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武平县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武平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武平县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的通知
武 (略) :
(略) 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略) 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 (略) 省定价目录》(闽政〔 * 〕 * 号)、《 (略) 省 (略) 福 (略) 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 * 号)等有关规定, (略) 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现 (略) 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调整水价分类
根据《 (略) 省 (略) 福 (略) 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 * 号)规定,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 * 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 类:
1、居民 (略) 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 (略) 有用水。
3、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 (略) 用水等。
* 、 (略) 镇自来水供水价格
1、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分两步调整到位
第 * 步: * 日抄见水量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 * 元/吨调整为1. * 元/吨、非居民用水由1. * 元/吨调整为1. * 元/吨、特种用水由2元/吨调整为2. * 元/吨;
第 * 步: * 日抄见水量起,居民生活用水由1. * 元/吨调整为1. * 元/吨、非居民用水由1. * 元/吨调整为2元/吨、特种用水由2. * 元/吨调整为2. * 元/吨。
2、城镇自来水 (略) 城乡差价政策,县 (略) 、 (略) 镇、十方镇、 (略) 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按 (略) ,其 (略) 乡供水 * 体化建设并供水的暂按以上价格相应下浮0. * 元/吨。
* 、 (略)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的阶梯水量调整为:第 * 级水量 * 吨(含 * 吨)以内;第 * 级水量 * - * 吨(含 * 吨)部分;第 * 级水量 (略) 分。对每户家庭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吨的水量;阶梯价格级差按1:1.5:2的比例确定。
(略) 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生活用水,按第 * 级 (略) ,但每年6- * (略) 季节性加价 * %。
2、非居民用水及 (略)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水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 * %以内(含 * %)部分,加价 * %;用水量超定额 * %以上至 * %(含 * %)部分,加价 * %;用水量超定额 * %以上至 * %(含 * %)部分,加价 * %;用水量超定额 * % (略) 分,加价 * %。具体定额核定办 (略) 、 (略) 制定。
(略) 门确认的“两高 * 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 (略) 更高累进加价政策:用水量超定额 * %以内(含 * %)部分,加价 * %;用水量超定额 * %以上至 * %(含 * %)部分,加价 * %;用水量超定额 * %以上至 * %(含 * %)部分,加价 * %;用水量超定额 * % (略) 分,加价 *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 (略) (略) 生活用水、 (略) 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 * 级 (略) , (略)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3、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 (略) 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 、对经济 (略) 优惠
为妥善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用水负担,对 * 保户、特困户和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给予5吨的免费用水。
* 、 (略) 镇自来水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
1、根据《 (略) 乡供水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镇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 (略) 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的规定,当调整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1:1同向调整。
2、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后, (略) (略) 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将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 日抄 (略) 。
* 、有关要求
1、供水企业要做好水价调整的相关宣传解释和价格公示等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应加强企业管理,加快推进“ * 户 * 表”改造,改善供水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2、供水企业应每年定期公布上 * 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每 (略) 提供上 *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略) (略)
* 日
抄送:县政府办,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略) * 日印发武 (略) :
(略) 镇供水价格管理,保障供水、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 (略) 镇供水事业发展,节约和保护水资源,根据《 (略) 省定价目录》(闽政〔 * 〕 * 号)、《 (略) 省 (略) 福 (略) 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 * 号)等有关规定, (略) 成本监审、价格听证等法定程序的基础上,经县政府同意,现 (略) 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调整水价分类
根据《 (略) 省 (略) 福 (略) 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商价〔 * 号)规定,城镇供水按使用性质统 * 划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 * 类:
1、居民 (略) 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
2、非居民用水指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 (略) 有用水。
3、特种用水包括桑拿、洗车、足浴、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 (略) 用水等。
* 、 (略) 镇自来水供水价格
1、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分两步调整到位
第 * 步: * 日抄见水量起,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1. * 元/吨调整为1. * 元/吨、非居民用水由1. * 元/吨调整为1. * 元/吨、特种用水由2元/吨调整为2. * 元/吨;
第 * 步: * 日抄见水量起,居民生活用水由1. * 元/吨调整为1. * 元/吨、非居民用水由1. * 元/吨调整为2元/吨、特种用水由2. * 元/吨调整为2. * 元/吨。
2、城镇自来水 (略) 城乡差价政策,县 (略) 、 (略) 镇、十方镇、 (略) 镇自来水供水价格按 (略) ,其 (略) 乡供水 * 体化建设并供水的暂按以上价格相应下浮0. * 元/吨。
* 、 (略)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1、居民生活用水每户每月的阶梯水量调整为:第 * 级水量 * 吨(含 * 吨)以内;第 * 级水量 * - * 吨(含 * 吨)部分;第 * 级水量 (略) 分。对每户家庭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相应增加5吨的水量;阶梯价格级差按1:1.5:2的比例确定。
(略) 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生活用水,按第 * 级 (略) ,但每年6- * (略) 季节性加价 * %。
2、非居民用水及 (略)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户用水定额内的水量按各用水户用水类别基础水价计价;用水量超定额 * %以内(含 * %)部分,加价 * %;用水量超定额 * %以上至 * %(含 * %)部分,加价 * %;用水量超定额 * %以上至 * %(含 * %)部分,加价 * %;用水量超定额 * % (略) 分,加价 * %。具体定额核定办 (略) 、 (略) 制定。
(略) 门确认的“两高 * 剩”(高耗能、高污染、产能过剩)行业或 (略) 更高累进加价政策:用水量超定额 * %以内(含 * %)部分,加价 * %;用水量超定额 * %以上至 * %(含 * %)部分,加价 * %;用水量超定额 * %以上至 * %(含 * %)部分,加价 * %;用水量超定额 * % (略) 分,加价 * %。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 (略) (略) 生活用水、 (略) 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居民生活用水第 * 级 (略) , (略) 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3、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 (略) 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 、对经济 (略) 优惠
为妥善解决低收入困难家庭的用水负担,对 * 保户、特困户和低保对象每户每月给予5吨的免费用水。
* 、 (略) 镇自来水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
1、根据《 (略) 乡供水条例》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镇供水终端价格与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水价的联动机制, (略) 乡供水价格调整机制”的规定,当调整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时,城镇自来水供水价格与水资源费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1:1同向调整。
2、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后, (略) (略) 镇自来水供水价格将不再召开价格听证会。
* 、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 * 日抄 (略) 。
* 、有关要求
1、供水企业要做好水价调整的相关宣传解释和价格公示等具体实施工作。同时,应加强企业管理,加快推进“ * 户 * 表”改造,改善供水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2、供水企业应每年定期公布上 * 年度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每 (略) 提供上 * 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成本数据,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略) (略)
* 日
抄送:县政府办, (略) 、 (略) 、 (略) 、 (略) 。
(略) (略) * 日印发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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