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制度文件】临泉县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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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制度文件】临泉县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制度



第 * 条 为确 (略) 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 (略) 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 * 号修订),制定本制度。

第 * 条 (略) 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 (略) 会稳定、 (略) 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 *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 )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 (略) 会稳定的;

( * )泄露国家秘密的;

(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 * 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主责澄清、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 * 条 (略) 政机关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义务。

第 * 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市政府统 * 领导, (略) 负责监督、统筹、协调,各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 (略) 门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 * 章澄清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 * 条 (略) 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非本单位公开权限内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 * 条 (略) 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政府信息公开,由主责 (略) (略) 沟通、确认后,再行公开。

第 * 条 (略) 政机关应实 (略) 、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 * 条 (略) 政机关要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作出舆情预警,并制定澄清工作方案,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 (略) (略) 门确定拟控制的信息公开渠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 * ) (略) 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 (略) 、 (略) (略) 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 * )通过广播、电视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县政府新闻办及县文 (略) (略) 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 * )通过报刊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县政 (略) (略) 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 * )通过手机短信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 (略) (略) 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第十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略) 门要积 (略) 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略) 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十 * 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 * 条 (略)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 (略) 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 * 条 (略) 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 (略) 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 * 条 (略) 政机关要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善于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 (略) 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 * 章 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

第十 * 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中, (略) 为的,视情 (略) 门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略) 理:

( * )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的;

( * )未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 * )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 * )对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 (略) 澄清的。

第十 * 条 对未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 (略) 会管理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主管领导和直 (略) 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 (略) 理。

第 * 章 附则

第十 * 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 * 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略) (略) 门督促实施,参 (略) 。

第 * 十条 本制度自发 (略) 。



第 * 条 为确 (略) 政机关及相关单位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各种虚假或者不 (略) 会造成的不良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 * 号修订),制定本制度。

第 * 条 (略) 称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是指影响 (略) 会稳定、 (略) 会管理秩序的与事实情况不相符的信息。通常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 *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 )危害国家安全、经济安全、 (略) 会稳定的;

( * )泄露国家秘密的;

( *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 *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第 * 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遵循“主责澄清、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

第 * 条 (略) 政机关承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责任义务。

第 * 条 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市政府统 * 领导, (略) 负责监督、统筹、协调,各责任主体依职责澄清, (略) 门负责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 * 章澄清的内容、方式和程序

第 * 条 (略) 政机关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公开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非本单位公开权限内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第 * 条 (略) 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政府信息公开,由主责 (略) (略) 沟通、确认后,再行公开。

第 * 条 (略) 政机关应实 (略) 、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信息公开渠道搜集舆情,及时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 * 条 (略) 政机关要对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作出舆情预警,并制定澄清工作方案,确定澄清内容、澄清渠道、澄清方式,及 (略) (略) 门确定拟控制的信息公开渠道、采取的工作措施和方法等。包含以下几种情形:

( * ) (略) 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 (略) 、 (略) (略) 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 * )通过广播、电视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县政府新闻办及县文 (略) (略) 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 * )通过报刊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协调县政 (略) (略) 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 * )通过手机短信发现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应迅速 (略) (略) 门,明确澄清内容,采取工作措施。

第十条 对恶意散布、议论、炒作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略) 门要积 (略) 门依据相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略) 置迅速、控制得当。

第十 * 条 对已经造成不良影响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行政机关要制定舆情疏导方案,做到正面引导,主动及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降低或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

第十 * 条 (略) 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与群众的信息沟通机制, (略) 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增大公开力度,消除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的传播可能和空间。

第十 * 条 (略) 政机关要高度重视公共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舆论引导和舆情分析工作,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和管理,为 (略) 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第十 * 条 (略) 政机关要不断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健全发现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快速反应机制、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善于利用新闻发布会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十 (略) 政机关职责权限有关联的虚假或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工作,由主要责任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 * 章 监督保障和责任追究

第十 * 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澄清中, (略) 为的,视情 (略) 门主管领导或直接责任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 (略) 理:

( * )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不准确的;

( * )未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

( * )未及时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的;

( * )对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未及时 (略) 澄清的。

第十 * 条 对未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未及时发现、澄清虚假或者不完整政府信息, (略) 会管理秩序,对社会稳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略) 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追究主管领导和直 (略) 政责任。触犯法律的,移交司 (略) 理。

第 * 章 附则

第十 * 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十 * 条 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略) (略) 门督促实施,参 (略) 。

第 * 十条 本制度自发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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