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县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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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泉县县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21年版)》


文件名称《 (略) 政许可事项目录( *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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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略) 政许可事项目录( * 年版)》

按照《 (略)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发〔 * 〕 * 号)相关工作要求,结合《 (略) 政许可事项目录( * 年版)》,整理汇总出《 (略) 政许可事项目录( * 年版)》,第 * 批涉及 (略) 门 * 项(事项清单根据 (略) 动态调整),现予以公布。

(略) 政许可事项目录 ( * 年版)
序号实施机关目录名称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1 (略) 门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年2月 (略) 令第 * 号, * 年3月 (略) 令第 * 号予以修改)第 * 条第 * 款: (略) 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 * 条第 * 款:除 (略) 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 (略) 统 * 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 (略) 门确定。 《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第 * 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 (略) 门。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变更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注销备案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2石泉 (略) 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非跨县(区)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分第( * )、( *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略) 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 (略) 会公共 (略) 核准。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年本)的通知(国发[ * ] * 号) 《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 (略)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 号)第 * 条( * ): (略) 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 (略) 、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 (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略) (略) (略) (略) 门提出, (略) 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略)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略) 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非跨县(区)农村公路
项目核准
非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
3石泉 (略) 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对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的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 (略) 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略) 门提出申请: ( *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 * ) (略) 线两侧各 * 米至 * 十米和本法第 * 十 (略) 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 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 * ) (略) 线两侧各 * 百米和本法第 * 十 (略) 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 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略) 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 (略) 门 (略) 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4 (略) 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低速载货汽车、 * 轮汽车、摩托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 (略) (略) 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 (略) 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略) (略) 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 (略) 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 * 十 * 条:公安机 (略) 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人以上 * 人以下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年9月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 (略) 安全许可制度。第十 * 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 人以上 * 人以下的,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 人以上的,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略) (略) 门实施安全许可。
6第 * 类、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第 * 类、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年8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购买第 * 类、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 (略) 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7公章 (略) 业许可证核发公章 (略) 业许可证核发《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日, (略) 第 * 号令, * 日予以修改);第 * 项:公章 (略) 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 (略) 国发﹝ * ﹞ * 号);第6项:公章 (略) 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略) 关于第 * 批取消中央指 (略)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日, (略) 国发﹝ * ﹞7号);第9项:公章刻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公安机关)
8 (略) 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 (略) 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 (略) 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 (略)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略) 门和公安机 (略) 门验收合格, (略) 要求后, (略)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 (略) 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9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5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 (略) 许可证制度。 第 * 十 * 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第 * 类、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年8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跨 (略) 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 (略) (略) 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 (略) 政区域运输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略) 业许可证核发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日, (略) ﹝ * ﹞公发 * 号); 《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日, (略) 第 * 号令, * 日予以修改)第8项: (略) 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 (略) 国发﹝ * ﹞ * 号)第8项: (略) 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略) 业许可证核发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 )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 )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略) 门户口迁移审批户口迁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日主席令公布)第 * 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 (略) 市, (略) (略) 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 (略) 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年8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运输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普通护照签发普通护照补发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第 * 条:普通 (略) 出入境管理机 (略) 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 (略) 、 (略) 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 * 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 (略) 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 * 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普通护照过期受理
普通护照换发受理
普通护照加注受理
普通护照首次受理
* 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修改)第 * 条:国家 (略) 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 (略) 门登记后, (略) 驶。
* 特 (略) (略) 许可特 (略) (略)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 公安机 (略) 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 (略) 、 (略) 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 (略) 。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通过,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公安机 (略) 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车辆 (略) 、 (略) 等措施,除紧急情况外, (略) ; (略) 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 (略) (略) 证件。
* (略) 门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 * 条:对登 (略) 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 (略) 安全技术检验。对 (略) 驶证和机动车第 * 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 (略) 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5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 (略) 许可证制度。 第 * 十 * 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剧毒化学品 (略) 证核发剧毒化学品 (略) 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第 * 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 (略) 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 * 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 (略) 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 (略) 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非机动车登记非机动车号牌补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 (略) 门登记后, (略) 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 犬类准养证核发犬类准养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年 * (略) 批准, * 年 *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十 * 条: (略) 门 (略) 市养犬的审批与 (略) 理,捕杀狂犬、野犬。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 * 十 * 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略) 门许可。 第 * 十 * 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 (略) 门提出申请。
* (略) 门焰火燃放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 * 十 * 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
* 机 (略) 牌证核发机 (略) 牌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国家 (略) 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 (略) 门登记后, (略) 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 (略) 驶的,应当 (略) 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 * 百 * 十 * 条:境外 (略) 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 (略) 门 (略) 号牌、行驶证。 (略) 号牌、行驶 (略) 驶需要,载明有效 (略) 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略) 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 (略) (略) 门规定。
* (略) 示威许可 (略) 示威许可《中华人民共 (略) 示威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修正)第 * 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 (略) 地的市、 (略) 、 (略)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 (略) 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 * 级公安机关。第 * 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 (略) 示威法实施条例》( * 年5月 (略) 批准, * 年6月 (略) 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集会、游行、 (略) 地的市、 (略) 、 (略) 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 * 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 (略) 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 (略) 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 (略) 主管;在同 * 省、 (略) 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 (略) 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略) 主管, (略) 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区域审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区域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略) 门 (略) 居民 (略) 证补发 (略) 居民 (略) 证受理
《中国公民往来 (略) 地区管理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 (略) 居民要求来大 * 的,向下列有关机关 (略) 证件:( * )从 (略) 地区要求直接来大 * 的, (略) (略) 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 )到 (略) 、 (略) 地区后要求来大 * 的, (略) (略) 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 (略) 、 (略) 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 * 十 * 条: (略) 居民 (略) 证系指 (略) 居民 (略) 证和 (略) 证件。 (略) 《关于印发< (略) 居民 (略) 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 * 号),《 (略) 居民 (略) 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 * 条: (略) (略) 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台胞证申请。
换发 (略) 居民 (略) 证受理
* * 次性台胞证受理
* 次性台胞证受理
《中国公民往来 (略) 地区管理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 (略) 居民要求来大 * 的,向下列有关机关 (略) 证件:( * )从 (略) 地区要求直接来大 * 的, (略) (略) 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 )到 (略) 、 (略) 地区后要求来大 * 的, (略) (略) 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 (略) 、 (略) 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 * 十 * 条: (略) 居民 (略) 证系指 (略) 居民 (略) 证和 (略) 证件。 (略) 《关于印发< (略) 居民 (略) 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 * 号),《 (略) 居民 (略) 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 * 条: (略) (略) 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台胞证申请。
* 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住宿登记
* 大 * 居民 (略) 证大 * 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补发申请受理)《中国公民往来 (略) 地区管理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 第 * 条:大 * 居民前往 (略) ,凭公安机关 (略) (略) 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 (略) 。第 * 条:大 * 居民前往 (略) 定居、探亲、访友、旅游、 (略) 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略) 在地的市、 (略) 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大 * 居民往 (略) 证件系指大 * 居民 (略) 证和 (略) 证件。 第 * 十 * 条:大 * 居民 (略) (略) 逐次签注。签注分 * 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大 * 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首次申请大 * 居民 (略) 证)
大 * 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探亲(T)签注受理)《中国公民往来 (略) 地区管理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 第 * 条:大 * 居民前往 (略) ,凭公安机关 (略) (略) 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 (略) 。第 * 条:大 * 居民前往 (略) 定居、探亲、访友、旅游、 (略) 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略) 在地的市、 (略) 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大 * 居民往 (略) 证件系指大 * 居民 (略) 证和 (略) 证件。 第 * 十 * 条:大 * 居民 (略) (略) 逐次签注。签注分 * 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大 * 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团队旅游(L)签注受理)
* (略) 门内地居民前往 (略) 、 (略) 定居申请受理内地居民前往 (略) 、 (略) 申请受理(赴港澳定居)《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 (略) 地区或者澳 (略) 管理办法》( * 年 * (略) 批准, * 年 * 月 (略) 公布)第 * 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 (略) 、 (略) ,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 (略) 证或者 (略) 证从指 (略) 。第 * 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 (略) 、 (略) , (略) 在地的市、 (略)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每次前往 (略) 、 (略) 均需按照本办法第 * 条、第 * 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 内地居民前往 (略) 、 (略) 申请受理内地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逗留签注申请)
内地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内地居民 (略) 证补换发)《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 (略) 地区或者澳 (略) 管理办法》( * 年 * (略) 批准, * 年 * 月 (略) 公布)第 * 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 (略) 、 (略) ,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 (略) 证或者 (略) 证从指 (略) 。第 * 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 (略) 、 (略) , (略) 在地的市、 (略)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每次前往 (略) 、 (略) 均需按照本办法第 * 条、第 * 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 * 次往返签注。 (略) 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内地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内地居民 (略) 证首次申请)
内地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探亲签注申请)《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 (略) 地区或者澳 (略) 管理办法》( * 年 * (略) 批准, * 年 * 月 (略) 公布)第 * 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 (略) 、 (略) ,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 (略) 证或者 (略) 证从指 (略) 。第 * 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 (略) 、 (略) , (略) 在地的市、 (略)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每次前往 (略) 、 (略) 均需按照本办法第 * 条、第 * 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 * 次往返签注。 (略) 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内地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团队旅游签注申请)
* (略) 门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第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略) 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号修改) 第十 * 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修改,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修改) 第十 *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略) 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 (略) 全面评价; ( *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 (略)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 )对环境影响很小、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生 (略) 门制定并公布。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 (略) 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略) 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 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 (略) 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 * 十 * 条 (略) 生 (略) 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 (略) 审批的 (略) (略) 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 (略) 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 (略) 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 * 级生 (略) 门审批。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略) 门重新审核; (略) 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十号修改) 第十 * 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 (略)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 (略)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 (略) 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日第 * 号,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修正) 第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修正) 第十 * 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 (略) 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 (略) 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修正) 第十 * 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修正) 第 * 十 * 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 (略) 科学调查,根据 (略) 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略) 门审查批准。 (略) (略) 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 (略) (略) (略) (略) 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年7月 (略) 令第 * 号修订) 第 * 条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 *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 (略) 分类管理: ( *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 (略) 全面、详细的评价; ( *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 (略)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略) (略) 门在 (略) 论证 (略) 门、 (略) 、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 * 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 (略) (略) 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略) (略) 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 (略) 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略) (略) 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略) 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在地县 (略) (略) 门备案。 (略) (略) 门应当开展环境影 (略) 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略) (略) (略) 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 (略) 审批 (略) (略) 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 (略) 政区域环境影响,有 (略) (略) 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 * (略) (略) 门审批。 第十 * 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 *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 *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 *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 (略) 门重新审核。 (略) 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第 * 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 (略) 门审批。 环 (略) 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 (略) (略) (略) 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 (略) (略) 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 (略) 、 (略) 、 (略) 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略) 令第 * 号)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 (略) 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第十 * 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第 * 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第 * 十 * 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审查批准。”
* 石泉 (略) 门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 (略) 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 (略) 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 * 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 (略) 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略) 分级登记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 * 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 (略) 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 (略) 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略) 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 * 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注销登记)
* (略) 门 (略)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略)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法》( * 日主席令第5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第 * 款:不 (略) 可能危及 (略) 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 (略) 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略) (略) 门批准。
* (略) 经营许可 (略) 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法》( * 日主席令第5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从事 (略) 经营, (略) (略) 门书面申请取得 (略) 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略) 经营业务许可
* 公路、航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村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 (略) (略) 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 《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 (略) 门。
航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年7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 (略) 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 (略) 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 (略) 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 * 条: (略) 有人 (略) 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略) (略) 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 (略) 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略) (略) 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略) 门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条:超过公路、公 (略) 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略) 梁上或者 (略) 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 (略) 梁限 (略) 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略) 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略) 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年3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 (略) 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 (略) 梁、 (略) 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 * 十 * 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跨省、自治区、 (略) 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 * 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 (略) 审批,必要时 (略) 交 (略) (略) 理;( *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 (略) 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 (略) 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年3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利用公 (略) 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略)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年修正本)第十 * 条:在公路、公路用 (略) 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 * )、( * )、( * )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 )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第 * 十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 (略) 门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车辆营运证核发《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 (略) 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 (略) 门备案。”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渔业船员证书申请人员资格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 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年7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使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年5月 (略) 令第4号)第 * 条: (略) 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 (略) (略) (略) 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 * 条: (略) 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略) 门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略) 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 (略) 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勘探、采掘、爆破;( * )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 )架设桥梁、索道;( * )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 )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 )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略) 列作业或者活动, (略) 性研究的, (略) 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 (略) 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公路、 (略) 、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村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 (略) 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 (略) 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 (略) 费。
(略) 、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检验及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 (略) 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第 * 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 * 条:国家对 (略) 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 * 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 (略) 、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 (略) 门在公 (略) 梁两侧规 (略) 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在公 (略) 梁两侧规 (略) 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略) * 年第 * 号令)第十 * 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 (略) 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 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 米;( *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 (略) 梁周围 * 米; ( *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 米。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 (略)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 (略) 。 第十 * 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 (略) 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 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 (略) 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 (略) 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 (略) (略) 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 (略) 。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行道树更新采伐(乡道)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年3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 (略) 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 (略) 审批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 (略)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 十 * 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 (略) 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 (略) 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 (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 (略) ,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 (略) 交 (略) 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略) 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略) 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法》( * 日主席令第5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 (略) 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 (略) (略) 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 (略) (略) 门。 (略) (略) 门接到报告后, (略) (略) 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略) 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根据《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 〕6号) (略) 门:省际、市际( (略) 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 (略) 门, (略) 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 (略) 门(直辖市 (略) 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水上载运或拖带超规定标准(包括重量、长、高、宽)及半潜物体和水上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 * 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 (略) (略) 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 小时报海事管理机 (略) 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年4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使用总质量 *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略) 门公路、 (略) 、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审批村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公布, * 日予以修正)第十 * 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略) 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令 * 年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或者交通、 (略) 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略) 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略) 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 * 号)第十 * 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 (略) 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5号)第 * 条:重大设计 (略) 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 (略) 门负责审批。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3号)第 * 条:省 (略) (略) 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 (略) 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第 * 十 * 条: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 经批准,应当 (略) ,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 (略) 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 (略) 建设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2号)第 * 条: (略) 主管全国 (略) (略) 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 (略) (略) 政区域内 (略) 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略) (略) 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 (略) 政区域内 (略) 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 * 条: (略) 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 (略) 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 (略)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略)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略) (略) 门负责其余 (略)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 * 条:项目 (略) (略) (略) 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 * )申请文件原件1份; ( * )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 ( *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 (略) (略) (略) 门。
(略) 、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审批
* (略) 门集 (略) 检查员资格认可集 (略) 检查员资格认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 (略) 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略) 门),依照 (略) 职责:( * ) (略)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 (略) 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略)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略)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 * 十 * 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 (略) 检查员 (略) 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 (略) (略) 门制定。《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第 * 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 (略) (略) 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 (略) 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 * 号)第 * 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 )危险化学品 (略) 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 )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 (略) 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 * )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 (略) 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第 * 条“ (略) 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 (略) 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除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除外)
* (略) 门申报人员资格认可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 (略) 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略) 门),依照 (略) 职责:( * ) (略)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 (略) 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略)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略)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 * 十 * 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 (略) 检查员 (略) 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 (略) (略) 门制定。《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第 * 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 (略) (略) 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 (略) 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 * 号)第 * 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 )危险化学品 (略) 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 )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 (略) 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 * )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 (略) 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第 * 条“ (略) 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 (略) 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 (略) 门 (略) (场)经营许可 (略) (场)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3 (略) 令第 * 号《 (略)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 次修改)第 * 十 * 条?申请从 (略) (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石泉 (略) 门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许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年4 (略) 令 * 号)第十 * 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 (略) 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 (略) 门、 (略) 门征求意见,公安机 (略) 门 (略) 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略) 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 (略) 门发给校车标牌, (略) 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石泉 (略) 门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 (略) 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 (略) 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号公布,自 * 年6 (略) )第 * 十 * 条:…… (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略) (略) 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审批。…… (略) 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 * 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日国主席令第 * 十 * 号公布,自 * 年6 (略) )第十 * 条: (略)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 (略) 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 * 十 * 条: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按照省教育厅“ * 定”职责规定: (略) 、 (略) 设立、撤销、更名等工作。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凡年满 *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 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 (略) 政部门批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全民健身条例》( * 年8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略) 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第 * 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 (略) (略) 门。
* 临时占 (略) (馆)设施审批临时占 (略) (馆)设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 (略) 政部门 (略) 门批准。
* 文艺、体育等 (略) (略) 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文艺、体育等 (略) (略) 实施义务教育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 * 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 (略) 文艺、体育等 (略) 会组织, (略) 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 (略) 政部门批准。
* 石泉 (略) 门举办健身气功 (略) 点审批举办健身气功 (略) 点审批《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略) 令第 * 号)附件第 * 项:“举办健身气功 (略) 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 《 (略) 关于第 * 批取消和下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决定下放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 项:“设立健 (略) 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 (略) (略) 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9号发布)第十 * 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 (略) 批准。”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不含义务教育)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筹设(不含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 十 * 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 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由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 * 条 (略) ,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 )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 * 条 (略) 的申请之日起 * 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 * 年。超过 * 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石泉 (略) 门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不含义务教育)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设立(不含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 十 * 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 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由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 * 条 (略) 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筹设批准书;
??( * ) 筹设情况报告;
??( * ) 学校章程、 (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 * 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 * 条和第十 * 条( * )、( * )、( * )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 * 条 (略) 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略) 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 *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 * 条 (略) 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 * 条 民办教育的举办 (略) 。但是, (略) 。
(略) 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 (略) 用于办学。
(略) 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 (略)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略) 理。
(略)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 (略) 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 * 条 (略) 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 * )小学、幼儿园、 (略) ,由县(市、区) (略) 门审批。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变更(不含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 十 * 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 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由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 * 十 * 条? (略) 的分立、合并, (略) 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 * 十 * 条? (略)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 (略) 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 * 十 * 条? (略) 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略) 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 * 条 (略) 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 )小学、幼儿园、 (略) ,由县(市、区) (略) 门审批。
* 石泉 (略) 门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不含义务教育)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终止办学(不含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 十 * 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 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由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 * 十 * 条 (略)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终止:
( * ) (略) 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 *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 * 十 * 条 (略) 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略) 终止时, (略) 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 * 十 * 条 (略) 终止时, (略) 财务清算。
?? (略) 自己要求终止的, (略) 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 (略) 组织清算。
??第 * 十条 (略) ,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 (略) 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 * 条 (略) 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 )小学、幼儿园、 (略) ,由县(市、区) (略) 门审批。
* (略) 门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 (略) 许可制度。第 * 十 * 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略) 制定。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驯养繁殖国家 * 级重点保护动物的,由 (略) (略) 门审核后,报国 (略) (略) 门核发驯养繁殖证。驯养繁殖国家 * 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 (略) (略) 门核发驯养繁殖证;驯养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 * 〕6号)附件2第 * 项:下放至各设区市、 (略) 示范区, (略) 市, (略) 、 (略) 门。
* (略) 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个人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 (略) 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 (略) 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 (略) 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 (略) 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 ) (略)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略) 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略) (略) 门核发。
林木 (略) 企业事业单位许可
林木采伐其他单位许可
* (略) 规定 (略) 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略) 规定 (略) 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9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 (略) 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略) ( * 年第 * 号): (略) 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 * 种(类)国家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的批准机关 (略) 。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植物检疫条例》( * 年1 (略) 发布,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各 (略) 门、 (略) 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略) 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 * 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 (略) 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 * 条:按照本条例第 * 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 (略) 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 (略) 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略) 理的,应停止调运。
* (略) 门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县(区、市)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 (略) 证审批 (略) 证《草原防火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 * 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 (略) 会公布,并报上 * 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 * 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 (略) 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略) 门颁发的 (略) 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第 * 十 * 条: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 (略) 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略) 门提出治理申请。
* (略) 门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草原征占用许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 * 号)第 * 条?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 * 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 * 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 * 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 * )使用草原超过 * 十公顷的, (略) 审批; ( * )使用草原 * 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 * 条的规定办理。第十 * 条?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 (略) (略) 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 * 条? (略)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 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 (略) 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风景名胜区条例》( * 年9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在风景 (略) 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门批准:( *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草原防火期内 (略)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草原防火期内,草原上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审批《草原防火条例》第十 * 条:在草原防火期内, (略)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略) 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 (略) 实弹演习、处置突发 (略) 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略) 省湿地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 (略) 的湿地恢复方案,并经县 (略) 政部门核准。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 * 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 〕6号)附件2第 * 项: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审核;实施机关:省林业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 (略) 示范区, (略) 市, (略) 、 (略) 门。含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 (略) 农业、 (略) 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 (略)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 (略)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补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森林 (略)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略) 门从事除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以外的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除“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以外的草种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 (略) 农业、 (略) 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 (略)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 (略)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 * 十 * 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略) 。 《草种管理办法》(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 (略) 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 (略) 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 (略) 在地县级人 (略) (略) 门审核,省级人 (略) (略) 门核发。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 (略) 在地省级人 (略) (略) 门审核, (略) 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 (略) 在地县级人 (略) (略) 门核发。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 〕 * 号)附件2第 * 项 项目名称:草种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机关:省农业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 (略) 示范区、 (略) (略) 门。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县(区、市)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条例》( * 年1月 (略) 公布,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的监督管理。
*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日予以修改) 第 * 十条: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持有县级以 (略) (略) 门核发的经营许 (略) (略) 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 * 〕6号)附件2第 * 项:下放至各设区市、 (略) 示范区, (略) 市, (略) 、 (略) 门。
* (略) 门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发布, * 年2 (略) 令 * 号予以修订)第 * 条: (略) 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 (略) 登记。第 * 条: (略) (略) 门 (略)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略) 门是本级 (略)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 * 条: (略) 会团体, (略) 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略) 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 (略) 会团体, (略) 政区域的共同上 * 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 * 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 * 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略) 、 (略) 、 (略) 、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建设骨灰堂的审批《殡葬管理条例》( * 年7月 (略) 令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 (略) (略) 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 * 条: (略) 、 (略)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略) 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 (略) 、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略) 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略) 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 (略) 门审批。
(略) 的审批
建 (略) 的审批
(略) 审批
* (略) 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 * 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 (略) 门申请登记,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略)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略) (略) 门 (略)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略) 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略) (略) 门 (略)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略) 门、 (略)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略) 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略) 。 第十 *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 *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 * 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 (略) 门申请登记,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略)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略) (略) 门 (略)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略) 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略) (略) 门 (略)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略) 门、 (略)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略) 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略) 。 第十 *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 *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 石泉 (略) 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略) 、养殖小区和动 (略) 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兴 (略) (养殖小区) (略) ,动 (略) 所,以及动物和动物 (略) (略)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农药经营许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新办)《农药管理条例》( * 年5 (略) 令第 * 号发布,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 (略)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 (略) (略) 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 )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 (略) (略)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略)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核发《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年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生鲜乳运输车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 (略) 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 (略) 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补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 (略) (略) 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 (略) 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略) (略) 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 (略) 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 * 百 * 十 * 条; (略) 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 (略) 门行使本法第 * 条、第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的公安机 (略) 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年9月 (略) * 号令,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 (略) 农业 (略) 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 (略) 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
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恢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资格业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加准驾机型申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业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和转入业务
* 石泉 (略) 门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 (略) 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 (略)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 (略)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 (略) 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 (略) 门申请注册。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略) 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 * 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 * 十 * 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略) 第 * 号)第 * 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略) 政府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石泉 (略) 门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订)第 * 条: (略) 林业、 (略) 门分别主管全国 * 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 * 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 * 十 * 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生鲜乳收购许可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变更《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年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 (略) 农业、 (略) 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 (略)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 (略)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 * 十 * 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略)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年3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 (略) (略) 门审核,省级人 (略) (略) 门核发, (略) 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 (略) (略) 门核发,报省级人 (略) (略) 门备案。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原种、母种设立)
* 石泉 (略) 门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捕捞许可与特殊捕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国家 (略) 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略) (略) (略) 门批准发放。 (略) 、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略) (略) 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 (略) 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年 * 月 (略) 批准, * (略) 发布)第十 * 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略) 、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略) (略) (略) 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按照国 (略) 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证书签发《植物检疫条例》( * 年1 (略) 发布,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各 (略) 门、 (略) 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略) 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 * 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 (略) 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 * 条:按照本条例第 * 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 (略) 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 (略) 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略) 理的,应停止调运。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 (略) 农业、 (略) 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 (略)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 (略)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变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略) 变更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石泉 (略) 门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 * 十 * 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 (略) (略) 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年1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 (略) (略) 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年1月 (略) 令第6号)第 * 十 * 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 (略) 门实施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第 * 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年1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 (略) 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 (略) 政许可法》 (略) 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调往外省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证明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 * 十 * 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 (略) (略) 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含调往外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精液、种蛋)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 石泉 (略) 门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 年4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百 * 十 * 条; (略) 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 (略) 门行使本法第 * 条、第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的公安机 (略) 门的管理职权。第十 * 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 (略) (略) 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 (略) 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略) (略) 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 (略) 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年9月 (略) * 号令,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 (略) 农业 (略) 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 (略) 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 (略) 农业 (略) 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
申领拖拉机、联合 (略) 驶号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 石泉 (略) 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 * 年修改)附件第 * 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 (略) (略) 门、流域管理机构。 《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5号)附件第 * 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 (略) 审批权,地方各级 (略) (略) 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 (略) 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同意。
* (略) 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略) 管制条例》( (略) 、中央军委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 (略) 门批准。具体 (略) 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附件2《 (略)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 * )下放 (略) 政审批项目第 * 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第 * 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 * 号, * 年修订)第 * 十 * 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 (略) 所,雷电易发区内的 (略) 、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 (略) 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 (略) 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略) 部门 (略) 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略) 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略) ,由县级以上人民 (略) (略) 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 (略) 政部门备案。第 * 十 * 条: (略) 的分立、合并, (略) 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 * 十 * 条: (略)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 (略) 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 * 十 * 条: (略) 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公布, * 日主席令第 * 号予以修正)第 * 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 (略) (略) 门办理登记后, (略) (略) 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发布, * 年1月 (略) 第 * 号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 〕6号 )附件2第4项:项目名称: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 (略) 会保障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 (略) 示范区, (略) 市, (略) 、府谷 (略) (略) 门。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略) 经营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略) 政部 (略) 政许可;经许可的, (略) 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略) 政许可实施办法》( * 日 (略)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略) 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 * 条:……县级以上地 (略) (略)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略) (略) 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 (略) 政区域 (略) 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
* (略) (略) 门农 (略)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 (略) 变更登记《农 (略) 法》第十 * 条:设立农 (略) ,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登记中请书;(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住所使用证明;(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 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 (略) 。农 (略) 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 * 条: (略) (略) 门是农 (略) 登记机关。 (略) (略) (略) 门负责全国的农 (略) 登记管理工作。农 (略) 由所在地的县(市) (略) (略) 门登记。 (略) (略) (略) 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 (略) 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 * 十条:农 (略) 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 * 十 * 条:农 (略) 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 * 十 * 条:农 (略) 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 * 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 (略) 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 * 十 * 条:农 (略) 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 * 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 * 十 * 条:成立清算组的农 (略) 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 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农 (略) 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 (略)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略) 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 (略) 确认的清算报告;( * )营业执照;( * )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 (略) ,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 *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 (略) 终止。
农 (略) 设立登记
农 (略) 注销登记
* (略) (略) 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略) 法》( *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 * 条:“设立公司, (略) 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 * 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 十 (略) 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 * 十 * 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 * 条、第十条、第 * 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 (略) 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 * 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 (略) (略) 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 * 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 (略) 发布或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略) 经营企业法》( *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 * 条:“设立 (略) 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 十 (略) 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 * 十 * 条:“举办 (略) 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 * 条、第 * 条、第十条、第 * 十 * 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 (略) 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 * 日修订)第 * 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日修订)第 * 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 * 条: (略) (略) 登记机关。” 第 * 十 * 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略)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 * 十 * 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略) * 号令, * 日修订)第 * 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 * 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 * 条: (略) (略) 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 * 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 * 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 * 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 * 十 * 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 (略) 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 * 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 * 十 * 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 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合伙企业法》 第 * 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 * 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 *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 * 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 *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 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 (略) 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 (略) 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 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 (略) 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 * 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 * 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 * 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 * 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 * 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略) 、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 (略) 、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 *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 * 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 十 * 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 *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 * 十 * 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 (略) 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 *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 条: (略) (略) 设立、变更、终止,应 (略) 登记。第 * 条:省、自治区、 (略) (略) (略) 的登记:(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略) (略) 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 % (略) ;( * )省、自治区、 (略) (略) 规定由其登记的 (略) ;( * )依照法律、行政法 (略) 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 (略) (略) ;( * ) (略) (略) (略)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 (略) (略) 门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日主 席令第 * 号发布, * 日第 * 号修订)第十 * 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 (略) 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许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年8 (略) 令第 * 号发布, * 日第 * 号修订)第十 * 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登记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 (略) 令第6号)第十 * 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 (略) (略) 门核准变更后 *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年8 (略) 令第 * 号发布, * 日第 * 号修订)第十 * 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略) 药 (略) 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 (略) 令第6号)第 * 十 * 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_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 (略) 令第6号)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 *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 * )《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 * )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
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 )法律、法规规定 (略) 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 (略) 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 (略) (略) 门。
药品零售企业选址
筹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发布, * 日第 * 号修订)第十 * 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 (略) 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年8 (略) 令第 * 号发布, * 日第 * 号修订)第十 * 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略) 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 (略) 药 (略) 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 (略) 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 * 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 (略) (略) 门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第 * 十 * 条:国家对食品 (略) 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 (略) 门应当依照《中华 (略) 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至第 * 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 (略) (略) 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十 * 号)第 * 十 * 条:国家对食品 (略) 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 (略) 门应当依照《中华 (略) 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至第 * 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 (略) (略) 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注销
食品小作坊许可事项变更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补办
食品小作坊延续换证
* (略) (略) 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 (略) 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 (略) 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 * 条:“ (略) (略)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的特殊需要, (略) 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 (略) 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 * 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 (略) 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 小餐饮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 * 日第 * 号修订)第 *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 * 十 * 条:国家对食品 (略) 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 * 十 * 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略) 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 (略) 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 (略) 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 * 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 (略) 、 (略) 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略) 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略) ﹝十 * 届﹞第 * 十 * 号公布?)第 * 条:食品小作坊、 (略) 许可制度管理, (略) 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或者登记卡。第 * 十 * 条:从事小餐饮经 (略) 在地县(市、区)食品药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县(市、区)食品药 (略) 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 (略) 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略)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略) 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 年1 (略) )第 * 条: (略) 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小餐饮经营许可补发
小餐饮经营许可新办
小餐饮经营许可延续
小餐饮经营许可注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 十条:“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略) (略) 门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 * 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略) (略) 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可以委托 (略) (略)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 * 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略) 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 (略) 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 * 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 (略) 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 * 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
* (略) 门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附件第 * 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略) (略) 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 (略) 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 (略) 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 (略) 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批准。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年修正)第十 * 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 (略) 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 * 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河道采砂许可县级河道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 (略)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略)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年修正)第 * 十 * 条:在河道管 (略) 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略) 门的,由河道主管机 (略) 门批准:( *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略) 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 (略) 市人民政府批准。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年主席令第 * 十 * 号)第 * 十 * 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 * 十 * 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 (略) (略) 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取水许可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年修正)第 * 条:国家对水 (略) 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略) (略) 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 * 十 * 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年修订)第 * 条: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 * 条: (略) 分级审批。
* 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县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县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 (略) 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略) 第 * 号公布?, * 日第 * 次修正?, * 第 * 次修正,)第十 * 条: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的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工程管理单 (略) 有者的意见, (略) 门批准,并与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修复或改建水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施工中造成工程其它损坏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 (略) 门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1.《水法》第十 * 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 (略) ;涉及 (略) 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 (略) 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 * 条第 * 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略) 未 (略) (略) 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略)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略) (略) 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 (略)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略) 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 (略) (略) 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 * 十 * 条:在国家 (略) 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略) 有管 (略) (略) 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 (略) 改建的,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生产活动审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略) 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略) 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略) 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 (略) 门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公证员 * 般任职资格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 (略) 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略) (略) 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石 (略) 宗教团体、 (略) 校、 (略)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略) (略) 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宗教事务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修订)第 * 十 * 条第 * 款:“宗教团体、 (略) 校、 (略) 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 * 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批。”
* (略) 登记和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略) 变更登记审批《宗教事务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8月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 * 十 * 条: (略) 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 (略)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日内对 (略) 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 (略) 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略) 登记证》。第 * 十 * 条: (略) 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查同意后, (略) 门办理法人登记。第 * 十 * 条: (略) 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略) 登记审批
(略) 注销登记审批
* 县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县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宗教事务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8月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 * 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 (略) 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 (略) 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年2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 * 条: (略) 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 * 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 * 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 (略) 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自行解散的;( * )分立、合并的;( *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略) 省宗教事务条例》(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修订)第 * 条: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经 (略) (略) 门审查同意后, (略) 门申请登记;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 (略) (略) 门审查同意后, (略) 门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县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县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 石 (略)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宗教事务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修订)第 * 十 * 条第 * 款:“信 (略) 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 (略) 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 (略) (略) 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略) 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略) 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 (略) 和功能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修订)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略) 门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 (略) 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 * 十 * 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略) 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 (略) 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略) 卫生验收:……
* 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略) 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 (略) 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 (略) 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略) 门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 (略) 性论证 (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 (略) 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略) 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 * 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 (略) 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 * 十 * 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略) 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 (略) 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 (略) 政部门申请办理;( *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 (略) 政部门申请办理;( *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 (略) 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 (略) 政部门申请办理。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年2月 (略) 令第 * 号)第 * 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略) 门办理其他手续。第 * 十 * 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 (略) 、 (略) 、 (略) 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 (略) (略) (略) 制定。 《 (略) 关于取消和 (略)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附件1第1项: (略) 政区、 (略) 政区、 (略) 地区投资者在内 (略) 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 (略) 门实施。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年8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略)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 (略) (略) 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略) 门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变更注册1.《护士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第 * 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 〕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 (略) 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 (略) 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 (略) 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 (略) 门。”
护士执业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销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 (略) 医许可, (略) 地区医师 (略) 医许可, (略) 、 (略) 政区医师 (略) 医许可)医师执业变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 * 号, * 日)第 * 条,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 (略)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 * 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公布,根据 * 日《 (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 * 十 * 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 (略) (略) 政部门、 (略) 门共同制定。第 * 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第 * 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 (略) (略) 门。
* (略) 门再生育审批再生育审批办理 (略)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年修订版)(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修订,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修订)第 * 十 * 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 * 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第 * 十 * 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 (略) 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 * 个月之内, (略) 在单 (略) 、 (略) ,并在夫妻 * 方单位、 (略) 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略) 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 (略) 可 (略) 、 (略) 办理生育登记。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 * 胎子女:( *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 )再婚前 * 方生育过 * 个子女,另 * 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 * 个子女的;( * )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 * 方为本省户籍,另 * 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 * 十 * 条:符合本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 * 方户籍或 (略) 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略) 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 (略) 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 (略) 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从事结扎手术人员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 (略) (略) 政部门、 (略) 门共同制定。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执业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 (略) 门 (略) 卫生许可( (略) 、 (略) 、酒吧、茶座等) (略) 卫生许可《 (略) 卫生管理条例》(国发〔 * 〕 * 号)第 * 条: (略) 所以及新建、改建、 (略) 所的选 (略) “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 (略) 政部门签发。 《 (略)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年3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略) (略) 卫生许可证管理。 (略)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下放 (略) 政审批项目第 * 项: (略) 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 (略) 政部门。 《 (略) 关于整合调 (略) (略) 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 * ] * 号)规定:取 (略) (略) 、 (略) 、酒吧、茶座 (略) 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 (略) 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略) 卫生许可变更
(略) 卫生许可延续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办证/延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9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 (略) 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县级供水单位许可变更
县级供水单位许可延续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从事助产、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 (略) 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 (略) (略) 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 (略) 政部门通报。第 * 十 * 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政部门同意后, (略) 政部门审查批准, (略) (略) 政 (略) (略) 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 (略) 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 (略) (略) (略) (略) 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 (略) (略) (略) (略) 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附件2( * )第 * 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政部门。
* 石泉 (略) 门 (略)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 (略)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 号, * 日、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 (略) 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 (略) (略) 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 * 十 * 条:配合 (略) 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略) 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略) (略) (略) 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配合 (略) 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 (略) 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 * 十 * 条: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略) (略) 门。 (略) (略) 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 (略) 考古调查、勘探。 (略) (略) 门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文物分布情况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对省、设区的市、 (略) (略) 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分工作出规定。
* 建设工程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建设工程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 号, * 日、 * 日予以修改) 第 * 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 (略) 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 (略) 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石泉 (略) 门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许可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 号, * 日、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对文物 (略) 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 (略) 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 (略) 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 (略) 政部门批准。 《 (略) 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 * 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应当 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 (略) 报批手续 ( * )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 * )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 * )铺设通讯、供电、供水、排水 等管线;( * )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 )其他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 (略) 政 (略) 门审核后, (略) (略) (略) 门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 (略) (略) (略) 门的意见后, (略) 政主管 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 (略) 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 (略) (略) 门的意见后,分别由设区的 (略) (略) 门审批。
* (略) 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审批 (略) 设立许可《 (略) 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 (略) 申 (略) 所经营活动,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 (略) 门应当就书面 (略) 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 (略) 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 (略) 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 * 条、第 * (略) 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略) (略) 门的规 (略) 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略) 许可证变更
(略) 许可证延续
(略) 注销许可
* 迁移、重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许可迁移、重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许可《 (略) 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 * 条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古建筑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非国 (略) 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古建筑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古建筑的,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 (略) (略) 门批准,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许可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许可《 (略) 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 (略) (略) 门可以 (略) 藏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藏; (略) 藏条件或者出土文物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略) 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略) (略) 门批准,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不得复制和对外展示。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 * 〕6号)附件2中的第 * 项 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许可下放 (略) 政部门。
* 石泉 (略) 门申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略) (略) 经营单位变更审批《 (略) (略) 管理条例》( * 年9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 (略) (略) 经营单位申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 * 条: (略) (略) 经营单 (略) 所地址 (略) (略) 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略) (略) 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略) (略) 经营单位注销审批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略) 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略) 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 号, * 日、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略) 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 * 级人 (略) 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略) 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 (略) (略) 门同意。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 (略) 藏文物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 (略) 藏文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 号, * 日、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 (略) 藏文物的,应当报 (略) 政部门批准。
* (略) 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略) 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 (略) 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
* 营业性演出审批营业性演出举办许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年7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举办营业性演出,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许可变更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年7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文艺表演团体延续
文艺表演团体注销
* 石泉 (略) 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 (略) 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略) 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审核(除可 (略) 、 (略) 或者辟 (略) 所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 十 * 条:“……对文物 (略) 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 (略) 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 (略) 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 (略) 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 (略) 政部门为申报机关, (略) 为审批机关。”
* 石泉 (略)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电影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关于第 * 批取消 * 项中央指 (略) 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 * 〕9号)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出版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 (略) (略) 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 * 十 * 条:从 (略) 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石 (略) (略)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略)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日主席令第4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 (略)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略) 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略)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石泉 (略) 门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第 * 十条。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第 * 十条。
* 石泉 (略) 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 (略) (略)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 (略) (以下简称 (略) )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以下简称省 (略) ) (略) 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 * 批发许可编号,指导、 (略) 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以下简称市 (略) )根据省 (略) 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 * 编号, (略) 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以下简称县 (略) ,与市 (略) 统称发证机关) (略) 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第 * 十条。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 * 十 * 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国家安全生产 (略) 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指导、 (略) 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 )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经 (略) 的企业;( * )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略) 属省级、 (略) (分公司);(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 (略) 政区域内本条第 * 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许可证变更
* (略) 门占用、 (略) 市道路审批 (略) 市道路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年6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未 (略) (略) 门和公 (略) 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略) 市道路。第 * 十 * 条:因特殊情况需 (略) 市道路的,须 (略) (略) 门和公 (略) 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 * 十 * 条:因工程建 (略) 市道路的, (略) (略) 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略) (略) 门和公 (略) 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 (略) 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 (略) 市人民政府批准。
(略) 市道路许可
* 拆除、 (略) 镇 (略) 理设施方案审核拆除、 (略) 镇 (略) 理设施方案审核《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 * 年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 (略) 镇 (略) 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 (略) 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略) 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略) 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申请材料《 (略)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年4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对 (略) 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略) 市、 (略) (略) 门会同同 (略) 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略) 市树木审批 (略) 市树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 (略) 市树木, (略) (略) (略) (略) 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略) 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申请材料《 (略)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年4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略) 市、 (略) (略) 门会同同 (略) 门批准。
* (略) 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日主席令第4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 (略) (略) 门规定的大型 (略) 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 (略) 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 (略) 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略) 市人民政府市 (略) (略) 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法定期限内新建、扩建、 (略) 市道路批准法定期限内新建、扩建、 (略) 市道路批准( (略) 市道路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年6 (略) 令第 * 号发布, * 日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因工程建 (略) 市道路的, (略) (略) 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略) (略) 门和公 (略) 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 (略) 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 (略) 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 (略) 市道路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 (略) 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附件2( * )第 * 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 (略) 门。
* 设置大型户 (略) 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 (略) 市人民政府市 (略) (略) 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 * 条:……单 (略) 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略) 市人民政府市 (略) (略) 门或 (略) 门批准。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略) 门 (略) (略) 驶( (略) 市桥梁)审批 (略) (略) 驶( (略) 市桥梁)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年6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 (略) (略) 驶的,事先须征 (略) (略) 门同意,并按照公 (略) 门指定的时间、 (略) 驶。……
* (略) 市绿化用地审批 (略) 市绿化用地审批《城市绿化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 (略) 市绿化用地, (略) (略) (略) (略) 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 * 十 * 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略) (略) 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 (略) 政管理的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略)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 (略) 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 (略) (略) 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城镇污水 (略) 许可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镇 (略) 理条例》( * 年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略) (略) 门申请领取污水 (略) 许可证。城 (略)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略) 镇 (略) 理 (略) (略) 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 (略) 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直辖市、市、 (略) 镇 (略) (略) 门(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略) 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 (略) (略) 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 * 〕 * 号)明确规定:“ (略) 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 (略) (略) 。”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 (略) 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 号)明确规定, (略) (略) (略) 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 条: (略) (略) (略) 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 (略) (略) 门申请消防验收。
* 单位、组织和个人 (略) 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单位、组织和个人 (略) 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 (略)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略) 省人民代 (略) 通过, * 日修正本)第十 * 条:单位、组织和个人 (略) 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 (略) (略) 门批准后, (略) 。
* (略) 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非 (略) 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 (略) 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非 (略) 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 (略) 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十 * 条:需 (略) 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 (略) 、非 (略) 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 (略) (略) 门和公 (略) 门批准。 (略) 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 (略) ;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 (略) (略) (略) 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略) (略) 消防安全审核《 (略) (略) 管理条例》( * 年9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 (略) 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略) (略) (略) 络安全审核
* (略) 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 * 十 * 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 * 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 (略) 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 (略) 门统 * 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 (略) 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 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 (略) 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略) 门负责组织修建。 (略) 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 (略)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同级人 (略) 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审核。第十 * 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 (略) 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 (略) 门统 * 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 (略) 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第十 * 条:禁止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同级人 (略) 门批准。
* 迁移、拆卸、 (略) 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审批迁移、拆卸、 (略) 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审批《 (略)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略) 省人民代 (略) 通过, * 日修正本)第 * 十 * 条:迁移、拆卸、 (略) 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 (略) (略) (略) 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 (略) * 施工。
* (略) 门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在城市、镇 (略)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 (略) 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 * 十 * 条:在城市、镇 (略) 临时建设的, (略) 市、 (略) (略) 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年修订)第 * 十 * 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 (略) 确定的抗震 (略) 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 (略) 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 (略) 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略) 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 (略) 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略) 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 (略) 省防震减灾条例》第 * 十 * 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略) 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略)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审定意见,没有审定意见的, (略) 门不得审批。 * 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 (略) 门备案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地 (略) 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 (略) (略) 门。
* (略) 门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 (略) 市道路审批)《 (略)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 (略) (略) 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略) 省燃气管理条例》( * 日 (略) 省人民代 (略) 通过, * 日修正本)第 * 十 * 条: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略) 为:( *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 * )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 )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进行明火、爆破作业;( * )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 (略) 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 (略) 列( * )、( * )、( * )、( * )项行为的,应当 (略) (略) 门批准,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 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略)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 * 十 * 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城 (略) 置核准城 (略) 置(运输)《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城 (略) 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 (略) (略) 门。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略)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年4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 (略) (略) 门会同同 (略) 门批准。
* (略) 门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 (略) 施工作业审批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 (略) 施工作业审批《 (略)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确需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 (略) 施工作业的,必须 (略) (略) 门批准, (略) 市排水、防洪设施保 (略) 。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点)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国家对 (略) 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点)许可证延续、变更
燃气经营(站)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站)许可证延续、变更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 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 (略) 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略) 门负责组织修建。 (略) 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 (略)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同级人 (略) 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审核。第十 * 条:禁止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同级人 (略) 门批准。
人防工程单建项目的立项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设计审批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 十 * 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 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 (略) 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略) 第 * 号)第 * 十 * 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 (略) 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 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石泉 (略) 门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 (略) 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 (略) (略) 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年2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 (略) 地 (略)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略) 地 (略) 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负责本条第 * 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附件2( * )第 * 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 (略) 门。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条第 * 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有关具体规定。
采矿权新立审批
采矿权延续审批
采矿权注销和闭坑审批
* (略) 审批 (略)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农村村民 * 户 (略) 宅基地, (略) 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 (略) 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略) 的,不予批准。
* 石泉 (略) 门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公布,根据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十 * 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略) (略) (略) 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 (略) (略) (略) 门核定时,应 (略) 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 (略) (略) 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略) (略) 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 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正)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 (略) 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 (略) 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 般不超过 * 年。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 (略) 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 (略) 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 年5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 (略) (略) 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
* 石泉 (略) 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 年5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条: (略) 性研究论证时, (略) (略) 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 (略) 审查,并提出意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略) 性研究论证时, (略) (略) 门对建设项目用地 (略) 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 (略) (略) 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 * 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略) 性研究论证时, (略) (略) 门对建设项目用地 (略) 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 (略) (略) 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 )《 (略)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 〕 * 号)第 * 条第 * 款:项目建设单位向 (略) 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 (略) 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石泉 (略) 门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年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正)第 * 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 (略) 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 (略) 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正)第 * 十 * 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 (略) 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 (略) 门参加。
* 石泉 (略) 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号第 * 次修正,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略) (略) 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 (略) (略) 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 《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号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十 * 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 (略)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 (略) (略) 市规划、建设、 (略) 门共同拟定方案, (略) 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 (略) 门实施。第十 * 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第十 * 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 (略) (略) (略) 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 * 十 * 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略) 性研究论证时, (略) (略) 门对建设项目用地 (略) 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 (略) (略) 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 (略)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 (略) (略) 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 (略) (略) (略) 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 (略) (略) 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略) 令 * 第 * 号)第十 * 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 (略) (略) (略) 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石泉 (略) 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按照国家规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略) (略) 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 (略) 市、 (略)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 (略) (略) 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 (略) 门划拨土地。 第 * 十 * 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 (略) (略) 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略) 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略) (略) 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 (略) (略) 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分的规划条件。 第 * 十 * 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 * 十 * 条:在城市、镇 (略) 临时建设的, (略) 市、 (略) (略) 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 (略) 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石泉 (略) 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在乡、村庄 (略)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 (略) 市、 (略) (略)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略)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 (略)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 (略) (略)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十 * 号)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地 (略) (略) (略) 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略) (略) 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文件名称《 (略) 政许可事项目录( *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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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门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文号成文日期: *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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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 (略) 政许可事项目录( * 年版)》

按照《 (略)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石政办发〔 * 〕 * 号)相关工作要求,结合《 (略) 政许可事项目录( * 年版)》,整理汇总出《 (略) 政许可事项目录( * 年版)》,第 * 批涉及 (略) 门 * 项(事项清单根据 (略) 动态调整),现予以公布。

(略) 政许可事项目录 ( * 年版)
序号实施机关目录名称事项名称设定依据
1 (略) 门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代理记账机构变更名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 * 年2月 (略) 令第 * 号, * 年3月 (略) 令第 * 号予以修改)第 * 条第 * 款: (略) 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 * 条第 * 款:除 (略) 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 (略) 统 * 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 (略) 门确定。 《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第 * 项: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下放至省级人 (略) 门。
代理记账机构变更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变更备案
代理记账机构注销备案
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2石泉 (略) 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非跨县(区)独立公路(铁路)桥梁、隧道项目核准《 (略) 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分第( * )、( * ):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 (略) 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 (略) 会公共 (略) 核准。 (略) 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 年本)的通知(国发[ * ] * 号) 《 (略) 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 (略)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 * 号)第 * 条( * ): (略) 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重大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 (略) 、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 (略)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 (略) (略) (略) (略) 门提出, (略) 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 (略) 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略) 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非跨县(区)农村公路
项目核准
非跨县(区)水资源配置调整项目核准
3石泉 (略) 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特定施工作业许可对涉及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施工作业的许可【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第 (略) 下列施工作业,施工单位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略) 门提出申请: ( * )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业; ( * ) (略) 线两侧各 * 米至 * 十米和本法第 * 十 (略) 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 百米地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 ( * ) (略) 线两侧各 * 百米和本法第 * 十 (略) 列管道附属设施周边 * 百米地域范围内,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 (略) 门接到申请后,应当组织施工单位与管道企业协商确定施工作业方案,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协商不成的,主管管道 (略) 门 (略) 安全评审,作出是否批准作业的决定
4 (略) 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机动车驾驶证核发(低速载货汽车、 * 轮汽车、摩托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 (略) (略) 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 (略) 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略) (略) 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 (略) 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 * 十 * 条:公安机 (略) 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5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 人以上 * 人以下的)大型活动安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 * 年9月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公安机关对大型群 (略) 安全许可制度。第十 * 条: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参加人数在 * 人以上 * 人以下的,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 * 人以上的,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略) (略) 门实施安全许可。
6第 * 类、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第 * 类、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年8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购买第 * 类、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 (略) 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7公章 (略) 业许可证核发公章 (略) 业许可证核发《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日, (略) 第 * 号令, * 日予以修改);第 * 项:公章 (略) 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 (略) 国发﹝ * ﹞ * 号);第6项:公章 (略) 业许可证核发 (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略) 关于第 * 批取消中央指 (略)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 * 日, (略) 国发﹝ * ﹞7号);第9项:公章刻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公安机关)
8 (略) 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影响交通安全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 (略) 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 (略) 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 (略)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 (略) 门和公安机 (略) 门验收合格, (略) 要求后, (略)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 (略) 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9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5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 (略) 许可证制度。 第 * 十 * 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 第 * 类、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年8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跨 (略) 政区域(直辖市为跨市界) (略) (略) 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 (略) 政区域运输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运输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由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审批。经审批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后,方可运输。
* (略) 业许可证核发旅馆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备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 日, (略) ﹝ * ﹞公发 * 号); 《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日, (略) 第 * 号令, * 日予以修改)第8项: (略) 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事项的决定》( (略) 国发﹝ * ﹞ * 号)第8项: (略) 业许可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略) 业许可证核发
* 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申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 )拟购买的剧毒化学品品种、数量的说明;( * )购买剧毒化学品用途的说明;( * )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略) 门户口迁移审批户口迁移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 日主席令公布)第 * 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 (略) 市, (略) (略) 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 (略) 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备案证明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事前备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 年8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运输第 * 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在运输前向运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 普通护照签发普通护照补发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第 * 条:普通 (略) 出入境管理机 (略) 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 (略) 、 (略) 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签发。 第 * 条:公民因前往外国定居、探亲、学习、就业、旅行、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普通护照。 第十条: (略) 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变更加注。 第十 * 条: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普通护照在国内由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出。
普通护照过期受理
普通护照换发受理
普通护照加注受理
普通护照首次受理
* 机动车登记机动车注册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修改)第 * 条:国家 (略) 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 (略) 门登记后, (略) 驶。
* 特 (略) (略) 许可特 (略) (略) 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 公安机 (略) 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 (略) 、 (略) 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 (略) 。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通过,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公安机 (略) 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车辆 (略) 、 (略) 等措施,除紧急情况外, (略) ; (略) 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公安机 (略) (略) 证件。
* (略) 门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修改)第十 * 条:对登 (略) 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 (略) 安全技术检验。对 (略) 驶证和机动车第 * 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 (略) 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5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 (略) 许可证制度。 第 * 十 * 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申请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购买申请。
* 剧毒化学品 (略) 证核发剧毒化学品 (略) 证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第 * 项: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 (略) 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 * 十条: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始发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 (略) 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前款规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剧毒化学品 (略) 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非机动车登记非机动车号牌补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 (略) 门登记后, (略) 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注册登记
* 犬类准养证核发犬类准养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 年 * (略) 批准, * 年 * (略) 令第 * 号发布)第 * 十 * 条: (略) 门 (略) 市养犬的审批与 (略) 理,捕杀狂犬、野犬。
*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 * 十 * 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 (略) 门许可。 第 * 十 * 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 (略) 门提出申请。
* (略) 门焰火燃放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 * 十 * 条:申请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有关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
* 机 (略) 牌证核发机 (略) 牌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国家 (略) 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 (略) 门登记后, (略) 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 (略) 驶的,应当 (略) 牌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 * 百 * 十 * 条:境外 (略) 驶,应当向入境地的公安机 (略) 门 (略) 号牌、行驶证。 (略) 号牌、行驶 (略) 驶需要,载明有效 (略) 驶的区域。入境的境外机动车 (略) 号牌、行驶证以及境外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许可的条件、考试 (略) (略) 门规定。
* (略) 示威许可 (略) 示威许可《中华人民共 (略) 示威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修正)第 * 条: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 (略) 地的市、 (略) 、 (略)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 (略) 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 * 级公安机关。第 * 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中华人民共 (略) 示威法实施条例》( * 年5月 (略) 批准, * 年6月 (略) 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集会、游行、 (略) 地的市、 (略) 、 (略) 主管。游行示威路线在同 * 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 (略) 在地区经过两个区、县的, (略) 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 (略) 主管;在同 * 省、 (略) 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 (略) 在地区的,由所在省、自治区公安厅主管;经过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略) 主管, (略) 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主管。”
*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区域审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区域审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进入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的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 (略) 的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划定,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 (略) 门 (略) 居民 (略) 证补发 (略) 居民 (略) 证受理
《中国公民往来 (略) 地区管理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 (略) 居民要求来大 * 的,向下列有关机关 (略) 证件:( * )从 (略) 地区要求直接来大 * 的, (略) (略) 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 )到 (略) 、 (略) 地区后要求来大 * 的, (略) (略) 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 (略) 、 (略) 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 * 十 * 条: (略) 居民 (略) 证系指 (略) 居民 (略) 证和 (略) 证件。 (略) 《关于印发< (略) 居民 (略) 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 * 号),《 (略) 居民 (略) 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 * 条: (略) (略) 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台胞证申请。
换发 (略) 居民 (略) 证受理
* * 次性台胞证受理
* 次性台胞证受理
《中国公民往来 (略) 地区管理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 (略) 居民要求来大 * 的,向下列有关机关 (略) 证件:( * )从 (略) 地区要求直接来大 * 的, (略) (略) 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申请;有特殊事由的,也可以向指定口岸的公安机关申请;( * )到 (略) 、 (略) 地区后要求来大 * 的, (略) (略) 派出的机构或者委托的在 (略) 、 (略) 地区的有关机构申请。第 * 十 * 条: (略) 居民 (略) 证系指 (略) 居民 (略) 证和 (略) 证件。 (略) 《关于印发< (略) 居民 (略) 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公境台[ * 号),《 (略) 居民 (略) 证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 * 条: (略) (略) 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台胞证申请。
* 外国人住宿登记外国人住宿登记
* 大 * 居民 (略) 证大 * 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补发申请受理)《中国公民往来 (略) 地区管理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 第 * 条:大 * 居民前往 (略) ,凭公安机关 (略) (略) 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 (略) 。第 * 条:大 * 居民前往 (略) 定居、探亲、访友、旅游、 (略) 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略) 在地的市、 (略) 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大 * 居民往 (略) 证件系指大 * 居民 (略) 证和 (略) 证件。 第 * 十 * 条:大 * 居民 (略) (略) 逐次签注。签注分 * 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大 * 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首次申请大 * 居民 (略) 证)
大 * 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探亲(T)签注受理)《中国公民往来 (略) 地区管理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 第 * 条:大 * 居民前往 (略) ,凭公安机关 (略) (略) 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 (略) 。第 * 条:大 * 居民前往 (略) 定居、探亲、访友、旅游、 (略) 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 (略) 在地的市、 (略) 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大 * 居民往 (略) 证件系指大 * 居民 (略) 证和 (略) 证件。 第 * 十 * 条:大 * 居民 (略) (略) 逐次签注。签注分 * 次往返有效和多次往返有效。
大 * 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团队旅游(L)签注受理)
* (略) 门内地居民前往 (略) 、 (略) 定居申请受理内地居民前往 (略) 、 (略) 申请受理(赴港澳定居)《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 (略) 地区或者澳 (略) 管理办法》( * 年 * (略) 批准, * 年 * 月 (略) 公布)第 * 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 (略) 、 (略) ,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 (略) 证或者 (略) 证从指 (略) 。第 * 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 (略) 、 (略) , (略) 在地的市、 (略)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每次前往 (略) 、 (略) 均需按照本办法第 * 条、第 * 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 内地居民前往 (略) 、 (略) 申请受理内地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逗留签注申请)
内地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内地居民 (略) 证补换发)《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 (略) 地区或者澳 (略) 管理办法》( * 年 * (略) 批准, * 年 * 月 (略) 公布)第 * 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 (略) 、 (略) ,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 (略) 证或者 (略) 证从指 (略) 。第 * 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 (略) 、 (略) , (略) 在地的市、 (略)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每次前往 (略) 、 (略) 均需按照本办法第 * 条、第 * 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 * 次往返签注。 (略) 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内地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内地居民 (略) 证首次申请)
内地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探亲签注申请)《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 (略) 地区或者澳 (略) 管理办法》( * 年 * (略) 批准, * 年 * 月 (略) 公布)第 * 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 (略) 、 (略) ,凭我国公安机关签发的 (略) 证或者 (略) 证从指 (略) 。第 * 条:内地公民因私事前往 (略) 、 (略) , (略) 在地的市、 (略)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每次前往 (略) 、 (略) 均需按照本办法第 * 条、第 * 条、第十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的作 * 次往返签注。 (略) 特别授权的公安机关可以作多次往返签注。
内地居民 (略) 证和签注受理(团队旅游签注申请)
* (略) 门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噪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略) (略) 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第十 * 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 (略) 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省市县)非辐射类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号修改) 第十 * 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修改,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修改) 第十 *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 (略) 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 (略) 全面评价; ( * )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 (略)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 )对环境影响很小、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生 (略) 门制定并公布。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 (略) 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 (略) 门审批。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 (略) 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 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国家对环境影 (略) 备案管理。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 * 十 * 条 (略) 生 (略) 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 (略) 审批的 (略) (略) 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项目 (略) 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生 (略) 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 * 级生 (略) 门审批。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 * 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略) 门重新审核; (略) 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之日起十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第 * 十 * 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十号修改) 第十 * 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 (略) 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 (略) 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 (略) 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日第 * 号,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修正) 第十 * 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修正) 第十 * 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生 (略) 门批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 (略) 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修正) 第十 * 条 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 (略) 环境影响评价,并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修正) 第 * 十 * 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对 (略) 科学调查,根据 (略) 会条件,合理选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略) (略) 门审查批准。 (略) (略) 门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必须征求海洋、海事、 (略) (略) (略) (略) 门的意见。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年7月 (略) 令第 * 号修订) 第 * 条 (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 * 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 (略) 分类管理: ( *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 (略) 全面、详细的评价; ( *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 (略) 分析或者专项评价; ( * )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 (略) 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略) (略) (略) 门在 (略) 论证 (略) 门、 (略) 、企事业单位、公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公布。 第 * 条 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有审批权 (略) (略) 门审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 (略) 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略) (略) 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重点审查建设项 (略) 性、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靠性、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等,并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 * 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略) (略) 门可以组织技术机构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略) 技术评估,并承担相应费用;技术机构应当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不得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依法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 (略) 在地县 (略) (略) 门备案。 (略) (略) 门应当开展环境影 (略) 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第十条 (略) (略) (略) 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 * )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 )跨省、自治区、 (略) 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 ) (略) 审批 (略) (略) 门审批的建设项目。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建设 (略) 政区域环境影响,有 (略) (略) 门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共同上 * (略) (略) 门审批。 第十 * 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略) 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 *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 *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 *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 *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 *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第十 * 条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应 (略) 门重新审核。 (略) 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 *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审核同意。 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第 * 条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报环 (略) 门审批。 环 (略) 门在批准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应当征求海洋、海事、 (略) (略) (略) 门的意见。 禁止在天然港湾有航运价值的区域、 (略) (略) 及水面、滩涂中的鱼、虾、蟹、贝、藻类 (略) 、 (略) 、 (略) 及重要的洄游通道围海造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 (略) 令第 * 号)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 (略) 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第十 * 条:“……在办理核设施选址审批手续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第 * 十条:“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第 * 十 * 条:“开发利用或者关闭铀(钍)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或者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略) (略) (略) 门审查批准。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采矿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门审查批准。”
* 石泉 (略) 门事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变更登记)《事业单位 (略) 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事业单位经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 (略) 门(以下统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或者备案。第 * 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 (略) 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略) 分级登记管理。第十条:事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 * 条:法律规定具备法人条件^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即取得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者法律^ (略) 政法规规定具备法人条件^ (略) 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事业单位,不再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略) 门按照分级登记管理的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第十 * 条: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设立登记)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注销登记)
* (略) 门 (略)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 (略) 采掘、爆破施工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法》( * 日主席令第5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第 * 款:不 (略) 可能危及 (略) 安全的采掘、爆破等活动;因工程建 (略) 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略) (略) 门批准。
* (略) 经营许可 (略) 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法》( * 日主席令第5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从事 (略) 经营, (略) (略) 门书面申请取得 (略) 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略) 经营业务许可
* 公路、航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村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 (略) (略) 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 《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国家重点公路工程施工许可下放至省级交 (略) 门。
航道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 渔业船舶登记渔业船舶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年7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渔业船舶在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并取得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或者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悬挂中华人民共 (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登记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8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 (略) 主管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工作。中华人民 (略) 具体负责全国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属的渔港监督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依照规定 (略) 政区域内的渔业船舶登记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 * 条: (略) 有人 (略) 在地或企业注册地的县级以上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渔业船舶登记。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略) (略) 在地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中央在 (略) 属远洋渔业船舶登记 (略) (略) 在地的省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 (略) 门公路超限运输许可公路超限运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条:超过公路、公 (略) 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 (略) 梁上或者 (略) 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 (略) 梁限 (略) 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 (略) 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 (略) 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年3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 (略) 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 (略) 梁、 (略) 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 * 十 * 条: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跨省、自治区、 (略) 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 * 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 (略) 审批,必要时 (略) 交 (略) (略) 理;( * )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 (略) 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 (略) 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 涉路施工活动许可涉路施工活动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年3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利用公 (略) 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 )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 (略)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 年修正本)第十 * 条:在公路、公路用 (略) 下列活动,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第( * )、( * )、( * )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 * )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 第 * 十条: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架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或者设置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 (略) 门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证核发车辆营运证核发《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
* 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专用航标设置、撤除、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 * 十 * 条“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在沿海和通航河流上设置专用标志必须 (略) 门同意;设置渔标和军用标,必须 (略) 门备案。”
*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核发渔业船员证书申请人员资格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 条: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以及水上飞机、潜水器的相应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职务证书。其他船员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技术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年7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渔业船舶的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必须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考核合格,取得职务证书,其他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训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船员注册、任职、培训、职业保障以及提供船员服务等活动,使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 年5月 (略) 令第4号)第 * 条: (略) 负责全国渔业船员管理工作。县级以 (略) (略) (略) 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第 * 条: (略) 持证上岗制度。渔业船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培训,经考试或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渔业船员证书后,方可在渔业船舶上工作。
* (略) 门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和水上水下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 (略) 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 (略) 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 )勘探、采掘、爆破;( * )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 )架设桥梁、索道;( * )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 )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 )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 )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略) 列作业或者活动, (略) 性研究的, (略) 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 (略) 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 公路、 (略) 、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村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 (略) 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收费公路建成后,应当按国家 (略) 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 (略) 费。
(略) 、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渔业船舶检验及证书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 (略) 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第 * 条:地方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有关渔业船舶检验工作。第 * 条:国家对 (略) 强制检验制度。强制检验分为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临时检验。第 * 条:用于制造、改造的渔业船 (略) 、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检验合格的方可使用。
* (略) 门在公 (略) 梁两侧规 (略) 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在公 (略) 梁两侧规 (略) 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略) * 年第 * 号令)第十 * 条:禁止在下列范围内从事采矿、采石、取土、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 (略) 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 )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 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 * 米;( * )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 (略) 梁周围 * 米; ( * )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 * 米。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 (略)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 (略) 。 第十 * 条:禁止擅自在中型以上公 (略) 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 * 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 (略) 梁安全的设施。在前款规定的范围内, (略) 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活动的, (略) (略) 门、流域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会同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采取安全防护 (略) 。
*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和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
* 更新采伐护路林审批行道树更新采伐(乡道)许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 年3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 (略) 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 (略) 审批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险性货物进出 (略)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 * 十 * 条“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必须向主管机关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 (略) 或装卸”; 《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其承运人、 (略) 有人或代理人,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进出 (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内河 (略) ,应当将危险化学品的名称、危险特性、包装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 (略) 交 (略) 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 (略) 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 (略) 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 (略) 法》( * 日主席令第5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 (略) 危险货物的装卸、过驳作业,应 (略) (略) 门的规定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和作业的时间、地 (略) (略) 门。 (略) (略) 门接到报告后, (略) (略) 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通知报告人,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 (略) 门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根据《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 〕6号) (略) 门:省际、市际( (略) 政区域间外)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际 (略) 门, (略) 政区域间道路旅客运输运输经营许可下放至县级交 (略) 门(直辖市 (略) 确定下放事项的审批层级)
* 大型设施、移动式平台、超限物体水上拖带审批水上载运或拖带超规定标准(包括重量、长、高、宽)及半潜物体和水上拖放竹、木等物体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 * 条“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海上拖带,必须 (略) (略) 拖航检验,并报主管机关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 * 小时报海事管理机 (略) 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经营许可(危险货物运输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年4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使用总质量 * 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及车辆运营证。
* (略) 门公路、 (略) 、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审批村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公布, * 日予以修正)第十 * 条: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 (略) 门应当加强对航道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监督检查,保障航道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略) 令 * 年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或者交通、 (略) 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略) 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略) 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 * 号)第十 * 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 (略) 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5号)第 * 条:重大设计 (略) 负责审批。较大设计变更由省 (略) 门负责审批。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3号)第 * 条:省 (略) (略) 政区域内航道建设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经省级人 (略) 门批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和设计文件审批、招标投标、开工备案、竣工验收等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的航道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审批、开工备案和竣工验收工作。第 * 十 * 条:航道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 * 经批准,应当 (略) ,不得擅自修改、变更,不得以肢解设计变更内容的方式规避设计变更审批。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作如下重大变更的,应 (略) 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 (略) 建设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2号)第 * 条: (略) 主管全国 (略) (略) 业管理工作。 省级交 (略) (略) 政区域内 (略) 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略) (略) 门按照地方人民政府的规定 (略) 政区域内 (略) 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 * 条: (略) 负责国家重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省级交 (略) 门负责经省级人民政府及 (略)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略)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略) (略) 门负责其余 (略) 工程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第十 * 条:项目 (略) (略) (略) 门申请施工图设计审批,并提供以下材料: ( * )申请文件原件1份; ( * )施工图设计文件1份及其电子版本; ( *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1份。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集中报批。对于工期长、涉及专业多的项目,可以分批报批。项目单位在首次申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时,应当将 (略) (略) (略) 门。
(略) 、航道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审批
* (略) 门集 (略) 检查员资格认可集 (略) 检查员资格认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 (略) 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略) 门),依照 (略) 职责:( * ) (略)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 (略) 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略)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略)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 * 十 * 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 (略) 检查员 (略) 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 (略) (略) 门制定。《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第 * 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 (略) (略) 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 (略) 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 * 号)第 * 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 )危险化学品 (略) 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 )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 (略) 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 * )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 (略) 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第 * 条“ (略) 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 (略) 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 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除外)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许可除外)
* (略) 门申报人员资格认可申报人员资格认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 (略) 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 (略) 门),依照 (略) 职责:( * ) (略)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 (略) 检查员的资格认定。 (略)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略)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第 * 十 * 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 (略) 检查员 (略) 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 (略) (略) 门制定。《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第 * 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人员资格认可”子项“装卸管理人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人民政 (略) (略) 门,子项“申报人员资格认可”、“集 (略) 检查员资格认可”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海事管理机构。《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 (略) 令 * 年第 * 号)第 * 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适用本规定。……( * )危险化学品 (略) 经营人的装卸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装卸管理人员)”;( * )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进出 (略) 申报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员);( * )水路运输企业从事船舶载运危险化学品集 (略) 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员)。第 * 条“ (略) 指导全国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略) 门(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 (略) 危货储存单位主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和装卸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管理。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职责负责申报员、检查员的从业资格管理。”
* (略) 门 (略) (场)经营许可 (略) (场)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3 (略) 令第 * 号《 (略) (略) 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 次修改)第 * 十 * 条?申请从 (略) (场)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 (略) 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 石泉 (略) 门校车使用许可校车使用许可《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 年4 (略) 令 * 号)第十 * 条: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 (略) 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 (略) 门、 (略) 门征求意见,公安机 (略) 门 (略) 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略) 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 (略) 门发给校车标牌, (略) 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石泉 (略) 门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 (略) 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实施中等以下学历教育、 (略) 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号公布,自 * 年6 (略) )第 * 十 * 条:…… (略)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略) (略) 门备案;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审批。…… (略) 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本条第 * 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日国主席令第 * 十 * 号公布,自 * 年6 (略) )第十 * 条: (略)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 (略) 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 * 十 * 条:学校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按照省教育厅“ * 定”职责规定: (略) 、 (略) 设立、撤销、更名等工作。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凡年满 * 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 * 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 (略) 政部门批准。
*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全民健身条例》( * 年8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略) 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第 * 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 (略) (略) 门。
* 临时占 (略) (馆)设施审批临时占 (略) (馆)设施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 (略) 政部门 (略) 门批准。
* 文艺、体育等 (略) (略) 实施义务教育审批文艺、体育等 (略) (略) 实施义务教育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 * 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 (略) 文艺、体育等 (略) 会组织, (略) 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 (略) 政部门批准。
* 石泉 (略) 门举办健身气功 (略) 点审批举办健身气功 (略) 点审批《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略) 令第 * 号)附件第 * 项:“举办健身气功 (略) 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 《 (略) 关于第 * 批取消和下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决定下放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第 * 项:“设立健 (略) 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 (略) (略) 门。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 * 年 * 月 (略) 令第9号发布)第十 * 条:“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 (略) 批准。”
*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不含义务教育)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筹设(不含义务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 十 * 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 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由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第十 * 条 (略) ,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 )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 * )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 * ) 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十 * 条 (略) 的申请之日起 * 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同意筹设的,发给筹设批准书。不同意筹设的,应当说明理由。筹设期不得超过 * 年。超过 * 年的,举办者应当重新申报。
* 石泉 (略) 门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不含义务教育)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设立(不含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 十 * 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 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由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十 * 条 (略) 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 * ) 筹设批准书;
??( * ) 筹设情况报告;
??( * ) 学校章程、 (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 * )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 * )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 * 条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法第十 * 条和第十 * 条( * )、( * )、( * )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 * 条 (略) 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 *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略) 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 * 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 * 条 (略) 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 * 条 民办教育的举办 (略) 。但是, (略) 。
(略) 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 (略) 用于办学。
(略) 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 (略) 法等有关法律、行政 (略) 理。
(略) 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进行法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办理。
《 (略) 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 * 条 (略) 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 * )小学、幼儿园、 (略) ,由县(市、区) (略) 门审批。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举办者、办学地址、名称、层次、类别变更(不含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 十 * 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 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由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 * 十 * 条? (略) 的分立、合并, (略) 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 * 十 * 条? (略)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 (略) 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 * 十 * 条? (略) 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略) 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 * 条 (略) 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 )小学、幼儿园、 (略) ,由县(市、区) (略) 门审批。
* 石泉 (略) 门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和终止审批(不含义务教育)
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的终止办学(不含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 * 十 * 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 * 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 (略) ,由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 * 十 * 条 (略) 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终止:
( * ) (略) 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 *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 *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 * 十 * 条 (略) 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略) 终止时, (略) 安排学生继续就学。
??第 * 十 * 条 (略) 终止时, (略) 财务清算。
?? (略) 自己要求终止的, (略) 组织清算;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 (略) 组织清算。
??第 * 十条 (略) ,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并注销登记。
《 (略) 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 * 条 (略) 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 )小学、幼儿园、 (略) ,由县(市、区) (略) 门审批。
* (略) 门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人工繁育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 (略) 许可制度。第 * 十 * 条: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其他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 (略) 制定。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驯养繁殖国家 * 级重点保护动物的,由 (略) (略) 门审核后,报国 (略) (略) 门核发驯养繁殖证。驯养繁殖国家 * 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 (略) (略) 门核发驯养繁殖证;驯养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 (略) (略) 门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 * 〕6号)附件2第 * 项:下放至各设区市、 (略) 示范区, (略) 市, (略) 、 (略) 门。
* (略) 门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林木采伐个人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 (略) 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 (略) 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 (略) 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 (略) 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 (略) 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 * ) (略) ,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 (略) 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核发;( * )重点林区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 (略) (略) 门核发。
林木 (略) 企业事业单位许可
林木采伐其他单位许可
* (略) 规定 (略) 审批的国家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略) 规定 (略) 实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主席令9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 (略) 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略) ( * 年第 * 号): (略) 批准,大熊猫、朱鹮、虎、豹类、象类、金丝猴类、长臂猿类、犀牛类、猩猩类、鸨类共 * 种(类)国家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的人工繁育的批准机关 (略) 。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植物检疫条例》( * 年1 (略) 发布,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各 (略) 门、 (略) 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略) 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 * 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 (略) 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 * 条:按照本条例第 * 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 (略) 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 (略) 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略) 理的,应停止调运。
* (略) 门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县(区、市)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 * 十 * 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 )规定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森林防火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车辆的 (略) 证审批 (略) 证《草原防火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 * 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 (略) 会公布,并报上 * 级人民政府备案。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 * 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 (略) 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略) 门颁发的 (略) 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第 * 十 * 条: (略) 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 (略) 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略) (略) 门提出治理申请。
* (略) 门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临时占用草原、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审批草原征占用许可《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略) 令 * 年第 * 号)第 * 条?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第 * 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 * 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第 * 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 * )使用草原超过 * 十公顷的, (略) 审批; ( * )使用草原 * 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略)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 * 条的规定办理。第十 * 条?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 (略) (略) 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第十 * 条? (略)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 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 (略) 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 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风景名胜区条例》( * 年9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在风景 (略) 下列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略) 门批准:( * )设置、张贴商业广告;( * )举办大型游乐等活动;( * )改变水资源、水环境自然状态的活动;( * )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 草原防火期内 (略)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审批草原防火期内,草原上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审批《草原防火条例》第十 * 条:在草原防火期内, (略) 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 (略) 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 (略) 实弹演习、处置突发 (略) 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 * 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 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核准《 (略) 省湿地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临时占用湿地的,占用单位 (略) 的湿地恢复方案,并经县 (略) 政部门核准。临时占用湿地不得超过 * 年。占用期限届满后,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 〕6号)附件2第 * 项:项目名称:临时占用湿地恢复方案审核;实施机关:省林业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 (略) 示范区, (略) 市, (略) 、 (略) 门。含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 (略) 农业、 (略) 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 (略)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 (略)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补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延续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森林 (略) 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略) 门从事除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以外的草种经营许可证核发从事除“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以外的草种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 (略) 农业、 (略) 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 (略)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 (略)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 * 十 * 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略) 。 《草种管理办法》(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第 * 十 * 条? (略) 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 (略) 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但依照《种子法》规定不需要办理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原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 (略) 在地县级人 (略) (略) 门审核,省级人 (略) (略) 门核发。从事草种进出口业务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 (略) 在地省级人 (略) (略) 门审核, (略) 核发。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 (略) 在地县级人 (略) (略) 门核发。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 〕 * 号)附件2第 * 项 项目名称:草种生产、经营许可;实施机关:省农业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 (略) 示范区、 (略) (略) 门。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县(区、市)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森林防火条例》( * 年1月 (略) 公布,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的监督管理。
* 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许可《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 日予以修改) 第 * 十条: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须持有县级以 (略) (略) 门核发的经营许 (略) (略) 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 * 〕6号)附件2第 * 项:下放至各设区市、 (略) 示范区, (略) 市, (略) 、 (略) 门。
* (略) 门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发布, * 年2 (略) 令 * 号予以修订)第 * 条: (略) 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 (略) 登记。第 * 条: (略) (略) 门 (略)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略) 门是本级 (略) 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 * 条: (略) 会团体, (略) 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略) 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 (略) 会团体, (略) 政区域的共同上 * 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十 * 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 * 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 (略) 、 (略) 、 (略) 、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建设骨灰堂的审批《殡葬管理条例》( * 年7月 (略) 令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 (略) (略) 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 * 条: (略) 、 (略) ,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略) 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 (略) 、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略) 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 (略) 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 (略) 门审批。
(略) 的审批
建 (略) 的审批
(略) 审批
* (略) 门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变更登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 * 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 (略) 门申请登记,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略)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略) (略) 门 (略)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略) 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略) (略) 门 (略)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略) 门、 (略)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略) 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略) 。 第十 *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 *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 * 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 (略) 门申请登记,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略) ;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 (略) 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略) (略) 门 (略)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略) 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略) (略) 门 (略) 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略) 门、 (略) 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略) 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略) 。 第十 *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 *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注销登记
* 石泉 (略) 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略) 、养殖小区和动 (略) 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兴 (略) (养殖小区) (略) ,动 (略) 所,以及动物和动物 (略) (略) ,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农药经营许可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经营许可(新办)《农药管理条例》( * 年5 (略) 令第 * 号发布,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 (略) 农药经营许可制度,但经营卫生用农药的除外。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条件, (略) (略) 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农药经营许可证:( * )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 )有与其他商品以及饮用水水源、生活区域等有效 (略) (略)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防护设施;( * ) (略) 申请经营农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台账记录、安全防护、 (略) 置、仓储管理等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 (略) 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略) 定点经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农药经营许可(变更)
农药经营许可(延续)
* 生鲜乳准运证明核发生鲜乳准运证核发《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年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生鲜乳运输车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乳交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 (略) 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 (略) 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核发补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 (略) (略) 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 (略) 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略) (略) 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 (略) 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第 * 百 * 十 * 条; (略) 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 (略) 门行使本法第 * 条、第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的公安机 (略) 门的管理职权。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年9月 (略) * 号令,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后,应 (略) 农业 (略) 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 (略) 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 《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
初次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恢复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资格业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换证、驾驶证损毁换证业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增加准驾机型申领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注销业务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转出和转入业务
* 石泉 (略) 门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水域滩涂养殖证的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 (略) 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省级人民政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 (略)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发给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他种畜禽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审核发放,具体审核发放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 执业兽医资格证书核发执业兽医注册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 (略) 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 (略) 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从事动物诊疗的,还应当向当地县级人民政 (略) 门申请注册。
* 蜂、蚕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种蜂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畜禽的遗传资源保护利用、繁育、饲养、经营、运输等活动,适用本法。 (略) 称畜禽,是指列入依照本法第十 * 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的畜禽。蜂、蚕的资源保护利用和生产经营,适用本法有关规定。第 * 十 * 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养蜂管理办法(试行)》( (略) 第 * 号)第 * 条:种蜂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出售的种蜂应当附具检疫合格证明和种蜂合格证。
* 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使用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审批( (略) 政府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由于不可抗力原因,为生产需要必须使用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标准的农作物种子的,应当经用种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林木种子应当经用种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 石泉 (略) 门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审批驯养繁殖水生野生动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订)第 * 条: (略) 林业、 (略) 门分别主管全国 * 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 * 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第 * 十 * 条: 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 (略) 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 (略) 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生鲜乳收购许可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变更《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年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条: (略) 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 (略) 、奶农专 (略) 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 (略) 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核发
*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栽培种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 (略) 农业、 (略) 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 (略)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 (略)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第 * 十 * 条:草种、烟草种、中药材种、食用菌菌种的种质资源管理和选育、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 (略) 。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 * 年3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 (略) (略) 门审核,省级人 (略) (略) 门核发, (略) 备案。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人 (略) (略) 门核发,报省级人 (略) (略) 门备案。
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原种、母种设立)
* 石泉 (略) 门渔业捕捞许可审批捕捞许可与特殊捕捞许可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国家 (略) 捕捞许可制度。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略) (略) (略) 门批准发放。 (略) 、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 (略) (略) 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 (略) 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 年 * 月 (略) 批准, * (略) 发布)第十 * 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略) 、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 (略) (略) (略) 门批准发放;近海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按照国 (略) 工具控制指标批准发放。
* 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及植物检疫证书签发农业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证书签发《植物检疫条例》( * 年1 (略) 发布,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各 (略) 门、 (略) 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略) 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 * 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 )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 (略) 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 )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 * 条:按照本条例第 * 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 (略) 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 (略) 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 (略) 理的,应停止调运。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 * 十 * 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 (略) 农业、 (略) 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 (略) 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 (略) 农业、 (略) 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变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企业名称变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范围变更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 (略) 变更
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石泉 (略) 门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检疫水产苗种产地检疫《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 * 十 * 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 (略) (略) 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年1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应当加强对水产苗种的产地检疫。国内异地引进水产苗种的,应当先 (略) (略) 门办理检疫手续,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运输和销售。检疫人员应当按照检疫规程实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水产苗种出具检疫合格证明。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年1月 (略) 令第6号)第 * 十 * 条:水产苗种产地检疫,由地方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委托同 (略) 门实施
* 水产苗种生产审批水产苗种生产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第 * 款: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 * 年1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苗种生产,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批准,取得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设立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动物诊疗许可证。受理申请 (略) 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 (略) 政许可法》 (略) 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
*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调往外省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证明的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第 * 十 * 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 (略) (略) 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
动物及动物产品(不含调往外省的乳用种用动物及其胚胎、精液、种蛋)检疫合格证明核发
* 石泉 (略) 门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法定代表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 * 年4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 (略) 所、设备、仓库设施;( * )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兽药经营许可证变更企业名称
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
*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牌照核发申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百 * 十 * 条; (略) 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 (略) 门行使本法第 * 条、第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第 * 十 * 条规定的公安机 (略) 门的管理职权。第十 * 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 (略) (略) 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 (略) 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 (略) (略) 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 (略) 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年9月 (略) * 号令,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 (略) 农业 (略) 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略) 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 (略) 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 (略) 农业 (略) 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条: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牌照证照核发。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略) 门。
申领拖拉机、联合 (略) 驶号牌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登记
* 石泉 (略) 门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 * 年修改)附件第 * 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实施机关:各级 (略) (略) 门、流域管理机构。 《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5号)附件第 * 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备注: (略) 审批权,地方各级 (略) (略) 门审批权仍然保留。 《农田水利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应当与取用水的单位、个人或者农 (略) 有权人协商,并经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同意。
* (略) 门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略) 管制条例》( (略) 、中央军委令第 * 号)第 * 十 * 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 (略) 门批准。具体 (略) 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附件2《 (略) (略) 政审批项目目录》( * )下放 (略) 政审批项目第 * 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第 * 项: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略) 令第 * 号, * 年修订)第 * 十 * 条:“……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学品仓库和烟花爆竹、石化等易燃易爆 (略) 所,雷电易发区内的 (略) 、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单独安装雷电 (略) 所,以及雷电风险高且没有防雷标准规范、 (略) 特殊论证的大型项目,其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 (略) 部门 (略) 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略) 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 (略) ,由县级以上人民 (略) (略) 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 (略) 政部门备案。第 * 十 * 条: (略) 的分立、合并, (略) 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 * 十 * 条: (略) 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 (略) 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 * 十 * 条: (略) 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公布, * 日主席令第 * 号予以修正)第 * 十条:设立职业中介机构 (略) (略) 门办理登记后, (略) (略) 政许可。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发布, * 年1月 (略) 第 * 号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 〕6号 )附件2第4项:项目名称:设立人力资源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 (略) 会保障厅;处理决定:下放至各设区市、 (略) 示范区, (略) 市, (略) 、府谷 (略) (略) 门。
*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略) 经营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略) 政部 (略) 政许可;经许可的, (略) 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略) 政许可实施办法》( * 日 (略)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略) 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 * 条:……县级以上地 (略) (略) 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 (略) (略) 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 (略) 政区域 (略) 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应的监督检查。
劳务派遣经营变更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劳务派遣经营延续许可
* (略) (略) 门农 (略) 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农 (略) 变更登记《农 (略) 法》第十 * 条:设立农 (略) , (略) (略) 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 )登记中请书;(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 )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 )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 )住所使用证明;(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 * 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登记类型为农 (略) 。农 (略) 法定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农 (略) 登记管理条例》第 * 条: (略) (略) 门是农 (略) 登记机关。 (略) (略) (略) 门负责全国的农 (略) 登记管理工作。农 (略) 由所在地的县(市) (略) (略) 门登记。 (略) (略) (略) 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 (略) 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 * 十条:农 (略) 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第 * 十 * 条:农 (略) 变更业务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 (略) 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 *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第 * 十 * 条:农 (略) 成员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本财务年度终了之日起 * 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成员名册报送登记机关备案。其中, (略) 的还应当提交新成员的身份证明。 第 * 十 * 条:农 (略) 修改章程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当自做出修改决定之日起 * 日内,将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报送登记机关备案。 第 * 十 * 条:成立清算组的农 (略) 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 日内,由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 * )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农 (略) 依法做出的解散决议,农 (略)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略) 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 )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 (略) 确认的清算报告;( * )营业执照;( * )清算组全体成员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农 (略) ,应当自做出解散决议之日起 *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解散决议以及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农 (略) 终止。
农 (略) 设立登记
农 (略) 注销登记
* (略) (略) 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略) 法》( *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 * 条:“设立公司, (略) 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 * 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 十 (略) 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 * 十 * 条:“举办外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 * 条、第十条、第 * 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 (略) 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 * 条:“合营企业经批准后, (略) (略) 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第十 * 条:“举办合营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 * 条、第十 * 条、第十 * 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贵的的准入特别管理 (略) 发布或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略) 经营企业法》( *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第 * 条:“设立 (略) 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 * 十 (略) 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 * 十 * 条:“举办 (略) 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对本法第 * 条、第 * 条、第十条、第 * 十 * 条规定的审批事项,适用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 (略) 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1号, * 日修订)第 * 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日修订)第 * 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 * 条: (略) (略) 登记机关。” 第 * 十 * 条:“公司变更登记事项, (略) 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 * 十 * 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 公司终止”。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略) * 号令, * 日修订)第 * 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合饮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企业登记。 第 * 条: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 * 条: (略) (略) 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 第十 * 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 * 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 * 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 * 十 * 条:合伙企业解散,依法 (略) 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 * 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 * 十 * 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 * 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合伙企业法》 第 * 条: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 * 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 *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 * 十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 *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 条: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 (略) 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 (略) 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 * 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 (略) 在地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 * 条: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 * 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 * 条: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 * 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第十 * 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 (略) 、经营范围,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 *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 (略) 、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送之日起 *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 * 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 十 * 条规定解散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清算人于清算结束之日起 * 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增加《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 * 十 * 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 (略) 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 * 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增加《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 * 条: (略) (略) 设立、变更、终止,应 (略) 登记。第 * 条:省、自治区、 (略) (略) (略) 的登记:(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 (略) (略) 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 * % (略) ;( * )省、自治区、 (略) (略) 规定由其登记的 (略) ;( * )依照法律、行政法 (略) 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 (略) (略) ;( * ) (略) (略) (略) 。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有限公司变更登记
有限公司设立登记
有限公司注销登记
* (略) (略) 门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许可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日主 席令第 * 号发布, * 日第 * 号修订)第十 * 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 (略) 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许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年8 (略) 令第 * 号发布, * 日第 * 号修订)第十 * 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 * 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登记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 (略) 令第6号)第十 * 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 (略) (略) 门核准变更后 *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换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年8 (略) 令第 * 号发布, * 日第 * 号修订)第十 * 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 (略) 药 (略) 门的规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补办《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 (略) 令第6号)第 * 十 * 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_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药品经营许可(零售)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 (略) 令第6号)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 )《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 * )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 * )《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 * )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
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 * )法律、法规规定 (略) 政许可的其他情形。食品药品监 (略) 门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 (略) (略) 门。
药品零售企业选址
筹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发布, * 日第 * 号修订)第十 * 条: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 (略) 门批准并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年8 (略) 令第 * 号发布, * 日第 * 号修订)第十 * 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申办人应当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 (略) 门直接设置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 (略) 药 (略) 门的规定,结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 (略) 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申办人完成拟办企业筹建后,应当向原审批机构申请验收。原审批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十 * 条规定的开办条件组织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
* (略) (略) 门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第 * 十 * 条:国家对食品 (略) 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 (略) 门应当依照《中华 (略) 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至第 * 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 (略) (略) 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经营许可补办
食品经营许可新办
食品经营许可延续
食品经营许可注销
*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十 * 号)第 * 十 * 条:国家对食品 (略) 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 (略) 门应当依照《中华 (略) 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 * 十 * 条第 * 款第 * 项至第 * 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 (略) (略) 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注销
食品小作坊许可事项变更
食品小作坊许可证补办
食品小作坊延续换证
* (略) (略) 门计量标准器具核准计量标准复查考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 (略) 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 (略) 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 * 条:“ (略) (略)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的特殊需要, (略) 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 (略) 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第 * 条:“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 (略) 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新建计量标准考核
* 小餐饮经营许可小餐饮经营许可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日主席令第9号发布, * 日第 * 号修订)第 *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 )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第 * 十 * 条:国家对食品 (略) 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 * 十 * 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略) 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 (略) 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 (略) 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 * 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 (略) 、 (略) 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略) 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略) ﹝十 * 届﹞第 * 十 * 号公布?)第 * 条:食品小作坊、 (略) 许可制度管理, (略) 登记备案制度管理。实施许可、发放登记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许可证或者登记卡。第 * 十 * 条:从事小餐饮经 (略) 在地县(市、区)食品药 (略) 门提出申请……第 * 十 * 条:县(市、区)食品药 (略) 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 (略) 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十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略) ;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略) 省小餐饮管理办法》( * 年1 (略) )第 * 条: (略) 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冒用、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小餐饮经营许可补发
小餐饮经营许可新办
小餐饮经营许可延续
小餐饮经营许可注销
* 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授权承担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任务的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 * 十条:“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 (略) (略) 门个体工商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条例》第 * 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 (略) (略) 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 (略) (略) (略) 门的规定,可以委托 (略) (略) 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 * 条: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略) 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 (略) 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 * 条: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 (略) 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 * 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
个体工商户注销
* (略) 门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附件第 * 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 (略) (略) 门。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其成员依法在本集 (略) 有的集体土地或者承包土地上投 (略) 建水工程设施的,按照谁投资建设谁管理和谁受益的原则,对水工程设施 (略) 管理和合理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批准。
* 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年修正)第十 * 条: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 (略) 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 * 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河道采砂许可县级河道采砂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 (略)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 (略)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年修正)第 * 十 * 条:在河道管 (略) 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略) 门的,由河道主管机 (略) 门批准:( * )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 (略) 门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年修正)第 * 十 * 条: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 (略) 市人民政府批准。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县级立项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年主席令第 * 十 * 号)第 * 十 * 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 (略) (略) 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 * 十 * 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 (略) (略) 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取水许可取水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年修正)第 * 条:国家对水 (略) 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略) (略) 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 * 十 * 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 (略) (略) 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年修订)第 * 条:县级以上 (略) (略) 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 * 条: (略) 分级审批。
* 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县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县属水工程设施建设活动审批《 (略) 省水工程管理条例》( (略) 第 * 号公布?, * 日第 * 次修正?, * 第 * 次修正,)第十 * 条:兴建铁路、公路、厂矿、铺设管道等,须挖掘、占用、利用、跨(穿)越水工程的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工程管理单 (略) 有者的意见, (略) 门批准,并与其签订协议后方可施工。修复或改建水工程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在施工中造成工程其它损坏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 (略) 门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1.《水法》第十 * 条建设水工程,必须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 (略) (略) 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 (略) ;涉及 (略) 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 (略) 门的意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 * 条第 * 款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略) 未 (略) (略) 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 (略) 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 (略) (略) 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 (略) 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线缆、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 (略) 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 (略) (略) 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 * 十 * 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略) (略) 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 * 十 * 条:在国家 (略) 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 (略) 有管 (略) (略) 门同意后方可建设。因工程建设 (略) 改建的,所需要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生产活动审批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
* 对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意见的审定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 (略) 政区域内水工程,特别是水坝和堤防的安全,限期消除险情。 (略) 门应当加强对水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略) 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度。
* (略) 门公证员执业、变更许可公证员 * 般任职资格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 (略) 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审核同意后, (略) (略) 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 石 (略) 宗教团体、 (略) 校、 (略) 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略) (略) 宗教团体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宗教事务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修订)第 * 十 * 条第 * 款:“宗教团体、 (略) 校、 (略) 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 * 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审批。”
* (略) 登记和变更、注销登记审批 (略) 变更登记审批《宗教事务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8月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 * 十 * 条: (略) 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 (略) 在地的县级人民政 (略) 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日内对 (略) 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 (略) 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 (略) 登记证》。第 * 十 * 条: (略) 符合法人条件的,经所在地宗教团体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 (略) 门审查同意后, (略) 门办理法人登记。第 * 十 * 条: (略) 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略) 登记审批
(略) 注销登记审批
* 县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县宗教团体变更前审批《宗教事务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公布, * 年8月 (略) 令第 * 号修订)第 * 条: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 (略) 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 (略) 会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年2 (略) 令第 * 号修正)第 * 条: (略) 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第十 * 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十 * 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 (略) 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 )自行解散的;( * )分立、合并的;( * )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略) 省宗教事务条例》(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修订)第 * 条:成立全省性宗教团体,经 (略) (略) 门审查同意后, (略) 门申请登记;成立其他区域性宗教团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 (略) (略) 门审查同意后, (略) 门申请登记。变更、注销宗教团体,应当依法到原审查、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县宗教团体成立前审批
县宗教团体注销前审批
* 石 (略) 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设立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审批《宗教事务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修订)第 * 十 * 条第 * 款:“信 (略) 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需要,尚不具备条件申请设 (略) 所的,由信教公民代表向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 (略) (略) 在地宗教团体和乡级人民政府意见后,可以为其指定临时活动地点。”
* (略) 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 (略) 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不 (略) 和功能的)审批《宗教事务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修订)第 * 十 * 条第 * 款:“ (略) 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 (略) 门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竣工验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 (略) 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 * 十 * 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略) 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 (略)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 (略) 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略) 卫生验收:……
* 医疗广告审查医疗广告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略) 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 (略) 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 (略) 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 (略) 门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 (略) 性论证 (略)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 (略) 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略) 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 * 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 (略) 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第 * 十 * 条: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 (略) 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 (略) 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 * )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 (略) 政部门申请办理;( * )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 (略) 政部门申请办理;( * )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 (略) 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 (略) 政部门申请办理。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含港澳台)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年2月 (略) 令第 * 号)第 * 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略) 门办理其他手续。第 * 十 * 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 (略) 、 (略) 、 (略) 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 (略) (略) (略) 制定。 《 (略) 关于取消和 (略) 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 * 〕 * 号)附件1第1项: (略) 政区、 (略) 政区、 (略) 地区投资者在内 (略) 审批,下放至省级卫生 (略) 门实施。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
区管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更
*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 年8 (略) 令第 * 号)第 * 条: (略) 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县级人 (略) (略) 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 (略) 门护士执业注册护士执业变更注册1.《护士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第 * 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拟执业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收到申请 (略) 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对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2.《 (略) 关于取消 (略) 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 * 〕6号)中“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设区的市 (略) 门批准设立的,下放至设区的市 (略) 门;护士执业医疗机构由县 (略) 门批准设立或备案的,下放至县 (略) 门。”
护士执业延续注册
护士执业注销注册
* 医师执业注册(含外国医 (略) 医许可, (略) 地区医师 (略) 医许可, (略) 、 (略) 政区医师 (略) 医许可)医师执业变更《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健康委令第 * 号, * 日)第 * 条,第 * 十 *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 (略) 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 * 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医师执业注册
医师执业注销
*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乡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日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公布,根据 * 日《 (略) 关于修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 * 十 * 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 (略) (略) 政部门、 (略) 门共同制定。第 * 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规范和管理制度。 《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略) 令第 * 号)第 * 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机关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 (略) (略) 门。
* (略) 门再生育审批再生育审批办理 (略) 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年修订版)(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次会议修订, * 日 (略) 省第十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修订)第 * 十 * 条: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 * 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第 * 十 * 条: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 (略) 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夫妻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应当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 * 个月之内, (略) 在单 (略) 、 (略) ,并在夫妻 * 方单位、 (略) 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 (略) 进行生育登记,乡(镇)人民政府、 (略) 可 (略) 、 (略) 办理生育登记。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 * 胎子女:( * )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中有子女经医学鉴定为病残儿或者因伤致残,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 )再婚前双方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 )再婚前 * 方生育过 * 个子女,另 * 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 * 个子女的;( * )夫妻未生育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 * 方为本省户籍,另 * 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再生育政策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第 * 十 * 条:符合本例规定,夫妻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持下列证明材料向夫妻 * 方户籍或 (略) 在地或者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 (略) 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或 (略) 审查核实后,报县(市、区)卫生 (略) 门审查批准,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从事结扎手术人员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 (略) (略) 政部门、 (略) 门共同制定。
从事终止妊娠手术人员执业许可
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许可
* (略) 门 (略) 卫生许可( (略) 、 (略) 、酒吧、茶座等) (略) 卫生许可《 (略) 卫生管理条例》(国发〔 * 〕 * 号)第 * 条: (略) 所以及新建、改建、 (略) 所的选 (略) “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 (略) 政部门签发。 《 (略) 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 年3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 (略) (略) 卫生许可证管理。 (略) 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下放 (略) 政审批项目第 * 项: (略) 改、扩建卫生许可,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 (略) 政部门。 《 (略) 关于整合调 (略) (略) 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国发[ * ] * 号)规定:取 (略) (略) 、 (略) 、酒吧、茶座 (略) 所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有关食品安全许可内容整合进食 (略) 门核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略) 卫生许可变更
(略) 卫生许可延续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放射诊疗许可(办证/延续)《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 年9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使用放射线同位素和 (略) 放射诊疗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获得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放射诊疗许可(变更)
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县级供水单位卫生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县级供水单位许可变更
县级供水单位许可延续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从事助产、结扎、终止妊娠技术服务执业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 (略) 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 (略) (略) 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并向同 (略) 政部门通报。第 * 十 * 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政部门同意后, (略) 政部门审查批准, (略) (略) 政 (略) (略) 门备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省级以上人 (略) 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向同 (略) 政部门通报。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具体管理办法, (略) (略) (略) (略) 政部门制定。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 (略) (略) (略) (略) 政部门意见后制定。 《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附件2( * )第 * 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下放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政部门。
* 石泉 (略) 门 (略)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 (略)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的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 号, * 日、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程范围内有可能埋藏文 (略) 考古调查、勘探。考古调查、勘探中发现文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根据文物保护的要求会同建设单位共同商定保护措施;遇有重要发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政部门 (略) (略) 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 * 十 * 条:配合 (略) 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组织实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略) 在地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略) (略) 门联合组织实施;其中,特别重要的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略) (略) (略) 门组织实施。建设单位对配合 (略) 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应当予以协助,不得妨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 (略) 省文物保护条例》 第 * 十 * 条:进行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 (略) (略) 门。 (略) (略) 门应当组织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在工 (略) 考古调查、勘探。 (略) (略) 门根据工程占地面积、文物分布情况以及文物保护单位级别,对省、设区的市、 (略) (略) 门组织考古调查、勘探的具体分工作出规定。
* 建设工程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建设工程涉及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 号, * 日、 * 日予以修改) 第 * 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 (略) 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 (略) 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 石泉 (略) 门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许可对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计划和施工方案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 号, * 日、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对文物 (略) 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 (略) 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 (略) 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 (略) 政部门批准。 《 (略) 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 * 条: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文物保护工程,应当 制定文物保护工程方案, (略) 报批手续 ( * )新建、改建、扩建文物保护设施;( * )实施修缮、保养文物工程;( * )铺设通讯、供电、供水、排水 等管线;( * )设置防火、防雷、防盗设施和修建防洪工程;( * )其他文物保护的建设工程。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 (略) 政 (略) 门审核后, (略) (略) (略) 门审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 (略) (略) (略) 门的意见后, (略) 政主管 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 (略) 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工程方案, (略) (略) 门的意见后,分别由设区的 (略) (略) 门审批。
* (略) 从事娱乐经营活动审批 (略) 设立许可《 (略) 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 (略) 申 (略) 所经营活动,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 (略) 门应当就书面 (略) 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 (略) 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 (略) 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 * 条、第 * (略) 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略) (略) 门的规 (略) 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略) 许可证变更
(略) 许可证延续
(略) 注销许可
* 迁移、重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许可迁移、重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古建筑的许可《 (略) 省文物保护条例》第十 * 条 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国有古建筑由使用人或者管理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非国 (略) 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并承担相关费用;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不具备修缮、保养能力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指导和帮助;所有人转让非国有古建筑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修缮、保养、迁移、重建古建筑的,应当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 (略) (略) 门批准,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 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许可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许可《 (略) 省文物保护条例》第 * 十 * 条:考古发掘的出土文物, (略) (略) 门可以 (略) 藏条件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藏; (略) 藏条件或者出土文物具有重要价值的, (略) (略) 门指定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收藏。 (略) (略) 门批准,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不得复制和对外展示。 《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陕政发 〔 * 〕6号)附件2中的第 * 项 出土文物在移交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前复制和对外展示的许可下放 (略) 政部门。
* 石泉 (略) 门申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略) (略) 经营单位变更审批《 (略) (略) 管理条例》( * 年9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县级以上人 (略) 政部 (略) 上 (略) 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 (略) (略) 经营单位申 (略) 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政部门提出申请;第十 * 条: (略) (略) 经营单 (略) 所地址 (略) (略) 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略) (略) 经营单位设立审批
(略) (略) 经营单位注销审批
*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略) 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略) 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 号, * 日、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略) 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 * 级人 (略) 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 (略) 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 (略) (略) 门同意。
*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 (略) 藏文物审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 (略) 藏文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 日第 *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令第 * 号, * 日、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 (略) 藏文物的,应当报 (略) 政部门批准。
* (略) 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略) 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 (略) 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
* 营业性演出审批营业性演出举办许可《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年7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举办营业性演出,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 * 十 * 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营业性演出许可变更
* 文艺表演团体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审批文艺表演团体变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 年7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略) 门提出申请。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文艺表演团体设立
文艺表演团体延续
文艺表演团体注销
* 石泉 (略) 门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 (略) 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核 (略) 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的省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审核(除可 (略) 、 (略) 或者辟 (略) 所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 * 十 * 条:“……对文物 (略) 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 (略) 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 (略) 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 (略) 政部门批准……”; 《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十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工程,以省、自治区、 (略) 政部门为申报机关, (略) 为审批机关。”
* 石泉 (略)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电影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 (略) 关于第 * 批取消 * 项中央指 (略) 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 * 〕9号)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审批《出版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 (略) (略) 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 * 十 * 条:从 (略) 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石 (略) (略)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略)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日主席令第4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 (略) 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 (略) 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略) 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 石泉 (略) 门其他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第 * 十条。
* 其他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第 * 十条。
* 石泉 (略) 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 年1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能够证明符合本条例第十 * 条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安全生 (略) 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 日内对提交的有关 (略) (略) 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略) 令第 * 号)第 * 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实行企业申请、分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国家安全生产 (略) (以下简称 (略) )负责指导、监督全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以下简称省 (略) ) (略) 政区域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统 * 批发许可编号,指导、 (略) 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以下简称市 (略) )根据省 (略) 的批发企业布点规划和统 * 编号, (略) 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以下简称县 (略) ,与市 (略) 统称发证机关) (略) 政区域内零售经营布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日主席令第十 * 号)第 * 十条。
* 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外其他危险化学品(不含仓储经营)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许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第 * 十 * 条:从事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略) 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提出申请,从事其他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略)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提出申请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国家安全生产 (略) 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指导、 (略) 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 )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 )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 )经 (略) 的企业;( * )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略) 属省级、 (略) (分公司);( *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 (略) 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 (略) 政区域内本条第 * 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危险化学品(无仓储)经营许可证变更
* (略) 门占用、 (略) 市道路审批 (略) 市道路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年6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未 (略) (略) 门和公 (略) 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略) 市道路。第 * 十 * 条:因特殊情况需 (略) 市道路的,须 (略) (略) 门和公 (略) 门批准,方可按照规定占用。第 * 十 * 条:因工程建 (略) 市道路的, (略) (略) 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略) (略) 门和公 (略) 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 (略) 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 (略) 市人民政府批准。
(略) 市道路许可
* 拆除、 (略) 镇 (略) 理设施方案审核拆除、 (略) 镇 (略) 理设施方案审核《城镇排水与污水管理条例》( * 年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 (略) 镇 (略) 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 (略) 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略) 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 (略) 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申请材料《 (略)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年4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对 (略) 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略) 市、 (略) (略) 门会同同 (略) 门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略) 市树木审批 (略) 市树木审批《城市绿化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 (略) 市树木, (略) (略) (略) (略) 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略) 在地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略) 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 (略) (略) 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审批申请材料《 (略)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年4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拆除历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略) 市、 (略) (略) 门会同同 (略) 门批准。
* (略) 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 日主席令第4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 (略) (略) 门规定的大型 (略) 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 (略) 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 (略) 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略) 市人民政府市 (略) (略) 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法定期限内新建、扩建、 (略) 市道路批准法定期限内新建、扩建、 (略) 市道路批准( (略) 市道路许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年6 (略) 令第 * 号发布, * 日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因工程建 (略) 市道路的, (略) (略) 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 (略) (略) 门和公 (略) 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新建、扩建、 (略) 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 (略) 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 (略) 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 (略) 市道路许可)
*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政 (略) 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附件2( * )第 * 项: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 (略) 门。
* 设置大型户 (略) 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 (略) 市人民政府市 (略) (略) 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 * 条:……单 (略) 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 (略) 市人民政府市 (略) (略) 门或 (略) 门批准。
临时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 (略) 门 (略) (略) 驶( (略) 市桥梁)审批 (略) (略) 驶( (略) 市桥梁)审批《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年6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 (略) (略) 驶的,事先须征 (略) (略) 门同意,并按照公 (略) 门指定的时间、 (略) 驶。……
* (略) 市绿化用地审批 (略) 市绿化用地审批《城市绿化条例》(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 (略) 市绿化用地, (略) (略) (略) (略) 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 * 十 * 条: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略) (略) 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 (略) 政管理的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批准《 (略)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 (略) 市排水、防洪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排水、防洪设施不受损坏。建设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排水、防洪设施的,须 (略) (略) 门批准,迁移、改建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城镇污水 (略) 许可城市排水许可证核发《城镇 (略) 理条例》( * 年 *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 (略) (略) 门申请领取污水 (略) 许可证。城 (略) 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 (略) 镇 (略) 理 (略) (略) 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 (略) 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城镇污水 (略) 许可管理办法》第 * 条:直辖市、市、 (略) 镇 (略) (略) 门( (略) (略) 门) (略) 政区域内排水许可证书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 (略) 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共中央办公厅 (略) 办公厅关于 (略) (略) 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 * 〕 * 号)明确规定:“ (略) 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职责 (略) (略) 。” 《中央编办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 (略) 政编制的通知》(中央编办发〔 * 号)明确规定, (略) (略) (略) 政编制,重点用于做好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 * 条: (略) (略) (略) 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 (略) (略) 门申请消防验收。
* 单位、组织和个人 (略) 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单位、组织和个人 (略) 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审批《 (略)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略) 省人民代 (略) 通过, * 日修正本)第十 * 条:单位、组织和个人 (略) 市道路外的其他市政公用设施,必须 (略) (略) 门批准后, (略) 。
* (略) 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非 (略) 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 (略) 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非 (略) 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批准《 (略) 市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十 * 条:需 (略) 市道路设置商业摊点、电话亭、宣传娱乐活动点、 (略) 、非 (略) 和堆放物料、施工作业的,须 (略) (略) 门和公 (略) 门批准。 (略) 市道路的,不得损坏道路及其设施;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 (略) ;损坏道路及其设施的,应当修复或者赔偿。
* (略) (略) (略) 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 (略) (略) 消防安全审核《 (略) (略) 管理条例》( * 年9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 (略) 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略) (略) (略) 络安全审核
* (略) 门人防工程易地建设审批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申请易地建设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 * 十 * 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 * 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 (略) 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 (略) 门统 * 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 (略) 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 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 (略) 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略) 门负责组织修建。 (略) 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 (略)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同级人 (略) 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审核。第十 * 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因地质、地形、施工条件等原因不能修建的,建设单位必须报县级人 (略) 门核实同意,并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 (略) 门统 * 组织易地建设。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 (略) 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和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第十 * 条:禁止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同级人 (略) 门批准。
* 迁移、拆卸、 (略) 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审批迁移、拆卸、 (略) 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审批《 (略)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略) 省人民代 (略) 通过, * 日修正本)第 * 十 * 条:迁移、拆卸、 (略) 市道路照明设施或在设施上拉线接电、悬挂物品的, (略) (略) (略) 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城市道路照 (略) * 施工。
* (略) 门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在城市、镇 (略) 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 (略) 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 (略) (略) 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 * 十 * 条:在城市、镇 (略) 临时建设的, (略) 市、 (略) (略) 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年修订)第 * 十 * 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除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地震烈度区划图或者地震动 (略) 确定的抗震 (略) 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 (略) 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 (略) 设计和施工,采取有效措施,增强抗震设防能力。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 (略) 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 (略) 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 (略) 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不予批准。 《 (略) 省防震减灾条例》第 * 十 * 条: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应当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略) 门应当把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建设工程项目选址、可行性论证或者申请报告、设计的依据和必备内容。 (略) 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项目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应当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审定意见,没有审定意见的, (略) 门不得审批。 * 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报批时或者工程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将拟建工程采用的抗震设防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 (略) 门备案对建设工程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地 (略) 门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纠正意见。
* 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 (略) (略) 门。
* (略) 门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在城市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审批( (略) 市道路审批)《 (略)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在供水、供热、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必须 (略) (略) 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 (略) 省燃气管理条例》( * 日 (略) 省人民代 (略) 通过, * 日修正本)第 * 十 * 条: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 (略) 为:( * )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 )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 * )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 )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 )进行明火、爆破作业;( * )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 (略) 为。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 (略) 列( * )、( * )、( * )、( * )项行为的,应当 (略) (略) 门批准,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 商品房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略)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 )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 * 十 * 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向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 城 (略) 置核准城 (略) 置(运输)《 (略) 对 (略) 政审 (略) 政许可的决定》( * 年6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附件第 * 项:城 (略) 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 (略) (略) 门。
* 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 (略) 名镇名村保护条例》( * 年4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 (略) (略) 门会同同 (略) 门批准。
* (略) 门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 (略) 施工作业审批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 (略) 施工作业审批《 (略) 市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 日 (略) 省第 * 届人民代 (略) 第 * 十 * 次会议通过, * 日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 * 十 * 条:确需在排水、防洪设施保护范 (略) 施工作业的,必须 (略) (略) 门批准, (略) 市排水、防洪设施保 (略) 。
* 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发燃气经营(点)许可证核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国家对 (略) 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燃气经营(点)许可证延续、变更
燃气经营(站)许可证核发
燃气经营(站)许可证延续、变更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建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略)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 * 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 (略) 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 (略) 门负责组织修建。 (略) 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 (略)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第十条:防空地下室由建设单位修建,纳入基本建设计划。防空地下室必须与地面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防空地下室的设计应当由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设计文件组织审核时,应当由同级人 (略) 门参加,负责防空地下室的面积、抗力等级、战时用途和防护设计审核。第十 * 条:禁止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须报经同级人 (略) 门批准。
人防工程单建项目的立项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地下室设计审批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 * 十 * 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 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 (略) 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略) 第 * 号)第 * 十 * 条: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 (略) 门登记。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 (略) 令第 * 号)第十 * 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 * 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材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 (略)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 石泉 (略) 门采矿权转让审批采矿权转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 )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 (略) 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前款规定的具 (略) (略) 规定。 《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 年2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条: (略) 地 (略) 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略) 地 (略) 门负责由其审批发证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 (略) 门负责本条第 * 款规定以外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 《 (略) 关于第 * 批 (略) 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 〕 * 号)附件2( * )第 * 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地 (略) 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地 (略) 门。
* 开采矿产资源审批采矿权变更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 * 条第 * 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有关具体规定。
采矿权新立审批
采矿权延续审批
采矿权注销和闭坑审批
* (略) 审批 (略)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农村村民 * 户 (略) 宅基地, (略) 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 (略) 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 (略) 的,不予批准。
* 石泉 (略) 门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占用防洪规划保留区内土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日主席令第 * 号公布,根据 *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号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十 * 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 (略) (略) (略) 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 (略) (略) (略) 门核定时,应 (略) 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 (略) (略) 门的意见。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略) (略) (略) 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 (略) 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
* 临时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正)第 * 十 * 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 (略) 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 (略) 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 (略) 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略) 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 * 般不超过 * 年。
* 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 (略) 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 (略) 有权转让、出租、抵押审批《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 年5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 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建设用地改变用途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 (略) (略) 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
* 石泉 (略) 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 年5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 (略) 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 (略) 门 (略) 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 条: (略) 性研究论证时, (略) (略) 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 (略) 审查,并提出意见。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第 * 号)第 * 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略) 性研究论证时, (略) (略) 门对建设项目用地 (略) 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 (略) (略) 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 * 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略) 性研究论证时, (略) (略) 门对建设项目用地 (略) 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 (略) (略) 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 )《 (略) 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 〕 * 号)第 * 条第 * 款:项目建设单位向 (略) 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 (略) 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略) 令第 * 号)。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 石泉 (略) 门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十 * 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 (略)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 年
* 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企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正)第 * 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 (略) 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按照乡镇 (略) 业和经营规模,分别规定用地标准。
*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正)第 * 十 * 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 (略) 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 * 十 * 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年 * 月 (略) 令第 * 号)第 * 十 * 条: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 (略) 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 (略) 门参加。
* 石泉 (略) 门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号第 * 次修正,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 (略)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略) (略) 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第 * 十 * 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 (略) (略) 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 (略) (略) (略) 门同意。 《中华 (略) 市房地产管理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主席令第 * 号第 * 次修正, * 日第 * 次修正)第十 * 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 (略) 。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 (略) (略) 市规划、建设、 (略) 门共同拟定方案, (略) 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 (略) 门实施。第十 * 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第十 * 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 (略) (略) (略) 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第 * 十 * 条: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 *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略) 令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 (略) 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 ) (略) 性研究论证时, (略) (略) 门对建设项目用地 (略) 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 (略) (略) 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 )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 (略)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 (略) (略) 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 )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 (略) (略) 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 )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 (略) (略) (略) 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 (略) (略) 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 (略) 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条例》( (略) 令 * 第 * 号)第十 * 条: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 (略) (略) (略) 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 石泉 (略) 门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核发《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按照国家规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 (略) 门批准或者核准前, (略) (略) 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 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 (略) 市、 (略) (略) 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 (略) (略) 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略) 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 (略) 门划拨土地。 第 * 十 * 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 (略) (略) 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略) 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略) (略) 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 (略) (略) 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略) 分的规划条件。 第 * 十 * 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 * 十 * 条:在城市、镇 (略) 临时建设的, (略) 市、 (略) (略) 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 (略) 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石泉 (略) 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华 (略) 乡规划法》( * 日主席令第 * 十 * 号, * 日予以修改)第 * 十 * 条:在乡、村庄 (略)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 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 (略) 市、 (略) (略)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 (略) 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乡、村庄 (略) 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 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 (略) (略) 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通知书核发《中华 (略) 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 十 * 号)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地 (略) (略) (略) 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 (略) (略) 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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