方式和时间; (略) 政复 (略) 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⒌ (略) | 文字记录 | (略) (略) 的情况。 (略) 的,由 (略) 监督的工作人员、 (略) 人和当事人或者见证 (略) 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 ||
音像记录 | 记录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器材、危险物品或者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 (略) 所的全过程;记录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略) 的全过程。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⒍ (略) (略) | 文字记录 | (略) 申请书, (略) 罚人信息、被处罚的内容、 (略) 的内容。 | ||
行政检查 | ⒈ (略) | 音像记录 | (略) 、出示执法证件,告知检查来意及依据、告知 (略) 录音录像或拍摄。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⒉ 现场检查 | 文字记录 | (略) 笔录、询问笔录等文书、 (略) 检查情况, (略) 有关书证。 | ||
音像记录 | (略) (略) (略) 景, (略) 进行拍照。 依法责令当事 (略) 为的,应当记 (略) 为改正情况,必 (略) 音像记录。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⒊ 检查反馈 | 文字记录 | 记录有关整改意见。 | ||
音像记录 | 告知检查内容、提出整改意见。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
⒋ 复查 | 文字记录 | 记录整改情况。 | ||
音像记录 | (略) (略) (略) 景, (略) 进行拍照。 | 照相机、执法记录仪(不得或者不宜采用音像记录的情形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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