莒县行政审批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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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县行政审批局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深 (略) 政,进 * (略) 为,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音像记录设备在执法工作中的使用效能,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略) 称音像记录设备, (略) 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略) (略) (略) 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略) 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音像记录设备, (略) 执法人员就音像记录设备的使 (略) 培训。

第 * 条音像 (略) 政执法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 * 章使用

第 * 条音像记录设备必须 (略) 在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配备使用。

第 * 条音像记录 (略) “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操作音像记录设备。

第 * 条使用人员应当做好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音像记录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音像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 * 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 (略) (略) 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录音机、手持执法终端、摄像机、照相机根据执法实际可以用右手抓握或双手配合使用。

第 * 条执法人 (略) 为时应当注意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执法前,应当 (略) 政执法证。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 (略) 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 * 条执法人员在实 (略) 为时应当佩戴音像记录设备, (略) 记录,具体使用范围:

第 * 类入户类。 (略) 实地 (略) (略) 记录。该类别应当 (略) 为相关的事项, (略) 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 (略) 所前开始, (略) (略) 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包 (略) 为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实地核查过程等。

第 * 类约谈类。即 (略) 问询 (略) (略) 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问询约谈全过程, (略) 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 (略) 所前开始,至离 (略) 所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与当事人接触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约谈过程等。

(略) 景类。即对 (略) (略) 记录。该类别应 (略) 景全过程, (略) 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 (略) (略) 景发生时开始, (略) (略) 景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 (略) 景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执法过程等。

执法人员在以上执法过程外,认为有必要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可以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 * 条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事项中,执法 (略) (略) (略) 为的, (略) 所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 (略) (略) 的名称。

第十 * 条执法 (略) 多个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 * 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断续记录。

第十 * 条音像记录设备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略) 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 * 章管理

第十 * 条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 * 责任人。各科室要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维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记录设备损坏。

第十 * 条 办公室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登记、发放,并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维护,要求按照规定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记录设备的损坏,并确保音像记录设备电量充足,正常使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

第十 * 条音像记录设备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应 (略) 安排维修。

第十 * 条执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档案室长期保存执法记录:

( * )当事人对 (略) 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 * )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 (略) 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 * )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 * )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 * 章监督

第 * 十条监察室定 (略) 执法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 )是否按照规定对 (略) 记录;

( * )执法管理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 * )是否严格 (略) 执法记录的导出、移交、管理、使用;

( * )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 * 十 * 条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 (略) 为:

( * )在应当佩戴执 (略) 执法管理活动时不佩戴、不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 (略) 记录;

( * )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 * )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 * )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管理无关的活动;

( * )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存储设备;

( * )外借或拆卸音像记录设备;

( * )其他违 (略) 为。

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 * )音像记录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遗弃的;

( * )不规范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略) 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 * ) (略) (略) 删改,弄虚作假的;

( * )不按规定 (略) 音像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 * )因管理不善、养护不到位造成音像记录设备损坏的;

( * )其他违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本 (略) (略) 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深 (略) 政,进 * (略) 为,维护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音像记录设备在执法工作中的使用效能, (略) 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略) 称音像记录设备, (略) 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略) (略) (略) 使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和相关音像资料采集存储设备。

(略) 根据工作需要采购音像记录设备, (略) 执法人员就音像记录设备的使 (略) 培训。

第 * 条音像 (略) 政执法工作专用,严禁私自使用和外借。

第 * 章使用

第 * 条音像记录设备必须 (略) 在的科室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配备使用。

第 * 条音像记录 (略) “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人员应当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本办法操作音像记录设备。

第 * 条使用人员应当做好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音像记录设备无故障,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的存储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音像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 * 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执 (略) (略) 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录音机、手持执法终端、摄像机、照相机根据执法实际可以用右手抓握或双手配合使用。

第 * 条执法人 (略) 为时应当注意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执法前,应当 (略) 政执法证。

第十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询问当事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 (略) 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十 * 条执法人员在实 (略) 为时应当佩戴音像记录设备, (略) 记录,具体使用范围:

第 * 类入户类。 (略) 实地 (略) (略) 记录。该类别应当 (略) 为相关的事项, (略) 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入或 (略) 所前开始, (略) (略) 完毕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包 (略) 为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实地核查过程等。

第 * 类约谈类。即 (略) 问询 (略) (略) 记录。该类别应当记录问询约谈全过程, (略) 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从进 (略) 所前开始,至离 (略) 所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括反映与当事人接触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约谈过程等。

(略) 景类。即对 (略) (略) 记录。该类别应 (略) 景全过程, (略) 为同步记录,记录过程应当 (略) (略) 景发生时开始, (略) (略) 景后结束。记录内容应当包 (略) 景的地点、时间、执法事项、参与人员、执法过程等。

执法人员在以上执法过程外,认为有必要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可以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第十 * 条在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事项中,执法 (略) (略) (略) 为的, (略) 所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 (略) (略) 的名称。

第十 * 条执法 (略) 多个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音像记录设备连续记录;在不同地点、时间,进行同 * 执法环节的,可以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断续记录。

第十 * 条音像记录设备开始记录后,除本办法第十 * 条规定事项外,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略) 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 * 章管理

第十 * 条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的第 * 责任人。各科室要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维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记录设备损坏。

第十 * 条 办公室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登记、发放,并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增配、维护、更新等保障。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音像记录设备的日常维护,要求按照规定做好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和养护,避免因使用不当造成音像记录设备的损坏,并确保音像记录设备电量充足,正常使用,对电量不足的及时充电。

第十 * 条音像记录设备因故障或损坏不能使用的,应 (略) 安排维修。

第十 * 条执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

第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由档案室长期保存执法记录:

( * )当事人对 (略) 执法、办案有异议或者上访的;

( * )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 (略) 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 * )涉及复议、诉讼的案件;

( * )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 * 章监督

第 * 十条监察室定 (略) 执法记录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 )是否按照规定对 (略) 记录;

( * )执法管理用语、行为是否规范;

( * )是否严格 (略) 执法记录的导出、移交、管理、使用;

( * )音像记录设备的保管、维护情况。

第 * 十 * 条执法人员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时, (略) 为:

( * )在应当佩戴执 (略) 执法管理活动时不佩戴、不使用执法记录仪,或者 (略) 记录;

( * )删减、修改执法记录仪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 * )私自复制、保存或者传播、泄露执法记录;

( * )利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与执法管理无关的活动;

( * )故意毁坏音像记录设备或者存储设备;

( * )外借或拆卸音像记录设备;

( * )其他违 (略) 为。

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 * )音像记录设备人为损坏或丢失、遗弃的;

( * )不规范使用音像记录设备, (略) 络、媒体负面报道的;

( * ) (略) (略) 删改,弄虚作假的;

( * )不按规定 (略) 音像记录损毁、灭失,造成后果的;

( * )因管理不善、养护不到位造成音像记录设备损坏的;

( * )其他违反音像设备使用管理相关规定,应予追究的。

第 * 章附则

第 * 十 * 条本 (略) (略) 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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