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策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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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审批和管理机制政策解答



1.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 (略) ?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 * 的,可以以户为 (略) :

(1) (略) 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 (略) 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 (略) 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 (略) 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2. (略) 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 * 十 * 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 (略) 审核批准机制,《 (略) (略) 关于 (略) 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 〕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 * 个窗口对外受理、 (略) (略) (略) 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 (略) 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 (略) (略) 审批,出具《 (略) 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 * 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3. (略) 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略) (略) 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 (略) (略) 关于 (略) 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 〕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 (略) 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 (略) 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 (略) 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 * 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4.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 (略) 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分别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略) 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批准。

* 日, (略) 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 * 〕4号), * (略) 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批准土地利用 (略) 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另 * 方面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 (略) 批准土地征收审 (略)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试点期限1年。

5. (略) 后,是否可 (略) ?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 (略) 的,不予批准。

6. (略) 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是 * 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 * 编“用益物权”第十 * 章 (略) 使用权,其中第 * 百 * 十 *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 (略) 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7.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 (略) 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 (略) 使用权。

按照《中 (略)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 * 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 * 〕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 (略) (略) 落户条件”规定精神, (略) 落户农民放弃其合 (略) 使用权。在此之前,《 (略) 关于进 (略) 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 号)规定,“ (略) 落户后,其原合 (略) 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8. (略) 和农房能否继承?

(略) 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略) 有权、宅基地使 (略) 有权相分离, (略) 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 (略) 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 (略) 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 (略) 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 (略) 有权后,可以 (略) ,但并不取得用益物 (略) 使用权。

9.什么是“房地 * 体”不动产权证?

“房地 * 体”不动产权证是物权权利归属的凭证。根据《不 (略) 条例》《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规定, (略) 、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 (略) 统 * 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 * 颁发“房地 * 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 .办理“房地 * 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略) 使 (略) 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 (略) 互换房 (略) 使 (略) 有权发生转移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 )依法继承的材料;( * )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 )集体 (略) 互换房屋的协议;( * )其他必要材料。

* .对历史形成的 (略) 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 (略) 、中央农村工 (略) 、 (略) 、 (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 号)规定,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 (略) 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 (略) ,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 (略) 确权登记;

*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 (略) ,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 (略) 分按当时国家和地 (略) 理后,可以按实际 (略) 确权登记;

*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 (略) ,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 (略) 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 (略) 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 (略) 确权登记。

* . (略) (略) 有哪些职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 (略) “ * 定”方案, (略) (略) 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略) 制度改革工作,负责 (略) 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 (略) 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 (略) (略) 、用地标准、 (略) , (略) 和闲置农房利用。

* . (略) 门 (略) 门 (略) 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略) 门“ * 定”方案, (略) 门 (略) 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略) 门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 * 确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具体工作中,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 (略) 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 (略) 门负责,宅基地的管理、改革、利用、调查、监管等工作 (略) 门负责。

* . (略) 管理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略) (略) 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 (略) (略) 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 (略) 门承担。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注:以上政策解答节选 (略) 农村 (略) 经济指导司《 (略) 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1.农村村民在什么情况下 (略) ?

依据土地管理法,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况之 * 的,可以以户为 (略) :

(1) (略) 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 (略) 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 (略) 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 (略) 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应同时满足其他条件要求。

2. (略) 审批主体是谁?

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 * 十 * 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为 (略) 审核批准机制,《 (略) (略) 关于 (略) 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 〕6号)明确,乡镇政府要探索建立 * 个窗口对外受理、 (略) (略) (略) 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根据农业农村、 (略) 门联审结果,由乡镇政 (略) (略) 审批,出具《 (略) 批准书》,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 * 并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

3. (略) 申请审批程序是什么?

(略) (略) 农户申请、村组审核、乡镇审批。按照《 (略) (略) 关于 (略) 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 * 〕6号),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包括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讨论通过并公示、村级组织开展材料审核、 (略) 门审查、乡镇政府审批、 (略) 批准书等环节。没有分设村 (略) 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 * 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报送乡镇政府批准。

4.农民建房能否使用农用地?

农民建房在符合规划的条件下可以使用农用地, (略) 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分别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略) 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批准。

* 日, (略) 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国发〔 * 〕4号), * (略) 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 (略) 批准土地利用 (略) 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第 * 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略) 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另 * 方面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 (略) 批准土地征收审 (略) 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试点期限1年。

5. (略) 后,是否可 (略) ?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 * 十 * 条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 (略) 的,不予批准。

6. (略) 使用权的性质是什么?

宅基地使用权是 * 种用益物权。物权法第 * 编“用益物权”第十 * 章 (略) 使用权,其中第 * 百 * 十 * 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 (略) 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7.进城落户的农民能否 (略) 使用权?

进城落户的农民可以依法保留其原来合 (略) 使用权。

按照《中 (略) 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 * 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 * 〕1号)“坚持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不得以退出 (略) (略) 落户条件”规定精神, (略) 落户农民放弃其合 (略) 使用权。在此之前,《 (略) 关于进 (略) 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 号)规定,“ (略) 落户后,其原合 (略) 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

8. (略) 和农房能否继承?

(略) 不能继承,农房可以依法继承。

(略) 有权、宅基地使 (略) 有权相分离, (略) 有权属于农民集体,宅基地使 (略) 有权属于农户。宅基地使用权人以户为单位,依法享有占 (略) 的权利。在户内有成员死亡而农户存续的情况下, (略) 继承问题。农户消亡时,权利主体不再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灭失。同时,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其遗产由继承人继承。因房地无法分离,继承人继承房 (略) 有权后,可以 (略) ,但并不取得用益物 (略) 使用权。

9.什么是“房地 * 体”不动产权证?

“房地 * 体”不动产权证是物权权利归属的凭证。根据《不 (略) 条例》《不 (略) 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的规定, (略) 、集体建设用地及其上的建筑物、 (略) 统 * 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后,统 * 颁发“房地 * 体”的不动产权证书。

* .办理“房地 * 体”不动产权证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略) 使 (略) 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文件等权属来源材料;( * )房屋符合规划或者建设的相关材料;( * )权籍调查表、宗地图、房屋平面图以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面积等材料;( * )其他必要材料。

因依法继承、分家析产、集体 (略) 互换房 (略) 使 (略) 有权发生转移而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 )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权属来源材料;( * )依法继承的材料;( * )分家析产的协议或者材料:( * )集体 (略) 互换房屋的协议;( * )其他必要材料。

* .对历史形成的 (略) 如何确权登记?

根据 (略) 、中央农村工 (略) 、 (略) 、 (略)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 * 号)规定,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 (略) 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 (略) ,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 (略) 确权登记;

* 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 *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 (略) ,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 (略) 分按当时国家和地 (略) 理后,可以按实际 (略) 确权登记;

*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 (略) ,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 (略) 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 (略) 理,并按照各地规定的面积 (略) 确权登记。

* . (略) (略) 有哪些职能?

根据土地管理法 (略) “ * 定”方案, (略) (略) 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略) 制度改革工作,负责 (略) 管理和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草案及政策, (略) 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 (略) (略) 、用地标准、 (略) , (略) 和闲置农房利用。

* . (略) 门 (略) 门 (略) 的职责分工是什么?

(略) 门“ * 定”方案, (略) 门 (略) 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略) 门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土地整理复垦、不动产统 * 确权登记、拟订国土空间规划并监督实施等工作。具体工作中,村庄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房 (略) 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 (略) 门负责,宅基地的管理、改革、利用、调查、监管等工作 (略) 门负责。

* . (略) 管理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略) (略) 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县乡政府承担属地责任, (略) (略) 业管理,具体工作由农 (略) 门承担。县乡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体系的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充实力量,落实经费,改善条件,确保工作有人干、责任有人负。

注:以上政策解答节选 (略) 农村 (略) 经济指导司《 (略) 管理法律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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