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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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 (略) 生产建 (略) 、 (略) ,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 (略) 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 (略)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 〕 * 号),我们对《 (略) (略)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 *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略) 。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略)

(略)

* 日

附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进 * 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略)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 〕 * 号)、《 (略)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 〕 * 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 * 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略) 概预算管理,重点 (略) 预算管理。

第 * 条 重点研发 (略) 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 * 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 (略) 。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在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

第 * 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 *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 (略) 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 (略) 排分散重复。

( * )明晰权责,放管结合。 (略) 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赋予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称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 * )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体现重点专项和项目组织实施特点。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坚持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 * 条 重点研发 (略)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略) 、 (略) 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 (略) 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 (略) 、 (略) 、审计署、 (略) 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审、下达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 * 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 * 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 (略) 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 * 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编报重点专项概算, (略) 、 (略) 。

第 * 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条 (略) 、 (略) 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 (略)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 (略) 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 * 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 * 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 (略) 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 (略) 审核后,按 (略) 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略) 审核后,按 (略) 审批。

第十 * 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结 (略) 署、组织实施进 (略) 等情况,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按部门预算申报 (略) 。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 (略) 报送。重点专项各年安排的预算总和不得超过总概算。加强预算安排与任务实施进度衔接,在总概算和概算周期不变的前提下,重 (略) 署完成后,年度预算安排可延后不超过2年。

第十 * 条 (略) (略) 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 (略) 。

第十 * 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 * 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 (略) 批准。

第十 * 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 * 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终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 * 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 * 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 * 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 *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 (略) 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 (略) 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 *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 (略)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 (略) 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 *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 (略) 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 (略) 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 (略) 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 (略) 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 (略) 。

第十 * 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 * 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 * 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 *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 *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 (略) 说明。

第 * 十条 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可公布本批任务的概算。

(略) 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 (略) 需资金预算总额;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略) * 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 * 十 * 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 (略) 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 (略) 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 *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 * 十 * 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 (略) 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 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 * ) * (略) 分为 * %;

( * )超过 * 万元至 * (略) 分为 * %;

( * )超过 * (略) 分为 * %。

第 * 十 * 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 (略) 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可将 (略) 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 (略) 和个人倾斜。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 * 十 * 条 专业机构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 * 十 * 条 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 (略) 评审。评审专家应当满足相关回避要求。

第 * 十 * 条 专业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和预算安排建议。

第 * 十 * 条 专业机 (略) 下达的重点专项 (略) 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 (略) 、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应以项目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 * 十 * 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 * 章 (略) 与调剂

第 * 十 * 条 重点研发 (略) 财政授权支付。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 * 日内,向项目牵头单位拨付首笔项目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结合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情况确定。

第 * 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拨付资金时,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可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 (略) 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略)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 (略) 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 (略) 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 (略) 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 (略) 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 * 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略) 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 (略) 监督。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 (略) 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 (略) “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略) 。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 (略) 等费用,原则上 (略) 转账方式结算。

第 * 十 * 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 (略) 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 (略) 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 * 十 * 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 (略) 为:

( * )编报虚假预算;

( * )未对重点研发 (略) 单独核算;

( * )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 * ) (略) 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 *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 * )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 * )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 * )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 * )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 (略) 为。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 (略)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 * 年度继续使用。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 * )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 * )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专业机构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 *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管理制度。

( * )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 * 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 (略) 审批实施,报专业机构备案。

第 * 十 * 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 * 月底前将汇总审核后的 (略) 情况报告( (略) 情况)报送专业机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 * 致。 (略) 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 * 并上报。

第 * 十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 (略) 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 (略) 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 (略) 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 (略) 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专业机构。

第 * 十 * 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 (略) 。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 (略) 。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 (略) 。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 * 十 * 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 (略) 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已购物资、材料 (略) 置收入,按照国家 (略) 。

第 * 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 * 十 * 条 (略) 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

第 * 十 * 条 专业机构应当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 (略) * 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 * 十 * 条 课题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聘请 (略) ,开展课题结题财务审计。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专业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第 * 十 * 条 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准备工作后,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第 * 十 * 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核定各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结余,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其中,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 (略) 理。

第 * 十 * 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 * 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 (略) 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

第 * 章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略) 、 (略) 、审计署、 (略) 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 * 十条 (略) 、 (略) 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工作;对 (略) 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承担单位法 (略) 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 (略) 抽查。

第 * 十 * 条 (略) (略) 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略) 、 (略) 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 * 十 * 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实施周期 * 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 * 般不开展过程监督。对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略) 情况 (略) 。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 (略) 全。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 (略) 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 * 十 * 条有关情形的, (略) 、 (略) 、专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 (略) 、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 (略) 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 (略) 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 (略) 、 (略) 可以移交相关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 (略) 核查,并将 (略) 理意 (略) 、 (略) 。

第 * 十 * 条 经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 (略) 理,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略) (略) 追责和惩戒, (略) 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 * 十 * 条 重点研发计划 (略) 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略) 、 (略) 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 (略) 、咨询评审专家等在结题审计和评审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略) 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略)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第 * 十 * 条 (略) 、 (略) 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 (略) 、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 (略) (略) 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 (略) 。本 (略) 、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发 (略) 。




(略) 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 (略) 生产建 (略) 、 (略) ,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 (略) 关于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有关要求和《 (略)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 〕 * 号),我们对《 (略) (略) 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 * 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 (略) 。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略)

(略)

* 日

附件: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印发<关于进 * 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略) 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 * 〕 * 号)、《 (略) 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 〕 * 号)等文件,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以下简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 * 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略) 概预算管理,重点 (略) 预算管理。

第 * 条 重点研发 (略) 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分为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

第 * 条 本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 (略) 。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

在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

第 * 条 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 * )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 (略) 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注重加强统筹规划,避免资 (略) 排分散重复。

( * )明晰权责,放管结合。 (略) 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称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赋予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称承担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 * )遵循规律,注重绩效。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科研活动规律,体现重点专项和项目组织实施特点。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要求,强化事中和事后监管,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坚持绩效导向,加强分类绩效评价和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 * 条 重点研发 (略)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略) 、 (略) 负责研究制定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制度,组织重点专项概算编制和评估。 (略) 按照资金管理制度,核定批复重点专项概预算。 (略) 、 (略) 、审计署、 (略) 门根据职责和分工,组织开展对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监督和绩效评价。专业机构是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申报、评审、下达和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承担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 * 章 重点专项概预算管理

第 * 条 重点专项概算是指对专项实施周期内,专 (略) 需总费用的事前估算,是重点专项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重点专项概算包括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 * 条 专业机构根据重点专项的目标和任务,依据专项实施方案和相关要求编报重点专项概算, (略) 、 (略) 。

第 * 条 重点专项概算应当同时编制收入概算和支出概算,确保收支平衡。

重点专项收入概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概算和其他来源资金概算。

重点专项支出概算包括支出总概算和年度支出概算。专业机构应当在充分论证、科学合理分解重点专项任务基础上,根据任务相关性、配置适当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按照任务级次和不同研发阶段编列支出概算。

第十条 (略) 、 (略) 委托相关机构对重点 (略)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结合财力可能, (略) 核定并批复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和年度概算。

第十 * 条 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 * 般不予调整。重点专项任务目标发生重大变化等导致中央财政资金总概算确需调整的,专 (略) 相关任务调整审批程序后,提出调整申请, (略) 审核后,按 (略) 审批。总概算不变,重点专项年度间重大任务调整等导致年度概算需要调整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略) 审核后,按 (略) 审批。

第十 * 条 专业机构根据核定的概算,结 (略) 署、组织实施进 (略) 等情况,提出年度重点专项预算安排建议,按部门预算申报 (略) 。无部门预算申报渠道的专业机构, (略) 报送。重点专项各年安排的预算总和不得超过总概算。加强预算安排与任务实施进度衔接,在总概算和概算周期不变的前提下,重 (略) 署完成后,年度预算安排可延后不超过2年。

第十 * 条 (略) (略) 意见,按照预算管理要求向专业机构下达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不含具体项目预算), (略) 。

第十 * 条 重点专项中央财政资金预算 * 般不予调剂,因概算变化等确需调剂的,由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按 (略) 批准。

第十 * 条 在重点专项实施周期内,由于年度任务调整等导致专业机构当年未下达给项目牵头单位的资金,可以结转下 * 年度继续使用。由于重点专项因故终止等原因,专业机构尚未下达的资金,按规定上缴中央财政。

第 * 章 项目资金开支范围

第十 * 条 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

第十 * 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 * )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 (略) 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 (略) 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 * )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 (略)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 (略) 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 * )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 (略) 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 (略) 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 (略) 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 (略) 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 (略) 。

第十 * 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第 * 章 项目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 * 条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 *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当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承诺,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 *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 (略) 说明。

第 * 十条 重点专项年度申报指南中可公布本批任务的概算。

(略) 两轮申报的,预申报环节时,项目申 (略) 需资金预算总额;正式申报环节时,专业机构综合考虑重点专项概算、项目任务设置、预申报情况以及专家建议等,组织指导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预算。

(略) * 轮申报的,按照正式申报环节要求组织编报预算。

第 * 十 * 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预算,对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预算应据实编制,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对仪器设备购置、参与单位资质及拟 (略) 重点说明,并申明现有的实施条件 (略) 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直接费用中除 * 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第 * 十 * 条 结合承担单位信用情况, (略) 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 * 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 * ) * (略) 分为 * %;

( * )超过 * 万元至 * (略) 分为 * %;

( * )超过 * (略) 分为 * %。

第 * 十 * 条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 (略) 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承担单位可将 (略) 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 (略) 和个人倾斜。

课题中有多个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 * 十 * 条 专业机构合并项目评审和预算评审,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不得简单按比例核减预算。

第 * 十 * 条 预算评审应当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对项目以及课题申报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 (略) 评审。评审专家应当满足相关回避要求。

第 * 十 * 条 专业机构根据评审结果,提出重点专项项目和预算安排建议。

第 * 十 * 条 专业机 (略) 下达的重点专项 (略) 对项目安排建议的审核意见,向项目牵头单位下达重点专项项目预算,并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

项目任务书(含预算)是项目和 (略) 、综合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依据,应以项目申报书为基础,突出绩效管理,明确项目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及考核方法,明晰各方责权,明确课题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的资金额度,包括其他来源资金和其他配套条件等。

第 * 十 * 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第 * 章 (略) 与调剂

第 * 十 * 条 重点研发 (略) 财政授权支付。专业机构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规定,根据不同类型科研项目特点、研究进度、资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在项目任务书签订后 * 日内,向项目牵头单位拨付首笔项目资金。首笔资金拨付比例充分尊重项目负责人意见,结合重点专项年度预算情况确定。

第 * 十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向课题承担单位拨付资金。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研究进度,及时向课题参与单位拨付资金。课题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逐级拨付资金时,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对于出现上述情况的单位,专业机构可采取约谈、暂停项目后续拨款等措施。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 (略) 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 (略) 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法人主体责任, (略) 使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 (略) 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 (略) 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应当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每个课题应当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科 (略) 需人力成本费用(含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可由承担单位根据情况通过科研项目经费等渠道统筹解决。

科研财务助理应当熟悉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政策,以及承担单位科研管理制度及流程,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调剂、经费报销、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应当将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 * 管理,对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按照承诺保证其他来源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用于本项目支出。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应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 (略) 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外拨资金、结余资金使用等)、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 (略) 监督。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 (略) 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 (略) “公务卡”结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使用公务卡结算的 (略) 。对于设备、大宗材料、测试化验加工、劳务、 (略) 等费用,原则上 (略) 转账方式结算。

第 * 十 * 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 (略) 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 (略) 包干制。对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者财政性票据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可按实际发生额予以报销。

第 * 十 * 条 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不 (略) 为:

( * )编报虚假预算;

( * )未对重点研发 (略) 单独核算;

( * )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 * ) (略) 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 * )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 * )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 * )截留、挤占、挪用重点研发计划资金;

( * )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 * )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 (略) 为。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下 (略)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结转下 * 年度继续使用。

中央财政资金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应当按照以下调剂范围和权限,履行相关程序:

( * )项目预算总额调剂,项目预算总额不变、课题间预算调剂,变更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参与单位,由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逐级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专业机构审核评估后,按有关规定批准。

( * )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预算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批,报专业机构备案;课题预算总额不变,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 * )除设备费外的其他直接费用调剂,由课题负责人或参与单位的研究任务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管理制度。

( * )课题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课题承担单位与课题负责人协商 * 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课题间接费用总额不变、课题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课题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

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总额不变、不同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 (略) 审批实施,报专业机构备案。

第 * 十 * 条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按规定于每年 * 月底前将汇总审核后的 (略) 情况报告( (略) 情况)报送专业机构。报告内容应当真实、完整,账表 * 致。 (略) 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年度 * 并上报。

第 * 十条 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 (略) 管理规定,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指导和监督,确保资 (略) 全和规范有效使用。项目负责人在承诺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作风学风诚信要求、 (略) 用于与本项目研究工作相关支出的基础上,自主决定经费使用。 (略) 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当编制项目资金决算,经承担单位审核后报专业机构。

第 * 十 * 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 (略) 。企业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 (略) 。

承担单位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 (略) 。

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 * 十 * 条 项目或课题因故撤销或终止,项目牵头单位或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报送专业机构。专业机 (略) 理,确认并回收结余资金,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已购物资、材料 (略) 置收入,按照国家 (略) 。

第 * 章 项目综合绩效评价

第 * 十 * 条 (略) 期满后,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及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课题资金决算。

第 * 十 * 条 专业机构应当严格依据项目任务书(含预算),在项目 (略) * 次性综合绩效评价。

第 * 十 * 条 课题实施期满后,课题承担单位应当聘请 (略) ,开展课题结题财务审计。结题财务审计报告是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创新能力和潜力突出、创新绩效显著、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的承担单位按程序认定后,可不再开展结题财务审计,其出具的项目资金决算报表,作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依据。承担单位对决算报表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专业机构适时组织抽查。

第 * 十 * 条 项目牵头单位组织课题承担单位完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材料的准备工作后,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

第 * 十 * 条 专业机构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核定各课题的中央财政资金结余,形成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其中,资金使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的,给予取消项目评优资格、收回项目或课题资金、项目综合绩效评 (略) 理。

第 * 十 * 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完成后 * 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课题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留归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承担单位应优先考 (略) 科研需求,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课题未完成任务目标,或项目未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结余资金由专业机构收回,统筹用于重点研发计划后续支出。

第 * 章 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 (略) 、 (略) 、审计署、 (略) 门、专业机构和承担单位应当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 * 十条 (略) 、 (略) 应当根据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监督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随机抽查、举报核查等方式,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监督工作;对 (略) 管理、重点专项资金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承担单位法 (略) 控制,项目资金拨付的及时性,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 (略) 抽查。

第 * 十 * 条 (略) (略) 属承担单位加强内控制度和监督制约机制建设、落实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管理责任, (略) 、 (略) 开展监督检查和整改工作。

第 * 十 * 条 专业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对项目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实施周期 * 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 * 般不开展过程监督。对监督中发现问题较多的承担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承担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专业机构应当在每年末总结当年的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情况, (略) 情况 (略) 。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及财务管理规定,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资 (略) 全。

项目牵头单位应当加强对课题承担单位的指导和监督,积 (略) 门和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 * 十 * 条 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出现第 * 十 * 条有关情形的, (略) 、 (略) 、专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况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 (略) 、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限制项目承担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 (略) 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 (略) 理。

监督检查和验收过程中发现重要疑点和线索需要深入核查的, (略) 、 (略) 可以移交相关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 (略) 核查,并将 (略) 理意 (略) 、 (略) 。

第 * 十 * 条 经本办法第 * 十 * 条规 (略) 理,存在违规违纪或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信用记录管理, (略) (略) 追责和惩戒, (略) 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 * 十 * 条 重点研发计划 (略) 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 (略) 、 (略) 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概预算审核下达,专业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重点专项项目资金分配等环节, (略) 、咨询评审专家等在结题审计和评审中,存在违反规定安排资金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略) 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 (略) 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 (略) 理。

第 * 十 * 条 (略) 、 (略) 按照信用管理相关规定,对专业机构、承担单位、项目(课题)负责人、 (略) 、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资金 (略) (略) 记录和信用评价,并加强对信用结果的应用。

第 * 章 附则

第 * 十 * 条 管理要求另有规定的重点专项按 (略) 。本 (略) 、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发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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