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四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和《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 * *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十 * *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予以批准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切实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担当。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保障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永续利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各级 (略) 门要牢固树立绿水 (略) 就是 (略) 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不断增加森林碳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 、 (略)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下达给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略) 、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 * 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可在县域内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受限额分项限制。
* 、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林木采伐技术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 (略) 择伐更新。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人工商品林皆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主伐总量的50%。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完善迹地更新保证金制度,确保采伐迹地及时复绿更新。
* 、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 (略) 除治性采伐,松材线虫病疫区内采伐的松科植物严 (略) 置。简化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许可证办理,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 (略) 有者限期除治义务, (略) 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枯死松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凭采伐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依法编制并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含伐区合并调查设计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申请办理的次年3月31日。零星枯死松 (略) 在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并于清除之日起30日内,将清理采伐枯死松木的地点、株数和蓄积量等情况报告 (略) ,抵扣本年度或下 * 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零星枯死松木界定标准为小班中枯死松木株数少于3株或仅占该小班林木株数1%以下(含1%)。
* 、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 (略) 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实施森林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动态监测,强化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碳储量以及公益林、天然林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切实保障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略) 要定期组织开展森林 (略) 情况检查,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的森林督查工作机制,落实林木采伐“双随机”检查制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森 (略) 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 (略) 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公 (略) 。
附: (略) 市“十 * *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各乡镇分解表.xls
各乡(镇)人民政府、 (略) , (略) 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和《 (略) 省人民政府关于批准公布“十 * *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浙政发〔2021〕1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十 * *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予以批准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切实强化森林资源保护责任担当。实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保障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永续利用的重要法律制度。各级 (略) 门要牢固树立绿水 (略) 就是 (略) 银山理念,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深入推进国土绿化,着力提升森林质量,不断增加森林碳汇,确保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 、 (略)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下达给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的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分项指标,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 (略) 、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 * 编限单位分别权属、起源、森林类别、采伐类型的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采伐非林地和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不占森林采伐限额;列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的,其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自然灾害受害木、枯死木清理采伐可在县域内统筹使用森林采伐限额,不受限额分项限制。
* 、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 (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林木采伐技术规定,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严格控制森林采伐消耗。全面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继续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禁止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从严控制公益林更新采伐,省级以上公 (略) 择伐更新。引导人工商品林采伐方式转变,人工商品林皆伐量原则上不得超过主伐总量的50%。依法落实伐后更新造林任务,强化采造挂钩、伐育同步等管理机制,完善迹地更新保证金制度,确保采伐迹地及时复绿更新。
* 、规范完善松科植物采伐管理。从严控制松科植物采伐,除征占用林地、建设护林防火设施和开设防火隔离带,实施省级以上森林抚育经营、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等特殊情形外,松材线虫病疫区松科 (略) 除治性采伐,松材线虫病疫区内采伐的松科植物严 (略) 置。简化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许可证办理,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 (略) 有者限期除治义务, (略) 有者逾期不申请办理枯死松木采伐许可证的,依法组织清理的单位可凭采伐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依法编制并批准的松材线虫病除治方案(含伐区合并调查设计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采伐期限可延长至申请办理的次年3月31日。零星枯死松 (略) 在乡镇(街道)组织人员及时清除并于清除之日起30日内,将清理采伐枯死松木的地点、株数和蓄积量等情况报告 (略) ,抵扣本年度或下 * 年度的森林采伐限额。零星枯死松木界定标准为小班中枯死松木株数少于3株或仅占该小班林木株数1%以下(含1%)。
* 、持续加强森林资源长效监管。 (略) 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科学实施森林资源及其生态功能的动态监测,强化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森林碳储量以及公益林、天然林保护情况的考核评价,切实保障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 (略) 要定期组织开展森林 (略) 情况检查,加大林业执法监管力度,完善常态化的森林督查工作机制,落实林木采伐“双随机”检查制度,坚决制止和打击各类破坏森 (略) 为,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的相关责任人员 (略) 责任追究。
本通知自公 (略) 。
附: (略) 市“十 * *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各乡镇分解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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