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行政审批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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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循环化工园区行政审批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清单


( * 年版)
* 、广告发布登记
( * ) (略) 室。
(略)
( * )改革内容。
根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略)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 〕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 步优化营商 (略) 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 * 〕4号),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 * )资质范围。
(略) 主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经营。
( * )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 * 公开”监管, (略) 、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略) 为的, (略) 。
2.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 (略) (略) 为。
3.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宣传、 (略) 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共同做好传统媒体广告监管工作。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 ) (略) 室。
(略)
( * )改革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国家对食品 (略) 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 (略) 门备案”,以及《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略)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 〕7号)、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 步优化营商 (略) 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 * 〕4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 (略) (略) 门负责实施。
( * )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 (略) 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 * ”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 * )监管措施。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 (略) 为。
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略) (略) 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略) 会监督。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 ) (略) 室
(略)
( * )改革内容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 步优化营商 (略) 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 * 〕4号)相关要求,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 (略) 告知承诺,需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主动承担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略) 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 )登记条件
1.有独立 (略) 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2.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略) 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材料要求
1.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2.开办者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5.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食 (略) 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7.食 (略) 所各 (略) 平面图;
8.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 .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程序环节
1.行政机关 * 次性告知。食 (略) 门 * 次性告知申请人登记条件、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
2.申请人自查。申 (略) 核 (略) 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符合 (略) (略) (略) 门提交登记申请。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的方式,向所在地食 (略) 门提交申请材料。
4.行政许可机关印发登记证。食 (略) 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略) 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告知需 (略) 内容。
( * )监管措施
1.食 (略) 门作出登记决定后,相关登记信 (略) 会公示,并书面 (略) (略) 门, (略) 门应在发证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登记证的小作坊,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违反承 (略) 理。
3.加强信用监管, (略) (略) 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信用 (略) 会公示。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 ) (略) 室
(略)
( * )改革内容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 步优化营商 (略) 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 * 〕4号)相关要求,办理食品小 (略) 告知承诺,需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主动承担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略) 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 (略) 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 * )登记条件
1.有 (略) ,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 (略) 合理;
2.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 (略) 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 (略) 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4.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 (略) 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已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了解。
( * )材料要求
1.《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2.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略) 平面图, (略) 、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程序环节
1.行政机关 * 次性告知。食 (略) 门 * 次性告知申请人登记条件、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
2.申请人自查。申 (略) 核 (略) 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符合 (略) (略) (略) 门提交登记申请。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的方式,向所在地食 (略) 门提交申请材料。
4.行政许可机关印发登记证。食 (略) 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略) 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告知需 (略) 内容。
( * )监管措施
1.食 (略) 门作出登记决定后,相关登记信 (略) 会公示,并书面 (略) (略) 门, (略) 门应在发证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登记证的小餐饮,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违反承 (略) 理。
3.加强信用监管, (略) (略) 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信用 (略) 会公示。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 ) (略) 室
(略)
( * )改革内容。
根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略)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 〕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 步优化营商 (略) 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 * 〕4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 (略) (略) 门在全省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略) 理和食品加工、销售、 (略) , (略) 环境整洁,并与有毒、 (略) 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略) 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 (略) 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材料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 (略) 、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 (略) 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另外,餐饮服务经营者 (略) 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 * )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 * 〔 * 号)附件1《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6.4.2.2 (略) 。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受理人对 (略) 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 (略) 审查,签署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 (略) 听证,记载听证结论; (略) 核查, (略) (略) 现场核查,填写《食品 (略) 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许可机关审核人作 (略) 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5.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机 (略) 文件归档。
( * )监管措施。
1. (略)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略) 格化管理的优势,发 (略) 为要 (略) 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 (略) 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 ) (略) 室。
(略)
( * )改革内容。
根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略)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 〕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 步优化营商 (略) 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 * 〕4号),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由县级 (略) (略) 门在全省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 (略) (略) 门根据食品类别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 (略) (略) 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2.实现申请、 (略) 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 (略) 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将审批时限由 * 个工作日压减至 * 个工作日。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许可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略) 理和食品加工、包装、 (略) , (略) 环境整洁,并与有毒、 (略) 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略) 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 (略) 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 (略) 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 (略) 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 (略) 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材料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 (略) 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 )程序环节。
1.现场核查。
市 (略) 门开展食品 (略) 核查时,应当按照 (略) 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以 (略) 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 (略) ,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 (略) 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 (略) 核查的项目,可以 (略) 现场核查。
2.听证。
县级 (略) (略) 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 (略) (略)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 (略) 门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 (略) 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 * )监管措施。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 (略) 会公开检查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日

( * 年版)
* 、广告发布登记
( * ) (略) 室。
(略)
( * )改革内容。
根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略)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 〕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 步优化营商 (略) 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 * 〕4号),取消“广告发布登记”。
( * )资质范围。
(略) 主体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经营。
( * )监管措施。
1.开展“双随机、 * 公开”监管, (略) 、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 (略) 为的, (略) 。
2.加强广告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广告监测制度,完善监测措施,及时发 (略) (略) 为。
3.强化协同监管,充分发挥整治虚假违法广告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与宣传、 (略) 门的协作配合,强化信息共享、联合监管,共同做好传统媒体广告监管工作。
* 、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 * ) (略) 室。
(略)
( * )改革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 十 * 条第 * 款,“国家对食品 (略) 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 (略) 门备案”,以及《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略)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 〕7号)、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 步优化营商 (略) 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 * 〕4号),“食品经营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由审批改为备案,由县级 (略) (略) 门负责实施。
( * )备案要求。
食品经营者仅从事销售预包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应持有营业执照 (略) 备案。同时,将“食品经营备案(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纳入“多证合 * ”范围,营业执照采集经营范围信息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应分别注明。
( * )监管措施。
1.对备案企业加强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备案企业是否经营预包装食品以外的其他食品,依法严厉打 (略) 为。
2.加强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和信用监管,将虚假备案、违规经营等信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略) (略) 为。
3.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略) 会监督。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
( * ) (略) 室
(略)
( * )改革内容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 步优化营商 (略) 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 * 〕4号)相关要求,办理食品生产加工小 (略) 告知承诺,需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主动承担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略) 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 (略) 省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 * )登记条件
1.有独立 (略) 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
2.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略) 理废水、油烟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
3.场所的地面、墙面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4.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5.具备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材料要求
1.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
2.开办者身份证明;
3.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4.主要食品原辅料清单;
5.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或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6.食 (略) 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
7.食 (略) 所各 (略) 平面图;
8.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9.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清单;
* .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程序环节
1.行政机关 * 次性告知。食 (略) 门 * 次性告知申请人登记条件、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
2.申请人自查。申 (略) 核 (略) 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符合 (略) (略) (略) 门提交登记申请。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的方式,向所在地食 (略) 门提交申请材料。
4.行政许可机关印发登记证。食 (略) 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略) 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告知需 (略) 内容。
( * )监管措施
1.食 (略) 门作出登记决定后,相关登记信 (略) 会公示,并书面 (略) (略) 门, (略) 门应在发证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登记证的小作坊,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违反承 (略) 理。
3.加强信用监管, (略) (略) 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信用 (略) 会公示。
* 、食品小餐饮登记
( * ) (略) 室
(略)
( * )改革内容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 步优化营商 (略) 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 * 〕4号)相关要求,办理食品小 (略) 告知承诺,需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主动承担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略) 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
《 (略) 省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
( * )登记条件
1.有 (略) ,场所面积与生产经营面积相适应, (略) 合理;
2.采光、通风、照明、噪音等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3.厨房粗加工、烹饪、餐具用具清洗消毒、食品原辅料 (略) 所分区明确,防止食品存放、操作产生交叉污染;操 (略) 所、卫生间有效隔离;
4.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净化、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 (略) 理废水、存放餐厨废弃物的容器或已认真学习了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许可相关法律法规,了解食品安全、食品经营许可有关要求,对有关规定内容已经知晓和全面了解。
( * )材料要求
1.《小餐饮登记证申请书》;
2.开办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略) 平面图, (略) 、卫生设施等示意图;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6.申请人亲笔签名的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 * )程序环节
1.行政机关 * 次性告知。食 (略) 门 * 次性告知申请人登记条件、申请材料等相关内容。
2.申请人自查。申 (略) 核 (略) 自查评估,自查评估结果符合 (略) (略) (略) 门提交登记申请。
3.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的方式,向所在地食 (略) 门提交申请材料。
4.行政许可机关印发登记证。食 (略) 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经审查符合要求的, (略) 政许可决定,并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餐饮登记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略) 告知需 (略) 内容。
( * )监管措施
1.食 (略) 门作出登记决定后,相关登记信 (略) 会公示,并书面 (略) (略) 门, (略) 门应在发证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对其实施监督检查。
2.对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登记证的小餐饮,加强对其承诺真实性的核查,发现虚假承诺或违反承 (略) 理。
3.加强信用监管, (略) (略) 政处罚和失信信息记于企业名下,通过国家信用 (略) 会公示。
* 、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
( * ) (略) 室
(略)
( * )改革内容。
根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略)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 〕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 步优化营商 (略) 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 * 〕4号),对“食品经营许可(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外)”,由县级 (略) (略) 门在全省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餐饮服务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要申请在许可证上标注销售类食品经营项目。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许可条件。
1.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略) 理和食品加工、销售、 (略) , (略) 环境整洁,并与有毒、 (略) 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略) 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 (略) 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材料要求。
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2.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除外)复印件,也可以电子核验的方式取代。
3.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 (略) 、操作流程等文件。
4.食品安全自查、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食 (略) 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另外,餐饮服务经营者 (略) 所销售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除外)的,不需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标注预包装食品销售经营项目。
( * )程序环节。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按照《关于印发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和建设方案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 * 〔 * 号)附件1《国家食品经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标准》6.4.2.2 (略) 。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许可机关受理人对 (略) 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属于业务 (略) 审查,签署受理意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予以受理的,签署审核意见表,同时出具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人理由及救济途径,同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3.许可机关审核人审核提交的材料,决定是否采用特别程序。如需听证, (略) 听证,记载听证结论; (略) 核查, (略) (略) 现场核查,填写《食品 (略) 核查表》并签署核查意见。
4.许可机关审核人作 (略) 政许可的审批决定。准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准予通知书,告知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驳回通知书,说明理由及救济途径。
5.许可机关发证人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
6.申请人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7.许可机 (略) 文件归档。
( * )监管措施。
1. (略) 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略) 格化管理的优势,发 (略) 为要 (略) 并公开结果。
2.加强信用监管, (略) 会公布食品经营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
* 、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 * ) (略) 室。
(略)
( * )改革内容。
根据《 (略) 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略) 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 * 〕7号)和省政府《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 * 步优化营商 (略) 主体活力的实施方案》(冀政发〔 * 〕4号),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由县级 (略) (略) 门在全省范围内优化审批服务:1.除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外, (略) (略) 门根据食品类别和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 (略) (略) 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2.实现申请、 (略) 上办理。3.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等材料,但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 (略) 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4.将审批时限由 * 个工作日压减至 * 个工作日。
(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 )许可条件。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 (略) 理和食品加工、包装、 (略) , (略) 环境整洁,并与有毒、 (略) 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 (略) 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 (略) 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 (略) 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 (略) 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申请特殊食品生产许可 (略) 生产食品相适应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材料要求。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2.食品 (略) 图和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3.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4.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 )程序环节。
1.现场核查。
市 (略) 门开展食品 (略) 核查时,应当按照 (略) 核查。对首次申请许可或者增加食品类别的变更许可的,根据食品生产工艺流程等要求,核查试制食品的检验报告。试制食品检验可以 (略) 检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检验。
现场核查应当由食品安全 (略) ,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核查 (略) 核查。核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申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许可,在产品注册或者产品配方注 (略) 核查的项目,可以 (略) 现场核查。
2.听证。
县级 (略) (略) 门认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 (略) (略) 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市 (略) 门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 (略) 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 * )监管措施。
1.加大信息公示力度,向社会公开食品生产许可信息。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情况确定检查频次,开展监 (略) 会公开检查结果。
3.加强信用监管,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开展失信惩戒。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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