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 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小餐饮备案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适 (略) 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管理。
??第 * 条 小餐饮是指有 (略) ,经营面积 * 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 (略) 、 (略) 、 (略) 等食品经营者。
??第 * 条?省食品药 (略) 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备案工作。市 (略) (市、区)食品药 (略) (略) 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 * 条 小 (略) * 地 * 卡原则,即小 (略) 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 * 个小餐饮备案卡。
??第 * 条 鼓励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许可证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 * 条 小餐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 * 条 (略) 外托餐 (略) 门(单位)要求,到县(市、区)食品药 (略) 的派出机构备案。
第 * 章?申请材料
??第 * 条 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县(市、区)食品药 (略) 的派出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 (略) 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附件2);
??( * )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 *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餐 (略) 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 * ) (略) 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
第 * 章 备案条件
??第十条?小餐饮在食品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 (略) 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 * )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 * )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
??( * )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 * )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 * 年;
??( * )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十 * )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 * 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十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十 * )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 * 条?小餐饮从业人员 (略) * 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略)
(略) 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 * 章 经营要求
??第十 * 条?小餐饮 (略) 为:
??( * ) (略) 名、 (略) 址、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 * )现场制售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 * )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制作食品;
??( * ) (略) 络销售和食品配送;
??( * )重复使用 * 次性餐饮具;
??( * )卫生间 (略) 理区;
??( * ) (略) 外加工经营;
??(十)法律法规规定 (略) 为。
第 * 章 备案管理
??第十 * 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 * 条 小餐饮经营者在备案前应填写《 (略) 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略) (略) 核查。
??第十 * 条 小餐饮备案由县(市、区)食品药 (略) 门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派出机构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 (略) 核查(见附件4),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准予备案的小餐饮发放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见附件1)。
??第十 * 条?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编号、名称、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项目、日常监管人员、有效期限、备案机构、备案日期等信息。
??第十 * 条?小餐饮信息公示发卡日期为备案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十 * 条?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CY和 *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码。
??第十 * 条? (略) 所、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向备案机构提交变更申请(见附件2),变更后的《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 * 致。
??第 * 十条?《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备案机构提出申请(见附件2)。延续后的《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
??第 * 十 * 条?《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 * 致。
??第 * 十 * 条?不予办理、变更、延续、补办信息公示卡的,食品药 (略) 门派出机构应书面告知小餐饮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 * 十 * 条?小餐饮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构申请注销(见附件3)。《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销的,食品药 (略) 门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自动注销:
??( * )小餐饮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 * )小餐饮备案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 * )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 * 十 * 条?食品药 (略) 门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手续后,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 * 十 * 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第 * 十 * 条?小餐饮 (略) 内显著位置公示已取得的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健康证明和承诺书。
第 * 章?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食品药 (略) 门应当依据《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备案的小餐饮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 * )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 * 致;
??( * )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 )是否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员工培训、餐具消毒等制度;
??( *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 * )其他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 * 十 * 条?对小餐饮的 (略) 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的 (略) 。
第 * 章?附则
??第 * 十条?食品药 (略) 门对小餐饮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 * 十 * 条?《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由各县(市、区)食品药 (略) 印制(见附件6)。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 * 年 * (略) ,试行期2年。[1]
(略) 省小餐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 * 章?总?则
??第 * 条?为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小餐饮备案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本办法适 (略) 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管理。
??第 * 条 小餐饮是指有 (略) ,经营面积 * 十平方米以下,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达不到国家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从事餐饮 (略) 、 (略) 、 (略) 等食品经营者。
??第 * 条?省食品药 (略) 负责监督指导全省小餐饮备案工作。市 (略) (市、区)食品药 (略) (略) 政区域内的小餐饮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 * 条 小 (略) * 地 * 卡原则,即小 (略) 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 * 个小餐饮备案卡。
??第 * 条 鼓励和支持小餐饮不断提升条件,达到办理许可证条件要求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 * 条 小餐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从事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第 * 条 (略) 外托餐 (略) 门(单位)要求,到县(市、区)食品药 (略) 的派出机构备案。
第 * 章?申请材料
??第 * 条 申请小餐饮备案的,应当向县(市、区)食品药 (略) 的派出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 * ) (略) 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附件2);
??( * )经营负责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其他人代办的,还应当提供备案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 * )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考核证明;
??( * )房产证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
??(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 )餐 (略) 所设施设备清单、布局简图;
??( * ) (略) 省小餐饮食品安全承诺书(附件5)。
第 * 章 备案条件
??第十条?小餐饮在食品经营中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 * )选址应符合食品安全条件,保证环境整洁, (略) 配有防尘、防虫、防蚊蝇、防鼠等设施设备;
??( * )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 * )厨房内至少设立2个清洗水池;
??( * )食品加工制作工具、用具、容器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 )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半成品应分开存放,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防止食品污染;
??( * )用水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和售货工具;
??( * )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台账,采购食品原料、辅料和食品相关产品时,应查验供货者的合格证明文件,有关票据凭证保留期限不少于 * 年;
??( * )配备食品保温或保冷设备,存放生熟食品的冰箱、冰柜有明显区分标识;
??(十)配备的垃圾桶应有盖且不透水;
??(十 * )配备基本餐饮具消毒、保洁设施。无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 * 次性消毒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
??(十 * )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杀虫剂等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污染食品;
??(十 * )从业人员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加工食品时不应佩带饰品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物品,并保持个人卫生;
??第十 * 条?小餐饮从业人员 (略) * 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略)
(略) 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
第 * 章 经营要求
??第十 * 条?小餐饮 (略) 为:
??( * ) (略) 名、 (略) 址、无生产日期的食品;
??( * )现场制售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
??( * )超范围、超限量使用
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
??( * )使用非食品原料、辅料制作食品;
??( * ) (略) 络销售和食品配送;
??( * )重复使用 * 次性餐饮具;
??( * )卫生间 (略) 理区;
??( * ) (略) 外加工经营;
??(十)法律法规规定 (略) 为。
第 * 章 备案管理
??第十 * 条?小餐饮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如实提供备案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备案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
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 * 条 小餐饮经营者在备案前应填写《 (略) 省小餐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略) (略) 核查。
??第十 * 条 小餐饮备案由县(市、区)食品药 (略) 门的派出机构组织实施。派出机构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对小餐饮 (略) 核查(见附件4),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向准予备案的小餐饮发放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见附件1)。
??第十 * 条?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应当载明下列事项:编号、名称、经营负责人姓名、经营地址、经营项目、日常监管人员、有效期限、备案机构、备案日期等信息。
??第十 * 条?小餐饮信息公示发卡日期为备案决定作出的日期,有效期为3年。
??第十 * 条?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由英文字母CY和 * 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数字从左至右依次为:2位省代码、2位市(地)代码、2位县(区)代码、4位年份代码、4位顺序码。
??第十 * 条? (略) 所、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重新向备案机构提交变更申请(见附件2),变更后的《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变更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 * 致。
??第 * 十条?《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向原备案机构提出申请(见附件2)。延续后的《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作出延续决定的日期。
??第 * 十 * 条?《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遗失或者损坏的,应当向原备案机构申请补办(见附件2),补发的《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编号不变,发证日期和有效期与原证书保持 * 致。
??第 * 十 * 条?不予办理、变更、延续、补办信息公示卡的,食品药 (略) 门派出机构应书面告知小餐饮经营者,并说明理由。
??第 * 十 * 条?小餐饮停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停止食品经营活动起十日内到原备案机构申请注销(见附件3)。《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依法被撤回或撤销的,食品药 (略) 门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被注销的,编号不得再次使用。
??第 * 十 * 条?有下列情形之 * 的,小餐饮信息公示卡自动注销:
??( * )小餐饮备案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 * )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 * )小餐饮备案依法被撤回、撤销的;
??( * )因不可抗力导致小餐饮备案事项无法实施的;
??( *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小餐饮备案的其他情形。
??第 * 十 * 条?食品药 (略) 门派出机构收到小餐饮申请、变更、延续、补办、注销手续后,应当在 * 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 * 十 * 条?不得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小餐饮信息公示卡。
??第 * 十 * 条?小餐饮 (略) 内显著位置公示已取得的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健康证明和承诺书。
第 * 章?监督检查
??第 * 十 * 条?县级以上食品药 (略) 门应当依据《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本地区备案的小餐饮监督检查,督促其规范经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 *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 * )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 * 致;
??( * )经营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 * )是否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员工培训、餐具消毒等制度;
??( *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 * )其他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检查的事项。
??第 * 十 * 条?对小餐饮的 (略) 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 (略) 省食品安全条例》的 (略) 。
第 * 章?附则
??第 * 十条?食品药 (略) 门对小餐饮备案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 * 十 * 条?《 (略) 省小餐饮信息公示卡》由各县(市、区)食品药 (略) 印制(见附件6)。
??第 * 十 * 条?本办法自 * 年 * (略) ,试行期2年。[1]