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浙江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略) 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目 录 第 * 章 总则 第 * 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 * 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 * 章 资质资 (略) 第 * 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 * 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 * 章 地图管理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章 附则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基础性、 (略) 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略) 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 *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略) 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 (略) 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建设,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 * 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 (略) 国家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略) (略) 门可以会同省测绘地 (略) 门,根据本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省测绘地 (略) 门可以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第 * 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 * 条 省测绘地 (略) 门应 (略) 门,按照省市县统筹、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全省统 * 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省测绘地 (略) 门通过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略) 会提供实时导航定位基础性服务。 第 * 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经省测绘地 (略) 门批准。省测绘地 (略) 门可以将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 (略) 门 (略) 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 (略) 门具体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 (略) 需的费用,协助做好新建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 第 * 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或者测绘地 (略) 门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永久性 (略) 检查和维护。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和保管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 * 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当会同发展 (略) 门,根据国家和上 * 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人民政府的 (略) 会发展规划, (略) 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会同测绘地 (略) (略) 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 (略) 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 (略) 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 (略) 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第十 * 条 省测绘地 (略) 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 * )建立和复测全省统 * (略) 、 (略) (略) ; ( * )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 * )测制和更新全省1: * *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 * )组织实施海域地形测量和 * 域省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 * )建立和维护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 * )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 * 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 (略) (略) 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 * )建立和复 (略) 、 (略) (略) ; ( * )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 * )测制和更新1: * 、1: * *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 * )组织实施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 * ) (略) 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普查, (略) 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 * ) (略) 市 * 维实景数据; ( * )建立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 * )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 * )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 * 条 省测绘地 (略) 门应当按照省市县统筹、 * 海统筹、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强对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区域基础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均衡发展。 对基础航空摄影、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获取和影像图制作、测制和更新1: *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等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省测绘地 (略) 门可以统筹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 (略) 门 (略) 测绘。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依法 (略) 政区域地理国情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在实施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行业调查统计等工作中,应当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测绘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应急测绘保障装备,加强应急测绘数据资源储备,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第 * 章 资质资 (略) 第十 * 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省测绘地 (略) 门按照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省测绘地 (略) 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 (略) 门负责 * 、 * 、 * 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 (略) (略) 政区域内测绘单位作业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核发、注册工作。 第十 * 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多项测绘中介服务的, (略) 综合测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 (略) 测绘。 工程建 (略) 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 * 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略) 投标的, (略) 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 (略)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应当采取综 (略) 评审。综合 (略) 分的权重不 (略) 分的权重。 (略) 投标的,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略) 分金额不得超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金额的百分之 * 十。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综合测绘项目不得分包。 第 * 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前,通过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向测绘地 (略) 门报送项目合同或者委托书。测绘约定报酬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在项目完成后 * 个月内报送。 第 * 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 * 十 * 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 *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省测绘地 (略) 门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基础测绘成果副本。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 (略) 上汇交。省测绘地 (略) 门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汇交入口。 测绘成果目录 (略) 无偿汇交。 省测绘地 (略) 门应当组织编 (略) 会公布全省测绘成果目录。 第 * 十 * 条 有关单位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 十 * 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管理相应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地 (略) 门审批。测绘地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利用目的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 (略) (略) 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第 * 十 * 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交付使用前应当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略) 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 * 十 * 条 (略) 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 (略) 门审核, (略) 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 (略) 门公布。 第 * 十 *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 (略) 络传输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对测绘 (略) 异地备份存放。 外国的组织或者 (略) 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报省测绘地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 卫星导 (略) (略)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国家安全。 测绘航空摄影的底片、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保密审查 (略) 理后方可使用。 使用无人驾 (略) 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无人驾驶航空器管 (略) 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 * 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 * 十 * 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略) 门、 (略) 门在批准立项、安排项目预算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地 (略) 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 (略) 和地理信息公共 (略) 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略) 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可以将合法拥有的地理信息资源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当会 (略) 门和单位,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应用,为各级 (略)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提供服务。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测绘地理信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创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推广、地理信息资源获取、地理信息成果应用等方面的军民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在数字政府、 (略) 市等建设中,应当加大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采购方式,采购首台(套)产品(包括装备、系统、软件),实施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措施, (略) 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集群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原则,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创新发展。 第 * 章地图管理 第 * 十 * 条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审核。设区的市测绘地 (略) 门可以委托县(市、区)测绘地 (略) 门负责展示、登载主要表现地在该区域内地图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主要表现地在本省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含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中的地图),应当经 (略) 门会同省测绘地 (略) 门组织审定。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地图送审仅需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 *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 * )利用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 (略) 生产、出口的; ( * )利用经审核批 (略) 展示、登载、出版等,且未对地图含有的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 (略) 编辑调整的。 第 * 十 * 条 (略) 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定期对 (略) 自查,加强对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保存相关记录,每间隔 * 个月将地图数据库变化情况按照规定报省测绘地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 地图表示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略) 政区 (略) 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 (略) 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根据地图载负量标载国家机关和医疗机构、学校、 (略) 、 (略) 等公共服务机构及设施,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 * 十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教育、 (略) 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略) 课程和教材。 (略) 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 (略) 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分包金额千分之 *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 * 十条 县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擅 (略) 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收取标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 (略) 标载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 * 年5 (略) 。《 (略) 省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略) 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
目 录 第 * 章 总则 第 * 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 * 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 * 章 资质资 (略) 第 * 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 * 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 * 章 地图管理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章 附则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为了加强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促进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保障测绘地理信息事业为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服务,维护地理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 * 条 (略) 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领导,将测绘地理信息事业纳入 (略) 会发展规划,促进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应用,结合实际制定地理信息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推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地理国情监测、应急测绘等基础性、 (略) 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略) 政区域测绘地理信息工作的统 *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 (略) 门有关的测绘地理信息工作。 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 (略) 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增强地理信息资源供给能力,创新监督管理方式,加强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等建设,提升测绘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 * 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 (略) 国家规定的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和标准。 (略) (略) 门可以会同省测绘地 (略) 门,根据本省测绘地理信息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标准。省测绘地 (略) 门可以制定省测绘地理信息技术规范。 第 * 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 第 * 条 省测绘地 (略) 门应 (略) 门,按照省市县统筹、保障安全的原则,建立全省统 * 的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省测绘地 (略) 门通过省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 (略) 会提供实时导航定位基础性服务。 第 * 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应当由工程建设单位报经省测绘地 (略) 门批准。省测绘地 (略) 门可以将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 (略) 门 (略) 门设置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迁建的受理和审查工作,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 (略) 门具体实施。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永久性测 (略) 需的费用,协助做好新建测量标志的相关工作。 第 * 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或者测绘地 (略) 门应当与测量标志保管单位或者人员签订保管协议,并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当按照规定对永久性 (略) 检查和维护。 永久性测量标志的维护和保管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 * 章 基础测绘和其他测绘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当会同发展 (略) 门,根据国家和上 * 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级人民政府的 (略) 会发展规划, (略) 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会同测绘地 (略) (略) 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 (略) 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 (略) 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 (略) 门根据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和国家规定的测绘成本定额,核定基础测绘经费。 第十 * 条 省测绘地 (略) 门负责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 * )建立和复测全省统 * (略) 、 (略) (略) ; ( * )组织实施省基础航空摄影,获取省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 * )测制和更新全省1: * *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 * )组织实施海域地形测量和 * 域省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 * )建立和维护省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 * )编制省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 * 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 (略) (略) 政区域内下列基础测绘项目: ( * )建立和复 (略) 、 (略) (略) ; ( * )组织实施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制作影像图; ( * )测制和更新1: * 、1: * *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和数字化产品; ( * )组织实施重点水域水下地形测量; ( * ) (略) 市地下空间和地下管线普查, (略) 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 * ) (略) 市 * 维实景数据; ( * )建立和维护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和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 * )编制综合地图集、普通地图集; ( * )国家、省和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 第十 * 条 省测绘地 (略) 门应当按照省市县统筹、 * 海统筹、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强对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的统筹协调,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区域基础测绘公共服务能力均衡发展。 对基础航空摄影、基础地理信息遥感资料获取和影像图制作、测制和更新1: *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及其数字化产品等基础测绘重大项目,省测绘地 (略) 门可以统筹组织实施,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 (略) 门 (略) 测绘。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依法 (略) 政区域地理国情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在实施发展战略、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行业调查统计等工作中,应当使用地理国情监测成果。 第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应急测绘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制定应急测绘保障预案,建立应急测绘保障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备应急测绘保障装备,加强应急测绘数据资源储备,提高应急测绘保障能力。 第 * 章 资质资 (略) 第十 * 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 省测绘地 (略) 门按照职责负责测绘资质审查、测绘资质证书发放。省测绘地 (略) 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 (略) 门负责 * 、 * 、 * 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和审查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测绘地 (略) (略) 政区域内测绘单位作业人员的测绘作业证件核发、注册工作。 第十 * 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多项测绘中介服务的, (略) 综合测绘,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 (略) 测绘。 工程建 (略) 门对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综合测绘成果,应当予以认可。 第十 * 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发包单位不得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 (略) 投标的, (略) 投标和政府采购的法律、 (略)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评标,应当采取综 (略) 评审。综合 (略) 分的权重不 (略) 分的权重。 (略) 投标的,经发包单位同意,承包单位可以将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 (略) 分金额不得超过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合同金额的百分之 * 十。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综合测绘项目不得分包。 第 * 十条 测绘单位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前,通过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向测绘地 (略) 门报送项目合同或者委托书。测绘约定报酬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在项目完成后 * 个月内报送。 第 * 章 成果管理和地理信息安全 第 * 十 * 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位,应当在项目完成后 * 个月内,按照规定向省测绘地 (略) 门汇交非基础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基础测绘成果副本。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外,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单 (略) 上汇交。省测绘地 (略) 门应当在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供汇交入口。 测绘成果目录 (略) 无偿汇交。 省测绘地 (略) 门应当组织编 (略) 会公布全省测绘成果目录。 第 * 十 * 条 有关单位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销毁等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应当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 * 十 * 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应当提出明确的利用目的和范围,报管理相应基础测绘成果的测绘地 (略) 门审批。测绘地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属于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利用目的完成后,应当按照规定 (略) (略) 门指定的单位销毁。 第 * 十 * 条 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当建立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基础测绘成果交付使用前应当经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略) 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第 * 十 * 条 (略) 政区域内重要自然和人文地理实体的位置、高程、深度、面积、数量、长度等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由省测绘地 (略) 门审核, (略) 门会商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或 (略) 门公布。 第 * 十 * 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地理信息采集、存储、处理、 (略) 络传输中,不得危害国家安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测绘成果保管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测绘成果的完整和安全,并对测绘 (略) 异地备份存放。 外国的组织或者 (略) 政区域内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报省测绘地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 卫星导 (略) (略) 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数据安全保障制度,确保国家安全。 测绘航空摄影的底片、数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保密审查 (略) 理后方可使用。 使用无人驾 (略) 测绘航空摄影的,应当遵守国家和省无人驾驶航空器管 (略) 管制的有关规定。 第 * 章 地理信息服务和应用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信息资源共享和交换工作的领导、协调,建立健全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提高地理信息资源的共享水平。 共享的地理信息资源,应当采用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涉及地理信息的电子政务、公共服务和业务管理的信息化系统,应当使用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第 * 十 * 条 使用财政资金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涉及测绘地理信息的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项目, (略) 门、 (略) 门在批准立项、安排项目预算前,应当征求本级测绘地 (略) 门的意见;有适宜测绘成果的,应当充分利用已有的测绘成果,避免重复测绘。 第 *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当依托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及时获取、处理、更新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增加地理信息供给,开放可公开的地理信息资源,通 (略) 和地理信息公共 (略) 会提供地理信息服务。 (略) 校、科研机构和相关单位可以将合法拥有的地理信息资源参与交换和共享。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应当会 (略) 门和单位,推动地理信息资源应用,为各级 (略) 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提供服务。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测绘地理信息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创新,促进测绘地理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技术装备推广、地理信息资源获取、地理信息成果应用等方面的军民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在数字政府、 (略) 市等建设中,应当加大地理信息新技术、新产品、新服务的推广应用,通过政府首购、订购等采购方式,采购首台(套)产品(包括装备、系统、软件),实施首台(套)产品示范应用项目,推动测绘地理信息科学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鼓励、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激励措施, (略) 会资金投资地理信息产业,推进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推动地理信息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业集群化、集约化、规模化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地理信息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采取包容审慎的监督管理原则,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支持地理信息产业创新发展。 第 * 章地图管理 第 * 十 * 条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审核。设区的市测绘地 (略) 门可以委托县(市、区)测绘地 (略) 门负责展示、登载主要表现地在该区域内地图的受理和审核工作。 主要表现地在本省范围内的中小学教学地图(含教材、教学资料、教学用品中的地图),应当经 (略) 门会同省测绘地 (略) 门组织审定。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地图送审仅需提交地图审核申请表和需要审核的地图样图或者样品: ( * )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 * )利用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和附着地图图 (略) 生产、出口的; ( * )利用经审核批 (略) 展示、登载、出版等,且未对地图含有的国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重要地理信 (略) 编辑调整的。 第 * 十 * 条 (略) 地图服务单位应当使用经依法审核批准的地图,定期对 (略) 自查,加强对新增内容的核查校对,保存相关记录,每间隔 * 个月将地图数据库变化情况按照规定报省测绘地 (略) 门备案。 第 * 十 * 条 地图表示内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略) 政区 (略) 地理要素的有偿标载。 编制导航电子地 (略) 的交通图、旅游图等其他地图的,应当根据地图载负量标载国家机关和医疗机构、学校、 (略) 、 (略) 等公共服务机构及设施,并不得收取标载费用。 第 * 十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测绘地理信息、新闻出版、教育、 (略) 门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 (略) 课程和教材。 (略) 应当将国家版图意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加强爱国主义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和舆论监督。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违反本 (略) 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向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发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测绘约定报酬 * 倍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分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分包金额千分之 * 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 * 十条 县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擅 (略) 政区域内的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略)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分。 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收取标载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 (略) 标载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本条例自 * 年5 (略) 。《 (略) 省测绘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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