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执法事项和执法依据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执法事项和执法依据
序号 | 事项 | 执法依据 | |
1 | 行 政 许 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 (略) (略) 门审批。第 * 十 * 条第 * 、 * 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 (略) 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 (略) (略) 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 * (略) (略) 门审批。 |
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条第 * 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 |
3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及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款 | |
4 | 排污许可 | 《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规定:国家依照 (略)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规定: (略) 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向环 (略) 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略) 省排污许 (略) 办法》(省政府令 * 号)第 * 条规定:总装机容量 * 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 (略) (略) 门核发。《排污许 (略) 规定》(环水体〔 * 号)作出的具体事项规定。 | |
5 | 辐射安全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条,第 * 条,第 * 条,第 * 条,第十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第 * 条第 * 款,第 * 条,第 * 条,第 * 条,第十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 | |
6 | 废弃电 (略) 理企业资格审批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 |
7 | 行 政 处 罚 | 对畜禽养殖户在禁养 (略) 政处罚 | 《 (略)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 * 条第 * 款 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 (略) (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 (略) (养殖小区)、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略)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 * 十条第 * 款 畜禽养殖户违反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拒 (略) 为的,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8 | 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
9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
*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 (略) 地。 | |
* | 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措施,超标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
* | 违法在人口集中地区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
* | (略) 理 (略) 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工艺要求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略) 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 (略) 预处理, (略) (略) 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 |
*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 (略)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 | |
*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 (略) 政处罚(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批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 |
* | 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 (略) 政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 |
* | (略) 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经营中 (略) 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 * 十 * 条第 * 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罚款。 | |
*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略) 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门 (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 )未经批准擅 (略) 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
* | 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方式 (略) 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 (略) 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 (略) 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 * 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 |
*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 | |
*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 *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 (略) 清洁生 (略) 门、 (略) 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 |
*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单位有谎报、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 * 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 * 月 * 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 * 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 * 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前 * 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生 (略) 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 | |
*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 对 (略) 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 (略) 置 (略) 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 (略) (略) 门、 (略) (略) 门的要求, (略) 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略) 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使用后的 * 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 (略) 理;( *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 )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 (略) 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 (略) 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 (略) 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条 向环 (略) 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 (略) 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 (略) 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 (略) 核查, (略) 会公布核查结果。 | |
* | 对违规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 (略)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 (略) 门的意见。第 * 十 * 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略) 门的规定。2.《水产种质资源保 (略) 办法》第 * 十 * 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 (略)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 (略) 门的意见。第 * 十 * 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略) 门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略) (略) 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略)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2.《水产种质资源保 (略) 办法》第 * 十 * 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略) 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 (略) 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略) 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 (略) 政处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备案、未保存有关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谎报、瞒报数据资料;未提供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十 * 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第 * 十 * 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第 * 十 * 条第 * 款 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 * 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 * 月 * 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 * 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 * 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前 * 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生 (略) 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无证排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 (略) 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 (略) 规定。 | |
*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十条第 * 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 * 十 * 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 (略) 。第 * 十 * 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第 * 十 * 条第 * 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略) 会监督。第 * 十 * 条第 * 款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 * 十 * 条第 * 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 * 十 * 条第 * 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 (略) 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第 * 款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略) 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第 * 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 (略) 生态 (略) 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 (略) 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 * 十 * 条 (略) 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 (略) 在地生 (略) 门的 (略) 。 | |
* | 对造成水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各级人民政 (略) 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 (略) 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略) 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第 * 十 * 条第 * 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 (略) 门报告。环 (略)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略)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 (略) 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违法排放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日以上十 * 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 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
* | 对水 (略) 监测、未保存原始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具体 (略) 环 (略) 门规定。第 * 十 * 条第 * 款排放前款 (略) 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 (略) 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
*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 * 条第 * 款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国家对环境影 (略) 备案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备案,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 (略) 政处罚(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 (略)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 (略) 门的意见。第 * 十 * 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略) 门的规定。 | |
* | 对无证排放大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 |
*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点击查看>> 第 * 十 * 条 重点排污单位 (略) 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 (略) 情况, (略) 会监督。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点击查看>> 第十 *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 (略) 清洁生 (略) 门、 (略) 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省人大常委会 点击查看>> 第十 * 条第 * 款 重点排污单位和省环 (略) 门确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环 (略) (略) 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公开下列信息, (略) 会监督:( *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监测情况(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略) 情况(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者省环 (略) 门确定的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由环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略)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 (略) 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 (略) 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 * 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 )公告 (略) 的信息专刊( *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 ) 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 )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 (略) 所或者设施;( *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第十 * 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 *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 )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 * 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 )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 )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
* | 对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
* | 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略) 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略)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 (略) (略) 罚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 * 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 (略) 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 (略) 检查、督促和落实。 | |
*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 (略) (略) 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 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 )有法人资格; ( * )有能保证贮存 (略) 的组织机构和3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 )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 (略) 环 (略) 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 (略) 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纲、 (略) 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应急方案等。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第十 * 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 (略) 分类存放和清理,及时予以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 (略) (略) 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情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 (略) 置等与贮存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根据贮存设施的自然环境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贮存期限内贮存设施、容器的完好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并确保放射性固体废物能够安全回取。第 * 十 * 条 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 (略) 置。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超出生产或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 (略)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 * 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第十 * 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形外,禁止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 (略) 得,并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环 (略) 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环 (略) 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 |
*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 (略) 理措施,或未 (略) 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 (略) 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 (略) 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 (略) 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 (略) 救援; (略) 在地的县级人 (略) (略) 门、 (略) (略) 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 |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略) (略)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 (略) 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略) 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认定的环境 (略) 监测。第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 (略) 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 * 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 * 年度的评估报告。第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 (略) 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 (略) 辐射安全培训, (略) 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 * 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 (略) 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 (略) (略) 辐射监测的;( *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 )未按规定对辐射 (略) 辐射安全培训的;( * )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 )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 (略) 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 |
*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 (略) 置放射性固体废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 (略) 规定。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 (略) 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 (略) 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从事 (略) 政处罚 ( (略) )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 |
*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 (略) (略) 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 (略) 综合利 (略) 理的, (略) 、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 * 款 (略) 、 (略) 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 (略) 。" | |
*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 (略) 门制定的规范, (略) 排放检验,并与生 (略)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略) 得,并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 (略) 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
* | (略) 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 (略) 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第十 * 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 (略) 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 (略) 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略)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 * 条 畜禽养殖户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 (略) 理服务 (略) 置等方式,对畜禽养 (略) 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 (略) 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 (略) 罚:( *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 (略) 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略)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 * 十条第 * 款 畜禽养殖户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 (略) 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十 * 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 (略) 综合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 (略) 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百 * 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 (略) 封场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拒绝 (略) 检查或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 * 条第 * 款,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
*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 * 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十 * 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略) 在地生 (略) 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略)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略) 经营情况记 (略) 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 * 年以上, (略) 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存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 | 对无证或未按证生产、销售、使用;改变种类或范围以及新改扩建生产、销售、 (略) 所;未重新申领许可证,未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进口或转让放射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 * 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第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的。第十 * 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 * 十 * 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 (略) 门的监督管理。第 * 十 * 条 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 (略) 环 (略) 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
*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 (略) 门的 (略) ,保证监测 (略) 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 (略) 门规定。第 * 十 * 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 | 对拒绝 (略) 检查或在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检查, (略) 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略) 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略) 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
* | 对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 * 十条 环 (略) 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 |
* | 对未将微生物 (略) (略) (略) 罚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 * 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 (略) 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 (略) 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 (略) 在地省、自治区、 (略)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 (略) 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 |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 (略) 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 * 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 * 条第 * 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
* | 对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 (略) 箱养殖 (略) 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 (略) * 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 (略) 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 * 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 (略) 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 (略) 理:( *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罚、处分。( *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略)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 |
* | 对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 (略) 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 (略) 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土地复垦条例》第 * 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
* | 对拒绝 (略) 检查或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 (略) 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 | 对运营单位 (略) (略) 产生的污 (略) (略) 罚 | 《 (略) (略) 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略) 理厂应当具备 (略) 置能力, (略) (略) 中产 (略) (略) 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 (略) 处置。《 (略) (略) 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第 * 款 运营单位 (略) (略) 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 (略) 处理而在 * 域倾倒、堆放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含江河、湖泊、 (略)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倾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略) 罚。 | |
* | 对拒绝放 (略) 检查或检查时不如实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和同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 (略) 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 (略) 监督检查。第 * 款监督 (略) 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 (略) (略) 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
*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 新建、改建、扩 (略) 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 * 十 * 条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 (略) 政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 * 条 (略) (略) (略) 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 (略) (略) 政 (略) 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略) (略) 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 (略) 为, (略) 侵害消费者合法 (略) 为。 (略) 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 (略) (略) 监督管理, (略) (略) 为。《洗染业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 (略) 门依据本办法第 * 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略) 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略) 。 | |
*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 | 对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略) (略) 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 (略) 监测。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 (略) 在地环 (略) 门。《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未报告环 (略) 门的,由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 (略) 无害 (略) (略) 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 (略) 加工利用。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 (略) 理的进口固体废物 (略) 置单位, (略) 承担的进口 (略) 进行综合利用 (略) 置。 | |
* | 对拒绝放 (略) 检查或在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略) 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进入被 (略) 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 ( *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略) 门、 (略) 门 (略) (略) 门报告。 (略) 门、 (略) 门 (略) (略) 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 | 对未达标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略) (略) 造成 (略) 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 (略) 理系统。《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略) (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第 * 十 * 条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如实报告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 (略) 置等情况。放射 (略) 置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 * 日前, (略) 环 (略) (略) (略) 门如实报告上 * 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 (略) 等情况。《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略) 回收、循环利用 (略)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条第 * 款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对消耗臭 (略) 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 (略) (略) 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略) 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 (略) (略) 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略) 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
* | (略) 最小生态 (略) 政处罚( (略) )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水资源 (略) 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生态补水方案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水资源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设施。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生态补水方案规定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无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十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百 * 十 * 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百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 对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造成 (略) 政处罚 | 《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 * 次性餐具以及 (略) (略) 门会同 (略) (略) 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 * 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处 * 万元以下罚款。 | |
* | 对废弃电器电 (略) 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 (略) (略) 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十 * 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 (略) 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 (略) 政处罚 | 《 (略) 省 (略) 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十 * 条 禁止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以及废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 (略) 省 (略) 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组织代为清除,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 (略) 为人承担。 | |
* |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 (略) 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条第 * 款 (略) (略) 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略) 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 (略) (略) (略) 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 对拒绝 (略) 检查或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略) 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 (略)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 (略)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改用 (略) 政处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 (略) 门组织拆除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未取得废弃电 (略) 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 (略) (略) 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取得废弃电 (略) 理资格,依照《 (略) 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 (略) 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 (略) 理活动。除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 (略) 理资格的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 (略) 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 (略) 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停业、关闭, (略) 得,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 (略) 乡建设、 (略) 政、水 (略) 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 (略) 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 (略) 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 (略)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略) 下列义务:( *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 (略) 门报告排放情况;( *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制定、 (略) 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 (略) 门。第 * 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 (略) 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 (略) 调查。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 (略) 门备案并实施。第 * 十 * 条第 * 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略) 理设施、 (略) 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 (略) 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 (略) 门的;(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
* |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略) * 千元的罚款;对机动 (略) 每辆机动车 * 千元的罚款。 | |
*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 (略) 、养殖小区 (略) 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 (略) 、养殖小区: | |
* |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略) 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 (略) 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 |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 (略) 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机动车生产、进口 (略) 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 对废弃电器电 (略) 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 (略) (略) 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十 * 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 (略) 门报送废弃电 (略) 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 (略) 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 (略) 政处罚 | 《 (略) 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 * 条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辐射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 (略) 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 |
* | 对未 (略) (略) 置直接向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条第 * 款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对消耗臭 (略) (略) 置,不得直接排放。" | |
* | 对不按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处理后,送交放射 (略) (略) 置, (略) 置费用。放射 (略) 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略) 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置能力 (略) 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略) * 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 (略) (略) 为的 (略) 罚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 (略) 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 (略) 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 (略) 理记录。 | |
* |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略) ,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
* | 对不按照废弃电 (略) (略) 理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换证、 (略) (略) 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 条 废弃电 (略) 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 (略) 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弃电 (略) 理资格变更手续。第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废弃电 (略) 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 (略) 理资格:( * )增加废弃电 (略) 理类别的;( * ) (略) 理设施的;( * )改建、 (略) 理设施的;( *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 (略) 理能力 * %以上的。 | |
* | 对造成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 (略) 检查或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第 * 款第 * 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百零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等 | |
*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十 * 条第 * 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略) 省 (略) 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十 * (略) 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 (略) 理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 (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对畜禽 (略) 理与利用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畜禽养 (略) 理与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 |
* |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 (略) (略) 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略) 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工业和 (略) 门、环 (略) 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 (略) 门应当会同环 (略) 门和 (略) (略) 监督检查,发现 (略) 置的,应当 (略) 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 (略) 置 (略) 门备案的,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危险废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 (略)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十 * 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 (略) (略) 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 (略) 置费用的,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
* | 不配合执法,无证或不按规定生产或进口、加工使用无证新化学物质;未按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新化学物质转给无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 (略) 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 * 条第 * 款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 |
* |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保存资料、将新化学物质他用或未按 (略) 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 * 十条【信息传递】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下列信息:( * )登记证中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的分类结果;( * )其他相关信息。第 * 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 (略) 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第 * 十 * 条【研发管理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在专门设施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 (略) 。以科学研究或者以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应当妥善保存,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 (略) 处置。 | |
* | 对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 (略) 政处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 (略) 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 (略) 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 |
* | 对未制定水污染事故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略) 演练。第 * 十 * 条第 * 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 (略) 门报告。环 (略)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略)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
* |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零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略) 机动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 |
*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 (略) 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 |
* | 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 (略) 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 (略) 销售。检验 (略) 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零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 (略) 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停产整治, (略) 得,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略) 机动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 |
* | 对买卖或转让进口固废;违法回收利用医疗废物;未经 (略) 置有害废物,或未按 (略) 置有害废物;不具备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 (略) 政处罚 | 《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 * 条 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 (略) 。 (略) (略) 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 (略) (略) 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 (略) 置。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 (略) 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 (略) (略) 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 * 十 * 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 (略) 环 (略) 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 * 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 (略) 环 (略) 门备案。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略) 环 (略) 门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管理系统, (略) (略) 信息共享。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 (略) 和销售。" | |
* | 对未报告放射源移动作业信息;未按规定配备检测设备、记录检测结果、报告 (略) 政处罚 | 《 (略) 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十 * 条 (略) 政区域内从事放射源跨设区的市移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实施作业 * 日前,向作业地设区的 (略) 门报告放射源参数、作业的地点和时间、拟采取的辐射防护管理措施、辐射防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第十 * 条 拆解、回收、冶炼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人员,对 (略) 放射性检测,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检测发现放射性水平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 (略) 在 (略) 门。" | |
* |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依法开展环境影 (略) (略) 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
*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 (略) 理 (略) (略) 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伪造、变造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 (略) 理资格证书,处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 (略) 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略) (略) 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 * 十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略) 政许可的, (略) 门不予受 (略) 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 (略) 技术培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对其直接从事 (略) 理、 (略) 置活动的 (略) 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 (略) 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该项工作。《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 (略) 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填写、运行、保管危险废物 (略) (略) 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 * 条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对每 * 批出口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 * 式 * 份。 转移单据应当随出口的危险废物从转 (略) 置或者利用地点,并由危险废物出口者、承运人和进口国(地区)的进口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及有关国家(地区) (略) 门填写相关信息。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信息填写完整的转移单据, (略) (略) (略) 门, * 份自留存档。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妥善保存自留存档的转移单据,不得擅自损毁。转移单据的保存期应不少于5 年。 (略) (略) (略) 门要求延长转移单据保存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长转移单据的保存期限。第十 * 条 (略) (略) (略) 门有权检查转 (略) 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检查转 (略) 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 |
* | 对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 (略) 政处罚 | 《 (略) 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 (略) 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 (略) 于正常工作状态。禁止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 |
* | 对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擅自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 (略) 门审批。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处理后,送交放射 (略) (略) 置, (略) 置费用。放射 (略) 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略) 门规定。 | |
* | 对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 (略) 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第 * 款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所收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略) 得的, (略) 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 * 款、第 * 款 (略) 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
* | 对未建造放射性环保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 | 对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经营活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 (略) 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
*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 | 对未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未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放射 (略) 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 (略) 置情况记录档案, (略) 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 (略) 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 (略) 置情况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 (略) 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变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 (略) 政处罚 | 《 (略)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 * 十条 第 * 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第 * 十 * 条第 * 款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略) 为: | |
*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修订版)》 | |
* | 对拒绝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
*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 * 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略) 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 (略) 得, (略) 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 (略) 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 (略) 环 (略) 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 |
* | 对违反清洁生产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 十 * 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 (略) 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 * 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 )使用有毒、 (略) 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 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应当会同生 (略) 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 (略) 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 (略) 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零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 (略) 监督管理、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 (略) 为实施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第 * 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略) 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略)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 * 十 * 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 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 (略) 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 (略) 会公开。第 * 十 * 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 (略) 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略) 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 * 十 * 条第 * 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 (略) 遮盖。工程渣土、建筑 (略) (略) 理。 | |
*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略) 理废弃电器 (略) 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十 * 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 |
* |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 (略) 政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 * 条 自危险废物离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离境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和相关承运人填写的转移单据复印件和危险废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略) (略) (略) 门。第十 * 条 自危险废物进口者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抵达进口国(地区)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相关承运人、危险废物进口者及过境国(地区)海关、进口国(地区)海关填写完毕的转移单据复印件, * (略) (略) (略) 门。 | |
*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 (略) 门备案并实施。第 * 十 * 条第 * 款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略) 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第 * 十 * 条第 * 款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会同自 (略) 门组织评审。第 * 十 * 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 (略) 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 (略) 门备案的;(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 (略) 门备案的;(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备案的。 | |
*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 (略)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 )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 |
*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 (略) 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 (略)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 (略) 整改。第 * 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 (略) 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略)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 (略) 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 * 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 (略) 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 (略) 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
* | 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 (略) 门重新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 (略) (略) 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第 * 十 * 条第 * 款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报告。 | |
* | 对有资质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的 (略) (略) 政处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
* | 对未编制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造、运行、生产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 (略) 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 |
* | 对未监测托运的放射性物品、托运不符合标准的放射性物品;出具虚假辐射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 (略) 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略) 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 (略) 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 |
*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第 * 十 * 条 第 * 款 ,第 * 十 * 条 第 * 款,第 * 款。第 * 十条第 *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 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款,第 *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 | |
* | (略) (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 (略) (略) 政处罚 | 《 (略)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 * 条 第 * 款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略) (养殖小区),应当建立 (略) 管理台账。台账应当 (略) 、维护情况以及相应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略)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未建立污染 (略) 管理台账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拒绝 (略) 检查或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 | 对造成大气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 (略) 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 | |
*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 (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 (略) 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略) (略) 门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 * 类、 * 类、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 (略) 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 (略) 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 (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 (略) 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略) (略) 门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 * 类、 * 类、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 (略) 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 (略) 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未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统计收贮的废旧放射源并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建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台账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对已收贮的废 (略) 汇总统计,每年年底对已贮存的废 (略) 核实,并将统计和核实结果分别上 (略) 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 (略) 为之 *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 )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 * )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 (略) 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 | |
* | 对拒绝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检查或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略) 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 )要求被检 (略)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 (略) 进行调查和取证;( *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 (略) 为,履行法定义务;( *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
*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 (略) (略) 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 (略) 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 |
* | 对无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未经批准转让已收贮入库废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依法取 (略) 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收贮废旧放射源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第 * 十 * 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应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对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妥善收贮。禁止擅自转移、贮存、退运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 (略) 为之 * 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违法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 (略) 政处罚 | 《 (略) 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 (略) 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的,由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略) 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 (略) 政处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 * 条 县级以上地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略) 、 (略) 、发改委、海关总署、 (略) 部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 (略) 日常定期监测。监测报告应当至少保存5年。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 (略)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略) (略) 门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省、自治区、直辖 (略) (略) 门汇 (略) (略) (略) 门。固体废物的进口者、代理商、承运人等其他经营单位, (略) 代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 (略) 门的监督检查。记录资料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 | |
*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污染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 (略) 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 (略) 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 (略) 造成 (略) 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 (略) 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 | |
* | 对大气 (略) 监测和保存原始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 (略) 门的 (略) ,保证监测 (略) 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 (略) 门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 (略) 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 (略) 门的 (略) 。对未采用 (略) 技术的, (略) 监测,评估污染防治 (略) 性。 | |
* | 对不按规定报废X射线装置 (略) 辐射管理职责、 (略) 政处罚 | 《 (略) 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十 * 条 需要报废X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射线装置内的高 (略) 拆解,并报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略) 门核销。第 * 十 * 条 雷达、广播电视发射台(站)与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其所发射的电磁波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第 * 十条 在电磁辐射超过限值的区域,有公众日常长时间停留的,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减少电磁辐射,确保电磁辐射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有公众可能进入并短暂停留的,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单位应当通过设置警告标志、 (略) 管理措施,控制公众进入。《 (略) 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条规定, (略) 辐射管理职责、义务的,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 对未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 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 (略) 所不 (略) (略) 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 * 条第 * 款第 * 项 ( * )将未完全拆解、 (略) 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 (略) 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 )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近 * 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略) (略) 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第 * 条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 (略) 日常定期监测。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 (略) 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 * 年。第十条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 (略) 培训。第十 * 条 拆解、 (略) 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 (略) 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 (略) 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禁止以直接 (略) 置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 (略) (略) 。 (略) 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 * 年。《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 )将未完全拆解、 (略) 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 (略) 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 )拆解、 (略) 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 |
*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 (略)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略) 置的危险废 (略) 理。第 * 十 * 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 (略) (略) 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 (略)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 (略) 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第 * 十 * 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 (略) 所和生产放射 (略) 所, (略) 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 (略) 理能力 (略) 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对废 (略) 处理的;(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 (略) 所和生产放射 (略) 所, (略) 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
* |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条第 * 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 | |
* | 对排污口未按规定设 (略) 政处罚 ( (略) )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责任单位、 (略) 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排污信息, (略) 会监督。 | |
* |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十条第 * 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 * 十 * 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
*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 (略) 政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 * 条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略) 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应申领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证使用消耗臭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 * )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 * ) (略) 环 (略) 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 (略) 得,并处 *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 |
* |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 (略)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 * 十 * 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 (略) 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略)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零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略) 市 (略) 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 (略) 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 * %以上的。 | |
* |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环境噪声排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 (略) 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第 (略) 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 * 日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 (略) 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 (略) 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 * 十 * 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 |
* |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 (略) (略) 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 (略) 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 (略) 综合利 (略) 理的, (略) 、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 * 款 (略) 、 (略) 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 (略) 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 (略) 综合利 (略) 理, (略) 、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 (略)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等送交无证单位贮存、处置, (略) (略) 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 (略) (略) 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 * 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 (略) 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 * 万元的罚款。 | |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 | 对在重污染 (略) 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略) 政处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 )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 * ) (略) (略) 驶;( * )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 ) (略) 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在重污染 (略) 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扬尘管控措施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造成饮用水源 (略) 政处罚 | 《 (略)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 (略) 。《 (略)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 (略) 门 (略) (略) 以罚款,并责令其依法承担消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略) 为人不按要求消除污染的,由环 (略) 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消除污染,所需 (略) 为人承担。 | |
* | (略) 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略)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略)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 |
*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 |
* | 对环境噪声治污设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 * 条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 (略) 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 (略)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略) (略) 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 (略) 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 十 * 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 (略) (略) 门或者有关 (略)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有关 (略) (略) 门给予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在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医药 (略) (略) 罚 |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 (略) 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 米范围内, (略) 为:( * )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 |
*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 * 十条第 * 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第 * 十 * 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 (略) (略) 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 * 十 * 条 码头、矿山、 (略) (略) 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排放前款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 (略) 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第 * 十 * 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第 * 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码头、矿山、 (略) (略)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 (略) 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
* | 对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 (略) 政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 (略) 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 (略)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 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略) 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 个工作日内提供 (略) (略) 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 | 对建设单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 (略) 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 (略) 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
* | 对未将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贮存的废旧放射源,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 |
* |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第 * 款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 |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 * 条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
* | 对畜禽养殖户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 (略) 政处罚 ( (略) )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科 (略) 畜禽养殖。规模 (略) 以及畜禽养殖户不得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 (略) 门责 (略) 为;拒 (略) 为的, (略) * 千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 (略) 门责 (略) 为,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 (略) 政处罚 | 《 (略) 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略) 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清除污染物,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 | 对畜禽养殖户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 (略) 政处罚 ( (略) 市)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 |
* | 对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从事 (略) 政处罚 ( (略) 市)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 |
* | 对排污口未按规定设 (略) 政处罚 ( (略) 市)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 |
* | (略) 最小生态 (略) 政处罚( (略) 市)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审批的电磁类项目建设单位的未依法报批、未经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及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日)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 (略) 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 (略) 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备案,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略)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 (略) 监测的;( * ) (略) 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略) 防渗漏监测的;(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未经生 (略) 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 * 十条第 * 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 (略) (略) 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略) 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 (略) 置设施、场所的;( *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 (略) 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 * 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 (略) 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略) 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十项、第十 * 项、第十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略) 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
*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 (略) 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 * 万元的罚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 (略) 得,并处 *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许可证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放射性同位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和转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违反台账和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 ) (略) 环 (略) 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 (略) 统 * 编码的;( *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 (略) 环 (略) 门备案的;( *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
*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 (略) 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伪造、变造、转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单位违法野外使用放射性 (略) 野外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 )未经批准擅 (略) 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
*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 (略) (略) 罚(国家认领)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
* | 对超出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生产、使用消耗臭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 (略) 得,并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环 (略) 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环 (略) 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许可证 (略) 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进口或转让放射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
* | 对单位未及时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 |
* | 对单位违法野外使用放射性 (略) 野外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 )未经批准擅 (略) 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
*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项: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 * 条第( * )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项: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办理许可证变更、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年9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核与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进口放射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伪造、变造、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违反台账和 (略) 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 ) (略) 环 (略) 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 (略) 统 * 编码的;( *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 (略) 环 (略) 门备案的;( *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
* | (略) 为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 (略) 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 (略) 罚、处分。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办理许可证变更、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放射性同位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
*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 (略) (略) 罚(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备案,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 (略) 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
* | 行 政 强 制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略)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 (略)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
*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 (略) 政强制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
* | 对造成水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 (略) 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违法排放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日以上十 * 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 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 * 款 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 | |
*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 (略) (略)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 | 对涉嫌 (略) 所、设备、运输工 (略) 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 (略) 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
*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等送交无证单位贮存、处置, (略) (略) 政强制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 (略) 置的; | |
*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破坏水域 (略)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
* | 对产生危险废物 (略) 置 (略)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 | |
* | 对违法设 (略)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略) 罚。 |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 (略) 政强制 | 《土地复垦条例》 | |
* | 对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 (略) 政强制(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 )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 )组织 (略) 。 | |
*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政强制(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
* | 行 政 检 查 | 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事项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略) 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 (略) 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 (略) 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 * 十条环 (略) 门和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 | (略) 政检查( (略)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 * 条第 * 款第 * 项: (略) 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 )生 (略) 门负责对水环境 (略) 统 * 指导、监督管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
* | 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 (略)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生 (略) 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 十 * 条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检查, (略) 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略) 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略) 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
* | 对土壤污染 (略)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条 (略) 生 (略) 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略)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林业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林业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 | 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章第 * 十 * 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 * 章第 * 十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 | |
* | 对监测机构的检查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 (略) 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 (略) 监测。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 (略) 在地环 (略) 门。 | |
*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事项的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 *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 (略) 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 (略) (略) 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
*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 (略) 门制定的规范, (略) 排放检验,并与生 (略)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 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第 * 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略) 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略)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
* | 双随机检查通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 | |
* | 对噪声污染防治事项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条 (略) 生 (略) 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 *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 * 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 (略) 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 (略) 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 | 对海洋污染防治事项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 条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 |
* | (略) 最小生态 (略) 政检查( (略)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 对排污 (略) 政检查 ( (略)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 * 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
*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 * 条: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 (略) 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 |
* | 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日主席令第9号)第十 * 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日)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 (略) (略) 门审批……。第 * 十 * 条: (略) (略) (略) 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核设施、JUE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略) 审批的 (略) (略) 门审批的建设项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第十 * 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 (略) (略) 门 (略) 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第十 * 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第 * 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第 * 十 * 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审查批准。 | |
*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 (略) 监督检查。”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略) 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 )要求被检 (略)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 (略) 进行调查和取证;( *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 (略) 为,履行法定义务。” | |
*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 | |
* | 对核技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略) (略) (略)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 (略)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和同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 (略) 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 (略) 监督检查。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略) 监督检查。 | |
* | 对有毒化学品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 年)的公告》(公告 * 年第 * 号) | |
*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 * 条:“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 | |
*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略) 产生的 (略)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生 (略) 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略) 产生的 (略) 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 |
序号 | 事项 | 执法依据 | |
1 | 行 政 许 可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 (略) (略) 门审批。第 * 十 * 条第 * 、 * 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建设项目 (略) 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 (略) (略) 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 * (略) (略) 门审批。 |
2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条第 * 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 |
3 |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转移许可和年度计划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及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款 | |
4 | 排污许可 | 《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规定:国家依照 (略)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规定: (略) 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向环 (略) 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略) 省排污许 (略) 办法》(省政府令 * 号)第 * 条规定:总装机容量 * 万千瓦以上燃煤发电企业的排污许可证,由 (略) (略) 门核发。《排污许 (略) 规定》(环水体〔 * 号)作出的具体事项规定。 | |
5 | 辐射安全许可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条,第 * 条,第 * 条,第 * 条,第十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第 * 条第 * 款,第 * 条,第 * 条,第 * 条,第十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十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 | |
6 | 废弃电 (略) 理企业资格审批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 |
7 | 行 政 处 罚 | 对畜禽养殖户在禁养 (略) 政处罚 | 《 (略)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 * 条第 * 款 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 (略) (养殖小区)、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 (略) (养殖小区)、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略)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 * 十条第 * 款 畜禽养殖户违反本办法第 * 条第 * 款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拒 (略) 为的,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8 | 违法在人口集中和其他需特殊保护区域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 |
9 |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改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 |
* |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 (略) 地。 | |
* | 经营者未安装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净化设施或未采取其他措施,超标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 |
* | 违法在人口集中地区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 |
* | (略) 理 (略) 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工艺要求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略) 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 (略) 预处理, (略) (略) 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 | |
* | 对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持有放射源的单位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的,应当在该活动完成之日起2 (略)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 | |
* | 对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导致环境 (略) 政处罚(取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批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 |
* | 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 (略) 政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 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应当事先报经环境监察机构批准同意。 | |
* | (略) 所等商业经营活动造成环境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经营中 (略) 所,其经营管理者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第 * 十 * 条第 * 款 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空调器、冷却塔等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边界噪声不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款的规定,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罚款。 | |
* | 对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略) 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门 (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 )未经批准擅 (略) 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
* | 对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开方式 (略) 政处罚 | 《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第十条 重点排污单位 (略) 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 (略) 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 * 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 |
* | 对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造成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 | |
* | 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 *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 (略) 清洁生 (略) 门、 (略) 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 |
*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单位有谎报、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 * 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 * 月 * 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 * 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 * 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前 * 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生 (略) 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 | |
*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大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 |
* | 对 (略) 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机 (略) 置 (略) 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人 (略) (略) 门、 (略) (略) 门的要求, (略) 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 (略) 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 )使用后的 * 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 (略) 理;( *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 )不能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本 (略) 置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人 (略) (略) 门或 (略) (略) 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超标、超总量或 (略) 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 (略) 政处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条 向环 (略) 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 (略) 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治理,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 (略) 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 (略) 核查, (略) 会公布核查结果。 | |
* | 对违规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 (略)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 (略) 门的意见。第 * 十 * 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略) 门的规定。2.《水产种质资源保 (略) 办法》第 * 十 * 条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新建排污口。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附近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应当保证保护区水体不受污染。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 (略)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 (略) 门的意见。第 * 十 * 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略) 门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略) (略) 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略)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2.《水产种质资源保 (略) 办法》第 * 十 * 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的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造成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 (略) (略) (略) 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 (略) 理。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略) 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审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恢复原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 (略) 政处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
* | 对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经营活动的单位未备案、未保存有关原始资料;未按时申报或谎报、瞒报数据资料;未提供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第十 * 条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第 * 十 * 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至少3年,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报送相关数据。第 * 十 * 条第 * 款 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进出口配额,领取进出口审批单,并提交拟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品种、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的材料。2.《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 第 * 条 进出口单位应当在每年 * 月 * 日前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下 * 年度进出口配额,并提交下 * 年度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配额申请书和年度进出口计划表。初次申请进出口配额的进出口单位,还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和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及前 * 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绩。申请进出口属于危险化学品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交安全生 (略) 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或者经营许可证。未按时提交上述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机构不予受理配额申请。《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无证排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 (略) 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 (略) 规定。 | |
* | 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十条第 * 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 * 十 * 条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 (略) 。第 * 十 * 条 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及时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同意后,在规定期限内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利用的,应当报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备案。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当将备案信息通报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生 (略) 门。第 * 十 * 条第 * 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略) 会监督。第 * 十 * 条第 * 款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第 * 十 * 条第 * 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全过程的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可追溯、可查询,并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第 * 十 * 条第 * 款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 (略) 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第 * 款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略) 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第 * 十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 (略) 生态 (略) 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 (略) 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第 * 十 * 条 (略) 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 (略) 在地生 (略) 门的 (略) 。 | |
* | 对造成水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各级人民政 (略) 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 (略) 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 (略) 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第 * 十 * 条第 * 款 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 (略) 门报告。环 (略)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略)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 (略) 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违法排放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日以上十 * 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 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 | |
* | 对水 (略) 监测、未保存原始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所排放的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 (略) 门的 (略) ,并保证监测 (略) 。具体 (略) 环 (略) 门规定。第 * 十 * 条第 * 款排放前款 (略) 列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污口和 (略) 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 | |
*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影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 * 条第 * 款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国家对环境影 (略) 备案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备案,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 (略) 政处罚(非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 (略)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 (略) 门的意见。第 * 十 * 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 (略) (略) 门的规定。 | |
* | 对无证排放大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 | |
* | 对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点击查看>> 第 * 十 * 条 重点排污单位 (略) 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 (略) 情况, (略) 会监督。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点击查看>> 第十 * 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根据促进清洁生产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未达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标、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标的企业的名单,为公众监督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提供依据。列入前款规定名单的企业,应 (略) 清洁生 (略) 门、 (略) 门的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接受公众监督。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 (略)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略) 省人大常委会 点击查看>> 第十 * 条第 * 款 重点排污单位和省环 (略) 门确定的排污单位,应当通过环 (略) (略) 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自环境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如实公开下列信息, (略) 会监督:( *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的监测情况( *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略) 情况(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情况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者省环 (略) 门确定的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信息的,由环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 (略) 第十条重点排污单位 (略) 站、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 (略) 台或者当地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同时可以采取以下 * 种或者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 )公告 (略) 的信息专刊( * )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 ) 信息公开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 )本单位的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开栏、信息亭、电子屏幕、电 (略) 所或者设施;( * )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方式。第十 * 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 * 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 * ) 不公开或者不按照本办法第 * 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 * )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 * ) 不按照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 * ) 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对超标或超总量排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
* | 对逃避监管方式排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
* | 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略) 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略)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 |
*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未建立污染防治管理的 (略) (略) 罚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 * 条 实验室的设立单位对实验活动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实验室应当依照国家环境保护规定和实验室污染控制标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实验室废水、废气和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规章制度,并设置专(兼)职人员,对实验室产生的废水、废气 (略) 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规 (略) 检查、督促和落实。 | |
*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废旧放射源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贮存、处 (略) (略) 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 条 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活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许可证:( * )有法人资格; ( * )有能保证贮存 (略) 的组织机构和3名以上放射性废物管理、辐射防护、环境监测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 )有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 (略) 环 (略) 门规定的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 (略) 所,以及放射性检测、辐射防护与环境监测设备;( *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以及符合核安全监督管理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包括质量保证大纲、 (略) 监测计划、辐射环境监测计划和应急方案等。 核设施营运单位利用与核设施配套建设的贮存设施,贮存本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不需要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贮存其他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贮存许可证。第十 * 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对其接收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 (略) 分类存放和清理,及时予以清洁解控或者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 (略) (略) 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情况记录档案,如实完整地记录贮存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贮存位置、清洁解控、 (略) 置等与贮存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当根据贮存设施的自然环境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特性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证在规定的贮存期限内贮存设施、容器的完好和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安全,并确保放射性固体废物能够安全回取。第 * 十 * 条 禁止将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 (略) 置。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超出生产或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 (略)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 * 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第十 * 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不得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用途、数量、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除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情形外,禁止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 (略) 得,并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环 (略) 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环 (略) 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 |
*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 (略) 理措施,或未 (略) 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 (略) 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 (略) 置单位应当采取减少 (略) 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 (略) 救援; (略) 在地的县级人 (略) (略) 门、 (略) (略) 门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通报。 | |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未按 (略) (略)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监测规范, (略) 进行辐射监测,并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略) 监测能力的,可以委托经省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认定的环境 (略) 监测。第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 (略) 年度评估,并于每年1月 * 日前向发证机关提交上 * 年度的评估报告。第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 (略) 审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和考试大纲,对直接从事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操作人员以及辐射防 (略) 辐射安全培训, (略) 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第 * 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环境保护和职业卫生标准,对本单位的辐射 (略) 个人剂量监测;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 (略) (略) 辐射监测的;( * )未按规定时间报送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的;( * )未按规定对辐射 (略) 辐射安全培训的;( * )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 * )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 (略) 核实与调查,并未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的。" | |
*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贮 (略) 置放射性固体废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具体 (略) 规定。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 (略) 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 (略) 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从事 (略) 政处罚 ( (略) )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 |
*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配套设 (略) (略) 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 (略) 综合利 (略) 理的, (略) 、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 * 款 (略) 、 (略) 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 (略) 。" | |
* | 对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 (略) 门制定的规范, (略) 排放检验,并与生 (略)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略) 得,并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 (略) 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 |
* | (略) 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 (略) 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第十 * 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 (略) 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 (略) 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略)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 * 条 畜禽养殖户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 (略) 理服务 (略) 置等方式,对畜禽养 (略) 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 (略) 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 (略) 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 (略) 罚:( * )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 *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 (略) 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略)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 * 十条第 * 款 畜禽养殖户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 (略) 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采取措施消除污染,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十 * 条 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矿工艺,减少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贮存量。国家鼓励采取先进工艺对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 (略) 综合利用。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 (略) 封场,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百 * 十条 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 (略) 封场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拒绝 (略) 检查或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 * 条第 * 款,依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排放污染物的单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 |
* | 对伪造、变造、转让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 * 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十 * 条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 (略) 在地生 (略) 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以及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生、促进综合利用的具体措施, (略) 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 |
*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 (略) 经营情况记 (略) 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有权要求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 * 年以上, (略) 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存档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 | 对无证或未按证生产、销售、使用;改变种类或范围以及新改扩建生产、销售、 (略) 所;未重新申领许可证,未办理延续手续,未经批准进口或转让放射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十 * 条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第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 *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的。第十 * 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持证单位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 *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第 * 十 * 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 (略) 门的监督管理。第 * 十 * 条 出口列入限制进出口目录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当提供进口方可以合法持有放射性同位素的证明材料, (略) 环 (略) 门依照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出口放射性同位素应当遵守国家对外贸易的有关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
* | 对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 (略) 门的 (略) ,保证监测 (略) 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 (略) 门规定。第 * 十 * 条 禁止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 )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 )未 (略) 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 |
* | 对拒绝 (略) 检查或在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检查, (略) 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略) 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略) 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
* | 对环评机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第 * 十条 环 (略) 门应当加强对环评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可以查阅或者要求环评机构报送有关情况和材料,环评机构应当如实提供。 | |
* | 对未将微生物 (略) (略) (略) 罚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十 * 条 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将微生物 (略) 安全销毁,不得保留或者移作他用。《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样品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结束后,未将微生物 (略) 安全销毁的,由检测和环境安 (略) 在地省、自治区、 (略)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环 (略) 门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销毁,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 | 对建设过程中未同时实施审批决定中的 (略) 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 * 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 * 条第 * 款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
* | 对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从事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以及个人从事可能污染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 (略)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 (略) 箱养殖 (略) 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 (略) * 百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 (略) 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时,应当认真查阅、核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确认其备案的建设项目属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第 * 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 (略) 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 (略) 理:( *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罚、处分。( * )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 (略) 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 | |
* | 对违法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 (略) 政处罚 | 《土地复垦条例》第十 * 条 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建立土地复垦质量控制制度,遵守土地复垦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保护土壤质量与生态环境,避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首先对拟损毁的耕地、林地、 (略) 表土剥离,剥离的表土用于被损毁土地的复垦。禁止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受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土地复垦后,达不到国家有关标准的,不得用于种植食用农作物。《土地复垦条例》第 * 十条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充填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 | 对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 |
* | 对拒绝 (略) 检查或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 (略) 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 |
* | 对运营单位 (略) (略) 产生的污 (略) (略) 罚 | 《 (略) (略) 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略) 理厂应当具备 (略) 置能力, (略) (略) 中产 (略) (略) 理和综合利用;污泥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 (略) 处置。《 (略) (略) 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第 * 款 运营单位 (略) (略) 产生的污泥未按照本 (略) 处理而在 * 域倾倒、堆放的,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向水体(含江河、湖泊、 (略)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倾倒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略) 罚。 | |
* | 对拒绝放 (略) 检查或检查时不如实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和同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 (略) 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 (略) 监督检查。第 * 款监督 (略) 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对涉及国家秘 (略) (略) 检查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规定,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
* | 对未建造放射性污染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 新建、改建、扩 (略) 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 * 十 * 条 与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建设项目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 (略) 政处罚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 * 条 (略) (略) (略) 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 (略) (略) 政 (略) 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略) (略) 门负责洗染企业的登记注册,依法监管服务产品 (略) 为, (略) 侵害消费者合法 (略) 为。 (略) 门负责对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 (略) (略) 监督管理, (略) (略) 为。《洗染业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 (略) 门依据本办法第 * 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 (略) 得的, (略) 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略) 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略) 。 | |
* | 对未按照规定实施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 | 对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 (略) (略) 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 (略) 监测。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 (略) 在地环 (略) 门。《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未报告环 (略) 门的,由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 (略) 无害 (略) (略) 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对进口的 (略) 加工利用。由海关以拍卖或者委 (略) 理的进口固体废物 (略) 置单位, (略) 承担的进口 (略) 进行综合利用 (略) 置。 | |
* | 对拒绝放 (略) 检查或在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略) 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向被检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 * )进入被 (略) 现场监测、检查或者核查; ( * )查阅、复制相关文件、记录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 | 对不按照规定设置放射性标识、标志、中文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落实安全责任制,制定必要的事故应急措施。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略) 门、 (略) 门 (略) (略) 门报告。 (略) 门、 (略) 门 (略) (略) 门接到放射源丢失、被盗和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按照各自的职责立即组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放射性污染蔓延,减少事故损失。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公众,并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 | 对未达标污水、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略) (略) 造成 (略) 政处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 (略) 理系统。《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 (略) (略)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 (略) 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国家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燃用优质煤炭。第 * 十 * 条 禁止进口、销售和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石油焦。《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零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如实报告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定期如实报告放射性废物产生、排放、处理、贮存、清洁 (略) 置等情况。放射 (略) 置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 * 日前, (略) 环 (略) (略) (略) 门如实报告上 * 年度放射性固体废物接收、处 (略) 等情况。《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略) 回收、循环利用 (略) (略) 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条第 * 款 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对消耗臭 (略) 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 (略) (略) 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消耗臭 (略) 回收、循环利用或者交由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 (略) (略) 置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略) 置所需费用3倍的罚款。 | |
* | (略) 最小生态 (略) 政处罚( (略) )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水资源 (略) 最小生态下泄流量和生态补水方案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水资源项目应当安装下泄流量设施。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最小生态下泄流量的,由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生态补水方案规定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无证或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十条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百 * 十 * 条 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百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 (略) 门责令改正,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还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 |
* | 对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造成 (略) 政处罚 | 《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 * 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研究和开发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具和包装物。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 * 次性餐具以及 (略) (略) 门会同 (略) (略) 门确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 * 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从事废塑料、废布料回收利用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回收利用过程中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回收利用废塑料、废布料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的, (略) (略) 门责 (略) 为,处 * 万元以下罚款。 | |
* | 对废弃电器电 (略) 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 (略) (略) 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十 * 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 (略) 理的日常环境监测制度。《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 (略) 政处罚 | 《 (略) 省 (略) 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十 * 条 禁止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以及废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倾倒或者弃留在水库、河道、沟渠中。《 (略) 省 (略) 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将秸秆、食用菌菌糠和菌渣、废农膜随意倾倒或者弃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组织代为清除, (略)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代为清除 (略) 为人承担。 | |
* | 对从事技术评估的技术单位违规 (略) 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条第 * 款 (略) (略) 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略) 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 (略) (略) (略) 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 对拒绝 (略) 检查或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和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略) 门、机构,有权依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排放环境噪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门、机构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 (略)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 (略) 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规定,或不符合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或改用 (略) 政处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新建、扩建燃煤(燃油)锅炉、窑炉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或者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现有燃煤(燃油)锅炉、窑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的,由环 (略) 门组织拆除燃煤(燃油)锅炉、窑炉,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未取得废弃电 (略) 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 (略) (略) 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取得废弃电 (略) 理资格,依照《 (略) 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并在其经营范围中注明废弃电 (略) 理的企业,方可从事废弃电 (略) 理活动。除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外,禁止未取得废弃电 (略) 理资格的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废弃电 (略) 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 (略) 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停业、关闭, (略) 得,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生 (略) 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 (略) 乡建设、 (略) 政、水 (略) 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 (略) 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 (略) 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 (略)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 (略) 下列义务:( * )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 (略) 门报告排放情况;( * )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 * )制定、 (略) 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 (略) 门。第 * 款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 (略) 门发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监测数据异常, (略) 调查。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 (略) 门备案并实施。第 * 十 * 条第 * 款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尾矿库的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危库、险库、病库以及其他需要重点监管的尾矿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和定期评估。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略) 理设施、 (略) 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 (略) 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制定、 (略) 监测方案,或者未将监测数据报生 (略) 门的;(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 | |
* | 对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有人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禁止机动车维修单位提供该类维修服务。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略) * 千元的罚款;对机动 (略) 每辆机动车 * 千元的罚款。 | |
* | 对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 (略) 、养殖小区 (略) 罚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 (略) 、养殖小区: | |
* | 对未按规定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略) 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变更法人名称、法定 (略) 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 | 对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 (略) 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机动车生产、进口 (略) 会公布其生产、进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污染控制技术信息和有关维修技术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 对废弃电器电 (略) 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 (略) (略) 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十 * 条 处理企业应当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 (略) 门报送废弃电 (略) 理的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废弃电 (略) 理的基本数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由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不正常使用电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电磁辐射污染 (略) 政处罚 | 《 (略) 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 * 条 环境影响评价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防治辐射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使用)。建设单位应当保证辐射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使用,未 (略) 门批准,不得拆除、闲置辐射污染防治设施。" | |
* | 对未 (略) (略) 置直接向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条第 * 款 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对消耗臭 (略) (略) 置,不得直接排放。" | |
* | 对不按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处理后,送交放射 (略) (略) 置, (略) 置费用。放射 (略) 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略) 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不按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处置的,由审批该单位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略) 置能力 (略) 置,所需费用由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 (略) * 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未妥善保存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 (略) (略) 为的 (略) 罚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采取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 (略) 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 (略) 置应急预案。 进出口经营者应当保留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 (略) 理记录。 | |
* | 对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 (略) ,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 |
* | 对不按照废弃电 (略) (略) 理或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换证、 (略) (略) 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 条 废弃电 (略) 理企业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 (略) 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废弃电 (略) 理资格变更手续。第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废弃电 (略) 理企业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废弃电 (略) 理资格:( * )增加废弃电 (略) 理类别的;( * ) (略) 理设施的;( * )改建、 (略) 理设施的;( *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超过资格 (略) 理能力 * %以上的。 | |
* | 对造成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辐射事故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违 (略) 为的,由公安机关依 (略) 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 (略) 检查或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 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第 * 款第 * 款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百零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等 | |
* | 对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年版)第 * 十 * 条第 * 款 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 (略) 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略) 省 (略) 理与利用促进办法》第十 * (略) 应当配套建设相应的畜禽 (略) 理设施,落实管理措施,保障相关设 (略)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对畜禽 (略) 理与利用设施的建设予以支持。畜禽养 (略) 理与利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 |
* | 对未按规定备案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 (略) (略) 政处罚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 (略) 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工业和 (略) 门、环 (略) 门和公安机关备案。安全生 (略) 门应当会同环 (略) 门和 (略) (略) 监督检查,发现 (略) 置的,应当 (略) 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 (略) 置 (略) 门备案的,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危险废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 (略)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十 * 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 (略) 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由生 (略) (略) 置,处置费用由危险废物产生者承担;拒 (略) 置费用的, (略) 置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
* | 不配合执法,无证或不按规定生产或进口、加工使用无证新化学物质;未按规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将新化学物质转给无能力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加 (略) 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 * 条第 * 款 未取得登记证的新化学物质,禁止生产、进口和加工使用。 | |
* | 未按规定向加工使用者传递风险控制信息、保存资料、将新化学物质他用或未按 (略) 罚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 * 十条【信息传递】常规申报的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在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明确新化学物质危害特性,并向加工使用者传递下列信息:( * )登记证中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按照化学品分类、警示标签和警示性说明安全规范的分类结果;( * )其他相关信息。第 * 条【登记证】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 (略) 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第 * 十 * 条【研发管理要求】新化学物质的科学研究活动以及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活动,应当在专门设施内,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严格按照有关 (略) 。以科学研究或者以工艺和产品的研究开发为目的,生产或者进口的新化学物质,应当妥善保存,且不得用于其他目的。需要销毁的,应当按照有关危险废 (略) 处置。 | |
* | 对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 (略) 政处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 (略) 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监测机构出具虚假监测报告或者监测数据的,由环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质 (略) 门吊销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 年内不得从事监测服务活动。 | |
* | 对未制定水污染事故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略) 演练。第 * 十 * 条第 * 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 (略) 门报告。环 (略) 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略) 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的;( * )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 | |
* | 对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零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略) 机动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 |
* | 对未建造尾矿库或者不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建造尾矿库,贮存、处置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对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尾矿,应当建 (略) 贮存、处置;建造的尾矿库应当符合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要求。 | |
* | 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应当对新生产的机动车和非道路 (略) 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 (略) 销售。检验 (略) 会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零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 (略) 销售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停产整治, (略) 得,并处货值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没收销毁无法达到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 (略) 机动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该车型。 | |
* | 对买卖或转让进口固废;违法回收利用医疗废物;未经 (略) 置有害废物,或未按 (略) 置有害废物;不具备条件从事拆解、利用电子废物 (略) 政处罚 | 《 (略) 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 * 条 禁止进口列入国家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及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国家 (略) 。 (略) (略) 门应当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利用活动的监督检查。利用进口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其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向所在地县(市、区) (略) (略) 门申报登记;不能利用的,按照国 (略) 置。列入国家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后未按照规定的要 (略) 拆解和利用的,不得买卖或者转让。具体管理办法由 (略) (略) 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 对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第 * 十 * 条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 (略) 环 (略) 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的放射源统 * 编码。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清单 (略) 环 (略) 门备案。生产的放射源应当有明确标号和必要说明文件。其中,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刻制在放射源本体或者密封包壳体上,Ⅳ类、Ⅴ类放射源的标号应当记录在相应说明文件中。 (略) 环 (略) 门负责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备案信息管理系统, (略) (略) 信息共享。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 (略) 和销售。" | |
* | 对未报告放射源移动作业信息;未按规定配备检测设备、记录检测结果、报告 (略) 政处罚 | 《 (略) 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十 * 条 (略) 政区域内从事放射源跨设区的市移动作业的,作业单位应当在实施作业 * 日前,向作业地设区的 (略) 门报告放射源参数、作业的地点和时间、拟采取的辐射防护管理措施、辐射防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等内容。第十 * 条 拆解、回收、冶炼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配备放射性检测设备、人员,对 (略) 放射性检测,如实记录检测结果。检测发现放射性水平异常的,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 (略) 在 (略) 门。" | |
* | 对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及环保投资概算、未依法开展环境影 (略) (略) 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 |
* | 对伪造、变造废弃电 (略) 理 (略) (略) 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 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伪造、变造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 (略) 理资格证书,处3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 (略) 为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予 (略) 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3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废弃电 (略) 理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
* | 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略) (略) 政处罚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 * 十条 排污单位在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承诺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是完整、真实和合法的;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落实排污许可证规定的环境管理要求,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略) 政许可的, (略) 门不予受 (略) 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 (略) 技术培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对其直接从事 (略) 理、 (略) 置活动的 (略) 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 (略) 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该项工作。《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或者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有关 (略) 技术培训和考核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出口危险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填写、运行、保管危险废物 (略) (略) 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 * 条 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对每 * 批出口的危险废物,填写《危险废物越境转移-转移单据》, * 式 * 份。 转移单据应当随出口的危险废物从转 (略) 置或者利用地点,并由危险废物出口者、承运人和进口国(地区)的进口者、处置者或者利用者及有关国家(地区) (略) 门填写相关信息。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将信息填写完整的转移单据, (略) (略) (略) 门, * 份自留存档。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妥善保存自留存档的转移单据,不得擅自损毁。转移单据的保存期应不少于5 年。 (略) (略) (略) 门要求延长转移单据保存期限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长转移单据的保存期限。第十 * 条 (略) (略) (略) 门有权检查转 (略) 情况,也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检查转 (略) 情况。被检查单位应当接受检查,如实汇报情况。 | |
* | 对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 (略) 政处罚 | 《 (略) 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 (略) 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 (略) 于正常工作状态。禁止擅自拆除、闲置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 |
* | 对未报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擅自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 (略) 门审批。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对其产生的放射性 (略) 处理后,送交放射 (略) (略) 置, (略) 置费用。放射 (略) 置费用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略) 门规定。 | |
* | 对建设单位和技术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 * 条第 * 款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 (略) 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第 * 款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 (略) 所收费用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略) 得的, (略) 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 * 款、第 * 款 (略) 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 * 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 |
* | 对未建造放射性环保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
* | 对干洗、机动车维修未设置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 (略) 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 |
* | 对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经营活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经整改仍不符合 (略) 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发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 |
* | 对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 | 对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 | 对未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未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放射 (略) 置单位应当建立放射 (略) 置情况记录档案, (略) 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来源、数量、特征、存 (略) 置活动有关的事项。放射 (略) 置情况记录档案应当永久保存。《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情况记录档案,或者未 (略) 如实记录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变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 (略) 政处罚 | 《 (略)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 * 十条 第 * 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隔离防护设施。第 * 十 * 条第 * 款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略) 为: | |
* |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修订版)》 | |
* | 对拒绝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或在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
* | 对向不符合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 * 条 除依照本条例规定进出口外,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略) 为只能在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略)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单位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单位销售或者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氧层 (略) 得, (略) 销售或者购买的消耗臭 (略) 总价3倍的罚款;对取得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 (略) 环 (略) 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 | |
* | 对违反清洁生产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 十 * 条 企业应当对生产和服务过程中的资源消耗以及废物的 (略) 监测,并根据需要对生产和服务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有下列情形之 * 的企业,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虽未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但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 * )超过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构成高耗能的;( * )使用有毒、 (略) 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企业,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的规定治理。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当将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报告,并在本地区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违反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 (略) 门、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 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应当会同生 (略) 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 (略) 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 (略) 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零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炉,由县级以上 (略) 监督管理、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得,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 (略) 为实施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 (略) 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 (略) 规定。第 * 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略) 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略)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第 * 十 * 条对超过国家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国家 下达的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应 (略) 门约谈该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并暂停审批该地区新增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约谈 (略) 会公开。第 * 十 * 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 (略) 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 (略) 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第 * 十 * 条第 * 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 (略) 遮盖。工程渣土、建筑 (略) (略) 理。 | |
* | 对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略) 理废弃电器 (略) 政处罚 | 《废弃电器电 (略) 理管理条例》第十 * 条 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和保障人体健康的要求。禁止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 (略) 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 | |
* | 对危险废物出口者未按规定报送 (略) 政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十 * 条 自危险废物离境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离境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和相关承运人填写的转移单据复印件和危险废物出口报关单复印件, (略) (略) (略) 门。第十 * 条 自危险废物进口者接收危险废物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危险废物出口者应当填写《抵达进口国(地区)信息报告单》,并将其连同危险废物出口者、相关承运人、危险废物进口者及过境国(地区)海关、进口国(地区)海关填写完毕的转移单据复印件, * (略) (略) (略) 门。 | |
* | 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拆除设施、设备或者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 (略) 门备案并实施。第 * 十 * 条第 * 款 对产出的农产品污染物含量超标,需要实施修复的农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 (略) 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第 * 十 * 条第 * 款前两款规定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报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会同自 (略) 门组织评审。第 * 十 * 条 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需要实施修复的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土地利用 (略) 乡规划编制修复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备案并实施。修复方案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地方人 (略) 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工业和 (略) 门备案的;( * )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修复方案、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 (略) 门备案的;( * )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备案的。 | |
* | 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 (略) (略) 罚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 * )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 *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 * )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 *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 * )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 | |
* | 对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 (略) 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 (略) 年度评估。发现安全隐患的, (略) 整改。第 * 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 (略) 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 (略)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射线装置的生产 (略) 所,应当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含放射性同位素的设备和射线装置,应当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放射源上能够设置放射性标识的,应当 * 并设置。运输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工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或者显示危险信号。《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安全和 (略) 评估或者发现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的;( * )生产、销售、使用、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 (略) 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放射性标志的。 | |
* | 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 (略) 门重新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
* | 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未开展辐射监测或者发现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未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应当建立辐射监测系统,配备足够的辐射监测人员,在废旧金属原料入炉前、 (略) (略) 辐射监测,并将放射性指标纳入产品合格指标体系中。第 * 十 * 条第 * 款 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发现并确认辐射监测结果明显异常时,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控制措施并在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报告。 | |
* | 对有资质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委托给无资质的 (略) (略) 政处罚 | 《废弃电 (略) 理资格许可管理办法》 | |
* | 对未编制环评文件,或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建造、运行、生产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 (略) 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 |
* | 对未监测托运的放射性物品、托运不符合标准的放射性物品;出具虚假辐射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托运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 (略) 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略) 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 (略) 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 |
* | 对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第 * 十 * 条 第 * 款 ,第 * 十 * 条 第 * 款,第 * 款。第 * 十条第 *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 第 * 款,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条第 * 款,第 * 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等。 | |
* | (略) (养殖小区)未建立污染 (略) (略) 政处罚 | 《 (略)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 * 条 第 * 款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略) (养殖小区),应当建立 (略) 管理台账。台账应当 (略) 、维护情况以及相应污染物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 (略) 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未建立污染 (略) 管理台账的,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 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拒绝 (略) 检查或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
* | 对造成大气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 (略) 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直接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大气污染事故的,按照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倍以上 * 倍以下计算罚款。 | |
* | 对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 (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 (略) 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略) (略) 门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 * 类、 * 类、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 (略) 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 (略) 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托运人、承运人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未按照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和 (略)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监督 (略) 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略) (略) 门应当将其已批准或者备案的 * 类、 * 类、 * 类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的设计、制造情况和放射性物品运输情况通报设计、 (略) 在地和运输途经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 (略) 政区域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性监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未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统计收贮的废旧放射源并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建立废旧放射源的收贮台账和相应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对已收贮的废 (略) 汇总统计,每年年底对已贮存的废 (略) 核实,并将统计和核实结果分别上 (略) 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 (略) 为之 * 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辐射安全许可证:( * )未按规定建立废旧放射源收贮台账和计算机管理系统的;( * )未按规定对已收贮的废 (略) 统计,并将统计结果上报的。 | |
* | 对拒绝消耗臭氧层物质监督检查或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略) 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 )要求被检 (略)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 (略) 进行调查和取证;( *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 (略) 为,履行法定义务;( * )扣押、查封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料及产品。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和阻碍。 | |
*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 (略) 置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 (略) (略) 罚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 * 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 (略) 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 |
* | 对无证从事废旧放射源收贮,未经批准转让已收贮入库废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依法取 (略) 颁发的使用(含收贮)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收贮废旧放射源和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第 * 十 * 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的,应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经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同意后,送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贮存。废旧放射源收贮单位应当对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妥善收贮。禁止擅自转移、贮存、退运废弃放射源或者被放射性污染的物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废旧放射源收贮 (略) 为之 * 的,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辐射安全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排气污染检测机构违法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 (略) 政处罚 | 《 (略) 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不得从事任何形式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 (略) 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排气污染检测机构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维修业务的,由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罚款。 | |
* | (略) 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 (略) 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 (略) 政处罚 | 《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第 * 条 县级以上地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固体废物进口环境管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略) 、 (略) 、发改委、海关总署、 (略) 部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建立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每批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接收、拆解、利用、贮存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联系方式,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经营记录簿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5年。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当对污 (略) 日常定期监测。监测报告应当至少保存5年。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 (略)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略) (略) 门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省、自治区、直辖 (略) (略) 门汇 (略) (略) (略) 门。固体废物的进口者、代理商、承运人等其他经营单位, (略) 代理的进口固体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去向等情况, (略) 门的监督检查。记录资料及相关单据、影像资料等原始凭证应当至少保存3年。 | |
* |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噪声污染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 (略) 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生 (略) 门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 (略) 造成 (略) 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 (略) 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决定。 | |
* | 对大气 (略) 监测和保存原始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 * 十 * 条 (略) 列有毒有害大 (略) 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 (略) 门的 (略) ,保证监测 (略) 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 (略) 生 (略) 门规定。《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 * 十 * 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或者使用符合国家有关环境监测、计量认证规定的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维护监测设施, (略) 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实施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 (略) 门的 (略) 。对未采用 (略) 技术的, (略) 监测,评估污染防治 (略) 性。 | |
* | 对不按规定报废X射线装置 (略) 辐射管理职责、 (略) 政处罚 | 《 (略) 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十 * 条 需要报废X射线装置的,使用单位应当对射线装置内的高 (略) 拆解,并报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 (略) 门核销。第 * 十 * 条 雷达、广播电视发射台(站)与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必须满足国家相关要求,其所发射的电磁波的强度不得超过国家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第 * 十条 在电磁辐射超过限值的区域,有公众日常长时间停留的,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单位应当采取整改措施,减少电磁辐射,确保电磁辐射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有公众可能进入并短暂停留的,运行和使用电磁辐射系统和设备的单位应当通过设置警告标志、 (略) 管理措施,控制公众进入。《 (略) 省辐射环境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产生辐射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十 * 条、第 * 十条规定, (略) 辐射管理职责、义务的,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 对未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 类放射性物品启运前,托运人应当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报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托运人未按照规定将放射性物品运输的核与辐射安全分析报告批准书、辐射监测报告备案的,由启运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环评报告书、报告表未依法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
* | 对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 (略) 所不 (略) (略) 罚 | 《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 * 条第 * 款第 * 项 ( * )将未完全拆解、 (略) 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 (略) 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 )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虚作假的。近 * 年内有两次以上(含两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略) (略) 为记录的,其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新设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经营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列入名录。第 * 条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措施验收的要求对污 (略) 日常定期监测。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电子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的规定,如实记载每批电子废物的来源、类型、重量或者数量、收集(接收)、拆解、利用、贮存、处置的时间;运输者的名称和地址;未完全拆解、 (略) 置的电子废物以及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的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及去向等。 监测报告及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保存 * 年。第十条 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经验收合格的培训制 (略) 培训。第十 * 条 拆解、 (略) 置电子废物,应当符合国家 (略) 制定的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禁止使用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拆解、 (略) 置电子废物。 禁止露天焚烧电子废物。禁止使用冲天炉、简易反射炉等设备和简易酸浸工艺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禁止以直接 (略) 置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应当 (略) (略) 。 (略) 应当采取防雨、防地面渗漏的措施,并有收集泄漏液体的设施。拆解电子废物,应当首先将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多氯联苯电容器、制冷剂等去除并分类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贮存电子废物,应当采取防止因破碎或者其他原因导致电子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措施。破碎的阴极射线管应当贮存在有盖的容器内。电子废物贮存期限不得超过 * 年。《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处3 万元以下罚款:( * )将未完全拆解、 (略) 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 (略) 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处置活动的;( * )拆解、 (略) 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 |
* | 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经营活动未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 (略)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应当对经营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略) 置的危险废 (略) 理。第 * 十 * 条 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在废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前, (略) (略) 理。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 * 条第 * 款、第 * 十 * 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未按照规定对废 (略) (略) (略) 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生产、进口放射源的单位销售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给其他单位使用的,应当与使用放射源的单位签订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当按照废旧放射源返回协议规定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确实无法交回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将Ⅳ类、Ⅴ类废 (略) 包装整备后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第 * 十 * 条 使用Ⅰ类、Ⅱ类、Ⅲ (略) 所和生产放射 (略) 所, (略) 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应当依法实施退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 (略) 理能力 (略) 理或者实施退役,费用由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承担,并处1万元以上l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对废 (略) 处理的;( * )未按照规定对使用Ⅰ类、Ⅱ类、Ⅲ (略) 所和生产放射 (略) 所, (略) 后产生放射性污染的射线装置实施退役的。 | |
* | 对未按照规定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条第 * 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泄漏和排放。 | |
* | 对排污口未按规定设 (略) 政处罚 ( (略) )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口设置标志牌,载明责任单位、 (略) 门和监督举报电话,公示排污信息, (略) 会监督。 | |
* | 对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等违反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第 * 十条第 * 款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第 * 十 * 条 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 |
* | 对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 (略) 政处罚 | 《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 * 条产生、收集、贮存、处置、利用危险废物的单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巴塞尔公约》缔约方出口危险废物,必须取得危险废物出口核准。 (略) 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巴塞尔公约》规定的“危险废物”和“其他废物”,以及进口缔约方或者过境缔约方立法确定的“危险废物”,其出口核准管理也适用本办法。《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或者不按照危险废物出口核准通知单出口危险废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应申领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证使用消耗臭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生产或者使用配额许可证。但是,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 * )维修单位为了维修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实验室为了实验分析少量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为了防止有害生物传入传出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实施检疫的;( * ) (略) 环 (略) 门规定的不需要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其他情形。《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 (略) 得,并处 *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 |
* | 对在禁燃区内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 (略)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第 * 十 * 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地区,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 (略) 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略) 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零 * 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略) 市 (略) 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未按规定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 (略) 政处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 * 条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重新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改变危险废物经营方式的;( * )增加危险废物类别的;( * )新建或者改建、扩建原有危险废物经营设施的;( * )经营危险废物超过原批准年经营规模 * %以上的。 | |
* | 对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环境噪声排放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在工业生产中因使用固定的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必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以及在正常 (略) 发出的噪声值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情况,并提供防治噪声污染的技术资料。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种类、数量、噪声值和防治设施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并采取应有的防治措施。第 (略) 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 * 日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申报该工程的项目名称、 (略) 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 (略) 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第 * 十 * 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因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业企业,必 (略) 生 (略) 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申报拥有的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设备的状况和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 (略) 以罚款。 | |
* | 对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生产 (略) (略) 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 (略) 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 (略) 综合利 (略) 理的, (略) 、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 * 款 (略) 、 (略) 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 (略) 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 (略) 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 (略) 综合利 (略) 理, (略) 、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 (略)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略) * 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并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罚款。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等送交无证单位贮存、处置, (略) (略) 罚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及时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和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或者直接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 (略) (略) 置。《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 | |
*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 (略) 政处罚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 * 条 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单位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不得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禁止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 (略) 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 * 万元的罚款。 | |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被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
* | 对在重污染 (略) 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略) 政处罚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警级别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 )责令有关企业暂停生产或者限产;( * ) (略) (略) 驶;( * )停止或者限制产生扬尘的施工作业;( *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和露天烧烤;( * ) (略) 和幼儿园组织的户外活动或者教学活动;( * )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急响应措。《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在重污染 (略) 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产、限产决定的,由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扬尘管控措施的,由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造成饮用水源 (略) 政处罚 | 《 (略)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流域、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根据相应情况,及 (略) 。《 (略) 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的,由环 (略) 门 (略) (略) 以罚款,并责令其依法承担消除污染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略) 为人不按要求消除污染的,由环 (略) 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消除污染,所需 (略) 为人承担。 | |
* | (略) 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 (略)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 (略)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 |
* | 对未单独收集、存放开发建设过程中剥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国家加强对土壤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对开发建设过程中剥离的表土,应当单独收集和存放,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用于土地复垦、土壤改良、造地和绿化等。 | |
* | 对环境噪声治污设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 * 条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 (略) 分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申请,由原发证机关核查合格后,予以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
* | 对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检查时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 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各类自然保护 (略)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 (略) (略) 门有权对其主管的自然保护 (略) 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 * 十 * 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 (略) (略) 门或者有关 (略) (略) 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者有关 (略) (略) 门给予 * 元以上 * 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在主要入太湖河道岸线内以及岸线周边、两侧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医药 (略) (略) 罚 |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 (略) 1万米上溯至5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 米范围内, (略) 为:( * )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 | |
* | 对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等易产生扬 (略) (略) 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单位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应当采取防燃措施,防止大气污染。第 * 十条第 * 款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第 * 十 * 条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 (略) (略) 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 * 十 * 条 码头、矿山、 (略) (略) 应当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排放前款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对排放口和 (略) 定期监测,评估环境风险,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第 * 十 * 条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有效的净化装置,实现达标排放。第 * 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 * 条 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略) 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 )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 )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 )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的;( * )码头、矿山、 (略) (略)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 )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 (略) 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放口和 (略) 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 )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净化装置的;( * )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 |
* | 对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 (略) 政处罚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条 列入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 (略)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第十 * 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 (略)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 (略) 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 (略) (略) 罚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 十条 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略) 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废矿物油和废镉镍电池在 * 个工作日内提供 (略) (略) 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违反本办法第 * 十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
* | 对建设单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 (略) 政处罚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 (略) 会公开验收报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 (略) 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 |
* | 对未将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在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贮存的废旧放射源,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交回放射源生产单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或送交有相应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 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 |
* | 对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受委托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对其出具的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照约定对风险管控、修复、后期管理等活动结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第 * 款 违反本法规定,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活动的单位,出具虚假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上述业务,并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得的, (略) 得。第 * 款 前款规定的单位出具虚假报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十年内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构成犯罪的,终身禁止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 | |
* | 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十 * 条 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 *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 |
* | 对畜禽养殖户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 (略) 政处罚 ( (略) )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功能区水质保护要求,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宜养区,科 (略) 畜禽养殖。规模 (略) 以及畜禽养殖户不得在禁养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第 * 十 * 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规定,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 (略) 门责 (略) 为;拒 (略) 为的, (略) * 千元以上 * 千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由生 (略) 门责 (略) 为,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 |
* | 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 (略) 政处罚 | 《 (略) 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略) 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 * 十 * 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堆放、存贮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清除污染物, (略) * 千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清除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相应单位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
* | 对畜禽养殖户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从事 (略) 政处罚 ( (略) 市)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 |
* | 对畜禽养殖户在禁养区从事 (略) 政处罚 ( (略) 市)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 |
* | 对排污口未按规定设 (略) 政处罚 ( (略) 市)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 |
* | (略) 最小生态 (略) 政处罚( (略) 市) | 《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略) 审批的电磁类项目建设单位的未依法报批、未经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及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及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擅自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日)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 (略) 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 (略) 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备案,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 )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的;( * )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 (略) 、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 )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 )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 (略) 监测的;( * ) (略) 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等其他有效措施, (略) 防渗漏监测的;( * )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违反本法第十 * 条的规定,未经生 (略) 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第 * 十 * 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 * 十条第 * 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 (略) (略) 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 (略) 罚款。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 (略) 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 (略) 置设施、场所的;( *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 *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 ) (略) 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 * 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 (略) 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略) 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 * 项、第十项、第十 * 项、第十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 * 项、第 * 项、 (略) 为之 * 的,处 * 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 (略) 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 * 倍以上 * 倍以下的罚款。” | |
* | 对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或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无生产配额许可证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原料、违法生产的消耗臭氧层 (略) 得,拆除、销毁用于违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并处 * 万元的罚款。”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申请领取使用配额许可证的单位无使用配额许可证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违法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 (略) 得,并处 * 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的罚款,拆除、销毁用于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设备、设施。”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许可证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放射性同位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和转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违反台账和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 ) (略) 环 (略) 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 (略) 统 * 编码的;( *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 (略) 环 (略) 门备案的;( *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
*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 (略) 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伪造、变造、转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单位违法野外使用放射性 (略) 野外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 )未经批准擅 (略) 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
* |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 (略) (略) 罚(国家认领)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略) 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 (略) 在地县级以 (略)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 | |
* | 对超出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生产、使用消耗臭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使用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没收违法生产、使用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的 (略) 得,并处2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环 (略) 门核减其生产、使用配额数量;情节严重的,并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略) 环 (略) 门吊销其生产、使用配额许可证:( *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期限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超出生产配额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生产或者销售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超出使用配额许可证规定的品种、数量、用途、期限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许可证 (略) 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的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无许可证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未按照许可证的规定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活动的;( * ) (略) 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以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生产、销售、使 (略) 所,未按照规定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的;(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而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进口或转让放射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
* | 对单位未及时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 * 十 * 条:辐射工作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销售、使用放射源的单位未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将其贮存的废旧放射源交回、返回或送交有关单位的。 | |
* | 对单位违法野外使用放射性 (略) 野外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未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和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的;( * )未经批准擅 (略) 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 |
* | 对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项: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百 * 十 * 条第( * )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略) 为之 * , (略) 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略) (略) 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 (略) 罚数 (略) 罚:(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项:违反本法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办理许可证变更、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 * 年9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放射性物品运输中造成核与辐射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按照核与辐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 * %计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托运人、承运人未按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应急工作并报告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核与辐射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未经审批擅自进口放射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 * 万元以上的, (略) 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略) (略) 得不足 * 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经批准,擅自进口或者转让放射性同位素的。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伪造、变造、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放射性同位素进口和转让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收缴伪造、变造的批准文件或者由原批准机关撤销批准文件,并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单位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违反台账和 (略) 政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或 (略) 门依据职权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 (略) 得的, (略) 得; (略) 得十万元以上的, (略) 得 * 倍以上 * 倍以下罚款; (略) (略) 得不足十万元的,并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收缴其未备案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处5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未建立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的;( * ) (略) 环 (略) 门制定的编码规则,对生产 (略) 统 * 编码的;( * )未将放射性同位素产品台账和放射源编码 (略) 环 (略) 门备案的;( * )出厂或者销售未列入产品台账的放射性同位素和未编码的放射源的。 | |
* | (略) 为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 * 以上百分之 * 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略) 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 (略) 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 (略) 罚、处分。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不办理许可证变更、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 (略) 分 (略) 终止生产、销售、使用活动,未按照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或者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辐射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违反放射性同位 (略) 政处罚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 )转入、转出放射性同位素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将废旧放射源交回生产单位、返回原出口方或者送交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未按照规定备案的。 | |
* | 对未依法备案环境 (略) (略) 罚(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 (略) 门责令备案,处 *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略) 政处罚(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回收、再生利用、销毁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 (略) 为之 * 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改正,处 * 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向环 (略) 门备案而未备案的;( * )未按照规定完整保存有关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的;( * )未按时申报或者谎报、瞒报有关经营活动的数据资料的;( * )未按照监督检查人员的要求提供必要的资料的。” | |
* | 行 政 强 制 | 对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略)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对违法排污造成突发 (略)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 | |
* | 对违法生产、销售、使用、进出口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单位及其生产设备、设施、原 (略) 政强制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 | |
* | 对造成水 (略) 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依照本条第 (略) 以罚款,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未按照要求采取治理措施或者不具备治理能力的,由环 (略) 门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还可以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略) 上 * 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收入百分之 * 十以下的罚款;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规定的违法排放 (略) 为之 * ,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略) 十日以上十 * 日以下的拘留;情节较轻的,处 * 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第 * 款 对造成 * 般或者较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对造成重大或者特大水污染事故的,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 * 十计算罚款。 | |
* | 对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单位未按规定对放射性 (略) (略)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
* | 对涉嫌 (略) 所、设备、运输工 (略) 政强制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查封或者暂扣涉嫌违反本 (略) 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
* | 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
*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等送交无证单位贮存、处置, (略) (略) 政强制 | 《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改正,处 * 万元以上 *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经催告仍不治理的,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核技术利用单位将废旧放射源或者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送交无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处置, (略) 置的; | |
* | 对违法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破坏水域 (略)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略) 为之 * 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 (略) 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 (略) 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 |
* | 对产生危险废物 (略) 置 (略)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版) | |
* | 对违法设 (略) 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 * 十万元以上 * 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产整治。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责令限期拆除,处 *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 *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依照前款规定采取措施、 (略) 罚。 | |
* | 对土地复垦义务人将重金属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用作回填或者 (略) 政强制 | 《土地复垦条例》 | |
* | 对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 (略) 政强制(国家认领)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 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 )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 )组织 (略) 。 | |
*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政强制(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 |
* | 行 政 检 查 | 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事项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略) 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 (略) 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 (略) 门以及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 * 十条环 (略) 门和其他依 (略) 使监 (略) 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有义务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
* | (略) 政检查( (略)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略) 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略) 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 * 条第 * 款第 * 项: (略) 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做好水环境保护工作:( * )生 (略) 门负责对水环境 (略) 统 * 指导、监督管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统称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 |
* | 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污染 (略)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略) 生 (略) 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略)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第 * 十 * 条生 (略) 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有权对从事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等活动的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资料。 (略) 检查, (略) 监测、采集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措施。 (略) 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略) 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
* | 对土壤污染 (略) 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 * 条 (略) 生 (略) 门对全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 (略)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林业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政区域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 * 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 (略) 乡建设、林业 (略) 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 |
* | 对生态保护红线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章第 * 十 * 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 * 章第 * 十条: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强化生态风险的预警和防控。 | |
* | 对监测机构的检查 | 《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排污单位和监测机构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 (略) 门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略) 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 * 条第 * 款 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 (略) 监测。监测机构发现监测数据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 (略) 在地环 (略) 门。 | |
* | 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事项的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 * 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 *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 (略) 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 (略) (略) 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 |
* | 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第 * 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 (略) 生 (略) 门制定的规范, (略) 排放检验,并与生 (略) (略) ,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 |
* | 对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 十条第 * 款 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 (略) 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 (略)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 十 * 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 (略) 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 |
* | 双随机检查通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 | |
* | 对噪声污染防治事项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 * 条 (略) 生 (略) 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 *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 (略) (略) 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 * 监督管理。各级公安、交通、铁路、 (略) 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 (略) 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 |
* | 对海洋污染防治事项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 条 (略) (略) 门、 (略) (略) (略) 使海洋环境监 (略) 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公开海洋环境相关信息;相关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排污信息。 | |
* | (略) 最小生态 (略) 政检查( (略)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 对排污 (略) 政检查 ( (略) 市)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
*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 * 条:“消耗臭氧层物质的销售单位,应 (略) 环 (略) 门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 |
* | 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第 * 条:新化学物质的生产者或者进口者,必须在生产前或 (略) 申报,领取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证。 | |
* | 对核技术利用放射性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日主席令第9号)第十 * 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日)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 (略) (略) 门审批……。第 * 十 * 条: (略) (略) (略) 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核设施、JUE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略) 审批的 (略) (略) 门审批的建设项目……。3.《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第十 * 条: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铀(钍)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负责本单位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接 (略) (略) 门 (略) 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对其造成的放射性污染承担责任。第十 * 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第 * 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第 * 十 * 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审查批准。 | |
* | 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年度生产、使用、进出口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对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生产、销售、使用和进出 (略) 监督检查。”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略) 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资料;( * )要求被检 (略) 本条例规定的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 )进入被检查单位的生产、经营、 (略) 进行调查和取证;( * )责令被检查单位停止违反本 (略) 为,履行法定义务。” | |
*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 (略) 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略) 现场检查。 | |
* | 对核技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 * 条: (略) (略) (略) (略)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对核设施、铀(钍)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 (略) 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和同 (略) 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通信息,密切配合, (略) 政区域内核技术利用、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中的放射性 (略) 监督检查。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 (略) 门 (略) 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 (略) 监督检查。 | |
* | 对有毒化学品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关于发布<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 年)的公告》(公告 * 年第 * 号) | |
* | 对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消耗臭氧层物质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第十 * 条:“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 (略) 理等经营活动的单位,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环 (略) 门备案。 | |
* | 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略) 产生的 (略) (略) 政检查(国家认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 十 * 条:生 (略) 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 (略) 产生的 (略) 跟踪检查,对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清原因、查明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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