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成立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关于成立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的通知
局机 (略) 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 (略) (略) (略) (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略) 政调解工作,请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纪律,落实责任、 (略) 政调解工作。
* 、组织机构
(略) (略) (略) (略) 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委员7名。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胡伟中
副主任:柳 青 高金茂 蓝伟武 巩元才 王忠伟
委 员:周燕萍 雷 (略) 邹勇平 潘莉 马志坚 应帅 雷恺芝
(略) 、调解室,办公室主任由周燕萍同志兼任并主持日常工作,调解办 (略) * 楼视频会议室。
* 、职责分工
主任胡伟中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略) 领导分工和各科室职能, (略) 责任分工如下:涉及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固废许可、 (略) 罚等 (略) 理由副主任柳青同志负责,涉及自然保护地、机动车污染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 (略) 理由副主任高金茂同志负责,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环境信访纠纷、 (略) 、行政强制(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等 (略) 理副主任蓝伟武同志负责,涉及民生的生态环境决策、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 (略) 理由副主任巩元才同志负责, (略) 业整治、污染治理等环境管理 (略) 理由副主任王忠伟同志负责。
* 、行政调解的范围
1、 (略) (略) 使职 (略) 政管理相对人或 (略) (略) 政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 (略) 门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3、上级机 (略) 指定本机关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移送的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本机关调解的其他纠纷。
* 、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 * 人合法利益,不做无原则的调和,不片面追求调解率。
3、中立原则。 (略) (略) 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 * 方。
4、回避原则。我局有下列情形之 * 的人员必须回避: * 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 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其他关系。
* 、调解程序
1、申请和受理。接到当事人申请后, (略) 办 (略) 审查,并报 (略) 主任审批。重大案件或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案件, (略) 全体审议决定。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调查。调解人员根据 (略) 必要的调查、掌握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3、实施调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施调解。实施调解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要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多做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4、 (略) 政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的案件, (略) 政调解协议书,载明纠纷事由、调解事项、调查事实、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做好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5、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和调解机构应当督 (略) 调解协议。
* 日
局机 (略) 属各单位:
根据上级要求,经局党组研究,决定成立 (略) (略) (略) (略)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 (略) 政调解工作,请相关人员严格遵守纪律,落实责任、 (略) 政调解工作。
* 、组织机构
(略) (略) (略) (略) 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委员7名。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胡伟中
副主任:柳 青 高金茂 蓝伟武 巩元才 王忠伟
委 员:周燕萍 雷 (略) 邹勇平 潘莉 马志坚 应帅 雷恺芝
(略) 、调解室,办公室主任由周燕萍同志兼任并主持日常工作,调解办 (略) * 楼视频会议室。
* 、职责分工
主任胡伟中同志主持全面工作。 (略) 领导分工和各科室职能, (略) 责任分工如下:涉及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固废许可、 (略) 罚等 (略) 理由副主任柳青同志负责,涉及自然保护地、机动车污染污染防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 (略) 理由副主任高金茂同志负责,涉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重金属污染防治、危险化学品、环境信访纠纷、 (略) 、行政强制(限产停产、查封扣押等)等 (略) 理副主任蓝伟武同志负责,涉及民生的生态环境决策、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等 (略) 理由副主任巩元才同志负责, (略) 业整治、污染治理等环境管理 (略) 理由副主任王忠伟同志负责。
* 、行政调解的范围
1、 (略) (略) 使职 (略) 政管理相对人或 (略) (略) 政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 (略) 门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
3、上级机 (略) 指定本机关调解的纠纷、人民调解移送的纠纷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本机关调解的其他纠纷。
* 、行政调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行政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和调解结果。
2、合法性原则。行政调解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第 * 人合法利益,不做无原则的调和,不片面追求调解率。
3、中立原则。 (略) (略) 政机关要保持中立,不得偏向任何 * 方。
4、回避原则。我局有下列情形之 * 的人员必须回避: * 是本案当事人、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 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 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其他关系。
* 、调解程序
1、申请和受理。接到当事人申请后, (略) 办 (略) 审查,并报 (略) 主任审批。重大案件或不能确定是否应当受理的案件, (略) 全体审议决定。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2、调查。调解人员根据 (略) 必要的调查、掌握案件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3、实施调解。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实施调解。实施调解要符合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要坚持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注重调解的方式和方法,多做疏导工作、努力化解矛盾。
4、 (略) 政调解协议书。达成调解的案件, (略) 政调解协议书,载明纠纷事由、调解事项、调查事实、调解经过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并做好与人民调解的衔接。
5、履行。达成调解协议后,调解人员和调解机构应当督 (略) 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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