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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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银川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 (略) 全。我局起草了《 (略) 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 日至 * 年元月 * 日,请于 * 年元月 * 日下午 * : * 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银 (略) (略) 。

联系人:郑 * 鸣

联系电话: 点击查看>>

联系邮箱: * q.com


银 (略) (略)

* 日


(略) 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 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 (略) 全,根据《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 (略) 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略) (略) 关于进 * 步规范 (略) 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 (略)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市 (略) 区、 (略) 区、 (略) 政区域 (略) 交易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略) 称的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不包括公有房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

(略) 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 (略) 签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第 * 条银 (略) (略) 是 (略) 市存量房交易资金 (略) 门。 (略) 市房屋产 (略)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 (略) 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监管 (略) 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对存量房 (略) 监管。

第 * 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无偿、安全、便民、自愿的原则。

出卖人 (略) 达成交易的,在存量 (略) 签备案时,买卖双方可协商 (略)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将监管资金存入监管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且 (略) 进入监管账户后,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买卖双 (略) 资金监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签署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的,买卖双方对未纳入监管的 (略) 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 * 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存量房交易资 (略) 全保障制度,恪尽职守、诚实守信、 (略) 监管职责。

第 * 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独立于监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监管机构的负债。存量房 (略) 有权及收益属于买卖双方。

第 * 条?? 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时,买卖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 * )《存量房买卖合同》;

( *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 * )其他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的材料。

第 * 条买卖双方应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买受人将存量房交易资金存入监管机构专用账户,监管机构向买受人开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

第 * 条买卖双方需监管存量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款进入监管账户后,监管机 (略) 出具首付款到账证明, (略) 将贷款发放至监管机构专用账户。

第十条监管机构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在约定条件达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 * 条买卖双方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 )在 (略) 市不动 (略) 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买卖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 (略) 签订解除交易协议书,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 * )在 (略) 市不动 (略) 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因双方终止交易、房产被查封等原因未能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卖双方持 (略) 市不动 (略) 出具的《不予登记通知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 (略) 签订解除交易协议书,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 * ) (略) 、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终止交易的,可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第十 * 条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机构应将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退还买受人,将按揭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的,退还贷款人。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 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应主动提示买卖双方采取资金 (略) 存量房交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经纪机构应协助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办理相关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买卖双方代收、代管、代付定金及存量房交易资金。

第十 * 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区、市其他有关规定的, (略) 为记入诚信档案, (略) 会公示,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或取消其存量 (略) 签备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 (略) 门。

第十 * 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分;涉嫌犯罪的,依 (略) 门。

第十 * 条?? (略) 市、 (略) 、 (略) 可参 (略) 。

第十 * 条本办法自?? 年??月?? (略) ,有效期至??年??月??日。



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 (略) 全。我局起草了《 (略) 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 (略) 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 * 日至 * 年元月 * 日,请于 * 年元月 * 日下午 * : * 前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银 (略) (略) 。

联系人:郑 * 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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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 (略) (略)

* 日


(略) 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 * 条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 (略) 全,根据《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 (略) 业健康发展的意见》《 (略) (略) 关于进 * 步规范 (略) 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 (略) 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市 (略) 区、 (略) 区、 (略) 政区域 (略) 交易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略) 称的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或自建等途径,已取得房屋权属证明并可上市交易的房屋,不包括公有房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销售的新建商品房。

(略) 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出卖人与买受人 (略) 签备案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时,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第 * 条银 (略) (略) 是 (略) 市存量房交易资金 (略) 门。 (略) 市房屋产 (略) (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 (略) 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监管 (略) 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结算专用账户(以下简称“专用账户”),对存量房 (略) 监管。

第 * 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无偿、安全、便民、自愿的原则。

出卖人 (略) 达成交易的,在存量 (略) 签备案时,买卖双方可协商 (略)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买卖双方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应当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将监管资金存入监管机构设立的专用账户。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且 (略) 进入监管账户后,通过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买卖双 (略) 资金监管的,应当签署自愿放弃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签署资金监管服务确认书的,买卖双方对未纳入监管的 (略) 承担相应的资金风险和法律责任。

第 * 条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存量房交易资 (略) 全保障制度,恪尽职守、诚实守信、 (略) 监管职责。

第 * 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独立于监管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属于监管机构的负债。存量房 (略) 有权及收益属于买卖双方。

第 * 条?? 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时,买卖双方应提交以下材料:

( * )《存量房买卖合同》;

( *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 * )其他与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关的材料。

第 * 条买卖双方应与监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买受人将存量房交易资金存入监管机构专用账户,监管机构向买受人开具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

第 * 条买卖双方需监管存量房按揭贷款的,首付款进入监管账户后,监管机 (略) 出具首付款到账证明, (略) 将贷款发放至监管机构专用账户。

第十条监管机构根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在约定条件达成后2个工作日内,将存量房交易资金划转至出卖人指定收款账户。

第十 * 条买卖双方申请解除交易资金监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 * )在 (略) 市不动 (略) 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前,买卖双方协商终止交易的,买卖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 (略) 签订解除交易协议书,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 * )在 (略) 市不动 (略) 受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后,不动产转移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前,因双方终止交易、房产被查封等原因未能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的,买卖双方持 (略) 市不动 (略) 出具的《不予登记通知书》《存量房买卖合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确认书和身份证明等材料到 (略) 签订解除交易协议书,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 * ) (略) 、仲裁机构判决或裁决终止交易的,可依据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相关材料解除交易资金监管。

第十 * 条买卖双方协商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的,监管机构应将监管的存量房交易资金退还买受人,将按揭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的,退还贷款人。买卖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 * 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经纪活动过程中,应主动提示买卖双方采取资金 (略) 存量房交易;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后,经纪机构应协助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办理相关业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经纪活动中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买卖双方代收、代管、代付定金及存量房交易资金。

第十 * 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及国家、区、市其他有关规定的, (略) 为记入诚信档案, (略) 会公示,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暂停或取消其存量 (略) 签备案资格;涉嫌犯罪的,依 (略) 门。

第十 * 条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略) 分;涉嫌犯罪的,依 (略) 门。

第十 * 条?? (略) 市、 (略) 、 (略) 可参 (略) 。

第十 * 条本办法自?? 年??月?? (略) ,有效期至??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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